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2024-07-30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通用5篇)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篇1

关于全面实施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2006年1月26日)

深建字〔2006〕22号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提高我市建设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生产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市将全面实施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市各建筑业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上岗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安全高效地从事建设劳务工作。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总持证率应不小于60%,到2007年底达到全员持证上岗。为实现上述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建筑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和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建筑务工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各企业可自行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或参加由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培训。经过培训的生产操作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两科成绩均合格者,颁发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主管部门联合签发的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工种的报考条件、报考办法和报考时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好工作,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切实加强培训经费投入。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必要费用。

八、各培训鉴定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培训鉴定质量。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培训鉴定机构限期整改,直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培训或鉴定资格。

九、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现场抽查、验证中发现生产人员实际水平与证书记载不相符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对持证人员进行处理。

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篇2

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台帐和挡案,确保持证上岗。

三、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科室负责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篇3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09〕243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工种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 1

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公众。

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

三、领证对象

(一)申请领证。凡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施工现场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又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工种应知应会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盖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用印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

(二)凭证领证。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凡已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操作的,可凭证直接领取《操作资格证书》。凭证领证期限,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逾期者须加试建设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理论,合格者按凭证领证要求办理。

四、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培训考核,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执行。考核内容由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个部分组成。现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五、考务管理

(一)考核场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的考核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建设类办学能力评估合格,并经考核机构审定委托的有资质的培训单位;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管理制度;

3、具有与应知考核要求相适应的教室,计算机考核能满足不少于50人/次要求;或者具有与应会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

核场地、设备和机具(每工种的考核不少于10个能单独操作的工位,或者需配合完成操作的工种不少于2组);

4、具有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完善的后勤保障;

5、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可资格的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名。

(二)考评人员

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应当熟悉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工程类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本人申请,报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审核、推荐,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确认后,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评员证》。考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六、核发证书

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组织应知应会考核合格的,并经市安质监总站结合合格者业绩复核通过的,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

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凭本企业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已持有的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在凭证领证截止期限前到办证机构进行集中领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至考核机构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考试成绩可在上海建筑业建材业网()查询。

(四)本市各级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网络建设,认真实施网络化信息监管。凡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本市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的,或者在沪工作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的,均应当携带证书及时到各区县安质监督部门办理信息化登记(含通过延期复核的登记)。

(五)各级建设工程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对查实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将记入档案,并对使用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后,有关证件有效期限、延期复核、继续教育和违章作业处理等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 二十七 日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篇4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

(14)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

(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

(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证件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罚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四、财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负责检查考核。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篇5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规范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行为,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自我防范意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法规及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标段从事各种施工活动的单位及实施对各队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针对特种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队、工班认真履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职责。

第二章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五条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条 本工程特种作业的范围:(1)爆破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拉伸、弯曲成型作业。(3)电工作业。

(4)大型模板安装、拆模作业。(5)特种机械、电器设备作业。(6)机械吊安装、拆卸作业。

第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第十条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超过期限不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争得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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