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功能变更说明

2024-06-1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功能变更说明(精选8篇)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功能变更说明 篇1

新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系统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启用。在保留原系统功能的基础上,企业端新版系统新增用户登录功能、企业在线变更备案信息功能,管理端新版系统不再使用电子钥匙并新增用户管理功能,具体如下:

一、企业端

(一)登录方式、在线变更备案信息

原方式:企业直接登录备案登记网页,选择相应的备案登记机关填写信息进行提交。如需变更备案信息,企业需到当地主管机关办理。

变更后:备案登记申请表在原有表格的基础上新增用户名、密码等输入项,填写后提交备案表的同时完成用户注册。企业若需变更、修改备案信息,可通过此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系统在线操作。具体操作步骤请参阅操作指南。

通过原系统备案的企业,可联系备案登记机关开通用户。

(二)页面风格

新版系统页面风格采用商务部统一平台页面风格。

二、管理端

(一)登录方式

原方式:通过VPN登录专网后,插入电子钥匙登录系统。变更后:通过VPN登录专网后,不再使用电子钥匙,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系统。若用户名密码遗忘,请联系010-67870108-1-5。

(二)用户管理

新增企业用户管理功能。备案登记申请表在原有表格的基础上新增用户名、密码等输入项,备案登记机关在代企业录入时需填写,提交后,请将用户信息通知企业,企业可通过此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应用进行备案信息的查看及更改。

备案登记机关可为老企业开通用户,具体操作步骤请参阅操作指南。

(三)在线审核企业变更信息

备案登记机关可在线审核企业在系统中提交的变更备案申请表。具体操作步骤可参阅操作手册。

(三)页面风格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篇2

2004-06-29 09:25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已于2004年6月19日经商务部第九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本对外贸易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二、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税务、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四、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在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所提交的所有材料是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

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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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备案登记表中“组织机构代码”一栏,由企业、组织和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填写。

2、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有限/无限责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资料 篇3

企业直接进入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iecms/index.jsp。

(二)备案程序

1.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2.点击页面左侧“备案登记”链接,选择所属省市为“广东省广州市”,营业执照住所在天河区、花都区和增城市的备案机关选择相应区(县级市)外经贸局,非上述三个区(县级市)选择备案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外经贸局”(如选择其它地区,将不能在广州市外经贸局办理备案登记),点击“提交”;

3.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内容(请不要漏填),确认无误后,再按“提交备案登记”;

4.登记表提交后,系统将显示打印编号(请牢记页面呈现的“备案表系统编号”);

5.点击页面左侧“打印登记表”,输入备案表系统编号,即可打印登记表(正背两面);

6.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登记表背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处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7.带上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带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一份,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交台湾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和由海基会再公证的公证证明材料原件各一份,外国(地区)企业还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一份等材料,到备案机关办理。

(三)登记表内容变更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换发

登记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办理变更时,请下载空白登记表(可在本页《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下载),填写已变更的项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企业盖章,连同原登记表,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带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到备案机关办理。

(四)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遗失补发

企业办理遗失登记表补发时,下载空白登记表填写,连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企业盖章的申请报告、在省级报纸的遗失声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带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遗失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还需带上未遗失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等材料,到备案机关办理。

(五)注销备案登记

企业填写《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可在本页《申请书(表格)名称(附示范文本)》下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司印章,连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到备案机关办理手续。

(六)备案登记后其它手续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功能变更说明 篇4

经江苏省商务厅委托,我局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江阴市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下列要求办理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程序

(一)提交申请

1、通过INTERNET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网址: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打印所有事项的信息(个体工商户可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后签字、盖章。《登记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

2、将如下备案登记书面材料送江阴市长江路201号(江阴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务窗口):

(1)《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备案登记

我局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三)领取《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经营者查询”栏内查询备案登记结果,状态为“有效企业”者,可凭本企业介绍信、领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江阴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务局窗口领取。领取时间:8:30至17:00

二、变更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网址: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上下载空白《登记表》并填写、打印后,并带上相应的工商变更通知书,比照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我局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给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三、后续工作注意: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四、遗失补办

《备案表》如有遗失,须在《国际商报》或《新华日报》上刊登启事,凭遗失启事办理补发。

五、其它

(一)我局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收取费用。

(二)办理地点:江阴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商务局窗口(江阴市长江路201号)。

(三)联系电话:86415077;86415078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续指南

企业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还需要按以下顺序办理其它手续后,企业才能正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一、银行开户

如属于新办企业,需要凭营业执照、财务专用章等到人行江阴支行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一般开户银行可代办),凭开户许可证到开户银行开立基本帐户。

如属于老企业,可不必开户。

二、国税、地税税务注册登记或变更

如属于新办企业,需要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国税、地税分局分别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

