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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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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条件,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制定了《自治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标

一是完善矿井通风系统,提高通风安全管理水平;二是治理井下违规动火作业,提高井下防火安全管理水平;三是淘汰井下老旧设备,使用安全性能好的阻燃材料;四是按规定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必须机械通风;五是在发生事故后,灾区人员能携带自救器进行自救互救,救援人员能携带救护器施救。

二、专项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以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为重点,突出井下火灾防范和通风安全管理,强制推行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加快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非阻燃材料,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等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对井下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针对可能造成中毒窒息事故的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治理,确保达到以下要求:

(一)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二)矿井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必须能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三)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置风速传感器。

(五)矿山企业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六)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七)井下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必须具备阻燃特性。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九)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严禁吸烟。

(十)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确保在检测、检验周期内矿山通风系统和所有通风设施检验合格。

三、专项整治步骤

(一)企业自查和整改阶段(4-9月)。地下矿山企业要立即对照重点整治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自查和整改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

(二)督促检查和整治阶段(10月)。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逐矿检查验收,地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抽查不少于50%,督促地下矿山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10月25日前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

(三)重点抽查和督查阶段(11月)。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评估专项整治效果。结合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组织部分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异地互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四)国家督查阶段(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我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要对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要抓紧整改。要突出防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一次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题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要注重安全科技进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抓紧配备检测检验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具,切实提高对中毒窒息事故的防范能力。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部署和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对于没有配备自救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等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于使用非阻燃材料、通风机未安装监测监控装置等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未安装主要通风机等问题,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不合格不得生产。要与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等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整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建成。“六大系统”的建设要突出事故防范、应急救援、逃生避险,并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强化日常管理和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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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化工企业作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为经济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小化工企业绝大多数为非公有制企业, 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且化工生产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窒息, 生产装置连续运行性强等特点, 同时很大一部分企业刚刚改制, 面临着许多新情况, 具有生产过程的不安全因素多, 危害性大, 事故发生概率高等特点。为切实抓好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探索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办法,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2011年8~10月, 新疆某市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的支持下, 成立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调研组, 对辖区内37家中小化工企业进行了全面调查。该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安全生产形势相对较好, 但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仍存在着一些严峻问题, 这些问题在整个自治区中小化工企业中也普遍存在, 因此, 本文以该市为例, 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希望能够对加强新疆乃至全国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以中小企业为主

该市本次被调研的37家化工企业中, 绝大多数为中小企业, 这些化工企业分为2部分, 一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 主要以石油化工生产企业为主;二是一般化学品生产企业, 主要以油田助剂、润滑油等一般化工产品的生产为主。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 本次调研的37家化工企业, 按经济类型可分改制、私营、上市公司、国有等4种类型, 其中私营企业最多, 有18家, 改制企业有17家, 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各有1家;按企业的规模, 即企业从业人数、年营业收入等指标情况, 可分大、中、小3种类型, 以小型企业为主, 有30家, 中型企业有6家, 大型企业有1家 (如图) 。近年来, 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该市中小化工企业呈现较强的增长势头, 产值、销售收入、纳税均有所增长, 同时企业生产工艺也更加复杂, 生产环节增多, 危险危害因素增多。该市化工企业相对集中, 且多为中小企业, 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均比较薄弱, 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很容易发生连锁反应, 甚至造成灾难性后果。因此, 必须加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规模分类情况

7大问题

近年来, 该市由于各级政府强化安全监管, 企业认真负责, 群众共同监督, 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平稳。但是,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 当前化工行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仍存在许多不利因素, 根据调研资料分析, 主要表现在安全基础管理、风险识别、应急救援、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防护、作业环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电气设备设施以及消防安全等7个方面。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基础管理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 或配备的安全防护器具数量和工况、性能不能满足需要或使用不善。近年来, 虽然该市中小化工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仍需加强, 比如有些员工只知道《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的名字, 但对具体内容并不清楚, 企业也不能很好地制定健全规章制度。还有部分企业没有设立相应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 该市90%以上的中小化工企业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生产或环保机构设置在一起, 安全管理机构职能被削弱, 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化工行业属于高危行业, 一些岗位对职工技能的要求比较高, 而大多数中小化工企业的员工文化程度却比较低, 往往会因安全防护器具使用不善而出现事故。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 人们运用各种方法系统、连续的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 风险识别的方法很多, 包括专家调查法、安全检查表法、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等。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科学的分析, 做到事前预防, 是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检查中发现, 该市有10家中小化工企业未组织进行过风险识别活动, 很多企业的员工甚至骨干对本企业的主要风险认识不清或者了解不全面, 更谈不上做到提前预防。这给生产带来了诸多潜在的隐患。

应急救援

总体来看, 该市大部分企业对预案编制与实施给予了高度重视, 也针对岗位特点制定了现场处置方案。但从应急预案 (程序) 结构、层级、风险控制措施、格式等综合因素情况看, 该市有11家中小化工企业未能按照导则编制规范、完善、适用、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 部分应急预案 (程序) 在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不足, 且没有组织有效培训, 没有认真搞好应急演练, 岗位员工参与度不高, 距离熟练掌握的要求差距较大。

