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格式

2024-05-27

购销合同格式(精选12篇)

购销合同格式 篇1

正文: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搞活流通,促进柑桔生产的发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品名、数量、交货时间、地点:

-------------------------------------------------------------------| 品名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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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品质规格:按 CH014-83 质量规格标准收购。乙方不得交次留好,丙级果不超过交售总量的 10%,不合格果不收。

第三条 价格:按交货之日双方议购价结算。

第四条 交货办法:在合同规定日期内,柑桔成熟后具体商定交货日期和日交量。

第五条 验收办法: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散果或成件果验收办法。在收购点过秤前抽样验收。

第六条 价款结付:需方按实收数量、等级在____日内(除扣回订金、扶持资金外)全部付清。延期按银行付息。

第七条 费用负担:交货前由供方自理。如收货地点的距离超过合同规定交货地点,其超里程运费,由需方负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双方的责任:供方应努力提高产量、质量,按采收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后,才能自行处理多余产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应在____月____日前提出协商修改合同。需方应负责找好销路,不得少收或不收,做好生产采收技术指导,按政策规定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和预购订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 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总值____%偿付另一方违约金,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____ 年

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购销合同格式 篇2

从法律上来说, 农村经纪人一般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原因在于, 在经纪活动中, 农村经纪人其角色主要是为农副产品购销供求双方提供签约的机会, 最后签约的是供求双方, 农村经纪人并不直接参加签约, 只是在其中起到沟通信息、撮合双方成交的中介作用。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农副产品购销的供求双方发生合同纠纷, 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由供求双方当事人承担, 农村经纪人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 农村经纪人如果作为法人或受托人从事农副产品购销的经纪活动, 并与客户签约的, 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农村经纪人对农副产品流通的促进作用

农村经纪人是伴随着我国农村商贸活动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 其产生顺应了商品流通规律的内在需求, 起到了提高交易效率, 节约交易成本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进入90年代, 随着我国农村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 为了解决我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生产规模小、品种杂、商品量少, 而且比较分散的弊端, 以及农户自身素质等问题, 农村经纪人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农村经纪人主要是通过提供经纪服务, 把分散、量少的商品集聚起来, 通过各种有效渠道, 方便快捷地输送到市场和消费者中去, 从而解决农产品销售困难等现实问题。

当前, 农村经济人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是促进了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避免了由于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滞后所造成的农业生产结构单一、产品品质低劣、农民应变能力差等方面的弊端。二是促进了农产品市场的开拓, 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是农村经纪人能为农产品的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 使农产品销售独立于农业生产之外成为专门的经营行为, 有利于提高农产品交易效率, 节约交易成本。

二、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纽带作用。

首先, 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该使用全国统一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文本即合同的规范化, 这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农经合同的杂乱无章和无效经济合同的大量产生, 为合同的纠纷消除隐患。

第二,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要求, 同时要注重实际履行原则。凡是国家要求收购的农副产品必须坚决完成, 特别是粮、油、棉等主要农副产品, 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依法完成订购任务, 不得擅自高价出售。

第三, 农民生产, 加工的农副产品种类多, 季节性很强, 其生产和销售极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 鲜活产品在运输、保管、包装上一定要深思熟虑, 要环环相扣, 严防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产生。例如。疏菜、瓜果上市, 鱼虾汛期到来, 如果货物成交而运输脱节, 就会货物积压腐烂变质, 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四, 农副产品存在着分散生产, 加工的特点, 产品的质量, 品种、成色, 规格上会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第一条款中应写明产品的标准。由当事人双主洽谈清楚。除主要农副产品的统一标准外, 其它产品应按地方习惯根据具体内容具体协商, 决不能马虎从事。

第五, 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其必备条款必须逐一表达清楚, 主要有:产品名称、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产品的品种, 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包装, 产品的价格, 交付提货的期限及地点, 交 (提) 货日期的计算, 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验收, 违约责任,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及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内容, 需要公证的, 还可以由主管部门或公证处作出公证。

