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4-06-30

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共10篇)

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1

2004-03-0

4为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加强绵阳科技城建设,鼓励市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来资金、项目到我市投资兴办各类企业,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适用范围

第一条市内、外的单位或个人,将市外的资金和项目引入我市的,均予以奖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引进资金包括:国内外无偿援助、赠款;无息、低息或其它形式的借款。

第三条引进项目包括:外商(含港、澳、台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兴办的符合绵阳科技城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国内市外其它投资者到我市进行合作合资或投资办企业的。

二、招商引资内容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的。在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经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比例折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项奖励由市外经局确认,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等。根据其资金利率高低和使用年限长短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由市计委确认,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1、引进国外政府贷款的。还款期为10年以上,年利率为2%的,按实际到位外资的2‰折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还款期每增加5年或年利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都相应增加0.2%。

2、引进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的。年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同、使用年限在1-3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拆合为人民币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使用年限每增加3年或年利率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都相应增加0.1%。

第六条引进国内市外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到我市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比例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项奖励由市计委、经贸委确认,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七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到我市使用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一次性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该奖金由使用单位支付;财政向上级争取用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拨款的,在扣除上年基数后,奖金按增加额的3‰比例计发,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八条引进国内市外有偿有息资金到我市使用的。即引进资金以借贷方式注入我市的,参照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当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资金利率高低和使用期长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1、引进资金年利率与基准利率相同,使用期为一年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计发奖金,使用期每增加一年,则奖励比例相应增加0.1%。

2、引进资金年利率低于基准利率,使用期为一年的,在到位资金1‰的计奖比例基础上,其利率相对于基准利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则奖励比例相应增加0.1%。

第九条引进援助或捐赠用于我市社会公益事业或非经营性公益设施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一次性奖励引进单位或个人。此项奖励由市计委确认,奖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奖励实施

第十条为确保招商引资奖励的兑现,成立引资项目奖励审查认定小组。组织实施由市招商局统筹协调,由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局、市财政局、资金使用单位分头实施的办法,引资项目的奖励须经过审查认定小组审定和认定。

第十一条每个引资项目均按一个中介人的份额计奖,用人民币一次性支付。引荐人除应

填报资金申请表外,并提供相应文件:

1、兴办企业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出具确已登记注册的证明;

2、以现汇、设备、技术出资的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有必要的尚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

3、国内外投资者出具的证明引荐人资格的书面材料;

4、其它能证明资金或项目情况的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在该奖励办法实施过程中,严禁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弄虚作假和工作失职,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奖金来源及支付

第十三条引进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国内外无偿资金、有偿有息资金到我市使用的,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需由财政支付的奖金,年初按计划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追加。

第十四条本规定在市本级执行,即外来投资企业或利用资金单位隶属于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级次的,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009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2

奖 励 办 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提高全体干群的招商热情,实现青山经济总量的扩张和经济质量的提高,确保财政收入今年过亿和“三保一弘扬”目标的实施,经党委政府研究,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2009年3月份后引进的落户开我镇并在我镇注册、纳税的流通性公司,在该公司所产生的本级财力内,对所引进的单位予以3%的奖励,对引进的个人给予其引进公司第一年产生本级财力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凡是机关干部引进的流通性公司或实体落户我镇,并产生了5万元以上的工商税收,视为完成创收任务,如产生的本级财力大,并可按本文件的第一条决定执行。

第三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投入多,受益大”的原则,增强各村各单位的集体经济收入,对2009年3月份以后新办的工业企业,政府将其缴纳的工商税收的本级收入部分与落户村分享比例,分享额度与出资比例成正比。

第四条: 企业缴纳的税收以青山镇本年度12月31日止,实际申报入库数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予以生效

昌都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3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8日

第一条 为促进昌都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藏政发[2000]35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凡从昌都地区以外(以下简称域外)为昌都地区引进资金、企业、项目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和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荐人)。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地县各职能部门计划和职责范围内引进的资金及各省(市)、企业援藏资金,域外援助、捐赠等资金除外。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域外资金的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的,经验资确认后,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10%;引进1~3年有偿无息资金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2~5%;使用期5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引进额的7%;引进有偿低息(低于昌都地区贷款利率)资金的,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引荐人奖励一年利差。

