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挂牌

2024-06-09

煤矿安全生产挂牌(精选9篇)

煤矿安全生产挂牌 篇1

为落实集团公司《潞安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旷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落实和监督考核的通知》(潞矿安字[2013]667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我公司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一岗双责、层层负责”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挂牌责任人

根据工作实际,公司确定了各施工区域挂牌责任人,公司领导为公司挂牌责任人,副总及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挂牌责任人。

二、挂牌责任人工作职责

1、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笫58号)作为检查的内容和标准,定期对所挂牌施工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和运行。

2、指导、督促挂牌施工队组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定期检查施工队组安全生产情况,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三、挂牌责任人的检查次数

1、公司挂牌责任人每月至少到自己所负责施工区域安全检查1次,其他挂牌责任人每月至少安全检查5次, 若遇

条件变化或特殊情况要随时到所负责施工区域进行检查和指导工作。

2、挂牌责任人每次下井检查要认真填写下井记录卡,并报告安监处和调度室。

四、工作要求

1、各挂牌责任人要明确职责,严格履职,严密监控,确 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各挂牌责任人要对挂牌区域进行重点检查,重点督导,对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和跟踪落实,对威胁企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责令停产处理,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领导要按公司相关规定及红线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3、进一步强化挂牌领导干部“三必到”、“三走到”制度的落实,同时要加强“领导带班”、“三个调度”等制度的督察和落实。

4、强化各业务科室的业务保安责任,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重大灾害的治理,。

五、工作要求

各挂牌责任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工作目标。

六、考核

1、对挂牌责任人不认真履职、不到负责区域检查的,给 予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处理。

2、公司要建立季度公示制度,对挂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井口大屏上公示。

煤矿安全生产挂牌 篇2

12月7日消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显示, 亚龙股份的挂牌申请获得批准, 并于今日公开转让, 证券代码为:834615。

挖贝新三板研究院资料显示, 亚龙股份 (河南亚龙金刚石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1年7月13日, 主营业务为金刚石制品及复合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产品分为PDC/PCBN复合片、超硬刀具、金刚石大单晶、PDC打磨工具, 其中主要产品为PDC/PCBN复合片。

亚龙股份本次挂牌上市的主办券商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为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 财务审计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挖贝网讯) 。

应用挂牌锁闭法 杜绝安全事故 篇3

【关键词】挂牌;上锁;危险辨识;能源隔离;动力源

1.导致严重伤亡事故所常见的隔离未到位情况

(1)没有把机器或设备停下来。

(2)没有将能源确实切断。

(3)没有把残馀的能量排除。

(4)意外的把已关闭的设备开启

(5)在重新启动之前未将工作现场进行清理。

2.挂牌锁闭的概念及作用

挂牌锁闭是指通过安装上锁装置及悬挂标签来防止由于危险能源意外释放而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作法。

作用:

(1)防止危险能量和物料的意外释放。

(2)隔离系统或某一设备,保证工作的人员免于安全和健康方面的危险。

(3)强化能量和设备、开关的隔离管理。

3.挂牌锁闭在震源船上的应用

为了使挂牌锁闭法在船舶上合理的应用,我队专门购买了部分锁具并制作了挂签所用的标签牌,制订了《挂牌上锁管理规定》,通过培训教育在船舶中推行这种办法,使每位船员都熟练掌握挂牌上锁的程序和方法、锁具的使用、标牌的填写等,实际应用中主要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3.1第一步辨识

挂牌锁闭前,要辨识所有动力源。将船上所有的动力源进行汇总,通过教育培训,使所有人员知道,在进行相关作业或者检修时,动力源必须受到控制,震源船上我们辨识的动力源主要有以下种类:

3.2第二步隔离

对辨识出的危险能量和设备等进行隔离。将阀件、电器开关、蓄能配件等设定在合适的位置或借助特定的设施使设备不能运转或危险能量和物料不能释放。隔离的方式主要为:

a、断开电源或对电容器放电。

b、隔离压力源或释放压力。

c、停止转动设备并确保它们不再转动。

d、释放(容器、管线等)贮存的能量。

e、使可移动的设备不能运转,防止设备可能受外力的影响引起的移动。

f、使用围栏或者拉绳,把和工作不相关的人员隔离在危险能量的区域之外。

3.3第三步挂牌锁闭

根据隔离清单,对已完成隔离的设施选择合适的锁具进行锁闭,上锁同时挂签,“危险禁止操作”标签上写明上锁者姓名、日期、作业项目等,并悬挂在锁上。

挂牌锁闭后,负责人要确认以下事项:

a、危险能量和设备已被隔离或去除。

(如,释放能量,观察压力表、感受温度、目视明确组件已断开、转动设备已停止转动)。

b、检查电源导线已断开,上锁后开关断开且测试无电压。

3.4第四步试验

为了测试隔离和锁闭的效果,主要采取下列步骤:

