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配供货合同

2024-06-26

汽配供货合同(共12篇)

汽配供货合同 篇1

乙 方:

为方便甲乙双方长期业务往来,经双方协商,就乙方于甲方采购汽车零件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购货:

①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纯牌零件(除乙方有书面说明或其他要求外)。

②乙方向甲方采购汽车零件,享有甲方提供的购货优惠,采用先挂帐,后集中结算方式购货。

③以本协议方式到甲方采购汽车零件,限于乙方于本协议授权指定的采购人员,授权有效期等同合同有效期。若乙方对本协议指定的授权采购人员有变动或临时授权提货时,应及时以公函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另附授权采购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

▲乙方在甲方门市采购自提:甲方凭乙方授权采购人员在甲方的发票附单或发货清单上签名挂帐发货。

▲乙方以传真方式采购:甲方凭乙方传真的有乙方授权采购人员签名的采购清单挂帐发货。

▲乙方以电话、电子邮件或网上订单的方式采购,甲方收到乙方的订单后,通知乙方确认结果,并对每一结算期内的电子邮件及网上订单进行保存备查。

④甲方开出的发票附单或发货清单及乙方传真的采购清单,经乙方签名确认后,即成为乙方向甲方购货的依据(如乙方电话通知确认发货,则以甲方发货后的运单为乙方确认凭据),同时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货款,乙方应向甲方结算的凭证。

2、结算:

①甲乙双方 集中结算 次。

②甲乙双方的集中结算日为。甲方在当日发出对帐清单,乙方应于收到甲方的对帐清单次日算起的 天(工作日)内,以现金、支票或电汇方式付清该期所采购汽车零件的全部货款费。

③甲方规定乙方结算最高限额为 万元,每一挂帐期内,不论采购金额是否达到最高限额,均应结算。但对每一挂帐期内达到此最高限额的则应结算货款后才予以发货。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承付货款的信誉及经营需要,调整每期挂帐结算的最高限额。

3、提货(发运)及货物验收:

①乙方在甲方门市自提:由乙方提货人验收提货,如有差错,乙方自行负责。

②乙方委托甲方代办发运,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按发票附单验明货物打好包装,按乙方要求代买保险和发运。在运输或装卸过程中如有损坏(包括破损、破漏、箱数不足)乙方可凭随货同行的提货单和保险单向运输公司或保险公司查询索赔,甲方应作出相应协助。

③在未保全额的情况下,如出现货物遗失或损坏,货运公司赔偿额会不足货额,此类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因此而拖欠或拒付货款。

④如乙方未在运输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验货,而之

后反映货物遗失或损坏,此类情况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因此而拖欠或拒付货款。

4、退货:

对于乙方在甲方所采购的汽车零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以退货,乙方不得因此而拖欠或拒付货款。

①零件发货之日起,超过7天。

②零件属电器部分,或零件属修理包已打开包装,或零件已安装过。

③零件的外包装已损坏。

④经乙方确认的外采购零件。(具体条款详见附件《退货须知》)

5、协议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可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自动终止;

①若乙方未能按本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结清货款,甲方有权停止供货。乙方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按时结算时,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可议定临时延期结长时算。乙方长期不能按期结算,或经营状况不能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②甲方不得贿赂乙方采购员,做出损害乙方利益的事,否则甲方赔偿乙方十倍损失,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③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向甲方结清所有欠款及因为欠款超期而产生的利息。

6、其他事项:

①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向广州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解决。

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双方协议续签。

甲 方:广州市壹配通汽配有限公司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汽配供货合同 篇2

在设备、材料供货市场中,核电供货产品(尤其是核级设备、材料等)的特点是设计复杂、投资大、部件材料品种多、制造周期长、技术和质量要求高、进度紧等,这给合同有效的执行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对此,合同任何一方的“失误”或“不作为”不仅会给他方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连锁反应,索赔也就伴随而来。通过对供货合同索赔工作的实践和积累,并加以提炼总结、反馈,可以有效弥补并完善我国设备供货合同方面的索赔制度;同时,索赔的有效开展是对合同履行的维护,也是对守约方利益的保障。

