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试题

2024-05-22

特殊管理药品试题(共11篇)

特殊管理药品试题 篇1

部门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

1.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经 批准,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不能从事该类药品的购销经营活动。

2.精神药品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和 二种颜色的“精神药品”四个字。

3.精神药品分为 精神药品和 精神药品。

4.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销售给具 的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和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得直接销售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的零售药店。

5.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无误后方可销售。

6.二类精神药品严格实行 制度,验收,设立专库专帐,保证帐物相符;专用帐册的保全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后1年,且不少于 年。7.二类精神药品在出库时,必须,同时做好复核记录。

8.二类精神药品的报损销毁必须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司质量管理部派员到现场监督销毁,同时做好 ;记录内容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方法等,及 及 均应签字。

9.出入特殊管理药品专库必须 人以上,严禁单人留在现场;

10.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指 所列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11.除 可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外,其余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只能销售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1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应用中文注明“ ”字样。

二、选择题

1.电子监管药品包括(ABCDE)A.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 B.二类精神药品 C.疫苗及血液制品 D.中药注射剂 E.基本药物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B.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C.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D.医疗机构向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办理购买手续

E.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3.利维爱属于以下哪类药品(C)

A.麻醉药品 B.一类精神药品 C.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 D.医疗用毒性药品 E.化学药制剂 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

B.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当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并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C.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但不可以将其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D.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交易。

三、简答题(3*10分)

1.要保证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应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哪些药品?

1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绿 和白

3.第一类、第二类 4.有合法资质 5.采购人员身份证明 6.双人、双锁保管,5年 7.双人复核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特殊药品的购、销、调、存、运手续的程序及特殊药品的档案资料、印章、专用票据、帐册、报表、库房钥匙等存放、保管严格对外保密.3.特殊药品必须做到储存安全,装备有防盗、防火、报警装置,并与公安部门110警务联网。

4.特殊药品必须专库存放,仓库的安全措施要经常检查,发现任何问题和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妥善处理,杜绝事故隐患。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哪些药品?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系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8.销毁记录,销毁执行人员,销毁监督人员 9.两人

特殊管理药品试题 篇2

1 加强全方位管理,提高全民参与意识

1.1 政府应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的管理

在逐步规范的药品流通领域中,虽然药品采用集中招标采购制、采用特殊药品监管网站,采用药品连锁、直配制度,但覆盖率不大,尤其在边远地区,制度、网络还不规范,有些还停留在20世纪70、80年代水平。这就需要政府多方面加以规范和强制,才能有效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通过近几年强制企业通过《GMP》、《GSP》的实施规范了药品管理、流通领域,给人民用药带来了安全,给药品市场提供了保障。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大部分能自觉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药品零售企业仍有不能遵纪守法经营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眼前利益,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遵守药品法律法规,不履行职业道德,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带来了危害。所以政府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必须严格到位,尽快把整个医药行业规范和标准起来。

1.2 要严格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制度

药品分类管理的核心在于加强处方药的管理,处方药是否凭医师处方销售是衡量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处方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对零售药店收到的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处方,一方面处方的真实性难以判别:有些处方可以随意骗取,或是通过熟人套取,处方的来源是否出自执业医师之手无法加以区别;另一方面处方者的资质也无法确定,目前仍有部分不合法诊所在从事行医,仍有挂牌执业医师在私人诊所,所以处方的真假性难以辨别。使得凭医师处方销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一种形式,这对于零售药店来说也是目前难以行之有效的地方。很多方面的政策与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尚不完全配套,使得对处方药的监管难度加大。

