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规定

2024-07-03

员工试用期规定(共12篇)

员工试用期规定 篇1

一、明确了试用期的适用主体:

原来既使在同一个单位干的时间再长,如果换了个岗位,如从搞销售换到市场主管,也要重新规定试用期。有时用人单位总是想方设法不断设定试用期来规避经济补偿金和法定解除的限制等劳动法义务。部分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因此不应该再设定试用期。对此种情况,虽然《劳动合同法》第19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适用主体,但是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此看来,便意味着,试用期只能适用于在同一单位招用的新的劳动者,也就是那些初次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转换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二、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 3个月-----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一个月。

3、1年以上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

4、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期限,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正式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试用期满所发放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试用期部分期间的赔偿金。

三、明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括内。

用人单位不得在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离。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说明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条款,它不是独立的合同,它不能离开劳动合同单独存在。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不过是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四、明确了试用期劳动者权利:

1、要求支付工资的权利。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正式录用后同岗位同工种最低工资档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

2、加班的,照样享受加班待遇。

3、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完善了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过去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解,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只要简单的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根本不需要给出理由。这是错误的理解。《劳动合同法》在此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对解除原因必须负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基于劳动的不可强制性,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

相关知识

1、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2、试用期是法律强制的吗?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3、试用期时间多长?

员工试用期规定 篇2

法定福利,一个也不能少

【案例】 林某在2015年1月入职到一家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结束后,林某虽被转为正式职工,可公司表示,她在试用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被 “一笔勾销”,理由很简单:试用期内员工,无权享受此类福利。随后,爱较真的林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了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终责令公司限期改正。

【点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员工福利分为法定福利和非法定福利。对于非法定福利, 用人单位就试用期员工,确实具有给与不给的自主权, 但对于法定福利,则必须无条件发放。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属于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定福利,即只要是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便应当缴纳相应费用,其中的“职工” 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正因为《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决定了试用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照样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然不能拿试用期说事。

参加培训,工资必须照发

【案例】 李某在2015年2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1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里, 李某所要做的,就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岂料,培训结束后,公司却以李某没有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为由,拒绝向李某发放工资。由于一再交涉未果,李某只好诉请法院责令公司支付工资。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的存在,让员工参加岗前培训,目的是为了让员工符合上岗条件,使员工能够在上岗后更快、更好、更多地产生生产、经营效益,即员工在岗前培训中没有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损失,可以在上岗后得到弥补。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据此,用人单位照样必须支付工资。《劳动法》第20条则对工资标准明确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未能转正,加班费用照拿

【案例】 时至2015年3月31日,邱某为期1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因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公司宣布不予转正。邱某虽无奈接受,但提出自己在试用期间,公司不仅经常延长其日劳动时间,甚至双休日、“3.8” 法定节假日也照样被要求上班,公司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可公司认为,加班是考察其能否服从安排的内容之一,作为试用期内的被考察对象,邱某自然不能索要加班工资。

员工试用期规定 篇3

关键词:试用期;法律;中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6-0053-02

“试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时期的检验或试工以便能确定这人是否适合于做某事。[1]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一个供当事人双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条件亦无严格限制的期间、订立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一、试用期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发展状况

试用期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劳动法》中,该法对试用期的期限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作了说明,但显然不够完善。在此基础上在1995、1996两年又相继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这些法规都对试用期提出了相关规定,用来辅助解决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也需要更加的完备,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从期限、工资、解除条件等方面较为细致的规定了试用期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公布也针对相关规定作了补充。经历了十四年的试用期制度,在法律的指引下有了极大的改善。

二、试用期在中外法律中的不同呈现

(一)试用期对劳动者的规定。

1.试用期试用人员限制。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适用试用期人员的条件,但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可以看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适用的人员应予正视员工相同。即年满16周岁的公民都可以成为试用期的劳动者。

在《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未满18岁人员;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青年工人;中高级专业学校毕业的青年专业人员;卫国战争残疾人,不得规定试用期。”[3]该条法律的制定符合俄罗斯的社会情况,对这些特殊人员在约定试用期方面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特殊人员的权益。

2.试用期人数。

我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人数,但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进入试用期就建立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除能证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人数就为用人单位招入员工人数。

《秘鲁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于试用期的工人总数不得超过工人总数的10%,除非企业刚开始运转或在发展新的业务,或除此之外,其他可被证实的理由。”本人认为此条规定十分有意义,这样能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大量招募劳动者来试用,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来使用廉价的劳动力,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二)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在关于试用期期限的规定方面有了很大变化,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不得单独订立试用期以及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一次新的法律尝试。

