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024-09-08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用8篇)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1

司马义·艾买提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22日 第八版)

伴随着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雄健步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过了50年的光辉历程。50年,在历史长河中不过是短暂的一瞬,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块辽阔而美丽的土地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放眼今日天山南北,经济发展突飞猛进,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族团结日益巩固,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到处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生机盎然的景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我国国情,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胡锦涛同志的重要论述,在新疆得到了充分的验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繁荣发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世界上多民族的国家,处理民族问题有不同的模式。中国共产党在经过积极探索之后,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确定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这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经济文化特点、民族关系、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正确选择。是我们党根据新疆的实际作出的正确决策,是新疆历史的崭新一页,也是维吾尔族发展史上的光辉篇章。从此,新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社会主义道路上阔步前进。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适应了民族地区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它通过实现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充分调动了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50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总值从的2200亿元,比1955倍,年均增长10.2%;人均日益壮大,地方财政收入由年均增长10.1%。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提高,粮、棉、肉产量大幅增加。经过50年的努力,已形成了结构比较合理、特色较为突出的现代工业体系。年,工业增加值745亿元,比原油产量、发电量都有大幅度增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也是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的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国家的真正统一,而且通过制度和法律规范了自治地方与整个国家的关系,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放眼世界,许多国家因民族问题而动荡不安,甚至分崩离析,而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却保持着稳定统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实行的是

5041.4倍,年均增长GDP达到1955年的1955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宣告成立,这1955年的7.9%,比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财政实力亿元增长到161.2倍,年均增长

12亿元增加到2004年1978年增长11.52004年的191.28亿元,200410.9%;原煤、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

年增长111991.73年增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毛主席是英明的,没搞什么民族自治共和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和发展了各民族的大团结,因为这一制度真正体现了各民族的平等,从而使各民族的团结有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年来,包括维吾尔、汉等在内的新疆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进步,显示出强大的凝聚力。虽然出现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灾难,出现过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等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幻,但新疆各族人民一心向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信念丝毫没有改变,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经受住了考验,始终保持了团结统一的局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来的50年,是新疆各民族大团结的50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作出了巨大贡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自身不断发展完善,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央历来十分重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载入建国时的《共同纲领》和以后历次宪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长期坚持,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内涵不断丰富,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并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三大形式。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地位。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进一步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优势不容削弱。这清楚地表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也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场一以贯之,始终不渝。我们一定要把这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加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更加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发展,更加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首要任务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一要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要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在新形势下得到充分展现。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的那样,要“把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

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新疆实际出发,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色的加快发展的新路子。新疆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不仅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石油资源量油资源量的30%)、天然气(天然气资源量为然气资源量的34%)、煤炭(煤炭预测储量源,而且有丰富的水土资源(农林牧可直接利用土地面积牧宜用土地面积的1/10以上)、光热资源,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只要坚持按经

2001

208.610.3万亿立方米,占我国陆上天2.19万亿吨,占我国的

40%)资亿亩,占全国农林年,各民族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共同为建设富年通过的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确立亿吨,占我国陆上石10济规律和市场规律办事,有效配置资源和生产要素,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进一步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就一定能加快发展。自治区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加快新疆发展,仅1978年至2004年,中央对新疆的固定资产投资就达3710亿元。这为新疆的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新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新疆作为资源大区,在未来的发展中,不仅要为国家提供越来越多的能源、农牧业产品,而且要依托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以成为我国重要的重化工工业基地和农牧业产品深加工基地。只有这样,新疆才能迈上发展的新台阶,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快新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民族全面进步的要求。自治区成立各项社会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以教育科技为例,自治区现有普通高等学校所,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年的9.3倍、12.2倍、果3800多项;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从总体上看,社会发展仍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加快发展。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优先发展教育、科技事业,是新疆未来发展的根本大计。这就要落实好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确定的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的政策,尤其要把“两免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办好寄宿制学校,办好内地新疆班,因地制宜搞好“双语”教学,通过多方面努力,提高全区教育水平。继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既要注意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又要根据时代的要求推陈出新,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培养民族艺术人才。还要支持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努力挖掘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从根本上讲,主要是靠新疆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同时还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的方针。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是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党和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的扶持、全国各地的支援是密不可分的。这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又确定了一系列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投入,在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对内对外开放等方面实行更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提出要重点帮助民族地区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的补偿政策,发达地区要进一步扩大支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力度和广度,并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支援途径和机制,等等。这些政策措施针对了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内的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了各族群众的实际利益。关键是要把这些政策措施切实落到实处,把政策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183所,普通中学31.2倍和2.7倍;

19651990年以来,共取得自治区重大科研成50年来各项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国50年来,教育、科技、文化等545128

所,小学所,分别是195

5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还要着眼于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使他们的生活更加殷实。要切实改善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着力解决关系各族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多办实事,多办好事,把体现各族群众利益的政策落到实处,使各族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成果。

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还需要不断加强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巩固和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定地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实现长治久安,为加快发展、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类人才培养

党和国家历来把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视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性因素,予以高度重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以来,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已达到初期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110倍。50少数民族干部,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新疆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为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巩固边防,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善于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受各族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至关重要。今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抓好,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既要根据新疆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不断扩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数量,又要着力提高其整体素质。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素质,着重帮助他们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增强带领各族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本领。要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真正把那些成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要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班子,要按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党校培训、挂职锻炼、双向交流等,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要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培养是为了使用。对少数民族干部要教育培养,还要信任使用。各民族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实践证明他们是完全可以信赖的。要让他们担当重任,为他们施展才华创造条件。当然,对少数民族干部必须严格要求,使他们健康成长。在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重视汉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重要作用。

