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写作技巧

2024-06-10

刑事申诉状写作技巧(精选8篇)

刑事申诉状写作技巧 篇1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刑法第36第1款条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实体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在被害人获得司法救济的可能性上,法律也给予了特别的重视。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有明确的范围,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刑法规定),或者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和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就经济损失而言,应该包括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要发生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但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部分应该包括医疗救治费、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被助费、续医费、被害人本应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被认为是一项合理的费用,但鉴于营养费不易确定,通常被纳入精神抚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出现。但精神抚慰金具有明显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而这一赔偿范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无确切的依据。作为一种广为人知且获得相当的社会承认的赔偿项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与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止一人时,诉讼请求部分应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事实与理由

与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写作结构一样,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在结构上也分成两部分,先写案件事实,后写证据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部分的写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追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部分提出索赔请求,包括当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是如此。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就只需要写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过程以及侵权结果,而不需要写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即虽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要作为指控事实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实仍然不能不出现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因为刑事犯罪事实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两者的联系在法律上十分紧密;这就象虽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权结果不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内容,却可以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写入起诉书中一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只是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或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及该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才对案件的不同性质产生决定性作用。因此,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仍然应从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入手,写被告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开始、过程和结果。这一事实的写作,因有起诉书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来写,而把重点放在对于后果的写作上,且无论是什么样的后果,最后都要归结到经济损失上来。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一致,附带民事起诉状事实部分的写作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基本内容上没有出入,只是细节不同,则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写作事实最好不要反映这一差异,因为表明这一差异对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什么帮助,却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新的举证责任。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根本性的差异,即在诸如影响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等问题上有出入,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面应该将自己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改变认识的证据,一方面将自己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作为案件事实写入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以作为有别于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起诉的一个例外,在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上较为简单,可以全部但略为简要地将起诉书的事实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而将本应作为该文书事实部分重点内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作为叙述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自然延伸。这主要是因为同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存在差异。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理由部分的写作方面与民事起诉状有相同之处,也是应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对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总结,仍然从法律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加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由部分应该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这是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证明;第三,如果民事侵权行为人不止一个,可以不具体划分每一个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应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依据上,应该既引用刑法第36条第1款(实体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2款(程序法依据),以及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实体法依据)。

(4)证据部分

民事上诉状的写作技巧和写作要求 篇2

(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要求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3)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却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可要求“依法改判,进而可明确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可以要求发“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者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

(2)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要求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又无法调解的;

⑤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又无法调解的;

⑥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问题无法调解的。

刑事申诉状 篇3

案由:××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

申诉请求:

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彭XX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彭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刘X平并未对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彭XX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刘X平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心脏,并一刀剌死刘X平呢 ?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刘X平进行拦截和挑衅 ,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XX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袁XX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XX区委和XX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杨XX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刘X平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刘X平找我母亲回家吃饭,彭XX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刘×平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彭XX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彭××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XXX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彭XX从严惩处,替我弟弟刘×平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 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7日,法释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申诉人一审被判死刑,二审直至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才宣告判决,期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该款是否适用于二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11月12日,法释7号)中指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第二审死刑案件。即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刑事申诉书范文推荐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刑事申诉状案例 篇4

申诉人:

申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院于5月12日发出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沪一中刑监字第12号)。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裁定,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予以从轻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事实不清

1、7.51克毒品无证据证明是贩卖

(1)、无任何证据证明7.51克毒品属于贩卖的性质, 《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无证据证明该7.51克毒品贩卖的主观故意、交易相对方、交易场所、交易价格等因素,故不能认定。本案没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等材料证明****是贩卖该7.51克毒品的.并且****到案后的供述一直非常稳定,均称是自己吸食.

(2)、****的供述也多次表示,该7.51克毒品是准备自己吸食所用.(详见案卷17页、22页)。我们认为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的供述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应该得到认定.

(3)、不能因为前一天贩卖毒品0.3克,进而推测第二天带在身上的毒品也是用于贩卖.刑事案件需重证据,而不是完全依靠推理.事实上,不管相隔多长时间,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为贩卖.刑事案件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能仅靠推理断案.而且这两批毒品属于两宗独立的事实,不能用第一起的犯意来直接适用该7.51克毒品.