在外国法律当中对试用期期限的规定各有不同,一些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试用期期限的约定有其特色。例如:《法国劳动法典》第L122-3-2条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得规定试用期,在没有习惯做法或无协定条款规定较短试用时间的情况下,试用期不得超过按合同期限每星期一天计算累计的时间;在合同原定期限最长6个月的情况下,试用期一两个星期为限;在其他场合以一个月为限。在合同未明确规定到期日起时,试用期以合同之最短期限按以上比例计算。”[4]这是唯一一个以比例制定试用期期限的法律规定。《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在试用期中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和职工因正当理由未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试用期内。这条法律相比我国关于试用期的法律而言更加具体明确,更具可操作性,值得我们借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对不同的工种约定了不同的试用期期限,而正如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也将不同岗位的试用期细化,对“非技术”和“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做了不同的规定。

(三)试用期工资的规定。

相较于外国法律关于试用期工资的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出台使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工资的行为寿终正寝了,发生纠纷时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多少举证责任也在用人单位。

本人在学习外国法律关于试用期工资规定时,仅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第三十一条中发现有类似规定,而“工人的工资不得少于该项工作标准工资的70%”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用人单位依然可以改变标准工资的方式,控制试用期的工资。

(四)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针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作了更严格和细致的规定,随时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的现象将不再发生。

同样,在外国法律当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试用期规定的重要部分。通过本人的总结,《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秘鲁就业促进法》、《德国解约保护法》、《法国劳动法典》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漏洞,与我国法律还有非常大的差距。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之间相互的交流,法律也会不断的完善,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适合劳资双方共同发展的法律法规。

三、完善我国试用期制度的建议

(一)试用期设定小时工资的相关法规。

试用期的工资支付周期制度一直是法律忽视的一个方面。设定小时工资制的法律条款,这样工资可以以日结或者周结的方式支付给劳动者。这种方式首先保证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可以及时得到回报的权利;其次,法律的强制性防止了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延长支付周期,造成恶性循环;另外,也解决了试用期一个月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计算工资的问题;最重要的是,有利的避免了试用期内工作强度过大,而无法得到相应报酬的现象。“一天的工作量”往往是模糊概念,而区分正常工作时间以及加班时间,若以工作的小时计算工资就会相对明确的多。

另外,用人单位最低档工资的标准要明确,要根据同行业的标准制定,并在员工手册或是公司制度中有所说明,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落在实处,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约定,而逃避法律责任。

(二)试用期应符合企业管理需要。

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密切相关。本人建议,对于人员流动性小或工作相对稳定的核心岗位,企业可与员工约定较长的劳动合同期限,同时在法定范围内合理确定试用期期限;对于相对灵活且人员流动性大的岗位,如促销、配送等,可将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期限适当缩短;而对于那些急于企业临时用工需求所设立的岗位(如季节性促销),企业可以与这些岗位的员工协商订立一次性短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短于3个月或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三)明确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强调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人建议法律应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时须明确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使劳动者了解自己在试用期间需要具备哪些素质和能力,才有可能成为正式员工;而用人单位也能依此来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个完备的录用条件才能使企业更全面地对员工各方面素质进行考察,以确保考核的有效性。制定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的法律规定也是促进劳动关系的一个有力保障。

(四)对试用期制度便捷性的思考。

试用期原本就是劳动关系处在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察的期限,同时也是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全方位考察的过程。[5]一旦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依据法律将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这就使得用人单位在用人问题上变得更加谨慎,于是就会通过增加面试次数、加大甄选力度控制等来降低试用期内以及今后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从而反过来增加了劳动者求职成本和就业难度。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就依据了不同的工种对试用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非常值得我国法律借鉴。从工作性质划分试用期解决了试用期次数中的漏洞,使法律能够灵活的运用在实际当中,避免了“清洁工二次就职销售员而不能约定试用”的尴尬情形。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许多复杂的情形,作为一部适用面广的法律,必须要充分考虑,甚至达到“穷尽”所有情形,这才是立法水平跃上一个新的台阶的表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其积极意义是深远的和不可估量的,瑕不掩玉,部分条款的缺陷丝毫不会影响这部法律未来的重要作用。本人的抛砖引玉,是为今后《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形作一个预先的设想,也希望《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进一步得到修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王同忆.《高级汉语词典》[K].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373.

[2]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88.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选》[M].中国劳动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35.

[4]田丹宇.法国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J].《法学杂志》.2002年第五期:16.

[5]江山.《试用期管理的劳动法律问题》[J].《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2008年8月:97.