工作在新疆的各民族干部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历史重任,不断提高自己,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政治坚定,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业务精通,就是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认真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具有驾驭市场经济,带领各族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新疆地处边疆,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封

34.852%,是解放 万人,占干部总数的年的实践证明,我们党在新疆培养的大批闭状态会影响人的思想观念,因而更需要勇于开拓、不断进取、作风扎实的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应努力做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带领各族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在新疆工作的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要相互学习,彼此尊重,密切协作,积极为自治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大力培养各级各类人才。50年来,新疆的人才队伍茁壮成长,全区国有企事业单位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8.7万人,是新疆和平解放初期的502倍。但也应该看到,和全国相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才资源还比较缺乏,培养人才的任务更为紧迫。因此,我们要树立培养人才优先的观念,把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摆在重要位置。这就要求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实施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工作机制,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要努力创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创业,为加快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

健全的法制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保证,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伴随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构成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从而有力地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来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自治法所赋予的权力,已经制定并通过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法规效力的决议和决定以及地方性行政法规。这些法规和决议、决定涉及到自治区的政权建设和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治安、宗教等各个方面,为维护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自治权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并为推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我们应当认真贯彻好这些法律法规。

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探索,要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新的形势下,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利,保障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提高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使这一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切实的遵循。要进一步搞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要结合实际,普遍而深入地组织学习,进行宣传。要把学习宪法同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习领会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地以这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各级政府作为执法的主体,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担负着重大的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带头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觉地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充分考虑到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要求,要认真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坚定地把这一法律贯彻落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这部法律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的义务,依法行使好自治权。各企事业单位也必须按照自治法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

当前,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个《规定》是在大量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有关地方、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充分考虑了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发展的实际,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的要求。《规定》的公布实施,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建立健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重大成果。我们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贯彻实施《规定》,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各民族繁荣进步。

二是加快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必须建立和健全配套的法规体系,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自治法,必须建立和健全同实施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使自治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要认真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搞好实施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这既需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自己的职责,尽快制定实施行政法规和规章,也需要自治区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直辖市,认真制定实施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还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抓紧进行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如在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诸多方面,都应制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还要考虑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各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为保证法律得到切实执行,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大要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抓住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和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关系各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情况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并努力提高监督的实效。对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问题,要督促有关机关限期纠正。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对所属部门的监督,使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个部门都得到认真遵循和执行。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监督,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个部门、各个地方得到切实贯彻执行。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2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法律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及其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以下内容:第一, 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区域自治。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 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共同居住于同一区域, 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条件。第三, 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通过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管理本地区、本民族内部事务。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有自己的创造, 有自己的特点。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周恩来同志曾指出:“这种民族区域自治, 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 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 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 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 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 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 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特点共有三个方面:第一, 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的要素, 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 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 而是二者的统一体。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 既有利于保证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第二, 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有机结合。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既能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既有利于发展民族关系, 又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各民族的发展进步。第三, 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发展, 既考虑民族自治与地位的历史状况, 又考虑其现实的状况及其发展的需要。

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斯大林指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了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当今中国除汉族之外现有55个少数民族, 各民族总称为“中华民族”。各民族的人口发展很不平衡, 55个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正是由于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数, 所以, 中国在习惯上把汉族以外的55个兄弟民族统称为“少数民族”。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 各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联邦制, 即以某一个或几个民族为主体建立成员国或分子国, 然后再把这些成员国或分子国联合成一个统一国家。另一种是民族区域自治, 即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内, 以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划定行政区, 使居住在该行政区内的一个或几个民族享受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具有如下四个显著的特点: (1) 民族区域自治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 (2)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主权。既不是民族主权, 更不是国家主权, 也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结构下的地方自治权。 (3)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通过自治机关来行使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4) 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 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 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是中国民族法制体系的主干和核心部分。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的条件下,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不仅是正在发展中的民族法学部门的基本学科, 而且是法学的一个独立的、新分支学科。民族区域自治法使调整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 是关于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现象, 探索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在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科学。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强大的政治功能。中国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 体现在国家政权上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千条万条归根结底为一条, 就是要体现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生产力得到更快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全国的推行和实施, 既保障了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的权利, 又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许多民族地区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割据状态, 实现了国家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各少数民族人民成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真正掌握了自己的命运, 实现了各民族在振兴中华民族的总目标下根本利益的一致, 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空前的民族大团结的局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之所以不实行民族共和国联邦制, 而采用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这完全是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 由中国的民族特点决定的。邓小平说过:“解决民族问题, 中国采取的不是民主共和国和国联邦的制度, 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 适合中国的情况。”“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 不能放弃。”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由民族聚居要素、区域经济要素、自治机关要素、自治权力要素和国家帮助要素共同筑而成的。

四、小结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 必须全面贯彻执行。中国60多年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 验证了中国选择以民族区域自治形式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道路的正确性, 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 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也是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是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重大贡献。此外,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带来的深层次的社会影响, 也需要在以后的研究中做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工作。

参考文献

[1]吴宗金, 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宋才发.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3.