(4)、****有长时间的吸毒史,其供述该批毒品为自己吸食的解释也合情合理。

(5)、在公安侦察阶段,也并无证据认定7.51克毒品性质为贩卖,因此,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的时候,也仅认定贩卖的数量为0.3克.

2、认定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1)、****涉案数额仅0.3克,而且是*****主动要购买该毒品.

(2)、0.3毒品及被告人身上搜查的7.51克均被公安机关及时没收,未流向社会.

(3)、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时仅是形迹可疑,而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有关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而且据****称,其在抓捕过程中亦未有任何反抗。

(4)、****主动交待了*****吸毒的事实,虽不构成犯罪,但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起到一定作用。

(5)、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也积极举报,有可能构成立功。

(6)、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

(7)、****虽有吸毒史,但未被刑事处罚过,属于初犯。

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1、裁定书并未写清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裁定书第三页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上诉人****身上搜出的甲基苯丙胺7.51克应计入贩卖总量”.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也称:相关法律规定了应一并作为贩毒的数量。具体适用的是何法律第几条第几款,均不明确,难以让人信服。刑事案件需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适用法律都不明确,如何来保证结果的准确。

2、本案不应该适用上海高院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312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抓获贩毒分子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毒数量,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另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其处理方法亦同。

3、本案应该适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中如下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被告人****正属于这种情况,对7.51克毒品不应该进行刑事处罚.

4、从时间上来看,前者是文件,后者是20;从层级上来看,前者是上海高院的文件,后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者的最后仍强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同问题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遵照司法解释执行。

5、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的“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是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上得出的结论,事实认定错误,再适用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则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

三、本案量刑过重

1、被告人******仅应该被认定为贩卖0.3克,且有自首.立功是否构成仍需进一步研究.

2、该案并无从重情节

3、该案被一审法院量刑两年半,二审法院维持,显然过重。

四、本案存在的问题

1、认定7.51克毒品属于贩卖错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2、法律适用错误。二审裁定书、申诉驳回通知书均对适用法律避而不谈,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刑期长短,涉及人身自由与家庭幸福,更关键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有罪,但不至于应该量刑两年半之久。在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中,被告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3条、204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的量刑畸重,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公正司法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对******从轻改判。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予以考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标准刑事申诉状 篇5

申诉人邓玉强对牡丹区人民法院6月10日( )菏牡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 要求依法撤销(2008 )菏牡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

2、 依法改判,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审被告人李国强于201月24日5时30分许,驾驶一辆鲁RA2692号小型客车,在菏泽市曹州路建筑公司东20米处,将申诉人撞成重伤,事发后被告人李国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申诉人带离事故现场,抛弃至广州路与钱江路口附近的雪地上。该事实由菏泽市交警支队市区大队(第2008021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现场勘验材料足以证实。被告人李国强明知将身受重伤的申诉人抛弃在寒冷的雪地里,可能造成申诉人死亡的结果,还将申诉人抛弃,虽然申诉人最终没有死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依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在3-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进行处罚,可见原审判决认定罪名不当,处罚过轻。为维护法律尊严,体现法律公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申诉,请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牡丹区人民法院

刑事申诉状结构内容 篇6

(1)申诉人 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在押申诉人的现押住所等。

(2)事由。指何人因何案、不服何法院何字号的判决。

(3)请求事项。写明申诉人请求 人民法院要解决的问题。

(4)申请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诉状的重要部分。首先叙述原判 认定的事实,列示证据,然后针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执行诉讼 程序或对民事行政案件处理不公等错误的地方,加以申辩、反驳、纠正。

(5)呈递机关 名称、申诉人签名盖章、日期。

(6)附项。申诉状副本份数和物证、书证件数。

申诉 状的格式,有标题、申诉的基本情况、对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受文机 关,申诉人签名盖章、日期、附等部分。其格式如下:

申 诉 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 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 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 、住址。

申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 字第××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代书单位:×××法律顾问处

范文

刑 事 申 诉 书

申诉人郑xx,男,xxx年3月2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xx省xx县人,住xx省xx县xx镇xx路皮革厂小区。