试用期员工离职工资结算规定 篇4

2、月底薪除以21.5天,再乘以实际工作天数。

3、这个说了也没有用。

4、正规公司一般都要等到下个月的工资发放日,倒是小公司一般是离职当日结算的。

5、按入职那天起算工资。

6、 提成肯定要客户的款子到账才能提的,按理说这个以后能补,但我看你公司不正规,到时基本拿不到了。

7、私人老板就那样,不正规,提成基本拿不到的 。

8、补贴会给的,你能要求到得就是底薪再加这个补贴了 。

9、试用期离职公司不用给补偿,同样也不用给公司培训费的补偿。

办理正常离职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交接、社保和档案转移,工资结清等等。辞职和离职的流程通常如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离职申请书

尊敬的主管:

在递交这份辞呈时,我的心情十分沉重。现在由于我的一些个人原因的影响,无法为公司做出相应的贡献。经过深思熟虑地思考,我决定辞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我知道这对于您来说,是非常难以作决定的事情。

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4周内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协助您对新人进行入职培训,使他尽快熟悉工作。另外,如果您觉得我在某个时间段内离职比较适合,不妨给我个建议或尽早告知我。

由于我所学习的专业与现在冲压岗位的交集很小。但同时在过去近半年的时间里,公司给予我很多学习和锻炼的机会,使我在这个工作岗位上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同时也学到了许多工作以外的处世为人等做人的道理。所有的这些我很珍惜也很感谢公司,因为这些都为我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带来帮助和方便。

我希望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同时再次感谢公司让我曾经成为其中一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X

员工使用公司网络管理规定试用 篇5

网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员工网络使用的管理,根据《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五、使用网络的寝室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制度,早9点之后和晚5点之前不得在寝室使用网络,不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休假例外)。员工自用的电脑内必须安装网络安全软件若发现违规使用及影响公司正常运行,或者经综合管理部检查三次使用非法软件或大量占用公司网络带宽者,则取消其在寝室使用网络的资格。

六、保证不使用BT、PPS等大量占用网络带宽的相关软件。公司将从服务器端封锁视频、电影等资源。

七、司属固定资产的网络终端,除部门负责人外,禁止使用USB借口、不得私自接入小型路由器。违者处罚100元。

八、作为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好自己的电脑,如发现失窃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和有关部门。

九、违反本规定,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公司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公司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予以处理。

十、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自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湖北九州舜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

试用期期间工资如何规定 篇6

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见习期或试用期是劳动者开始履行新的劳动合同、从事新职业的适应期。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不甚了解,同时劳动者对其所从事的岗位的了解也需一段时间,因此,将劳动者从事新工种时刚开始的一段时间规定为试用期或见习期是有必要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同样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依法应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权。

员工试用期规定 篇7

在员工试用期间,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就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各自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黄某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公司应当为其缴纳社保。

第二,关于缴费基数,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社保缴纳基数?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3000元。在计算时,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如下: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本案中,黄某就职的公司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基数。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试用期合同怎么规定时间 篇8

试用期合同和正式合同的区别

1、概念上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可以包括试用期的规定,也可以没有。但是,他们也可以不和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签订试用期协议。所谓的试用期协议,本质上和劳动合同是一样的,也是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这个协议只适用于试用期期间,试用期一过,它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3、收入方面

试用期是正式员工工资的80%。

4、可否随意辞退方面

试用期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公司要发现员工有相关问题,才可以辞退员工。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否则要赔偿公司的损失,而公司不能随便辞退员工。

5、相应的劳动补偿金不同

劳动法试用期辞职规定 篇9

【劳动法试用期辞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最新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离职需提前几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辞职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以往的劳动仲裁案例,员工这时需要注意两方面的事情:

一方面,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用邮件的方式辞职是不行的,邮件通常没有证据的作用,且邮件保留在企业的服务器里,离职员工不容易提取证明。

员工这时需要书面形式的辞职信,在纸质的辞职信上,需要有员工亲笔签名,辞职信一般交给直接上级或企业的人力资源部。

辞职信给了企业,员工怎么能证明自己已经按劳动法的要求,用“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了呢?员工这时能做的,只能是在递交书面辞职信的时候,跟企业要一个收到辞职信的回执。

如果这个不太容易办到,那只能用人证,人证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为人证一般是企业的同事,法庭可以认为是利益相关者。

另一方面,要办理工作交接。

按劳动法,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当然工作交接是企业安排的,如果企业不安排,也最好写一份工作交接清单,用书面的形式,对工作及自己工作时间的安排进行说明,递交给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一式两份,自己保留一份企业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的。