[3]杨候第.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3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渊源;缺陷;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4-0005-02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取得丰硕成果: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达到44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稳定,同时也促进了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国没有发生大的民族矛盾和冲突,这是无可辩驳的。但是,作为一项制度设计,不可能尽善尽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正。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渊源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选择,而中国共产党纲领、宗旨、政策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进行的。因此,要真正理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理论研究开始。

1.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马克思、恩格斯都主张民族自决,在谈到波兰民族问题时指出:“必须在运用民族自决原则的基础上,并通过在民主和社会主义基础上恢复波兰的办法,来消除俄国在欧洲的影响。”[1]164也坚决主张爱尔兰从英国分离出去“即使分离以后还会成立联邦”[2]381。

列宁强调“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3]386“承认一切民族都有分离权,从消除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和任何特殊地位着眼,来评价每一个关于分离的具体问题。”[3]564

马克思主义者倡导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主要是针对被压迫民族的,尤其是被异族统治者压迫的民族而言的,“列宁的民族自决权理论主要应用的是两个场合:一是沙俄帝国内的各民族自决,另一个是世界被压迫民族……但是这两个场合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在全世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4]由于幼年阶段的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缺乏深入研究,在对待本国民族问题时,就直接将“民族自决”引入,如在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在“共产党之任务中规定: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5]257。1933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中规定:“取消过去中国政府对各弱小民族所行一切压迫条约,承认各民族的完全自决权……”[6]42等早期文件都能见到。马克思主义者提出民族自决权最初只是动员和团结各民族的一切力量来抵御帝国主义侵略,以期达到民族独立和解放。但事实上,民族自决却被理解为民族自治权或者文化自治权,而列宁“把它解释为附属国和殖民地被压迫民族有完全分离的权利,各民族有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7]237-238在此,列宁没有明确民族、附属国的概念,致使这一原则,成为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图谋,对于这种“民族自决”中国人民并不生疏,不仅过去有过“满洲国”、“蒙疆自治”、新中国成立后还有美帝国主义制造的所谓“两个中国”、“台湾独立”等[8]711。

2.民族区域自治

列宁把民族区域自治同民主共和国和民主集中制联系起来,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遍原则。他说:“至于自治,马克思主义者所维护的并不是自治权,而是自治本身,把它当作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等的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9]271

斯大林则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的优点,首先,在于实行的时候所遇到的……是居住于一定地域上的一定居民;其次,区域自治把居民统一起来,以便为实现另一种划分即按阶级划分开辟道路的;最后,它使大家不必等待整个中央机关的决议而能最适当地利用本地区的天然资源并发展生产力……总之,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7]113-114

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设置时的缺陷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李维汉曾作过这样的界定:“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不应以少数民族所占当地人口的一定比例为基础……)。”他并指出:“这是一个总原则和大前提……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依据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都有权利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8]510在其定义中,虽然也提到“民主集中制”原则,但由于我国人民刚刚取得反帝反封建的胜利,共产党也在建国制度中践行其在战争期间所许诺的那样,建设共和、民主、富强的社会,使人民当家做主,对民主的理解有一些偏差,加之苏联在此问题上的影响“只有当地居民才能够完全准确地估计所有这些条件,而国家的中央议会将根据这种估计来确定自治区域的区划和自治议会的管辖范围。”[3]363过分地强调地方分权,而忽略中央集权,中共领导们深信人民能够自己解放自己,让少数民族自己当家做主,即让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显然,当时中共忽略了一个问题,在没有科学理论和民主意识的指导下,少数民族民众能做好这项工作吗?而在我国的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现状下,在小聚居的单一民族地方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造成的只是更大的民族封闭、隔阂,严重的将引起民族主义的觉醒,以致发展为民粹主义,而不是造成最终的民族融合。

三、建议

1.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经过近五十年的建设,西藏自治区在各个方面取得飞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而十一五期间率先在全国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人口总数比西藏自治区成立前翻一番,自治区的法律体系也取得很大进步……这一切成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2.设立全国性统筹机构,积极稳妥地进行民主改革

在现今的民主改革中要把握一定的度,具体在少数民族民主改革的问题上一定要依据当地少数民族的文化程度来进行。我国的民族平等、共同繁荣原则和民族小聚居的现状又要求在改革的进度上要做好协调工作,有必要设立一全国性统筹机构,做好统筹工作,使全国一盘棋。同时,设立全国性机构统筹整个少数民族的民主改革事宜,将部分权力收归中央,有助于确立中央的权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整个社会的民主改革进程。

3.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设置规格,促进民族融合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开展“民族识别”工作和一系列制度化措施与政策,将56个民族看作是某种政治实体的表现形式,以“自治地方”为民族边界,开始有意无意地使民族之间的边界明晰化,而且使每个人的“民族成分”固定化。民族边界的清晰化,强化和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在设立之初以“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但所采取的“区域自治”将一些本来没有明显边界的民族居住地域以行政区划的形式固定下来,在今天,如果继续推行这种制度和政策有可能导致民族分离。因此,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设置上,有必要提高民族区域自治的准入门槛,尽量少设一些由单一民族组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州、县等。

4.注重宗教信仰问题,培养对统一国家的认同感

由于历史上西藏是“政教合一”模式,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对于达赖的神化使其言论在西藏地区,尤其是在信教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具体政策的实施中,一定要注意宗教问题和党的政策宣传,在宗教问题上,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尽量使宗教活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当前,对于西藏的发展更多应是侧重政治文化的建设,要真正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分裂的潜在威胁,还要靠少数民族民众和精英人物在深层意识中建立起对“中华民族”和“国家的真心认同,并把本族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10],培养藏民对社会主义和统一国家的认同感,自然产生一种民族向心力,把其从传统的对本民族的认同和忠诚转变为对伟大国家的认同和忠诚上来。当前,在学校、基层社区介绍和普及我国各民族历史、宗教、文化、习俗等方面的知识,深入细致地介绍政府的民族政策,对我们的民族交流和民族关系的改善,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王希恩.批判、借助和吸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主义论述的再认识[J].民族研究,2007,(5).

