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2024-08-21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通用9篇)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篇1

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未经特许人同意,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

商业秘密。

8.6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将特许人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8.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使用自己的品牌从事快

递服务,也不得同时代理其他快递服务公司的快件派送业务,双方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8.8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订立的服务标准揽收和派送快件。被特许人应当接

受特许人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的检查,对违反特许人服务标准的行为,应当予以改

正。

8.9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要求的时间、形式保存快递详情单等原始资料,并

定期向特许人报送各种报表。

9.广告宣传

9.1特许人对其品牌形象进行义务推广和宣传

9.2被特许人可以发布与其快递服务有关的宣传广告,可能涉及特许人的知识产

权、经营理念、商业秘密等内容时,应当经过特许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

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0.2被特许人可以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日内向特许人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的请求。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在一月内无条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壹万元。

10.3特许人未按照约定向被特许人交付特许经营的权属证明、特许经营体系资料

等相关资料,经被特许人书面催告后,特许人仍未交付或提供,导致被特许人无

法从事快递服务业务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4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体系存在瑕疵,导致被特许人无法继续从事快递服务活动的,被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特许人解除合同。

10.5被特许人无法达到特许人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经督促后日内仍无

明显改善,已经或可能影响特许人的整体运营形象的,特许人有权书面通知被特

许人解除合同。

10.6被特许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各种费用,经特许人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特许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违约责任

11.1被特许人擅自超出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揽收快件,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

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无需对损失赔偿。(详细见附件3)

11.2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对特许人及特许人的其他直营店、被特许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3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给特许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4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擅自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11.5合同期间内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以自由品牌从事快递服务,或者代理其他同类公司快递业务的,应当向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叁万元。

11.6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业务培训与协助,应当

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 壹万 元。

11.7特许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体系的书面资料,经被特

许人书面催告后在 柒 日内仍未履行的,应当向被特许人支付违约金壹万 元。

11.8特许人提供的知识产权、物料及其他特许经营产品存在瑕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损失予以赔偿。

11.9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对方进行信息披露,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对对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12.争议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

会仲裁或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其他

本合同一式 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特许人:被特许人: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附件1:

1.被特许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元。

2.被特许人应当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账户号:存

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用作以下用途:

3.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方式(程序):

4.双方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有争议时:

5.保证金少于

6.履约保证金的归还方式:合同终止同时甲方应在一周内无条件退还乙方履约保

证金。

7.履约保证金未能足额按时归还的:

1.履约保证金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

附件2: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的补充规定

为了近一步加强统一管理,规范被特许人(加盟方)的经营行为,特许人(加

盟授权方)特制定本规定,凡是违反本规定任何条款之一的,特许人即可终止特

许经营(加盟)公司,本规定系主合同的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快递业务经

营许可证或者企业法人执照逾期未经年检年审而又不及时补办的。

1.2.3.4.5.6.7.8.9.不遵守总部网络规章制度,不服从总部统一管理经指正仍不整改的。全年投诉、申诉率最高或者在社会上照成恶劣影响和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擅自仿制面单(中通速递详情单)、封套、物料的。拒绝派送快件或者故意扣押、延误快件的。从事或者代理本品牌之外经营其他快递业务的。经催促仍不按时交纳总部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擅自变更经营区域或者私自转让经营权的。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泄露总部商业秘密或者损害品牌形象情节严重的。

附件3

附加协议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细则的“附加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乙方可在甲方拥有专营权的南京江宁区域内任意营销客户发货(目前正常发货并签订合同的客户除外)。

2、乙方发件费用为:面单2.13元/张(含扫描费),派件费:1.5元(特殊地区略有上浮),称重费:应按照上海中通公司统一收费标准。

3、乙方派件费为:1.5元/件(甲方每月10日前将上月派件费支付给乙方)

4、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三部、五部合并办公,乙方支付房屋租金、水电费、电话费和话务员工资的一半。三个月后三部、五部不再合并办公,五部可选择是否在原办公地址继续经营或离开,三部、五部相关的经营费用自理。

5、甲方免除乙方前三个月经营的相关管理费用。三个月后根据乙方发运量,甲方可相应收取管理费(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的两辆电瓶车供乙方使用,期限三个月,期间车辆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付给甲方壹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不得作为其他使用),合同期满终止后若乙方未续约,甲方应在两个月内无条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8、自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乙方不得提出解除协议,做满一年后若乙方不愿继续经营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9、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则需赔付对方违约金10000元(壹万元整)。

如何签好特许加盟合同 篇2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简介

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火热,业内人士迫切希望了解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便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知道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特许经营合同是由一名特许人分别与多名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而特许人为了统一运作的需要,又希望与不同的受许人订立的合同能够在形式上保持一致,因而一般来说,特许人与受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均采用特许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下面我们就某一国际知名连锁企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为例作一简要介绍。

这是一份餐饮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样本开头部分的内容是关于一些基本事实的陈述,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双方的基本情况、签约时间和地点、受许人向特许人作出的总体承诺等等。当然,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风格,为了强调争议的解决方式,该样本便将争议解决的总体原则也置于基本事实的陈述部分中。样本的正文部分是协议约定,共有二十条。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理解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述的约定。

优速快递服务区域加盟合同书 篇3

甲方:优速快递“里仁洞”服务部

乙方: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里仁洞服务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1、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里仁洞服务部是优速快递在里仁洞的唯一授权的区域服务商,享有在里仁洞区域的一切相关经营权、收益权、管理权,标识使用权、品牌拥有权等相关权利。任何人要求在此区域加盟优速速递,均需签订本合同。

