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劳动纠纷的案例

2024-06-12

调解劳动纠纷的案例(通用8篇)

调解劳动纠纷的案例 篇1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老肖是某居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最近,他们市里探索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范围,老肖也接受了劳动局同志关于劳动法律方面的培训。培训之余听劳动局的同志讲,像老肖所在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一种。老肖想知道,我国还有哪些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利于将劳动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使劳动关系得以维系,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的组织,主要包括在基层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为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有些地区将劳动争议调解纳人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范围,创造出了很好的模式,也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是一些地区设立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目前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依托于乡镇劳动服务站的调解组织;

二是依托于地方工会的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到这些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劳动纠纷的案例 篇2

一、案例分析

2012年5月14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离婚诉讼案件。女方申某系提出离婚申请一方, 其诉状中写道, 她和男方王某的婚姻关系长达4年的时间系名存实亡。从2008年开始双方开始分居, 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之所以没有离婚是为尚在读中学的小孩考虑。但男方经常在外打牌赌博, 没有尽到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申某身心俱疲, 忍无可忍才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申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与被告离婚, 并且要求抚养婚生小孩。

被告则辩称承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但是其不同意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 并且还要求原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而原告表示绝对不会让男方王某抚养小孩, 因为男方王某经常不在家, 而且有打牌赌博等恶习, 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本案争论的焦点就在婚生小孩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上, 对此双方一直僵持不下。期间女方家属一度带领亲友在法院扬言要好好“教训”男方。

面对这种情况, 经过法院安排, 在开庭前由副院长负责安抚女方亲友的情绪, 并且向女方解释了此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法条规定。一番劝解之后, 女方亲友保证他们会遵守法律规定, 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 支持尊重双方的意愿, 更不会冲动闹事。

具体的调解过程中, 由庭长负责女方申某的调解工作, 经过调解女方表示想早日解除婚姻关系, 她也清楚以男方王某的经济能力不足以向其按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主动表示愿意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庭长迅速将女方同意放弃孩子抚养权的调解意见传达给正在跟王某调解的审判员。

由审判员负责男方王某的调解工作, 审判员劝告男方王某, 女方在开庭调解时如果多说几句也要谅解, 辛苦维持了这么多年婚姻, 她也不容易, 希望男方王某在开庭时要大方一些。王某听完后, 表示能够理解申某的行为, 不会因此记恨对方。

2012年6月13日8点30分, 申某和王某的离婚纠纷案件准时开庭, 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成功地进行了法庭调解, 调解结果为:

1.原告申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2.原、被告婚生小孩由被告王某抚养成年, 原告申某从2012年开始, 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王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每月, 至小孩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

双方对于调解结果都十分满意。

二、调解方式解决离婚纠纷的优点

(一) 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离婚诉讼相对于其他的民事诉讼显得更为特殊, 因其涉及到的民事关系同时涵盖了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特别是在双方已经共同生育子女的离婚案件中, 即使离婚的目的达成, 在结案之后的生活中, 双方有子女作为纽带, 不可避免地会在生活中与对方紧密联系。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虽然生活中发生矛盾, 但并非都是走到了日后不愿相见的极端境地, 多数是信仰法院的权威, 希望由法院在人身财产等方面给予一个居中公正的处理结果。中国的传统文化一向强调“以和为贵”、“息事宁人”, 不论是判决离婚还是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当事人内心对判决结案这种方式的抗拒感不可避免, 在法庭的审理中双方情绪都处于不平和状态, 恶语相向不算少见, 这样则加剧了双方原有的矛盾, 不利于日后在生活中的接触。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法院旨在解决纠纷, 但从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纠纷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调解则避免了当事人在法庭上作为原被告双方所要进行的对抗, 避免了通过法官的审理判决达到解决离婚纠纷的目的, 取而代之的是促使双方在平和的状态下就离婚涉及的人身、财产关系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方案。

(二)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调解结案,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调解结果, 法院根据调解结果制作民事调解书。在这个过程中, 当事人对于权利的放弃, 均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法院仅仅是在确认这些意志, 并非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也就避免了可能发生的误判情况。在调解的过程中, 方式虽然可以变通, 但法官促使双方互相谅解、达成一致调解方案的活动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并且充分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法院的判决所涉及的范围被限制在诉状写明的内容, 而调解协议能够处理的问题范围不仅包括列明的诉求, 还可以一并解决离婚纠纷中牵涉的其他问题, 能够更加彻底地解决纠纷, 避免造成更多的后续争议。当事人在诉讼中已经明确自己的所拥有的及可主张的合法权益, 调解的过程使得当事人能够在自愿的前提下处分这些权益, 不论是主张或是放弃, 都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 据此作出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来说是最公正的结果。“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这众多的名言警句, 无时不在警示司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 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效统一。

(三) 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父母的离婚, 表面上是夫妻双方的关系变化, 却不可避免地会给子女生活和精神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 对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在实际的案件中, 经判决后甚至有获得抚养权一方要求子女与另一方断绝血缘关系的要求的行为, 这种要求既不符合法律规定, 也不符合社会伦理, 更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造成亲情的缺失。一般来说, 父母双方都是认为子女由己方抚养更为有利而主张抚养权, 但也不乏一些当事人罔顾亲情企图以抚养权作为离婚谈判条件的情形。并且大多数离婚案件在起诉前双方就已经闹的不可开交, 离婚调解提供了一个可以平和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 法院的调解员也会在调解过程中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 告知当事人其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 引导他们做出对未成年子女最为有利的调解方案。通常法院也会让子女的意愿在调解中得到体现, 尊重子女意愿的同时, 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离婚对于子女的影响。

