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

2024-09-05

关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共12篇)

关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 篇1

梅勇

近几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将这项工作作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内容,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形成了有效地工作推进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全市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500余份,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顺利实施。

一、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在2005年就成立了由市委常委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总工会、人社局、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工商联、企业家协会为成员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和充实调整。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工作协商工作会议,讨论、协调工作。由市委办、市府办牵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市各类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开展工作集体协商工作。

二是加强工作推进。继2005年“全市工作集体协商工作推进会”以来,多次召开全市专项工作会议,推进企业工作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就2010年,3月出台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

善全市企业工作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10月召开了“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议”,就进一步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工作集体协商工作水平,加大行政推动力度等方面作了要求;市政府与各镇(办事处)签订了三年《工作集体协商工作目标责任书》;下发《靖江市2010-2012年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确定了三年目标任务,要求到2012年全市所有企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达到政府劳动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达到计件职工完成定额外加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达到集体协商履约率100%的要求,全市所有行业(系统)、区域工资协商对中小型非公企业的覆盖率达100%的要求,最终用三年时间实现90%企业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满意率达到80%的目标。

三是加强措施改进。我市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职工收入列为职工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和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这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研究改进措施。将每年的4、9月定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月”,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主动向行政方提出工资协商,签订工资协议。今年,3月30日,市劳动关系三方(人社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全市各镇(办事处)、系统工会主席、劳动所长(工资科长)再次召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项会议,布置今年的工资协商工作任务,要求做到“三个拓展”:一是企业工资集体专项合同建制面拓宽到全市已建会(所)覆盖的企业,二是建制企业由过去采用区域覆盖

拓宽到50人以上企业单个建制,三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由过去的协商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拓宽到协商计件单价、及时工资、劳动定额标准、新产品开发研发奖金、一线职工工资年度增长幅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

四是加强宣传培训。市劳动关系三方(人社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每年在工资协商专项会议、企业家年会、工会工作会议、劳动保障会议、劳模会议,以及市“一报两台”(靖江日报、电视台、广播台)、《靖江企业家》上,就工资协商的意义、作用,以及做法不断向全市企业负责人、劳资负责人,广大工会干部、职工群众进行宣传。去年底,印发《靖江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切实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培训工作不断跟上,举办不同类型企业、不同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班。2-3月,市人社局、总工会逐个到各镇举办劳动所长、劳动专干以及工会主席培训班。4月各镇自行举办30人以上企业工资协商员培训班。7月,我市邀请省总民管部、省人社厅等领导和专家来靖,举办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为相关企业行政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工资协商指导员、谈判员等250多人授课培训,重点就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与操作规程、集体协商疑难问题解析与对策做详细讲解。

五是加强典型培育。今年,要求每个镇选取、树立1-2个协商程序规范、协商质量较高、履约情况较好的典型单位进行分析总结,推广经验。形成典型群体,拓展典型效应,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虽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一是企业工会独立性不足。工会干部虽然是经企业职工推举产生,但人士企业的雇员,存在着随时被企业“炒鱿鱼”的危险,很难全力为职工争取利益。二是客观因素制约。企业工会人员少且多为兼职人员、工会与行政方信息不对等、部分企业工资协商人员政策水平和能力不足等,严重制约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成效。三是协商质量不高。不少企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重形式轻效果,照搬照抄,条款内容过于笼统简单,与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实际结合不够。四是缺乏刚性约束力。目前,我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据的文件,缺乏强制性措施,加上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对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要求,导致集体协商制度刚性约束力不够。

三、建议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的名义,制定《靖江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范围、考核内容与标准、奖惩办法等进行细化,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镇、园区、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中。

(二)加强宣传发动。要注重加强党政领导、企业负责人、职工群众等三个层面的宣传引导,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组织他

们学习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宣传各级工会推进工作的重要举措和企业的成功经验。通过学习宣传,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三)做好培训工作。把提高职工代表和指导员协商能力,解决敢于谈、善于谈问题,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来抓,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经验、现场观摩等多种措施,相互启发,相互借鉴,切实提高沟通协调和协商谈判的本领,培养一批职工信任、企业认可的工资集体协商专家。

(四)深化协商实效。在协商内容上,从协商工资总额、工资增长向协商工资分配制度深化,从协商工资水平向协商劳动标准深化,从协商企业工资向协商行业工资、区域工资指导线深化。

关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 篇2

关键词:劳动工资,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工资决定方式, 主要是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共识, 弥补了劳动法律法规的不足和欠缺, 形成了符合企业、行业、各区域不同特点的集体协议, 体现了劳动双方依法自治, 可以避免和缓解矛盾的激化。

一、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如何实现企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缓解当前由“民工荒”带来的加工资、体面劳动等一系列问题, 已迫在眉睫。不断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可以改善“劳资”双方紧张的局面, 构筑良好的劳资关系。目前,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社会上尚未形成工资集体协商的氛围