第六, 注意考察合同的主体资格。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是法人之间, 法人与人体经营户, 或农村承包户之间就购销农副产品而搭成的协议。除合同内容合法外, 主体资格的确认也是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一环。确认的过程中要注意对方资格情况的调查。

最后, 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要注意买卖公平, 遵循合法, 自愿, 协商一致的总体原则, 从国家的大局出发, 在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农副产品交易。

参考文献

[1]林仁惠, 王蒲华, 黄跃东.现代农村经纪人[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 2005

[2]傅夏仙.农业中介组织的制度变迁与创新[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农民怎样签订购销合同 篇3

1.产品的名称必须明确,使用地区习惯名称时,双方要意见一致。

2.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要清楚准确,对有的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理损耗,超欠幅度和正负尾差等。

3.产品的种类、等级和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后方可交易。

4.产品的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5.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自主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6.交货期限和地点,要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换能力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易霉烂变质、易碎产品及鲜活产品,供需双方更要有明确的规定,可协商推迟或提前交货日期。

7.交(提)货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8.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凡送货和代货的,以发货时运输部门邮戳计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限。

9.要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10.要对产品验收的地点及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11.违约责任的规定要明确,以便发生违约时处理。

工业购销合同格式 篇4

签订地点:河北省平泉县杨树岭镇

买方:平泉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时间:

第一条 标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氧气每瓶单价10元(含17%增值税),氮气每瓶单价25元(含17%增值税),乙炔每瓶单价55元(含17%增值税)。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执行相应现行国家标准(氧气GB/T3863-1995、乙炔GB6819-20xx、氮气GB3864-)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体系认证要求。

第三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卖方在11:00前接到买方电话通知,下午16:00前送至 河北 省 xx 市平泉 县 杨树岭 镇 耿家沟 村平泉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地点;在11:00后接到买方电话通知,次日8:30前送至 河北 省 承德 市平泉 县 杨树岭 镇 耿家沟 村平泉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指定地点。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达到站(港)和费用负担

卖方使用运危险品的车辆运输;运输费用及装卸费由买方负担。

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由买方提供气体瓶;如需对气瓶进行修理时,卖方提前通知买方,经买方同意后进行修理,因买方原因造成的配件费、修理费等维修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六条 验收方法及验收标准

买方按第二条标准验收,且氧气、氮气每瓶气体压力不得低于12 Mpa,乙炔每瓶气体压力不得低于1.2Mpa,重量不能少于3kg。

第七条 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每月20日对账,以实际送货数量结算,卖方将17%增值税发票22日前送到买方,买方次月付清本合同总金额。付款方式:电汇。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量交货,每次向买方支付20xx元违约金,并承担对买方所造成的损失。货物在交付前的一切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如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运送货物,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买卖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一式七份,买方六份,卖方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以打印体为准,单方涂改无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业产品购销合同格式 篇5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品名规格、型号、牌号、商标产地或厂家

合计人民币(大写)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____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____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______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帐 号:____________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食品安全购销合同格式 篇6

供销合同

为明确食品供货商和经营者双方的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杜绝食品质量违法违章行为的发生,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合同。

一、食品供货商的责任

1、保证是合法的食品供货商,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复印件。

2、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且是保质期内的食品。

3、保证提供每批次供货食品的质量检验、检疫报告书和进货发票或其他有效票据。

4、若因供货商提供的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供货商应无条件包退包换,并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5、积极协助销售商处理食品质量方面的消费投诉或纠纷。

二、食品销售者的.责任

1、食品销售者要对购进的食品的质量严格把关,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措施。

2、食品销售者负责建立食品供货商档案,保管好供货商提交的各种证照复印件和供货凭证。

3、因食品保管以及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责任由销售者承担。

三、本合同书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从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书一式 份,双方各一份,向当地工商所备案一份。

