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 归档管理制度

2024-05-18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 归档管理制度(精选9篇)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 归档管理制度 篇1

及归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汇报

1、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

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矿调度室汇报。自发生事故10分钟内事故单位未向调度室汇报的。视为故意隐瞒事故。

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运输队准备好人车,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医院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

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汇报,矿长或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当于30分钟内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6、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7、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8、事故有关的业务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矿调度室参与事故处理工作,并根据调度室安排指定专人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事故单位处理工作并及时掌握现场真实情况;

9、如职工发生人身伤害后向本单位汇报,而事故单位未按事故汇报程序向矿调度室汇报的,侧视事故单位故意隐瞒工伤,同时谁造成信息阻断的要承担医疗费用的60%,由财务科核算时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10、如职工个人发生人身伤害(施工地点单人作业的)而没有在第一时间(原则上10分钟以内)汇报给调度室或本区队的,视为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承担医疗费用的80%,由财务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1、由于职工人身伤害原因无法进行信息沟通,周围知情人员出现不汇报、不组织救援等不作为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职工受伤后私自离矿,且又无矿内人员能证明其在矿工作时受伤,一切后果均由该职工个人承担;若有矿内职工能证明其在矿内因工作受伤,且经查实的,则视伤者故意隐瞒工伤,本人承担全部已发生医疗费用,由财务科在其本人工资中扣除,同时视该职工所在单位故意隐瞒工伤。

13、煤矿事故汇报流程图(附后)

三、现场急救程序

1、事故发生后,立即在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的指挥下,首先解救伤员脱离现场危险区,同时发出呼救。并由受过训练的人员实行自救互救,进行心脏复苏、简单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运伤员等。

2、井口急救医生接到呼救后,携带所需医疗用品到达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诊断、急救,初步判断伤情。对伤情较重和危机生命的伤员,应及时报告医院或者上级医院,派医生下井协助抢救,并在密切监护下安全护送升井。要求医院指定与之相适应的救护应急预案。

3、伤员送至医院后,应加强急救措施,确切判断伤情程度,在伤情稳定时可转送医院。伤员不宜转送时,请求上级医院前来协助抢救。

4、在急救过程中医院要做好救护记录,在伤员转送医院时,应由医生护送,或由了解情况的工人护送,并由上级医院陈述抢救经过。

5、根据事故等级,由矿长或调度室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现场自救基本原则

抢救伤员必须遵守“三先三后”原则,即:

1、对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对出血伤员必须先止血后搬运;

3、对骨折的伤员必须先固定后搬运;

五、人身伤害事故治疗程序

1、调度室通知医院值班医务人员,并把了解到的伤员伤情进行简要说明,由医院确定治疗地点。

2、伤员到达治疗地点,经过医务人员检查后,如需到其它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时,由医院医务人员通知调度室派车到指定地点,由事故责任单位值班人员通知值班队长、队长陪同。

3、重伤员治疗由医院院长与其它医院联系,安排治疗事宜,并指定医务人员陪护。

4、医院根据受害人情况,轻微伤于接诊后12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轻伤及以上事故于接诊后24小时内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送安检科,在医院出具伤害程度鉴定报告4小时内到安检科办理相关手续。

5、伤员私自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或未经矿领导同意安排到非指定医院治疗的,按隐瞒工伤处理。

6、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结束后,必须在一周内将自己工伤治疗证明交安检科妥善保管,然后由医院出具证明交财务科,财务科可会同有关人员根据工伤人员恢复情况确定是否准许其上班,不经财务科同意,工伤人员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职责

1、安检科负责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及时向矿领导提供事故报告,并统计上报,建立各类事故台账。

2、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顶板,“一通三防”、水灾、井下爆破等非专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类型、级别、事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3、机电科负责组织对机电运输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4、保卫科负责对地面爆破、地面火灾事故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5、调度室负责组织对其它非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会议记录,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并于2个工作日内把事故报告报安检科,报告需标明事故的类型、级别、事情经过、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内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现事故责任划分 各采区多个队伍同时施工的地点,各队施工措施要统一会签,一个区队同时施工的地点不得超过3个,施工期间各队跟班队干要相互协调,杜绝事故发生。

1、零星工程作业的区队在其它区队的施工区域内施工时,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进行会签并送区域所有施工区队贯彻;零星工程施工队伍一并贯彻主体工程措施相关内容。

2、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3、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单位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责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4、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时出现其它事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各自承担责任大小。