一些部门和单位领导过于强调保护投资环境, 忽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有的担心职工要求加工资会吓跑经营者。部分企业经营者片面地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提高工资, 不愿开展工资协商, 还有一些企业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 随意降低职工工资, 导致劳资纠纷增多。有的职工代表缺乏自身维权意识, 缺乏相应的协商能力和必要知识, 存在“不敢谈、不会谈”现象。

(二) 主体双方不平等, 体制问题难以跨越

在法律上, 工会代表职工与经营者协商是平等的两个主体, 但在实际操作中, 工会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的差距却很大。工会主席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 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会方代表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与经营方对等的局面远未形成。

(三) 三方机制不完善, 工资集体协商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

虽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已有些时日, 也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机构, 但大部分乡镇 (街道) 处于有机构无机制的状态, 没有建立起日常的沟通协调制度、议事制度和决策机制, 无法形成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合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 重签约轻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普遍。

(四) 行业协会缺失, 没有到位

行业协会虽然作为行业自律性的中介组织, 但由于其熟悉行业政策及标准, 有能力协商、引导和管理同行业企业的行为, 因此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而目前行业协会的发展很不平衡, 组织不健全、会员单位少、经费不够用等问题困扰着行业协会的发展。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上首次提出了“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求。我们应借此为契机, 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 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发展。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一) 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

首先, 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 企业是主体、职工是根本、工会是代表、政府是主导, 因此, 政府必须关注工资集体协商问题, 并发挥积极作用。其次, 在舆论上要加以监督。引导各级、各部门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在宣传先进典型的同时对不开展工资协商、侵害职工利益的事件加大媒体曝光力度, 严查违反工资协商制度的行为。

(二) 完善三方协调机制, 增强推进工资协商整体合力

利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组织平台, 加强部门联动, 增进与各行业协会的联系, 有意识地吸收各协会等多股力量, 不断完善组织。切实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集体协商公开、公正, 集体合同公平、合理, 及时处理协商和履行合同中产生的争议, 使三方协调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三) 加大培训力度, 建设一支高素质工资协商代表队伍

建立高素质的工资集体协商骨干队伍是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的基础。加强协商代表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工资协商指导员由懂政策法律、精通业务、善于协商的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对辖区内工资协商工作。二是建立企业、行业协商代表队伍。通过灵活培训的方式, 培养一批工资协商专家, 使之掌握工资协商所需要的政策法规、协商技巧, 提高工资协商的质量。

(四) 大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扩大覆盖面

对规模较小、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 开展以覆盖小企业为重点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同时大力加强行业、产业工会组织建设, 提高工会代表职工集体协商的意识和能力。以区域、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本区域、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等问题作为重点突破,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Z].2000-11-08.

[2]、许晓军.论当前我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的特点[J].工会理论与探索, 2003 (4) .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的立法探讨 篇3

工资集体协商又称工资谈判、协议工资、集体谈判工资等,尽管表述这一概念的名称不同,但其基本涵义却是一致的,即在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通过企业(雇主)与工会(工人)之间的谈判来决定工人工资的一种工资决定方式。从法律上看,它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就工资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一种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就国家而言,规定这种制度,主要是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就劳动者而言,主要是通过团结权的行使以形成劳动者的集体力量来对抗雇主的专断。这里,“团结权是宪法或法律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团结权,即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二是集体谈判权或称团结交涉权,即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三是集体争议权或称团体行动权,主要是指劳动者通过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各国劳动法学界一般都将此称之为“劳动三权”。工资集体协商与团结权是一种包涵关系,工资集体协商是“劳动三权”中集体谈判权的具体化。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国际劳工组织已有不少涉及工资集体协商的公约和建议书,为许多国家普遍采用。而我国在工资权利分配问题上长期实行这样一种分配制度,即国家对工资拥有宏观调控权、用人单位对工资享有分配自主权,而劳动者对工资享有的权利仅限于工资获得权、最低工资保障权等。劳动者在工资的分配方式、分配标准等上听由用人单位“宰割”。可喜的是,2000年11月8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施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工资权利分配制度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现状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可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的推行,步履维艰。各地市工资集体协商尚处于初级水平。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的契约化和权利观念发生转变,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出现了几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观念、力量、状况又各不相同。因此,分析评价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必须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以求切实了解此制度之推行。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状况分析。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早在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企业必须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而时至今日,推行这一制度的困难仍然很大。尤其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更为突出。“各地忙着抢外商、外企,宠还来不及,谁也不想因为工资协商跟外企闹翻,大多听之任之。”这恐怕是各地普遍存在的情况。在我国,多数外商投资企业还没有把工资分配作为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在外商投资企业中难以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关于私营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状况分析。目前,一些私营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建立起来的制度是走形式。调查表明,企业职工工资的决定权基本掌握在经营者手中,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为赚取更多利润,随意克扣、拖欠工资,加班不加钱,导致劳企关系紧张,劳动争议上升,这已成为工会组织接受上访的突出内容。从法理上讲,组建工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工会代表的是劳动者的利益。在私营企业,工会率不高,即使建有工会,也是迫于法律、政府的压力,况且大多是由老板建立或控制的工会,即使是劳动者建立的工会,面对目前中国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其工会作用也实难发挥。概括地讲,同外企一样,在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工会,自然谈不上劳动者与经营者集体协商,更谈不上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3、关于国有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状况分析。相比而言,国有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应该更为顺利。因为国有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有现实的基础可依。我国《企业法》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经济责任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和奖金分配方案等职权。这种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方式,已具有了集体谈判的雏形。在国有企业中已经建立多年的这种职代会制度,为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谈判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是在国有企业中,工会与企业管理者是附属或依附关系。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工会与资方进行协商与谈判不能够在真正意义上进行。另一方面,与外企、私企不同,当前国有企业的现状是产权不清晰,普遍缺乏国有资产的真正代表。这样,在国有企业,工会还没有充分发挥功能,要推行工资集体谈判,也是困难很大。在国有企业,工会组建有基础,但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经营者真正代表国有资产的利益,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当前建立国有企业工资谈判机制的关键。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的法律思考