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防护

经调研发现, 该市私营或改制中小化工企业对职业危害治理和防护力度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一定差距, 该市大部分企业均存在轻烃油气、苯类、甲醛、甲醇、氨、石油萘、盐酸、硫酸、苛性钠等有毒、高毒、窒息性、腐蚀性物质, 并同时存在粉尘、噪声等危害, 而有15家中小化工企业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 或配备的安全防护器具数量和工况、性能不能满足需要或使用不善等现象。

作业环境

由于管理体制、基础条件、地理位置等方面原因, 部分企业作业环境职业危害问题较为突出, 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监控不到位,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器具配备措施不完善, 作业区不洁净, 环境拥挤等现象。如调研中发现某公司现场存在有多处管道、设备保温层损坏, 石棉矿岩棉毡随地散落现象。该市总计有22个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问题。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管理, 是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但检查中发现, 该市中小化工企业重大危险的管理和控制存在诸多问题, 在6个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有5个企业存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控制制度和措施不健全, 领导责任不落实, 未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牌等问题。

消防安全

该市中小化工企业中, 厂区无消防水源或水量不满足要求、油罐区防火间距不足、消防通道不畅通, 防火堤、消火栓、灭火器配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等问题是消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该市总计有11个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如某企业负责人谈到, 在建厂时, 为了省钱, 未作正规总体设计, 极力压缩用地和安全设施投入, 结果在基础条件上造成先天不足, 后来又扩建罐区, 造成了罐区防火间距不足, 消防通道不畅, 消火栓、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器具配置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问题。

5项对策

化工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 抓好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提升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也是中小化工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 对中小化工企业进行系统调研, 分析其安全生产现状,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对策, 是非常有意义且必要的。因此, 为保障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针对该市37家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应从以下5个方面来加强化工行业中小企业安全监管。

落实主体责任

在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比较薄弱的情况下, 应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政府的安全监管既要到位, 又不能越位、错位, 更不能包办代替, 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立足点始终放在企业自主负责上, 通过法律规范、政策引导等措施,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应促进企业制定全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层层落实, 做到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 各有职守, 各负其责, 形成上下沟通、横向联络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二是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配套的台账, 做到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规范登记。三是应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对于新建企业, 在设计阶段就要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建立包括目标、责任、控制、考核、信息等在内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对于老企业, 应当在技术改造的过程中, 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 不断推进安全技术进步。

分类监管新模式

分类监管就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提高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安全生产活动信息, 对企业安全管理状况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类的监管模式。分类标准可设定为A、B、C、D四类, 其中A类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状况优良、安全风险低的企业;B类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状况合格、安全风险较低的企业;C类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状况基本合格但仍需改进, 安全风险高的企业;D类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安全管理状况不合格、安全风险时刻存在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根据中小企业监管类别, 对A类、B类企业以行政指导、引导和服务为主, 减少或免予检查, 采取激励机制, 实施信任监管措施;对C类企业应采取警示监管措施, 实施定期、不定期的上门监管;对D类企业可实施重点监控, 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及违法惩戒措施。

加强风险评价

通过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利用专家检查能够更加准确地找出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隐患。在评价过程中, 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规范安全评价中介机构, 严格管理安全评价人员。二是安全评价要避免“走过场”, 要真正查清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保证安全评价的质量。三是被评价单位必须将安全评价结果落实到位。四是建立安全评价回查制度, 对不落实安全评价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规范应急预案

应在开展重大危险源、高风险生产过程信息普查的基础上, 加强对现有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的管理, 要保证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全部具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同时, 还应加强预案管理, 规范预案编制过程, 细化操作程序, 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提高预案质量,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预案 (程序) 的编制应实事求是, 符合本单位、生产场所实际, 符合岗位生产实际, 风险危害因素、应急资源、周边环境等因素应描述准确, 做好与政府、周边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并且要加强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做到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常态化, 不断完善部门、企业预案, 增强可操作性。

加强劳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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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霉菌属于微生物指标,可反映食品被污染的程度,食用霉变的食物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轻则腹泻,重则引起呼吸道、过敏性等疾病。造成该指标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艺控制不严,加工过程中温度、空气因子、水分等参数控制不到位,包装密封性不好,人员卫生、生产环境、包装间空气中含微生物因子,商品运输、贮存的环境条件达不到要求等。

2.菌落总数属于指示菌,虽不具有致病性,但反映该食品生产经营卫生状况不佳。

3.不同品种的油料其脂肪酸组成在不同的碳链上的比例分配是不同的。因此,可通过脂肪酸碳链组成上的配比,与产品标准中的各碳链脂肪酸含量比较,来鉴定油品中是否掺杂其他的油脂。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油时,应尽量避免购买散装油。家中不宜贮存过多的食用油,尽量选择小包装食用植物油。食用油最好用深色玻璃瓶或铁听密封保存,存放在阴凉干燥处,避免高温和潮湿,这样能相对延长食用油的保质期。