a、试验前,清理该设备周围区域内的人员和设备。

b、正常启动方式或采取其他非常规的运转方式,确保危险能源和物料已完全控制。

c、目视检查。阀门是否关闭;转动设备已停止转动;确认组件已断开或确认贮存的危险能源已被去除或已适当地阻塞。

实验中的注意事项:

a、在危险能源去除前,应当先观察压力表以确认压力表都处于工作状态。

b、当验证隔离时,人员应当小心以免自己处于风险之中或造成另外的危險。

c、对于一些有暴露于电气危险的工作任务,在可能时,应当用肉眼检查已断开电源导线。

d、穿戴恰当的个人防护设备。

3.5第五步沟通

完成挂牌锁闭后,挂牌锁闭负责人仔细检查每一个上锁点,并通过船舶广播向维修人员、其他值班人员介绍上锁情况和试验结果,并在得到反馈后方可进行相关的维修或其他作业。

3.6第六步开锁摘牌

谁上锁挂牌就由此人去完成摘牌开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是拿走维修工具,换上防护装置。二是检查是否所有的人员都在机器旁边。三是移除挂牌锁闭装置。四是通知相关的人员。五是恢复设备能源。

4.点评

煤矿安全生产挂牌 篇4

为更加有效的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提升瓦斯治理理念,提高瓦斯综合治理能力;杜绝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瓦斯治理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

一、瓦斯重大隐患的界定及现场所应采取的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顿:(1)、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2)、未配备专项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4)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求立即停产整改。(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没有按设计要求形成通风系统的;(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6)、采取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工作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制度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和手段。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强协调,搞好配合。矿机关各部门要搞好协调,密切配合,指导、督促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上报等工作,确保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到位,整改治理到位。

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安检科负责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检查、通报等工作。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不挂牌整改,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和责任不落实的;不能按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督办不力、监管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因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而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责任。

三、瓦斯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工作具体方案

1、矿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对本矿瓦斯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要报送安监科登记建档,通风队在每月、每季、每年按规定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现场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责令、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明确整改负责人及完成时限。出现隐患的单位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报安检科备案。

2、矿长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督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对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办工作,各分管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机关各生产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具体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积极落实领导有关要求,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把瓦斯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整改到位。

3、督办责任的落实即:按照矿领导、机关各生产部门负责人、基层各队队长、班段长的顺序逐步落实。挂牌督办牌板内容包括:明确事故隐患内容、整改负责人、督办负责人、整改时限,并接受矿其他领导、机关部门及基层各队的监督。

4、摘牌销案 挂牌督办的瓦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后,由安检科组织矿有关部门领导及技术人员对瓦斯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报告。对验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整改单位向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领导小组”提出摘牌销案书面申请(申请必须经分管副矿长、矿总工、通风副总、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机电副总、有关生产部门、出现隐患的基层各队队长及验收评估人员签字或盖章),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摘牌。验收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整改和挂牌督办并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四、挂牌督办领导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组 员:通风副总 安全副总 采掘副总 机电副总 地测副总 基层各队队长 机关各生产部门负责人

职责范围:

1、负责瓦斯重大危险源的认定,瓦斯治理工作的规划、方案,并督促瓦斯重大隐患的追查、治理,及对瓦斯重大隐患的上报、挂牌、摘牌。

2、切实履行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 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瓦斯各类隐患。

3、建立健全瓦斯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一通三防”隐患。

4、对矿井瓦斯重大隐患,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方法、措施、治理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并严格落实。

5、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煤矿安全生产挂牌 篇5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桥上乡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 桥上乡人民政府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6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县安委会要求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使用范围

道路运输行业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3.职责

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重大安全隐患督办。3.2各部门按照要求做好重大安全隐患督办的实施和配合工作。4.督办案件范围

4.1有本条框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列入挂牌督办案件。4.1.1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问题。4.1.2重大安全事故。4.1.3总公司内重点事项。

4.1.4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4.1.5县级领导机关交办或批转的案件。4.1.6县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4.1.7其他应挂牌的案件。

5.工作内容

5.1经确认为重大安全隐患的,列为挂牌督办案件,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

5.2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业务科室、技术机构等部门业务骨干成立专案组对督办案件进行办理。属疑难复杂案件,特殊案件的可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协调、指导办案。5.3责任单位在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水务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于每季度3日前,主动上报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5.4公司采取普查和抽查、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和单项检查、现场考察和查阅资料相结合的办法,对挂牌督办事项进行督查,定期发督查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督办通知书。各单位、部门在接到整改督办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事项整改到位,并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5各单位、部门在完成挂牌督办事项后,要认真开展自查评估,形成书面自查评估报告。经自查评估已具备验收条件的督办事项,由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的责任主体向市安委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暂不具备验收条件的,要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推进措施和整改。5.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收到挂牌督办结案报告7日内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查合格的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请市局分管领导批准终结挂牌督办。

