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2024-09-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精选10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

(长府办发〔2009〕3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农村老龄工作,调动农村老年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农村老年人的作用,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农村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爱,用法律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加强农村老龄工作,关注农村老年群体,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和老有所医,不仅关系到农村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还关系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村社会长治久安和文化传承。

二、基本要求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老龄事业的范围,把农村老龄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老年人增长速度,建立相应的投入机制。

(二)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村老龄工作法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农村老龄工作组织,依法开展农村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国家、集体、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形成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形式并存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逐步形成以家庭服务为基础、农村社区服务为依托、农村福利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服务为补充的社会化老年照料服务体系。

(五)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减轻农村老年人医疗负担。优先解决高龄老人、贫困老人、残疾老人、五保老人、失能老人的特殊困难和医疗需求。

(六)积极开展尊老敬老助老传统美德教育,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七)积极组织农村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高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倡导老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八)推动和发展农村老龄文化事业,搞好农村老年人文化活动设施建设,开展老年教育,倡导有本地特色、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兼顾,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1.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共财政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降低农民参保门槛,提高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

2.进一步完善家庭养老制度,以签订赡养协议书等形式,明确家庭成员赡养责任。集体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可以建立不同形式的养老制度,减轻家庭养老的负担。要以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逐步建立健全国家、集体、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

3.将失去土地保障的农村人口尽快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中,探索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与城镇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问题,同时解决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

4.要把贫困老人纳入农村低保救助范围,并实行分类施保,不断提高救助标准。认真落实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供养标准要达到当地年人均收入的70%以上。高龄老人补助金和特困老年人救助金要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完善农村老年医疗保障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覆盖所有农村老年人,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报销比例。要加大对贫困地区配套资金补助力度,提高合作医疗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2.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将农村老年低保户、“五保户”、计划生育家庭老人和贫困老年人口,纳入合作医疗优先保障范围。

3.对按合作医疗规定获得补偿后仍有较大困难的老年特困户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大普及老年医疗卫生保健知识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防病治病意识,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网点。努力改变缺医少药状况,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4.落实老年人就医优惠政策,凡60岁以上老年人到乡(镇)卫生院看病,免收挂号费,就诊、检查、化验、取药优先服务;各乡(镇)卫生院要对辖区内9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免费体检。

(三)加强农村为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1.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改造现有为老服务设施,充分挖掘现有老年服务设施的潜力,多渠道筹措资金,共同开发建设老年服务设施。同时把农村为老服务、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等基础设施纳入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之中。

2.完善农村福利设施配套建设,实现每个乡(镇)有一所设施齐全的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条件好的行政村有“养老大院”。加快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每个行政村建有一个卫生服务站。

3.整合农村文化建设资源,推进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和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综合一体化,在整体规划中不断拓展老年服务设施的硬件建设和服务空间,力争每个行政村都有老年人文化活动场所。

(四)加强农村为老服务体系建设

1.推动发展托老服务,医疗保健服务,日常照料服务,老年人互助服务等多形式的社会化服务项目或形式。不断开发多种农村为老服务模式,依托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养老大院”的服务设施和人员,拓展为老服务范围,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组织农村社会组织、营业网点和青少年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和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服务。

2.有组织的开展亲情关爱服务、邻里互助服务和青少年志愿服务。在服务好“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低保老人、空巢老人(含留守老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同时,积极为有服务需求的普通老年人提供服务。

3.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搞好教育和培训,提高为老服务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使农村老年人得到优质的社会服务。

(五)切实做好农村老年维权工作

1.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要担负起老年维权执法主体责任,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依法查处、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建立健全农村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要设立老年法庭,典型侵权事例公开审理。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诉讼提供方便和优惠。健全信访和回访制度,及时接受老年人的投诉和咨询,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和督促检查力度,重点惩治不承担赡养义务,遗弃、虐待、欺骗、残害老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法律干预力度,教育当事人,打击不法分子。把普及老年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农村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敬老爱老意识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观念。

(六)强化农村老龄工作宣传力度

1.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农村老龄工作的宣传力

度,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弘扬子女赡养老人、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

2.老龄工作部门要在全市农村开展评选“敬老好儿女”、“敬老模范家庭”、“敬老模范村”等活动,营造尊老爱老的社会氛围。把敬老、养老、助老作为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和中小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