4.水分是影响食品质量的重要因素,控制水分是保障食品不易变质的手段之一。

5.氟苯尼考(氟甲砜霉素)是兽医专用氯霉素类的广谱抗菌药,药物通过饲料添加或在家禽疾病治疗中使用,残留积累在家禽体内,进而传递至蛋品中。

6.毒死蜱和氟虫腈均为杀虫剂,虽可用于蔬菜,但必须控制使用剂量和安全间隔期。

7.总汞为重金属,主要来自污染的环境。

8. 倍硫磷为杀虫剂,吡唑醚菌酯为新型广谱杀菌剂,虽可用于水果,但必须控制使用剂量和安全间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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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3-18 22:52:01 |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区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及租赁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范围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及其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电工、安装工、维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应按照《宁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08]115号)执行。

第七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库和人员信息库。各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均实行网上申报(网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查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安装单位与安装(拆卸)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等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资格进行确认,凡取得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资格确认证书的单位,方可开展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

第十四条 外地进宁安装(拆卸)单位在我区开展作业前,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安装单位委托书;

(二)依法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三)在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服务的生产厂家,除满足上述条件,尚应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安装(拆卸)服务仅限于本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实行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凡未在本单位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代表本单位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

第十六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环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艺、设备状况以及辅助吊装机械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实施前,应由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参加作业人员进行方案讲解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编制的安装(拆卸)工程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以及部件重量参数;

(三)辅助吊装设备型号及其主要性能参数;

(四)劳动防护用品淸单;作业及检测工具淸单;

(五)安装(拆卸)人员岗位职责及其证件登记台帐;

(六)安装(拆卸)工艺说明;

(七)对作业过程及其环境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九)塔机位置示意图。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应向安装(拆卸)单位提供设备安装位置的地质勘探报告、混凝土基础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记录。对未能提供以上资料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作业。

第十八条 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作业范围不应超出施工围墙外围,严禁在围墙外进行吊装作业。对临街、紧靠居民小区、人员密集区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选址方案须经严格审查,建立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专家论证并上报项目总监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单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附着加装、顶升加节等工作应委托同一家安装(拆卸)单位来独立完成,安装(拆卸)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时,应服从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开展进场查验活动,并填写进场设备查验单;顶升加节作业前,应组织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安全状况检查表。严禁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设备进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

第二十一条 安装(拆卸)单位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活动前,应持下列资料于安装前3曰内向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告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告知申请实行网上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对顶升加节作业申请实行网上备案。提供的资料有:

(一)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申请书;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拆卸)工程或顶升加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进场验收单;

(七)塔吊顶升加节检查记录表;

(八)附着安装方案及设计计算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包括外协吊装起重机械);

(十)辅助起重吊装机械性能检验资料;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装(拆卸)作业申请提供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十二)项资料;

顶升加节作业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十二)项资料。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申请以工程项目集中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对施工现场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现场安全监督和技术巡查。凡未到现场进行监督和巡查的,一律不得开展安装(拆卸)、顶升加节等作业活动。安装(拆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统一工作制服,并挂安装单位上岗资格胸牌。

第二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作业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召开安全交底会议,明确安装过程中安全防护的要点和部位,并在作业区域范围设立警戒,委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调试,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 产权单位联合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设备,安装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技术管理档案,技术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经审批的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安装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向使用(承租)单位移交使用的资料。

第四章 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立设备管理机构。工程项目部每10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或80台高处作业吊篮应至少配备1名建筑起重机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说明书及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对基础进行施工,使用的地脚螺栓和附着装置应符合说明书或规范要求。当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时,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并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分别开展季检、月检和半月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并将隐患排查情况于每月15日、30日前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立即停用建筑起重机械,并及时组织消除隐患。鼓励委托专业的维修保养中介机构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只有一个施工单位,存在上述现象时,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制定多塔作业的防碰撞安全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第三十条 我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报告周期为12个月,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或超过检验周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当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应委托法定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

(一)经大修改造的;

(二)附着加装完毕不需要再顶升加节时;

(三)发生较大机械事故的或已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遇极端天气(如大风 暴雨 大雪)或5级以上地震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五)中途停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应监督检测检验机构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对建筑起重设备进行检测。对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取得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开具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督促相关单位限时整改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书面报告现场监理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3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资料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发放使用登记牌。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使用。上报的资料有: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报告;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操作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检査 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验收单。

高处作业吊篮办理使用登记时以工程项目集中申请办理,办理时只需提供第(一)、(二)、(三)、(四)、(六)项资料。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牌、操作人员证件、安全操作规程牌以及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触电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和限载限人数标志一并悬挂在建筑起重机械显著位置上,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应对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监督操作人员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交接班记录,及时纠正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章操作行为,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召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会议和安全操作教育会议。

第三十五条 凡在我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满足国家安全使用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使用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自由悬高设置严禁超过说明书规定且垂直度保证在2‰以内,说明书中未对悬高做明确规定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QTZ40(含QTZ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QTZ40-QTZ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QTZ80(含QTZ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二)塔式起重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QTZ40塔式起重机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40米;、QTZ50、QTZ63塔机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120米;、QTZ63(不含QTZ63)以上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

(三)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台塔式起重机配置2名司机,2名司索指挥;

2、每台施工电梯配备4名司机(每个梯笼按2名配备);

3、每台物料提升机配备1名操作人员;

(四)当遇特殊安装位置原厂家附着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加装的附着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委托具备钢结构制作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工制作;