1 索赔的概念

1.1 索赔的定义

(1) 广义概念。索赔一词来源于英文的claim,在法律英语中,claim主要意思是主张某种自己应有的权利(包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获得工期延长、费用补偿、违约金等。 (2) 设备合同中概念。在设备合同中,索赔概念为,合同任何一方因对方对己方的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行为,包括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修复缺陷、赔偿实际损失、支付延迟支付的利息等。索赔实际上是购买方与供应商之间就分担合同执行风险的责任再分配,是合同执行阶段一种避免风险的有效控制方法。

1.2 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

违约金:指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本文所探讨的赔偿金仅是因供应方违约所应支付的赔偿金,即违约赔偿金。

二者相同之处在于:均具有补偿性;不同之处在于:违约金的支付主要在于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而赔偿金的支付主要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准。

违约金主要适用于合同法,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合同法,而且还适用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等。从此概念上来讲,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违约金要广得多。

1.3 构成索赔的要件

(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索赔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法的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更谈不上索赔的存在。 (2) 存在违约行为。主张索赔的另外一种前提是存在供应方的违约行为,即供应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法定或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则购买方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3) 违约责任的确定。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金责任为约定违约金责任,而非法定违约金责任,前提条件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有违约金责任的相关约定,违约责任不能单方确定,要经双方确定,或由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确定,否则就无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 当事人违反合同行为不具免责事由。我国《合同法》主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或对购买方产生了实际损失,只要该行为不具有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宽限期等),合同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 索赔开展存在的问题

2.1 国内供货合同索赔制度不完善

目前,国内工程建设方面成功的索赔案例一般发生在施工合同中,涉及设备供货合同方面的索赔很少,成功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核电行业欠缺完备的索赔专有制度和指导操作程序。

2.2 索赔开展存在被动性

供货合同执行,为保证交货进度和设备质量,争夺并掌控有限的市场资源,促使厂家更倾向于核电项目,在合同执行中难免存在“相互妥协”之处;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因市场资源有限导致部分供应方市场地位强势、合同执行被动局面,此种状况给合同索赔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挑战。

2.3 国内供应商守约意识淡薄

国内供应商(甚至部分国外厂家)认为只要保证了设备的交货义务,未给工程进度造成影响,又未给业主造成财产损失,交货延误与否不存在任何的影响,合同守约意识淡薄。

2.4 证据收集困难、责任不清

核电建设周期长,供货合同执行跨度长,期间难免出现合同转手执行情况,加上合同执行欠缺精细化管理,相关索赔证据已丢失或收集困难;同时,亦会导致部分违约责任无法准确定位,给索赔有效开展带来障碍和困难。

3 索赔意义与作用

依据目前开展的索赔,索赔的意义与作用在于: (1) 建立了有效的索赔登记制度,合同执行过程中实时做好违约事实、证据及责任理清的登记和保存; (2) 形成了实际损失收到即刻处理的良好工作作风,维护了业主方的利益; (3) 强化了合同双方的合同履约意识,维护了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促进后续合同的执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或完善了国内索赔制度; (4) 有形或无形地提升了合作双方的合同管理水平。

如在某核电站某设备供货合同索赔结算过程中,双方通过对违约事项(如设备与文件交付延误、现场服务提供延误等)证据的翔实收集与整理,依据事实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经过双方友好沟通,共同梳理出了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高达68项,且经过坦诚沟通,针对存在的问题双方共同制定了后续解决、改善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后续合同执行的改善与提升,大大加强了“大工程”、“大项目”的团队建设。

4 后续索赔改进思路

(1) 加强索赔的预判性,依据经验,加强索赔事件事前预判,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补救措施,努力将索赔费用控制在最低点; (2) 加强索赔证据材料收集和积累,及时掌握一切可能涉及索赔的证明性资料,以事实和数据说话; (3) 继续完善合同条款,对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如原材料等物价上涨),应尽量签署相关规避风险的约束条款,注重合同条款文字的缜密性; (4) 作为业主方的合同执行人员应首先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起到表率作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索赔事件,往往是合同双方均负有责任,对此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合同,合情合理合法地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费用; (5) 中国核电行业应有益尝试建立索赔联动机制,如建立常态管理组织机构,实时实现各个核电业主索赔经验共享与反馈。