1、关注工会问题。工会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工会组织的灵魂,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否真正推行的关键。实践中,对工会独立性侵蚀最大的属雇主控制干涉工会。雇主控制干涉工会,在我国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是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已经建立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主席有相当部分由企业行政负责人如副厂长,人事处长,或雇主的近亲属充任,这种老板建立或控制的工会,很难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

2、考虑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我国的劳动行为立法中,至今尚无关于不当劳动行为的内容。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是指包括不当劳动行为的禁止规范和救济程序在内的劳动法律制度,又称为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制度。《国际劳工公约》规定雇主“由于工人加入了工会或者在业余时间,或经雇主许可在工作时间参加了工会活动而将其解雇,或以其它手段予以打击”的行为是不当劳动行为。不当劳动行为有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及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之分。不当劳动行为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3、确认劳动者罢工权。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工人的罢工权有着紧密的关系。可以说,确认劳动者的罢工权是工会和集体协商制度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后盾和保障。如果剥夺了劳动者的罢工权,那么必然会造成劳动关系过分偏向于雇主一方,从而造成大量劳动者权利被侵犯的事件。在我国,罢工现象已出现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必要确认劳动者罢工权。劳动者罢工权的确认,是集体协商制度得以充分发挥作用的保障。“罢工是最有力的团体行动,它一方面可以争取法律尚未肯定的利益,推动劳动立法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可以促进法定权利的实现,促进劳动法的实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8款规定,劳动者有罢工的权利。

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确认劳动者罢工权,同时应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使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对罢工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在主体方面存在着限制,即一些行业和岗位的劳动者不能罢工,这主要是指公务员、教师、公用事业、军工等特殊行业或部门的劳动者。各国立法一般都禁止公务员从事罢工行为,这主要是因为公务员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其次,在程序上也有一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劳动争议为未经调解、仲裁或正在调解、仲裁过程之中,劳动者不准罢工,用人单位一方也不准关厂、停业或解雇劳动者。另外,组织上的限制。为了使罢工有序进行,防止使用罢工权对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罢工应有组织上保证。一般而言,各国的罢工大多由工会负责组织。最后,对罢工还要做时间、地点上的限制,使罢工不与社会整体利益相冲突。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有更多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劳资双方的利益格局将发生更为剧烈的变化,劳动争议所带来的劳资双方对抗矛盾会愈加突出。确认劳动者罢工权能更好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可教育劳动者采用合法方式斗争。而且,罢工权的规定还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制与国际劳动标准接轨。因此,我国立法应考虑确认劳动者罢工权,为工资集体协商制的推行提供后盾。

关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心得 篇4

一、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和社会领域改革的重要任务

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就颁发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10多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为推进工资制度改革、完善分配制度积累了经验。但总的来说尚处于实施的起步阶段,实施的地区和行业也不平衡。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发展和就业、劳动用工政策的深刻变化,需要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

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的重点工作。深化社会领域改革,要求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体现了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由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方式、职工工资水平、变更和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终止条件及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等,是一种适应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为保证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化解劳动关系双方矛盾乃至实现工人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加强政府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和引导