申诉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天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xx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台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x1)浙刑监字第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 请 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撤消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天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xx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台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 与 理 由

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天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xx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台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见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申诉人于xxxx年x月x日上午,因相邻房屋接驳超高而与邻居潘xx发生争执,申诉人见潘xx拉住自己衣服不放,即后踢一脚,踢中潘xx膝部,致使潘xx右膝内侧副韧带、前后交叉韧带断裂,构成重伤,据此两审法院均判决申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申诉人认为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均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撤消xx省xx县人民法院(xxx)天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xx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台刑一终字第2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改判申诉人无罪。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假定“后踢一脚”的事实认定成立,本案也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和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按照刑法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果要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确认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申诉人郑xx是否应对被害人潘xx右膝三根韧带断裂的伤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取决于郑xx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右膝三根韧带断裂的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存在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性质,因此,我们应该从上述性质来分析本案的因果关系。

一)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方面分析,没有关于成伤机制的临床法医学分析和判断指证“后踢一脚”的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存在确定和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是指事物现象之间的普遍联系与相互作用不以人的意志转移而客观存在。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解决刑事责任的时候,单靠司法人员的主观分析和推理是不够的,很多时候还得通过司法鉴定对被害人伤害情况的成伤机制作出临床法医学分析和判断。在做下一步分析前,请允许申诉人罗列膝关节韧带损伤的一些基本常识:1、内侧副韧带损伤(MCL),几乎为膝外翻暴力所致,当膝关节外侧受到直接暴力的使膝关节猛烈外翻,便会撕断MCL,当膝关节半屈曲时,小腿突然外展外旋也会使MCL断裂,MCL损伤多见于运动创伤,如足球、滑雪、摔跤等竞技项目;2、外侧副韧带损伤(LCL),主要为膝内翻暴力所致,因外侧方髂胫束比较强大,单独LCL损伤少见,如果暴力强大,髂胫束和腓总神经都难免受损伤。3、前交叉韧带损伤(ACL),膝关节伸直位下内翻损伤和膝关节屈曲位下外翻损伤都可以使ACL断裂。一般ACL很少会单独损伤,往往合并有MCL、LCL与半月板损伤的,但在膝关节过伸时,有可能会单独损伤ACL,另外,暴力来自膝关节后方,胫骨上端的力量也可使ACL断裂,ACL损伤亦多见于竞技运动;4、后交叉韧带损伤(PCL),无论膝关节处于屈曲位或伸直位,来自前方的使胫骨上端后移的暴力都可以使PCL断裂。暴力又分膝过伸暴力和后旋暴力,膝过伸暴力迫使膝关节处于过伸位,首先引起PCL断裂,暴力继续使膝盖过伸,继而ACL也受损伤,后旋暴力是指当足部固定时胫骨上端受到来自前方的暴力并同时旋转,这种损伤机理常常导致复合损伤,即合并有侧方结构的损伤。PCL损伤少见,通常与ACL同时损伤,单独PCL损伤更为少见。从上述膝关节韧带损伤知识的罗列,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本案被害人潘xx的伤害情况十分特殊,内侧副韧带(MCL)、前交叉韧带(ACL)和后交叉韧带(PCL)同时断裂的这种伤害结果出现的几率非常小,不是单一因素可以形成的,成伤机制相当复杂。申诉人“后踢一脚”的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法官仅依据常识来进行推理和判断难以作出准确认定,必须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而本案刑事审判部分仅有的三份鉴定(详见证据十五、十六和十七)撇开其证据合法性和客观性不谈,单就鉴定目的和鉴定内容而言,均是伤情鉴定,没有任何一份鉴定就成伤机制做出过分析,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作出过判断。既然成伤机制没有查明,“后踢一脚”的伤害行为和伤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不能确定,理所当然的结果,因果关系不能确定,就不宜推定申诉人郑xx有罪。