二、对引进域外企业在昌都注册的项目引荐人,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以在昌都注册企业当年上缴流转税、所得税税款中地县所得部分的4%给予奖励。可连续奖励3年。

三、对引进域外企业在昌都投资办厂的,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100万以内的,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4%;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5%;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6%;投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对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地县所得部分的8%。可连续奖励3年。

第四条 各县、地直各部门完成年初行署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由行署给予表彰;对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由行署给予相应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引进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出资奖励;引进企业及项目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地县财政部门分别从当年本级收入中支付;地区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局支付;各县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各县财政局支付。

第六条 引进资金、企业、项目的确认及奖励支付方式。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引荐人,在资金到位或项目发生效益后,由项目实施方出具立项报告、验资证明、开工建设报告、项目效益情况等资料,引荐人向同级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同级商务局、财政局、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确认,并出具确认证明。

一、引进资金的,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引荐人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单位在两个月内一次性将奖励资金支付给引荐人。

二、引进企业、项目的由引荐人申请,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由地县财政部门在两个月内按照规定奖励额给引荐人。

三、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引荐人申请,经地区招商引资部门核实后,发给招商引资奖励确认证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奖励;引荐成功但未申报的,经地区招商引资部门调查审核确认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奖励。同一外来资金、企业、项目有多个引荐人的,由其推选一个代表人申请奖励。

第七条 域外企业、引荐人

一、域外企业,是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企业。

二、引荐人,是指除履行招商引资职能的单位和个人以外的人员。

三、利用职务引进资金、企业、项目的,不能享受此奖励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昌都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4

作者:文章来源:日期:2012-11-1

3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适用于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关岭投资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以及我县在招商引资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第三条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引进安顺市行政区域以外招商项目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支付给个人的奖励资金,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奖励条件

对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县政府委托的招商引资代理人,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额达到最低标准(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旅游项目最低投资10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五条奖励认定

(一)引进金额只计算现金投入,对投资方以原有的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非货币资产投入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投资方以外币作为投资的,按照注资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三)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BT项目、配套了商住用地指标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及煤矿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五)对引进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县奖励条件的,引资者只可以用一个标准进行奖励,不可重复奖励。

第六条项目确认

(一)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引进项目应是市外投资项目。

(七)对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县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以及对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其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八)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集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引资者资格申报登记

(一)引资者在所引项目办理工商注册之前,须持由项目投资者出具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引资局办理引资者申报备案登记。

(二)对同一项目的引资者资格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团队。

第九条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一)申请时间。引进项目投产后,引资者方可申请引资奖励。

(二)引资者应持以下材料到县招商引资局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

1、《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登记表》;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投资者对引资者资格的确认函;

4、项目投入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6、营业执照;

7、税务登记证;

8、土地使用证(或购房证明);

9、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若委托他人办理奖励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引资者团队申请奖励资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金额不变。

第十条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奖励工作管理机构。成立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招商引资局、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工贸局、县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奖励申请程序。引荐单位及个人填写《关岭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申报登记表》,提供所需材料,并经项目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由县招商引资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三)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对奖励工作的监管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烟台高新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篇5

为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业,加快发展高端服务业,把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隆起带、产学研结合示范区和高端服务业聚集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项目范围

第一条当年引进区外资金,在我区投入并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列入考核:

(一)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内资项目(未开工建设的不在考核范围之内);各类外资项目;

(二)当年注册的软件、服务外包及科研院所项目;

(三)当年投产的高新技术项目;

(四)当年实现纳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购置或租赁区内房产,当年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项目;

(六)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依据工商部门档案内验资报告出资比例,区外投入部分达到上述标准的,考核区外资金投入部分;

(七)经高新区工委、管委认定可列于考核的项目。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或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两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或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建内外资项目,可连续考核三年。超过上述时限的投资和增资部分不再考核。(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具备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第三条进入高新区征地建设的项目,外资单体投资要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美元/亩;内资单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预期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可放宽到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