供货商(章): 销售商(章):

签约代表(凭委托书): 签约代表(凭委托书):

负责人: 负责人:

电子格式合同的概述 篇7

关键词:电子格式合同,立法,规制,权利义务

一、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格式合同,在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均有不同的法律称谓,大部分国家(地区)在法律上将其称为合同,英国把它叫作标准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法国、日本、美国则又叫作附和合同或随意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我国的澳门以及葡萄牙则将它称为加入合同。国内学者通常习惯轮番使用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标准合同、一般条款抑或约宽、一般交易条件等名词来阐述格式合同。

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想要试图定义电子格式合同,首先要做的就是要分别明确电子合同和格式合同的概念。现阶段,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签订的合同,而格式条款又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不会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条款。据此可从格式合同中概括出以下三个特点:1、在合同形式上,我们可从格式合同的定义自然推导出其固有之意,即格式合同是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2、因格式合同仍为众多合同种类中的一种,故也应具备一般合同的特点,即双方当事人在理论上仍然为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然而在实践中却时常可见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通常表现为格式合同的订立方通常都是强势的一方,他们要么具有垄断地位、要么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格式合同的另一方,即格式合同的相对方通常则是居于服从地位的弱势方,他们对于格式合同提供方提出的格式条款根本没有或者欠缺实际磋商交涉的机会,只能笼统的接受或者拒绝;3、虽然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实践中通常都是不平等的,但这并不妨碍它仍然具备所有合同的本质属性,即仍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的结果,相对方仍然有权作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对格式条款予以承诺。

对于电子合同的概念,现在普遍认为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的形式,完全准确的反应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合同。它的实现过程相对有些复杂:先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将电子合同的文本内容以可读形式进行存储,从而使信息通过某一方的计算机进入内存,然后通过通讯网络转发至另一方的计算机内存巾口中。与一般可以直接阅读的传统纸本合同文件不同,电子合同信息只能显示在电脑屏幕上,我们只能通过将其打印在纸上或者在电脑屏幕上才能阅读。这一特点直接使得它的成立、变更与解除只能过计算机网络才能进行,此外它也不像传统纸本合同那样必须经过签字才能成立。

基于此,我们不妨将格式合同与电子合同概念结合,从而引出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电子格式合同就是指以电子形式订立的格式合同。那么电子形式又如何理解?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1999年制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ETC)规定“电子方式”是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这一规定将传统的电报、电传、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都囊括在内。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通过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将电子格式合同的概念概况如下:电子格式合同是指在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中,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形式为意思表示而订立的格式合同。

电子格式合同伴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而应运而生的,作为电子信息时代的产物,同时具备传统格式合同的共性特点与信息技术下的个性特点:

(一)电子格式合同是一种非对话性交易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买卖双方无需现实见面,在家就可以轻松快捷的进行交易。双方当事人只要利用互联网在计算机上就可以完成交易行为。

(二)电子格式合同通常表现为电子文本形式

如前所述,电子格式合同作为一种电子文本,它以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为基础,以电子网络为媒介,按照特定的协议传播,在到达目的地后,经过计算机整理生成可读文本,当事人只能通过电脑屏幕或打印在纸张上才能读取。所以它也不像传统纸本合同那样必须经过签字才能成立。

(三)电子格式合同极易变动

作为电子数据传播的基础,计算机程序的分解、转化很容易在传播的路径上被拦截、篡改与重新传播。而以磁性介质保存的电子数据又属于一种无形物,即使被改动、伪造也不会留下痕迹。所以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性存在很大风险,这一致命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它很难被作为证据使用。现阶段,我们主要采用电子认证的法律保证和电子签名的技术保证这两种手段来尽量保证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对于手书签名,人类几乎不可能保持每次书写都完全相同,而则通过严格的技术保证措施,却能够保证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密匙的惟一性。