二)从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分析,不能排除自行摔伤的可能性。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是指因果关系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原因不能离开其所处的具体条件而发生作用,只有在一定的具体条件下,才可能产生出某种结果。这种具体条件,既可能是当时当地的具体环境,也可能存在于被害人自身之中,或者兼而有之。因此,在考察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要进行具体分析。本案公安机关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是致命的缺陷,案发现场地面情况是否凹凸不平,是认定是否具有摔伤可能的重要证据,然而xx县公安分局竟然没有在案发当时进行勘查并作出《现场勘查笔录》,最终导致是踢伤还是摔倒扭伤成为无法查明的事实,打架现场必须做现场勘查并搜集证据本是是刑事侦查的基本常识和任务,未及时勘查,失去了收集证据的良好时间,且永不可弥补。好在申诉人在案发后,自己就案发现场做了拍照留存(照片详见证据十八),虽然效力远不如《现场勘查笔录》,但基本可以还原案发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潘xx自己陈述的倒地之处,四张红铁门前两米左右的地方,正是废砖碎石堆放处,地面凹凸不平。加之被害人潘xx脚穿塑料高跟拖鞋、拉扯、追赶、体胖等多种情形构成了本案案发时的具体条件,再结合大脚趾出血、右腿内侧多处皮肤擦伤(该伤情有证人证言、病历为证)的体表受伤情况和被害人陈述的被踢部位没有局部直接暴力造成的体表伤和骨骼伤等等情况综合分析,不能排除被害人具有绊倒摔伤的可能,既然自行绊倒摔伤的可能性没有排除,依据“疑罪从无”的刑法理念和诉讼原则,就应当推定为申诉人无罪。这不但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更加顺应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法治进程。

三)从因果关系的多样性分析,申诉人“后踢一脚”单一暴力伤害行为不可能造成被害人“右膝三根韧带断裂”的伤害后果。

因果关系的多样性是指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导致,即通常所说的多因一果案件。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等。对这类案件,我们应当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系危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之一,如果是,还要查明该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

根据“因果关系客观性分析”一段中罗列的有关膝关节韧带损伤相关知识,我们不难看出本案成伤机制十分复杂。到底是什么原因直接导致了本案十分罕见的伤害结果,我们有必要做深入分析。关于膝关节韧带损伤的在实际生活中的成伤机制,中国骨科鼻祖黄家驷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基本观点如下{详见附件参考文献二、黄家驷《外科学》第九十六章(下肢损伤)第1xxx页【诊断】部分}:

一、成伤机制大体可以归为四类:1、屈曲-外展-外旋损伤,最常见,外力多来自膝或小腿之前的外侧,或身体向对侧旋转时扭伤,最先伤及内侧韧带,然后是前交叉韧带(ACL)和半月板,外展应力较强者,可合并胫骨外髁骨折,ACL的断裂处多在股骨髁附着面;2、过伸损伤,单纯过伸损伤所涉及的组织主要是PCL和ACL损伤,依作用力的着力点在膝上或膝下有所不同;3、前后位移损伤,膝关节屈曲位受到来自前方的暴力可以造成PCL断裂,但反向暴力造成ACL损伤的情况则几乎不存在;4屈曲-内收-内旋损伤,多伤及外侧副韧带(LCL)、ACL、以及腘肌腱,此类损伤很少见。二、从损伤组合看,前交叉韧带(ACL),多合并内侧结构,很少合并外侧结构损伤,后交叉韧带(PCL)既可以单纯损伤,也可以合并内侧或外侧结构损伤,但后交叉韧带(PCL)合并内侧结构损伤的机会较小,机制也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在屈曲位扭伤所致,严重者后交叉韧带(PCL)与前交叉韧带(ACL)同时损伤。

