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之边界探析

2024-09-1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之边界探析(共3篇)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之边界探析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地域范围可以写到村、乡,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第六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的品质特征。(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等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注册人)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一)(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

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

(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

理如下事项:

(一)双方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准用证》;

(三)申请人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四)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对(注册人)不准申请者使用“”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的意见,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注册人)应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

为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天内向(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

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该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四)对证明商标管理费使用进行监督;

(五)其他权利(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

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

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工作;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该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该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其他义务(由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注册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

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订、修改和实施;

(二)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三)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

(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广告宣传工作;

(六)维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协助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注册人)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八条(注册人)为保证“”地理标志证

明商标许可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

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在产品

及其包装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注册人)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检测产品、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信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章戳)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纳溪护国柚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护国柚”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纳溪护国柚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是“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纳溪区果技站审核批准。

第二章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按以下区域划定: 东经105°09′—105°37′,北纬28°02′14″—28°26′53″

生产区域为泸州市纳溪区的护国、上马、打古、合面、大渡口、丰乐、白节、天仙、棉花坡、新乐、渠坝、龙车等12个乡

镇所辖范围,东连合江县,南接叙永县,西界江安县,北邻泸州市江阳区。

上述地域环境内,其气候特征为:气候四季分明,南亚热带湿润性季风气候,温暖湿润,年均温18.3℃,年均降水量1136毫米,相对湿度,年日照时数1172.7小时,无霜期365天,极端最高温40.2℃,极端最低温-1.2℃,昼夜温差较大,年平均气温日较差8.2℃,第六条 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必须符合护国柚特有标准。护国柚果实梨形或葫芦形,果大光滑有光泽,果皮黄色,果肉白色或虾肉色,具有甜脆、化渣、密香味等特点,果汁含量30-40%,每100毫升含总酸量0.3-0.6克、维生素C 100-200毫克。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三章 “护国柚”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递交《“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6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纳溪区果技站派人对申请人的护国柚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护国柚果品进行检测。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人领取“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纳溪区工商局提出申诉,纳溪区果技站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纳溪区果技站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业标志”;

2、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护国柚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纳溪区果技站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

4、对“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有的品质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纳溪区果技站对护国柚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3、“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明确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护国柚”地理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必须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护国柚的生产、包装和销售;

5、“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发现侵权、假冒护国柚的行为,要立即向纳溪区果技站举报。

第五章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纳溪区果技站负责《“护国柚”地理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业标志”,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护国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负责维护“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纳溪区果技站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合同,送交区工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第十七条 纳溪区果技站为保证“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纳溪区果技站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纳溪区果技站许可,擅自在护国柚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纳溪区果技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必须使用规范的“护国柚”地理商标,不得擅自改变该商标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颜色。

第二十一条“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纳溪区果技站有权收回其《“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证》和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

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纳溪区果技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依法征收。

第二十三条 “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刷“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业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之边界探析 篇3

内蒙古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推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战略结硕果

阿鲁科尔沁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东北部科尔沁草原的腹地,连续多年牲畜存栏保持在百万头只以上,是内蒙古自治区位居前列的牧业大旗。近年来,阿鲁科尔沁旗的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畜牧业养殖和特色农牧业发展迅速,农畜产品加工业成为当地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坚持“注册一件地理标志商标、带动一个产业、富裕一方农民”的指导思想,在谋划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找准定位,加大对地方品牌的运营力度,大力扶持特色农牧业走“品牌企业、品牌经济、品牌城市”之路,取得显著效果。截止到目前,阿鲁科尔沁旗已经拥有注册商标79件,其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2件,集体商标1件,自治区著名商标3件,赤峰市知名商标7件。尤其“阿鲁科尔沁羊肉”和“阿鲁科尔沁牛肉”这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成功注册,彻底实现赤峰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零的突破。

工商部门唱主角,品牌战略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按照“政府主导、工商主演、部门配合、行业自律、农民受益”的工作思路,立足自身职能,把推广运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工作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做足文章,放大效果,极大提高了工商部门在当地的影响力。