5 结束语

总之,鉴于核电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国内供货合同方面的索赔总结和处理思路较为欠缺,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之用,以期促进国内供货合同索赔制度的持续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之争案例解析 篇3

引言

社会交往,通常以各类合同的形式进行,文中以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法律性质,涉案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实例考证,相关判决的认定矛盾,应当理清的焦点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抛砖引玉式的论述,以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有关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法律性质

本文佣金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合同法里属于居间合同范畴,即合同法规定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下讨论的佣金合同为国际贸易佣金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佣金合同的本质,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佣金。以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为例,若供货合同在佣金合同结束之前签订,而生产或此供货合同的终止在佣金合同期满之后执行,则委托人需要继续按照佣金合同所规定的佣金率支付此供货合同中相应的佣金给居间人;除双方另有明确不支付佣金的约定外,凡居间人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委托人发生的每笔业务,委托人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

佣金合同的履行,一般表现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在先,委托人支付佣金在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完成佣金合同义务之后,委托人应当如实向居间人提供与客户的全部合同文件资料和交易数据,并及时向居间人支付佣金。

佣金合同纠纷的处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尤为重要。在佣金合同的履行中,若委托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与客户的合同文件资料和交易数据并及时支付佣金,一般很少发生纠纷。多数佣金合同纠纷,通常是委托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引起的,要么否认与客户的合同为居间人所促成,要么隐瞒与客户的合同文件资料和交易数额。但只要明确有关合同的法律性质,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运用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的,视为该主张成立的举证程序,亦能进行科学公正的处理。

供货合同的法律性质,在合同法里属于买卖合同范畴,即合同法规定的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货合同有国内货物贸易合同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本文供货合同为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提供货物,收取价金;另一方接受货物,支付货款的合同。

供货合同的本质,即卖方提供货物,买方支付价款。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比国内货物贸易合同复杂,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形式、内容、主从合同体系及其附录的规定,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的特点。

供货合同的附录,作为主供货合同条款的补充,属于主供货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的附录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从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为供货合同的附录,有的以图表或者其他合同文件为供货合同的附录,特别是大型的分批供货的技术数据复杂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通常都有附录或者附件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文件作为补充,与主供货合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这样既有利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又便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公正处理。

二、涉案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实例考证

上述有关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法律性质,与下面的实例相印证:

G公司(甲方)与S公司(乙方)签订《佣金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乙方为甲方寻找或介绍海外客户,并促成甲方与海外客户间的正常贸易订单、大型采购项目。佣金的计算方式为:(a)按甲方与海外客户订立的前3份贸易合同;或(b)依据甲方与海外客户订立的第一份贸易合同之付款条款,甲方收到海外客户的全部定金之日起一年内的所有贸易合同。(c)计算佣金比例为1%~1.5%;给付时间:甲方与海外客户建立实质贸易关系,自双方订立并履行的第1份贸易合同,甲方收到海外客户的全额合同款项,按银行凭证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合同签订后,经过S公司的努力,促成了G公司与海外客户R公司间的正常贸易订单,签订了协议总价值高达15亿美元的大型采购项目GERD-01号供货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部分数额。

至此,S公司已经履行完佣金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G公司开始不愿意支付佣金,经多次催促未果,S公司诉至法院,按已得知G公司在GERD-01号供货合同项下出口俄罗斯的1.08万辆汽车的数额,要求G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862.97万余元。诉讼中,对贸易合同概念的理解发生争议,进而引发了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是非之争。

S公司促成卖方G公司与买方俄罗斯R公司签订GERD-01号供货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G公司出售在中国生产的G牌汽车(以下称货物,销售合同即本协议的附录对货物做出了规定),每批货物签订销售合同,是本协议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货物的价格为芬兰科特卡的到岸价格,以美元为单位列出,根据卖方的现行价格单制定,总价为15亿美元。