根据黄家驷的归纳总结,并结合前述的膝关节韧带损伤的基本常识,基本上可以作出如下一个相对准确的判断:要形成本案被害人“内侧副韧带(MCL)、前交叉韧带(ACL)和后交叉韧带(PCL)同时断裂”的伤害结果,需要在膝关节处于屈曲位并由多种力量因素相互结合相互影响所形成的的旋转暴力所导致,最大可能的原因是:当膝关节处于屈曲位时,小腿突然外展外旋,再外加前方暴力或后旋暴力因素叠加而形成。这种情况最常见于足球运动员奔跑中用足内侧起脚踢球时,突遭对方球员从侧后铲球。回顾前述“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分析”一章中黑体字部分的内容,申诉人就本案伤害结果形成的过程做这样一个假设,请评判其合理性和作为证据的可采性:被害人潘xx穿高跟凉鞋快步向前追赶申诉人郑xx,右大脚趾头踢到废砖头之类的障碍物,高跟鞋鞋跟一歪,右足掌内侧着地,人以顺时针方向从左向右对侧旋转,从而形成一个相对旋转力和右膝外翻应力,两力叠加,形成本案的损伤。申诉人就这一假定,做了多次模拟实验,发现完全符合理论上的成伤机制,如果再加上地面情况凹凸不平,最有可能导致右膝内侧多处擦伤,和本案门诊时的伤情纪录也十分契合。

再根据本案的言辞证据做一个分析:被害人从后面拉住申诉人的衣服时,申诉人后踢一脚,根据这描述,两人显然是前后站立,膝关节处于伸直位,此时如踢在内侧,形成的是外翻应力,损伤的时外侧副韧带,根本不可能损伤内侧副韧带;如踢在膝盖部,来自前方的暴力只能导致过伸损伤或前后位移损伤,伤的是PCL,几乎不可能再导致其他韧带损伤。分析结论表明,单纯来自右膝内侧或右膝盖的局部直接暴力是不能造成这样的损伤的,况且局部的暴力作用往往会造成局部体表或骨骼的损伤,本案所提供的病历均不支持直接暴力所造成的损伤。

关于这一分析和判断的结论,有两个几乎完全类似的案例可以相互印证。《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医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xxx3年版)第3xx页、安徽蚌埠市公安局王刚论文《成伤机制的临床法医学分析和判断》一文的案例一(详见文献四)和中国法医学杂志xxxx年第24卷第x期案例报道、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学系杜宇和林子清合写的《膝关节韧带损伤成伤机制法医学分析一例》(详见文献三)两文中的案例,和本案几乎完全雷同,两案例都是甲乙两人因纠纷发生厮打,导致其中一人内侧副韧带、前后交叉韧带(文献三案例仅断内侧副韧带和前交叉韧带)。两文的分析结果也都明确指出:案例所述损伤,局部直接暴力无法形成。

综上,即使假定“后踢一脚”的事实认定成立,也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当然不能认定成立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刑事申诉状 篇7

申请事项:申诉人因不服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德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再审法院依法做出改判,判决被告人袁xx诈骗罪成立。

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一审程序违法,应当予以重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依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的266条规定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管辖的规定,应当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是没有管辖及审判权。本案中,海西州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在一审公诉阶段,起诉了被告人袁xx涉嫌诈骗罪,数额是xxx万;盗窃罪,数额xxxxxxxx元;私刻公章罪等三项罪名。依照我国现生效的法律即《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应当属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依法应当有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德令哈市检察院起诉的罪名和数额以及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但是青海省xxx市检察院和xxxx市xxx法院无视国家法律,严重违背国家法律程序进行审理。因此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纠正。

另外,一审法院不让被害人王宝刚的律师出庭参与诉讼,显然是违法行为,《刑诉法》第44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45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32条的规定执行。因此,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极度不懂法的情况下审理了本案,申请人的诉讼代理律师欲出庭而被无理由的阻止了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再者,本案是经过XXX法院一审做出(2013)德刑初字第0X号判决的案件被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而经过再审之后,XXX市法院做出了(2013)德刑初字第X0号判决的案件。而且这两份判决书的内容竟然是一字不差。显然是做出第一次判决的审判人员与第二次判决的审判人员有过充分的沟通,甚至原审审判人员间接充当了本次审判的审判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的审判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工作。

最后,侦查机关根据本案的侦查情况,向公诉机关提供了了解本事实情况并且当时这些人都是涉案工地的工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就在开庭当天,证人都在证人室等待了整整一天,也不曾听到法庭的传唤作证。整个庭审过程中就完全没有让证人出庭作证。似乎法庭完全了解本案始末,忽略了证人的证明力。忽略受害人方的证人,也就是违背了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权利的义务。其现在做出的判决,显然是不够了解案情真相而作出的判决,这显然是受到原审判决的影响。既然本次审判中,受害人有证人出庭,法庭就应当让证人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查明本案的事实经过。显然这也是本次审判程序违法的一个方面。