我国颁发《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来,实施的范围不大、效果不理想,地方政府的规范引导不力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十二五”规划要求“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国务院部署今年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研究制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稳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政府作为改革的设计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必须结合本地区经济水平、企业状况等制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办法或规定,明确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任务,科学安排,稳步推行。尤其是各级工会要做好具体指导、检查督促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工资协议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双方代表的维权意识、法治素养、协商能力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决定性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以后,政府较少介入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工资分配,只是明确规定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用工报酬由企业自主决定,在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中,强化了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主的资本意识,弱化了与劳动者协商意识,而身处弱势地位的工人维权意识和协商能力较差。劳动关系双方在长期处于不平等地位中形成的意识、素养和能力显然不适应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培育协商主体也就成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任务。当前尤其要在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的基础上,加强职工代表的培训和指导,地方工会组织应当建设一支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专业人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员,具体指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增强职工代表的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集体谈判能力。这样,才能使双方在地位平等、信息对称和能力对等的基础上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

上海行业性工资全面推行集体协商 篇5

“三确定、三保障”

针对最低工资保障线不能维护行业内全部职工的经济权益,把确定行业岗位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保障职工收入;

针对劳动定额偏高而引发的超时加班加点现象,把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作为维权重点,保障职工休息权利;

针对不同社区、不同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行业工资最低增幅,保障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行业内工资最低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怎样制定,都可以通过工会集体协商完成。据悉,上海将在全市全面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日前,上海市总工会转发了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全市各级工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据全总要求,此次全面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重点协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集体合同资深专家谈育明认为: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

把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作为协商重点,更加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增强实效性的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了劳动定额制定的标准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从而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更利于保护广大职工权益的政策依据。

据悉,近年来,上海已经在纺织、轻工业、环卫、新闻出版、商业、城市交通、信息化和宾馆业等建立了8个行业工会。截至上半年本市共签订了104份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1288个、覆盖职工245911人。

因此,市总工会表示,全市各级工会都应当部署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尚未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要选择1-2个行业进行试点,对已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要进一步规范提高。

◎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关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 篇6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08‟164号),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规范协商内容,提高协商质量,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双赢,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我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2010年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80%,力争用2年时间在全市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

企业,上级工会可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要求及时整改。

(五)加强政策导向。一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月”制度。每年8月份为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月,集中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二是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公布每年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三是要广泛开展评选“关爱职工的优秀企业、热爱企业的优秀员工”活动。四是凡担任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和工会干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五是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列为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六是每年年底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推动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责任分工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单位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及时解决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指导到位。具体分工如下: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积极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审核备案制度。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工会组织要充分反映和代表多数职工的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主体地位,代表职工行使好协商权、签约权。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在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的同时,要广泛发动基层工会,通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职工与企业的“双赢”

附:

漳平市工资集体协商协调指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达武(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巫秋贵(市劳保局局长)

叶庆标(市总工会主席)

谢可刚(市政府办副主任)成 员:张建东(市总工会副主席)

郑少春(市劳保局纪检组长)颜燕芬(市经贸局副局长)徐 斌(市工商联副主席)

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总工会。主 任:叶庆标(市总工会主席)副主任:张建东(市总工会副主席)

成 员: 郭朱平(市劳保局副主任科员兼工资股股长)

严志彬(市总工会保障与法律工作部部长)

主题词: 经济管理 工资 集体协商 意见

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7

一、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与监督作用

(一) 强化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引导作用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和努力方向, 各行各业有特殊性, 协商起来不可能用一种模式,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支持。例如医药行业, 药店点多面广, 企业协商主体难以确定;药店职工分散在不同地方, 职工方协商主体难以确定;职工工资收入差别大, 行业标准难以统一;可以尝试由药监局引导, 医药行业工会牵头, 探索医药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餐饮行业人员流动性大, 可由市商委引导, 餐饮行业工会牵头, 对不同类型的餐饮企业职工进行摸底分析, 探索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其他行业可加以类推。

(二) 建立三方四家联席会议制度

借助政府主导的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协调机制, 可以考虑分季度将“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障一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发展同向同步增长”“三挂钩机制”等作为三方四家联席会议的专项议题, 共同研究工作推进计划。

(三) 建立职工工资收入及其集体协商的专项执法检查制度

充分发挥政府在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中的主动性和监督管理职能。可以考虑由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和谐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专项调研及检查, 将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收入等问题列入执法检查内容, 通过专项执法检查贯彻《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一) 创新方法, 不断夯实工会组织基础

创新入会形式, 可以考虑与我市“公众城市一卡通中心”等单位合作, 为企业职工建立多种简便的入会途径, 同时也有利于大量职工入会信息的储存、分析和管理;通过与多个商家结成联盟, 建立购物、医疗、旅游、服务等会员优惠服务基地, 为入会会员提供贴心服务, 提高企业职工入会积极性;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发放维权手册等宣传手段, 增强企业职工入会的热情;开设我市“工会服务”专线电话, 就企业职工入会、管理、维权等问题接受咨询, 提供准确及权威的解答。