(四) 有利于避免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对案件所做的判决, 常常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在许多判决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离婚案件中, 支付一方可能陷入经济困境或是出于对判决结果的不满不履行支付, 不论哪种原因, 都会造成案件的无法执行。长此以往, 既损害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又造成了双方新的矛盾。而如果法官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 促成当事人双方的调解, 由他们自愿达成一个在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支付方式上的共识, 相对于由法院径行判决, 调解协议就能使双方案结事了, 达到维护双方当事人、子女合法利益, 维护法律权威的良好效果。

三、结语

“家和万事兴”, 这句老话正反映了和睦的婚姻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反之离婚会引起单亲家庭、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埋下了定时炸弹。如今社会是一个相对开放的社会, 每一个段婚姻的结束, 都潜在地增加了其他婚姻解体的风险。法院在受理离婚诉讼案件时务必将调解工作放到重中之重, 并灵活地运用调解方法、技巧, 为社会的和谐奉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柴发邦.民事诉讼学新编[M].法律出版社, 1992年版.

[2]张学军.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研究[J].法学研究, 1997.

调解劳动纠纷的案例 篇3

2014年7月16日,中国曲协收到相声作家甲的书面申请,反映其与相声演员丙(根据当事人要求,本文隐去其真实姓名及作品名称)之间关于相声作品《出×××》和《明××》(以下分别简称为《出》和《明》)的著作权纠纷,并请中国曲协调解双方纠纷。

根据甲反映:其一,相声作品《出》系甲、乙合作创作,发表20多年来广泛流传并为多名相声演员表演,其中丙曾多次表演该作品,但仅于20世纪90年代初向两位作者邮寄稿费200元。其二,相声作品《明》系甲创作,丙在担任某高校讲师期间内曾将该作品收录入教材,且未向甲支付稿酬。同时,甲未明确其调解诉求。

按照《中国曲艺家协会曲艺纠纷调解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调解制度》)有关规定,中国曲协权益部作为中国曲协的调解组织,对申请人甲的调解申请进行受理审查。经审查,该起纠纷符合受理条件,权益部同时提示甲获取合作作品《出》另一作者乙的授权,以便于开展调解。其后,权益部与丙进行协商,丙表示同意按照《调解制度》接受中国曲协调解,并授权丁代理其参加该起纠纷的调解。据此,权益部登记受理该起著作权纠纷案件,正式启动曲艺纠纷调解程序。

7月30日上午,权益部会同双方调解当事人甲、丁进行第一次现场调解。在告知环节,由调解员宣读有关调解制度,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调解程序及其权利义务。在启动环节,主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中国曲协调解,并遵守《调解制度》等相关规定,双方均表示同意。在审查环节,调解员对调解当事人的证件材料及书面代理材料进行审查,甲未能出示乙书面授权,丁出示了丙的书面授权,代理材料符合法律要求,并经甲认可。在申述环节,由申请人甲简要陈述纠纷事实,但未提出主要诉求。在认定环节,由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进行认定,均未提交证据材料。在商议环节,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认定的纠纷事实,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由进行商议,甲表示要与乙商议,在下次调解中再提出具体的诉求。经首次调解,双方达成初步共识:其一,关于《出》:丙曾于20世纪90年代初表演了该作品,并向两位作者支付了200元稿酬,双方并无其他约定,其后丙曾再次表演该作品,表演次数及收入不明。其二,关于《明》:丙并非适格的申请对象,因此甲决定撤回对丙就该作品的调解申请。

9月23日上午,权益部会同双方调解当事人甲、丁进行第二次现场调解。在确认环节,双方当事人对第一次调解达成的共识再次进行确认。在审查环节,甲出示了乙书面授权,代理材料符合法律要求,并经丙方认可。在申述环节,甲提交了新的调解诉求书,提出由丙一次性支付119630元永久买断《出》的版权。在商议环节,丁提出:第一,对版费的计算方式不认可,既没有先例,也没有依据;第二,丙不“买断”版权;第三,此次调解被申请人只有丙,甲提出其他人使用该作品与丙无关。经调解,双方在作品稿酬金额上存在较大争议。

9月28日上午,权益部会同双方调解当事人甲、丁进行第三次现场调解。在确认环节,双方当事人对第二次调解达成的共识再次进行确认。在商议环节,经调解,双方达成合意:由丙向甲、乙支付《出》版费人民币3万元,丙获得该作品除人身权外的所有著作权永久使用许可,版费现场一次性付清。甲现场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件启示】

一、调解是化解曲艺纠纷的重要探索和有效途径

当前,在曲艺界里“和为贵”的传统理念深入人心,老一辈曲艺家本着传承弘扬曲艺事业的良好愿望对侵权行为诸多忍让,众多曲艺工作者受制于立法欠缺、执法偏弱、曲艺自身特性等因素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但是,面对新世纪以来全球数字网络的迅猛发展,曲艺作品的传播方式极大改变,曲艺事业发展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曲艺权益受到更大的冲击和侵害。在此形势下,中国曲协力图探索建立一个曲艺界内普遍认可、信任的平台来依法、有效地调处化解曲艺纠纷,并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使纠纷当事人更加知法懂法,也向更多的曲艺工作者发挥示范、宣传乃至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曲艺纠纷调解,是根据纠纷当事人申请,在中国曲协权益部及各团体会员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社会公德以及曲艺行业傳统习俗和道德规范为依据,针对与曲艺艺术有关的各类法律纠纷,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调解活动。曲艺纠纷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它是在民事诉讼之前,依法化解曲艺纠纷的重要防线之一。只要符合受理条件,曲艺工作者即可向中国曲协及各团体会员申请调解,像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一样,通过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调解程序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法治意识,化解误会心结,增进学习交流,共同营造曲艺界的和谐守法氛围。本案为中国曲协权益部自2013年8月7日成立以来首起正式受理并成功调解的曲艺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本起纠纷,中国曲协进一步积累了曲艺纠纷的调解经验,对曲艺纠纷特点和化解方式有了初步的探索和认识,《调解制度》及有关文书档案等不断完善健全。