2、甲方同意乙方加盟甲方所有的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里仁洞服务部,授权乙方在指定的区域从事优速快递服务经营活动(具体区域参见附件一);

3、、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XXX区域加盟商在经营之前,必须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各项费用,未交足费用的,视为订约无效。

4、甲乙双方各自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一方对外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其自行独自享有和承担,乙方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纳税。

二、加盟条件

1、乙方应自行设置符合甲方要求且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人员、办公场所、仓库、交通工具及办公所需的其它设备设施。其它设备设施中包含至少一台可正常上网的电脑、一把无线扫码枪;

2、风险保证押金: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缴风险保证押金----------元,用以保证派件安全和时效。特别说明:遗失罚款-------元/票(如物品价值超过1000元按实际价值处罚),延误罚款-------元/票。

3、网络加盟费:乙方以下列条款中的第-----种加盟方式加盟。加盟费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予退还。

加盟方式

(一):乙方每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网络加盟费人民币--------元/年。乙方有权续签约,无权转卖经营品牌使用权,如乙方未续签合同,甲方可以在该区另招加盟商。

加盟方式

(二):乙方买断永久加盟区域的经营品牌使用权,需一次交纳加盟费------元,乙方有权转卖经营权。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经营行为以及执行协议约定的情况,并对乙方违背《优速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里仁洞服务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网点管理条例)行为按照《网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甲方有权从乙方风险保证金中扣缴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发件费用及乙方违反《速递管理条例》中的条款受到的罚款等相关费用。

(2)乙方有如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且不予退回风险保证押金,保留对甲造成其他损失的追偿权: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乙方严重违反《速递管理条例》且给甲方带来经济上较大损失的;

协议期内乙方加盟其他物流、快递公司网络的;

乙方损毁甲方形象及声誉的行为。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依照本协议对乙方的经营业绩和执行本协议及《优速快递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甲方的义务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中条款规定及《优速速递管理条例》规定为乙方提供速递网络服务。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共享甲方的网络资源,获取甲方分派的快件派送业务;派送费用:――――元 /票(以客户签收计数)

(2)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物流快递业务,并自行决定快件收运价格及与客户间的结算方式;甲方按公司统一价格的――――折收取乙方的发件费用(甲方提供面单)。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每日准时到甲方收发件,运费自理。严格按照《优速速递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当日支付应付甲方的全部费用;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另外自营或者以其他公司名义经营其他快件业务;无论因任何原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企业名称、商标、清单等各种物料;

(4)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时,乙方负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5)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声誉及形象;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接受甲方营运指导,允许甲方或者甲方派遣的人员进入乙方经营场所内检查乙方的全部经营情况;

(6)乙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承运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如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

1、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的行为受到本协议及《优速速递管理条例》的约束,任何违背《优速速递管理条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罚标准一律遵循《优速速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六、协议生效、解除、终止及延续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甲乙双方再续约,乙方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延续至下一期协议期满;

2、甲乙双方当中任何一方须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待双方财务对清账目并结算完毕后,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不退回乙方交纳的押金、风险保证押金;

3、如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未满六个月时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解除的,甲方只退还乙方所风险保证金的50%给乙方;

七、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其他

1、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3、其他约定:。

甲 方:乙 方:

代表:代表: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 话:电 话:

日 期:日 期:

附件一:

连锁店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篇4

甲方:青岛市李沧五金配送中心(总部方)

乙方:(加盟方)

合同签定、履约地:青岛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市()路()号设立()连锁加盟店,并按以下共同意向,共同经营。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长期友好的连锁经营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为保持集团综合市场竞争优势,双方应统一使用品牌,统一对外服务标准,统一内部运作流程管理。

一、加盟资格:

1、具备3-18万元以上的铺货资金。

其中标准店面为12万铺货资金以上,优秀店为18万铺货资金以上。

低于12万铺货为非标准店,铺货资金的多少与店内商品种类的多少,销售金额的大小,利润大小成直接正比关系。

2、拥有在当地市区内的营业场所,其中一层营业面积25-60平方米以上。(二层 不建议使用)所有商品及销售布局集中在一间里为最佳配置。面积过小或两间以上时销售效果会出现折扣和降低。

3、同意支付开办工本费5000-6000元,其中山东,河北,河南,安徽,江苏境内开办工本费为5000元,以上五省以外省份为6000元。一次性铺货18万以上减免一半开办工本费。一次性铺货25万以上全免开办工本费。

(工本费具体内容包括:A、加盟商一次性开业铺货当日选配商品时总部抽调专业人员20到25人的专业人工费.B、总部为加盟商开业铺货配备专用车辆送货产生的运输费。C、开业前大宗配置的加盟商培训宣传资料,大宗各种空白单证和工作服等的材料费。本工本费全部用于开业前后为加盟商的自身各项费用支出,缴纳后不再返还

4、有自主现场开发客户的意识: 配合总部,自行在当地每月一次向当地各有关零售店发放一遍总部统一印制并免费提供的报价单。以争取批发客户。

5、懂得并始终具有货不全不卖钱,多品种全品种商品店内摆放是加盟的第一竞争优势,以快速和大幅提升本店销售额和利润额。保证商品店内品种摆放始终保

持在1800-2000种以上。并按照总部网站提供的货架尺寸制作并使用货架。以保证多品种有摆放工具。(货架结构尺寸图详见< 全国五金配送网 >加盟事宜中)

6、懂得在乙方总资金有限前提下,保持实现1800-2000种以上商品的常年摆放补货,全国只有总部拆箱拆合单只单件配送才能实现,保证做到不间断的总部连续订货配送.实现最大的全品种摆放竞争优势。不轻易从非总部渠道进货,以免破坏全品种商品总体竞争优势,造成销售盈利大幅下滑。

