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心执法监督系统

2024-09-12

办案中心执法监督系统(精选4篇)

办案中心执法监督系统 篇1

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建设运行成效初显

平安北京 03-05 15:04

“高效规范人性化流程”让嫌疑人心服口服“五位一体”定位让执法部门规范文明执法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侧记王某某,虽然只有22岁,他可是个几进宫的“老炮”。这不,这回又被蜀黍抓了,但这次经历却感觉大为不同。这次感觉走上了流水线,一切都很高效、很人性,他感觉“折”在这里让他心服口服。这是什么神秘机构?这就是北京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蜀黍今天就给大家伙儿详细介绍一下吧。中心成立背景受派出所住地分散、房屋结构限制等诸多因素影响,“三室”建设不达标、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一度成为制约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化发展的短板和瓶颈。同时,对基层办案部门执法办案初始环节监督薄弱、信息化手段应用不足等问题对提升全局执法质量和办案效率带来不利影响,与当前执法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2015年6月,王小洪局长到海淀分局检查工作时提出以“规范办案、方便基层、提高效率、保证安全”为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场所,探索建立集中统一办案中心的要求。2015年10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作为试点单位,迅速建成以“整合资源,源头管理,合成作战”为特点的“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逐渐开拓出案件集中审理、全程闭环、全程监督的执法办案新模式。中心规模海淀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占地7.4亩,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共有房屋105间,依功能不同而区分设置为执法办案、办公生活、来访接待三个区域。同时,分局党委通过细致研究,为办案中心科学配置民警56名、辅警65名,下设看管、综合、审查、管理四个中队,经过集中培训、实岗练兵、实战融合,逐渐磨合队伍,形成了4班3运转的运行模式。

“五位一体”的职能定位初显职能一:全局办案场所统一管理使执法办案流程更加规范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对分散在各派出所的27个办案区实施统一监督、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研究制定了全局办案场所统一的管理制度,从人身安检到涉案嫌疑人附物处理,构建起流程化、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彻底消除监管盲区。试运行过程中,办案中心负责全分局全部刑事案件办理。

4个月来,共计审查嫌疑人1856名,平均每日审查16人,单日最高审查92人,送审过程秩序井然、流程规范,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未发生一起民警被投诉案件。同时,办案中心所具有的全分局“三室”监督功能也日益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对全局各办案区24小时视频、网络巡检,及时发现、纠正涉及使用、报备、候问看押等问题,从源头上杜绝了刑讯逼供、单人讯问等违法办案行为发生,有力释放了“依法办案”、“在监督状态下办案”的信号,使办案民警切身感受到监督就在头顶、就在身边。

职能二:全局案件集中办理促使办案流程更加顺畅市局在对办案中心的设计谋划上严格要求,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流程设置、管理方式,不仅要符合安全规定,而且要具有人文情怀。全局案件集中办理的职能正是依照这一要求,规划将全局案件纳入办案中心进行办理,以专业化、标准化、流程化保障案件质量、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在试运行阶段,办案中心将全局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都纳入审查范围,由审查中队前置介入、通过设置专用询(讯)问、候问看押室,严格落实监护人到场制度,引入社工矫正帮教,被害人救助等服务,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拯救、关爱,有效保障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预防其再次犯罪和减轻心理伤害。