(七)积极开展农村老年文化活动

1.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老年教育事业纳入文化事业和全民教育事业发展的统一规划之中,创造有利于农村老年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条件,在政策上加强引导和鼓励,加大投入,创造适应老年人多元化需求,形式多样,不同层次的终生教育体系。

2.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村老年人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完善农村老年教育网络,普及农村老年人养老、保健等科学文化知识,活跃农村老年文化生活。积极组织送文化下乡活动,为农村培训老年文艺骨干,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完善农村老年人文化活动网络。

3.充分发挥各级老年人体育协会作用,支持和引导农村老年人参加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八)鼓励和支持农村老年人老有所为

1.充分调动农村低龄老年人“老有所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老年人传授农业生产知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公益事业,协助调解民事纠纷,开展关心下一代等活动。

2.充分发挥农村老共产党员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他们参与村务管理,听取他们对农村经济发展、财务公开、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要搭建“银铃行动”信息服务平台,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建立老年人力资源库、老年人才档案,储备老年人力资源信息。为具有农业生产专业技能、文化科学知识、卫生医疗专长的低龄老年人,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建设开拓发展空间,提供资金、技术和法律支持,依法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收入。

四、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老龄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老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增加经费投入,将发展农村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村老龄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县(市)区老龄工作部门是农村老龄工作的指导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协调各老龄委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农村老龄工作。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强配合,不断增强做好农村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解决好农村老年人的实际问题。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大胆创新,促进农村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组织建设,在乡(镇)村建立老龄工作委员会。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农村乡(镇)、村可以成立老年人协会,在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2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

(2009年6月15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为加快构建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和保障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重要意义

─ 1 ─ 农村电影工作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有关部门和各地党委、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农村电影放映、“三送”(送科普书籍、送戏、送电影下乡)等工程全面实施,农村电影基础设施逐步改善,放映场次和观众人次不断增加,农民看电影难问题开始得到缓解。但也要看到,农村电影放映体制机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优秀农村题材影片不多的问题仍较突出,农村电影发展水平、服务质量与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进一步加强农村电影工作,使农民群众有电影看、看好电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推动江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对于发展农村先进文化、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电影改革发展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工作,推动农村电影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农村电影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社会─ 2 ─ 效益第一,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农民受惠的原则,深入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三送”工程,继续深化农村电影体制改革,大力繁荣农村题材影片创作生产,加快完善农村电影公共服务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建立多种所有制、多种发行放映主体和多种发行放映方式相结合的新模式,建立农村题材影片创作生产激励机制,普及数字电影放映技术,完善公益放映补贴机制,不断扩大农村电影覆盖面和受益面。到2010年底,实现全省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服务目标,基本实现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

三、完善农村电影工作政策措施

(一)深化农村电影体制机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电影市场,培育发展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主体。加快国有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改革,力争于今年年底前完成国有电影发行单位转企改制。转企改制后从事农村电影发行放映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享受相关优惠经济政策。

─ 3 ─

(二)加强农村题材影片创作生产。坚持“三贴近”原则,鼓励电影工作者深入农村、深入生活、深入农民,加强农村题材故事片、戏曲片、科教片等创作生产,为农民群众拍摄更多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优秀影片,不断提高农村题材影片质量。省对获得国家有关奖项的农村题材影片进行奖励,对省内重点农村题材影片创作生产给予资金扶持。

(三)扶持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省级继续为经济薄弱地区采购农村数字电影节目,对经济薄弱地区农村电影放映给予一定场次补贴,并根据实际放映成本适时调整补贴标准,受补助地区要确保其全部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电影放映经费,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给予部分补贴,并确保及时到位。

(四)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生活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9号)精神,制定统一政策和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或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形式妥善解决。已基本解决问题的地方,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 4 ─ 专项检查,确保措施完全到位。尚未解决问题的地方,要抓紧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建立农村电影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电影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文化体制改革,统筹安排、统一考核。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建立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广电、财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抓好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电影放映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放映队伍整体素质。规范电影放映资格认定工作,实行放映员持证上岗。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电影放映单位、放映员,予以表彰奖励。

(三)推进科技创新。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大力推广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服务,加快建立以数字放映为龙头、院线为纽带、乡为重点、村为基点、政府扶持和市场服务相协调的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新体系。

