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实习周记

2024-06-16

实习律师实习周记(通用8篇)

实习律师实习周记 篇1

实习人员姓名: 王 书 楷 实习证号:A20102110020525 实习单位:上海银盛律师事务所

实习时间: 2011 年 08 月10 日— 2012 年 08 月 10 日

2012年2月第一周

受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马云新律师指派到工商局查询某企业工商档案。内容涉及企业创立信息、历次变更信息、历次年检信息、股东情况一览表、董监事信息、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信息、年检报告及信息、审计报告信息以及工商登记的一般信息。

2012年2月第二周

参与调解张某与上海某广告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张某原为上海某广告公司员工,2010年3月入职,7月与该广告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2月辞职,离职后向原公司提出补缴2010年3月至6月的社保金并支付期间双倍的工资;广告公司不允;一周后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中心征询双方意见安排了一次调解。

做为广告公司的代理人,我们认为广告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是2010年7月建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广告公司按时支付了劳动报酬并依据法律法规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的诉请没有依据,公司不能接受。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广告公司支付2000元和解。

2012年2月第三周

了解学习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两个目的 :

一、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二、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律师见证应是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相统一.见证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律师应勤勉尽责,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第三、律师见证还应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第四、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第五、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第六、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的原则;

第七、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第八、律师见证业务程序要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2012年2月第四周

银行零售业务律师见证的工作内容

国外的律师见证业务比较发达,在银行和金融领域也广泛被采取。一方面提高了相关行业的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律师作为第三方的监督者成为交易环节中一个重要的风险控制者。

目前在银行、金融领域的律师业务一部分集中在尽职调查和律师见证。律师见证则主要服务于银行零售业务如:商品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微企业流动资金授信。

2012年3月第一周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某支行签约

借款人张某,2012年3月×日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上海分行××支行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公积金借款合同》、《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借款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律师核对借款人信息拍照留存。

借款人签署了《贷款申请书》等按揭文件,律师在场见证上述文件为借款人本人签署。

2012年3月第二周

二手房合同中经常导致纠纷的几点,自我总结。

一、“交房”约定不明。“交房”实物交房与权力交房导致上下家对合同理解不同;

二、付款约定不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主要原因是付款时间没有考量清楚,纠纷引起多半的原因是下家未按时支付尾款付款引起违约。因为大多数购房者是按揭付款,而银行没有约定发放贷款的时间,若双方约定付款时间过紧在政策影响下容易导致违约。

三、对标的本身了解不清,反悔或有欺瞒引起纠纷。

2012年3月第三周 合同审查

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堵塞合同管理漏洞,依法治企的关键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好企业。

一、对合同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的审查。如果是重大的合同,那么,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派遣相关人员去对方所在地进行审查,考察团的人员应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

二、对合同标的物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的审查。

三、价款的支付审查。

四、违约责任。

五、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审核。

2012年3月第四周

合同监督和管理

1.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2.负责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

3.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 4.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等方面法律问题;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6.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 7.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8.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

2012年4月第一周代理销售合同审查

主要概念

合同期限:以时间约定,以销售周期约定,以销售目标约定。独家代理:独家代理权限是否也屏蔽甲方。

竞业限制:或以标的类型,或以销售范围,或以时间。

知识产权:权力的范围,权力转移的条件、时间。共享范围,时间。保密条款:保密内容,保密责任人,保密的周期,违约责任。“售后”服务: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确认方式,确认人。

2012年4月第二周代理销售合同审查重点

甲方的资质,是否有开工资质,是否是标的权利人,标的是否有达到可售条件(五证),上海外标的是否有抵押(封闭否)。

乙方的资质,是否具有销售资格(国标,省标)。考察销售团队,过往业绩,成功案例。

确认开盘时间,推盘进度。

考核方式

佣金点数,业绩的确认方式,是否跳帕。

违约条款

地方法律法规调查,审核合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避免与合同履行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2012年4月第三周 某建筑公司诉某咨询公司侵权一案

南京某建筑公司因在公司野蛮施工,直接将建筑垃圾从建筑物内向外倾倒,砸到两名看房的购房者。后因伤势过重一名购房者死亡。建筑公司认为购房者由该楼盘代理公司带入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

最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应诉。

法条查询《侵权法》,江苏省高院的《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我方认为,侵权行为由原告自身行为,受害者的损失由原告直接导致。被告和受害者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2年4月第四周

到某房产中介签订借款合同,退单。

四月末某天根据工作安排到宝山区房产某中介签订银行借款合同及相关银行贷款文件。

在比对借款人是否与身份证相符时发现问题,于是提高了警惕。提出问题确认怀疑是否成立。申请人原为驻港部队士兵,问他部队番号,兵种,军衔,服役时间,均不能回答;身高没有170公分(驻港部队要求180公分)。神情慌张,身边所谓的母亲抢着回答。借款申请人身份证照片与现场活体不服,自然情况不符。