1.3 提高药品销售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素质

虽然在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行了药品业务员上岗证制度,但业物相关知识考试仍有走形式现象,没有起到真正的培训效果。零售企业(药店)业务员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太少,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证的上岗人员更少,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正确地引导消费者购药和用药。甚至有些业务员不顾法律和道德约束,只顾眼前利益,违法销售药品。在市区内走访的20家药店中有6家药店可以任意、不限量购买复方甘草片、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白加黑、新康泰克等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后经核实当时的营业员是非药学专业人员,说明单位对处方药管理很不规范,对从药人员培训不到位或业务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执业道德,只顾完成销售任务,不顾及行业规范。所以,零售企业不能只把营业员每天的销售量作为考核指标来发放员工工资。在农村和边远地区,此现象更为突出,因为边远农村的监管力度不大,网络不健全,法律意识薄弱,从而使得不法分子从事不法行为的现象比城镇更普遍。因此加强业务员执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知识培训非常必要,对关键岗位不能走形式。在药品批发行业个别业务员也有违规行为,在2009年,某一批发企业就有大批量该类药品被不法人员套购现象发生。这些想象说明加强业务员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

1.4 改变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药品监管体制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监管,还未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WTO有关规则的要求。药品监管还属于重市场抽验和事后被动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从控制理论来说,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分属于两种不同的监督方式。事前控制与事后控制相比,优势明显,事前控制可以防患于未然,也就是可以在不利因素导致不良结果之前,通过改变因素的状态、过程,避免出现危害,至少能更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减少危害。FDA将药品监管工作的重心放在事前控制上,起到了良好的预防效果,符合对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政府定位。事后控制则是依据已经存在的客观情况与目标之间的差距,通过采取纠正偏向的措施,被动地去纠正偏离目标的倾向,来实现控制目的,它的前提是危害已经成为一种事实。因此,如果我们依靠事后控制来开展药品监管工作,可以说是高成本、低效益,也很难取信于民[4]。所以要把当前的事后监管模式变成事前监管模式,才能从根本和源头上防范违规、违法行为。

2 加快农村药品信息化管理,为规范服务提供平台

2.1 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

可及时提供农村涉药违法行为的信息,协助药品监管,在及时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提升了基层药品质量水平。农村药品监管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的建设迫在眉睫,农村“两网”建设是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措施。通过“两网”的建设实行药品直配制、代购制、连锁配送等形式,规范农村药品购销渠道,合理规划药品零售网点,为加强药品监督,规范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平抑药品价格,纠正药品购销不正之风,起到非常积极的一面。有了电子网络信息管理,药监部门可以做到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该类药品的数据以及购买该类药品的消费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从而及时做出合理的应对措施。可以积极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药监部门的技术服务和监督,可加强监管人才队伍和执业药师人才队伍建设,为农村的医疗体制改革,为农民的科学医疗保健和用药安全体系提供保障。

2.2 农村、基层药品质量状况

目前农村、基层药品质量状况仍有令人堪忧的一面,农村医疗机构规模小、数量多、地处偏远、分散,医疗执业者信息闭塞、进货渠道不规范、药学管理人员缺乏、职业素质不高,民众法律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基层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库存量小,按现行的药品抽验管理办法难以实施抽样、检验,不能对其药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督,致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易集中发生在广大农村地区[5]。虽然各地普遍建立了以药品特邀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为主的群众性药品监管网络,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主要由各乡镇主管医药卫生的领导以及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各村负责人组成,但这些人多数对药品监督政策、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情况、药品流通规律等不甚了解,不能很好地履行协助药品监管的职责。覆盖面不高,有监管死角,由于经费、组织等原因,三员主要集中在乡这一层级,很难全面覆盖到村一级,尤其是假劣药品较集中的偏远农村成了监管死角。

2.3 乡村“两网”服务有效使用率不高

有些乡村虽然按要求建设了“两网”服务,但有效使用率不高。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实际困难,像网络维护、使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政府部门资金不到位现象普遍存在,所以给后续工作带来麻烦,不能有效开展网络监控。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仍需不断摸索、不断改进、不断完善该工作的开展,要多部门重视该工作的必要性,要真正切实有效地把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才是政府的最终目的,才能构建社会和谐的目标。

2.4 农村电子信息化管理的作用

通过农村电子信息化管理,可加强终端销售渠道的明朗化,杜绝游医药贩及各种非法售药途径的行为,为规范药品流通、监管和农民用药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同时可消除城乡和区域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不平衡,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农村基层医疗服务的健全和发展提供直接和有力条件。为认真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整顿购销秩序、规范GSP行为,解决群众“看不起、就医难”问题提供保障。