2、编制设计计算书,经验算满足使用要求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认可;

3、安装完毕后组织验收;

4、实行月检制度,并做好记录。

(五)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过程的管理要求:

1、载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载荷;

2、人员和物料应分开运送;

3、每次运送人员不得超过9名(含司机在内);

4、防坠落安全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每隔1年应校核一次,正常工作期间每隔3个月应做一次防坠落试验。

5、每台高处作业吊篮上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组织对安装在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加装安全监控设备。加装的安全监控设备应符合宁夏建设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协会的要求,并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进行调试,确保作业期间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网络的畅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加装安全监控设备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一)属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无效的;

(五)金属结构锈蚀超标、焊缝开裂、发生过重大机械事故经维修后不能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的;

(六)达到建筑起重机械评估年限,不做整机性能检验和评诂的;

(七)未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下列设备属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禁止的设备:

(一)QT60/80塔式起重机(70-80年代生产);

(二)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三)QTG20、QTG25、QTG30、QTZ315型塔式起重机;

(四)不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要求的物料提升机;

凡存在上述情况已产权备案登记的设备,应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应委托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来承担。凡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应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展检测检验活动过程中,应接受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单位或机构登记备案周期为3年,在登记备案期满前1个月申请复核。未登记备案的单位或机构不得在我区建筑市场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外地进宁的检测检验机构须在宁夏办理分支机构后方可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 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委托的检验检测任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其进行检验检测,因其他原因不能安排的,要及时告知委托单位重新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设备,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及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和检测检验合格标志,检测检验合格标志应载明检测日期、检验有效期、合格编号、检验员等信息,并将检测检验合格标志悬挂到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上。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组织对进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情况进行查验;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设备产权备案证明和技术管理档案等资料;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

(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对施工现场安装条件、基础施工资料进行检查;

(六)对安装(拆卸)、顶升加节过程实行旁站监理,监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七)对安装过程中安全技术巡检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检测检验过程实行旁站监理;

(九)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

(十)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及其相关安全技术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查职责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建筑起重机械相关手续的办理进行审核;

(十一)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情况,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检查设备安全生产隐患,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筑起重机械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不齐全、无效或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产权单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第七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四十六条 凡在我区销售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生产厂家信息将被录入到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3年组织一次对生产厂家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情况评价,评价结果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十七条 凡在我区专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数量满足以下条件:

地级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不少于30台或高处作业吊篮不少于320台套;

县级市及各县: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不少于20台或高处作业吊篮不少于160台套;

(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

(五)每10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或每80台高处作业吊篮至少配备一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

(六)配备必备的检验检测设备,如经纬仪、水准仪、电流检测表、电压检测表、接地电阻检测表等;

(七)对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逐台建立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

1、建筑起重机械随机资料 购货合同及发票;

2、注册备案证明;

3、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4、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6、重大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7、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8、累计运转记录。

对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只需按照第(五)、(六)、(七)、款规定审核;外地进宁的专业租赁单位,须在宁夏办理分支机构且满足上述条件。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符合租赁条件的单位进行确认,凡取得确认证书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方可在全区范围内租赁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业租赁单位开展评价活动,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遵纪守法经营情况;

(四)合同和安全协议履行情况;

(五)顾客满意度情况;

(六)设备档案建立情况;

(七)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五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使用或安装前,专业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应持下列资料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

(一)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的有效凭证。

高处作业吊篮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时,只需提供第(一)、(三)、(五)项资料。进口设备须提供商检证。

第五十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自收到专业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提交的产权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产权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给予备案登记,并按照附件一的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设备备案机关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的档案和台帐。

第五十二条 凡已在当地注册产权备案登记的设备的外省进宁单位,应持原产权备案登记证明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省设备产权备案入库手续,外省进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我区使用过程中,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册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上交到设备备案机关,将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移交新产权单位,新产权单位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予以注销,不再使用。

第五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或使用前,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十五条 租赁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必须投入足额资金用于保障所出租和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设施齐全,并组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设备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组织消除,并于 每月30日前将隐患检查记录和整改记录上传至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

第五十六条 当建筑起重机械超过以下出厂使用年限,租赁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施工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评估的,设备备案机关将按规定对其产权备案登记进行注销。

(一)出厂5年以上的物料提升机;

(二)出厂8年以上的施工升降机;

(三)出厂10年以上的630kNm以下塔式起重机;出厂15年以上的630kNm~1250kNm塔式起重机;出厂20年以上的1250kNm以上塔式起重机。

第五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 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凡报废的设备应肢解处置,不得继续使用或整机转让。

一 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 安全性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五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定使用年限的且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公布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列文件相关内容自行废止。

(一)《宁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8〕99号)

(二)《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吊篮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宁建(建)发〔2012〕82号)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宁建(安)字〔2012〕3号)自行废止。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以上位法为准。

新疆文化厅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篇5

第二条文化厅系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文化厅系统安全监督检查采取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必要时要协调安监、公安、消防、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给予配合。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次检查都要成立专门工作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大规模的集中检查由文化厅领导带队,抽调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条 根据文化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季节特点,安全监督检查要坚持有所侧重、突出重点的原则,实地检查要侧重查看单位消(安)防监控值班、消防设施运行、消防通道畅通、经营场所守法经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文化活动期间,各级文化单位要部署安排安全监督检查行动。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处室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对自治区级文化单位和社会文化市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文化安全。