(四)开拓电影市场。各地要在保证完成公益放映任

─ 5 ─ 务的前提下,指导农村电影发行放映机构积极开拓农村电影市场,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经济效益,为扩大农村文化消费需求、实现扩内需保增长目标作出贡献。

(此件发至县)

主题词:文化工作

电影

管理

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09年6月16日印发

─ 6 ─

(共印550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3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64号 【发布日期】2007-09-14 【生效日期】2007-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皖政办〔2007〕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对于保护耕地资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地方以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工业集中区,未批先用土地,强征强拆,侵犯农民利益,低地价招商引资等不容忽视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耕地

(一)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用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等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因新农村建设试点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经依法报批后进行调整。

二、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按照项目规划和用途依法审批。优先保障新农村“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和水毁灾区重建用地,特别是重点公共基础设施等急需用地。鼓励依法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安排农村建设项目。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引资,严禁以租代征、越权审批、先用后批、边用边批、少批多用、批东建西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严禁为违法占地建造的“小产权”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各地要依法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认真履行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听证、公示、登记等规定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凡是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要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严禁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强拆强建。凡是补偿标准不合法、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地不得报批,征地未经批准以及征地补偿款没有兑现到农民手中、安置不落实的项目均不得占地开工。

三、推进土地开发整理,盘活各类存量建设用地

(一)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农民自愿、多元投资”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要高度重视国家和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宣传,认真落实责任,严格项目管理,积极引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等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管理,防止资金挪用和腐败现象产生,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地要用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政策,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集中建房,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在对“空心村”、工矿废弃地、闲置宅基地和“一户多宅”调查清理基础上,制定有关规划,采取整治措施,防止土地闲置。积极探索政府指导下的存量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置换等方式,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四、加强责任考核,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守土有责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和实际占用土地、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在安排用地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级国土、监察、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实行跟踪管理和动态巡查制度,共同加强执法监察,确保我省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规范有序。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4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7〕34号 【发布日期】2007-04-03 【生效日期】2007-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通知

(琼府办〔2007〕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根据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形势,不断增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迅速,民办高校数量不断增加,在校生规模急剧扩大,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为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要求,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各类适用人才,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实现我省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我省民办高校办学历史较短,办学经验不足,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办学定位不够准确;个别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有些民办高校因规模扩张过快,办学条件日趋紧张;有些民办高校教学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不高,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一)建立民办高校办学条件指标报送和发布制度,督促民办高校不断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对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民办高校,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将减少其当招生计划,直至暂停其招生资格;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低下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二)大力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完善教学质量监控措施。各民办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机构,配齐教学管理人员,抓好规章制度的检查落实;要制定学校专业、课程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地开展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要切实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造良好条件;要健全教学质量监控组织,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实践能力较强、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适应高职教育要求的 “双师型”教师队伍。各民办高校要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同时,要为教师的进修学习、离岗培训、职称评定创造条件,使教师全身心地投入教学工作。?

(四)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得到切实落实,确保民办高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动摇;要不断充实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按国家规定配备辅导员和班主任,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全心全意、尽职尽责地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服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确保校园和社会的稳定。每年10月,各民办高校要将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名册报送省教育工委办公室备案。?

(五)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学校法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各民办学校不得异地办学,不得超计划招生或不经批准招收低分学生,特别是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5年制学生时,不得跨省招生,不得招收不参加当年中考的学生。从2007年起,一旦发现以上违规行为,暂停其招生资格。违规办学、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民办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董事长、董事(理事长、理事)名单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报省教育厅核准。?

(七)各民办高校必须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校的资产要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2007年年底前,各民办高校必须完成资产过户工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7年12月负责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资产过户工作的民办高校,将责成其举办者限期整改,否则停止其招生资格,情况严重的,建议其变更办学主体。?

(八)各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九)建立民办高校收费公示制度。各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对各项收费予以公示,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三、落实政策,积极扶持,为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其取得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民办高校在科研项目申报、教学成果申报、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精品课程建设、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同等权利。?

(三)民办高校教师职称评定纳入省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民办高校学生在升学、就业、档案管理、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学生同等权利。?

(五)对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为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协调领导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教育厅、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文体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海南省民办教育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民办高等教育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对民办高校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教育厅今年秋季开学前向各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民办高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检查制度。检查要重点对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检查,同时,每年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民办高校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民办高校走内涵发展之路。?