二、依法维权对于曲艺工作者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京召开,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实现“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并对行业自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国曲艺的繁荣发展同样需要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引领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以法治宣传为着力点,以行业自律为突破口,以曲艺维权为重要保障,始终高举法治大旗,积极培育法治信仰,大力弘扬法治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曲艺事业提供行动指南。因此,曲艺工作者按照法律规定积极维权,不仅是法律赋予其应有的权利,也是每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担当的曲艺人应尽的义务。

本案中,著作权人甲已经认识到自身著作权的重要性,并勇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种做法值得大力宣传和弘扬。同时,通过本案,反映出当前曲艺界对著作权保护的一些误解和态度问题。例如,甲虽然提出调解申请,但一直不愿意明确调解诉求,表示“我维权的目的不是为了钱”,直到第二次调解前才在调解组织的多次提示下提出有关诉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获取报酬是每一位作者应有的权利,甲作为相声作品《出》《明》的作者,依法有权提出获得报酬的诉求,同时其维权行为也能为曲艺界推进作品依法流通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再例如,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提到相声作品《出》很多人都在演的问题,也反映出不少曲艺工作者“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认为当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通过本案的调解,有利于曲艺界进一步摒弃这类错误的观念,树立起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正确价值观。

三、合作作品的所有作者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共同创作的作品,称为合作作品。《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创作是曲艺界比较常见的创作方式,不仅有利于创作灵感的激发和碰撞,也能增近感情与合作,因此成为曲艺创作的重要选择。作为合作作品的每一位作者,当共同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时,都有权利单独请求赔偿和享有诉权,不仅如此,还应当向自己的合作伙伴宣传法治理念,鼓励其他作者一起依法维权,通过获取授权等方式,集合更多的力量形成维权的合力。

调解案例:一条生产路引发的纠纷 篇4

‘‘俺家被欺负的没法活了,还有没有人管了?”2017年6月9日,一名妇女向xx司法所求助时眼里噙着泪水,又气又急。旁边的男人也是面带愁容,连连叹气。工作人员让他们坐下来,并递给他们一杯水,劝他们不要激动,并安慰说,现在是法治社会,多大的事总会有人管的。

几分钟后他们的情绪稍微平静下来,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原来,他们是xx乡神标村张某甲夫妇,几日前和同族远门的侄子张某乙因一条生产路产生了纠纷。

2017年初张某乙在自家地里建了一座养猪场,出入养猪场的一段产路却让张某乙犯了愁。有的路段路面高低不平,有的路段路面狭窄,更糟糕的是紧邻生产路西边的一方耕地普遍比路面底八九十公分,路坡上还被雨水冲刷出几道沟。运送饲料或成猪的车辆经过这些路段时有翻车的危险,张某乙决定自行把这条路加宽加固。他先是用铲车将路面铲去一层土,然后换上一层废窑渣并轧平。路过的张某甲及其他部分农户发现后都没有说什么,因为从猪场到大路口都是这样的。第二天,张某乙又在一段生产路从路坡底部向上砌了几层整砖,又从整砖向上直到路面的路坡上垫了一层窑渣并夹杂着碎砖头。张某乙当时觉得修路是在做好事,因此始终没与任何人协商。这次,张某甲夫妇却无法沉默了——砌砖垫窑渣的这段路坡下面恰好是自家的农田!这不是明摆着欺负人吗,别的路段都不动,唯独在自家地头上又是垒砖又是垫窑渣的。夫妇俩便去张某乙家问明情况,张某乙不在家,其母亲称不知情。张某甲夫妇越想越气,心想张某乙砌砖时没给自己商量,自己也不跟他商量,干脆直接将地头路坡上的砖头全掀了。过了两天,去猪场干活的张某乙发现自己辛辛苦苦砌的砖被掀得七零八落,心里恼怒不已。二话不说,顾不得放下手里干活用的铁锹径直往张某甲家赶去。双方理论了几句,都觉得自己有理,互不相让,年轻气盛的张某乙说话时不自觉的挥了几下铁锹。张某甲爱人担心张某乙拿铁锹伤人,就想把铁锹夺过来,却被张某乙甩的一屁股蹲在地上,疼的她直冒冷汗。后来,吵闹声引来的群众将双方拉开。张某乙心里不解气,扛着铁锹又将张某甲门外靠墙种植的几棵黄瓜秧就根铲断,扬长而去。第二日,张某乙又将张某甲夫妇拆毁的砖块“恢复重建”,并扬言还要再多垒几层砖。张某甲夫妇找村干部调解此事,但张某乙坚持认为自己砌砖固路是做好事,碍不着任何人。一晃多日过去了,事情毫无进展。张某甲夫妇又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且证据不足,建议他们先到司法所调解此纠纷,这才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自家地头别人随意砌砖,自家院子别人随意闯来打人,张某甲夫妇咽不下这口气。如果司法所也管不了,张某甲夫妇商量着把在外打工的儿子叫回来,跟张某乙打一架再说。司法所觉察到这起民事纠纷,如不及时调处,将可能激化为流血案件,决定立案受理,并指派经验丰富的三名调解员专门负责调解此纠纷。张某甲夫妇提出要求,一是自家地头上的砖头由张某乙全部清理干净,二是张某乙摔伤了自己、铲毁了瓜秧,要赔偿损失1000元。