如果本协议的条件在到岸价格上与《2000年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冲突,双方应该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货物交付的事实由本协议的附录1中规定的形式证实,签订本协议第3.4条规定的转运证明书后,货物的损失或者损害的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让给买方。

卖方承诺对按一批交货的货物进行投保,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货物抵港后发现货物的数量有差异,买方应该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承诺在下一次装运时装运短缺的货物,或者向买方赔偿短缺货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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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取货物前发现货物的质量有差异,买方应该通知卖方,并随附仓库运营商提供的证据。

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汽车的里程计读数不得超过30公里。买方有权利用交易商对修补活动的费用要求卖方赔偿。与制造商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质量差异的任何索赔,卖方应该进行审查,在35天内做出具体回应。

支付条款4.1条中,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货物的款项采用以下方式用美元支付:(a)采用银行转账付款;或者(b)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卖方向指定银行提交本协议的第4.4条中规定的文件后付款。

4.2条中,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供应的第一批货物的款项(其总额1000辆汽车)通过有效期为50天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在卖方向指定银行提交本协议的第4.4条中规定的文件时见票即付。

本协议的4.1(b)和4.2条中规定的信用证在见到以下文件后付款: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的正本;卖方证实的销售合同的副本,相应批次的货物是依据销售合同生产和装运的;出口通关申报的副本等。

卖方承诺为每个货物单位开具发票。货物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保证货物质量。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或内战、暴乱、罢工、劳动纠纷、火灾、天灾、禁运、政府决议或限制、运输中断,卖方和/或买方毋需对本协议下义务的未履行负责。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受到此等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给另一方提供证明此等事件存在、持续和影响的证明书。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争议,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则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解决,争议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适用法律为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本协议自2007年11月7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与本协议有效期限一致。

如果俄罗斯认证机构宣称货物不符合俄罗斯联邦的标准,不能出具所需的产品证明书时,买方应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卖方终止本协议,终止自卖方收到通知起生效。

本协议用俄语和英语编制,一式两份,两份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与本协议的译文有关的任何争论,法律上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随后,双方根据4.2条的第一批货物补签了合同,首句均明确规定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有的翻译为:‘日期为2007年11月7日的供货协议#GERD-01的附件#1’)”,英文为:CONTRACT#1Appendix#1tothesupplyAgreement#GERD-01datedNovember07,2007.其条款约定:

货物:表1列出。货物的规格: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附录2、3、4中列出了货物规格。

支付条款:根据本合同供应的货物应该依照卖方和买方于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第4.2条付款。

交货条款:芬兰科特卡,到岸价格(《2000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仲裁:此等争议应该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解决。

其他: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问题,双方应该遵守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规定。

从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录合同的有关词句和条款中,已经不难看出GERD-01号供货合同是一个条款完备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其各项条款具体、详细、完整、全面、清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明确,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确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其各附录合同的主要条款本身不完备,只能依据GERD-01号供货合同的条款履行,主从合同关系明确;这是上述主供货合同和从属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等明文规定清楚的基本事实。

三、相关判决的认定矛盾

在上述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等明文规定清楚的情况下,而相关判决却做出了相反的认定:

原一审认定:“合同成立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该供货协议缺少数量条款致使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法履行;签订供货协议当事人均表示供货协议系框架协议,双方应另行签订贸易合同。”还认定:“佣金应按G公司与R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金额以1.5%的比例计算,佣金合计11.4646万美元。”

原二审认定:“涉案的三份销售合同载明了合同必备的条款,分别作为供货合同的组成部分,构成独立的贸易关系。因此,本院认为G公司的解释更具有合理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还认定:“S公司认为应以佣金合同有效期内,G公司实际出口数量1.08万辆汽车的价款作为佣金基数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述佣金合同实例语境中的“贸易合同”词句,系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并非附录合同。

GERD-01号供货合同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全部条款,而附录合同并不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全部条款,其主要条款完全依附并执行GERD-01供货合同的条款。若主供货合同不是贸易合同,其从属附录合同自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若主供货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从属附录合同必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判决认定主供货合同不是贸易合同,而其从属附录合同是贸易合同,明显自相矛盾,其“框架合同”的观点,缺乏依据。