我指出上述问题,并说明有可能导致骗贷的责任。收拾文件材料,当场撕毁贷款申请书,对其提出警告。

2012年5月第一周婚姻纠纷,拟定保证书

周某与陈某结婚一年,周某女方有孕在身。女方发现男方陈某有出轨行为,后男方承认错误不肯离婚。女方为了维护自己权力希望男方做出书面的承诺。

根据司法实践,此类保证书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可以保护婚姻中受害方,并基于承诺给予补偿。

律师在承诺书中表达了男方对女方的爱,委婉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作出对妻子和未来孩子的承诺,愿意以一定的财产为保证。

2012年5月第二周 接待张某离婚案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

二、简单分析案情;说明利害;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

四、建立卷宗;

五、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注意:当事人陈述所得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

六、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七、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

2012年5月第三周

到某客户住所催缴贷款。

至松江区某小区业主家中,自我介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该客户于2008年按揭购房,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某支行借款人民币80余万贷款期限二十年,现有人民币50余万尚未还清且有4个月没有贷款银行还款。

律师受银行委托登门拜访,根据事实,借款合同告知借款人已经违约,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继续下去会产生更不利的法律后果。提醒并劝说借款人及时作出补救。

借款人借款人了解后,说明拖欠原因,接受律师意见承诺及时还款。

2012年五月第四周

虹口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

李某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某营业厅申请按揭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借款人与房屋出让方约定后在五月某日至虹口区房地长交易中心 办理过户手续。向房屋出让方自我介绍,介绍银行放款要求。上下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核对身份证件拍照留存。交付银行审批合同。待上下家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后将银行放款需要的文件整理、带回。

2012年6月第一周

某实业公司诉某玻璃厂一案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某玻璃制品厂发生买卖化工原料交易4笔,分别2008年5月31日纯碱7吨、2008年6月18日碳酸钙5吨和硝酸钠0.15吨,2008年7月21日焦锑酸钠0.1吨,2009年4月28日焦锑酸钠0.3吨。并给被告方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方已经入账,但相应的货款被告方一直拖欠未能给付。根据双方约定买卖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在原告普陀区仓库内交货运输,由被告方承担运输费用。我们代表原告向院提出诉请!。

2012年6月第二周

上海银盛接受被告张某某、许某某委托,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我们的答辩意见是:

1、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2、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我们认为:

1、对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该协议对房价款的支付方式、过户时间、户口迁出、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房屋交易主要条款均已约定明确”,不能认可。

2、对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中的“房屋主要交易条款均已约定明确,应当视为买卖合同成立”这里存在的“应当视为”的逻辑问题,不能认可。

3、对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中的“买卖合同成立”不能认可。

4、对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中的“且被告与案外人也认可买卖合同成立”,不能认可。

5、对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二段中的“居间已经成功”不能认可。

6、最后,对事实与理由部分的法律适用有异议。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合同也没有相应违约责任条款,不应依据违约责任条款即第一百零七条承担佣金。

2012年7月第一周

陪同律师对某公司股权纠纷提供咨询意见。

上海某网络公司因股东内部矛盾引起纠纷,部分股东要求分红或收购股权,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后公司账簿、公章、营业执照被部分股东扣留。公司运营收到威胁。

听取当事人介绍案情,帮助其理清思路。分析可能导致的几种后果,提出谈判思路及诉讼策略。告知当事人稳定公司员工和管理层的情绪,维护公司正常运转。注意保存证据,公司档案、公司机密。化解当事人的紧张情绪,使其平复心境,免除其焦虑。此外,之处公司现存的管理漏洞,建议加强管理。

2012年7月第二周

新旧刑诉法学习

第二十条删去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外国人犯罪的案件。这样,一般外国人犯罪案件将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三十一条增加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也可以要求审判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内容。本条的重点是律师有权申请回避,律师在以后在司法实践中,就要注意了解回避的事项,重点核实有关人员是否与被害人或其家属有不正当的接触。第三十三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律师以后介入案件更深入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作用更大了。第三十四条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有关机关须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这意味着,律师以后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了,并且改变了只在审理阶段援助的情况。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一般案件中的询问笔录必须是在看守所做出。作为律师,以后在阅卷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如果询问笔录不是在看守所做出,就可以作为非法证据提出来。

2012年7月第三周

公司清算 经股东会讨论的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包括向中小股东支付股价的款项;

7、公司知识产权的处理;

9、公司重大合同的处理;

以及公司清算中必须解决的具体问题。

经初步论证,清算组拟采用下列清算方案与资产处置方式:

(一)通知相关股东转让股份的方案;

(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三)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涉及到所在公司原股东间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应向公司的原股东发出股权转让的方案,与优先购买权主张期限,与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利的行使。

(四)关于公司对原公司无形资产的处理

目前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中包含有商标、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对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案,通过评估定价的办法,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并与受让公司签订商标或无形资产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商标转让登记手续,或备案。