八、事故调查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发生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由矿成立事故调查组。分管矿领导主持,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责任单位参加,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交事故报告。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由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于1天内提出事故报告交安检科。

1、顶板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财务科、调度室、综合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2、机电运输事故调查组

组长:分管机电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机电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财务科、综合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机电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机电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3、“一通三防”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通防队队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调度室,财务科,综合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通防队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通防队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4、水灾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地测、采掘副总工程师、地测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财务科,调度室,地测科,综合办、工会科室相关人员,通防队队长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总工程师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地测科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5、爆破事故调查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通风、采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安检科科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成员:其他矿领导、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财务科、调度室、综合办、工会、等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井下爆破由总工程师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调查由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6、地面火灾事故调查组:

组长:后勤副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综合办主任、调度室主任

成员:其他相关矿领导、保卫科、安检科、财务科、综合办、工会等科室相关人员,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调查由后勤副矿长主持。有人身伤害事故由安检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非人身伤害事故,由保卫科组织、记录,并提交事故报告。

7、其他事故由调度室负责组织,矿领导和相关科室及责任单位第一负责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程序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和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调度室通知相应事故调查组组长级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分析,并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发生轻微伤及一般非伤亡事故,值班矿长安排人员到现场调查分析,并由责任单位于12小时之内组织追查。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配合调查组搜集材料:

1、由安检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单位、地点、时间、伤害人员、姓名、人数;

(2)事故当班班前会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动作或位置;

(3)施工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贯彻措施情况;

(4)当事人材料;

事故发生后,安检科与责任单位要尽快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相关材料(对证人口述要做好记录和考证)。

2、由综合办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职务、工龄,本工种工龄、用工形式、技术状况及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3、由机电科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质量,有关设计、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

(2)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及规章制度等;(3)事故地点(设备地点)工作环境及个人防护措施等。

4、由生产技术科负责搜集提交的资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艺、放顶情况;

(2)事故当班瓦斯检查、记录、汇报情况,支柱、支架质量情况;

(3)巷道质量情况;

(4)施工工艺及掘进支护等情况;

(5)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有关设计资料及技术要求;

(6)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受伤者及相关人员设备设施位臵)。

5、综合办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经调度室同意对现场进行录像。

6、由医院负责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伤者和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

(2)事故后对受伤者致伤害程度的鉴定及抢救情况。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发生后,经医院及相关部门初步鉴定属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对应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照有关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责任、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于24小时内提交矿务会讨论决定后执行。轻伤事故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追查,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报告,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矿务会通过执行。

2、经矿务会批准的事故报告,由对应调查组负责下发事故通报。

十、事故报告及统计归档

对事故分析追查完毕,经批准的事故报告,于24小时内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应部室报告,报告要附有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伤病人员登记表、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现场照片、医院对伤害人员伤害程度鉴定、物证、人证材料、直接、间接损失材料等。

安检科对事故报告进行汇总存档,并根据事故报告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非伤亡事故台账,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根据业务范围分别建立非伤亡事故台账。安检科建立的非伤亡事故台账要包括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等三个科室所有非伤亡事故台账的内容、十一、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降职直至开除处分。(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它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单位故意隐瞒工伤的(事故)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2、伤者故意隐瞒工伤的罚款5000元,知情者(证明人)罚款2500元。

3、隐瞒工伤的除按隐瞒工伤处罚外,根据所隐瞒工伤的类别或登记,按照《煤矿安全奖罚制度》对应条款一并处罚。

4、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4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5、矿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

6、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

8、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

9、不经财务科同意,擅自安排工伤人员上班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

十二、其它

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者,医疗终结需由医院出具痊愈证明,出院后需到矿培训办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能适应工作的方可上岗作业。

十三、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伤事故和各级非伤亡事故

十四本制度解释权归属煤矿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 归档管理制度 篇2

1 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煤矿通风主要是利用相应的通风井或者通风通道向矿井下输送新鲜空气, 对有毒、有害的粉尘和气体进行稀释, 并通过通风井排出, 对井下作业的环境进行优化, 可以在保障作业人员身心健康的同时, 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从目前来看, 在煤矿生产中, 由于其自身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和不确定性, 通风管理工作变得十分困难, 再加上部分管理人员对通风安全管理重视度不够, 使得煤矿通风事故频繁发生, 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 对于煤矿企业而言, 应该从全局着手, 立足长远利益, 切实做好通风安全管理工作, 对影响通风安全管理的因素进行细致分析, 对通风事故进行预测和防范, 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稳定进行。