二、 被告人袁XX诈骗行为存在,并依法成立诈骗罪。

1、事实经过:9月被告人袁XX想承包王XX承包的青海省3XX国道察德公路X标段路面建设工程,但因无公路施工资质就以河南省许昌市XX公路工程公司合作修路为由,骗取王XX的信任与王XX签订了XXX国道察德公路X标段路面建设工程协议书。王XX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必须盖XX工程公司的`公章后,协议才能生效,但是袁XX和王XX签订协议后就将XX公路工程公司甩开,自己找人开始做公路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月,袁XX和杨X到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找到销售部人员石XX,与石XX商谈购买水泥的事项,袁XX与杨X购买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是把中铁XX局打进来的水泥款部分转到袁XX个人账户上,石XX因公司财务规定不可能把转进来的水泥款再转到个人账户的理由拒绝了袁XX和杨X,元月,袁XX明知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供应XXXXX吨水泥的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购置冬储水泥为由,欺骗王XX到中铁XX局提前借支了XXX万元的水泥款。201月17日,中铁十六局按照王XX提供的帐号,将XXX万的水泥款转往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年1月21日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中铁XX局转给该公司的XXX万元水泥款中的XXX万元通过对公账户转给了袁XX个人,袁昭辉从2011年1月21日至2011年3月19日将410万元现金陆续通过转账、还债、取现、个人消费等方式将XXX万元转完。

2、法律分析 ----- 一审判决对诈骗罪不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就本案诈骗罪的部分而言,诈骗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一一给与分析如下:

(1)主体上被告人袁XX不存在任何异议,年满十六周岁就是本罪名的适合主体。

(2)主观上具有故意。年12月份被告人袁XX先前找到青海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洽谈购买水泥事项时向该公司提出要将这笔XXX万元的购置水泥款的XXX万元通过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在青海省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其这要求的情况下,被告人袁XX明知道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无供应XXXXX吨水泥的能力的情况下,但是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答应其将王XX付给公司购置水泥款XXX万元的XXX万元通过公司账号汇至个人账户的条件。因此袁XX就与其签订购买水泥的合同。这从主观上,被告人袁XX具有很明显主观上想占有将王XX购置冬储水泥款的事实。请注意,王XX是专门从中铁XX局借支条支付的水泥款。也就是说这笔款对于王XX而言XXX万元其汇至青海XXXX有限公司账号目的就是购置水泥。至于一审袁XX辩护人及法院认为,这笔款是王XX支付的工程款,显然是非常的荒谬。理由如下:第一、王XX向中铁十六局打的借支条写明是水泥款;第二、王宝刚向中铁XX局承包的是劳务,被告人袁XX从王XX处分包的也是劳务,总所周知,只有产生劳务了,才需要支付劳务费,被告人袁XX将410万转出还没有开工,根本没有形成劳务,也就不存在支付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第三、既然是支付劳务工程费,那么王XX又何须通过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这么做不是多此一举;第四、既然是工程劳务费那为何要悄悄的满着王XX转款,为何不能让王XX知道?因此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的观点很荒谬。从整个转款的背景和经过,可以完全断定,被告人袁XX从主观上具有占有XXX万元的意图。