[5]中国革命博物馆.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史筠.民族法制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

[7]斯大林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李维汉.统一战线间领导与民族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9]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4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探索和实践的结果,它不仅正确解决了中国的民族问题,而且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举”(1)。笔者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基本经历了四个阶段。

1.党的“二大”到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为构想与探索阶段。

中国共产党以中华民族的解放和繁荣富强为己任,从其成立之初起就开始了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探索。深入考察这一历史过程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历史轨迹:对联邦制的构想——对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的双重思考——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后认定。1922年党的“二大”宣言曾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2)。1923 年党的“三大”通过的《党纲草案》也指出:“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地民族自决。”(3)到了土地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仍然主张用联邦制解决民族问题,1928年党的“六大”提出的民族纲领就是“统一中国,承认民族自决权”(4)。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和红色革命政权的建立,以及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不断探索,党还曾考虑用联邦制和区域自治制两种形式并存的方法来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就提出了这样的主张:“凡住在中国境内的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有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由此可见,我们党在“二大”以后的一段时间里是将“自决”和“联邦制”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口号的,虽然也曾提出了民族自治的主张,但这时的“自治”概念与我国后来实行的区域自治有一定区别,应当说当时民族自治的提法是不成熟的。这与党还没有具体实际接触民族问题有关,也与党尚处在幼年时期,“对于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规律都懂得不多”,“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还没有完整的、统一的了解”(5)的状况是分不开的。

1934年10月,红军开始战略大转移。在此后的长征途中和西征过程中,党领导红军基本上纵横驰骋于少数民族地区,曾先后经过了11个少数民族聚居区。民族工作的现实感和紧迫感使我们党对解决民族问题的思考和探索不断深化和成熟。1936年5月,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回族人民的宣言》中,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宣言主张:“凡属回民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民族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根据宣言精神,1936年10月12日,经党中央、中华全国苏维埃政府批准,在宁夏南部地区成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回族农民马和福当选为主席。自治政府的成立,极大地鼓舞了广大回族人民的革命热情,他们为红军西征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是中国共产党用民族自治形式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最初探索和尝试。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民族问题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索和思考。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了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抗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6)的主张,同时进一步明确要求在那些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地方的政府中要设置由少数民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以调节各民族间的关系。党和毛泽东的这些主张和设想,极大地丰富了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据此,陕甘宁边区政府在1941年和1946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如下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根据这些理论和政策,陕甘宁边区政府在1946年组织蒙古族和回族人民,分别在正宁县和定边县建立了回民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民自治区(县辖区)。1947年随着蒙古地区的解放,党又在那里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在革命根据地和老解放区建立的这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政权,为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尤其是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党对解决民族问题道路探索阶段的结束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认定。

2.新中国成立前后为形成与确立阶段。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和成立之初得以形成并予以确立的。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根据全国各族人民要求把我国建设成为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合作的统一祖国大家庭的愿望,在认真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深入讨论,反复研究,最终将民族区域自治确立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首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一次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从原则上作出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接着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自治制度原则、自治地方的权利、行政级别等基本内容进一步作了具体的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与此同时,中共中央也发出了关于不再提少数民族“自决权”问题的指示,指出过去在内战时期,我党为了争取少数民族,以反对国民党的统治,曾强调少数民族“自决权”问题,现在新中国业经诞生,为了完成我国的统一大业,就不应再强调这一口号,以免为帝国主义及国内各少数民族中的反动分子所利用,而使我们陷于被动地位。并指出以后应强调中华民族的友爱、合作和互助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形成与确立,开辟了各民族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平等团结互助的新纪元。

3.建国以后到“文化大革命”前为全面实施阶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各少数民族人民立即进入了全面推行和实施阶段。首先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障民族平等权利、禁止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法令和决定。其次为了使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各族人民所了解,并使之切实地得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先后多次派出访问团、代表团、检查团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带去党中央对各族人民的关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检查、落实民族工作。第三,从195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调查和民族识别工作,在查阅历史文献和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文化、风俗习惯、民间传说以及认真听取少数民族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很快使我国各民族的成分得到了识别和确定,“几十个解放前不被承认和处于无权状态的少数民族,堂堂正正地成为祖国大家庭里平等的一员”(7)。第四,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造,通过改革和改造,废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种剥削制度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全面实施。截止到“文化大革命”以前,新疆、广西、宁夏、西藏4个自治区相继成立,同期在全国范围内还建立了29个自治州,68个自治县。至此,全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格局基本形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及全面实施,永远结束了千百年来我国少数民族在政治上无权的历史,实现了少数民族人民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愿望,促进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

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阶段。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党的民族工作也有不少失误和教训,最值得记取的教训就是对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力尊重不够,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注意不够,因而使党的民族工作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我国的民族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轨,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在民族问题上进行了拨乱反正,开创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新局面。到目前为止,全国共建立了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 个自治县(旗)。此外,还有1700多个民族乡。在少数民族中除了10个人口较少的民族外,其他45个民族都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8%的少数民族行使了自治权,自治地方的总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在制度建设上也不断完善。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关于这个制度的规定,比历次宪法都全面和具体,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了保证这个制度的贯彻实施,1984年5月3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于促进各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鲜明的中国特色