GERD-01供货合同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出口货物名称为“G牌汽车”,本协议的附录对货物做出了规定,符合分批供货合同可以采用合同附录进行补充规定的程序。相反,附录合同的附表只有货物规格,却不具备出口货物名称,原判决自相矛盾,自我否定。

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中,包括与CIF的冲突、交付接收、通知单证快递、移交书证明、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货物投保、数量索赔、质量问题、示数器读数、补救行为计算的费用、质量索赔以及审核该索赔的答复等各项条款,已经有详细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定,原判决却认定为“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法履行”;而对附录合同上面并没有具体执行条款的规定,却反认为有法履行,即: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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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D-01号供货合同第4.1条约定了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支付条款。第4.2条供应的第一批货物的款项,正是3个附录合同合计1000辆汽车的第一批货物的数量;第4.4条表明了附录合同主要用于卖方据以生产、装运、证明货物的作用;结合第4条其他付款条款,本供货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而附录合同的付款条款上只有一句话:“支付条款根据本合同供应的货物应该依照卖方和买方于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第4.2条付款。”其中并没有任何独立的付款条款词句。这种没有独立付款条款内容,完全依附并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第4.2条付款的3个附录合同,却被原判决认定为独立的贸易合同。而附录合同所依附并执行的主供货合同,却被原判决认定为不是贸易合同,合同不成立。若主合同不成立,那么从合同所依附的全部条款也不成立,从合同将如何执行?这种主从不分,尊卑不顾,本末倒置的主观认定,明显缺乏证据证明。

GERD-01号供货合同具有不可抗力条款,而附录合同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同样必须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

GERD-01号供货合同“适用法律为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符合国际贸易合同准据法条款的规定;而附录合同,不具有准据法条款,同样必须执行GERD-01供货合同。

GERD-01号供货合同对本合同的生效、标准认证、终止效力、文本效力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而附录合同,不具有合同效力条款,仍必须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

上述附录合同的名称,只有“合同1、2、3”的词句标示,没有国际贸易合同性质及英文缩写合同编号的词句标示,各自的第一行词句,均已直接写明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附录合同条款简单,缺少可执行的条款,其各自最后一条已经明确规定:本合同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本合同中未提到的问题,双方应该遵守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规定。

事实证明,GERD-01号供货合同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全部必备条款,各项条款具体、详细、完整、全面、清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明确,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确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本供货合同没有一个词句或一项条款规定为框架合同。相反,附录合同本身,不具备独立完整的贸易合同条款,其主要条款均依附并执行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在如此清楚的基本事实面前,原判决反而认定GERD-01号供货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法履行,系框架合同,不能独立作为《佣金合同》项下约定的贸易合同,直接违背了相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四、应当理清的焦点问题

上述有关争议,依照各主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实际执行情况,理清以下焦点问题,便可得到客观公正的解决。

第一个焦点: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是否在上述佣金合同条款的佣金范围之内?

根据佣金合同约定的大型采购项目,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已经计算在佣金合同第三条(1)ab项和(3)以银行凭证支付佣金的范围之内。双方并没有达成变更或者修改佣金合同任何条款的协议证据。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一直在本佣金合同以银行凭证支付佣金的范围之内。

第二个焦点: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是否在上述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规定的供货金额之内?

根据GERD-01号供货合同的英文GERD-01编号,已经写明是第一份贸易合同,合同主文已经具备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全部必备条款,其所有的附录合同及附表等,均是本供货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GERD-01号供货合同的交货条款对每个货物单位的数量和质量差异、交付证明、要求、费用、风险、保险、所有权转移、索赔期限、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索赔,以及付款条款及其他各项条款,对供货要求、质保、不可抗力、解决争议的方法、适用法律、合同的生效和终止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包括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均在GERD-01号供货合同条款规定的供货金额之内。

第三个焦点:G公司提供的合同1、2、3是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还是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外的独立贸易合同?