第七条 集中监督检查工作组要指定专人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报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 集中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问题,检查工作组应立即要求被检单位予以整改;重大安全问题应如实向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发整改任务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涉及全区社会文化市场安全的工作,由文化厅文化市场处和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配合监督检查;涉级全区社会文化活动安全的工作,由文化厅社会文化处、艺术处和大型文化活动服务中心负责把关,并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涉外文化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文化厅人事教育处、外联处负责把关。

第十条 有关处室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该通报批评的要通报批评,该关停的要关停,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叫停的要立即叫停,确保我区文化安全。

链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篇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 〇 一 一 年 三 月

为发挥技术监督在电力生产中的基础管理作用,保障全区发供用电设备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和《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自治区电力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是指在电力建设、生产、传输和使用过程中,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规程标准为依据,利用科学的方法、准确的计量、先进的管理为手段,对电力设备及其系统的健康水平及与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检查、试验及评价,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二、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是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的一项强制性工作。技术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程、标准和规定,对电力建设和生产运行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所有新疆电网并网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和电网调度,施工、设计单位等,都必须接受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

三、电力行业技术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家、行业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条例、规定和制度,加强对发电、供电、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质量监督、运行监测。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坚持“监督隐患、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方针,提高技术监督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为健全我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组织体系,促进电力技术监督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由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度条例,并研究决策技术监督工作重大事项。

五、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信委电

力处)具体负责技术监督归口管理和日常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有关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的办法、规定和措施,协调解决电力技术监督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在自治区经信委、电力行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和上一级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同时要根据各专业技术监督的具体要求,接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生产等政府部门的领导和行政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依据国家、行业、自治区有关电力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条例规定,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开展电力行业技术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的技术服务。

2、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技术监督体系,完善技术监督必要的检测和试验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掌握电力技术发展新动态,参与电力系统共性和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电力系统内主要受监设备的技术状况,研究和解决电力生产运行中带有普遍性、重大和关键技术问题。协助和指导各企业研究解决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推广先进的测试手段、实用方法和新技术应用。

3、参与自治区重要电力工程的建设及技术改造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全过程技术监督。参与主要设备的调研、试验、监测、评定和验收工作。

4、参加重大设备事故调查分析、试验、鉴定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对电力行业技术纠纷提出分析意见。

5、承担对企业技术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编发《新疆电力技术监督》季刊,通报技术监督信息;协助召开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6、不定期组织专业交流会、规程标准宣贯会和技术监督岗位培训班等。

七、所有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等都要根据国家、行业和自治区的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的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行业有关技术监督政策、规程、标准、规

范、条例、制度等,制定本单位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2、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将技术监督的工作和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确保技术监督工作规范、可靠、有效运作。

3、建立和完善技术监督检测手段,开展技术监督日常工作,完成技术监督各项指标,并达到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

4、负责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大型用电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检查验收,对设备安装、调试、试生产、运行、检修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材料,对安装、检修、技改中不符合技术监督规定的有否决权。

5、参与电力生产过程中重大事故分析,查明原因;参与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

6、建立和健全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努力实现档案规范化管理。

八、技术监督主要工作范围

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从工程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设备采购招标、制造、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等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加强大型设备监造、技改、检修过程的技术监督,尤其是基建交接验收过程的技术监督。

九、技术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1、火电厂(13项)

绝缘、电测、化学、金属、热工、继电保护、电能质量(无功)、环境保护、节能、轮机、灰坝、调度自动化及通信和信息技术监督。

2、水电厂(11项)

绝缘、电测、化学、金属、热工、继电保护、电能质量(无功)、轮机、水工、调度自动化及通信和信息技术监督。

3、风电厂(8项)

绝缘、电测、化学、金属、继电保护、电能质量(无功)、调度自动化

及通信和信息技术监督。

4、电网经营企业(10项)

绝缘、电测、化学、继电保护、电能质量(无功)、环境保护、线损、金属、调度自动化及通信和信息技术监督。

5、县级供电企业(8项)

绝缘、电测、化学、继电保护、电能质量(无功)、线损、调度自动化及通信和信息技术监督。

6、电网调度(5项)

继电保护、电能质量(无功)、线损、调度自动化及通信和信息技术监督。

7、送变电工程(7项)

绝缘、电测、化学、金属、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及通信和信息技术监督。

8、电力建设(7项)

绝缘、电测、化学、金属、热工、继电保护和信息技术监督。

9、电力设计(11项)

绝缘、电测、化学、金属、热工、继电保护、电能质量(无功)、环境保护、节能、调度自动化及通信和信息技术监督。

10、重要电力用户(6项)

绝缘、电测、化学、继电保护、电能质量及无功和通信技术监督。

十、技术监督检查制度

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定期对各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采用现场提交整改通知单,由被检查企业确认。被检查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对涉及系统安全的重大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实行闭环管理。