3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现状调查

2009年初至2010年底通过走访、发放邮件等方式,收集了西部地区的湖南怀化、湘西、张家界,贵州玉屏、六盘水、凯里,广西玉林、悟州等十余个市、县乡级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和药品零售单位、私人诊所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现状,大致情况见表1、2。

从表1、2可以看出,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违规现象非常普遍,违规违法现象发生率较高,重经济效益、轻法律法规的行为比较严重,越是交通不便、经济落后地区违规现象越普遍,这给制造毒品提供了便利条件,给社会安定带来隐患,给消费者用药带来不利。所以整顿药品市场、加强药品监管迫在眉睫。

药品上市后的监管,不仅要依靠政府部门加强监督,而且要依靠药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积极和主动地加以监督,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综合运用法制的、政策的手段,加强对上市后药品的监管,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创造一个安全的用药环境。着重事前监督、着重意识教育、着重执业规范、着重漏洞督查,把不法行为降低至最小范围。

建议政府多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管,近年来药品监督部门虽然在监管方面起到了一定监管作用,但要长抓不懈,要把监管检查当做日常工作来对待,不能让不法人员有机可乘,通过监管来规范市场,强化人民用药安全意识。对非法销售该类药品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杜绝零售药店、私人诊所、个别销售人员从事非法行为,遏制滥用、套购、非法出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现象。相关部门还应多向社区居民普及处方药的使用知识,宣传滥用该类药品的危害性,使全员意识到药物滥用危害。联合媒体进行宣传,提高群众合理用药水平,鼓励公众对违法销售该类药品行为积极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杜绝套购该类药品用于非法制造毒品来危害社会、国家和人民。

参考文献

[1]赵怀全.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的风险管理[J].中国药物警戒,2009,6(7):393-396.

[2]杨建锋.医院麻醉药品管理几点体会[J].中国现代医生,2009,47(32):115-116.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纳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S].食药监办[2010]16号.

[4]张少辉,米莉莉.论中美两国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差异性[J].中国药房,2003,14(7):423-425.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培训 篇3

一. 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 第二类精神药品 3. 医疗用**** 4. 放射性药品

二. 当前在特殊管理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特殊药品管理人员对特殊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熟悉;有关制度不够完善,缺乏操作性;培训学习尚须加强;

2、医疗机构有关管理人员对执行有关的特殊药品管理规定不够重视,如:印鉴卡遗失时有发生;未及时上报麻醉药品购用计划及使用量备案;制订的购用计划缺乏相应依据、随意性大;购有麻醉药品不随带印鉴卡并未及时填写购用情况; 3.对癌症病人出具的晚期诊断证明不合理;

4.使用中未按照规范用药,麻醉药品用药品种结构和用药途径不合理; 5.未及时记录相关台账;

6.有滥用麻醉药品的情况和苗头;

7.麻醉药品空安瓿回收及专用卡病人剩余药品回收不规范; 三. 特殊药品的管理及有关规定:

(一)管理机构和人员:

1. 建立麻精药品管理机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统一领导医疗机构内麻精药品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并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退货、报残损、销毁、安全管理、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3. 医疗机构要把麻精药品管理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4. 医疗机构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特殊药品的采购: 1. 采购单位的资格

医疗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由合法医疗机构使用; 第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设有病床具备进行手术或一定医疗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当地县(含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方可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

“印鉴卡”一式二份,申请的医疗机构及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各一份,医疗机构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2. 采购计划: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液实行“计划”制管理,购买麻醉药品其它剂型实行“备案”制管理。医疗机构购买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备案”制管理。

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下一的购用计划表,报市药监局审批,经批准后,到辖区内或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市药监局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批准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通知各医疗单位,同时抄送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医疗机构因医疗需要追加或减少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时,应在当年5月底前报市药监局批准后,方可购用。

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底之前应将上一购买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报市药监局备案。3. 采购及运输:

采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应随带《执业许可证》、印鉴卡、填写“麻醉药品订购单”,特别是印鉴卡(申购数、支出数、结存数)、订购单中有关项目应填写规范、齐全。麻精药品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运输应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三)、特殊药品的验收:

1、验收程序: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根据印鉴卡、随货同行联对照实物,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精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验收记录:入库验收应采用专门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四)、特殊药品的贮存: 1. 贮存的硬件要求:

****:****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销并由专人保管。****的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该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装报报警装置与公安部门110报警系统联网,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应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精药品周转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精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2. 贮存管理要求:

****:使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错、发错,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账记录。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有关购销、使用情况记录等材料和单据(包括处方)留存两年备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精药品储存点必须建立麻精药品专账。进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物、批号相符。储存麻精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领用按规定办理手续,双人发货、复核。出库

复核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货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急诊观察室、手术室、各病区、储存备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一般不得超过一日使用量。过期、破损等不可药用的麻精药品须登记造册,在当地药监局监督下销毁。麻精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篇4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实行特殊管理。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批准。除放射性药品可由医技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存放在保险柜内,交接班时当面交接清楚,手术室补充注射用麻醉药品时除有专用处方外,应同时交回麻醉药品空安瓿更换,并建立剩余注射用麻醉药品销毁记录。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4.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5.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培训记录 篇5

一.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2..第二类精神药品 3.医疗用毒性药品 4.放射性药品

二、特殊药品的验收:

1、验收程序: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根据印鉴卡、随货同行联对照实物,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精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2.验收记录:入库验收应采用专门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三、特殊药品的贮存: 1.贮存的硬件要求:

毒性药品:毒性药品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销并由专人保管。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应在库房中设置相对固定的位置保存该类精神药品,并采取相应的防盗措施。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按装报报警装置与公安部门 110报警系统联网。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精药品周转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精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贮存管理要求:

毒性药品: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错、发错,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专账记录。

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有关购销、使用情况记录等材料和单据(包括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麻精药品储存点必须建立麻精药品专账。进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物、批号相符。储存麻精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领用按规定办理手续双人发货、复核。出库复核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货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急诊观察室、手术室、各病区、储存备用的麻精药品注射剂一般不得超过一日使用量。过期、破损等不可药用的麻精药品须登记造册,在当地药监局监督下销毁。麻精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对麻精药品的调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四、特殊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

1、毒性药品使用: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 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2.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3.麻精药品的调配使用管理:

1)、开具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写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疾病名称、门诊或住院病历号、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医师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2)调配麻精药品处方应仔细核对,配方和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并专册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时间)、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处方医师、疾病名称、品名、规格、数量、批号、发药人、复核人、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时还需填写卡号、取药人姓名、身 份证号码。

3).麻精药品应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装订汇总,保存三年备查。

4)医疗机构购买的麻精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用。5)、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如数交回,注射剂应记录收回空安瓿及批号,贴剂应记录收回废贴数。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精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收回的麻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及记录。

6)医疗机构发现如下情况之一,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麻精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冒领麻精药品; 4.特殊药品的剂量规定:

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麻醉药品: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1998年(国药管安[1998]160号):癌症镇痛用吗啡,不受吗啡极量限制,即吗啡无极量;1999年(国药管安1999]48号):癌症治疗用控释、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2002年“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十五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 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五.麻精药品的临床应用:

(一)、短期使用的病人

一般必须用麻醉药品短期止痛、止咳的门诊病人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一次常用量,只限患者就诊时使用,严禁交患者自用。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病人术后

除痛剂量由医师决定,使用剂量必须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麻醉药品的医嘱、病厉、手术记录应与处方相符。使用有极限量限制。该类病人麻醉药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

(二)、晚期癌症患者的镇痛治疗:

1、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申领:下列二类病人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应申领专用卡:

(1)、对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2)、其他危重患者(如艾滋病、截瘫病患者等)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

2.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的材料: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 2)、患者本人的户口簿 3)、患者本人的身份证

4)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暂住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症患者亲友工作单位出示的暂住证明亦可。申办“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条例

5)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及时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剩余麻醉药品。交回的剩余麻醉药品由发卡机构按规定销毁。