懂得并保证为了每次订货可以提示所有断档商品,从而全面补充,以及每次订货不会订错或发错货,必须使用总部免费提供的专用订货单进行仔细订货,用传真机向总部发出全部六张订单的总部规范订货方法。

二、甲方职责:

1、负责商品的商品改进,销售价格统一确定,日常商品连锁店配送,废品回收整理。

负责乙方当地常年销售客户的电子商务开发,广告制作。

负责培训乙方现场自行客户开发能力等销售客户开发维护工作。

负责乙方经理及员工商品知识培训、各项经营理念的管理及培训。(在青岛总部进行或总部派出培训师)

以上工作费用,由总部常年负担。

2、商品质量保证条例:

(1)对于客户所需的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资料应负责提供。

(2)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由总部负责。

(3)对于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总部应给予及时调换。

3、退货约定:

(1)因质量原因而无法正常销售应及时退换货。所有费用由总部承担。

(2)开业一年以后,乙方因特殊情况无法经营下去,应予退货,退款。

(3)退货价格依最新价格为准。

(4)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商品或包装破旧残损而无法再销售的和非总部进货的商品,不在退货范围。

(5)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非质量问题商品退货,乙方应承担商品往返运费,总部分拣商品,返库,制退单,财务做账等退货手续费(约占货值的4%以下)

三、乙方职责:

1、负责在当地注册办理乙方的营业执照,租赁乙方的营业店面,并自行承担当地有关工商税务、个人工资、店面租赁费等各项乙方当地产生的经营费用。

其中店内货架尺寸,牌匾应按甲方要求制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2、连锁经营中,为保证店面资金流,商品流正常运转,从而保证最大销售额,加盟商不应赊帐销售,各店应在店内醒目处贴出<本店恕不赊帐>通告。

3、乙方应配合甲方有关指导和帮助,自主自愿的努力开发自己的客户。

4、员工管理:乙方的员工应代表总部形象,严格遵守总部关于员工文明经营、礼貌待客、衣着整洁。

四、双方利益分配及有关事项:

1、甲方以低于统一批发价10%-14%的价格向乙方供货,其中:

开业前铺货及开业后的日常补货时,均按10%让利进行,其中标准店以上总部可为乙方免费派出一名业务培训师,在乙方经营现场免费培训7-10天。未达到标准店,根据乙方需要是否派出培训师。并根据实际铺货量酌情收取2000元以下的培训师派出费用。

2:新店开业后,实现每月正常经营,每月补货的加盟店,在开业一年以后所有铺货和补货总量总部全部返利2%。一年以后均按照每月补货量1万元以上当月返利2%。

3:不限时间累计进货量达到50万,每50万返还1万元现金(即二次总返利共计14%的让利返还)。

4:加盟店填写统一的销售返利表,总部审核以后计入本店帐内冲抵下次进货款。5:常规配送为每两日集中配送一次,特殊配送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乙方应在商品配送前将所配商品的货款支付给甲方,乙方收货时应单、货当面点清并在送货单明细上加盖乙方公章和乙方授权的收货人签字。

甲乙双方各建立货款商品流水帐,并每月一次定期核对帐务。

五、其他

1、其他未尽事宜及约定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重新修订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后,乙方加盟费到位之日起生效。

甲 方:乙 方:

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盖 章:身份证件:

特许加盟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XXX特许加盟合同

特许人:XXX店(下称甲方)

受许人: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研发,完善成型.用于XX市XXX区XXXXX店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操作规程技术,是甲方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店铺管理方式、营帐系统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招牌、样式及其他营业象征.“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甲方公司操作规程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二.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的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乙方职工不是甲方员工,也不是甲方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乙方自行判断、自主运做的行为。

三.特许权给予

甲方特许乙方在___省___市____县(区)_____开设“XXX”连锁加盟店。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使用本公司研发、完善的产品及操作规程技术。

四.商标的使用承诺、范围和使用方法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标识及有关标志、样式和招牌。

(2)乙方不得在其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的商标。

(3)乙方要使用甲方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乙方商号的一部分使用甲方商标,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5)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操作规程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甲方公司操作规程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6)乙方在使用甲方公司商标和操作规程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6.1毁损甲方公司形象,损害甲方公司商标和操作规程技术资产的行为。

6.2除为乙方店铺经营而向乙方员工传授甲方公司操作规程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甲方操作规程技术资产。

6.3乙方不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操作规程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五.加盟店保护、变更、追加

(1)甲方不得在乙方加盟店所在城市自己或第三者经营其相同加盟店。

(2)如因地理环境变化或乙方想扩大经营,乙方希望变更原规定区域的店铺时,必须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经甲方查证核实后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变更。

(3)乙方如要新建店铺时,必须与甲方另外签订追加新建店的特许连锁加盟合同。

(4)如乙方要转让代理权,须经总部批准,修改合同后方能正常营业。为保证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受侵害,乙方需缴纳品牌形象损失金一万元。如私自转让代理权,总部将取缔其授

予乙方的一切权利,并按合同法相关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公司商标及操作规程技术资产

(1)加盟店承认甲方公司操作规程技术资产是只属于甲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操作规程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

(2)加盟店承认甲方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

(3)甲方可对现有操作规程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研究、完善。

七.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乙方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期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必须向乙方传授必需的知识和操作规程,进行技术指导。

(2)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在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统一使用“XXX”店名。

(3)乙方的经营必须在甲方操作规程的指导下进行,同意使用甲方有偿提供的主料和锅底配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独进货,或改变锅底配料。