5.7在考核验收结束后发出考核验收通报,对通过考核验收的挂牌督办事项进行认可,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挂牌督办事项提出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5.8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将予以问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移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依法机关处理。

5.9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属各科室(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9.1挂牌督办案件未按挂牌督办要求或者意见办理的; 5.9.2挂牌督办案件超过期限未办理完毕业未及时报告的; 5.9.2结案案件未按规定向上报告的;

煤矿安全生产挂牌 篇7

1 技术管理贯穿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全过程

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对于煤炭日常生产的安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煤炭生产环境相对比较恶劣, 且需要经过多个复杂的程序, 稍有疏忽, 就会酿成大祸, 给井下的生产人员带来灭顶之灾, 同时也影响煤炭的正常的生产。这就要求在煤炭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生产技术管理, 将其融入到煤炭生产的每个细节, 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的监控和指导, 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只有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准确无误才能保证整个生产过程的安全。

煤炭生产的安全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矿井设计的影响, 通过矿井的设计, 对开采工作面进行科学的规划、合理的设置巷道, 选择适合的工艺流程, 对于煤炭生产安全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此在设计之前要做好相应的地质勘查工作, 为设计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 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开采设备, 并对其进行合理的部署。在进行矿井设计的时候要兼顾生产效率和经济的原则, 在进行设计的时候要尽可能的确保生产的效率和煤炭的产量, 同时要考虑设计的成本, 不能忽视经济性。在设计之前要同相关的技术部门取得联系, 获得技术上支撑, 在建设之前要充分的进行技术论证和可行性分析, 最终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矿井的安全性, 降低事故出现的可能性, 为煤炭的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基础。

2 技术管理是消除煤矿事故隐患的有效途径

由于煤炭生产主要位于矿井内部, 生产的环境以及条件比较恶劣, 容易受到地质灾害的影响。同时在实际的生产过程当中, 如果没有遵守相应的规范, 违章生产, 那么就会加大灾害发生的概率, 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由于煤炭生产环境的特殊性, 在生产过程中多省都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这就需要通过生产技术管理来及时的发现问题, 及时的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避免隐患发展成为不可挽回的事故。很多的煤矿事故发生大多都是生产过程中的一些隐患造成的, 而这些隐患往往比较的隐蔽, 不容易发生, 并且由于这些隐患本身没有直接的危害性, 因此, 即使被发现也往往被忽视。这就要求在煤炭生产过程当中要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 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手段深入生产过程当中的每个细节, 及时的发现隐患, 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从而避免危险的发生。在管理过程中, 要进行具体的分工, 每个管理人员负责一定的区域, 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人的身上, 这样发现问题就能够及时的找出责任的主体。管理人员要树立危机意识, 在日常的管理当中要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要定期的进行检测, 同时要进行抽查, 争取将意外消灭在萌芽之中。

3 提高对技术基础工作的认识

煤矿技术基础工作主要体现在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报告等技术文件上, 是当前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之一。

提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技术报告的认识;工程设计、规程或技术报告经过技术负责人批准后, 应由专业副职组织执行;经负责人负责实施、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和进入现场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和操作。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施工现场规程指导、落实、修改和补充工作, 工作面地质、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设计、规程或报告是一个工程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关系到这个工程的质量、安全、效率和效益。编制总的要求, 一定要有创新性、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必须坚持技术上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工程的具体措施要体现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有创新性。

4 技术管理要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近年来, 我国煤矿瓦斯事故频繁发生, 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这充分说明“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绝不可疏忽大意, 如果稍有不慎, 思想上稍有松弛就会酿成大祸, 安全生产就没有保证, 更重要的是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因此, 要想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就必须把“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 狠抓“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坚决控制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的发生。要搞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 明确责任, 狠抓落实, 实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同时要重点把好四关, 即: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批关、隐患处理关。

高度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 使其成为矿井防治瓦斯、粉尘和防灭火工作的基础。在具体工作中, 要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 调整改造不合理的通风系统, 管好用好通风设施, 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做到合理供风、配风。同时要教育广大员工爱护好通风防尘设施, 杜绝人为的破坏, 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

加大“一通三防”安措资金的投入, 配齐通风防尘设施, 也就是说在“一通三防”设施的资金使用上, 该花的钱, 一分都不能少, 以确保通风、防尘设施安全可靠, 做到万无一失。

5 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技术管理水平

要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 必须依靠科技进步, 改进采煤工艺, 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提高广大员工的综合素质, 努力改善井下的工作环境。大家都知道, 煤矿安全状况不好, 除受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制约外, 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装备和工艺落后, 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但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 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 不要盲目行事, 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因为, 对一部分新技术存在着二次开发的问题, 应注意新条件下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适应性和可靠性, 避免形成新的隐患, 使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6 结束语

在实施科技兴煤战略的新形势下, 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也在进行改革, 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 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只有这样, 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文国.国内外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经验及启示[J].煤矿安全, 2011, (05) .