2 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的影响因素

影响煤矿通风安全管理的因素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2.1 人员因素

工作人员在煤矿生产中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 人员的技术、素质、意识等都会对煤矿的生产造成巨大的影响, 因此, 需要充分重视人员因素对通风安全管理的影响, 做好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意识, 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1) 引导员工树立安全意识, 在工作中认真负责, 时刻保持警惕, 始终将安全问题放在首要位置; (2) 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使员工可以熟练掌握通风安全操作技术, 具备通风安全的基本技能, 做到安全作业; (3)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 加强对员工安全技能的考核和评价, 提出宝贵意见, 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2 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可以说是事故发生的条件, 也是通风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煤矿生产而言, 开采深度越深, 则煤矿地表温度越高, 矿井下的空气也就越复杂。瓦斯、煤尘、烟雾、蒸汽等的存在, 使得矿井发生通风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 因此, 在煤矿深度开采中, 做好通风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同时, 深层矿井地形、地质的复杂性, 给通风设备的安装和管理带来很大障碍, 也增加了通风安全管理的潜在风险。

2.3 管理因素

管理方面的疏漏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之一, 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使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因此, 在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 需要充分重视安全管理工作, 制订合理的安全管理目标, 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 同时对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选择和配置, 结合相应的信息处理系统和监控系统, 切实做好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工作, 尽一切可能消除安全隐患, 避免通风事故的发生。此外, 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 确保事故发生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正确的处理, 展开自救和互救工作, 避免灾害的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 煤矿通风事故的防范措施

2013-05-11四川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造成28人死亡, 8人重伤, 10人轻伤, 直接经济损失数千万元, 并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事后调查分析, 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煤矿违规设置多个作业点, 在通风性较差的条件下作业, 导致瓦斯浓度增大, 遇明火后发生爆炸。另外, 煤矿开采条件恶劣、工人没有自救系统等, 都是造成事故的客观因素。以此为教训, 在煤矿生产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做好煤矿通风事故的防范工作。

3.1 环境因素的预防

环境因素的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制订科学、有效的矿井同分和瓦斯、粉尘控制计划, 并设立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 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同时, 结合矿井的实际情况, 建立相应的通风系统, 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对井下环境的监测和预警, 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 加强对主要矿井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管理, 安排专人做好通风设备的维护工作, 确保矿井通风的正常进行。 (3) 在对矿井进行开采和布局时, 要确保设计规划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改进, 确保矿井拥有足够的风量, 保证通风设备位置的合理性和性能的优越性, 提高矿井通风系统的可靠性。 (4) 加强对井下环境的检测, 对空气中的瓦斯、煤尘等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因素进行管理和控制。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和高瓦斯矿井, 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系统, 设置专门的瓦斯通风巷, 严格控制井下瓦斯浓度, 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5) 加大安全投入, 不断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水平。通风系统中的各种仪器仪表必须齐全, 性能优越, 可以对瓦斯、粉尘等危险源的相关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同时利用现代通信技术, 通过局域网, 实现与上级监控系统的联网通信。一旦检测到数据异常, 要立即进行处理, 消除安全风险, 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进行。

3.2 人员因素的预防

人员因素的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健全规章制度。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 设置相应的通风标准和规范, 并确保其有效落实;构建可靠的矿井通风安全管理体系, 同时进一步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实现应急救援的产业化。 (2)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通过理论培训与实践培训相结合的形式, 使井下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通风安全操作技能, 提升他们对矿井复杂自然环境的应对和处理能力, 引导工作人员树立安全意识, 充分重视通风安全工作。 (3) 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定期巡查, 对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严惩,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及时处理, 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保障矿井通风安全。 (4) 推行人本管理。关注员工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 推行职工轮休制度, 确保井下作业员工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可以以饱满的精神和充沛的体力投入到煤矿生产中, 减少误操作或者疲劳操作带来的安全问题。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 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充分重视起来, 确保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采取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 保证煤矿生产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1]梁尤庆.煤矿通风安全管理及通风事故的防范措施探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3 (04) :113-115.