试运行以来,办案中心共接收、办理各类涉及未成年人案件116起,处理未成年嫌疑人99名,案件过程全程透明,执法监督无一差错。特别是在11月10日,办案中心承担了从柬埔寨押解回京的90名电信诈骗嫌疑人的审查工作,对办案中心审查消化能力、应急保障等进行了一次严苛的压力测试。中心全体人员齐上阵,10个候问室、8个询问室、13个讯问室全部启用。通过调整审查流程,最大限度将人员、时间复用,仅用40分钟就完成了涉案人员的入区审查,比以前分散处置节约了路途时间、入区检查登记时间近2小时,节约了看押送案近1/3警力,特别是在15个小时内就完成了全部嫌疑人的审查入监所工作,与原来各所分散审查需24小时相比,整体效率提升,节约近9小时。职能三:实时支撑保障办案将警务实战化理念应用到执法实践在市局网安、交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不仅实现了跨警种、跨平台、跨区域的检索查询,而且可以实现对查询结果的深度挖掘、关联分析,真正达到了“一键式查询”、“全智能分析”、“可视化展示”的要求。在为一线民警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同时,办案中心还设置了法制、预审、刑侦、情报、网安等部门24小时前置支撑服务,建立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合成会商机制,将合成作战进一步做实,形成对一线办案民警全方位、多角度的支撑保障,提升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11月1日,四季青派出所在办理一起强制猥亵妇女案时,嫌疑人态度恶劣,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且没有其他旁证证实其犯罪,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对此,办案中心及时启动合成作战会商机制,法制、预审专家通过远程视频平台与办案单位民警研判案情,得出了嫌疑人多次作案可能性极大的结论。同时,法制、预审对办案民警外围取证、讯问跟进指导,合成作战平台对嫌疑人轨迹进行梳理,查找受害人。最终在法定时限内,串并出10余起以同样手法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案件,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嫌疑人如实交代了全部罪行。职能四:案件信息回馈一线指导打防管控职能已形成数据累积和规律研判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软件系统开发上,特别强调科技含量的注入及案件信息回馈一线。办案中心通过对进入全局“三室”嫌疑人的实时监管,自动获取相关涉案信息,同时,配合新开发的智能笔录系统,从嫌疑人笔录中自动提取到案件性质、发案时间、地点、嫌疑人身份信息等要素,自动导入研判分析数据库,形成宝贵数据资源。

目前,办案中心笔录系统通过对1850余名违法嫌疑人笔录信息的智能分析,提取案件信息标签项37500余个,逐步积累了辖区各派出所的发案类型、人群、作案手段、侵害对象等规律性信息,为全局提供了海淀辖区各派出所的发案类型、人群、作案手段、侵害对象等规律性信息,成为基层打防管控的重要参照,也为分局指挥决策提供了依据。职能五:执法办案民警实战培训职能打造民警培训新模式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单位民警执法办案水平和质量,海淀分局依托办案中心配套齐全的软硬件设施,围绕办案中心运行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围绕办案技巧,围绕合成作战技战术、战法,分别邀请专家学者、市局兼职教官与分局法制、预审专家,开展专题授课、随岗培训和实战演练。截至目前,已邀请市局相关部门领导、专家为办案中心民警、辅警及派出所的政工领导,主管所长,警、探长、业务骨干,分层次、分阶段地开展3期5场专题授课培训,受训民警反映非常“解渴”,效果突出。

执法办案心德体会 篇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根据县局安排,下面将我去年在执法办案中的心得体会向大家作一个简要的汇报,不妥之处,敬请包涵!

借县局组建一支执法办案队伍的大好契机,去年四月,本人有幸被调入公平交易分局,主要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及执法办案的工作。在各级领导正确而坚强的领导下,我与分局的同事一起努力拼搏、共同奋斗,在法定的权限和规定的职责内,拓宽了监管执法的领域,开辟了新的案件来源,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这让我受益匪浅,体会颇深。

第一个深刻体会就是:学习为办案,办案促学习。因为本人以前工作在乡镇工商所,主要从事监管和登记注册工作,而执法办案工作相对较少。自从到了监管面广,办案数量多,案件质量要求高的新岗位,使我感到压力大、责任重。为了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迅速适应新岗位,促使我在办理每个案件之前,有针对性的去学习自己不了解和不熟悉的法律、法规,尽快掌握执法程序、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知识。记得我第一次参加抽检的前几天,我仔细地查阅了相关资料和认真的请教了这方面的专家,基本弄清了抽检的重点和难点,初步掌握了需要抽样产品的抽样程序、方法和过程,为后来的抽样取证记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挖掘新的案源,去年五月,我们对县城某两户首饰经营户的金银饰品进行了初次抽样检查。因该批金银饰品标识,标注不合格而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于是我们就按《产