乡调解员与村支书、村长结合,村里派出了两名调解员配合共同调解此事。乡村两级调解员先后调查了老干部、生产路两侧农户,并到现场实地查看。经调查,这条生产路当初分地时就不宽,再加上后来雨水冲刷,年久失修,部分路段逐渐变窄,甚至路两侧部分农户也有可能侵占生产路,所以大部分农户认为有必要对这段路加宽加固。随后乡村两级调解员共同商定了调解思路。他们找到了张某乙,要求其暂停砌砖。张某乙较为抵触,仍然坚称自己是在做公益,而且把砖都砌在了路坡上,张某甲无权干涉。调解员指出,修路是好事,但也有很多讲究。首先应先报告村、组,召集生产路两侧的农户,协商制定修路方案。其次,施工方要与有利害关系的农户确定生产路与农田的边界,并不得损害其合法利益。:“你这样自行决定修路跟谁商量了?”调解员问张某乙。张某乙说:“我修路是为公益,没有人反对我就可以修。”:“这不是张某甲反对了吗?”:“张某甲农田与生产路分界在哪里?”调解员再问张某乙。张某乙辩解说,我把砖砌在了斜坡上,反正一点占不着他家的地。调解员说,即使你说的是事实,确定边界也不能你一个人说了算。而且定了边界后,修路前也该与张某甲协商一下。:“我为什么要与他协商?修路又影响不了他。”:“怎么影响不到?你把砖砌到了人家地头上,人家上下斜坡有可能被砖头摔伤。碎砖渣被冲到地里,会对庄稼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张某乙无言以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只要能修路保证通行安全就行。调解员当场提出一个大致的调解方向:生产路是一定要修,但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张某甲,并由乡、村干部在场,先确定路和地的边界,根据需要该怎么修就怎么修,先前砌的砖块该拆除的就拆除,该保留的就保留,该用什么材料就用什么材料,关键是要协商好。调解员又找到张某甲说,你家地头那一段生产路最狭窄,村委会、附近的农户都觉得该修,所以当初张某乙在你家地头修路绝不是针对你,更谈不上欺负你,现在你同意不同意修?张某甲夫妇说,要是当初有人给我们说一下也不会不同意。

模拟纠纷调解案例及评析要点 篇5

三、模拟纠纷调解案例及评析要点 A、基本案情

案例

一、轻微伤害案件调处

甲乙两家相邻的小饭店由于生意问题,平时多次因小事发生口角。2008年某月某日中午,双方又因乙的小孩(约8岁)在饭店门口小便一事发生争吵.后发展至互殴、甲用铁条打中乙的头部,致出血(后乙缝合数针并住院,伤势鉴定为轻微伤),乙用拖把击中甲,但甲无明显伤势。纠纷过程中,乙饭店的大门玻璃被打破

民警到现场时,看到甲某与乙某仍在互相追逐殴打。乙某因吃亏,乘甲不注意欲上前偷袭甲某,被在边上控制的民警及时制止;而甲某发现乙某伤势较重.欲逃走,被在边上的民警及时控制。两名民警及时制止甲乙双方的互殴行为.并根据伤势情况,将伤势不明显的甲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将乙送往医院治疗。事后约定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例

二、邻里纠纷调处

2008年5月9日晚,某镇派出所接到辖区大庄村村民毛大兴报警称被邻居打伤了。民警到达现场时,毛大兴的T恤衫被拉破,手臂上有血,情绪相当激动。经了解:报警人毛大兴与邻居毛小同是同宗旁系兄弟,两家房屋相邻,毛大兴门前一块菜地上种了二十余株辣椒,毛小同认为这块地他也有份的,所以未经毛大兴同意便将辣椒苗(毛大兴所种)拔掉。当天晚上毛大兴回家后发现该情况,便到毛小同家屋后将毛小同的四棵橘树砍断。于是毛小同当晚赶至毛大兴家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吵并有肢体接触,混乱中毛大兴左前臂被划伤(轻微伤)o 根据进一步地了解:门前这块菜地在他们的上一辈是共用的,归属权也没有界定。前几年,毛大兴和毛小同均在外打工,这菜地也基本不用。但年前毛大兴因身体原因回家不外出打工了,据说本村可能要被划入开发区土地征用,于是毛大兴就在菜地上种了二十多株辣椒苗。毛小同认为毛大兴想独自占有这菜地就发生这起纠纷。案例

三、假币纠纷调处

2008年7月25日20时左右接群众报警称在某农贸市场旁的夜市发生假币纠纷。民警赶到现场经了解:李某,男,陕西人,57岁。李某刚从内地来杭打工,晚上到夜市来买草席、枕头等生活用品。他给了女摊主一张1 OO元面值的人民币,当时男摊主去拿物品了,女摊主将1 OO元收下未认真检查就放入摊位下的纸盒子内。男摊主回来拿起一看是假币,当时李某已离开现场约5米距离,被摊主叫回,李某当场拒绝承认自己付假币,双方发生纠纷。

民警到现场时,摊主与顾客李某正在争吵,双方情绪均比较激动,周围有十多个群众围观。此时,民警首先控制现场事态,劝阻双方的争吵,同时疏导和劝离部分围观群众。其次,民警认真地分别倾听双方的诉求。摊主说:“我晚上共只收了一张1 OO元,这张就是你(李某)给我的。”李某说:“我是刚来杭州打工的,钱是老板今天刚发的工资,身边还有一张1 Oo元,这张是(出示)真的吧,我不可能用假币的,刚才老板娘收了我的钱也找给我零钱了,我都走了老板叫住我说钱是假的,这假钱绝对不是我的。“双方争执不下。然后民警详细查看这张假币,发现其编号为“HD90„„”,可以明确为假币。