如属于老企业的,因营业执照中增加了“进出口经营业务”的项目,因此需分别到原国、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

三、海关注册

无论新老企业,均需要到江阴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 《注册登记证明书》。

四、外汇核销员证

无论新老企业,均需要到江阴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员证。

五、电子口岸入网

无论新老企业,均需要办理电子口岸入网,领取IC卡。

1.省金关中心IC卡数据录入(南京大光路1号)(可向江阴海关咨询,电话:86856001-3306)。

2、到省技术监督局(南京建邺区石鼓路227号7楼)认定盖章。

3、无锡市工商局、税务局网上认定盖章。

4、持导入表和国税登记证原件到无锡市国税局进行资格审查

5、省金关中心(南京大光路1号)开卡。

6、无锡市行政审批中心外经局窗口审核盖章

7、江阴外汇管理局审批盖章。

8、导入表送至江阴海关审核认定,海关IC卡开通使用。

六、出口退税登记

企业应到国税局领取有关登记表,并携带相关材料,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如暂不出口的,可到有出口后再办理。

七、商检注册登记

如企业进出口的商品涉及国家进出口法定检验的,还需要到江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商检注册登记。

八、海关异地报关备案关封

如企业进出口货物需要到外地口岸报关的,还需要到江阴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关封(各个报关口岸1份)。领取关封后,企业自行将关封交往报关地口岸海关。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中小型民营商贸企业都可以自主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但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及到后续部门办理有关证照的申办、变更手续,才能合法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

企业办理进出口权需具备的条件(无注册资金大小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也可办理):

1、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已办理国、地税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3、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可以自己办理也可以找专业的代理公司代办进出口权。

1、在网上下载外贸进出权申请表,在网上提出申请,通过后,至外经委备案。

2、至工商局变更经营范围。

3、至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海关预录、IC卡。

4、至检验检疫局办理申请备案。

5、至外汇管理局办理开户及进口、出口备案。

6、至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申请。

基本程序就是这些,具体需要哪些资料,各部门的表格均有详细说明。--------------以下是复制黏贴的-----------申请企业进出口权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申请外贸流通性经营权

(一)、资格条件

l、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不低于1 0 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填写《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证明法定代表人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当地外经贸局签意见)。

8、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交的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

(三)、报批程序

外贸流通性经营权由企业向所在地外经贸局提出申请,逐级转报到省外经贸厅核准。申请材料上报本局二份,上报省外经贸厅二份。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一)、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要求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填写《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

3、进出口商品目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地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经当地外经贸局签意见);

9、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所有提餐的材料统一采用A4纸张。

(三)、报批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口进出口权由所在地外经贸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到省外经贸厅登记。申请材料上报本局二份,上报省外经贸厅二份。

----------------------1)你必须去当地的工商局,去变更你的经营范围,就是要在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面加一条: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然后你才能去你当地的外经委办理备案登记,(要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已盖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表>>这个表要到网上去下载.2个工作日就会审批下来)3)接下来是去你们所属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的变更.内容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4)去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5)去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和进口(出口)收汇核销登记 6)选一家国内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一般选中国银行比较好.7)去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登记.拿电子口岸身份识别卡和电子口岸IC卡.8)去当地国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所有过程需要1个半月的时间

去相关部门办理事务都要提交各类文件,在这里不能一一列出.只要在经办的时候问一下就可以了.以上就是办理进出口权全部流程.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调查表填写说明

1、登陆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网站支持电话:010-67870108)

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

2、外贸流通企业填 表一 ;有进出口权的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填 表二 ;无进出口权的内资企业填 表三,并在备注栏注明加工贸易经营委托企业名称(全称,含所在省/市名称,如江苏省江阴市XX进出口有限公司)

注意:表末审批机关只能选择一次,并且不能修改,请谨慎操作!

具体选择步骤为1:点击“选择”按钮 2:在跳出框中填写江阴,并点击“提交” 3:提交后会跳出两个选择项,内资企业选江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贸,外资企业选江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资。

填表结束后按“保存”和“发送”键,然后带上以下资料原件前来窗口审核、并当场打印生产能力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加工企业与经营单位签订的加工合同(无进出口权的内资企业提供)5.海关注册登记证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7.验资报告、上审计报告、外汇登记证(外汇业务IC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功能变更说明 篇5

1、《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注:①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②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分支机构、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登记的无需提交。

3、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独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修改协议;但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申办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变更(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企业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 企业住所:住所使用证明注:①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如果租赁方无产权证明,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②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交批准文件。

◆ 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注册资本:(1)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2)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注:适用于减资。(3)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4)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 经营范围:(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注:①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②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 股东:(1)股权转让协议