(二) 建立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协商顾问制度

成立市级工会、区级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 不断提高企业工资协商质量。市级企业可由市级工会顾问团成员全过程参与和指导;区级企业 (集团) 公司级可由区级工会顾问团成员全过程参与和指导;申请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非公企业、属地管理企业可由区级工会顾问团成员全过程参与和指导。

三、确立协商标准和原则, 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8

甲方(公司工会): 乙方(公司):

员工人数: 人 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协商代表人数: 人 协商代表人数: 人

为了保障和发展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当经营利益,合理配置、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本公司工资分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集体协商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对话;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四)合法、合理、适度。

第二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事宜,依集体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经营效益,经与工会充分协商,参照深圳市员工年均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本公司经济效益状况确定工资分配的具体制度,并于每年的 月就工资的分配水平、增长幅度、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协商,共谋公司和员工利益的同步提高。

工资集体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公司保证每年员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员工工资为《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所称的标准工资。

2009年员工工资比2008年员工工资平均增长百分之,其中一线员工工资平均增长不低于百分之。

前款所涉一线员工是指本公司 的员工。

第六条 公司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公司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深圳市当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不低于百分之十。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超过百分之十,则公司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增长幅度保持一致。

第七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进行正常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且不得低于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八条 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员工加班加点工资以其本人当月的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

第九条 员工工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 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工资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第十条 对于取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员工,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其获奖之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对其发放 个月工资的奖金。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缴交。公司缴费不超过公司上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公司和员工缴费合计不超过公司上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

第十二条 为减轻员工的交通负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发放不低于公司员工平均工资百分之 的交通补贴。

为保障女员工的人身安全,对每日晚十点以后下班的女员工,提供不高于 元的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女员工凭有效票证报销。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否则,应依法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员工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公司应在七日内送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无异议或者自收到协议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即行生效。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由全体员工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协议对公司和全体员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文本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登记。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担任工会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员工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合同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依法退休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进行协商,重新签订或续签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份,报上级工会备案一份。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重庆市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篇9

现将《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分配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涵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既可以作为双方签订集体合同中的附件,也可作为工资问题的专用协议。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正式投产开业,生产经营正常;

(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较好的管理基础;

(三)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四)有工会组织或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但有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三、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

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依法、平等、和谐、合作、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

(三)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五)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六)工资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生效的起止日期等;

(七)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

(一)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根据情况自定,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指定记录员各一名。

二)职工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不能出任首席代表时,可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职工方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职工民主选举,推举的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方首席代表为企业法人代表或由企业法人代表全权委托的其他行政负责人。

(三)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工资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四)协商双方代表由本企业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协商顾问。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义务,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空缺的,应及时指派或推举新的代表补缺。

(六)协商代表的任期由各方自行决定。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企业非全部停产,不得安排其下岗。

(七)协商代表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八)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任何一方不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九)协商会议执行主席,一般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事先商定,会议所需要费用由企业方负担。

六、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应一年一次(也可一签固定,经变更可作修正案补充进去),一般安排在当年三、四月份。

协商双方进行协商前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企业外部因素

1.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2.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地方政府发布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力的供求状况;

6.国家银行利率、税率和汇率等的变动情况。

(二)企业内部因素

1.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2.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3.企业人工成本水平;

4.上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企业工资支付能力等。

工资集体协商申报过程

(一)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可以由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并以书面建议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在20日内做出回应,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二)协商双方有义务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协商双方应在协商前,进行认真研究和准备,并各自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案。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应经一定的民主程序。

(四)经双方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时,职工方可以要求企业方重新协商修改。

(五)工资协议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并于7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的资格和鉴定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双方要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协商修改,并于7日内再次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报送、审核。

工资协议核准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

工资协议审核登记申请报出15日内,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护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也未收到修改通知的,视为核准,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生效的工资协议应由企业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六)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再次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七)双方再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月起3日内结束协调工作。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协调处理有关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主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共同进行。经协调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须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协调处理意见书》的意见执行。

(九)工资协议生效后,双方都有义务传达到全体职工,在全体职工的监督下,双方共同履行协议。

七、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况可变更工资协议: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工资协议无法完全履行;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工资协议。

(二)出现以下情况可解除工资协议:企业被撤销、兼并或破产;工会组织被依法解散;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工资协议全部条款无法履行。

(三)工资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协议即自行终止。

八、违约的处理办法

工资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在协议有效期内,因一方过错致使工资协议未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立即履行工资协议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资协议履行中出现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工会有权对企业工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工资协议等行为,可要求责任方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九、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广大企业管理者、工会干部和职工充分认识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培训和指导,提高双方代表的素质、法律水平和协商能力。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员队伍,不断提高职工方代表谈判水平。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统一思想认识,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关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会议纪要 篇10