接下来,民警通过与双方进行分别谈话,了解这假币的使用详细过程。民警从双方分别了解的情况有:①摊主当晚收钱确实没有其他的百元面值的钱;②李某身边的另一张百元面值纸币确实是真币,身边没有其他零钱;③李某的钱是经过两次对折存放在裤腰内侧的小袋内的,这张假币的对折纹路与李某身边的另一张百元真币对折纹路是一致的。据此,民警判断该假币是由李某提供的。民警就单独对李某进行询问与说服教育,李某最后说:“这张钱(假币)可能是我付给她(女摊主)的,这钱是我工地老板今天预支我的生活费,我不知道是假的。“民警再对摊主进行单独谈话,说明店主收钱应当当面验钱,不离开视线,但她没有当面验钱,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经民警认真细致做工作,双方最后商定:李某把摊主找给他的87元钱还给摊主,李某拿走购买的价值1 3元的席子等物品,不再支付摊主1 3元人民币。案例

四、劳资纠纷调处

2008年1 2月1 5日下午,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人民路某公司有人闹事,要闹出人命了。民警到现场后发现二十余人正激烈争吵,有些人手上持有木棍等械具。经现场了解,报警人系公司总经理李某,公司在三个月前因为资金链断裂问题造成流动资金紧张,公司决策层研究后决定缓发员工两个月工钱.二十余名员工因不满工资拖延问题而闹事。当时有部分工人手持木棍等,现场有一玻璃门破裂。民警到现场后,首先立即亮明身份,同时将双方分开,稳定情绪,将械具与持有人分开,有效控制现场;同时向值班领导汇报现场情况,请求适当警力增援,联系社区民警了解公司情况。

在初步控制现场后,民警利用录音笔、照相机进行现场取证,同时对现场参与闹事的人员身份进行了登记;通过现场说服工作,双方主要当事人同意离开中心现场进行调处,民警查看了双方出具的书证、物证(包括劳动合同、现金欠条、正规票据、现金收支单等),及时联系劳动执法部门要求其工作人员到现场调处民警利用现场附近的一间办公室充当临时的调处场所,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一小时后劳动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民警向劳动执法人员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做好配合和移交工作,最后此次劳资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案例

五、噪声纠纷处理

2008年8月前,杭州富阳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经常接到群众报警,称富阳市恩波广场每天有人唱戏、唱歌、跳舞等,持续时间长,发出声音响,严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要求警方予以解决。接警后,民警到现场进行劝阻、制止等,但效果很差,经常是民警到现场劝说时声音小点,刚回到所里又有人报警,依法处罚又遇到声音源多、取证难等问题。然后,在富阳市局的指导下,城东所教导员与社区民警逐步摸索出一套以“多元善治、合作共治、民主自治”为主要内容的“三治”工作方法,运用它妥善调解了恩波广场噪声纠纷的问题。B、评分标准

每个案例分值为12.5 分,其中普通话水平分值为2.5分,案例处置要点为 10分。

一、普通话水平分值分布:

1.声母、韵母、声调的发音(0.5分)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1分)

3.语音、连读音变(上声、“一”、“不”),语调(语气)(0.5)4.掌握普通话词汇、语法的程度(0.5分)

二、处置要点分值分布

I、案例一处置要点及评分标准

(一)本案是邻里之问因小事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0.5分)

(二)现场处置的程序。1.要做到出警迅速。(1分)2.对现场进行有效控制。(1分)3.根据现场情况灵活处置。(1分)4.及时取证。(1分)

(三)在着手调处纠纷前,民警应该开展的工作。

1.熟悉相关法律。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治安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同时,也要熟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了解该行为的处罚尺度。(1分)

2.及时取证,固定案件事实。(0.5分)3.把握与分析纠纷的焦点。(0.5分)

4.根据需要进行约谈。约谈的目的是为了与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沟通,了解其情绪状况,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必要时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为正式调处作准备。(0.5分)

(四)开展调处工作的要领。

首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谈话沟通,说理说法。(1分)

分别谈话沟通是为说理说法营造一个对双方当事人相对独立的气氛、宽松的说理说法环境。(1分)其次,根据案件需要,在分别谈话,达成初步意向或矛盾缓解的情况下,将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进行当面沟通,说法说理,促使矛盾化解,纠纷消弭,达成协议。(1分)Ⅱ、案例二处置要点及评分标准

(一)邻里纠纷调解的切入点。1.找出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1分)2.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1分)3.构建沟通调处的平台。(1分)

4.利用邻居中德高望重的人出面调解纠纷。(1分)

(二)调解应注意的问题。

1.调处时应遵循自愿、客观、公正的原则。(1分)

首先,调处是双方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自愿调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也才能取得调解处理的成功。(0.5分)

其次,在调处中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0.5分)2. 调处时需讲究的方法。

①引导纠纷双方换位思考法。(0.5分)②逆向求助法。(0.5分)

③外围借力法。在调处中,适当地借助外部的力量介入调处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0.5分)④传统民俗法。(0.5分)

3.调处时要及时全面取证。(1分)

无论何种邻里纠纷,民警处置时都要注重及时取证。特别是双方有较重伤害或较大财物损失的情况下,更应当及时地制作双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笔录,用录音、照相、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1分)Ⅲ、案例三处置要点及评分标准

(一)1.要控制现场事态,防止纠纷升级。(1分)2.要倾听双方的诉求。(1分)

3.要初步判断是否存在故意使用假币的嫌疑。(1分)4.要搭建沟通渠道,提出调处建议。(1分)

(二)此问题可从两个方面来判断,即一是谁持有或使用假币;二是是否存在故意持有或使用假币,即是否存在明知为假币而持有或使用。(2分)

谁持有或使用假币。根据经验总结通常由当事人的身份、职业、陈述的细节、身上是否还有假币、该假币的特有特征(如折痕、气味等)等因素综合分析。(2分)

是否存在故意持有或使用假币。根据实际经验总结,通常判断的依据有: ①使用或者持有假币的数量。(0.5分)②是否为高危地区人员。(0.5)