(五)关于公司对中小股东所持股权的处理(清算程序中的重点工作)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录,目前公司有自然人股东四名。

对该项工作的处理方案,依据公司上的净资产,确定股权处置价格。并根据公司当的利润,以及转让法人股权,及处置资产所获得的现有资金等综合因素,支付价款,包括支付当红利。

(六)关于税务问题的解决

为了减少风险,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取得税务部门税务清洁证明,若有拖欠应补缴。公司清算时,了解了税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措施清理税务问题,包括在清算中处置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所引起的税务负担。

(七)关于清算费用(含中介机构费用)的问题

清算工作需要有中介机构的参与,与公司清算组共同进行公司清算事项,中介机构除律师事务所参与清算工作外,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清算工作。所需费用在清算费用中列支。

清算方案应当在股东会上讨论并以股东会决议形式通过。

2012年7月第四周

为客户办理银行年检

实习律师实习周记 篇2

关键词:高校,旅游专业,顶岗实习,实习周记

顶岗实习是高校旅游类专业学生在真实的行业背景下培养职业意识、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重要平台。旅游业逐渐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我国高校旅游教育不断发展进步,学校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的同时也遇到了瓶颈。本文摘录了旅游专业部分学生顶岗实习初期、中期、后阶段的周记,通过周记反映的问题,对当前旅游类学生的顶岗实习现状进行分析思考。

一、实习初期

(一)实习单位选择

(1)小A:学校课程安排我们实习,可我想自己找实习单位,于是我在网上投了几份简历,可是没有回音。打电话问一个征招助理的工作,对方说我的专业不符合他们的需要。无奈之下去几个酒店面试,给我提供的岗位都是西餐厅服务员工作。刚刚下决定留下的时候,学校通知一家酒店急需实习生,待遇不错,包吃包住。和之前那家酒店相比,反正都是酒店,干脆半推半就干吧。可是这个匆忙下的决定让我之后后悔不已……

(2)分析:旅游专业学生找实习单位存在困难,除了社会行业对学生专业的限制,更多原因在于学生缺乏自我价值评估和职业规划。不明确自己的职业方向,不能在发现自己的兴趣之前弥补自己的不足。在找寻实习单位的时候容易被推着走,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往往被忽略,不熟悉实习单位的背景,不了解即将担任的工作,直接上岗,从而在被“杀得措手不及”时追悔不已。

(二)职场适应期

(1)小B:这段时间我们都特别紧张,不敢随意进行操作,就怕自己出错。有一次,只有我们实习生在,客人催得比较急,我第一个上去操作,其实没有想象的难。收获挺大,做事情总得有个人带头开始放手尝试。前台收银这种活真的要很认真做,不然收钱很容易出错,出错的话是要自己补的,刚开始的时候连POS机都不会用,真够笨的,幸亏有老员工的指导帮忙,我才能这么快就适应这个岗位。

(2)小C:结束了两个礼拜的熟悉客房培训,我们终于接触了前台的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经理和领班都会教我们,我很怕到时候操作起来会弄错,所以听得很仔细。希望未来几个月的实习生涯少犯错才好,慢慢适应吧。

(3)分析。这两位学生在同一家旅游企业实习,在实习初期适应阶段,学生非常认真、诚恳、小心,学习适应新的环境之外,能与企业领导、老员工和睦相处,同时能不断鼓励自己,心理调试能力较强。但是,学生也对未来半年多的实习表现出焦虑与担心。这一阶段,学生刚刚接触新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学校与企业应重点关注学生基本需求的满足,多与学生沟通交流,关心学生,帮助“职场新人”平稳过渡。

二、实习中期

(一)转岗想法强烈

(1)小D:我在一家酒店餐饮部实习,在餐饮部呆到将近3个月的时候,想起经理3个月前告诉我,满3个月就可以换岗,于是我提了换到前厅的想法,可是经理告诉我,其他岗位已基本饱和,而且我的实习期是6个月,熟悉前厅部工作需要较长时间,酒店不可能培养一个出师就走人的新人,何况酒店餐饮部的确缺人。于是思想问题出现了,我认为自己是天之骄子的大学生,在餐饮部当廉价劳动力3个月,不仅劳动量超负荷,领班同事也欺负新人,连厨房大叔都觉得大学生跑来端菜太可惜了。可是其他人干得没比我多,工资领得多就算了,现在竟然答应的事情都可以不算,太坑人了,我不想干了。

(2)分析:这种心理确实存在,案例中的学生不是个例。现在顶岗实习的内容往往与专业培养目标脱节。往往重服务,对学生的基本管理技能、管理能力的培养不够,或者理论大于实践,这种现状制约了教学质量、效果的提高和实习前专业技能的培养,影响了旅游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一方面,学生想在轻松、“体面”的岗位实习,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将学生等同于旅游旺季时的临时工、廉价劳动力,将之派往比较辛苦的部门或岗位;学生想在多个岗位熟悉工作,但企业往往要求学生“一个萝卜一个坑”,不能轻易离开;学生想获得更多经验和技能,企业总希望实习生尽快成为一个做实务的“熟练工”。