为充分尊重职工要求,保障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2012年2月12日上午,公司领导朱时贤经理在公司会议室主持召开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徐远东,朱伟芳,胡光启,吴理锋等8位同志。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企业方首席代表: 杜勇

二、职工方首席代表: 朱时贤(公司工会主席)

三、在会议中公司工会主席朱时贤代表职工方向企业方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公司方就职工方的要求做出了回应;劳资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并开展充分的讨论,双方首席代表认真归纳讨论意见,对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了协商议定的草案,对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问题,由于公司生产受国际大气候经济的影响,一时还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双方同意择日再议。

四、会议强调,双方要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正常的企业生产和稳定职工的日常生活。、泰山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 篇11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和谐劳动关系的有力保证,是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分配、正常增长的机制保障,也是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服务大局工作、促进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为广泛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富民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实施“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富民优先的方针,紧紧围绕实施促进居民收入七年倍增目标,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提高工资集体合同履约率,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工资水平,让广大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成果。

二、目标任务

(一)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动各类已建工会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合同制度。力争2011年职工50人以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2013年达到90%以上。对职工50人以下企业通过扩大推进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予以有效覆盖。

(二)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参照企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结构、工资水平、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等,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原则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职工劳动报酬增长不低于本地区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确定的时序目标要求。

(三)企业、区域、行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后应依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力争2011年的上报审查率达到70%以上,2012年达到80%以上,2013年达到90%以上。

三、推进措施

重点抓住要约应约、平等协商和履约兑现三个环节,突出工资增长、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和工资支付保障四个方面的内容,创新机制载体,加强社会合作,完善指导服务,主要采取以下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推进的工作机制

1、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做好源头参与工作,努力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保障改善民生、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党政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使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全局部署中有位置、目标考核中有指标、责任分解中有要求,巩固和创新“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推进、人大政协督办、三方协调联动、企业全面实施、职工民主参与”的工作格局。

2、采取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推进会等方式,加强分类指导和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推进工作经验,注重培育宣传各类典型。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密集式的宣传活动,着力凸显工资集体协

商制度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者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更加广泛的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扩面建制营造良好氛围。

(二)坚持分类指导,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

3、以推进集体合同“彩虹计划”为载体,普遍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引导和推进非公企业、中小企业普遍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地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着力推进国有企业、世界500强在苏投资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可发出特别提示函,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行政建议书,加强指导和督促。

4、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有增长的企业,应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应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和工作休息安排的计划;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劳动定额,并取得合理劳动报酬;国有企业以及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通过协商,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与一线职工收入的比例关系,建立两者互动挂钩的具体办法。

5、继续实施“协商薪酬制度激励职工创新计划”,推动企业将劳动与资本、管理、技术等要素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贡献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引导并鼓励职工参与企业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开展各类群众性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激励职工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增强企业工资支付能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三)做实公共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基本制度,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情况电子数据库。认真实施工资集体合同审查行为规范达标活动,规范审查管理,简化审查流程,因企制宜提出审查意见,确保已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取得法律效力。

7、以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为重点,通过“党工共建”的组织平台和机制保障,加大工会组建力度,积极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加快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培育。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并发挥其作用,以提高能力素质为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普训和轮训。

8、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应着力加强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培育,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研究本地区、同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方案,并积极推动企业或区域、行业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确定和实施。

(四)督促激励并举,增强主体双方的协商自觉性

9、工资集体协商发生争议时,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妥善把握司法尺度,平衡好企业的实际经济状况与职工的利益要求,引导企业和职工理性表达各自诉求。

10、对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协商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因集体协商和签订集

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要及时调解、主动调解,并将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内容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11、工会组织要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企业民主管理形式,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企业就工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工资条款的履行情况,每半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每年向职代会全面报告一次,及时分析履约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主动与企业加强沟通协调,促成尽快解决。

12、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和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工资集体合同,要将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实现职工工资增长情况作为评比、评价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一项重要指标。企业因故未能履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应当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

13、加大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和荣誉激励,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作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主要评价标准,将依法支付工资情况作为企业创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基本准入条件,将工资增长情况作为对企业、企业经营者和工会负责人参评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自身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三方机制的主要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详细排摸本地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目标和实施方案。紧紧围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运用定期会商、互通信息、共同督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按照共同协商、分头落实、合力推进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监督检查工作。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的权利诉求,旗帜鲜明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基层工会和职工代表的协商能力水平,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企业组织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者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引导广大企业牢固树立平等协商、共享成果、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积极支持并主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附件:2011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2011年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方案

(一)加强调查研究

1、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制情况问卷调查(时间安排:2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2、开展民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调研(时间安排:5月,牵头单位:省工商联);

3、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调研(时间安排:9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

4、开展企业薪酬调查(时间安排:下半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5、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建制履约情况(时间安排:每季度,牵头单位:各市人社局、总工会)。