③是否有多次使用假币的记录或前科。(0.5分)④其他有故意使用假币的重大嫌疑。(0.5分)Ⅳ、案例四处置要点及评分标准

(一)1.有效控制现场。(1分)

2.及时全面取证。(1分)3.合理引导。(1分)

4.及时搭建双方沟通调处的平台。(1分)

(二)此时,民警处置的首要目标就是有效控制现场。在此基础上,应当及时全面地取证,同时开展相应协调工作。(0.5分)

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l.与资方的协调。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摸清资方的态度和底限;(0.5分)②了解资方的经营状况;(0.5分)

③做好资方的思想工作,对其讲明利害关系,促使其尽量主动解决问题;(0.5分)

④对于资方不在现场或是逃避的,要迅速与其取得联系,敦促其迅速赶到现场,不能立即赶到现场的要协调好择日调处的时间和地点。(0.5分)

2.与劳方的协调。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向劳方了解纠纷的起因及其诉求;(0.5分)

②与劳方确定对话、谈判、调处的方式、时间及地点;(0.5分)③敦促代表做好其他人员的安抚工作;(0.5分)

④应当告知纯粹的劳资纠纷的解决是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职能;(0.5分)⑤宣传有关法律规定,劝说其不要将合法的诉求通过极端的手段表达。(0.5分)3.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处置。(0.5分)

4.及时向领导汇报情况,做好重点控制和后续工作。(0.5分)Ⅴ、案例五处置要点及评分标准

(一)“三治”工作方法的运用。

“三治”工作方法的主要内容是“多元善治、合作共治、民主自治”。“多元善治”,即运用“和为贵”的儒家思想,采取沟通、调解、协商机制而不通过行政强制、司法程序来解决社会纠纷和争议;“合作共治”,即利用各方的资源和优势,围绕共同的目标,共同治理社会矛盾和社会争议;“民主自治”,即采取民主的方式,通过赋予各方平等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自我解决社会矛盾和争议。(2分)

1.听民声。通过背靠背访谈,摸清诉求。具体包括舆情收集、现场调查、群体分析、诉求整理等四项主要工作。(1分)

2. 求民主。通过点对点梳理,寻求平衡。具体包括警情分析、热点研判、确定重点、寻找平衡等四个主要步骤。(1分)

3. 借民力。通过面对面恳谈,达成共识。具体包括广泛宣传、部门联动、圆桌会议、签订协议等四项主要措施。(1分)

4.促民生。通过实打实管理,力求长效。具体包括寻求支持、建章立制、明确职能、常态管理等四步主要工作。(1分)

(二)明确公安机关管辖的噪声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社会生活噪声中部分由公安机关管理,具体包括:

①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0.5分)

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0.5分)

③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0.5分)

④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或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另外,如社会生活噪声中的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等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0.5分)

(三)明确公安机关在噪声管理中的法律依据。(2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 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0.5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0.5分)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其对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值的规定如下:对0类地区的疗养院、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以昼问50分贝、夜间40分贝为标准(昼为6时至22日、夜为22时至次日6时,以下同)。

调解劳动纠纷的案例 篇6

彩礼返还引纠纷 人民调解息争议

XXXX年X月,家住XX的服役军人张某(男)与邮局职员王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2月,双方办理了结婚证正式成为夫妻。结婚时,王某的家庭提出,要求男方支付彩礼共计人民币66000元,张某对此表示接受,因为这毕竟是当地的习俗,也是人之常情。于是张某便积极筹措资金,按照要求将钱物交到王某的父母手中。谁知,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又因婚后长期两地分居,夫妻之间矛盾不断,加之感情基础不牢靠,两人都萌生了离婚的念头。然而,对于当初的彩礼钱,双方却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张某认为,两人结婚时间较短,又因为他常年在外,且是家庭经济条件一般,故要求返还彩礼钱是合情合理的。而王某认为,当初彩礼钱本来就少,虽然在一起生活的时间短,但是毕竟结婚已经两年,男方想全部退还给彩礼是不可能的。

调解劳动纠纷的案例 篇7

随着我国医疗服务领域的全面发展,医院的社会公益性与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卫生制度下医院运行的市场趋势日益明显;与此同时,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医疗服务的双方矛盾日益加剧,医疗纠纷也随之而来。

当前“医闹”成了破坏医院工作秩序、影响医疗工作顺序开展;患者家属欧打医生、软禁院长、停尸闹丧等事件屡见不鲜,出现了“职业医闹”原因,主要是医疗纠纷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解决医疗纠纷得法定途径有三种: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行政处理;三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实际运行情况看有很大部分患者认为在医院发生纠纷,医院应当负责不起诉、不鉴定,就找医院;目前这3种机制已不能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因此,建立行之有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医疗纠纷,其优点和特殊价值,受到我国许多医院青睐。

笔者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十堰市医疗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处理的工作情况,进行积极探索、实践、归纳与大家交流,以便更好地对医疗纠纷调解处理。

1 十堰市医疗机构情况概况

十堰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汉江中上游,是鄂、豫、陕、渝毗邻地区唯一的区域性中心城市。辖五县、一市、两区及两个经济开发区,总人口350万。笔者对湖北省十堰市28所二级以上医院的进行调查显示,医院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在解决医疗纠纷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只有市区两家三级甲等医院(市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三级优秀妇幼保健院)在运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

2 人民调解委员会

2.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定义、性质

人民调解是一种由人民调节组织主持的,通过调解和劝说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来消除纠纷,它是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与处理医疗纠纷其他模式相比,人民调解是一种自治性最强的社会型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性组织,隶属于其中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是一种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调解机构。