3.麻醉药品的供应凭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限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只能用于住院患者,不得发给门诊患者使用,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调配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患者应在具有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凭专用卡和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4、医生职责:

1)按本规定出具医疗诊断证明(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 2)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药品适应症,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3)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评估、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和数量。4).供应麻醉药品的医疗机构应对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每次更换新卡时,须凭医疗机构的随诊记录和复诊证明。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6

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病区根据需要保存一定数量基数的特殊药品,便于应急使用。

2.高浓度电解质制剂、细胞毒类等高危药品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存

放,必须单独放置,标识醒目。

3.配制细胞毒类药物时需在生物安全柜中完成,并严格执行化疗防

护管理制度与生物安全柜使用要求。

4.毒、麻、精神类药品

1)病房毒麻精神类药仅供住院病人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

自取用、借用。

2)设专柜专屉加锁存放,专人管理。

3)建立毒麻精神类药使用登记本,注明病人姓名、床号、住院号、使用药名、剂量、使用时间,由使用人及复核人双人签字。使用过的空安瓿、废贴及时回收并交回药房统一销毁。

5.特殊途径用药分开放置,标识醒目。

6.定期清点,检查药品质量,防止变质过期,如发现沉淀、变色、过期等均不得使用,及时更换。

7.病区设有专用登记本,班班清点交接签名。病人用后及时请领补

特殊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

1、危险化学药品的保管。

2、库房安装有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大发生意外。

3、存有危险化学药品的库房设有防盗门窗、报警器;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出入有两名保管人员共同负责;有领取药品的签字制度;剧毒药品入入保险柜;易燃、易爆药品根据各自性质,严格按有关安全规定存入;还备有灭火器和沙桶。

4、由教育局发放的危险化学药品,均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时间、药品名称、药量、提货人签字、发货人签字、学校的证明及装备站的.出库单,并且存档备查。

二、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

1、生物实验室需要用危险化学药学药品时,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的证明(证明包括时间、用途、估量、使用人),学校保管人员做好记录后,方可提货。危险化学药品不得代领,证明要存档。

2、生物实验室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药品,必须及时、如数交回学校的保管人员,禁止将危险化学药品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放在学校危险药品库外,保管人员要做好记录。

3、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要有清晰的帐目,包括领用时间、领用量、消耗量、剩余量、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员签字等。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制度 篇8

一、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义及范围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凡含有以上任何物质的复方药品(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称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二、管理概要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采购管理。

1.1 药品进货渠道的选择应从严控制,原则上向药品的生产企业直接进货。首选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稳定,市场信誉好的生产企业。

1.2 采购部在前期销售、当前库存及市场预测的基础上,签订采购合同。首次引进品种的报批审核手续按《首次经营品种质量审核管理制度》执行。

1.3 质量管理部负责药品采购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和采购品种的质量审核,在ERP中进行商品分类集合。

1.4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采购应有供货方合法票据,杜绝现金付款,并在ERP中建立准确、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2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验收管理。

2.1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入库验收,按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如验收结论为“合格”则交保管员入库储存;如验收结论为“不合格”则作拒收处理。2.2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属于含兴奋剂复方制剂,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标有“运动员慎用”字样警示语。

2.3 因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明文规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如包装、标签上有“委托生产”或“委托加工”等信息,则予以拒收。3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仓储管理。

3.1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须经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专库储存。4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养护管理。

4.1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按常规进行循环养护检查。4.2 只进行包装外观检查,一般不作破坏性养护检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管理制度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

5.1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对象应为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及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时应索取购买方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及采购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2 销售部门应与客户明确不得以现金支付方式采购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无对公账户的私人诊所、零售单体药店等,应签订《付款协议书》,由协议账户转入我司账户。

5.3 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上述药品的,可以将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批发企业购进的,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5.4.财务部应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并不得收取现金。如发现异常应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管理局报告。

5.5 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严格控制销售量。由质量管理部门设置一个相应的限量值(规定:不能超过最小包装100盒每次;规定每个月不得超过1200盒);如有超数量或超频次系统会自动提示并拦截。