第二章考核标准

第五条考核项目以区经发局审核认定的实际投入额为准。

内资项目:

(一)土地投资:以投资方与土地所有单位征地合同为依据,以征地发票原件数额为准给予认定,无征地发票原件不予考核。

(二)设备投资:以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为依据,以购置设备的发票原件为准给予考核认定,并进行票物对照。没有设备购置发票原件不予考核,设备不在高新区不予考核。

(三)厂房、厂区办公楼、商贸设施及其他投资:以区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图和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开工项目建筑放验线手续,实地丈量,依据不全不予考核。工程造价以当年调查测算标准为依据。

(四)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或公司实收注册资本的5倍计算。

外资项目:

(一)以外汇管理局外资询证结果为准,认定实际利用外资额。

(二)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除考核外资外,同时还按内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涉税项目:

以纳税凭证原件为准,按照其当年纳税总额的20倍计算当年到位资金额。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六条项目提报:

(一)各单位在获得项目信息后要及时向区经发局首报,首报单位只有一个。

(二)招商引资项目办理完毕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后,引进单位要即时把原件报区经发局登记备案。

第七条项目公示:

(一)区经发局每月对各单位提报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内若无异议,即予确认;若有异议,应即时向区经发局反映。

(二)未经区工委管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更改公示确认的项目情况。

第八条项目考核:

年末,区经发局对认定考核的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并会同财政局对认定考核的内外资涉税项目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结果经区工委管委审查确认后公示,公示一周后若无异议,即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四章组织领导

浏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 篇6

为进一步浓厚招商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项目引进落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凡介绍和促进投资商到我市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全程参与项目引进洽谈,对项目推进起重大作用),在确定的建设周期内项目成功落户并建成投产后,可申报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

(一)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达到1亿元(含)以上,且完成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境内招商引资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

(二)凡在我市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到位外资500万(含)美元以上,按实际到位外资的4‰给予奖励;到位外资800万(含)美元以上,按实际到位外资的5‰给予奖励;到位外资1000万(含)美元以上,按实际到位外资的7‰给予奖励。

(三)鼓励浏阳籍在外人士返乡投资,其投资项目同样给予中介人奖励。

(四)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市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且年纳税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区域性总部且年纳税1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且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区域性总部且年纳税5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引进对浏阳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如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则该项目的中介人奖励纳入“一事一议”统筹考虑,不重复奖励。

二、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

引进项目建成并投产后,中介人可在浏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的“招商引资”栏目下载《浏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表》,并准备好下列材料,按有关程序申请奖励。

1.投资商、项目业主单位共同确认的中介人证明,中介人职务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代表及所有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3.外商投资项目提供到位资金原始凭证,其他项目提供固定资产凭证及企业财务报告。

(二)奖励审核

引进资金每确认一次,以实际到账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实际到位外资作为计奖基数,采取单位或个人申报和检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确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申报中介人奖励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复审,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奖金发放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每发放一次,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实行单独财政体制的乡镇、园区按此标准执行,由乡镇、园区自行奖励。

凡符合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配合,组织申报。长沙市级奖励县(市)级配套部分纳入浏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范畴,不重复奖励。

三、以下情况不属奖励范围

(一)矿产、沙石、水力开发,石材采掘及初级加工,取土制砖,林木业加工等资源类项目。

(二)商业性地产开发项目。

(三)中介人已在投资方或项目业主单位领取中介费的项目。

四、附则

(一)中介人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经外来投资者、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确认的,最初与我市项目业主单位及有关方面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推介客商并最终促成投资的直接介绍人;中介人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单位,也可以是数个人。

(二)中介人领取奖金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市财政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7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和约束机制,再掀全市招商引资新热潮,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13个招商引资载体单位。含山县、和县、当涂县、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望新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滨江新区、秀山新区。

(二)6个招商分局。北京招商分局、上海招商分局、广东招商分局、福建招商分局、浙江招商分局、江苏招商分局。

(三)88个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分两类进行考核: 第一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招商局、市台办、市金融办、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城投集团,共18个部门和单位。