(2)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3)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5)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6)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注: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工商部门提交开户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7)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批准、备案文件

◆ 投资者名称或姓名:(1)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原董事、监事、经理/原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的,提交《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 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 财务负责人:提交财务负责人信息注:提交税务部门 ◆ 联络员:提交联络员信息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更换的需将原件交回登记机关,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7、其它有关文件(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本提交材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商务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

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提交的材料涉及投资者签字盖章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投资者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可加盖骑缝章)。投资者为香港企业的,可以使用圆形、椭圆形或者条形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名),但必须前后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他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功能变更说明 篇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召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议按照《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____________人,实际到会股东___________人,其中,股东____________委托___________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____________在知晓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的前提下,自主决定不参加本次会议,放弃对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权。到会股东共代表全体股东________%表决权。

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内容如下:

(l)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通过了公司名称由__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名称变更);

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将公司住所由_______________变更至______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住所变更);

③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_____万元增加至_____万元的议案。此次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分别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注:适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

④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从_____万元减少至_____万元的议案,此次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分别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___,出资时间为_____________。。。。(注: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

⑤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增加(或减少)公司经营项目:_____,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经营范围变更);

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_____年的议案(或永久存续)(注:适用于营业期限变更);

⑦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变更为经理担任(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变更为董事长担任)的议案(注:适用于法定代表任职情形变更);

⑧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公司类型变更为_________的议案(注:适用于公司类型变更);

⑨通报发起人_________名称(或姓名)变更为_________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办理本公司该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议案(注:适用于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或: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通过了免去______、______、______董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______、______为董事;免去______、______、______、监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____、______为监事的议案(注:适用于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变更)。

(或者:决定免去________执行董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为执行董事;免去________监事职务,重新选举(或:委派、指定)________为监事(注:适用于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变更)。

(4)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同意指定(或者:委托)本公司员工_______(或者:中介代理机构_______)办理本公司登记事宜。

注:公司有登记事项的变更的,根据变更的事项在决议第(1)条中选择一项或多项,同时,第(2)条和第(4)条是必选项;公司仅办理章程、董事、监事备案的,分别选择第(2)条、第(3)条,同时,第(4)条是必选项。工商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

主持人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篇7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及附表

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发起人)”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

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发起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可以参照“设立栏”之“股东(发起人)”格式附表填写原登记及拟变更内容。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

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

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办理

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

独资公司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9、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填写此项。

10、“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

及有关规定填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功能变更说明 篇8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的精神,要求对全省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日常检查工作中,现将受理及审核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资料时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确认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药士、(中)药师、技术员和制药助理工程师(下简称“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中)药师和制药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主任(中)药师、制药高级工程师、主任(中)药师和制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确认如下:

1、2003年6月(含6月)之前,各地市、县人事局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权限,在受理材料时会出现各种资格证书版本,可要求本人提供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凭证,如毕业证、评审(认定)表等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在省一级。

2、根据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我省医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审核工作交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的通知‣(粤药监职„2003‟13号)的精神,2003年7月(含7月)之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审核和发证工作

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由该中心统一向省人事厅申请办理证书,名单可通过广东药师网“药师(士)查询” http://.cn/yscx/ysys_search.asp确认;对于各地市人事局评审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按照评审认定条件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评审认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在省局。

3、2008年开始,我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2008年评审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予登记备案。

4、凡持外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需要登记备案的,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审核确认,须符合评审认定条件,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资格评审(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由各地市局审核后原件退回本人。

二、关于执业药师、驻店药师资格的确认

执业药师资格证名单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

http://zyys.sfda.gov.cn/zyysweb/app/zqlpweb/yaoshiselect.jsp查询确认;驻店药师资格证名单可在广东药师网的“驻店药师查询”http://.cn/yscx/zdys_search.asp确认。

三、关于医药职业资格的确认

医药职业资格包括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西药)、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药)、中药调剂员、药物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制剂工,资格证确认如下:

1、2002年4月12日之后获得医药职业资格证书的名单可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http:///zs/jdcx.jsp查询确认;

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4号)的精神,1999年7月1日起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我中心对1999年7月1日之前办理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绝大部分进行统一换证,对医药职业资格证书的确认如下:印章为“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专用章”,钢印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3、根据原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同意成立二十一个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复函‣(粤劳技函„1999‟393号)的精神,要求我局对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原省及各市批准成立的医药行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行取消。所以各地市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不予登记备案。持有2002年之后广州、深圳劳动部门颁发的医药职业资格证书可申报登记备案。

4、持有外省的职业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报备案登记。

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做好受理及审核工作,严格把关,为本地药学技术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梅州市食品药监局人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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