(4)甲方授权后,乙方享有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权利和义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

(5)甲方对乙方的经营实行跟踪指导,乙方遇到的各种问题,甲方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给予解答和指导,乙方每个月要向甲方汇报一次运行情况,回传营业报表。

(6)乙方派人到甲方总部培训完全免费。乙方要求甲方技术员到乙方店所在地培训,乙方需每日支付技术费100元,并承担往返交通食宿费。

八.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1特许权的全部内容为甲方的产权所有。

1.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经营模式(包括主料和锅底配料的使用是否合乎标准等情况)、库存情况、营业报表、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修改。如发现不合乎标准的情况,甲方有权令乙方限期整改,并由乙方缴纳500元违约金。对于三次令其整改而拒绝执行者,总部有权取消其代理权和特许经营权。

1.3乙方如果违反合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造成甲方企业形象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经营损失。

1.4甲方有权对外发布加盟店的店面形象、店主姓名、联系方式和经营状况等信息。

(2)甲方义务:

2.1制定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发展战略。

2.2开发新产品和新服务模式,保证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竞争力。

2.3甲方帮助乙方进行商业经营的支持和指导,包括对乙方开店的支持、技术、人员等的培训、物流配送等。

2.4制定并实施特许经营体系的广告、宣传计划。

2.5向乙方提供保证品质、价格低廉的统一的有偿主料、配料、调料及统一餐具和配套设施。

2.6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运营手册、员工手册。

九.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进行商业经营的支持和指导,包括对乙方开店的支持、技术、人员等的培训、物流配送等。

1.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制定广告、宣传计划。

1.3乙方要求甲方向其提供保证品质、价格低廉的主料、配料、调料及其统一餐具和配套设施。

1.4要求甲方向其提供必要的运营手册、员工手册。

(2)乙方义务:

1.1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对其营业状况、经营模式(包括主料和锅底配料的使用是否合乎标准等情况)、库存情况、营业报表、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修改。

1.2接受甲方的定价方案和收费标准。遵守甲方的统一性要求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

1.3按甲方VI要求,装修营业场所内外装饰及牌匾必须符合甲方规定。

1.4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特许经营的信息进行保密。

1.5在特许经营合同结束或合同解除时退还相应产权标记物给甲方,并不得在三年内参与同行业竞争。

1.6与甲方保持电话、信息、文字往来、主动沟通交流。

1.7为了维护公司的统一性,集中采购以降低成本为目的,乙方同意从甲方处购买营运所需的带有企业VI的设备、餐具、用具等物品。

1.8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汇费由乙方承担)。主料和锅底配料的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收到货品后,应及时清点、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经过核查,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后立即安排处理,非甲方责任引起的货物破损,应由乙方追究运输方责任。

1.9乙方根据自己的营业面积建造冷库或购置冰柜,以保证15天以上的存货能力。乙方要提前10天向总部定货,10天以内断货损失由乙方承担,10天以上由总部承担。

1.10乙方在开业前须投放3000元以上的广告宣传费。

1.11乙方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相关手续,应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十.加盟合作方式

(1)加盟合同期限为三年,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加盟金:

元整、管理费每年元整,三年共计元整。

(2)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果继续加盟经营,须提前2个月向公司书面提出申请。可按合同期满后现年的加盟费优惠20%,续签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1)为维护XXX品牌的统一性,“XXX”的主料和锅底配料必须由甲方供货,乙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进货。如乙方连续两个月以上没有补货,同时又没有予以说明情况的,视为乙方没有履行合同责任,从其他渠道补货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撤销甲方曾授权乙方的所有权利,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2)未经许可乙方不得私自转让或外借甲方授权的一切特许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应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许可才可转让。否则以违约论定,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及代理权,并保留对其追诉的权利。

(3)“XXX”商标的所有权归XXX市XXX区XXX店所有,各加盟商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各加盟商在合同期满且没有续约的情况下,不得再使用“XXX”品牌,如继续使用,XXX市XXX区XXX店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

十二.合同的解除

(1)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解除合同。

1.1乙方没有在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1.2乙方拖欠需交甲方的加盟费、管理费、货款等。

1.3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时,甲方可不做预告而解除合同。

2.1乙方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转让或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2.2乙方向其他人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有关甲方商业信息、手册等资料。

2.3乙方损害了甲方公司的名誉、信誉,妨碍了甲方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2.4乙方出让全部或部分重要财产,或把加盟店财产用做过渡担保。

2.5乙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后仍未开业。

2.6连续两个月以上没有从甲方公司补货,同时又没有说明情况。

2.7乙方的营业报表记录不实或妨碍甲方的盘点、财务监察者。

2.8乙方如因漏税而被查获,造成连锁经营困难及名誉影响时,乙方除应负违约责任外,并应按最近一年的加盟费的2倍赔偿甲方损失。

十三.名词定义

除本合同内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内的名词或用语,以合同内所写为准,如为上面各条款所未定义的名词或用语,双方发生分歧时,则以甲方的解释为准。

十四.受理法院

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处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初审专属法院。

十五.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加盟费、管理费全款到达甲方帐户起正式生效。

甲方首席代表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签字:

特许加盟合同 篇6

乙方:北京市__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就做为“__品牌”服装的特许专卖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甲方同意乙方在市 地区做为“____”品牌服装的特许专卖店经销商,并甲方不得在该地区做任何其它销售。

二.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可跨地区经营,并除甲方指定促销期内可降低销售价以外,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的零售价出售。为了严格执行上述原则,乙方需预付保证金(即:专营按金),细节见第三条。

三.甲、乙双方的合作分两期进行:

第一期:____年_月至__月,在__市开设____专卖店,专营按金为人民币10,000元。

第二期:____年__月起,任__市地区的总经销商,专营按金增加人民币10,000元,共计20,000元。

四.甲方产品以优惠价格批发予乙方,即零售价的57%作为批发价(含增值税发票)。

五.乙方须按约定买断甲方产品,而且首次进货量不少于零售价七万元人民币,此后乙方须平均保持每月进货金额不低于零售价人民币20,000元(于第一期的合作期内),____年_月以后乙方须平均保持每月进货金额不低于零售价人民币50,000元。并于收货后30天内,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调换品种,但数量不可超过该次进货量的10%(首次进货所需调换品种的数量不受10%的限制)。

六.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一次性付清货款。

七.甲方接到乙方的订货单起七天内发货予乙方。

八.其它责任义务:

1.在双方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即向乙方退回保证金。

2.上货的包装及运输费由甲方负责,调换及退货的包装和运输费由乙方负责。货到后,验收时如发现短少、破损等情况,乙方应在三天内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补货及调换。

3.合同以七万元首次进货为一个单位。每个合同单位甲方可无偿提供形象柜一个(2,000.00元/个),色丁衣架80个(6.00元/个),纸袋100个(2.00元/个),灯箱片一平方米(1,000.00元/平方),总计:3,680元,详细资料请阅附页。

4.合同一经签字即开始生效,有效期由____ 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_日,为期 12 个月。

5.乙方若在本合同以外的地区销售需由双方签署相关合同后方可。合同期内,如一方欲提早解除合同,须由双方同意签字后方可生效。

6.为加快乙方取得甲方可提供之最新款式并保证所下定单的准确性,乙方需购置计算机及上网,甲方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以国际互联网联系。同时甲、乙双方需提供可靠的联络电话及传真号码保持联系。

7.专卖店开设后,甲方需将专卖店的开设情况登上国际计算机网做宣传,专卖店的详细资料及图片由乙方提供。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补签合同附件妥善解决。

甲方: 乙方:

(签署盖章)(签署盖章)

特许加盟合同1107 篇7

甲方(特许人):*** 地址:***** 乙方(受许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加盟甲方相关事宜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鉴于签约双方:

1、甲方是在深圳市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法拥有“千禧之星”的商标,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乙方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名称释义:

商标:指“千禧之星”的商标,包括该商标构成中的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的组合。产品:指甲方提供并标明商标印记或经甲方书面授权特许指定乙方从其他珠宝首饰生产厂加工选购并统一由甲方标明商标印记以供乙方销售的黄金、铂金、K金及各类珠宝首饰。

元:指货币单位人民币元(RMB¥)。第二条 加盟期限及加盟费

1、甲方同意乙方成为浙江省嘉兴市国际中港城商场经营“千禧之星”珠宝首饰的加盟商。

2、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经营 □区域特许经营 □复合特许经营 □委托特许经营 □分配特许经营

第一部分

总则

3、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4、本合同期限为___壹___年,从__2011__年___3___月_____1____日起至__2012__年____2____月____28____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5、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_壹___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6、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_如乙方需续约,应在合同期满前60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出续约申请,并在合同期满日起的15天内将甲乙双方约定的续约加盟费汇入甲方账户。续约的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甲方应在受到乙方续约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答复,超出期限未予以答复视为同意续约。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提出书面申请或乙方未能在何婷期满日起15日内支付续约加盟费,应视为乙方无意续约。则加盟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7、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___贰万___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7___日内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品牌加盟费后应向乙方出示正式收据和特许经营授权书。在本合同年度有效期内加盟费属于一次性且不可返还之费用。乙方若申请延长加盟期限的,须再按合同年度支付加盟费用。

8、保证金:

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3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壹万__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⑵.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7____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⑶、其他约定的费用:

9、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_________项方式支付: □现金; □支票;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_________。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 进货、订货、补货及价格管理

第三条 进货、订货、补货

1.乙方专柜开业首批向甲方进货的镶嵌产品(含翡翠、珊瑚类)总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全年进货的出厂价金额累计不得低于人民币70万元(包括第一次进货总金额)。

2.如乙方无法实现2.1款所规定的进货指标,乙方需要事先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以便甲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协助,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履行或在合同届满不再与乙方续签合同,对不能到达2.1目标销售被甲方终止合同的,乙方已经支付的品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3.甲方统一配货的供货价(镶嵌钻石饰品)为标准零售价的3.5折。翡翠、珊瑚类产品为标准零售价的2.8折。

3.1乙方自带钻石等订制加工产品,甲方均按加工后全部成本价的8%向乙方收取品牌营运管理费。

3.2乙方选用甲方的原材料且自已选定加工产品的或指定甲方订制镶嵌产品的,甲方按照单批量总成本价的6%向乙方收取品牌营运管理费。

4.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甲方对黄铂金(含18K)进行统一配货(乙方具有参与权及建议权)但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供应商,由甲方对此类货品打印配置产品标签和提供质量监控服务,乙方需统一向甲方交纳品牌管理费2元/克,其产品质量保障及三包服务由乙方全权负责。

5.属甲方统一配货的换货率按年度进货总金额20%调换(旧货、自带石无换货率)。换货起止时间为进货之晶后第6个月首日起至第12个月末日为止,逾期不予免费办理;对由乙方自己选购定制的产品或自己带料加工的产品或委托甲方代定的产品甲方不提供换货业务。乙方按照协议外购的产品也不属甲方的换货范围。

6.甲方给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产品的改制业务:

6.1对乙方加盟前原有的库存镶嵌类货品,可以通过甲方重新改字印、送国检鉴定、打印标签、录入数据库(含照片)等转换成甲方的产品,其首批改制按照甲方工价标准计算,并由甲方按照改制后的成本价加10%向乙方收取营运管理费;旧货改字印按工厂收费;该类产品没有免费换货率,成本价按照当时市场价格核算,市场定价按照甲方规定办理。

6.2对乙方加盟前原有的库存需要转换的足金、铂金、K金类货品按照以上第2.4款相关收费规定办理转化为甲方的产品。

6.3对乙方加盟前原有的库存翡翠类货品要通过国检鉴定、更换标签、录入数据库存(含照片)等的方式进行改制,其定价倍率按照甲方统一规定办理,甲方按照乙方所标成本价的10%收取品牌管理费。

6.4对乙方从甲方进货的全部产品(或经改制转化的产品,统一配货定额内的换货产品除外),乙方如果要重新改制、翻新等,甲方需按照规定收取加工费用且不再收取品牌营运管理费。但甲方对乙方经改制翻新后的产品,要按照新产品出库的程序办理打印标签、检测鉴定、录入数据库等相关手续及向乙方收取工本费用。

7.甲方可以按照乙方的事先申请并按照甲方的规定,向销售甲方产品的单位开具合法的增值税票代理结算,并将该款项及时结转给乙方。

8.甲方对足金、铂金、素金等打印标签统一按照一元一件结算成本工费。第四条 价格管理

1.甲方对全部产品实行区域市场统一定价(或市场零售指导价)和在国检检测鉴定备案等的管理制度,并由甲方统一打印标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己打印标签,也不能在同一区域内随意低价倾销或竞价竞争。甲方将不定期的派员利用电子扫描设备对乙方的在柜或库存产品进行核对检查,对此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否则视为违约。

2.对甲方统一定价的产品,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折扣价格。如需以低于甲方VIP规定的折扣或以低于原售价8折的促销价格销售产品,该销售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许可,乙方不得自带原材料或委托其他厂商生产加工有“千禧之星”商标或含有与“千禧之星”商标相似、相近标识的各类珠宝首饰饰品并以任何方式出售。

4.若乙方在甲方形象专柜销售非甲方统配产品或未经过甲方许可标识从第三方订制购买的产品,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形象声誉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追索与该类产品同等金额的赔偿损失。

5.甲方给予乙方所订购镶嵌类产品的金额及数量经乙方确认后,乙方必须在7天内应将进货总金额的 30%汇至甲方账户。逾期需按5‰的月息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对甲乙双方现货交易的各类产品,甲方须在收到乙方的全部货款后发货。

6.甲方出货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出货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出货通知之日起三天内把余款汇至甲方账户。甲方收到货款后即予发货。

7.乙方日常补货参照甲方订货操作流程执行,甲方对每次补货的货款总金额不作限定。8.乙方换货时,应保持甲方产品标志、质检证书等的完整及商品完好无损,否则不予受理。

9.对于由甲方所生产或提供产品的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与费用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必须提供质检及服务等投诉的处理工作。乙方自行采购或来料加工产品产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要切实维护好甲方品牌的声誉。

10.甲方提供的各类包装盒、陈列道具、电子金价牌,手袋、各种仪器、检测工具等统一按照成本价向乙方当月结算。

11.为统一管理和方便客户进货下单、调换货、维修改制等的业务的开展,节约乙方运营成本。乙方需要统一安装甲方提供的专属零售管理软件,收取软件初装费人民币零元整。次年起,收取管理软件服务费300元/年,用于软件升级和系统的维护。

第三部分 经营场所及装修

第五条 乙方在获取特许加盟前需自行选定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地点为经营场所:

1.街店实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商场店中店或专柜的实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3.因特殊原因乙方选定的经营场所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

4.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限内,乙方对所获得的经营场所具有合法、完整的使用权。乙方对于经营场所合作协议不论乙方签署还是应他方要求由甲方签署,该经营场所合作协议中规定的承租方所有条款由乙方履行,涉及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认可乙方的经营场所后,由乙方填写《专柜装修申请表》甲方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品牌形象专柜的设计效果图以及施工图、报价单交乙方确认。如属于商场店中店或专柜,该装修设计效果图及施工图还须由乙方(或由与商场签订联营或租赁合同的甲方)交给商场的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6.对于已经甲乙双方(包括商场第三方)确认后的装修设计效果图以及施工图,乙方可以选择确定下列之一的装修方式:

第六条 由甲方安排装修:

1.甲方在装修开始前与乙方确定专柜装修得整体价格(包括设计费)、时间等。专柜开始装修制作前,乙方需要向甲方定点装修单位支付装修货款总金额的50%(或委托甲方转付);专柜装修制作完工验收合格安装前再支付40%,现场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并同意后再支付余款的10%。

2.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并对装修施工单位审核后交给乙方自行组织装修; 乙方应在装修开始时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专柜装修设计费(见1.5条款)和实地勘测费人民币2500元(如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该金额则乙方需要按实支付),其余专柜装修费用由乙方与装修单位自行洽谈并全额承担,但专柜最终的装修质量和效果应获甲方(包括商场)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甲方在乙方自行装修的过程中给予免费指导或现场监督,但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甲方工程监理技术人员一人来往的正常交通住宿费用,无需承担伙食费、监理费等。

3.甲方负责派员落实指导乙方进行专柜店铺开业前的道具、商品等的陈列摆设、电脑软件安装、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帮助乙方在营业环境和条件上达到品牌专柜开业及营运的要求。