[2]王占青, 郑宝, 史卫明.煤矿安全通风管理及通风事故的防范措施[J].中国能源, 2011 (06) :37-39.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 归档管理制度 篇3

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矿业管理公司安全管理,强化事故管理工作,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研究分析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同类事故发生,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减少公司财产损失,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全公司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故汇报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安全员、班组长、跟班管理人员等)要立即报告发生事故矿井调度室、值班室。

2、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地面),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将事故情况(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采取措施)上报矿调度室、值班室,并立即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抢救(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抢险)不及时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者,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发生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涉险事故、伤亡等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矿井要立即向矿业公司安全调度指挥中心报告,矿业公司安全调度指挥中心要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通知各分管领导和安监等有关部门,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需要启动上级事故应急预案的,由上级部门决定。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三、事故调查

1、事故矿井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分管矿领导。由安监处组织,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必须设法保护好现场,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的准备 2 工作,对故意破坏现场,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理。

2、轻伤事故由事故矿井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分管领导、安监、生产技术、调度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矿业公司。

3、重伤事故由事故矿井矿长组织,事故矿井有关分管领导、安监、生产技术、调度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矿业公司批准。

4、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矿井矿长组织,分管领导、调度、安监、生产技术、机电、通风、地测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矿业公司批准。

5、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权限由矿业公司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或分管领导。

五、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 3 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处理。

七、事故分析

事故调查结束后进入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具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2、依法依规、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严谨、超前防范原则。

5、注重实效、四不放过原则。

(二)、事故调查分析步骤

1、查看现场、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安全措施、取证、进行综合分析。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三)、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四)、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漏洞,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它方面原因。

(五)、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 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2、主要责任: 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 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5(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八、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矿业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追究及处罚做如下规定:

(一)、发生轻伤事故(一起),对事故(区)队长处1000元罚款,跟班副队长处1500元罚款;对责任处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处300—600元罚款;对事故班组长、副班组长处1000—1500元罚款;对当班安全员处500元罚款;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的罚款。一年内发生两次轻伤事故,对以上责任人处3倍的罚款,并取消所有安全奖励及评先资格。

(二)、发生重伤事故(一起),对事故矿井矿长处5000元罚款,按责任对分管副矿长(总工)处8000元罚款,按责任对分管副总工程师处5000元罚款,按责任对分管安全副矿长处3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处室负责人(包括副职)处3000-5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处10000元的罚款、跟班副队长处12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处3000元罚款,对当班安全员处2000元罚款,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6000元的罚款,或给予开除处分。一年内发生两次重伤事故,6 对以上责任人处3倍的罚款,并取消所有安全奖励及评先资格,按事故责任划分,对矿长、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责任处室(区队长)处长的行政处分,由矿业公司提出处分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矿井矿长处10000元罚款,按责任对分管副矿长(总工)处12000元罚款,按责任对分管副总工程师处6000元罚款,按责任对分管安全副矿长处5000—6000元罚款;对责任处室负责人(包括副职)处5000—6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处12000元的罚款、跟班副队长处15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处5000元罚款,对当班安全员处3000元罚款,调离岗位。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10000元的罚款,或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事故矿井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事故责任划分,由矿业公司提出处分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

(四)、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对事故矿井矿长处3000元罚款,按责任对分管副矿长(总工)处5000元罚款,按责任对分管副总工程师处3000元罚款,按责任对分管安全副矿长处2000—3000元罚款;对责任处室负责人(包括副职)处2000-3000元罚款,对事故区(队)长处5000元的罚款、跟班副队长处6000元罚款,对当班班组长处3000元罚款,对当班安全员处2000元罚款。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6000元的罚款,或给予开除处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事故矿井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按事故责任划分,由矿业公司提出处分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

(五)、重伤以上及一级非伤亡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集团公司、矿业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九、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夸大或缩小事故)、拖延不报,7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分管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长给予行政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十、事故追究及处罚由矿业公司安监处按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监督执行,经济处罚款应纳入矿井安全基金进行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由集团监审部门审计,如发现未按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执行,对矿长进行撤职处理。

十一、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由矿井安监部门负责跟踪落实,矿业公司安监处监督执行。

十二、事故统计

1、伤亡事故由矿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台账,按规定上报矿业公司安监处。

2、非伤亡事故由矿调度室、安监处分别建立台账,按事故类型统计上报矿业公司安监处。

十三、工伤管理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因素影响,致使作业人员损伤或某些器官丧失正常机能,造成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符合以上条件者均可申报工伤。

2、职工负伤申报工伤时,需经医院诊断确定,可办理工伤审批。工伤证件办理由事故基层单位填报工伤申请登记表后,交人事劳动用工部门统一办理。办理工伤证件时必须有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

3、工伤证件必须在发生事故当月办理,下旬发生的事故可推到下月办理,但必须在15日内办理完毕。否则,责任自负。

4、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发生工伤,事故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伤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矿业管理公司。