世界上解决民族问题的方式,大致有分离制、联邦制、区域自治制三种。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以何种方式解决民族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没有规定统一的模式。十月革命后,俄国实行了联邦制,并将其载入1919年俄共(布)八大党纲,成为苏联的一种政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南斯拉夫等社会主义国家仿效苏联也实行了联邦制。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经过长期探索和反复比较,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使之不断发展和完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自治制度高度的原则性。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之内,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由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的内部事务。这是不可动摇的总原则和大前提,它有四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不是脱离祖国的独立或半独立的行政区域,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行政自治而非政治自治,更不是国中之国;二是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三是民族区域自治属于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具体形式,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上级国家机关和中央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四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通过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治制度高度的原则性规定着制度本身发展的正确方向,既体现了全国的集中统一,又体现了少数民族的当家作主,是统一与自治、集中与民主的最佳结合。它体现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的历史特点,有力地保证了自治地方与中央人民政府之间的从属关系。

2.自治形式极大的灵活性。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它以民族聚居区为基础,以民族成份、区域界线、行政地位为要素,这就使自治形式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自治地方在民族成份构成上有多种类型:有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等;也有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等;还有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云南省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地方在分布上也有各种状态,凡是有少数民族的地方,都基本上建立了相应的自治地方。自治形式极大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地理特点和少数民族的分布特点。形式极其灵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少数民族人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充分保障大小民族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完全适应和解决了我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情况。

3.自治权利的广泛性。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主要标志,是衡量民族区域自治程度的根本尺度,也是实现民族平等团结的重要手段和加速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实现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保证。自治权利的内容概括起来共有8条:1.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自治机关有权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地方的建设;3.自治地方有权对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4.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由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5.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6.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7.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8.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另外,实行自治制度的各少数民族不仅对区域自治地方和本民族内部事务有自治权,而且还可以参与整个国家事务的管理,这是区别于分离制度和联邦制的一个显著特点。自治权利的内容决定了它是广泛性与局限性的统一,是从属性与自由性的统一,是独享性与共享性的统一,是地域性与全局性的统一。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少数民族人民在民主和人权问题上所采取的科学态度。

4.自治机关职权和民族干部职责的双重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又是享有自治权的自治机关,因此它具有双重职能,它既要行使一般国家地方政权的职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同时又是依法行使权利的机关,享有大于同级地方政权的自治权,还要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民族干部的职责也具有双重性,他们既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又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自治机关职权和民族干部职责的双重性使民族自治地方在行政管理的形式和方法上更具有民族特色。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上述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中国的国情,因此,在我国几十年来的实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获得了各民族人民的拥护和欢迎,经受了实践的检验,显示出显著的优越性。其优越性除了有利于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矛盾和民族隔阂,有利于各民族互相取长补短和互相帮助,有利于建立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关系外,最主要的就是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有十分鲜明的中国特色,而且还有着重要的意义。

1.为我国各少数民族人民真正当家作主开辟了新时代。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全面实施,砸碎了奴隶制枷锁的奴隶、农奴和翻身得解放的贫苦农牧民当上了人民代表,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本民族的内部事务。为了保障他们在各级政权中享有平等权利,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做了专门的规定和特殊照顾,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少数民族的代表数额都超过了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如1988年召开全国七届人大时,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但人大代表中的少数民族代表却达到了14.9%。现在55 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的少数民族干部已从1950年1万多名增加到206万,他们在自治地方的各级机关乃至国家机关中担任各种领导职务,形成了在党务、政务、科教文卫等方面有专门技能的一支广大的干部队伍,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过去被歧视、被禁止的民族语言文字,成了自治机关执行公务和人们进行交往的主要工具,各民族所信仰的宗教、风俗习惯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人们应有的尊重。另外,自治地方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还可以根据本民族和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切合实际的有利于本民族和本地区发展的方法和步骤,并能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所有这些都充分发挥了各少数民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真正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使得在旧社会处于无权地位的少数民族都能以平等成员的身份登上政治舞台,成为祖国大家庭中的主人。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我国少数民族的权利之大和地位之高,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2.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基本保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大国,几千年来我国各民族的祖先就共同生活、繁衍生息在广袤的华夏大地上,形成了一个多民族共存的格局,在地理上少数民族地区占全国总面积的64%,并且多数民族地区又处在边防第一线,因此,民族问题处理得好坏,关乎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毛泽东早在50年代就曾经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在过去的几十年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由于我们全面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地维护了民族团结,极大地调动了各民族人民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使我们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它同样为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基本保证。只有加强民族团结,才能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各个地区、各个民族的优势,专心致志地搞经济建设,才能凝聚起强大的战斗力,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致力于改革开放。可以说,没有国内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就不会有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因此,我们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局面,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注释:

(1)《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8页。

(2)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62页。

(3)同上,第141页。

(4)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第300页。

(5)《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10页。

(6)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第619页。

(7)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见1992年1月15日《人民日报》。

一、世界各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概况

在美国,实行的是以地方自治为基础的联邦制,即一个自治实体(州)与整体共治相互共生的制度结构:在共治的层面,各州尊重和维护联邦的权威和权力,同时各州也会有相同的机会参与联邦层面的政治过程,通过各州和联邦之间的相互制约,使得联邦政府也会受到各州的限制。但同时各州如果不损害联邦利益和联邦权力,各行其责,联邦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宪法对各州进行制约。西班牙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该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最终形成了自治与共治相辅相成的结果。各自治区可以在不违背宪法的前提下,依照宪法制定章程,并且通过一定渠道,自治区也参与国家的治理,尤其是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纵观当今世界,我们不难发现,从北欧、东南亚到非洲的一些国家都存在着很多的民族区域自治类型。尤其是在一些发达的国家,或者是经常遇到一些难以解决民族问题的国家,都存在着自治制度。因为各国可以通过这些自治制度,保障少数人对国家内部事务的参与和管理,并形成了各有特色的国家层面的共治模式。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形式,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这一理论主要是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本质、内容、形式、原则、特点、作用以及民族区域自治这一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首先它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力。针对的群体是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其功能及作用是让本国的少数民族民众享有包括自主权在内的各项权利。此外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可以同汉族平等的参与到国家事务中来,平等的参与国家管理与治理。

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毫无疑问,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立在长期以来各民族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合作,巩固民族大家庭的团结。阿沛·阿旺晋美曾经指出:“实践证明,在我们这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能保障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的制度。”总之,中华民族关系的基本格局,以及实行的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中国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整体良好的民族关系,事实证明我们未来能够较好地解决民族问题。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并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们应以国家的集中统一为前提,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为核心,以实现各民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为根本目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独特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和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平等原则的生动体现,是科学发展理念的具体运用和实践,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民族问题长期性、复杂性、重要性的正确把握。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体现了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结合,体现了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结合,也体现了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结合。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实施同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也相当有利,同时更有利于把全民族的爱国主义情感结合起来。总之,这一政策使得各少数民族在和平统一的大环境下和衷共济、团结友爱、各得其所、各尽所能。实践证明,这一政策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受到了国际的关注与认可,所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必须走的道路也是最合适的道路。

时至今日,新中国已经成立六十余年了,距离改革开放之初也有三十多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巩固了中华民族的基本格局,也确保了中华民族的基本利益。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面貌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显著成效,对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首先,通过几十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补充,少数民族权益得到了进一步保障与尊重。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针对历史上形成的对少数民族的歧视遗留进行消除,又通过民族识别与民族成分确认,建立民族地方自治,使少数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以平等的身份登上共同治理国家的舞台。21世纪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十几年来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相关条例、法规800余个。中华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方面的权益得到基本保障。

其次,国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新发展。中国政府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相继出台《西部大开发“十一五”规划》《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等政策文件,编制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等专项规划。南昆铁路、南疆铁路、青藏铁路、西气东输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普遍改善。“十一五”以来,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每年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经济社会实现历史新跨越。

第三,我国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科教文卫体等各项社会事业,丰富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截至日前,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已经初步建成了较为全面、完整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每10万人拥有的文化单位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广播、电视覆盖率超过90%。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和弘扬,大批珍贵的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挖掘和整理。并且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产业协调发展,涌现出数量众多的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少数民族文化“走出去”步伐加快。

最后,民族地区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民生显著改善。截至2010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有小学10万余所、中学12万余所,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计划的实施,逐步改变了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素质低、高层次人才缺乏的状况。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取得长足进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全覆盖,各族群众健康素质不断提高。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大创举,是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60多年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正确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优越

性,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必要途径。中国在长期高速发展过程中,能够保持民族和睦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我们有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之策,这一政策的贯彻实施,不能是摆设,更不能是花架子,而是要真正的落实到实处去贯彻、去实施的。我们不但要借鉴国外少数民族关系的经验和教训,而且要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结合,注意把握和适应民族问题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与时俱进,使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规 篇5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

第二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第二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护、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任何手段破坏草原和森林。严禁在草原和森林毁草毁林开垦耕地。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

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三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当地财政困难的,上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 篇6

第-1-页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研究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本着坚持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治理国家,因此在各个少数民族聚居地都有相关的优惠政策,以更好的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教育、交通并且逐步完善基础设施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这样一项基础制度,因为我国的多民族是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要分布特点,并且少数民族地区基本在西北与西南部,在东部沿海发达区的极少。因此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最大化的实行了优势互补,并且给足了少数民族发展的空间,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最大化的帮助了少数民族的发展问题。

在多年的实践中,充分说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它有助于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的双重发展,有利于少数民族人们关系的融洽和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中国整体综合实力的提升。【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机关 自治权 优越性

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历程

一、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为什么要实行区域自治制度呢?中国自古以来,民族众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中国国情出发,确立并实施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杨晶先生表示,“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政府在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核心内容的民族政策。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府根据各个时期的形势和任务,不断充实和完善民族政策,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中华民族政策体系。”

(一)我国的现有国情要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统一国家,我们的本质规定与奋斗目标是共同富裕,我们现在虽然在飞速发展,但是我们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毛主席说过:“认清中国社会的性质,就是说,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根据。”因此解决革命问题的最根本方法还应该是改革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现在具体的国情:

1、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

2、科学技术水平、民族文化素质还不够高。

3、社会注意具体制度还不完善,还处于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

既然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我们党与政府发挥了最大的能动性,充

分的体现了要把共同富裕放在首位的基本方向,因此我们必须实行区域自治制度。

(二)“大杂居,小聚居”的 分布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本科

第-2-页

我国的少数民族众多,分布地区较广。显著特点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居住,各少数民族大都有自己或大或小的聚居区。这样的分布特点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逐渐形成的。我国民族的这种分布格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使各民族更加发展。