第四部分 定期报告和检查

第七条 定期报告和检查

1.乙方开业后每周一均应向甲方提交上一周的实际销售明细表,每月5日前递交上月

库存明细表,以便甲方统一协调管理。乙方未提供真实数据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改正。

2.乙方不得在产品专卖店、专柜出售非甲方生产提供的产品或从事其它损害甲方形象 以及不利于提升“千禧之星”品牌的行为。甲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进行产品、形象、服务等方面的检查。

3.对于上述5。

1、5。2所述应限期改正的事项,乙方未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 终止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监督、培训与指导

第八条 人员录用、管理及培训

1.方应根据甲方店员的录用标准聘用合格的专柜营销人员。乙方应与到乙方专柜工作的店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务关系(或由乙方委托当地劳务公司进行聘用管理),专柜员工的各项工资及费用和应该依法按当地政策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等由乙方承担。

2.柜营销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制作的标准服饰,服饰费用(按人计算)由乙方承担。如因商场要求统一着装导致无法执行甲方着装规定的,经甲方同意可按商场要求着装。

3.专柜营销人员在相应的录用、调配、管理等的处置处分权,甲方不干预乙方对专柜营销人员的人事、劳动报酬管理等事宜(对全权委托甲方聘用管理的专柜营销人员,乙方有相对应处置建议和管理权)。

4.甲方对乙方营销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以及后续的业务培训,甲方培训人员的出差费用及培训资料费由甲方负责承担(带货机票乙方支付)。

第六部分 保密

第九条 保密协议

1.乙双方在商谈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彼此提供的信息,无论该等信息是以何种载体模式,均被认定为应保密信息,除非该等信息在之前已经变成公众领域的信息或因他方的原因被公开,甲乙双方均应将所有保密信息保存于保密状态,且仅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而使用。

2.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七部分 避免不当竞争

第十条

避免不当竞争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积极开拓业务,稳健、妥善经营,合理合法地处理与营销人员、消费者等的关系,避免因乙方的不当经营行为给甲方及“千禧之星:品牌的社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应从事与甲方或者:千禧之星“的产品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加入甲方竞争对手的加盟经营等。招揽或引诱甲方的供应商、客户拒绝或停止与甲方合作;怂恿或引诱甲方的员工离开甲方,到乙方或者甲方竞争对手处从事工作。在同一区域内存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隶属关系的加盟店(或专柜)之间,因各自主体利益不同而相互贬低对方进行价格竞争。若发生因不执行甲方统一的价格政策、促销手段或方式、服务方式及内容,而导致商场、顾客投诉严重影响甲方声誉或被政府职能部门警告曝光或处罚等,责任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经营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部分 消费者投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加盟店原因但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对确有瑕疵而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部分 广告宣传与促销

第十五条 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

第十七条 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十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12.经协商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提前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当出现商场调整或末尾淘汰的状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赔偿任何损失。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一方未能对定期报告和检查中的不规范事项予以限期改正:或在甲方品牌形象专柜售卖非甲方产品或在非甲方品牌形象专柜售卖甲方产品。

2.乙方不接受、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发行的全国通用的VIP卡,或不遵照甲方不时制定(或修正)的品牌运营管理规章制度;或不接受甲方的“十保服务”等服务规程;

3.乙方盗用或仿冒甲方的产品、商标,自行制作或销售该等非甲方商品的;

4.乙方陷入破产或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 5.乙方进行合并,分立或解散,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存在损害甲方或“千禧之星”品牌声誉的不当行为,经甲方发出整改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相应范围进行改正及消除不利影响的;

7.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因乙方违约产生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第二十条 甲方有下列之一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陷入破产或资不抵债,无力继续经营。2.甲方进行合并,分立或解散,未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出现严重违法本合同约定的事由,导致乙方履行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4.甲方双方经好友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5.本合同经解除或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及时结清往来债务。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千禧之星”商标、标识、招牌、授权书等资料,并不得在当地或异地销售甲方产品或利用甲方或“千禧之星”名义进行商业及其活动。

6.本合同变更或解除或届满自然终止后10天内,甲方可按原价的8折回收所统一配货的专柜产品,如以8折回收后价格高于合同终止日价格则按合同终止日当日价格计算,统一配货的黄铂金(含18K)产品按当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九折回收;非统一配货产品双方可以协商价格由甲方回收或拆货处理;对乙方专柜库存在用的当年首饰盒全新物料由甲方按原价供应价回收。

第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可预期收益。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乙方均有权向甲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部分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十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文件为合同的有效补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加盟)授权经营合同书 篇8

合同编号:WY-XY-JJ-2017-12-31 甲方:广州市唯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成为授权经营商,现就具体事宜签定如下合同:

一、特许权的使用:

1、甲方授权乙方在_湖北省襄阳市开店经营,允许使用‘唯源环保’名下相关资质。

2、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VI、无形资产,包括甲方商号、注册商标、品牌形象和广告效应;

3、甲方授权乙方采用甲方的运营模式,即乙方门店要与甲方直营店统一产品、统一理念、统一布局、统一形象、统一管理和统一服务;

4、授权经营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为壹年,如壹年内双方没有不可化解的争议(以书面形式为有效),授权经营期限自第二年起可转为永久。

二、特许授权经营费用的结算与商品的提供:

1、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特许经营费(保证金)合同终止时甲方在12个月以内如数返还;

2、店铺建设工作随即全面展开,甲方按厂家供货价提供商品,乙方首次进货应向甲方交付首次货物等值的人民币 元,3、甲方代办托运,甲方办理完托运手续即视为交货,运费及保险费用暂定由乙方负责,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损时,由乙方接货时向承运人索赔。