十一、技术监督季报制度

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将技术监督项目、指标完成、重要问题和重大缺陷等情况,以季度按规定格式如实向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报告,重要问题应进行专题报告。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每季度向自治区经贸委提供技术监督情况报告,每季度向企业及上级主管单位提供技术监督情况通报。

十二、技术监督验收制度

对专项技术监督实行报告签字验收制度。对发供电单位在建设、改造和生产过程中的专项技术监督,按照管理权限,由负责技术监督的部门对专项监督提出技术监督报告,由单位负责人验收签字。

十三、技术监督会议制度

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自治区经信委组织,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承办。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技术监督工作精神,颁布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制度、规范和办法等,总结表彰,交流经验,部署技术监督重点工作,研究解决技术监督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监测手段。

各企业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技术监督工作精神,总结表彰,交流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安排部署技术监督工作和工作计划。

十四、技术监督的考核和奖惩

1、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每年对各企业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其检查考核结果报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由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对各单位技术监督工作考评结果。对在技术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专业、部门和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资金从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收取的技术监督收费中支付。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2、凡由于监督不力或自行减少监督项目、降低监督指标、超期检测、延长试验周期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发生事故的,在电力技术监督百分制考核中扣总分10-15分,并对单位、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当事者的管理和安全责任。

3、对拒绝接受新疆技术监督中心监督或拒绝接受整改、整改不合格、继续运行有可能对电力生产产生危害的;对技术监督管理松散技术监督工作不当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或严重影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的,对采用国家限令淘汰的和不合格的设备,采用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工艺设计的,由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提出建议,经自治区经贸委审查批准后,可采取暂停并网、不予验收并网、解除并网和给予经济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同时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及一定的经济处罚。

十五、所有电力企业(含独立发电厂、企业自备电厂)和电力用户必须接受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装机总容量在12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燃煤、燃气、燃油机组)、5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和风力发电厂、110kV及以上电网送变电设备和用户电气设备属于由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强制技术监督的单位,都必须与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签订技术监督合同。

各地市级电网经营企业在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监督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本办法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上述规定规模以下发电、供电和电力用户的技术监督工作,并接受新疆电力行业技术监督中心的抽查和考核。

十六、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实行有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的技术监督收费范围和内容,按照本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为保证新疆电力技术监督中心的正常运转,收费按季支付,年终结算,当企业在次年首月末不能如期支付技术监督费时,可采取从电费中采取互抵的方式划拨。

技术监督收费只能用于技术监督的成本支出和发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其使用的监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十七、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

十八、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新疆电力行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新疆电力行业绝缘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新疆电力行业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3、新疆电力行业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4、新疆电力行业金属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5、新疆电力行业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6、新疆电力行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7、新疆电力行业电能质量(无功)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8、新疆电力行业节能(线损)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9、新疆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0、新疆电力行业轮机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1、新疆电力行业水工灰坝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2、新疆电力行业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安全监督 篇7

安全管理是石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关系着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和企业的整体形象, 是企业振兴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石油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安全管理在油田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原材料和产品大多数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有导致严重伤亡、中毒的危险, 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危害大, 后果严重, 石油生产具有连续化、自动化的特点, 如有一处失控或出现问题, 就会引起连锁事故。石油生产设备大型化、立体化、集团化。管道纵横贯通, 一旦发生火灾, 扑救难度大。火源、电源、热源交织使用作为动力能源, 这些动力能源如果因设备缺陷、设备不当、管理不善等情况, 便可直接成为火灾爆炸事故的引发源。油井分布范围广, 并且区域偏远, 这给采油作业和管理带来极大的困难。如果安全管理稍有差池, 发生安全事故后治理的难度比较大, 造成的损失也将难以估量。油井开采作业深处地下, 并且作业人员对井下复杂的状况不能做出及时地判断。发生事故后很难处理, 因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几年来, 石油开发企业各类生产事故有上升趋势, 这说明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不足的地方。例如, 在生产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三违”现象;设备设施老化带来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等。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思想认识上不到位。早在50年代, 国家领导人就提出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现在仍有相当一部分职能部门和干部职工理解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的领导和安全部门管安全, 安全工作与己关系不大。至于其它部门和人员只是协助而已。诸如特种设备的检测、安装、审验和人员的操作等管理, 均认为是安全部门的事;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 在整改时, 无论大小和类别, 均认为由安全部门来负责, 这使安全部门成了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角色, 失去了监管的职责。更有甚者, 个别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在接受安全检查时, 当问及安全情况时, 回答是:这些事是安全员负责的, 我不清楚。这些同志没有理解管什么事就必须管这件事的安全的精神。这样, “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原则在执行中变成了“工作由我主管, 安全由你负责”。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特点

部分石油开发企业根据国家、上级的要求设定安全管理目标, 逐年进行管理目标的递进, 逐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彼得·德鲁克管理学大师在1954年, 首次提出了“目标管理”的概念。即组织成员实现“自我控制”, 对工作目标的确定进行参与, 使管理从压制性改变为自我控制, 使员工受到激励, 工作目标得以完成。[1]