(三)我国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当今世界,日新月异,国家与国家间的竞争无比的激烈。而我国在慢慢的成熟过程中也体现出了一些弱势,比如说我们的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自治制度,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的发展,才能有序的发展下去。

二、实行民族区域制度的特点

我国的民族区域制度有两大特色,其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其二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拥有自己的自治权。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在我国的民族自治区与制度中,自治区的领导与国家的领导紧密结合,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各个民族自治地区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二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中国的,有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存在,中国的经济才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它的优越性体现在各个方面体现的淋漓尽致。

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本科

第-3-页

1、有助于把国家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做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3、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4、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四、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历程

说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有资格说起的就应该是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我国成立了第一个省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北京召开了有多个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后,就非常重视民族问题。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日益成熟,对中国国情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步明确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华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41年5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纲领》,其中规定:“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5年10月23日,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46年2月18日更明确指出:“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治口号。”在这一方针指导下,1947年5月1日,党领导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内蒙古自治区,为以后在其他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明了方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近些年来,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日新月异,据数据显示,2008年,民族地区经济总量由1952年的57.9亿元人民币增加到3万多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9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1.3多万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近3400元。

其中,内蒙古经济发展速度连续7年居全国之首,新疆经济发展连续6年保持两位数增长,西藏生产总值比1959年增长65倍。中华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已由1985年的4000多万人减少到2008年的770多万人。

这些数据都鲜明的指出,内蒙古自治区近几年的发展速度是极快的。它秉承着有序的发展概念,分别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向前飞速的发展着。

(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了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如期实现内蒙古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的各项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以及扶植条例。

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目标是缩小东西部地经济差距,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

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本科

第-4-页

以及各方面都有一个飞速的提高。在这一点上,内蒙古自治区尤其显现了这一战略实施的影响。在这期间,相关政策条例的颁发使得对内对外的政策措施有所扩大;并且拓宽了投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在这基础之上,还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土地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在教育文化方面,也应急了吸引和利用好人才的优惠政策。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科普工作新发展

当今时代,国家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占比重很大的一点便是科技,所以政府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推出了多项关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工作。科学技术协会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适时适需地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培育科学文化,实现科学的广泛扩散、转移和形态转化,从而取得预想的经济、社会、教育和科学文化效果的社会化的科学传播活动。是推动科学发展的主要手段,是提高公众科学素质的基本途径。

这些分别体现在如下几点:其一,搭建科普平台,努力扩大宣传面加大宣传力度。其二,搭建科普平台,适时推出优惠政策。其三,搭建科普平台,加大投入力度。其四,搭建科普平台,不断激发影响。其五,搭建科普资源平台,全面发挥服务功能。

(三)内蒙古以优惠政策助推文化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 为加快推进全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5号文件)和《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6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政策意见》)。两个《政策意见》同时出台,标志着内蒙古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深化文化体制的改革是党十六大、十七大作出的重要的战略部署,自治区分别在自治区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以更好的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土地使用制度也在其中被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以利于最大化的利用资源。

该项《两个政策》的推出更好的有利于推进文化体制与产业的发展,虽然内蒙古自治区有许多局限性,但是该项政策对此作出的措施更好的发展体制。

在渐渐的成熟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很多优惠政策对于这里的发展起了明显的积极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①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情况,参见江平主编《中华民族问题理论和实践》,第492—496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

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本科

第-5-页

②中国少数民族分布情况,参见吴仕民主编《民族问题概论》,第383—385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③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分布情况,参见吴仕民主编《民族问题概论》第386—390页。

④《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⑤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5号文件)和《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09]36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政策意见》)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7

2013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一个重要批示中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法治中国”作为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整体性目标,它是法治建设的“中国版”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升级版”,是法治普遍原理与中国法治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

195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和前提。之后,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在曲折中不断前进。1996年,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第一次出现了依法治国的提法。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制”到“法治”,国家的法治建设走向新的阶段。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为了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提出法治中国建设。2014年11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揭开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新篇章,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第二个里程碑的关键性标志,描绘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

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之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的提出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法治中国建设的大局。各民族在发展中必然产生一系列的民族问题,这些民族问题包括经济发展差距问题,民族之间因经济利益、文化习俗的差异等而引起的纠纷问题等。这些民族问题的妥善解决直接决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成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长期坚持和实行的一项基本政策。之后,我国历代中央领导集体一直贯彻执行,为我国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为我国少数民族法治建设提供了详细的制度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制定的一整套自上而下的制度规定,详细地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性质、权利等。我国施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减少以至于消除地区经济利益失衡所带来的心理失衡,使各族人民群众在习俗和人格尊严上得到认同。

最后,《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更好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呈现出明显的法制化的特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除了民族自治地方遵守外,中央国家机关和其它非民族自治地方也得遵守,它不仅对建立自治地方的条件、程序、自治地方权利、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做了具体规定,而且对各民族地区制定的实施细则、变通规定等做了法律法规上的细化。我国颁布并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更好地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习俗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使我国解决民族问题有了法律依据,是中国历史上解决民族问题最好的一部法律。