5.6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必须建立销售专账,由公司销售部门进行销售跟踪。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出库管理

6.1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出库按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本库区保管员严格凭单拣配货,凭单复核,凭单出库。

6.2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出库应建立复核记录,实行出库批号跟踪。7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运输管理

7.1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行门对门送货,客户不得自行上门提货;销售人员也不得自行提货,实行人货分离。

7.2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若托运送货时,应办理相应的运输手续;收货方不得是本公司销售人员或购买方人员,必须是购买方单位。货物送达,与客户当面逐件点清交接,办理签收手续。

7.3 物流自运时,应将药品送达至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管理制度

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药品送达后,购买方应查验货物,无误后由客户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盖章。并将回执联带回公司储运部每月汇总存于质管部。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质量管理制度 篇9

制定目的: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防止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定义:本制度所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内容:

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进货管理:门店经营的该类药品必须从合法供货单位购进,不得自行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验收管理:质量管理员负责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验收,做到票,账,货相符。该类药品到货后,验收人员应依据药品说明书中标的成分及时分辩出该类药品,并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的货柜中。

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储存、养护管理:质量管理部门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养护人员按照重点养护品种标准进行养护,当发现在柜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4、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

(1)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药品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2)不得开架销售上述药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必须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并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

(3)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4)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5、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特殊管理药品试题 篇10

(一)目 的

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按照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公安、药监部门有关规定

(三)内 容

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是指含某些特殊药品成份的复方制剂,此类药品包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药麻黄除外)、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门店除严格执行向总部要货、由配送中心配送的规定外,门店购进该类药品的付款不得采用“现金”的形式,允许采用银行卡付款的结算方式,持卡人必须是各店的企业负责人。

3、含特药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

门店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按公安、药监的文件规定执行。

(1)销售时应查验、登记购买者身份证。在《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记录》如实登记,具体内容包括: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以及所售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名称、数量、销售日期、营业员姓名。

(2)从严控制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单次零售数量,严禁采用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设立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柜。耐心做好顾客的解释和沟通工作。在店堂内悬挂张贴有关提醒标识、标语,如“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请主动出示身份证”、“单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超过2盒”等。

特殊管理药品试题 篇11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10月14、15日两天,考生们还有三个多月时间准备。执业药师考试分为中药学和药学两类考试,记忆点与常考点繁多!《药师管理与法规》是一门比较重要的内容,考生要注意这部分内容!

第七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5-6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1-2分)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2分)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1-2分)

兴奋剂的管理(1分)

疫苗的管理(2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12-13分)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施一定的特殊管理;对兴奋剂药品,依其品种不同实施不同层次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3-4分)

1.概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概念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 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 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 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专有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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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专用标志样式(颜色:天蓝色与白色相间*)

精神药品的专用标志样式(颜色:绿色与白色相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部门、职责*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3)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我国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共121个品种,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及包括的制剂、提取物、提取粉共有27个品种,具体有以下品种。

(1)可卡因*

(2)罂粟秆浓缩物(包括罂粟果提取物、罂粟果提取物粉)

(3)二氢埃托啡*

(4)地芬诺酯*

(5)芬太尼*

(6)氢可酮*

(7)氢吗啡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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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沙酮*

(9)吗啡(包括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10)阿片(包括复方樟脑酊、阿桔片)*

(11)羟考酮*

(12)哌替啶*

(13)瑞芬太尼

(14)舒芬太尼

(15)蒂巴因

(16)可待因*

(17)右丙氧芬*

(18)双氢可待因

(19)乙基吗啡

(20)福尔可定*

(21)布桂嗪*

(22)罂粟壳*

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7个品种,具体有以下品种。*

(1)哌醋甲酯*

(2)司可巴比妥*

(3)丁丙诺啡*

(4)γ-羟丁酸*

(5)氯胺酮*

(6)马吲哚*

(7)三唑仑*

目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有29个品种,具体有以一下品种 *

(1)异戊巴比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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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格鲁米特