十五、关于界定工伤事故的标准

为便于在工伤事故的分析处理时执行和掌握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工伤事故界定标准:

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两大类。

(一)、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1、颅骨单纯性骨折。

2、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3、眶部单纯性骨折。

4、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5、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6、手指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7、缺失半个指节。

8、肘骨骨折、肘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9、足2节趾骨骨折。

10、足缺失1个趾节。

11、蹠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蹠跗关节脱位。

12、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13、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14、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15、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16、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17、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18、骨盆骨折。

(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2)、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3)、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4)、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5)、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6)、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7)、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8)、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2、颅脑损伤

(1)、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2)、开放性颅脑损伤。

(3)、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3、胸部损伤

(1)、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2)、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3)、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4)、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5)、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6)、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7)、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4、腹部损伤

(1)、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2)、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3)、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4)、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5)、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5、骨盆部损伤

(1)、骨盆骨折严重变形。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 11 重障碍。

(2)、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3)、膀胱破裂。

6、脊柱和脊髓损伤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7、其他损伤

烧、烫伤: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严重的,由矿井人事劳动用工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附事故等级分类说明: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伤事故和轻伤事故按国家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核定。六、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h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的。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的。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的。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8、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9、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10、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11、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七、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5、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6、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的。

8、副斜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9、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10、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11、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12、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13、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14、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15、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16、地面发生火灾在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17、矿区内积水较多,主平硐、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18、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八、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停 14 工4-16h的。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致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3、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

6、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7、提升设备的断股、起吊设备断绳,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m以内的。

8、斜井跑车的。

9、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门失效。

10、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后果严重的。

11、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2、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1m以上的;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3m以下、冒顶高度1m以上的,属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支护不及时造成的。

13、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篇4

一、事故统计报告

1、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事故的报告规定。

2、如果发生行车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施工负责人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3、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除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启动救援预案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故单位则应在1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参考国务院493号令。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5)事故报告单位。

7、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谎报和隐瞒不报。

二、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事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三、事故调查程序

死亡、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资料 ①发生事故鉴别的单位、地点、时间;

②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③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④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⑤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①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 ②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③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④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⑤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⑥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⑦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找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6、事故图

报告中的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四、事故分析

1、事故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受伤性质; ③起因物; ④致害物; ⑤伤害方式; ⑥不安全状态; ⑦不安全行为。

2、事故原因分析

(1)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②人的不安全行为

(2)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流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②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③劳动组织不合理; ④对现象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 ⑤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⑥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⑦其他。

(3)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3、确定事故责任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责任认定

(1)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为直接责任者; 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 私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

设计、施工、安装、检修、检验、试验错误等。(2)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为领导责任者; 指令错误;规章制度错误,没有或不健全; 承包、租赁合同中无安全卫生内容和措施;

不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资格认证;机械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 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新、改、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制度; 发现隐患不治理;发生事故不积极抢救;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或故障隐瞒;

发生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

五、事故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事故调查组的构成:调查组由项目经理、安质部、工程部、物设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详细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的建议,在事故发生一个月内提出事故处理报告。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时,安质部参与施工队调查处理。

2、发生死亡事故及一次重伤2人以上或负伤4人以上事故时,项目部主管领导负责成立调查组进行处理,七日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报工程公司。

六、事故结案归档材料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资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七、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施工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目标,并在施工过程中宣传、贯彻,确保安全管理目标实现。

二、根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安全工作要求,经理部每年应制定、发布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实施措施,并监督检查目标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因工伤亡事故控制指标;

2、汽车交通安全指标;

3、锅、容、管、特和消防等安全指标;

4、安全文明达标创建指标。

四、通过与各施工队签订安全承包合同,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分解到各单位,将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

五、各施工队在项目工程开工前,根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要求,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并与作业班组签订安全包保协议书,将安全文明指标分解到各个班组,明确措施、步骤、时间,逐项落实。

六、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执行情况的考核。经理部每季对工程项目进行一次考核;安质部不定期对项目安全管理进行抽查。

七、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方面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文明施工达标、伤亡事故控制、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设施等。

八、安全生产与经济承包责任挂钩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杜绝职工因工死亡事故,重伤率低于0.5‰,轻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五以内。

2、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以每月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执行的考核记录和实际安全效果为考核依据。

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 归档管理制度 篇5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目的: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千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六、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七、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企管安全处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八、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第三条 事故的信息报送

一、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事故,并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二、一般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三、较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四、重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五、特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由部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公司安全应急预案,并派出公司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事故。