(二)加强宣传引导

6、实施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活动(时间安排:3—4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7、组织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在线访谈活动(时间安排:5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8、组织召开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典型经验交流会(时间安排:6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9、征集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汇编成册(时间安排:8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0、组织每市各推荐3家不同类型企业、1个行业和1个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典型,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时间安排:9—10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

11、评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创新实践成果(时间安排:11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2、开展集体合同审查行为规范达标活动(时间安排:全年,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三)加强指导服务

13、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时间安排:二季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

14、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时间安排:1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15、发布全省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时间安排:二季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16、发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时间安排:6月,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四)加强能力建设

17、成立省、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时间安排:4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8、集中培训省、市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谈判员(时间安排:3—4月,牵头单位:省总工会);

19、组织市、县、区三方机制办公室主任培训班(时间安排:二季度,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关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通知 篇12

作者:李 迅 发布时间:2013-07-13 11:06信息来源: 马鞍山市总工会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企业转变工资决定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形成企业工资分配正常增长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扎实推进“双走访、三服务”活动,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根据省总有关文件要求及马鞍山市总相关活动的部署安排,5月份以来,马鞍山市总工会第二走访调研组,对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通过听取基层工会汇报、召开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及企业职工代表座谈会和个案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先后深入到和县、含山县、当涂县、市教育工会、交行马鞍山分行、博望新区等不同类型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调研,深入了解我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马鞍山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和谐马鞍山”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建机制,巩固基础;抓重点,注重深度;破难点,努力创新;以上下联动,多方互动,典型推动等多种方式,积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和谐统一。

1、党政重视,强化领导。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由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市总工会把2011年作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明确对未完成工资集体协商目标任务的单位,在涉及各项集体和个人的评先评优中实行重点考核,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参与的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保障机制。今年马鞍山市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8月份,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要求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任务和考核要求。县(区)政府先后下发推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文件,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政目标责任制,对所属区域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积极部署推进。各县区均成立了工资集体协商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与各乡镇(街道)签订了工作责任状,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和创建和谐企业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如和县将工资集体协商列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雨山经济开发区积极在辖区企业内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超过60%的企业分别上调了职工工资,其中,6家规模较大的企业平均为员工上调工资10%以上。

2、联动协作,合力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坚持定期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点、难点以及全局性问题,并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开展督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未达标的单位,在工会组织的各类评先中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先后出台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集体合同要约行动等专项工作制度,推广使用集体协商要约参考样本,统一规范协商程序。各级工会组织将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融入工会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中,坚持“抓重点、破难点、补弱点、攻盲点、创亮点”,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多措并举,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成立了由劳动、法律、工资等方面10位专家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以及由54名工会干部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与此同时,建立了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市总党组所有成员分别建立了工作联系点,量化分解目标任务,定期督查。加强工作调研和分类指导,并通过试点探索,样板培育,典型引路,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3、突破创新,取得成效。积极引导基层工会开展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如花山区餐饮行业经过5轮工资集体协商,《马鞍山日报》公示,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订了目前全省规模最大的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今年4月以来,马鞍山市建筑行业经过7轮协商,7月份,马鞍山市在全省首签市级建筑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合同》覆盖建筑企业352家,惠及职工近11.3万人;同时,慈湖高新区在全省首签省级高新区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随着“两个普遍“工作的深入推进,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工资分配的集体协商制度有效推进,覆盖面逐步扩大。截止到目前,全市集体合同已覆盖1435家企业、19.6万名职工,工资专项协议覆盖1248家企业、11.2万名职工。从统计情况看,自开展工资集体协议工作以来,大多数企业职工随着企业发展工资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劳动关系更为和谐,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调动,企业凝聚力增强,促进了企业和谐发展,实现了职工与企业双赢。

随着马鞍山市深入开展“全民创业”和“项目推进年”等活动以及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文件,进一步营造了和谐、宽松的创业和就业环境,全市非公经济呈现出增速大、质量优、发展快的良好态势。同时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对城镇新增就业和再就业的拉动作用也日益凸现。截止到8月底,我市三县三区个体工商户已超过6.9万户,民营企业超过1.6万户,吸纳从业人员近30万人,已成为实现创业和就业的重要渠道。

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随着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我市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职工工资分配领域也产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走访调研中发现,我市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存在着以下困难和问题:

1、认识不够到位。一是政府领导有顾虑,“企业不想签”。由于“五险一金”基数逐年上调,部分企业消极对待工资协商,少数政府领导担心影响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据测算,如数缴纳“五险一金”、规范实行工资增长机制的企业,比不缴纳的同类企业用工成本提高40%以上。我市非公企业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市场变化等,使企业运行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压力加大,有的企业以生存困难为由,不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的外资企业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不是必须执行的法律条款,采取规避态度。有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工资协商,一些服务型企业劳务派遣工成为工资集体协商盲区。二是工会干部有担心,“工会不敢签”。有的企业工会难以发挥作用。非公企业的工会干部大都受雇于企业老板,基本是兼职,只能“看老板脸色行事”,开展企业职工工资协商时既有顾虑又有难度。三是职工素质有差异,“个人不知道签”。职工关注度不够高。不少职工认为工资集体协商与自己关系不大,据2012年我市企业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状况问卷调查显示,有超过一半以上的职工表示“没看过”集体合同文本;有的职工求职不容易,怕维权会丢岗位,不敢参与工资协商。