2.2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依据1989年5月,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在2002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它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人民调解若干规定》是由司法部发布的,它具体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法规条例,则由中央办共厅、国务院办共厅进行了先后的转发。

这些文件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新的高速发展期,而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也得到了完善,使其在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人民调解的调解权是国家赋予的。

2.3 调解的规范性

人民调解对调解的申请及受理、调解员的产生、调解程序、调解文书记录、调解协议等方面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可见人民调解对于纠纷的过程已经具备一定的规范性,这为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做出了一定的形式保障。

2.4 调解人员的要求

人民调解员是在人民调解委员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群众选举或者招聘的形式来选择人民调解员。为人公正、具有一定的群众影响力,对人民调解工作有热情,并且具备一定发的法律、政策、文化水平,这是人民调解员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2.5 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机关与涉及的医疗机构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连带关系,使得患方无法信任行政调解,常常认为该调解所做出的调解处理结论缺乏公正性,达不到他们所期望的利益标准。相对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要更具有公信力,它作为群众性自主组织,代表第三方调解机制,当事人特别是患方在心理上更能够理解和接收,不具备以往医疗纠纷调解机构中的“行政”色彩。

2.6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国家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部解释的形式赋予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效力。其法律效力表现在: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调解组织。在其主持下依法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次,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请解决,那么该当事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表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3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优点

3.1 人民调解是诉讼外调解

人民调解进行调解活动的基础是平等、自愿,它所达成的协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另外,人民调解还必须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独立于“行政、医、患”之外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2 人民调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调解是处理纠纷的主要途径,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常见有效方法。根据调查,美国一系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中,约85%的医疗纠纷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1]。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很多种,也颇具争议,据调查显示,发生医疗纠纷后,用调解方式来解决问题才是医患双方最普遍的选择,而并非诉讼的方式。例如,笔者所在的湖北省十堰市,大量的医疗纠纷的最终都是通过医患双方协调及人民调解来解决,极有少数的不到纠纷总量3%的医疗纠纷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的案情和涉及多学科的性质使得医疗纠纷的处理有一定的难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且不完善,而法官并未经过医学知识训练,因此在处理纠纷时会有一定困惑,做司法鉴定需要动用大量的资源,耗时长,而人民调解在经济性和便捷性上的特点比较显著。

在笔者所在的十堰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都是进行无偿调解,并不收取费用。相比较而言,司法诉讼过程更为繁琐,当事人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之后,所获得的审判结果往往并不理想,甚至是靠数倍代价换来的,这是社会资源使用的不适当[2]。通过调查后即可进行调解,调解的便捷性由此可见一斑,基于医患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心理,人民调解制度就有了更高的实践效率,客观而言节约了社会资源。

在实践中通常采用庭外调解的方式。

4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方式的实践体会

2010年2月,我市三家医疗机构陆续在市区率先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方式的运用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创建和谐医患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4.1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搭建公正有效的协商沟通平台

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医患双方提供了协商场所,把矛盾有院内引到院外解决,保证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3]。同时也避免了医院与患方正面冲突,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表达各自的观点;发生纠纷后患方向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缺乏足够的信任,选择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关事宜,这样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

4.2 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了公正、透明的优势

在实践工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由司法部门专家、律师、医学专家、综治委和辖区街办负责人、社区干部等组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在医院设立了接待室,公示工作内容、办事流程和调解人员,街办每天派调解员到医院沟通情况,配合医院接待患者,体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又提高了医患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在发生医疗纠纷能够及时迅速介入调解,体现了参与处理的调解力量更加广泛、透明度更高,公正性强的特点,使医患双方更易接受。

4.3 人民调解社会满意、信誉度高

我市三家医疗机构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来,共接待医疗纠纷37起,月平均1.7起;目前在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调解纠纷明显减少;在37起案件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率100%,达成协议成功率较医患协商、行政调解高;其中涉及部分案例曾医患多次调解,经人民调解后医患双方达成协议;从患方反馈意见看,满意度达95%以上,协议签订后无一例持有异议或再申请诉讼。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的模式对于医疗纠纷处理有着积极的作用;人民调解是今后调解工作的重点,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有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人民调解工作尽管日益成熟,但人民调解制度只有在法治建设中占有一席之地才会具有真正的生命力,如何使人民调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是我国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应当关注的问题。通过实践证明,医疗机构应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这种调节机制,可有力推动医疗纠纷解决,维护社会和谐和安定,推广在我市医疗机构运用。

参考文献

[1]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J].学海,2003(1):17.

[2]张虹.论医疗纠纷的调解制度[J].医学与社会,2006(1):21.

完善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分析 篇8

关键词:农村纠纷调解机制;对策分析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与制度变革的时期,旧有矛盾不断积累、新生矛盾不断出现、深层矛盾不断显露,如何妥善处理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成为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面对我国农村地区矛盾突发的现状,完善农村纠纷调解机制关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完善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条件

(一)社会条件

1.熟人社会的基础仍旧稳定,但已开始逐步动摇

现代农村一定程度上仍属于互动频繁的熟人社会,村民之间保持着较为亲密的群体关系,在这种格局中,社会交往注重“关系”,讲究“人情”。盘根交错的关系使纠纷解决结果具有极强的社会连带性。纠纷发生后,双方仍然要生存在同一个村庄,存在着再接触与相互需要的可能性。因此对那些与人情相关但对自身权利损害并不大的纠纷,当事人为维持长久的关系,倾向于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同时也要注意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人员外流与输入的双向进程正改编着传统农村社会纯粹的熟人关系。越来越多地年轻人或通过外出打工,或借助于受教育的机会,成功的融入城市,他们以各种方式影响着乡村社会的人员结构与社区文化。总之,农村社会的熟人结构正在逐渐发生着改变,向陌生人群体过渡。