不办理工作交接,企业可以暂扣工资,直到交接后再发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发。企业还可能会在员工转档案,转社保,开离职证明时,为难员工。虽然扣留档案与社保不符合劳动法规,可参考:辞职时要考虑的四个法律问题(点击打开),但经常有企业这么做,打官司会导致离职成本的增加。

员工试用期规定 篇10

员工在试用期被辞退,如果依法应获得补偿的,单位可补偿其半个月的工资。因为试用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而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则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合法的试用期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现实生活中,少数用工单位会不合法的约定试用期。

以下六种情形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

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用期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

招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试用期限

试用期限为____个月(或_____个年)。即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日止。(在试用期内,甲方若发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合同;乙方若发现甲方未履行合同,也可解除合同。)

第二条职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_____职务,具体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_______天,星期_____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为_____小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报酬

乙方在试用期间,月薪为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按乙方的工作能力、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续订和解除

1.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应终止。如双方同意续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2.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合同期满,有一方表示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保证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如有违纪甲方将给与乙方警告或辞退;

(3)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职务或工作经调整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时候;

(4)甲方内部调整需要调整人员时。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合同期满,不愿继续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2)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条款,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甲方不违反劳动合同条款,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甲方损失费,偿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__元。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而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其他补充事项。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参照以下两条款解决处理:

(1)依法向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请求处理;

(2)依法向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XXX公司干部试用期管理规定 篇11

文件

深XX司 字 2012(033)号

干部试用期管理规定

1.目的为规范公司新任干部试用期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干部的新晋升或任用的试用期管理。

3.组织与职责

3.1.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新任干部到职,包括协助新任干部原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办理新任干部到岗的人事相关手续,协助新任干部到新部门报到;作为新任干部和下属、主管和上级的沟通桥梁,协助新任干部尽快进入工作状态;为新任干部提供管理和工作方法的支持和协助;在试用期间定期了解新任干部在新岗位工作情况,收集下属、主管和上级的反馈;组织干部转正答辩,并办理转正相关手续。

3.2.原部门主管

原部门主管负责安排新任干部的工作交接。

3.3.新任干部直接上级

新任干部直接上级从人力资源部、原部门主管等处了解新任干部工作情况、特点;安排新任干部到岗,对新任干部试用期工作提供及时的辅导和指导;对新任干部试用期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德、能、绩、勤的评价;参与转正评估,提出新任干部从到岗到当前的综合表现及变化情况,为转正评估提供客观依据。

3.4.原岗位任职者

原岗位任职者配合新任干部到岗,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干部介绍其所负责业务主要特点、未来主要工作指标、相关主要的流程、与其它部门接口关系和主要下属的情况等,保证新任干部尽快熟悉部门情况。

3.5.新任干部

新任干部负责向原岗位继任者进行工作交接;负责接手新岗位遗留工作;主动了解新岗位工作情况、员工特点、主要业务流程、接口关系等,尽快熟悉工作;

就日常工作情况积极与人力资源部、上级沟通;参加转正评估,准备评估相关资

料;部门职责规定的其它工作。

4.规定

公司新任干部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一般为六个月,特殊情况可以适当

延迟),以考察新任干部是否具备本岗位所要求素质和能力,以及对岗位的适应

性。

试用期是指新任干部到新岗位报到开始,到完成转正评估、办完转正手续这

段工作时间。

试用期是选拔过程的自然延伸,在这个阶段仍然需要对新任经理从能力、品

德、态度、绩效等方面进行跟踪和考察,保证最终“选对人、用好人”。

试用期结束的当月,人力资源部负责开展该干部的转正评估工作。转正评估

通过,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转正手续。如果评估不通过,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不

同情况,作出延长试用期、解除试用转入干部资源池等处理决定。对做出解除试

用处理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接任人员的选拔工作。

试用期间,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定期了解该干部工作和绩效情况,及时发现问

题,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式帮助试用人员完善提高,以更好的满足岗位要

求。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或公司领导通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

至提前解除试用。

5.附则

本程序有人力资源部组织制定,并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制度内容进行更新和

维护。如若对制度内容有歧义,人力资源部和公司领导对制度内容的具有最终解

释和修订权。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6.附件

附件1:新任干部任职跟踪表

附件2:试用期干部转正申请及综合评定表

深圳市XXXXXXX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员工试用期规定 篇12

根据国家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读者张女士向记者反映说,她刚来沈阳不久,只想找份工作贴补家用,但在一次应聘某饭店服务员时,饭店老板说,试用期为三个月,期间工资400元,转正后工资会相应提高,但要交200元保证金。担心自己试用期不过,保证金要不回来,她没有同意,

现在,她想知道,试用期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合理吗?试用期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吗?试用期是否有明确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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