(四)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每年年底,各民办高校必须将财务报表如实报送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教育、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各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进行联合检查,确保民办高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对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的民办高校,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省教育厅要会同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予以坚决取缔,以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办学环境。?

(六)加大对民办高校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和政策,积极宣传省委、省政府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宣传民办高等教育为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七年四月三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5

发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 川办函[2005]158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7月31日 生效日期: 2005年07月31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四川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要求,有效地保护水土资源,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

水和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之根本。水土保持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生态环境和江河治理的一项根本性措施。经过多年努力,我省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5万平方公里,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但全省尚有15.65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防治任务十分艰巨,而且随着新的开发建设项目急剧增加,水土资源紧缺的矛盾更趋突出,发展与保护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高度认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科学文明理念,坚持可持续的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充实完善水土保持机构。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认真履行归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综合治理、监督管理、监测和科研教育等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全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服好务。

二、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突出预防监督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 认真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土保持与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发展经济的关系,严格依法办事,改变急功近利,重治轻防的思想。重点加强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矿山开发、城市化建设等活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实施公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获准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履行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承担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程序。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三、以国家重点生态工程为依托,切实加快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资源开发的进程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区域可持续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做好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在各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的蓝图下,以“长治”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退耕还林工程和土地整理等国家重点工程为依托,坚持把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捆绑使用,按照统一规划、各负其责、各投其资、各记其功、分工协作的原则,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工程、植物、农耕措施并举,形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体格局,尤其要建设好以成(都)—南(充)—广(安)—达(州)、成(都)—绵(阳)—广(元)以及成(都)渝(重庆)等高速公路为核心辐射区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大示范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示范区或示范园。在抓好小流域综合治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切实加快全省水土流失治理和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进程。把水土保持与区域经济开发紧密结合起来,从单纯防护性治理转向开发性治理,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起抓,加快山区治穷致富步伐。通过水土保持措施,充分发挥山区水土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水土保持产业,为服务“三农”,促进山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四、努力拓展水土保持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水土保持投入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制定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水土保持的产业政策,加快引进民间资金治理水土流失的进程,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要结合“四荒”治理开发工作继续实行谁治理、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稳定和完善治理荒山、荒坡的承包责任制。要破除各种束缚民间投资的思想观念和政策限制,鼓励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大户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地方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土保持重点治理。林业、农业、扶贫、老区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面安排用于水土保持项目的资金应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统一投向,配套使用。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库、电站应根据自身水土流失防治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项目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和引进外资开展水土保持。

五、全面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和有效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6

区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苏办发[2008]52号

(2008年7月21日)

加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强化农村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加快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整合社区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使社区服务中心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上发挥服务作用,在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上发挥桥梁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上发挥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从抓好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事情入手,在办事服务、人居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等方面及时提供有效服务,为社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整洁、方便的生活环境,不断满足社区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

2.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规划、建设要同新农村建设行动计划的实施有机结合,同村镇布局规划的调整有机 1

衔接,做到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方便居民。服务中心用房纳入建设规划和公建配套项目,用房面积原则上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并确保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社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居民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确定服务内容,优先设置群众最需要的服务功能,做到适当超前、服从于实效,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

4.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党政组织的作用,凝聚社团、企业等多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创新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覆盖,各类自助和互助服务健康发展。

5.坚持规范有序,创新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既有硬件建设的任务,又有软件建设的要求,是一项实践性、探索性很强的工作,要坚持规范与创新的辩证统一,以规范树形象,以创新促发展,在创新实践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走出具有苏州特色的新路子。

三、主要功能

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基层的办事机构,建立社区工作站,推进“一站式”服务,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通过提供场地、资助经费等形式,帮助支持社区成员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各类文体活动,帮助支持社区党团组织开展各类党团活动,帮助支持民间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

1.发挥党员服务中心作用。注重党群公益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市场中介服务的有机衔接,使党员服务中心真正成为整合各方资源、服务党员群众的有力平台。建设党(团)员之家,加强党(团)员教育与管理,开展农村党(团)组织“三会一课”和远程教育,组织好

党员、团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活动,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加强进城务工人员中党的工作,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党员动态管理机制。

2.提高就业社保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千方百计牵线搭桥、组织劳动技能培训等途径,促进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援助。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帮助社区居民办理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老年补贴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