[2]王爽英, 吴超, 左红艳.中小型煤矿生产安全模糊层次分析评价模型及其应用[J].中南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10, (05) .

煤矿安全生产挂牌 篇8

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公用基础设施存在影响安全使用、威胁公众安全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者监管部门、镇政府进行挂牌。

第六条 镇安监部门和镇 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理出清单,报县安委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镇 安委会设立全镇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台账,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公布。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八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制度,镇 安委会每季度在互联网上,对各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入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七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八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挂牌 篇9

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1.企业安全审查证明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服务流程

1.拟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站芜湖分厅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2.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核对信息、受理,会同有关业务科室进行审查,起草证明初稿。

3.初稿审查决定后通知申请企业,取回证明。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780(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

2.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补发、损毁换发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且不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任何的费用。”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材料 1.补办申请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站芜湖分厅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补发或损毁换发申请。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审核后补发或换发特种作业操作证送达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780(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报材料 1.补办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站芜湖分厅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科审核后补发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送达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648(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科)

4.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报材料 1.补办申请 3.营业执照副本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站芜湖分厅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补发申请;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科审核后补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送达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648(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科)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补发服务指

一、办理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报材料 1.补办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站芜湖分厅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补发申请。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科审核后补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送达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648(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科)

6.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指南

一、办理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站芜湖分厅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也可以直接拨打12350提出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

2.市安监局安监支队受理。

3.申请人提出的安全生产咨询,当天给予答复。申请人提出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交由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咨询:1个工作日;投诉举报: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12350(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支队)

7.安全合格证遗失补证、损毁换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安监人〔2013〕124号):《安徽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全省考核发证工作,依法对全省的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内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证书管理 2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25.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从事相应工作的资格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安全生产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补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申请。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换发证书。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原证书收回。补发、换发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材料 1.补办申请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站芜湖分厅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合格证遗失补证、损毁换证申请。

2.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审核后补发安全合格证送达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780(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

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补发服

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三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报材料 1.补办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站芜湖分厅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补发申请。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科审核后补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送达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648(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三科)

9.受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报材料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2.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站芜湖分厅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审核后出具回执送达当事人。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829(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10.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

申报推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推荐申报2016年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的通知》(皖安办函〔2016〕69号):

一、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报

(一)申报程序 参加申报的企业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企业在自评基础上自主申报,各市、省直管县安委会办公室对企业申请材料和有关现场进行初步审核,对合格企业推荐到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评定,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开展考评审定,并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对合格企业向社会公示、命名表彰。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材料

1.《安徽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标准(试行)》自评表;

2.《安徽省安全社区现场评定指标(暂行)》自评表; 3.《安徽省安全社区推荐表》;

4.《安徽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5.安全文化建设总结报告;

6.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材料;

7.县(区、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出具的初评意见,中央企业还须提交集团公司总部的初评意见;

8.申报企业材料要简明扼要,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省、市各报1份),申报单位在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同时还需报送电子版。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至所在县区安监局提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申请。

2.县区安监局将合格申报材料报至市安监局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审核。

3.市安监局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将审查合格材料上报省安监局申请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社区。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581(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11.省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申报推

荐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皖安监健〔2016〕3号):以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涉铅生产、制鞋、箱包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冶金、有色、水泥、火电、石材加工等12个行业用人单位作为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点对象,培育一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用人单位自评报告

3.县(区、开发区)安监部门初审意见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至所在县区安监局提出省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申请。

2.县区安监局将合格申报材料报至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审核。

3.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将审查合格材料上报省安监局申请省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829(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12.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报考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芜编〔2015〕42号):

(十一)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有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当面或通过电话咨询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解答咨询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内容。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780(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

13.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关于印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芜编〔2015〕42号):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支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支队接到应急救援请求后,立即向局领导报告,领导决定后立即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12350(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支队)

14.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芜编〔2015〕42号):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收到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后,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82780(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

15.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活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2.《关于印发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芜编〔2015〕42号):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支队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支队制定演练计划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开展应急演练。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12350(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支队)

16.组织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

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关于开展2016年芜湖市“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芜湖行”活动的通知 》(芜安〔2016〕53号):

(二)开展“6•16”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市政府安委会于6月16日集中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各地政府安委会分别在所在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无

五、服务流程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与统计科制定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计划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报局领导审核决定后,组织有关单位开展“6•16”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六、服务时限

每年6月16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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