安全目标管理, 是指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以至每个职工, 从上到下到围绕企业安全生产总目标, 层层展开各自的目标, 确定行动方针, 安排安全工作进度, 制定实施有效组织措施, 并对安全成果严格考核的一种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是安全目标管理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和方向, 是激励企业全体员工积极性的精神支柱。它由总目标、分目标和子目标构成网络, 自上而下, 层层分解, 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并层层提出实现各自目标的保证措施。通过组织、技术、激励及控制等手段, 落实保证措施, 完成各层次目标, 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进而保证安全总目标的实现。[2]

安全目标管理实施中的要点:要赋予安全部门一定的职权, 能保证对各职能部门实施安全目标监督检查功能和作用。要求各职能部门对自身安全工作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自觉地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密切配合与协调。要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制,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原则以保证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动员人人参与管理;要有每个人的责任目标, 一级抓一级, 层层落实, 共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施。

在实施中还要加强正面引导, 健全完善HSE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 鼓励基层探索实施HSE激励、HSE积分考核等制度, 规范员工HSE行为。严格量化考核, 细化HSE考核量化指标, 对于出现重复性事故或“低老坏”问题的, 加大考核惩戒力度;将HSE考核与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安全总监和科长业绩考核挂钩, 提高考核实效。严肃责任追究, 参照事故问责办法, 制定完善相关问责制度,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个人进行绩效考核、处分问责建立合理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把监督检查考核结果与安全评比等结合起来, 形成奖优罚劣, 争优创先的良好工作氛围。

在实施中, 信息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对所取得的绩效进行适时的自我评价以及对所设定的目标进行动态调整, 都必须基于有效的信息反馈。因此, 每个参与者都应该获得他们为考核自己的绩效所需的信息。而且, 信息不仅要传递给他的上级, 还要传递给有关参与者本人。目标管理的信息反馈主要表现在目标的制定和依据目标与实际绩效进行评价这两个方面。此外, 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对目标管理的影响也必须考虑, 这要求对目标要进行动态调整, 以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为了取得管理绩效, 必须为每一个参与者提供有效的考核和评价信息。

三、安全监督问题的提出

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强调的是各层级根据年度目标进行的自我管理。但是在实践中发现, 如果不在过程中进行监督, 就会得到一种不期望的结果, 在过程中更多的是进行业务的指导和进程的控制, 如果不能分阶段的进行监控和纠偏, 很难实现总目标的实现。

传统的监督体系是层级管理, 一级管理一级, 对业务进行指导和指引, 保证安全管理的上下一致性, 使得集体的管理水平得到共同提升, 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服务与监督合二为一, 安全管理部门既承担着很大部分的服务职能, 又要实施监督。自己监管自己, 难免出现监管不力的现象。二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于同一体系内, 有明确的利害关系, 不能有效发挥监督的作用;三是依赖文件监督, 公文旅行, 逐级下发文件, 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 执行起来却流于形式。

上级对下级工作的进展一般实行安全检查的形式进行。安全检查就是查事故隐患, 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检查的结果或者是安全的, 或者是不安全的, 不能说隐患相对较少的, 整体工作就是好的, 就相当安全了。因为只要有一个隐患酿成事故, 造成的后果不是设备毁坏, 就是人员伤亡, 或者两者兼有。目前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 虽然种类较多, 但效果却并不理想。究其原因, 一方面是检查者虽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检查, 也查出了存在的隐患, 但被检查者对查出的问题敷衍塞责, 不认真整改, 导致事故重复发生;另一方面是个别被检查者善作表面文章, 结果是金玉其外, 败絮其中, 使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 造成了事故发生的必然性。更重要的是, 一些被检查者没有正确地理解安全检查的实质与内涵, 只是想通过某次安全检查来达到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好的座次排名, 从而忽略了日常的安全管理。在安全检查前突击自查自改, 在部分干部职工中形成了抓安全就是抓检查, 重视检查就是重视安全的错误观念。结果造成了部分安全检查的形式主义。使得安全管理目标不能真正的得到实现, 尤其是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

四、异体监督的应用

在安全监督的层级管理不能满足监督的需要, 引进了异体监督的模式。HSE异体监督模式是目前国际石油勘探开发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安全监管模式, 即安全监督员实行职业化, 并由上级机关派出, 代表上级安全部门对施工作业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根据这一概念, 异体监督有四层含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于两个不同的组织机构内, 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没有利益关系;被监督者应该履行在某一领域的应尽义务;监督是一项活动的过程, 而不是某一时期或某一终点的检查。HSE异体监督模式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监督原则。近年来, 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的部分企业引入这一科学的监管模式用于HSE管理,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01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将安全监督从安全管理中独立出来, 在现有安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 分类型、分步骤完善安全监督机制。实施安全监督、安全管理两条线。自上而下实施异体监督, 关键环节管理实施作业安全许可制度, 逐步完善安全约束机制, 使安全管理真正工作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3]

例如胜利采油厂安全环保监督站组建于2004年4月, 是油田首批实行安全管理与分离的试点单位。监督站直接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对采油厂生产作业场所、工程施工作业项目等实施异体监督。监督站运行采取“监督、评价、指导、服务”一体化模式。监督站与被监督单位在工作上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采取“专业监督”与“巡回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方式。编制《安全环保监督检查运行大表》,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各项监督检查。构建安全信息沟通渠道:一是把各级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反馈给主管业务科室, 由业务科室组织本系统举一反三落实整改;二是反馈给三、四级单位, 按照制度标准和业务科室的要求, 严查细找, 不留死角;三是反馈给承包领导和承包科室, 督促指导落实实施方案, 消除事故隐患, 从而形成全员、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把存在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实施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4]