二、目前电子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

电子格式合同在信息网络时代的产生发展中应运而生,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使用不断发展扩大,现已逐渐发展成为各国在商务合同中普遍采用的合同形式。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在实践中通常都表现为经营方事先拟订好所有条款,在向消费者展示后,消费者只能选择笼统接受或拒绝。

如在下载软件时,经营者通常在格式条款下设置如下一句话:“我已阅读并接受所有条款”;又如“经营方有权在单方面修改本合同条款,修改后的合同条款让对当事人有效。”由此不难发现,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都是较为强势的一方,他们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限制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自由,导致对方当事人一般只有两个选择:全部接受或者拒绝。因此不能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称为电子格式合同的通病。经营者是具有逐利性的,在实践中,为了追求最大化自身利益,经营者在事先拟定格式条款时往往会有意识地减轻自己责任,与此同时却增加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各式各样的免责条款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与此同时,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往往通过链接形式,且事先帮消费者默认选中,消费者稍不注意就会跳过。即使是细心的消费者通常也只有在第一次注册时才有机会阅读具体条款,因为后面的交易根本不会显示。

现阶段,我国的电子格式合同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经常制定诸多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却加重消费者责任甚至排除其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例如经营者在电子格式合同的条款中规定自己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或者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最多只能申请更换或者修理;又或者规定消费者在更换商品时自行承担来回邮费。

(二)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不会采用醒目的方法提醒消费者阅读条款或格外注意核心条款,甚至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瞒消费者。经常出现的手段有:故意使用晦涩难懂的词句表述不平等条款;将不公平条款隐藏其他庞大的格式条款中,又不加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将不平等格式条款放在第二页,并默认选择“我已阅读并接受所有条款”。这些行为均容易导致消费者不能准确了解格式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严重不对等。

(三)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往往要求消费者预先放弃很多权利。例如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在合同中预先规定消费者一旦接受,即视为放弃如下权利……。又如商家在网站上标明“本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些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四)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常常在合同中转移举证责任,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手段。例如:经营者在条款中将在法律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往往面临举证困难的窘境。又如经营者在合同中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消费者不得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只能与经营者以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即使约定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也常常单方决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庭。

(五)电子格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风险往往不够合理。具体表现为经营者在条款中规定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也一概由消费者承担等。

(六)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有权单方面修改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常常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在一定条件成就时自己有权单方面修改条款,且修改后的条款仍然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消费者一旦使用,不但要对过去电子格式合同上所有条款的接受,而且还要对接受修改后的条款。这使得消费者在交易中极易陷入不利地位。

(七)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通常不提供消费者以审查的权利。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理应给予消费者足够的时间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确定是否最终缔约。但在现实中很多经营者并没有在合同页面上以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更有甚者不将合同的阅读作为消费的必经环节,从而导致消费者丧失审查的权利。又如电子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在条款中规定消费者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但却在消费者付款后才告知其涉及商业秘密部分的具体内容。此时如果消费者拒绝接受,经营者应当退款,否则,应认为其未提供消费者以审查的权利。

虽然《合同法》早在1993年就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十几年过去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仍大都只是粗线条的,并未规定规范的电子合同的实际操作方法,所以知道目前为止,电子格式合同仍然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三、如何解决电子格式合同立法

从我国的立法形式上来看,我国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常常分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例如《合同法》规定得太过于简单化和抽象化,没有共通性的指导原则,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制体系网络;从立法内容上来看,法律对电子格式条款相关规定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指导意义不大。因此,根据电子格式合同对于当代的新兴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格式合同的法律,制定专门的格式合同法,并根据我国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优先适用格式合同法,这样电子格式合同的立法作为其中一类也可以得到优先适用;抑或者把格式合同法总结归纳出单独一个类型,加入传统的《合同法》当中,作为一个项,将电子格式合同立法在其中详细完整地列举出来。并且,在立法中应该进一步加大对弱视群体的保护的力度,在维护合同意思自治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提高弱势一方的权利,限制优势一方的权利。