2、规范不够到位。一是有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流于形式。有的企业协商程序不规范,“重数量、轻质量,重签约、轻履约”现象客观存在,有的协议是企业主与企业工会“碰头”后的产物,未经职工充分参与或协商结果未向职工公布,有的协商内容仅有原则性条款,有的仅是将示范文本填写空格、双方盖章,应付考核。二是一线职工的收入仍然偏低。市区部分企业生产一线工人、辅助生产工人的工资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少数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随意单方制定过高的劳动定额,职工收入增长缓慢,增长部分大多来源于加班加点。三是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能力有待提高。参与协商的企业经营者与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实际地位和掌握信息不对等,较难形成平等协商的氛围,企业经营者强调企业经营状况单方决定工资水平、工会和职工代表不敢要约不会协商等问题依然存在。参与各方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方法、程序还缺乏深入研究,协商水平和协商技巧有待提高。

3、机制不够到位。一是三方机制覆盖不全面。有的县(区)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机构尚未建立健全,有的县(区)和开发区还未建立企业家协会或企业家联合会,组织建设不完全到位,参与主体不够健全,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只能依靠部门间的临时合作,缺乏长期、稳定、规范的工作机制。二是工会组织在非公企业未实现全覆盖。已成立的企业工会力量和工作基础薄弱,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没有独立的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也不够健全。因行业工会和行业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缺位,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缺乏基础。三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支撑平台不健全。虽然每年省市都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但不具备强制性,只作为协商的重要参考。再者目前政府有关方面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的数据比较笼统,集体协商所需要的包括省内、省外同行业工资水平等指导性较强的动态数据缺乏,不能满足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企业决定劳动定额与工资水平的实际需要。

4、法规不够到位。支撑工资协商的法规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而且都是原则性要求和措词为“可以”的选择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现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对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行为的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均属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没有相关实施细则。2011年正式实施的《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明确签订集体合同成为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但上述法律法规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缺乏刚性监督,对违反协议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罚则,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企业是否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协商质量的高低,往往还取决于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和开明程度。

三、对策建议

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形成企业合理分配机制、建立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现实和深远的意义。地市工会如何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担负起职责、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应在“十个加强”上,下真功、求实效。

一要加强工作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地市工会应当主动推动党委、政府制定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建立由党委、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为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努力形成党政主导、工会力推、多方配合、企业和职工广泛参与的推进工作大格局。

二要加强三方联动。协商劳动关系三方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整合力量,加强联动。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履行行政职能,加强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工会组建力度,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队伍建设。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督促企业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中,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三要加强调查研究。把调研本地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及职工收入情况作为开展“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的重要内容。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类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出台一系列指导性意见和政策,为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要加强学习培训。定期对各级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进行分级培训,并把集体协商知识作为新任工会主席岗位培训的必修内容,使工会工作者普遍具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需要的理论素质,提高职工协商代表的协商水平和各级工会干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能力。

五要加强工会组建。深入开展“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集中建会行动;强力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建立和完善建会数据软件管理系统;开展“双亮”活动;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建设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建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六要加强职代会建设。职代会是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必经的法定程序和主要环节。职代会制度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互为作用。职代会制度保证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运行的合法化、规范化,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平台。因此必须加大力度,多措并举,保障这两项制度的同步推进、健康发展。

七要加强专业服务。组建由工资、法律等专家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或专家组,成立以工会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等相关专业人员为主体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具体负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政策法规、谈判技巧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接受基层工会聘请直接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等。

八要加强典型培育。坚持“抓重点、破难点、补弱点、攻盲点、创亮点”,注重培育不同类型的典型,注意挖掘工作亮点,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努力发挥典型示范和引路作用,通过召开推进会、现场会、观摩会等形式,推广典型做法。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已经实践证明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成效和经验。

九要加强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指导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在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和效益较差的企业,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非国有企业参考企业工资指导线等因素,重在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随企业效益增加而相应提高等问题;指导实行垂直管理的企业,在工资总额由上一级确定的情况下,重点围绕绩效分配开展要约协商,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

十要加强督查考核。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工作检查和督促力度,不断建立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五一劳动奖状”和“五一劳动奖章”。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不得参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诚信企业”评比表彰,企业经营者不得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上一篇:平凉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下一篇:高校政治教师述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