(二)职场冲突日显

(1)小C:这个礼拜也没什么特别的事情发生,只是感觉在这边真的很累,身体不累,心累,每天都要看脸色,明明不是我的错还要被骂,有时候超想哭,挺委屈的。还记得我们几个刚接触前台那会儿,我跟的那个打扫阿姨因为房间的热水壶不干净被客人投诉,但是那个热水壶是本身就洗不干净的,那个阿姨被罚了钱还被经理毫不留情地开除了,想想挺不舍的,虽然她不善言辞,但是人真的很好。还有一次,我们去听执行董事的培训,她顺便提了一下度假村之前把电风扇给弄没了,说要我们部门经理赔。之后有一个打扫阿姨回来就开玩笑地跟经理说了一句:“你要赔电风扇了。”之后经理就和阿姨吵起来,吵得很厉害,阿姨就说:“我不干了。”于是,一名员工又流失了。

(2)分析:实习中期,学生基本掌握了业务内容并能比较熟练完成工作任务,但是同时情绪波动明显。较易出现认知偏差,认为自己什么都学会了;或者对职场人事、职场环境的厌倦感滋生,情绪倦怠浮躁明显,职场冲突日增。本案例中,小C的不满、抱怨、委屈情绪一方面来自于学生自身,一方面来自于部门经理。

旅游行业的职业特征决定了旅游行业人员必须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学生从学校环境过渡到工作环境,面对枯燥、繁杂的工作,容易产生疲倦感,是职业意识与职业素养尚且不足的表现。在人际交往中,尤其是与领导、同事的交往中,容易冲动,难以应付职场上复杂的人际关系,沟通协调不畅。面对领导的指责,或产生消极、悲观心理,或产生心理抵触情绪。在本案例中,小C能够容忍部门经理的刁难与职责,同情弱者,与老员工建立友谊,但同时也表达了对该企业部门经理的不满与抵触。

本案例中还反映出一个现象,领导的好坏直接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状态。小C所在岗位的部门经理带来了负面效果。实习企业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一方,同时也是学生感受企业文化、接触旅游行业最直观的实践基地,其参与育人的作用不可忽视。诚然,企业追求效益,但是单单只站在“买方”市场,而不长远地考虑为企业留住有潜力的员工,不关心、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实习学生的工作激情减退,服务质量下降,客人不满,将直接影响企业效益。

三、实习后期阶段

(1)小E:实习至第二十九周,生活依旧如此,每天干着同样的事,淡季,客人也不多,老员工时不时也会提起我们实习结束的话题,问我们会不会留在这里,我们都说不会留,要回家去过年,她们也就不问了。其实当初在实习前我有想过,实习期结束后就留在所选的公司转正,毕竟现在工作也是挺难找的,可是,呆了七个月的xx让我喘不过气,大公司员工之间的勾心斗角我实在不适合。

(2)分析:造成上述情绪的原因在于实习生对理想中的职业期望值过高,心理落差较大,产生动摇或逃避思想。实习后期,会出现两种现象,部分学生积极向上努力工作,而部分学生在较长时间的岗位接触与企业文化接触后,产生了比较成熟且不易动摇的想法,就是尽早离开企业,尽早完成实习,在这种情绪带动下,实习就是为了完成任务,对于实习的兴趣、动机、价值评估降低,学生的工作积极性下降。这个阶段需要指导教师积极引导学生进行自我职业生涯管理,了解自身的性格、兴趣、优缺点,综合考虑自身因素与实习企业条件,明确职业方向,为职业生涯发展奠定基础。

四、结语

从学生顶岗实习周记中,我们发现学生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居于主动地位,但总体而言,学校与学生在维护学生相关利益上处于弱势。同时也暴露了学校、学生、企业这三角链之间的平衡已经打破。学生在今后的顶岗实习中,会遇到更多实际问题,需要培养与加强自我职业意识、职业能力与职业素养,学校以及用人单位也需要不断改进思路与方法。

参考文献

[1]刘颖,谷云香.高职生职业适应能力培养问题研究[J].职教论坛,2015(08):25-28.

[2]宁博.高职生顶岗实习的制约因素与路径选择[J].职业技术教育,2011,32(35):76-78.