笔者认为应当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电子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一)首先,必须明确电子格式合同的范围。电子格式合同的范围应该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喜欢在网上购物,不免会遇到各式各样的电子格式合同,面对这类合同,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立法者着重考虑。电子格式合同的规制范围应限于规制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合同。

(二)其次,规范电子格式合同的订立程序,并完善合同方应承担的义务。例如,在电子格式合同的订立中合同订立方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理审阅合同条款机会的注意义务,即注重解释免责条款的责任应由合同订立方承担,电子格式条款不限于免责条款,但导致不公平后果的通常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往往在争议当中会成为合同订立方的“保护伞”,对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因而加强电子格式合同订立方的注意义务,对免责条款应予以明确释明。

(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着重注意是适当加重电子格式合同订立一方的责任。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应当尽可能详细地补充和列举利用电子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具体法条加以约束。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理分担风险。但在现实过程中许多企业经营者常常会利用电子格式合同工来加重对方的责任,如淘宝厂商有“一经出货,概不负责”的条款。由于格式合同是订立方审慎权衡的结果,想必权衡考虑了自身的利益,所以,一旦出现损害对方利益的条款,应适当加重订立方的责任,以维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齐爱民,万暄,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4).

[2]王众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解与适用[M].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10).

格式合同的不平等根源 篇8

对于格式合同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期,西方各国在农业、手工业以及小规模工业等方面的交易就已经遵守“相因成习”的方式缔结,对于同一种类的合同,以及合同中不断重复的内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将其定型化,以便为将来使用。格式合同的最终确立并得以推广的原因并非单一而是市场综合因素促成。首先,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由蒸汽时代进入了电子时代、信息时代,商业、金融等行业从自由竞争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垄断组织的不断壮大最终导致契约自由这一神圣天平失去了平衡。当市场充斥着垄断的时候,自由只存在于垄断者之间,对于那些实际经济地位低于垄断者的市场主体来说,许多契约已经失去了自由缔结的基础,此时,优势方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制定一系列内容和格式固定的合同,以维护自己的最大权益。其次,日益增长的交易成本也是消费者迫不得已接受格式合同的重要原因。再次,当一个行业达到产业化经营的规模,通用的行业标准都已经得到执行的时候,格式合同就可以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众多原因造就了今天格式合同的普适性。

但是,与此同时,格式合同的弊端也是日趋明显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第一,在格式合同中,处于劣势的合同相对人的契约自由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二,免责条款。近几年最受争议的对象中,免责条款位列其中,追根究底就是格式合同的优势方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向对方的责任,且这种权益的对比已经严重失衡。然而,垄断并非格式合同的原罪,而是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以此为借口,掩盖自身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垄断只是将格式合同推离正当发展轨道的一股强有力的势力,甚至在大多数场合下可以认为:垄断+格式合同=不平等交易,但不能认为格式合同就是不平等的代名词。

二、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内容,强调契约拘束力的根源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或意愿,而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干涉。只有依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缔结的契约才具有合理性,才能对当事人产生强制力,才能被称之为“契约”。

的确,在契约自由原则面前,被抽象的合同当事人都被视为是平等的,处于理想的状态,但事实却与理论有极大的差距,尤其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差距也呈扩大的态势。归根结底还是身份地位的不平等造就了“垄断”的产生、 “自由”的变质,但这种不平等在可预见的将来都难以被杜绝,即意味着“绝对的平等”只能存在于理论当中,因此笔者认为,将格式合同在现实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归咎于身份地位的不平等,也就是对这个问题判了死刑,这无助于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但如果认为格式合同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就应该从这个时代入手,找到解决的途径,而笔者认为,真正造成格式合同在大行其道的同时“助纣为虐”的元凶是相关规范的滞后,下面将加以叙述。