六、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情况详细汇报后,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应在事故发生的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七、发生轻伤事故,由公司责任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企管安全处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八、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责任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九、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十、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臵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事故的调查

一、轻伤事故由公司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企管安全处组织设施运营处、综合办公室、工会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企管安全处组织设施运营处、综合办公室、工会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参加,配合当地安全监察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企管安全处、综合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部门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

六、发生未遂事件,由企管安全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七、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八、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生产。

九、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 事故的处理

一、轻伤事故的处理,由公司级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令企管安全处负责处理。

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公司级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部门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企管安全处,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令企管安全处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三、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部门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后作出批复文件,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

四、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

五、对未遂事件,事故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六、发生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审查。

七、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

八、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事故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发至各相关单位,以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十一、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应监督工伤、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需要时代表员工与行政领导沟通、协商解决。

十二、各级主管生产的领导,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十三、各级安全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事故档案、台账,保存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记录。

十四、对职工发生工伤的考勤,应有班组长证明,有工长和安全员签字,方可成为工伤考勤依据,任何人不准隐瞒工伤事故,不准假报工伤事故。第五条 附则

一、本制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企管安全处。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 篇6

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1、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现场。应及时通知(不能超过0.5小时)通知带班领导和安检科。安检科要迅速组织抢救,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安检科应填写煤矿事故表上报矿(不能超过4小时)。矿要根据事故情况决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报告包括:事故发生单位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事故的简要经过和生产状态等;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矿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由安检科协同配合进行调查、分析、结案。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由安检科、技术科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绘制现场图,认真填写勘察记录,认真分析,确定事故原因的性质,明确事故的责任,提交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商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发生非人身伤亡事故,安检科除应向矿报告外,并要认真调查分析,从中吸取教训,对造成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经济处罚,报上级批准。

三、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分析

事故发生的点班及区队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单位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所涉及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安检科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矿安检科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矿工会和安检科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责任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制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责任部门及安检科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1、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篇7

二、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事故调查组因伤亡事故等级不同而由不同的单位、部门的人员组成。

四、事故调查组具有事故调查的权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和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的职责。

五、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

六、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和公布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及时、准确。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一)、凡发生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二)、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凡造成人员受伤但达不到轻伤标准,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属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员轻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或发生失去控制的火灾事故属大事故;凡造成人员重伤,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的即属特大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保卫部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1、重大事故,应在抢救伤员或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对现场作某些紧急处置的同时,应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卫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赶赴现场勘查事故情况,协作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及时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处理完毕后,事故部门应写出事故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应以所的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安全部门。

2、大事故,处理情况同重大事故,上报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及上级安全部门。

3、一般事故,事发后应立即报安全保卫部门,并报所领导,处理完毕后,以部门名义写出事故报告,报安全保卫部门。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统计,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考,不作统计。

(三)、安全保卫部门按规定向分院上报月事故统计表,并附一般事故的情况说明,季度终了后十天内,向科学院办公厅报出季度事故统计表,并附大事故,一般事故情况的综合说明。

(四)、事故发生48小时以后,仍未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呈报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处理,并追究责任。

(五)、事故现场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依据,除特例采取紧急处置外,应严格保护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 篇8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 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7、事故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8、发生事故并上报后,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 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者依法追究责任。

10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1、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9

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最有效的措施,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性质做出判断,在就地抢救的同时,联系最近的医院,迅速选送专业医院抢救。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控制事故的同时,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告,部门要立即向队报告;

4、重大事故由公司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公司领导和部门在接到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有关领导或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6、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2)伤亡人员情况、人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5)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死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院。

7、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如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则必须按上述程序报告院和总承包单位,不得不报或瞒报。事故调查、分析

1、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轻伤事故由安全部门和项目有关人员组织调查;

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经理安排、组织安全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4、发生四级以上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公司安委会配合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般由主管领导、安全部门、工会、劳资、监察及与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2)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类别、性质,确定事故主体单位和主要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事故单位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与医院诊断书一起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组查清事故真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事故调查完毕后,事故单位要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有关部门结案。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对事故现场设施设备的恢复使用及防范措施制定方案,由队安全部门监督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在调查组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公司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为了预防重大伤亡事故和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在事故预防措施中,要突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其设计、实施、验收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出安全、规范、科学的监督与管理办法,要环环相扣,相互制约;

6、要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公司上下均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三违”现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

1、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办法》予以划定;

2、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办法参照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统计规定确认。在次月3日前及时报送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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