(3)喷他佐辛*

(4)戊巴比妥

(5)阿普唑仑*

(6)巴比妥

(7)氯氮(艹卓)*

(8)氯硝西泮*

(9)地西泮

(10)艾司唑仑*

(11)氟西泮

(12)劳拉西泮

(13)甲丙氨酯*

(14)咪达唑仑

(15)硝西泮

(16)奥沙西泮

(17)匹莫林*

(18)苯巴比妥

(19)唑吡坦*

(20)丁丙诺啡透皮贴剂*

(21)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22)咖啡因*

(23)安钠咖*

(24)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25)麦角胺咖啡因片*

(26)氨酚氢可酮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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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曲马多*

(28)扎来普隆*

(29)佐匹克隆*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

(1)生产总量控制

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 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2)定点生产和销售渠道限制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经批准定点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委托加工(毒毒麻精,生生中原)。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只能按照计划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和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小包装原料药 可以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

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 或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

(1)定点经营企业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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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15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 条件。

②有通过网络 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 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④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2)定点经营资格审批*

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区域性 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③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 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仅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④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如需开展此项业务,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必须有此项目;如许可经营范围没有此项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加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⑤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3)购销和零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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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 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 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 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可以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定点批发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

①全国性批发企业在确保责任区内 区域性批发企业供药的基础上,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向其他区域性批发企业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②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③区域性批发企业在确保责任区内医疗机构供药的基础上,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其他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④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区域性批发企业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企业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⑤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可以将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定点生产企业、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企业、单位之间购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零售规定

①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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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零售:毒麻精放,妊娠苗蛋白肽)

(凭处方零售:毒麻精精兴奋,肿瘤注射激素抗菌抗病毒)

(不得委托生产:毒毒麻精,生生中原)

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 开具的处方,按规定 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 备查。*

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处方应经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复核;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 常用量,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③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在难以确定购药者是否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可査验购药者身份证明。*

④罂粟壳,必须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处方保存3年备查。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

(1)使用审批和印鉴卡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 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取得《印鉴卡》的必备条件*

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

《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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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 专业技术人员;

③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④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3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 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 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 内完成《印鉴卡》变更 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处方资格及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 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 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3)借用和配制规定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和印鉴卡 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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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与运输

(1)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严格执行专库 储存管理规定,将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在符合要求的专库中。*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 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 管理。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 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 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 管理。*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3)运输和邮寄管理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简称运输证明)。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运输证明有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 可根据实际需要申领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

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不跨年度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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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单位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时,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单位。承运单位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单位不得承运。*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邮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寄件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简称邮寄证明)。邮寄证明一证一次有效。

(4)企业间药品运输信息管理要求

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发货单位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货物的相关信息。

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发货单位还应事先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发货单位还应事先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1.概述

(1)医疗用毒性药品界定和专用标志

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标志样式(颜色:黑白相间,黑底白字)。*

(2)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品种:分为中药品种和西药品种两大类。

①毒性药品中药材共27种(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砒石(红 砒、白 砒)、砒霜、水银、生 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蝥、医学考试之家论坛

青 娘虫、红娘 子、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生天仙子、闹羊花、雪上一枝蒿、白 降丹、蟾酥、洋金花、红 粉、轻粉、雄黄。*

②毒性药品西药品种共13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氢溴酸东莨菪碱*、亚砷酸钾、士的年*、亚砷酸注射液*、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

2.生产、经营管理

(1)生产、经营资格管理

①毒性药品的生产是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药品生产企业承担,未取得毒性药品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毒性药品。

②毒性药品的收购和经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业务。

(2)生产、经营要求

①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并下达。

②毒性药品的生产企业须按审批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 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毒性药品与其他药品混杂。*

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 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③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投料应在本企业药品检验人员 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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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进行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进行炮制。*

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3)储存与运输要求

毒性药品的储存管理要求与麻醉药品 的储存管理要求基本相同。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 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储存毒性药品的专库或专柜,其条件要求与储存麻醉药品的专库条件相同,毒性药品可与麻醉药品存放在同一专用库房或专柜。专库或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做到双人双锁管理,专账记录。*