三、规范的滞后

也许将格式合同的价值矛盾归因于现存规范的滞后会被认为不具有深刻性,但笔者觉得,如果认为垄断是格式合同被不当利用的原因,那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的规范处于滞后的状态,无法针对现状及时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当中的内在逻辑结构就是:契约自由促进经济的发展;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人创造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充分运用及经济的空前繁荣又催生了垄断,这是现今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作为受众的人类,除了被动的接受,唯一能做的就是想尽一切办法趋利避害,而制定规范则是现在被普遍采用的有效方法之一。

“法律从制定出来的那天开始就已经滞后”,但这种滞后必须维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该法将遭到挑战,甚至被遗弃。如前述,我国对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部部门法当中,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格式合同而制定的法律,这与格式合同的适用程度不成正比。格式条款是20世纪以来,合同领域出现的一个普遍现象,其对社会经济生活影响之广、程度之深是前所未有的,有学者将其视为对传统合同法的突破产生最大影响的因素之一,]也有学者将其视为过去100多年来,合同领域最重要的

发展之一。

四、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的“双赢”

诚然,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并非天敌,格式合同也蕴含着最低限度的契约自由。中国是一个官本位思想较浓厚的传统大国,所以,当国家成为合同的一方主体后,格式合同的“霸王”特性被发挥到极致。在上文提到的电视信号转换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鉴于国家这一唯一合法运营商的地位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电视这一客观事实,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在此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最终以契约自由的“牺牲”告终。可是,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格式合同制定方并不具备国家这种至高无上的垄断地位,这时契約自由与格式合同就具备了和谐发展的平台。

不久前,春秋航空设立了“黑名单”,拒绝为有过霸机行为的旅客订票,引发了人们热议。这就是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和谐并进的典型例子。庆幸的是航空业并没有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因此当春秋航空提出联合抵制“霸机”乘客时,并没有得到同行的支持,这次广大消费者能最终获胜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手里的“契约自由”。如果某一家航空公司选择与乘客为敌,乘客也同样会将此公司列入“黑名单”而转投别的航空公司,这时最终的受害者只会是不识时务的航空公司。一旦航空业结成联盟,国家就会运用行政干预以防垄断的形成。在互相牵制的情形下,格式合同照样被广泛运用,消费者也得以充分运用自己的“契约自由”,最终达到和谐发展的共同目标。

面对数量日益增长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的本来面目被逐渐淡忘。笔者认为,格式合同是契约自由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而绝不是一块绊脚石。格式合同是契约自由极度发展下的产物,人们为了将“契约自由”的精神发挥到极致,于是创造了格式合同,希望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会遇到的程序简化到最低的程度,也就是为“契约自由”营造了最理想的环境。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一方制定格式合同,由享有选择权的消费者自由抉择,这就是合同领域的和谐发展。为此,我们还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是市场手段。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能够将市场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部分问题消化于内部,包括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间日益激烈的碰撞。当乘客的霸机行为惹恼了航空公司,而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也同样激怒乘客的时候,契约自由战胜了格式合同。在全有或全无的选择余地下,乘客可以运用囊中的“钞票”做出抉择。只要格式合同制定方的优势地位达不到垄断的地步,只要竞争尚存在于该行业中,笔者相信,契约自由将引领格式合同迈向新的一页,创造双赢的局面。

其次是规章手段。这是众多管理者最驾轻就熟的手段,但正是由于这种熟练,往往容易引发疏忽大意或矫枉过正的情形,所以需要制定者给予足够的慎重。本文认为,在限制格式合同的运用过程中不能一概宣布条款无效,而需要仔细分析市场的规律及内在运作模式,进而提出合理的规范措施。因此,立法者必须紧贴市场脉搏,一方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契约自由,另一方面要在格式合同大行其道的今天,规范格式合同的使用细则,决不能仍停留在抽象的概括上。“实施细则”也许无法像“立法原则”那样拥有长久的生命力,但却是最能解决当下困境的良方。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英]A.G.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英]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95