3.增强社区救助服务能力。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受理临时补助、优抚、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政策咨询、办证申请、权益维护等相关工作,开展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4.健全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以农村卫生现代化为目标,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大力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初级卫生保健和医疗、农民健康档案、计划生育等服务。

5.发展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发展面向群众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方便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开展文艺活动。统筹各类教育资源,面向社区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科普活动。培育群众性体育组织,建设相应的体育场地,配置相应的健身器材,积极开展各类体育活动。

6.加强社区警务治安工作。深入开展基层平安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区警务站(室)建设,提高户籍管理以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

和防控网络,完善及时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完善社区环境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农村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责任落实机制,探索保洁市场化运作机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完好,保持道路、河道、家前屋后、绿化等整洁、美观。积极推进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加强农房建设管理,规划建设农村公共停车场。

8.推进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根据社区区位、规模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设立日用品超市、集贸市场、可再生资源回收、邮政代办、旅游代办、经营性收费代收代缴等便民利民服务项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服务水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党建、党(团)员服务的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综治、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大农村治安警务、法律援助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民政部门要加强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社会救助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提供就业和社保、医疗卫生、人口计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文化、教育、体育部门要

加大对社区教育、文化、体育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丰富群众生活。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结合村镇布局规划的实施,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2.加强政策支持,完善投入机制。树立公共财政理念,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投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减免相关费用,促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健康发展。落实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用房政策,对用房面积目前尚未达标的,可采取购买、租赁、置换、改造或新建等办法加以解决;对于新建小区,要把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公建配套项目,与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投资建设,一方面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平衡建设资金,另一方面使合作经济组织有稳定的物业收入来源、促进农民增收。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建立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制度,凡是准予进入的各项工作,做到费随事转、权随责走。进一步理顺社区内各类组织的关系,社区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对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以及社区各类民间组织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负责居民自治事务,指导、协调社区成员及各类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社区工作站是社区行政事务的执行主体,负责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和专业化,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加强规范化建设,重点做到“五个规范”:规范中心命名,按照“镇(街道)名称+社区名称+服务中心”规范命名、统一标识与挂牌;规范服务用房,确保社区服务中心用房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规范各类台帐,对于重复、无效和流于形式的坚决清理;规范办事服务,公开服务内容、项目及程序;规范工作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9〕14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

审计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建设廉洁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工作。为了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各被审计单位自觉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审计报告制度

各地、各级各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审计中,无论是否安排审计,都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备查,同时事先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审计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向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后,接受审计的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其他预算单位应对照审计揭示的问题进行自我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对照检查报告。

接受审计的地方和单位应在审计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建议和意见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等。

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情况,并受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等。随后,应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结果。

二、健全整改联动机制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平台,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代扣罚没款等事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减拨款,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并由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应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三、严格审计整改问责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要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监督,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其上级主管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对拒绝、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整改跟踪检查

审计机关应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问题原因,及时督促落实。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列入政府督查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规行为严重、数额巨大及屡审屡犯的单位,以及整改不彻底、不积极的单位。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共同开展督查,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彻底整改。

六、公告审计整改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阳光政府4项制度的要求,在公告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同时,公告审计整改的具体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同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8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180号 【发布日期】2007-09-02 【生效日期】2007-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7〕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一)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药品监管指导思想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准确把握工作定位,把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药品安全监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监管与服务、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履行药品监管职责,维护政府药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

二、落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好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药品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相关部门研究采取相应措施,强化药品安全监管,开展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一旦本辖区内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及时处置,消除危害;同时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确保社会稳定。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更不得干扰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

(三)有关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批,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工商部门要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加大药品广告市场的整治力度。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及领导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乱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做好加强药品安全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增强合力,确保药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坚决杜绝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确保药品安全。药品生产单位要从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检验、包装、运输等整个流程严格把关。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严格把好药品购进、储存、销售和使用的质量安全关。

(五)严格实施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对于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突出问题

(六)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截止时间由2007年7月底延至2007年年底。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我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也相应延至2007年年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以及《福建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政办〔2006〕209号)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突出抓好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好药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最大限度地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

(七)在药品研制环节,严格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继续开展药品注册核查工作,严肃查处和严防弄虚作假现象。认真做好药品批准文号的清查和药品再注册工作,重点清理1999-2002年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

(八)在生产环节,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审批,全面检查 GMP认证和高风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执行情况,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对不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实施市场退出。加强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采取分类监管、试行驻厂监督员等制度,把高风险产品作为监管重点,严格检查药械生产条件。凡是在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