五、异体监督与层级监督的比较

异体监督虽然克服了传统的层级监督的自我监督的模式, 但也存在的先天的不足, 石油开发点多面广, 生产活动复杂, 不可能对所有工作进行监督, 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管、安全教育、安全文化的建设仍然不能离开基层的安全管理人员, 需要将层级管理和异体监督结合起来进行实施。基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仍然由基层管理人员进行, 针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进行自我管理, 异体监督注重于对安全目标的全局性的把握, 更注重于对目标实现的纠偏, 对安全管理目标的一种考核提供依据, 而不是完全根据基层管理人员的自我评价来进行考核。

安全监督是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一种管理工具, 不能代替目标管理, 是对目标实现的进程进行监督和结果认定。

参考文献

[1]彼得·德鲁克.管理的实践[M],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2]薛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J]西部探矿工程, 2011年第7期.

[3]邹碧海钻井安全监督目标管理模式探索[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9年第18期.

链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篇8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爱卫会:

现将《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爱卫会„2011‟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桂爱卫会„2007‟21号

自治区爱卫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镇标准(试行)》和《广西壮族

自治区卫生镇考核鉴定和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爱卫会:

为了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07—2011年)》(桂政办发[2007]15号)精神,自治区爱卫会根据国家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组织有关专家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刘新文副主席、庞栋春副秘书长 抄送:自治区爱卫会委员、委员单位,自治区文明办,有关新

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

(试行)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主要领导重视,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创建卫生镇活动,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2、爱卫会组织健全,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3、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镇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创建工作有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4、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镇卫生状况满意率≥80%。

二、健康教育

1、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或板报,定期更换内容,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健康生活方式。

2、中、小学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

3、卫生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70%。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5、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镇区内无烟草广告。

三、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制定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环境卫生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中相应的级别标准。

2、镇区道路硬化、平整完好,下水道无堵塞现象,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乱丢垃圾、车辆乱停乱放、施工乱象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

3、清扫保洁制度落实。乡镇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理,垃圾收运逐步容器化、机械化,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4、废物箱、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和收运等公共卫生设施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设置,清洁卫生,管理规范。

5、商贸市场管理规范,卫生设施完善,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7、镇区绿化覆盖率≥15%,绿地率≥1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5平方米。

8、镇区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9、镇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有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近两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由于污染污染事故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

2、集中式饮用水源的水质达标率≥95%,其他环境质量指标达到区域规划或有关标准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达标率是指镇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达标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达标指:水源水为地表水的水质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水源水为地下水的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3、镇区内重点工业污染源无污染物超标排放。

4、医疗污水和废弃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公共用品按规定进行消毒,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平均合格率≥80%

3、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旅店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一周一换。

4、自来水普及率≥80%,近两年未发生因饮水污染导致的疫情。

5、集中式供水单位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有健全的管理、消毒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培训上岗,“五病”患者及时调离。

六、食品卫生

1、镇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

2、制定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有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3、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场所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5、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6、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7、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包括误服和投毒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艾滋病、结核病、乙脑、伤寒副伤寒控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重大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2、卫生院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首诊负责制,门诊日志记录齐全;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

3、卫生院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符合有关规定。

4、计划免疫工作落实,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85%。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三项不超过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卫生

1、社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卫生状况良好,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

3、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

4、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

5、社区、居委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考核鉴定

和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一、申报

申报镇必须是市级卫生镇命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自治区卫生镇。申报不包括县政府所在镇。已达到建制镇条件的少数民族乡和仍行使镇政府行政职能的街道办事处可纳入自治区卫生镇创建范围。

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考核的办法进行。

创建卫生镇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试行)》积极开展工作,自查合格后由县(区)爱卫会向所在市爱卫会提出书面申请,市爱卫会考核后向自治区爱卫会推荐。

二、考核

各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镇进行调研、考核。调研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解镇的基本条件、达到标准的情况和日常卫生管理现状,并帮助申报镇改进、提高工作质量。

通过调研,具备考核条件的镇,由市爱卫会统一向自治区爱卫会提出现场考核鉴定的要求。自治区爱卫会对各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市爱卫会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工作,自治区爱卫会委派1名以上的专家参加评审组,其余从市爱卫会成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对经评审组考核鉴定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试行)》的镇,由市爱卫会公示14天,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单位,视具体情况推迟或取消命名。

三、命名

自治区爱卫会根据市爱卫会的推荐意见,评审组考核鉴定意见和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公示结果,对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准(试行)》的镇命名为“自治区卫生镇”。

申报、考核、推荐工作应实事求是,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四、管理

自治区卫生镇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在镇区醒目位置设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镇”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市爱卫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辖区内自治区卫生镇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1月底向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自治区卫生镇每3年复审1次,由各市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复审工作。自治区爱卫会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要求的镇予以重新确认,对达不到标准、工作滑坡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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