{3}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材料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9

甲方:XX有限责任公司(买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有限责任公司(卖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大型型钢

品种——角钢

规格——∠30×30×3”,即边宽为30毫米、边厚为3毫米的等边角钢

质量——不得存在使用上有害的缺陷,如分层、结疤、裂缝等,角钢不得有显著的扭转。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1)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按部颁标准执行;(3)按企业标准执行;(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50吨

2.计量单位——吨

3.计量方法——每米重量=0.00785*(边宽+边宽-边厚)*边厚

4.价格——每吨4200元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

角钢成捆交货、其捆扎道次为10层、同捆长度50cm。角钢裸装交货,运输和储存均需注意防潮。产品的包装物,由供方负责供应。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XX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1)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S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公路运输

4.到货地点——XXXXX旁边

接货单位——XX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20xx年1月25日至20xx年1月30日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2)项执行:

(1)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本合同于20xx年12月28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月30日。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四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药品购销合同(总合同) 篇10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向甲方订购18000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的药品,药品由甲方分批供给乙方,并按乙方指定的时间地点供给。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结算货款,结算货款时间约定为2017年5月30日前结清。

(二)除非存在药品质量问题,否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甲方配送的在合同约定的数量、金额和时限范围内的药品。

(三)对乙方的订单应当及时响应,保证乙方所需药品配送到位。及时对采购单进行接受确认,发货确认及到款确认,药品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过,最长不起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第二条 有效期

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提供的药品均应为合理最长有效期内。第三条 伴随服务

甲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一)药品的现场托运或入库;

(二)提供药品分装用具;

(三)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它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四)在乙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五)其他甲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甲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如需收取费用,应在购销合同中注明。

第四条 药品质量

一、按合同交付的药品质量应符合药典标准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二、乙方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乙方的用药。

三、在使用中疑有质量问题、需要进行质量检验的药品,可要求甲方送交药品检验部门(或上级检验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四、药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根据药品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甲方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五、经法定机构确认为药品质量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其损失(包括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一律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方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可能拖延的事实、时间和原因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应忙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乙方确定的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二、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的处罚。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自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购销合同格式 篇11

1 格式条款与网络购物的概念界定

格式条款。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 当事人双方经过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 各国合同法多数以此确立合同的订立规则, 这一缔约程序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 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 契约自由因而成为合同法的价值所在。但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时候, 合同的相对人仅仅只是被动的接受格式条款提供人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内容, 对于合同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格式条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称谓有所不同。而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格式条款的称谓。

网络购物。指的是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信息检索, 了解商品具体情况, 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 厂商通过邮寄的方式发货, 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

2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运用障碍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和手段, 具有以下方面特点:虚拟性、直接性、全球性。但正是因为这些特点的存在, 导致了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运用障碍。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障碍分为如下几种:第一, 未曾以合理、适当的的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 (即消费者) 注意。在网络购物过程中, 格式条款的使用人或在在阐述合同内容故意用细小文字说明, 使人无法引起注意;在合同主页面中加入众多其他网页连接, 并且不对其连接进行说明, 使相对人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等。诸如此类的情况, 都使得相对人做出了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第二, 相对人对网络购物合同内容的审查权利被动丧失。网络购物合同提供方不能保证相对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充分地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人一般不会把合同内容作为购物流程的必要环节, 这样导致在可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 相对人再次丧失了对合同审查。第三, 利用电子合同的特点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人的责任和义务。格式条款使用人规定了限制相对人的权利, 尤其是履行抗辩权和要求赔偿的权利的条款, 则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如格式条款使用人, 仅就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商品有质量问题时仅能更换或者维修, 而不能退货退款。第四, 限制相对人采用救济手段, 转移法定的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不利转移给相对人, 尤其是原本应由格式条款使用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格式条款使用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不受影响甚至会在合同中规定, 排除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 要求相对人在遇到问题时只能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第五, 随时修改合同而不通知相对人。由于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和网络购物合同的无纸化, 使得合同内容的变化更加快速, 格式条款使用人在合同中规定, 其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或修正合同条款。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障碍产生的原因。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运用障碍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 经过总结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 立法不完善。我国对电子合同尤其是网络购物合同没有专门的立法, 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在当前的情况下来说, 我们对于新出现并且急剧扩张的网络购物合同仍旧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二, 行业自律性差。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团体, 不会从相对人的利益出发设计交易规则, 由于营利性的行业性质, 一般来说他们在拟定网络购物合同的时候, 首先考虑到的是己方的利益, 所以在网络购物合同中, 多见的是限制相对人权利, 加重其义务责任的条款。第三, 电子合同本身的不可协商性导致不公平条的产生。网络购物合同是一种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根本区别不仅在于通过因特网通信手段订立合同, 而且在于记载合同内容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在传统合同的签订中, 尚有可能格式条款提供人进行磋商, 修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在网络购物流程中, 相对人毫无协商余地