其附录合同各自的第一句,均已直接写明其是“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其条款内并没有G牌汽车货物名称,表1均是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组成部分,并不是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外的独立贸易合同。其合计1000辆汽车的数量,正是GERD-01号供货合同第4.2条中的第一批货物的1000辆汽车的数量。其货物规格条款、付款条款、交货条款等,并没有独立的词句和条款规定,完全依照GERD-01号供货合同的各项条款执行。其没有数量和质量差异以及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条款,没有不可抗力条款,没有适用法律条款,没有合同生效和法律效力条款,没有合同文字效力条款,反而其自身直接规定是日期为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的附录1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关于本合同未提到的问题,双方应遵守2007年11月7日签署的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规定,并没有独立于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外。

第四个焦点:本案是应当按照相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认定,还是按照G公司的主观解释进行认定?

上述各相关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楚明确。G公司的主观解释及其提供的违背上述合同事实的声明,隐瞒了实际供货和收款的事实。S公司一直坚持以GERD-01号供货合同是第一份贸易合同为前提,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变更或者修改佣金合同条款的协议,故佣金合同第三条(1)a或b项均适用,均应当按照该1.08万辆汽车金额支付佣金。S公司促成GERD-01号供货合同之后,已经完成佣金合同义务,此后,G公司曾要求终止佣金合同,已经表明其3个附录合同并非是单独计算佣金的依据,否则G公司若支付该3个附录合同这批货物的佣金,也就无需违背诚信另行要求S公司终止佣金合同。

以上四个焦点,是客观公正解决争议的基本依据。

结语

中国社会已经创建了基本的合同法律制度。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依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纵观上述佣金合同与供货合同及其附录是非之争,原判决既违背了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又没有达成变更和修改佣金合同的协议证据;相反,已经有证据证明经过S公司促成的G公司出口R公司大批汽车的相关证据,G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G公司,可以推定S公司的诉讼主张成立。若对GERD-01号供货合同及其附录的认识不一致,根据佣金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佣金的计算方式(b):依据甲方与海外客户订立的第一份贸易合同之付款条款,甲方收到海外客户的全部定金之日起一年内的所有贸易合同,G公司供货给R公司1.08万辆汽车的银行凭证金额,仍然应当支付佣金。

在社会管理层面,无论何类争议,若真正依照事实和法律办事,有关是非之争,即可迎刃而解。执法公正,社会才能公平。

设备产品供货合同书(项目合同) 篇4

购货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现签订本合同。合同金额 小写: 大写: 交货期: 合同细则

第一条 乙方应依据甲方要求及乙方承诺,及时向用户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内容之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第二条 乙方按甲方指定地点送货、安装、调试。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负责人姓名、地点、电话,以便乙方送货、安装调试。第四条 乙方所供设备必须与甲方要求的规格、型号、配置等相一致,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后,能在设备功能范围内保障用户单位的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如发生所供产品与甲方要求不符,用户单位有权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有疑问,且乙方对此疑问有不同意见,甲方有权抽取货物样品送.............部门或............研究所检测,若质量有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必须向甲方用户单位提供设备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三包凭证等相关资料和原配附件,售后服务三年的质保。

第七条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用户单位地点送货、安装调试,用户单位当场清点到货品种及数量,无误后用户单位负责人在乙方提供的送货明细单上签字盖章,如所送货物品种数量与所订购的品种数量不符,所缺品种、数量需在所送货物明细单相应位置注明。并交由乙方进行货物修正。

第八条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于..............之前清全部货款。如不合格,甲方将向乙方发出限期整改或退换通知书,整改退换后经重新验收并达到合格后方能按协议(合同)付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

2、在产品质保期内,如果乙方所供设备损坏(正常使用情况下),乙方承诺维修或更换。

3、如发现乙方违反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有权提前终止协议。第十条 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有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购货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受委托人(签字):联系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供货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受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沙、石料供货合同 篇5

采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供货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一、供货项目及范围