实习律师实习周记 篇3

实习律师因病死亡引发诉讼

1982年12月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东关居委会的王宪,是一个有理想有抱负的青年人。在泌阳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上班的王宪,是单位的行政执法业务能手。

持有法律专业文凭,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王宪,还于2013年3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C证司法资格证书。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按照要求,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方可以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013年5月16日,王宪与泌阳县的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实习协议,实习指导律师为禹某。2014年5月20日,王宪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续签了实习协议,实习指导律师为袁某。

在泌阳,上述两位律师名气较大。在宣传中,禹某自称擅长领域为婚姻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网站资料显示,袁某是泌阳县著名律师,自2010年5月份以来,袁律师为多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辩护,他的辩护意见大多获得合议庭的认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不但利用法律知识维护了这些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也同时使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群众以及他们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协议约定,王宪实习期间,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向他支付工资,也不收取王宪实习费用。2014年6月30日,驻马店律师协会为王宪颁发了实习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持有该证件的人员不得单独办理律师业务,该证件只能用来证明实习律师身份所用。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法律文书网查询得知,王宪在实习期间与实习指导律师禹某一起代理一些民事案件。

按照要求,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从取得实习证之日起开始,实习期为一年。如果不出变故,到2015年6月底,王宪就有望成为一名正式律师。而在2014年9月12日16时许,王宪却因突发疾病在泌阳县人民法院大门外禹某律师所租用的泌阳县财政局房屋的复印室内去世。王宪病亡后,禹某向王宪亲属支付现金20000元,并向其家属表示慰问。但王宪亲属却没有就此罢手,而是选择了付诸法律。

2014年9月18日,王宪父母王新怀、张桂荣和王宪妻子吕宁向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原告认为王宪生前与被告属于义务帮工关系,被告应当赔偿各项损失158500元。

2015年4月1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王宪生前与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原告认为王宪生前与被告属于义务帮工关系,应当赔偿损失,再次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万元

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原告诉称,王宪系泌阳县水政监察大队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在河南博濤律师事务所帮助律师工作。2014年9月12日16时许,王宪在法院门口去世。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8500元。

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辩称,王宪生前已向被告方交回实习证,与被告已经解除实习协议;经法院确认王宪生前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再次起诉要求以义务帮工,没有法律依据;王宪因突发疾病死亡在法院门口禹某租用泌阳县财政局的复印室内,与答辩人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答辩人是通过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并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故本案不属于民法通则及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整范围;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各项损失158500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一个有力证据是,2014年8月5日下午16时40分,王宪与袁某双方形成了一个谈话笔录,其内容为解除实习协议。2015年11月2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司法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宪生前于2014年8月5日下午16时40分的谈话笔录与所取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宪生前与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之间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因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是一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得到赔偿的一种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的范围内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王宪生前在被告处从事申办执业律师前所进行的实习活动,与被告之间不是帮工与被帮工或雇佣关系,对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义务帮工关系,并应依法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被告对王宪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但王宪是在被告处实习期间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法院酌定由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支付三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2016年2月16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新怀、张桂荣、吕宁经济补偿金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0元,鉴定费1000元,计4770元,由三原告负担3400元,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负担1070元。

不担责但应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一审宣判后,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其与王宪之间的实习关系无效,王宪死亡与其无必然的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王新怀、张桂荣、吕宁三人经济补偿金1万元错误;被上诉人系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上诉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截然相反,其答辩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即使实习无效也不影响王宪在上诉人单位实习工作的事实;本案系被上诉人以帮工为由进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实习律师实习期间意外身亡,律师事务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宪是在实习期间即为博涛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死亡的,律师事务所理所当然的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律师事务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王宪系水利局在岗职工,与律师事务所既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但王宪是在被告处实习期间死亡,因此律师事务所应给与一定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二审合议庭成员认为,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确立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是是否以劳动力的使用为目的及是否是一种有偿的从属性劳动。本案中,王宪在被告处实习,虽然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但其并非是以劳动力的使用为目的。同时在实习过程中被告不支付王宪工资,亦不收取实习费用。双方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王宪生前一直在泌阳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工作,并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兼职律师的条件。同时,其申请实习并未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实习证明。因此王宪在被告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处的实习无效。综上,死者王宪与博涛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王宪的死亡,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义务帮工方面分析。义务帮工是一种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得到赔偿的一种体现,其具有明显的劳务性。死者王宪在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实习,其实习行为不受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的指挥。同时,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不为王宪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因此其行为仅仅是一种为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所进行的实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提供劳务的行为。王宪在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工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十四条所规定的义务帮工关系的构成条件。因此双方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也就无需对王宪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王宪是在被告处实习期间死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应给与王宪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驻马店市中院审理认定,虽然上诉人对王宪的死亡后果不存在过错,但王宪在上诉人处实习期间死亡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2016年5月26日,驻马店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呼吁出台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

据了解,一些人在单位实习期间出现意外死亡或受伤,因原因复杂,法院的判决结果和补偿数额也不尽相同。

2009年3月份,郑州某职业学院的一位学生到一家汽车制造公司实习,在工作时间摔伤,休养期间,这名学生向学校和这家汽车公司提出了治疗费及赔偿费,但是三方商谈不成。学校认为,事故是在汽车公司发生的,汽车公司理应承担责任。但汽车公司则认为,学生与其只是实习关系,并非劳动用工关系,学生是基于汽车公司与学校之间的实习合同来学习的,责任该由学校承担。随后这名学生就將学校和汽车公司一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最后,法院调解结案,学校和汽车公司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上半年,哈尔滨市某建筑公司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推土机司机在倒车时,将正在辅助作业的实习学生张刚轧伤,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张刚父母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多次与安监部门工作人员配合,共同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建筑公司赔偿张刚父母各项费用近60万元。

上述三个案例,都是实习者在单位实习时死亡或受伤。如果实习者私自外出死亡,怎么办?