(3)客观行为上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上被告人袁XX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并不像一审法院认为的那样“本案中,被告人袁XX向青海XXXX工贸有限公司购买冬储水泥的事实存在,被告人袁XX与青海大通水泥XX厂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王XX也是基于此事实,与被告人袁XX将中铁XX局的XXX万水泥款电汇至青海XXXXX工贸公司”一审法院这一句话完全颠倒了谁是受害人?被告人袁XX诈骗的财物本该属于谁?本案中被告人袁XXX向青海大通水泥XX厂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相反被告人袁XX很坦诚,提出就是要求将XXX万转入其个人账户。这一系列行为相对与本案的受害人王XX来说,毫不知情,王XX原本将XXX万元打入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目的是购买XXXXX吨水泥,也不承想被告人袁XX会悄悄地、秘密地与青海XXXXX有限公司事先预谋,要将XXX万元转入给被告袁XX个人。如果本案中被告人袁XX的上述行为,不是对受害人王XX进行欺骗,进行隐瞒,受害人王XX怎会将XX万元水泥款转至青海X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竟然陈述“没有使得受害人王XX错误的认识和做出错误的判断”。从本案客观行为上,被告人袁XX利用虚构购买水泥数量,隐瞒转款事实将XXX万元成功转入个人账户。被告人袁XX客观行为上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4)客观结果上。《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占有”并不是指所有权,而是指控制权,是将他人财物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非法手段实际占有或者控制,使得财物脱离原合法持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占有或控制。本案中,被告人袁XX通过与青海XXXX有限责任公司预谋,将王XX打进青海XXXX有限公司账上的水泥款转走XXX万元。当XXX万元被被告袁XX通过上述手段进入其账户,被告人袁XX就非法占有了、控制了XXX万元现金,就已经构成诈骗罪的既成事实。而且将这XXX万元,于2011年3月19日前全部转空。而至于其后被告人袁XX的辩护人及一审法院讨论的被告袁XX又通过借款等等手段购买回来了水泥弥补了工程上的亏空、王XX在工程上没有损失等等理由对于成立诈骗罪并无影响。即便是被告人袁XX通过其他途径弥补了工程所需水您,那也仅仅是刑法在量刑上从轻、减轻的情节。依照一审法院及被告袁XX的律师的逻辑,A故意将B捅上数刀,随后立马送医院急救,B将医药费全部承担,没有给B造成经济损失,那么A 也不构成犯罪。又犹如,盗窃完后又瞧瞧放回去,也不导致任何人的财产损失,难道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被告袁XX辩护人及一审法院的逻辑,同样本案的盗窃罪也不应该成立啊?而且事实上被告人袁XX侵犯的他人财产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本案中受害人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是想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那样,没有给工地、工程造成影响。而事实上,后续缺失的水泥,都是由受害人王XX填补的。

综上分析,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行为及结果上都应经构成诈骗罪,而是否弥补工程所缺的水泥仅仅只能作为一个量刑上从轻、减轻的情节。

三 、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袁XX、袁XX盗窃的数额价值XXXXXXX元,但是判决的刑期却仅仅是十二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袁XX、袁XX的犯罪行为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而且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依法应予严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30万至50万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盗窃的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就有2542080元,应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264条,应当是在十年以上、无期徒刑上给予量刑。本案中盗窃数额在2542808元,同时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无法挽回,仅仅判了,显然是重罪轻判。

四、关于没收30万元赃款,上缴国库的问题。

既然一审法院都已经认定被告人袁XX构成盗窃罪,并且也认定为XXX万元是袁昭辉的赃款,而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为何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而不能退与受害人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依法又在哪?本案的受害人报案,一方面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另方面无非就是想追回损失。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诈骗罪理解错误,适用法律完全错误,以致让被告人袁XX逃脱了国法的制裁。对盗窃罪,量刑不当,对被告人有纵容之嫌疑,故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望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履行好国家宪法赋予贵院法律监督之法定职责。

此 致

青海省XXX人民检察院

律师如何写刑事申诉状 篇8

刑事申诉状是申诉人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请求按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重新审理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依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刑事申诉状的结构与民事申诉状结构相同。但应注意,刑事案件的申诉往往是被告人委托其近亲属进行的,但这不改变申诉人的主体资格。

三、注意事项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帮助申诉人制作刑事申诉状,提出明确的申诉请求,并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对申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论证,明确表述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意见和申诉理由,并提出新的证据和证人名单。申诉状经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后,送交有管辖权的有关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不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则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师应指导申诉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申诉状的机关。

律师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诉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提出申诉请求应当有足够的证据。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判决、裁定,请求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否则很难达到申诉的.目的。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尽量调查、收集新的证据,以保证申诉请求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 当事人的申诉条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代理律师经过对有关证据的审查,确认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 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范 式 】

申诉人: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 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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