品质量法》第39条立案,调查中,当事人就辩称该批金银饰品只是标识、标注不合格,而质量、含量是合格的,并且有的饰品含量还高于国家有关标准,认为该批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没违反《产品质量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就此案的法律定性,我们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在工商执法QQ群里和同行讨论;并向检验单位发函求证该批产品不合格的有关事项;还向本系统的专家和县法院的法律专家请教。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定性为产品质量违法。通过办理此案,使我深刻的体会到,理解《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不能狭隘的从法律条文的字面上去理解,要弄清楚产品质量违法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才能正确的给案件定性,适当的适用法律。

第二个体会就是:不畏艰辛,克难奋进,持之以恒。

(一)、工作不分地点,办案不讲时间。根据县局的统筹安排,本着尽量降低行政执法成本的原则。去年四月下旬,分局对辖区内需要抽检进行监管的经营户进行了一次性抽检,涉及到食品、电动车、农机、石油、液化气等很多方面。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我与同事们被分成两个组进行加班加点的工作,中午不回家、不休息,统一就餐后继续抽检工作。一连两个星期,周末不放假,甚至有时工作到晚上八点多钟。记得有一天抽检,吃晚饭后,回到家已经九点多钟了。同月二十六日晚上十点多钟,我们突然接到举报,迅速赶到航空路某处,对一个重庆市人组织的棉絮经营团伙进行了检查。由于当事人的不配合,使我们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于是我们对被检查对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宣讲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和阻碍执法检查的不良后果,最后将涉嫌无照经营的物品和交通工具扣押到县局后,已经是深夜。对于以上艰辛和困

难,分局的领导和同事们都一一坚持和克服,没有任何一个人半途而废。

(二)、迎难而上,有始有终。执法办案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行政处罚。在实际的处罚过程中,由于被处罚对象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难免会出现当事人拒不配合,对办案人员恶语中伤甚至口头威胁等现象。去年十月中旬,我们给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让该公司签收时,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看告知的处罚经额在万元以上,立即拒绝签收,马上把告知书揉作一团,对我们大声吼叫起来,一股脑的把怨气全撒在我们身上,自始至终我们做到骂不还口。针对这样的情况,分局的领导和我们一起开动脑筋、换位思考,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事后通过多次给当事人宣传和解释工商部门职能、工作重心的转变,以及当前执法力度的大力加强等情况;同时也仔细地了解当事人的困难、认真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罚时我们采纳了部分意见,在法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对当事人的处罚作了适当的调整,最终使得当事人态度大为转变,心平气和的接受了处罚。

执法办案质量自查情况 篇3

根据《关于开展执法办案质量大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市院反渎局认真组织人员对2010年以来所办案件进行自查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

2010年以来,市院反渎局共立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X件X人,侦查终结X件X人,移送审查起诉X件x人,目前尚有x件正在抓紧侦结中。经检查,所立查的案件均符合法律规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准确,没有出现立案后撤案、逮捕后不诉和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情况。在办案过程中,能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三书一制度”、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及备案审查等制度,没有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下一步,市院反渎局将继续通过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和执法规范。

一是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强化检查指导,缩短办案周期,做到快侦快结,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强化检查指导。对重大案件线索、复杂疑难案件,既注重做好面对面的指导工作,又注重做好日常性的协调、协查、侦查指导工作,保证初查、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是严格办案纪律。在办案中严格执行各项办案纪律和“一案三卡”制度,坚持每办结一宗案件,便及时填写“一案三卡”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办案安全无事故,办案人员无违法违纪现象。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篇4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鉴

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

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

(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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