3 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运用障碍的解决方法

第一, 立法规制。在所有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的方法中, 立法规制被认为是最能发挥实效的。我国现有的合同法已经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指明了发展方向, 为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奠定了基础, 而网络购物是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 要推动网络购物模式的大力发展, 必将祛除现有法律弊端, 对其进行充分保护。在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有9条涉及采用以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通信手段形成的电子合同, 已经完成部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格式条款立法, 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相关法律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 立法要有针对性;其次, 转变部门立法现状, 建立专家学者参与机制;最后, 借鉴的其他国家立法并使其符合我国国情。第二, 司法规制。所谓格式条款司法规制, 是指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其法律效力做出肯定或者否定判断的控制方法。我国应从以下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规制:首先, 加强法院对争议条款的效力审查。。其次, 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对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公正理解。最后, 保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应当努力使司法机构从地方行政机构的共同利益体中脱离出来, 保证司法的独立和国家法制的统一。第三, 行政规制。行政规制既可以通过事前审查而将不公平的条款遏制于初始, 也可以通过检查而废止正在使用的不公平条款, 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方法。第四, 行业自律。为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共同利益、保障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对全体行业自律组织的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它是行业自律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业自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应当严格执行行业管理相关办法、合同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其次, 制定和认真执行行规行约。再次, 应当向客户提供优质、规范服务。最后, 行业自律也是维护本行业和企业的利益, 避免恶性竞争, 维护本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第五, 消费者保护组织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消费者协会做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法定社会团体组织, 承担着引导消费者树立安全防范的意识和依法监督使用安全的重要责任。社会舆论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公开性和无形的强制性等特点而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总之, 在实际操作中运用任何一种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或监督方式都有其优势和缺陷, 对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有效规制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的通力协作, 才能大力促进其运用与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论[M].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张新宝.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J].法学研究, 1998, (6) .

[3]杜军著.格式合同研究[M].群众出版社, 2001.

窗帘购销合同 篇12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订购窗帘产品成本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向乙方订购(产品名称):

1、,2、。合计金额: 元,(大写: 元整)具体数量面积详见清单。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由乙方提供样品颜色、型号、材质、经甲方认可签字为标准。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由乙方负责送货到位并安装调试完成。

四、包装、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乙方负责包装运输并承担费用。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式: 按工程安装数量以实计算)

六、安装、调试完成日期: 按甲方工期要求时间安装。

七、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期限: 安装调试完毕,由甲乙双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八、付款方式及期限: 待窗帘验收合格后货款三日内一次付清。

九、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约定的产品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交付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一旦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则由乙方负责出面解决,若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方赔偿。

十、甲方应依据采购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如甲方无合理原因而延期支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若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该窗帘由乙方免费保修贰年,终身负责维护,人为损坏需承担相应材料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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