第二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市文明办、市接待办、市委党校、市委党史室、市档案局、马鞍山日报社、市教育局、市民委(宗教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粮食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市容局、— 1 — 市人防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供销社、市地志办、市地震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招管局、市重点局、市征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市立医疗集团、市大桥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烟草公司、市邮政局、国家统计局马鞍山调查队、市无线电管理处、市人民银行、马鞍山银监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侨联、市社科联、市残联、供电公司、石油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共70个部门和单位。

(四)8个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马鞍山海关、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考核内容

(一)载体单位考核内容及占比权重。

1.载体单位当年实际到位内外资金数(权重为60%)。2.当年引进的重大项目数(签订合同),在合同完整年度引进的重大项目开工(开业)率(权重为25%)。

3.当年引进的主导产业项目数(签订合同),在合同完整年度引进主导产业项目开工(开业)率(权重为10%)。

4.相关资料的报送及活动开展情况(权重为5%)。

(二)招商分局考核内容及占比权重。

1.成功引荐6个项目签订合同(至少有1个10亿元以上的大项目),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累计不少于2亿元(权重为80%)。

— 2 — 2.收集并提供有价值的招商引资项目线索,全年要求达36条以上。提供的项目线索有明确的投资意向、具体的项目内容、投资者对项目的具体要求等,并提供详细的投资者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所有线索需及时报市招商局登记备案(权重为10%)。

3.完成市委、市政府指定的专题招商活动,负责整个活动的筹备和安排(权重为10%)。

(三)招商引资引荐单位。

成功引荐符合确认标准的项目个数。其中,第一类单位考核要求为2个项目,第二类单位考核要求为1个项目。

引荐项目的认定标准为(引荐单位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旅游类、商业地产类项目,要求项目合同投资额达1.5亿元以上,且项目已开工(其中旅游类、商业地产类项目合同投资额不包括住宅房地产投资额)。

2.工业类项目,要求项目合同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且项目已开工。

3.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项目、文化产业项目、现代农业类项目,要求项目合同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已开工。

4.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业项目及现代物流项目,要求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已营业。

5.软件和服务外包、游戏动漫项目,要求注册资本达1000

— 3 — 万元以上,且自建的项目已开工,非自建的项目已营业。

6.商贸服务类项目,要求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已开工或营业。

7.向本系统上级部门计划外争取的无偿资金,当年实际到账资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考核时按1个项目计算。

三、考核机构

成立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组,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招商局具体承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务督查和目标办、市效能办、市财政局参加,负责全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

四、确认原则

(一)项目开工是指生产经营用房地基出地面;采用租赁房屋方式的,要求已进入装修或设备安装阶段。

(二)项目注册地与实施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以实施地为准计算到位资金数、主导产业、重大项目任务。属其他载体单位引荐的,实际到位资金数各按50%计算。

(三)引荐项目凭“两单”确认。即在引荐项目时,由引荐单位填报“引荐项目初始登记备案单”,载体单位加盖公章后报市招商局备案。引荐成功后,由载体单位填报“引荐项目确认单”,加盖公章后报市招商局备案。

(四)招商引资引荐单位、招商分局的引荐项目不能重复确认。

(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合同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项目注册资本以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为准。

(六)外币按资金到位时国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七)载体主导产业。铁基新材料作为全市主导产业,各载体单位其他主导产业原则上按全市招商引资单位主导产业要求执行(另行发文制定)。

(八)重大项目认定标准和项目开工率的确认,另行制定细则。

五、考核程序

(一)材料报送。

各考核对象每月招商引资情况于当月25日前报送,每年招商引资情况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送。

上述各类资料均应附相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按时报送市招商局。

(二)项目审查。

1.材料审查。市招商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报考核工作组进行核定。

2.现场查勘。考核工作组到项目现场,查勘项目开工(营业)建设情况,抽查率不低于20%;对重大项目现场查勘率为100%。

(三)综合评审。

对招商引资载体单位、驻外联络处和引荐单位的综合评审采取百分制,按不同的权重进行量化打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四)研究决定。