(九)在流通环节,大力规范经营主体行为,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广告准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大力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工作,着力延伸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点,提高农民用药安全水平。

(十)在使用环节,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深入开展“合格药房(库)”创建活动,推进药房(库)规范化建设。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评价工作,把监测工作列入医疗机构等级评定、药事管理、临床病历书写规范的内容,建立和完善不良事件预警、反馈、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重视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正确认识,避免和减少负面社会影响。

(十一)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守法诚信的企业给予宣扬并予以政策上的支持鼓励,对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惩治,切实规范企业行为。

四、加强农村药品安全工作

(十二)各级政府和各级发改、经贸、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力争三年内实现全省“两网”覆盖率达到100%。各地要成立专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监督网络建设,要围绕“组织健全、机制完善、职责明确、经费统筹”的目标扎实推进,对县级以下选聘的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要坚持选聘条件,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供应网络建设,要通过县级医药公司直配制、委托代购制、连锁延伸服务制、大型医药物流公司对接制、药房托管制等形式,继续引导药品批发企业面向农村,发展农村配送网点,鼓励和引导药品批发企业对乡、村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特别要高度重视和切实解决好老区、偏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海岛、渔排上的百姓用药安全和及时供应。各级药监、卫生、工商、公安、计生、物价、财政、宣传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持续、深入地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五、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三)结合贯彻《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制定实施《福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加强药品检验、药品再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技术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药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和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运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药品监管相关信息网络建设,构建和完善地区和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重视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加快建设和实施全省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中各流程要素的实时监管系统、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药品行政许可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药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管理系统和药品人群基础数据库等的建设和实施,改进监管模式,大力提高药品安全监管效率,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网络综合利用。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公众交流互动、举报受理等,更好地接受监督,为监管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药品监管相关信息。

(十五)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药品监管部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执法装备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尽快完成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办公检验用房建设。

六、加强药品安全制度建设

(十六)推进药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重点抓好药品审评审批、药品分类管理、医疗器械监督、药械使用监管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要依法做好《福建省基本用药目录》的调整修订工作,尽快研究制定《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

(十七)深化药品审批制度改革,健全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实行受理、审评、审批“三分离”制度,严格药品注册、生产、经营等的准入,切实把好药品安全的关口。

(十八)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落实审评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防止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现象发生。积极推行政务公开,畅通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提高受理、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

七、加强药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十九)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强化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要加强干部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投入,拓宽培训渠道,更新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特别对药品安全监管重要岗位干部要加强管理,建立定期交流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9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2〕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围绕建设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目标,全力推行全域城市化战略,大力开展城市建设与开发,不断加强城市管理各项工作。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持续推进与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进一步改善软硬两个城市环境建设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在全面整合行政资源、细化明确部门职责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理顺城市建设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系,进一步实现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重、部门管理责任衔接落实与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协调有力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建管并举、强化管理的原则;整合资源、节约成本的原则;部门配合、协调有序的原则;快速推进、维护稳定的原则。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关系。按照一个党委、独立运行的模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行政执法局)挂靠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是大连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

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实 —1—

施意见》(大政发〔2011〕53号)的规定,目前市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管辖的大连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建成区域和高新园区建成区域。其中,甘井子建成区域是指甘井子、椒金山、南关岭、周水子、泉水、机场、兴华、泡崖、中华路等9个建成区域街道所辖区域;高新园区建成区域是指北起高新园区红凌路向南接新红凌路沿小磨盘山底线连1号路至黄浦路半月广场以南、以东区域。

(二)明确职责。在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责不作调整的前提下,在已经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作相应调整。

1.市行政执法局增加的职责:

(1)在规划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未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批复》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2)在建筑市场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3)在城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方面,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超限(超高、超长、超宽、超载)货物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

2.市城建局调整的职责:原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划归市行政执法局,其他职责不变。

3.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调整的职责:除调整给市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外,其他职责不变。

(三)确定编制。上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权调整后,市建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的人员编制总数保持不变。原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机关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的职责配置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重新划分;市行政执法局各分局的人员编制根据管辖区域和执法范围的变化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四)加强保障。本着事权自主、部门协同、合理投入、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人事、公安配合以及经费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保障。