阿鲁科尔沁旗地处北纬43°21′43″--45°24′20″、东经

119°02′15″--121°01′之间,整体气候光照充足,积温有效性高,非常适合畜牧业养殖和种植业发展。在这1.4万平方公里的地域范围内,出产的羊肉质地鲜嫩、无膻味、瘦肉率高,富含人体所需的氨基酸和钙、铁、磷等矿物质,出产的牛肉肌肉鲜红、大理石花纹丰富,富含维生素A、维生素E和尼克酸等矿物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这些产品却长期陷入有名无牌、企业各自为战、市场竞争后劲乏力的困境,为发挥整体竞争优势,打造出地域特色产品品牌,阿鲁科尔沁旗成立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专项工作小组,实行政府领导、工商主管、企业为主和其他组织密切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由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牵头,带领相关部门深入基层调研论证,分别对牛羊肉等特色产品的历史渊源、人文因素、自然因素、地域分布、产品特征等进行分析,对品牌注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于2012年成功注册了“阿鲁科尔沁羊肉”、“阿鲁科尔沁牛肉”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举打破赤峰市没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历史。工商局还会同畜牧等部门,组建了阿鲁科尔沁旗牧羊管理协会和阿鲁科尔沁旗牛业管理协会,积极培育特色农产品的龙头企业,不断增强农

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该旗现有规模较大的农业龙头企业家,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家,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个,大多数种植、养殖户与龙头企业建立了农产品供求关系。

资源优势转为经济优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放异彩”

在市场上,往往提到哪个地方有名,人们首先就会想到那个地方的特色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比同类产品价格普遍高出20%~

90%,已经成为特色农产品和传统产业拓展市场、走市场化经营之路的一块“金字招牌”。阿鲁科尔沁旗牛羊肉自从挂上这块“金字招牌”,更以独特的品质,畅销全国各地乃至国外,真正将资源优势转化成为经济优势。其中工商部门功不可没,得到当地政府和农牧民群众的肯定和赞扬。

“以前我们只知道搞好生产,埋头赚钱就行了,是工商部门的同志引导我们树立了商标品牌战略意识,而且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提高了阿旗牛羊肉的知名度,现在来我们这里订货的客商特别多。”阿鲁科尔沁旗塔山食品有限公司的韩经理兴奋的和我们说。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极大地提升了产品的价值,注册了地理标志的产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价格普遍提升。

为了充分发挥阿鲁科尔沁牛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作用,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通过召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启用新闻发布会、签订授权企业、举办讲座等活动,推广、提升阿鲁科尔沁牛肉、羊肉的品牌形象。2012年,该局率先在电视媒体推出《企业家谈商标》专栏,扩大社会影响,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增强全社会的品牌注册意识和保护意识。与此同时,工商部门积极协调和指导当地有关单位对阿鲁科尔沁牛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实行“双商标”运行模式,这样既可以突出阿鲁科尔沁牛肉、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心品牌,又能激发阿鲁科尔沁牛肉、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自主创牌的积极性,实现从传统产业向品牌产业转变。在阿鲁科尔沁牛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批之前,旗内各家食品

加工企业对外销售各自为战,产品地域特色不明显,没有发挥出整体竞争合力。现在启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知名度大大提高,阿鲁科尔沁旗塔山食品有限公司对此感触颇深,有许多客户在企业开始屠宰加工之前就与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以保证充足的货源供应。该公司生产的牛羊肉全部被大连一家连锁餐饮企业包销,其它肉制品畅销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深圳等地,一度形成供不应求的局面。而且销售价格每公斤增长近25%,产品从无积压,资金周转速度加快,每年节约资金30%。企业仅牛羊肉这一品牌年产值就达到了8669万元,占地方GDP比例为0.94%,还安排了203名下岗失业人员。“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贡献了力量,彰显了它的独特魅力。

强化商标监管为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示范效应的带动下,阿鲁科尔沁旗又成功注册了天山明绿、岗台小米、阿鲁蒙壮、阿旗草业等农产品商标和集体证明商标等28件,一批名声响、产品优、效益高的农畜产品远销国内外,在带动广大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全旗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维护好、利用好、使用好这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阿鲁科尔沁旗工商局制定了非常严格的监管办法:一是择优选择部分企业优先使用,并和这些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确保把具有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信誉良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过硬的企业,纳入到使用阿鲁科尔沁牛羊肉地理标志商标企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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