考核工作组根据综合评审情况,提出表彰、奖励建议,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六、奖项设置、奖励原则及奖金来源

(一)载体单位奖项设臵。

将含山县、和县、当涂县、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望新区、慈湖高新区、郑蒲港新区、示范园区、滨江新区、秀山新区共13个招商引资载体单位划分为县、区、开发园区、新区4类进行考核,每一类载体单位根据考核综合得分,评选出第一名为一等奖,其他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为二等奖。

(二)招商分局奖项设臵。

根据招商分局综合得分,评选出一等奖若干名,其他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为二等奖。

(三)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奖项设臵。

根据引荐单位综合得分,评选出若干个“招商引资贡献奖”和“招商引资完成任务奖”。

(四)设重大项目引荐奖。

1.对各载体单位成功推荐重大项目落户其他载体单位并注册开工的;

2.各部门和各单位成功引荐重大项目落户载体单位并注册开工的;

3.个人(含市外人员)成功引荐重大项目落户载体单位并注册开工的。

经认定后,每年评选出“重大项目引荐奖”。

(五)设招商引资优秀策划奖。

奖励对象为成功落户我市的重大项目优秀策划个人、集体

— 6 — 和咨询小组。

各载体单位、招商分局和引荐单位,须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方可参加评先评优。上述奖项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奖励额度、奖金分配及奖金来源另行制定细则。

(六)设招商引资优秀个人奖若干名。

七、其他

(一)市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透明操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被考核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马政„2011‟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的修改变动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8

第一条 为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金水区投资兴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引荐金水区以外的资金、项目、技术到金水区兴办企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第一中介人)

第三条 奖励范围

1.第一中介人引荐区外的资金、项目、技术在我区兴办科研、生产、经营项目,区外公司、总部迁入本区的项目,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纳税均在我区,同时实际到位资金为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现有企业利用外来投资在原有注册资本基础上增资扩股的,均属奖励范围。

2.本区原有的企业转制、变更名称、在本区内迁移或实际到位资金外资在100万美元、内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税收配号自然配入本区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是以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为基准,奖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来投资为外币者,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外来投资者出资机械设备、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经评估确认,对属于资本金部分,列入计奖范围;以技术作为无形资产折资入股,其所占股本一般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5%。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引进用于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投资的无偿资金,每满50万元人民币,奖励1万元人民币。(区直部门从计划内引入的行政事业费和专项资金不在奖励范围)

2.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5000万元人民币,给予 5-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01万-20000万元人民币,给予 10-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20001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30-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外知名企业、区外大企业(集团)总部来我区投资的项目,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六条 第一中介人的认定

1.第一中介人引荐资金、项目、技术时,金水区商务局应主动为外来投资者服务,填写《金水区招商引资第一中介人登记表》(附表一)。第一中介人应提交有关外商投资信息及外方投资者有效授权证明。

2.经区商务局确认后,对同一项目首位填写《金水区招商引资第一中介人登记表》的引荐者签发《金水区招商引资第一中介人资格确认书》(附表二),并为其建立招商引资工作档案。

3.第一中介人对引荐的资金、项目、技术要进行全程跟踪促进,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及时向区商务局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完善、充实招商引资工作档案。

4.外来投资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外投资者时,各区外投资者可共同委托一位第一中介人,也可分别委托第一中介人;对每位第一中介人的奖励,仅计算承认此中介人的区外投资者的出资。

第七条 奖励的申请。第一中介人所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到位后凭《金水区招商引资第一中介人确认书》领取《金水区招商引资奖金申请表》(附表三),如实填写后上报区商务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资金的需提供捐资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引进项目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固定资产所有权证明、验资报告、外来客商出资情况询证回函、投资者对第一中介人的再次确认函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引进技术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