3.使用管理

(1)使用和调配要求

①配方用药由有关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负责供应。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配方业务 *

②医疗机构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须凭执业医师 签名的正式处方。具有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时,须凭盖有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③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 备查。*

(2)科研教学要求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供应单位方能发售。

(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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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界定与分类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界定: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配剂等物质,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与分类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两类,即:麦角酸和麻黄素等物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2010版)所列物质有:

①麦角酸;

②麦角胺;

③麦角新碱;

④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麻黄素也称为麻黄碱)*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1)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的,必须取得《购用证明》。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销售给已取得《购用证明》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销售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购用证明》的单位。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之间 不得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 和小包装麻黄素 *

(1)纳入麻醉药品 销售渠道经营,仅能由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经销,不得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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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 制剂(如盐酸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液、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等)和小包装 麻黄素销售给麻醉药品全国性 批发企业。*

(3)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的,应当在调剂 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管理

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

(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品种范围

①口服固体 制剂每剂量单位(小剂量)

含可待因 ≤15mg的复方制剂;

含双氢可待因≤10mg的复方制剂;

含羟考酮 ≤5mg的复方制剂;

含右丙氧酚 ≤50mg的复方制剂。

②含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体 制剂。

③含地芬诺酯(苯乙哌啶)复方制剂。

④复方甘草片。

⑤含麻黄碱类 复方制剂。

(麻可羟右甘地)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

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均可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药品批发企业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购进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可以将此类药品销售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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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只能销售给本省(区、市)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向供货单位索要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销售票据、资金流和物流必须一致。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按规定开具销售票据提供给购货单位。销售票据、资金流和物流必须一致。

药品零售 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除处方药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另有规定除外)。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应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并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上述药品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

(1)经营行为管理

①具有蛋白 同化制剂、肽 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 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

②严格审核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买方资质,购买方是药品批发企业的必须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药品零售企业应从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2)销售管理

①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

②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 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720m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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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药品零售 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査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④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五)兴奋剂的管理

1.兴奋剂的界定和分类

(1)兴奋剂的界定

《反兴奋剂条例》所称兴奋剂,不再是单指那些起兴奋作用的药物,而实际上是对禁用药物 和技术的统称。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2)兴奋剂目录和分类

《2014年兴奋剂目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兴奋剂品种;第二部分:对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的有关规定。

《2014年兴奋剂目录》,将兴奋剂品种分为七大类,共计236个品种,具体品种详见2014年兴奋剂目录。该目录中品种类别分布如下。

①蛋白同化制剂品种77个;

②肽类激素品种15个;

③麻醉药品品种13个;

④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品种70个;

⑤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3个;

⑥医疗用毒性药品品种1个;

⑦其他品种(β-阻滞剂、利尿剂等)57个。

(麻精毒毒蛋白肽)

2.兴奋剂管理

(1)含兴奋剂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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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中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注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药品经营企业在验收含兴奋剂药品时,应检查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是否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

(2)蛋白同化制剂、肤类激素的经营管理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一定条件 并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否则,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麻黄碱)

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具有同类资质的生产企业、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 的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具有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除按上述规定销售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

④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⑤严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 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或其他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销售的含兴奋剂药品。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应对购买含兴奋剂药品的患者或消费者提供用药指导。(毒麻精放、妊娠苗蛋白肽)

(六)疫苗的管理

1.疫苗的界定与分类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即: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 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 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医学考试之家论坛

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接种第一类疫苗是免费的,其费用由政府承担;接种第二类疫苗是收费的,其费用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2.疫苗流通管理*

药品批发企业 经批准 后可以经营疫苗。*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 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未取得疫苗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须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①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③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申请的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査;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査、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3.疫苗供应与销售要求*

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 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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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生产 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②第一类疫苗分发至接种单位采取逐级分发形式,特殊情况时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将第一类疫苗分发至接种单位。*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第一类疫苗分发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二类疫苗的销售和供应*

(1)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

(2)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疫苗购销证明文件

(1)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 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 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 上述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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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

4.疫苗冷链管理要求

5.疫苗的监督管理: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的处理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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