许晓安之子许洪福系湖南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08级学生,在广东东莞实习期间于2011年1月16日离厂,18日在湖南株洲火车站附近农村的水塘里溺水而亡。公安部门调查认定排除他杀,为此其家属要求学院赔偿。2011年春节前一直与学院协商未果。春节后,家属一行6人再次到学校要求赔偿,因双方分歧太大悬而未结,家属情绪激动,到湖南省教育厅上访。

湖南省维稳办要求新宁县政法委派人协助长沙县政法委参与调解,新宁县政法委立即抽调县维稳办、司法局、白沙镇和金石镇政法办的4名同志组成工作组,迅速赶赴长沙。

2月15日下午5时,工作组一行到长沙后,找到学院和许洪福家属了解实际情况。学院方面认为,其对许洪福的死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从人道方面给予补偿。2月19日,湖南省教育厅,长沙县政法委与工作组共同主持调解,学院方同意一次性补偿1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说,实习者在单位实习期间死亡或受伤等原因比较复杂,必须区分不同的情况划分责任。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实习生不在《劳动合同法》上所指的劳动者范围,所以,实习生在工作中受伤,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认定为工伤。2013年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大中专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实习单位有义务给实习生提供安全的实习场地。因此,若实习者在实习期间工作受伤,可起诉到法院,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一旦发生问题,很多实习者就会面临赔偿责任不明确,相关单位互相推诿。

实习律师周记4 篇4

2013-3-18~2013-3-22

这周一,我和胡主任一起去谷里街道拆迁办,就拆迁办与谷里村民的拆迁补偿纠纷接受拆迁办的咨询。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2005年,谷里年花二村的村民尹某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外乡人陈某,买卖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2009年,谷里街道拆迁办要对该房屋进行拆迁,由于房屋的产权仍然归尹某所有,故拆迁的时候拆迁办征求了尹某的意见,尹某当时明确表示房屋已经卖出,与其没有关系,但是当时并没有签书面的证明。后来,拆迁办与买房人陈某协商,对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但并没有跟陈某签拆迁补偿协议。现在,卖方人尹某以产权证上登记自己的名字为由,起诉了买房人陈某,索要拆迁补偿款。

从胡主任对拆迁办的解答中我总结出两点,对于此类案件,可以在以后的实践当中引以注意和运用:

1、农村的宅基地只能由本村符合购买条件的人购买,外地人购买农村房屋的,协议无效,但是法院可能会考虑到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所以判决房屋不再予以返还(江宁法院作出过类似判决)。

实习律师周记 篇5

20xx年7月18日—20xx年7月24日

这星期,一共接待了两名咨询者,一位是女士,咨询离婚问题。那是一名看起来很文弱的女士,想要离婚是因为家庭暴力。看着那位年轻女士红红的眼眶,听着那位女士的陈诉,曾经承受过离婚痛苦的我也颇有同感,当夫妻之间仅剩下暴力的时候,这婚姻确实是没有必要再维系下去了。可怜是这名女子如果离婚,她可能一无所有,因为她们结婚后这些年,非但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还有一些债务。而她的孩子,她的丈夫已经很长时间不让她去看了。

还有一个工伤咨询的。那个小伙子在一家搬家公司上班,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上班不到半个月就摔伤了,老板只承担了医疗费,除了允许那个小伙子在老板家免费吃住三个月外,不愿再承担其他费用。那个小伙子在这里无亲无故,伤残大概可以达到八级。看着那人面黄肌瘦的样子,实在不忍心收他的`咨询费,钱虽然不多,但也够他两、三天的生活费了。

律师事务所实习周记 篇6

一周马上就要结束,但现在仍得第一天去事务所报到的时候的那份紧张的心情。为了这一天,我提前一个礼拜我就开始做各种准备,包括服装、心理等。对于事务所,我有一种莫名的情愫。现实生活中从没踏入过律所,所以视频中律所的形象在我脑海中留下了唯一的印象。为了避免迟到,第一天我便早早到了办公室门口等待。当有人来时,还以为是主任方老师,结果是宋姐,才知认错了人,但随着闲聊,我们渐渐熟识,就这样我开始了我的实习生活。

方律师是律所的主任,她为人和蔼,亲切,并且还很年轻,但却给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虽然她一直让我把她当作大姐姐看待,但是我却不自觉的会把她当作是可以教我很多东西的前辈,给予了足够的敬重。然而缺点就是这样子我跟方老师不能轻松的谈论话题,每次在她面前都会缩手缩脚。