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金水区招商引资第一中介人资格确认书》。

5.招商引资工作证明材料。

6.第一中介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八条 奖励的兑现。招商引资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金水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和实施招商引资奖励的审核及发放工作。对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后进行公示,确认无误后,进行奖励。奖金由区财政和受益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将所引进的项目落地在其它乡(镇)、街道办事处,该项目同时计入引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和落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招商引资考核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数,并按照该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给项目引进乡(镇)、街道办事处,资金分批到位的,分批进行奖励。其奖励资金由项目落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条 世界500强、国内外知名企业、区外大企业(集团)总部来我区投资建设商贸物流、高新技术等对我区财政有持续贡献的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价格给予优惠,因地价优惠所产生的差额由区财政和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已按委托招商处理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享受招商引资奖励。

绵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篇9

【发布文号】东政办发〔2003〕37号 【发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2003-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鼓励为本市招商引资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办办理引荐人登记的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指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市考察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人由外来投资者、技术权利人认定。?

第三条第三条 对引进资金、项目、技术的引荐人,根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第四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从市域外引进的用于地方社会事业投资的无偿资金或有偿资金。?

(二)奖励标准。?

1?引进社会性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0%给予奖励。?

2?引进无偿捐赠实物的,按评估价值的10%给予奖励。?

3?引进社会性(非金融)有偿资金且资金使用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按资金使用费低于银行贷款利息部分的70%给予奖励;资金使用费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

(三)认定材料。资金到位后,由引荐人提供捐资证明、银行进账单、资金使用合同等材料。

第五条第五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从市域外引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并注册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及地方公益性项目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征用的土地、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非生产经营性办公生活配套设施、运输工具及从事捕捞、运输业的车船等)投资。?

(二)奖励标准。?

1?工业加工类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按到位外来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农业开发类项目。按到位外来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3?商贸流通类项目。引进政府鼓励发展且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引进无不动产投资的经营性企业,属外来独资经营的,按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给予奖励;与本市合资经营的,按外来股权比例计算的自纳税之日起一个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6%给予奖励。?

4?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类项目。采取出让土地或以土地入股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采取划拨或委托经营土地方式建设的,按到位外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5?引进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用于租赁经营的,按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6?外来投资合同项目建成投产后再投资部分,包括原项目扩产、新上项目及成立子公司、分公司,按以上奖励标准的10%兑现奖励。?

(三)认定材料。项目建成(标准化厂房承租方)投产或营业后,由引荐人提供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等材料。无不动产投入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同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

第六条第六条 引进技术的奖励?

(一)奖励范围。引进的以技术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部分的投资。?

(二)奖励标准。按技术折资入股额的1%给予奖励。?

(三)认定材料。引进的技术用于生产后,由引荐人提供营业执照、技术股权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等材料。?

第七条第七条 奖励的兑现。引进的资金、项目和技术,由引荐人申报,市招商办组织考核认定,在新闻媒体公示考核认定结果,确认无误后,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财政局办理;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的,由市招商办责成受益单位办理。对引进的项目,投产或营业后先兑现应奖励金额的60%,其余部分在项目正常生产经营满2年后兑现。?

第八条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第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县区奖励办法。?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8月发布的《东营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招商引资奖励确认 篇10

(一)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由外来投资者或资金接收单位书面确认。同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认定一个招商单位。特殊情况经对外开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最多不超过2个。引资数额依据引进各方签订的引资分配协议认定统计,各方意见有争议的,以投资者出具的证明为依据计算。

项目引荐单位对到位资金有争议的,按引荐单位首次报送到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档案资料为准。

(二)引进境外投资项目的,按考核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执行;

(三)引进市外境内投资项目的,按考核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执行;

(四)单个项目投资额的认定不超过两年,亿元以上项目除外。引荐人的认定 :《投资鼓励办法》(8号)第二条第七款、《目标考核办法》(9号)第四条第三款都设定了引荐人奖励制度。

认定程序 :引荐人或委托人陪同客商到我市考察、洽谈,在合同正式签订后,需填写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提供的《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材料(引荐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所引荐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由市投促委、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认可,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登记。第一引荐人在项目投产达效后,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励申请确认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一引荐人书面申请;《外来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登记表》;当期验资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所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所引荐项目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有合法验资、评估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时需查验正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项目投产后一个月内,第一引荐人按上述要求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认定。同一项目属多方引进的,各方应出具联合引进协议书,不能达成协议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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