1.河沙、2-4碎石、石粉、PC325水泥,双方约定,乙方承诺所供应的以上材料必须符合业主方或者建设方的技术要求,运输的材料和提供的原始样品必须始终如

一、严把质量关,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和运输时间段上改、选用劣质的强度不够、不洁净的产品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2.除双方己签定的供货项目外如另需增加的项目,双方到时再议。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合同:河沙的价格为81.5元/立方(含运费);2-4 碎石的价格为52.5元/立方(含运费);石粉的价格为30元/立方;水泥的价格为385元/吨。以上价格为最终的价格(从工程开始至工程结束,不因市场的波动或其实因素的调价而波动或调价),含税或者不含税

三、供货材料结算及拨付

河沙、2-4碎石、石粉等任意一种材料每供货至800立方为一个结算单位进行结算,一次结清500立方的价款,款项以现金或者转账的形式支付,剩余300立方进行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结清;

PC325水泥在每拉至100吨时结一次结清,如因双休日或者其实原因可以顺延到周一或周二结清。

四、结算依据

1.结算依据为:甲方在乙方供货时按供货的数量所开据的给乙方的一式三联收据中的其中一联和甲方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由甲方开据一个阶段或者双方约定的一定量的总方数给予结算。

五、材料质量要求

1.按照业主要求、设计图纸要求和高尔夫球场建造的行业标准为验收标准,材料质量要求“良好”标准,且要得到甲方、业主的一致认可。

六、材料验收

1.材料由甲方指定的专人来验收,要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人员签字为准,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所有材料的质量、数量、品种等的直接监督和管理,有权拒绝劣质的业主不认可的材料进场,有权拒绝业主方不认可的其它品种材料进场,并且监督、监管好所有材料 2.验收标准: 业主方认可的材料标准(以原始的样品为基准)

七、安全供货

1.供货过程中,乙方应遵循国家现有的有关安全规定,重视供货过程作业安全,制定安全措施,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2.一旦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乙方须自行解决,一切运输途中发生的所有事情均于甲方无关。

八、违约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按合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向乙方赔偿逾期付款额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补偿。(3)、因甲方责任造成供货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4)、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供货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运输,如果乙方拒不运输,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或从该项工程的余款中扣除。

(2)因乙方其它原因而导致工程不能继续施工的,如断货行为,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请双方的的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十、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正式验交后,甲方结算清工程款之日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采购方: 供货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瓷砖供货合同 篇6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物

标的物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数量 计量单位 总价(元)

合计大写: ¥: 元

注:标的物单价固定,数量为暂估量,最终结算以现场收料人员签收的票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条.质量标准

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及验收

1.甲方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备货,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将瓷砖及时送达至。

2.标的物的包装、供货、运输、卸车等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随意在现场卸货。

4.到场后经现场取样验收合格并填写验收单后视为甲方接收。

第四条.结算及付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承担退货货款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解除

1、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要求并拒绝更正,或乙方迟延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迟延付款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从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双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地址发送邮件15日后视为送达。

第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暖水山泉供货合同 篇7

供方:鄂尔多斯市暖水山泉饮业有限公司

需方:

供需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供方、需方协商,需方所定19L桶装水的单价为元/桶,不含税。若需方结账时必须有税票,则税金由需方承担。

二、需方向供方订货,需提前1天通知供方。

三、供方保证供应需方专用货物的质量,必须是带有合格证及生产日期的正规渠道货物。

四、供方将货物送到需方指定地点,需方指定收货人,该收货人签字代表需方。

五、付款方式:原则上采用货到付款,但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可交予供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所作补充形成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止。供方(签章)鄂尔多斯市暖水山需方(签章):

泉饮业有限公司

企业责任人:企业责任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调料供货合同 篇8

甲方(需方):

乙方(供应商):

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让甲方用上安全卫生的放心调料,确保消费者的健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特定供货合同如下:

1、乙方必须将本店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交给甲方。

2、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调料品名、规格、数量等要求及时供货,乙方供货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立即退货。

3、乙方所供食品原料、调料的卫生、质量及包装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如相关执法部门抽查不合格没收或罚款,由乙方全部承担。食品(原料、调料)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甲方顾客食用或员工食用出现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乙方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甲方可自行办理解约事宜。

4、乙方向甲方供应的食品(原料、调料)价格按照批发价必须低于市场零售价(见附件表双方共同协商制定价格表),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随意上调价格,将扣除当月总货款金额30%作为处罚。