宋姐是律所的实习律师,初入门时就由宋姐教我一些简单的实务,例如写法律文书、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虽然所里有固定的模板,但是由于是根据判决书等写法律文书,故在实际写作过程中,我仍出现了不少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宋姐的指正和帮助。

在实习的第一周时间里,我的主要工作就是适应。适应律所的节奏,适应我接下来要做的事情。为了适应,我每天就都会跟在宋姐后面看她如何进行实际操作。可以说,第一周的日子比较闲适。

第二周

在上周的基础上,本周我的主要工作仍然是写法律文书。当然,也有一些突破,我开始走出办公室,跟宋姐一起踏入那些跟工作有关的场所,比如去工商局调取对方公司的资料,去公安局调取户籍资料,去民政单位调取相关资料等。这些工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困难与繁琐,当然,持有律师证或者实习律师证就更方便了。这是对于户籍在奉献南桥的当事人而言,如果不是当地人,我们还要去很远的地方调取相关证据,曾经有一次我们几经周折才调取到户籍资料,只因两镇合并后有一些麻烦之处。还有一次,我们为了证明对方公司在奉贤有实际营业地而方便在奉贤法院对其进行起诉便找到公司地址对其进行拍照取证。过程很辛苦,但结果很开心。

在这周里,主任不在时,宋姐就想让我自己接待一下来的当事人。她刚有这个想法,就有当事人上门进行咨询。因为自己在学校里成绩比较好,虽然心里很忐忑,但自信可以抵挡一段时间 。然而事情发展远不如我预料当中的好,当当事人问出关于工伤的问题时,我竟然发现脑子里没有任何的信息可以供我调配。最后只能由宋姐接待,这对我而言是很大的打击。也直到此时,才深刻的理解了理论和现实的差距。故决定从那天开始按照实践的要求扩充自己在相应领域内的知识,当晚便在书店买了工伤、合同、交通事故方面的书籍进行学习,希望借此机会能够使自己跟得上实践的脚步,可以符合律所对于一个实习律师的要求。

第三周

在上周工作的基础上,这周终于开始接触较为完整的卷宗。刚开始较为简单,只要按照之前观察后学到的顺序进行整理即可。印象较为深刻的是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在奉贤法律援助中心以及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均递交了相关材料,档案比较厚重且繁琐,而且时间跨度较大。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整理一份档案上交给他,还须整理一份档案由律所自己备案。由于档案袋里文件重复、缺漏较为严重,故要识别有用材料,并须与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补缺漏文件,于是学会了收发邮件,学会了怎样借助其他机构或单位满足律所的需要。工作完成后,又按照律所要求进行了归档,该案整理极考验做事者得耐心,不过庆幸的是自己做到了。

法律专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周记 篇7

在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实习有半年的时间了,说是半年,其实真正来的日子也就两个月吧。明天我就要回家了,以后就要自己奋斗了。在实习的日子里,有很多切身体会,我受益匪浅。大伙都说现在律师都很黑呀,不是全部,至少有95%都是吧。听到这些话我很惊讶。非也,非也。

崔律师是所的主任,他为人和蔼,亲切,第一次在电话里听他的声音,我以为是他是一位上了岁数的律师。见面了才发现他还很年轻,只不过给别人一种很成稳的感觉。张律师,是我很欣赏的一位律师,他的当事人好多都是上访的,但是对他来说办理申诉的案子是很简单的事,很有经验的律师。为人真诚,做事认真,很有才华。生活非常的节俭,中午吃一根玉米棒子,或吃一块大饼。我知道后非常吃惊。

李律师和周律师都是很实在,很有同情心的律师,记得有一次,他居然特地打电话叫一位当事人来取办案没有用完的500块钱,周律师说:"像我们这样实在的人,么能发财”李律师说:“他自己都够可怜的了,这钱必须还他。”于律师,以前是一位老师,现在辞职,专门当律师,很认真,记得有一次我把刑事的辩护人说成代理人了,他马上纠正说:“什么代理人,是辩护人。”

我当时挺惭愧的。自己学了三年的法律,连这么基本的问题都没有弄明白,而他以前不是学法律出身,现在对法律已经很有经验。别的律师就不一一介绍了。总之,他们都是很有经验很知深的律师,各个都风华正茂,为人正直,把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贯彻到实际生活中。

实习周记二

人性是善还是恶?是自私?还是善良的?对这个问题我以前从来没有认真的想过,但是因为最近看马基亚维里的思想,才认真的思考了关于人性的问题,我觉得人生来都是自私的。但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和改造改变人的自私问题,变得不至于那么的让人无法忍受。

举个例子吧,最近每天都在教室看书,有时候有些人在讲话,我会很讨厌影响别人学习的人,所以要是谁讲话讲了很久的话我会很反感,但是我也不是从来不讲话的,但是我自己讲话的时候我就不会讨厌我自己更不会反感,感觉自己的讲话是有理由的。况且我也不会讲很久。而为什么别人讲话的时候,我却会反感呢?