4、乙方经营的产品,须以甲方提供的品牌商品为主体经营(不少于60%),乙方也可根据自己店面大小及特色,少量销售一些自购商品(不高于40%)。乙方自购的产品,必须将生产厂家的相关手续向甲方报备;

5、甲方商品报价清单另提供附件。

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1、甲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

2、加盟后,甲方仅限于供给乙方一个店的货物,严禁乙方为另外或多家店面二次供货,乙方若欲设立连锁分店的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办理加盟手续,否则即视为违约;

3、为维护唯源品牌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应按甲方的设计要求进行装饰装修,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在甲方特许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并享有区域(授权区域)内品牌使用权。因经营环境变化及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专卖店的经营地点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2、乙方违约应按合同约定之违约责任给予甲方全额经济赔偿。

3、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经营方法,以及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认可,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专卖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

4、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的商标及粘贴。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逐步完善乙方的经营管理;

6、甲方有权对甲方经营的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查,以确保特许经营店的经营质量;

7、如乙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甲方特许体系,如侵权属实,乙方应按

甲方要求限期整改及时纠正错误,如乙方不予整改,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特许经营资格,没收标识;

8.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责任时,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10.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困难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不能再继续营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11.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立即自行拆除牌匾,并消除”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可以自行拆除作业,乙方必须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1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加盟专卖店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及传递,此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内,加盟专卖店连续60天未从甲方进货,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专卖店的形象、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如乙方仍未达到要求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期内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乙方均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违约。

4、双方在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六、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或严重违反合同的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合同,视为违约;

2、如果遇到政府行为、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因素,双方不承担损失。

3、在合同期内,乙方方违反合同上述规定即视为违约,应按支付给甲方20000元的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以合同内容为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以乙方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不能协商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专属受理法院。

八、附件:

1、本合同一式贰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二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另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篇9

编号: 201100号

许可方(甲方):

住址:

负责人:

邮编:

电话:

被许可方(乙方):

住址:

负责人:

电话:

邮编:

为活跃艺术品市场、丰富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商标(XXX)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一般规定

1、本协议规定甲乙双方在商标授权使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知名品牌艺术品经营、鉴赏、收藏、策划和推广艺术品能力的公司。

3、协议中所指商标“XXX”注册人为XXX,本协议确认其为商标注册人身份,并不承担甲乙双方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4、甲方将XXX商标及展览艺术品相应的模式以本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授予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从事相关业务。

5、乙方为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业务,并自行承担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6、根据甲方与XXX商标注册人的协议,甲方有权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XXX商标,并有在商标受到侵害时单独向他人追偿的权利。17、本协议授权乙方商标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8、本协议中艺术品“公价”指甲方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艺术品市场价。

9、本协议中“精选的艺术品”指乙方根据其提供的保证金,从甲方处获得运营的艺术品。

二、许可条件

1、认同甲方的管理理念,具有强烈的品牌和责任意识。

2、乙方投资不低于50万元用于成立公司,具有独立运营画廊艺术品的资格和能力。

3、乙方承诺提供场所用作画廊运营场地,运营其精选的艺术品。

4、本协议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商标许可使用费,乙方应于本协议授权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是否续签协议。不续签协议的,乙方可选择按原样退还艺术品,若无损坏折价,取回相应保证金,不计息;亦可按公价6.5折买断或部分买断甲方艺术品。

5、向甲方提供保证金250万元,甲方则按公价6.5折的价格向乙方提供与保证金相当的艺术品,具体品名详见附表。

6、协议履行中的主要费用,如单程运送、制框、画册印制、说明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退还其所选艺术品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权责

1、甲方具有授权他人使用XXX注册商标的权利。

2、注册商标标识、标志牌等由甲方提供设计理念,乙方在制作、运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

3、甲方将提供真实可靠的艺术品供乙方挑选和运营。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情况单方面调整艺术品公价,并书面通知乙方。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商标形象、声誉及艺术品的损坏、不安期支付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5、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巡视和检查指导工作,督促其严格按照本协议使用被许可商标。

6、甲方承诺积极举办系列艺术品鉴赏、推广和展览活动,为乙方所在地举行巡展以提高知名度和扩大销售渠道。

7、双方应妥善保存艺术品,艺术品灭失风险自一方签收时转移至签收方。

四、乙方权责

1、乙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取得甲方XXX商标的使用权。

2、乙方有权自行招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管理及运营活动,享有其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

3、乙方有权每三个月向甲方调整其“精选的艺术品”,还可以随时调整其已向甲方结算艺术品的权利,因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如双程运输费等由乙方负责。

4、各被许可方实行互助运营模式,相互间均可以公价7.5折向对方结算其“精选的艺术品”以增加运营收入,相关资料均可在甲方网站查询。

5、乙方有责任根据XXX商标的内涵及外在形象,树立良好的艺术品运营管理理念,如营运管理、铺面设计等。

6、乙方不得在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场所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志、样式、标签和招牌等,但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7、乙方应极力维护甲方品牌声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经营、陈列第三方艺术品,不得再行许可他人使用甲方商标。对于其精选的艺术品,不得低于公价的8.5折转让。

8、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场所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志、样式、标签和招牌等。

9、乙方应确保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证照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以保证其相关业务的合法正常展开。

五、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应该严格履行本合同,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诉讼费以及为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公证费等,守约方可单方面书面宣告终止协议。

2、因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因素造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履行义务的,应及时通知相对方,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以终止或修改本协议,不负赔偿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1、执行本协议和本协议未尽事宜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七、其他

1、各被许可方以本协议签订顺序确定排名,签订在先的享有利益冲突时的优先权。

2、附表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并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正式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乙 方:

(盖章)(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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