5、付款方式:每月10号结清上月货款(甲方以现金方式付给乙方)。

六、乙方不得行贿甲方采购与验货人员,如发现事实属实,扣除当月货款总额50%作为处罚。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进行补充。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钢材供货合同 篇9

甲方:岳阳

乙方:建昌县富兴建材经销处

富兴建材经销处位于建昌县农贸市场院内,就建筑工程使用钢材一事,甲乙双方本着至诚至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货地点:建昌县首府小区1#、2#、3#、4#楼施工现场

二、供应总量:1300吨

三、供货价格:3500元/吨

四、供货质量:达到国家免检标准,如质量不合格,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供货方式:以甲方计划下达五日内到货。

六、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货到付款

七、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清乙方货款,按月息1%给付乙方利息。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涂料供货合同 篇10

甲方:大石村中彩项目管理委员会

乙方:李知华

经双方协商,根据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购买乙方外墙涂料,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双方遵守本合同的条款约定,如有违约,由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

一、工程概况:大石村主要街道两侧外墙涂料粉刷由乙方供应涂料,并其免费粉刷。

二、材料造价:合款29235.00元(大写:贰万玖仟贰佰叁拾伍元整)。

三、拨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总工程款的90%,剩余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剩余10%,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再拨付乙方。

四、工程要求,乙方要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外墙涂料2遍,表面平整,不脱落,保质期三年。

五、双方责任与义务:甲方负责施工用水、电、场地,按规范要求监督乙方施工。乙方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做好工人人身安全保障工作,如发生事故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大石村中彩项目管理委员会乙方:李知华

代表人:代表人:

水泥供货合同 篇11

甲方: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樟山防护工程液压抓斗砼防渗墙施工项目部 乙方:(身份证号:)

因甲方承建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樟山防护工程金滩镇境内防渗工程需要用“南方牌”水泥P.C32.5级水泥大约伍仟吨,现委托乙方供应水泥,为了确保供货及时,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恪守执行。

一、供货时间:具体供应时间、批量,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如果乙方供应不及时,造成甲方停工待料,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并处以乙方合同货款总金额2%的罚款。

二、在乙方有能力保质保量及时供货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另行组织货源,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按合同货款总金额的2%赔给乙方。

三、供货方式及地点:由乙方负责运到甲方指定的施工现场或仓库码堆验收并开具收货单。水泥没到现场,运输途中各种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四、结帐与付款方式:每月月底结算一次,乙方必须提供厂家正规发票,如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甲方也不得另行组织货源,甲方违约必需付给乙方总金额2%的违约金。

五、水泥单价按目前的行情(含运费装卸费),暂定“南方牌”牌水泥单价为400元/吨。尔后单价随行就市,水泥涨价必须凭水泥厂家提供的调价通知单进行调价,水泥降价应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

六、水泥供应必须随车附产品批号、产品质保单及合格证、安定性试验报告。

七、如果现场检测水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退货且终止进货,对不合格水泥不予结算供货款。甲方因此所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工程完工水泥款支付清后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银行账号:

乙方签字: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 月

学校大米供货合同 篇1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确保我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保证我校食堂大米的需求,明确双方权责,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以下协议:

1、甲方向乙方提出供货需求,乙方保质保量及时供货。

2、乙方向甲方提供有效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大米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有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加贴有质量安全0S认证标识。

4、乙方所提供的大米经甲方验货后,方能入库,不得缺斤少两。价格必须低于市场批发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同时终止合同,另找他家。

5、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过期、变质大米。发现一次,查证属实,罚款1000.00元。若因大米造成了师生生病中毒,乙方承担一切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6、乙方按上述要求向甲方提供大米,甲方每月底结清当月费用。

7、相关证件及资质材料每六个月交相关部门审核一次,并交复印件到学校。

8、无质量问题、大米用完后结帐。

9、甲乙双方中某一方若要改变供需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将付给对方5000.00元(大写伍仟元)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此协议未尽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本学期期末结束止。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同起生效。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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