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内容单一、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国家之一,在祖国广袤的土地上生活着55个少数民族,各民族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中形成“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民族分布情况。这种特殊的民族分布情况要求立法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等特点,采用相应的民族政策处理民族事务。然而,我国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文件趋于一致,显示不出任何的民族特色。其次,《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然而,目前从数量来看,有很多民族地区没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且我国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都还未获得批准。再次,从当前的立法程序来看,民族立法工作的程序繁琐,且包含一定的人为因素,一些法规从制定到征求上级国家机关意见,再到批准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走太多的程序,这直接导致立法机关不积极主动进行地方立法工作。

3.2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缺乏一支高素质的法治队伍

依法行政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民族自治地方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少数民族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宗法”观念,习惯采用民规民俗的方式处理族内事务和纠纷。且民族地区领导人依法行政的水平低下,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现象明显,在行政执法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这样的行政执法方式严重影响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3.3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

我国对少数民族施行“两少一宽”政策,即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然而,有些民族地区的群众法律意识薄弱,拿自己是少数民族的身份做挡箭牌,曲解“两少一宽”政策的内涵,公然做违法犯罪的事,无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因此即使是少数民族群众,也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规定。“两少一宽”政策也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存在的意义。

4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4.1 加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立法,简化立法程序

在民族地区,民族因素的立法是非常迫切的,应加强民族地区立法,以此加大对该类具有民族因素的事务进行法治化的管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立法时应充分结合本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条文,同时应结合实际需要对一些濒危的文化遗产等予以立法保护。此外,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中一些模糊的字眼要有明确的规定,将其实施细则具体化、制度化,提高可操作性。最后,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简政放权,简化立法程序,缩短立法周期,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效率。同时,应经常对民族地区的法律条文实施监督检查,提高少数民族法律的可操作性。

4.2 提升行政执法工作队伍的素质

推进我国民族事务法治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在于拥有一批先进的行政执法工作队伍。一方面,应该经常对现有的行政执法工作队伍进行专业的培训,并组织一些研讨活动对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提升行政执法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应该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提高民族地区工作的待遇,鼓励全国各地的法律专业人才到民族地区工作,提升民族法制建设。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加强行政执法,排除其他外来因素干扰,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平正义,树立行政执法典范。

4.3 加强制度宣传教育

在新形势下,要加强少数民族的普法宣传工作,在宣传时,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以及民族特色,以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基础,做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宣传工作。同时,普法教育宣传教育工作应该设计少数民族地区的每一个角落,对于一些可以变通执行的法律条文要讲清楚,从而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最后要正确处理分裂势力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歪曲,树立和维护良好的东方大国形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5 结语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同时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新形势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该经常检查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的工作水平,改进少数民族的普法宣传工作,推进我国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摘要: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法治中国的内涵着眼,总结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治中国,作用,问题

参考文献

[1]嵇雷.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研究[M].民族出版社,2013(01).

[2]朱玉福.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回顾与前瞻[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11).

[3]罗树杰,徐杰舜.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程[M].民族出版社,2009(07).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篇8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主政治;自治权利;完善;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3-000101-01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及发展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制度的形成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从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到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并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与“联邦自治”“民族自决权”有本质区别的制度。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二、民主政治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民主政治应该是让人民充分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自己的权利利益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提出及发展使中国人民真正地享有了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多方面的民族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充分享有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在立法、经济、文化教育,组织制度等方面享有自治权。

在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民族的特点行使自治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下,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还以整章形式规定了自治地方享有的自治权等。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刚性的,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但它赋予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这一权力所体现的本质就是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践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这一实行自治的核心理念,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集中体现。

在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方面也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相应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民族区域自治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相适应的一种制度,而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性正是“自主性”,例如财政预算支出的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在教育方面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建立民族高等院校,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在文化方面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業,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在医疗事业方面,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国家还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文化建设事业。

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意识淡薄。经济文化落后及由此产生的自治意识淡薄,是自治法和自治条例得不到很好实施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意义上看,自治法和自治条例对自治地方的一些群众来说,无疑是一纸空文。不少农民甚至部分领导干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所在地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知之甚少,而很多普通农民根本不了解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自治法规的内容。多数民众自治意识和自主意识的淡薄,严重影响了自治法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贯彻落实。因此提高民族自治意识就必须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政策,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在少数民族地区普及文化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如座谈会,文化教育节,颁布实施条例等,使民族自治意识做到家喻户晓,并牢固树立自治意识,把实施条例作为经济发展的动力,作为政治建设的保障,文化建设的需求,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助推器。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未能及时修订。据调查,自治区自治州制定的自治条例,除了章节结构、称谓以外,自治条例的主要内容十分相似,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对照,照抄照搬的地方比比皆是。没有自己的特点,缺乏具体灵活的措施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最大的问题所在。制定自治条例要根据宪法和自治法,但依据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在解决共性和个性的问题上,自治条例应当着重解决个性方面的问题,要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中存在的特殊矛盾和突出问题,并作出相应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的领导机关与自治机关的关系,促进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必须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修改制定。提高自治机关的自治能力,制定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自治条例,充分落实自治权成为当务之急。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尚未能正确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难免有些误差,因此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成了当务之急。除了普及这项基本政治制度的教育外,作为知识分子阶层就应该充分正确理解这项制度的优越性,结合民族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切实有效的落实方法,使民族地区人民充分享受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确贯彻落实,更好的促进民主政治制度以及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金炳镐.民族理论通论[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版

[2]杨虎德.青海民族工作的实践与讨论[M].西苑出版社,2011版

[3]吴仕民主编.中国民族理论新编[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版

上一篇:做小吃作文400字下一篇: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