2.传统思想观念仍旧根深蒂固,但已受到新兴观念的冲击

农村社会历来存在自治的历史传统,士绅自治是适应中国古代农村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而产生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以前,农村的民事纠纷一般不需要官府,而是由士绅、族长等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由于士绅既是土地的拥有者,其中的大多人又是社会文化的垄断者和儒家思想的传播者,特殊的地位赋予了他们权威,因此,经由他们解决的纠纷往往具有某种强制效力。乡村自治之下的民间调解时一项古老而悠久的历史传统,这为我国当代的农村社会调解的有效实施提供了丰富的历史资源。

然而,在当今这个信息化社会,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改变着农村的思想观念,市场经济的发展解除了传统生产方式对村民的束缚,厌讼、耻讼的观念正在逐渐发生着改变,绝大部分村民已经开始习惯并接受法律介入生活的现实。再者,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各种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开始应用于日常生产当中,村民之间传统的依靠人力的合作需求逐渐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逐渐利益化,结果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化,更加注重自己权益的维护。

(二)经济条件

经济成本仍是影响农民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首要因素,但其影响力开始减弱。相对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诉讼的成本很大。打官司要缴纳一定的咨询费、代理费、诉讼费、交通费以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另外,由于司法系统的不完善,在一些情况下打官司成为了关系之争、送礼之争,这些都要耗费当事人大笔钱财。对于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民,为了“争口气”而去花费这许多钱财,显然是不划算的。

但是反观这二十年来,农民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为司法诉讼提供了物质基础。这使得之前基于诉讼费用的考虑而放弃对纠纷的司法救济,选择忍气吞声的现象逐渐减少。市场经济在农村社会的逐步建立,是一个提供法制、信用、竞争的过程,由此形成的社会冲突的法制化解决是一种制度上的必然。

(三)法律条件

司法权威开始逐步取代传统权威。在现代农村,虽然传统权威的身份、地位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在村庄中仍然是智慧、上层的象征,每当村民之间发生了一些不太严重的纠纷,他们首先想到的仍然是这些权威。但是当今社会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就是权威趋于减弱并越来越分散,当权威受到质疑的时候,对法律的需要就应运而生了。在现代农村,传统权威不再像过去那样对经济、文化资源占有绝对的垄断,其权威已逐渐丧失;而新的调解主体村民委员会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建立起权威,这时非讼解决纠纷方式便显示出内在的局限性。而随着国家权力的推进,司法权威在村民心中权威逐渐确立,司法诉讼已成为纠纷解决最后的和最重要的保障。

总而言之,农村社会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阶段,稳定与动摇互动、传统与新兴并存,这个大背景就决定了我国发展健全纠纷调解制度一方面要重视传统非讼调解方式的完善和改革,一方面要注重司法诉讼的方式对公平公正的保障。而现代社会的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因此,利用好这些有利的条件,对于促进调解机制的完善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完善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在我国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上,既要充分发扬我们悠久的调解传统,充分发挥我国调解制度的优势,又要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不能一味只强调诉讼的功能和作用,而忽视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作用。我国必须建立一种适合我国现实需要、符合时代发展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一)完善组织机构

要不断完善相关的调解组织,尤其是发挥好法院指导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作用,以人民法庭为依托,进一步促进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机制的良性互动。调解人员的能力直接关系着调解的效果,因此,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相关培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技巧,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同时,还可以吸收有关社会团体、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参与调解工作。

此外,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邀请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干部联席会议以及基层调解员共同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在统筹协调中,全面的把握当地各类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调解中出现的典型性纠纷案件,共同分析探讨,总结调解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更加完善和有预见性的调解措施和工作方案,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规范调解制度及调解原则

要规范非讼纠纷调解机制。事实上,并非任何纠纷适用司法方式都能收到最佳效果,更别说司法诉讼所要耗费的时间、财力。所以,应重视民间调解机制的程序建设,使各种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完善与推进法治化进程良性互动起来。调解工作中要坚持一些基本的调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

1.自愿、自治原则

自愿是实施行政调解的前提条件,调解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基层调解组织只是作为中间人的身份出现,其意愿和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自治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强调当事人自主自动,亲力亲为,自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自愿、自治原则是要求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反客为主,按照自己的主观目标进行调解。当然,自愿、自治原則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影响和损害当事人、第三人的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适用的。

2.合法、合理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调解工作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应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调解还要遵循合理原则,要想使得当事人心服口服,就必须使调解结果不仅尊重了法律,而且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尊重相关的合理习俗。

3.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调解人员对当事人无论身份、地位,在调解时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反之,如果调解不公正、不公平,则会引起当事人的猜测和不服,导致矛盾激化和适得其反的结果。

4.便民、效率原则

程序的简便、灵活和及时高效地解决纠纷,本来就是调解作为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之所在。因此,便民、效率也应成为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调解人员必须讲求必要的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尽早让当事人达成共识,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三)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使其可以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得以实现。上文中提到,由于调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不予执行,这直接损害了调解的功能和价值,降低了调解组织的威信,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赋予调解协议以民事合同性质,在确认协议有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另外,需要配备专业的人员,以保证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公正性。

(四)加快村民法治观念的培养

社会成员对法治的普遍认同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社会思想基础。因此,培养公民的法治理念,提高公民运用法律解决问题和纠纷的能力,才能为社会稳定提供坚实可靠的社会支撑。为此,要扎实做好农村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使其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逐步信任法律、依赖法律。同时要注意到的是,在进行法治宣传时,要避免简单枯燥的教学式的宣传,而要利用多种形式,如戏剧、小品等,将法律知识以广大村民所鲜闻乐见的形式教授给他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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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6

[3]车俊.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J].求是,2006,(17):58

[4]董磊明.乡村社会巨变中的纠纷调解机制研究[M].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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