1.干部人事问题。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各自负责本局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需局党委任命的干部,由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党委履行任命程序。

2.公安保障问题。在公安部门总体不增编、不增人的原则下,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指导协调大队加挂市公安局公共管理治安分局牌子,主要保障市行政执法局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职责和机构编制由市编委办核定。

3.经费保障问题。市行政执法局及所属分局的行政经费及行政执法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市行政执法局财务核算实行一级独立核算;所属分局财务核算实行二级独立核算。

4、办公场所保障问题。市行政执法局、所属分局、执法大队以及市公安局公共管理治安分局办公场所由市、区两级政府予以保障,以市政府为主。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大连市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相关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

(二)职责分工。具体工作由市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涉及市管干部调整和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涉及职能配置和机构编制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调整工作;涉及固定资产(办公场所、车辆、装备)划分调整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涉及人事方面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涉及财务方面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涉及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涉及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指导和规范

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7月23日前,各相关部门要完成包括职责确定、编制批复、人员划转方案、办公场所及装备调整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调整实施阶段。2012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调整理顺工作。8月1日起,各相关部门按调整后的职责正式运行和开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大连城市形象、提升依法治市水平、切实保护民生诉求的高度,关注、关心和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加大力量投入和经费保障,使全市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密切配合。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识大体、顾大局,加强合作、协同配合,按照规定的工作步骤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要确保正常工作开展。

(三)严肃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全力支持城市管理工作。涉及职责调整、关系理顺的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长效稳定。要从健全法制、改进体制、强化管理、科学方法等方面着手,建立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汲取实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来的经验教训,近期内要结合职责调整、关系理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队伍和人员的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老龄工作的意见(长府办 篇10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3〕26号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2003-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26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处于上升趋势,道路交通重、特大死亡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85%以上,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将进一步推动机动车辆的增长和人、财、物的大量流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和新的挑战,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切实提高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是一项涉及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科学全面地认识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标准、严要求,把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围,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科学治理,努力改善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组”:

组 长:靳善忠 副省长

副组长:段建国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孔宪信 省公安厅副厅长

唐 晋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宋建华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贾坚毅 省教育厅副厅长

杨金泉 省交通厅副厅长

刘文林 省建设厅总工

王 峻 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秋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石清礼 省工商局副局长

姚建忠 省农机发展中心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宋建华兼任。

领导组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各方面联合行动”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新机制。

(二)及时掌握全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态势,分析研究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分析、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着重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明确的道路交通管理目标和责任,督促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检查、评比和考核,定期通报情况,督促有关部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安、交通、城建、农机等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治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对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和制裁各种违法现象;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第302号)的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部门要如实统计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查找隐患,研究预防对策,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规律和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发证工作,严把“发证关”,促进驾驶培训工作的健康开展,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联合并督促有关部门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科学管理规划,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争取交通设施投入资金,建立和完善各种城市交通安全设施;对管辖区域内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会同国防科工部门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的管理。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的同时,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加大国、省道主干线的监控力度和违章查纠力度,狠抓源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努力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注重听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搞好道路抢险救灾和公路恢复工作;加大公路养护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老旧油路特别是危桥险段改造,加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它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与公安部门共同搞好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和危货运输管理,坚决取缔非法营运;加强运输企业和客、货运站(场)安全监督管理,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车辆带病运行。

(四)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依法加强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和损坏桥涵、路灯及其它公共交通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对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严格对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做好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登记上户、核发牌照和技术状态的检验;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审验和核发证件工作;对无牌、无证、脱检的农用车,要督促机主落户、检审;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结合农时季节和农机作业高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组织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制止农用车载客现象,消除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达到报废期限的农机要坚决报废;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开办市场问题的管理和查处,对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结合城镇建设规划有计划地搬迁;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要加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车辆管理,禁止报废车辆和其它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的车辆流向社会。

(七)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部门和急救机构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建立“122”、“120”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和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绿色通道”机制,确保事故发生后,急救车辆能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对伤者进行及时救治,降低交通事故死亡率。

(八)教育、劳动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

(一)有关保险公司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施行第三者责任险,协助公安机关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知识,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切实有效地促进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开展。

(二)宣传新闻部门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三)各有车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负责,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督促本单位员工及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五、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

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第302号)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对完成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验,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不如实统计、上报交通事故,弄虚作假的,特别是瞒报漏报重、特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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