我觉得人都是自私的,当别人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利益的时候你就会反抗,因为你觉得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而相反当你在侵犯别人的利益时你却不会觉得你的所做所为也让别人无法容忍/

这样的例子我想在很多人的身上都发生过,自不过我们觉得这太普通了而没有去注意而已。

为什么对别人的讲话会反感会义愤会讨厌?而对自己的讲话却一点也不会反感呢?我想可以用马基亚维里关于人性恶的思想来解释这一现象。

实习周记三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和获的教育的权利。权利相对应的英语单词是“right”,“right”的另一个意思是正确的,对的。权利也有正确的,对的,正当的意思。

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是你的义务,这是自然法对你的要求,或着说是神法对你的要求,是人类出于本能的需求。从原始社会到现在的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人类的进步是人类不断的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成果,如果大家都放弃自己的权利,不去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而斗争,那么,现在我们也许还处于原始社会,还处于野蛮的社会,处于暴君的统治之下。

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要求你要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人类出于自己生存和发展,还有为了自己的后代,有一个相对人性的,舒适的,民主的,自由的社会,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是历史赋予你们的神圣的责任和义务。

价值:有用性,你对别人有没有用,或着别人对你有没有用或着一个物体对人来说有每有用?我想这样说有些人很难接受,这也太直接了吧,没有必要说的这么直接。

没事,你们看了也就姑且看之,不同意见没有关系。

有价值的人生,我要怎样活着才会有价值呢?这个价值是对别人而言的,还是对自己而言的呢?你在某一方面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你对别人而言是有价值的,同时你也是可以通过你的贡献得到别人的尊重和认可。我想人活着就是为了得到别人的认可吗?

想想觉得挺可悲的,觉得活一辈子还是为了别人而活着,贡献为得到别人的认可和尊敬,为了对别人而言你有价值。而自己呢?

不过,能够帮助别人也是一种快乐吧,因为帮助别人的同时,你会感到快乐,因为你觉得你还是有用的,至少你可以为别人解决问题。你是有用的。

实习律师实习计划 篇8

实习律师姓名:

所在律师事务所:河南五润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 实习时间:

为确保实习律师能顺利开展实习活动,保证实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的规定,结合本指导律师的实际,特为实习律师制定如下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实习,实习律师应达到如下三个方面的目的和要求:

(一)熟悉掌握律师执业当中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正确树立律师执业理念和价值观念,树立起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及服务为民、维护正义的思想;

(二)全面掌握本所的规章制度,熟悉本所管理方面的要求,培养遵章守纪、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

(三)熟悉律师业务的范围及承接各种律师业务的程序和基本掌握三大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及办理各类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与技巧,能独立承办各种律师业务。

二、实习方法

(一)集中学习与个别指导相结合。在实习期间,既要根据律协及本所的要求,参加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又要根据指导律师的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业务学习,开展律师事务训练。

(二)观摩学习和实践操作相结合。在实习期间,既要在指导律师的个别指导之下,具体操作各项律师业务,熟悉和掌握承办各类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与技巧,又要注意向其他律师学习,观摩其他律师处理各类法律实务和接案收案及出庭,掌握了解律师承接和办理各种律师业务的手续及基本程序。

三、实习方式、内容、目标及步骤

根据以上实习目的和要求实习律师实习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的实习方式、内容、目标及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学习了解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及规定。

这个阶段时间2个月。主要学习司法行政部门、律协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规定,以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律师应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理解相关文件,观察、协助本所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切实掌握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财务管理、立卷归档等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及规定。同时,还要了解掌握律师职业的特点,自觉培养起律师的团队精神和参与所务管理的意识。

第二阶段:学习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

这个阶段时间2个月。主要学习理解《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规则的文件,熟悉掌握律师执业中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办理各项律师业务的执业规则,培养和树立起牢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观念,懂得在律师执业中,如何处理与当事人、与同行、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第三阶段:进行律师执业的实务训练,掌握承办各类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与技巧。

这个阶段时间7个月。主要是进行律师各种业务的实务训练(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各种法律文书、拟写代理词、辩护词),实习律师应该按照指导律师的指导,认真进行律师执业的实务训练,切实掌握从事各项律师业务的基本技能与技巧。具体的实习方式、内容、目标及步骤如下:

(一)用2个月时间,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之下,解答法律咨询,掌握解答法律咨询的基本要领及制作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和写作技巧。

(二)用2个月时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学习指导律师承接各类诉讼案件的不同处理流程,感受和理解三大诉讼程序,明确律师承办各类诉讼案件中,庭前应做的准备工作和庭上应把握的主要问题。

(三)用2个月时间,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之下,具体操办诉讼案件,学会阅卷、调查取证及梳理证据材料的基本方法,熟悉掌握三大诉讼的程序。

(四)用1个月时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常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掌握常用的各种合同草拟,懂得审查、修改各种经济合同和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提供咨询建议书等。

此外,根据律协的要求,安排实习律师参加律协组织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培训,并提交实习总结。

河南五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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