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劳务班组的管理 赵培明9-20

2024-06-17

施工劳务班组的管理 赵培明9-20

施工劳务班组的管理 赵培明9-20 篇1

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 用三年的时间, 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 ‘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这项规定对近年来实现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秩序, 建立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十堰市这个中等地级市, 从推行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2005年以来, 建筑业产值规模从28亿元发展到今天的199.8亿元, 全市建筑劳务企业从无到有, 已注册达56家, 占到建筑业企业总量的28%。成绩固然可喜, 而背后不容忽视的问题是, 现行的劳务分包, 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包, 往往是建筑总承包企业办理建管手续前, 找一个劳务企业提供劳务分包备案应付了事, 劳包分包企业又多是挂在施工总承包企业名下, 并没有实际独立运作, 这些“空壳”劳务分包企业又九成采用的是专业工种施工班组制。这一个个的班组是以从事相同的工种的农民工聚合起来, 如钢筋工、木工、混凝土工、砌筑工、抹灰工、机械电焊等作业班组等。班组长是最低级别的包工头, 兼有农民工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和雇主的身份, 一方面, 他们本身就是农民工中的一员, 他们也在施工现场带领民工参加体力劳动;另一方面, 他们已不是一般的农民工, 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垫资能力, 用于垫付部分工程款和发放农民工的部分生活费, 能够保证在业主或工程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人工费时, 保障施工作业连续进行, 稳定农民工队伍, 在建筑市场上有一定的信誉度。新的施工企业资质制度就位后, 这些施工班组逐渐发展演化, 与有相对固定的劳务分包公司之间成为一种新的挂靠形式。

二、劳务分包企业对施工班组管控风险分析

由于目前施工班组长制是在改革深化发展过程中由“包工头”演化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法律上对其地位和作用现在没有明确、认可的定义, 更为重要的是, 从形式上讲, 施工班组属于劳务分包公司的劳务队伍, 而实际上仍然是施工班组长控制的队伍, 劳务分包企业还不能完全对其有实质的管理和支配, 而这些施工班组长一般不是无偿向农民工提供劳务输出的信息和机会, 而是要从他们带领的这部分农民工的劳动收入中收取相关费用作为利润来源, 存在着对农民工收入的二次分配问题, 甚至还有的利用农民工对他们的依赖性强, 维权能力差的弱点, 发生各种侵害农民工合法人身权利的事件。

劳务分包企业对施工班组“以包代管”的粗放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给本来就弱小的劳包分包企业经营发展带来极大的管控风险, 因此, 从规范、完善、发展劳务分包市场出发, 确实有必要从建设行政管理角度对其管控风险成因及对策作深入剖析。

(一) 合同违约管控风险

劳务分包企业班组化这种管理模式, 是以形式承包代替实质管理, 对工程劳包分包缺乏有效监管, 施工班组的管理混乱、随意用工, 一旦碰到施工班组管理不善或资金困难等市场风险, 施工班组负责人普遍选择的是违法转嫁经营风险, 或卷款潜逃或克扣工资, 工程延误停工, 直接造成对工程业主方和承包方的合同违约,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是拿钱消灾了事, 劳务分包企业利益严重受损。

(二) 施工质量管控风险

施工班组在项目施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大量的辅助工程都由他们去完成, 由于施工项目流动性大, 施工班组往往是干完一个项目后就地解散, 到下一个施工项目再找农民工, 缺乏施工的必要技术和工作的连续性, 施工质量和进度等都大打折扣, 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要赶工期或进行大规模施工时, 常常是因为农民工紧缺或者班组技术熟练程度、配合项目施工能力等问题影响到大规模施工任务的完成。

(三) 劳动用工管控风险

劳动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第2条:“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 不得由他人代签。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而实践中, 班组长经常无视劳动法律法规, 随意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 一旦发生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 劳包分包企业就会直接作为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四) 社会综合治理管控风险

由于劳务分包企业只管理施工班组长, 这种管理模式决定了不可能对大量的民工管理到位, 由于管理不到位, 其中不乏有因为逃避或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处理的人, 有的甚至带着全家长期在班组干活, 生了多少孩子其本地的计生部门无法知道。另外, 一些涉案在身的犯罪分子也混迹在班组中, 在某种程度上等于给不法分子提供了藏匿场所, 这些都给社会综合治理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三、管控风险背后成因及分析

目前, 建筑劳务市场上与劳务分包企业竞争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自有的劳务作业班组;二是“包工头”带队的零散用工。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关键在于是否有额外收益, 是否能有稳定的工程来源。由于总承包企业两层分离不彻底, 劳务作业层剥离困难重重。《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仍规定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 因此, 有相当多的总承包企业仍维持着管理、技术与劳动密集于一身的经营组织模式。有的总承包企业的劳务作业层已基本消失, 但又与长期联营协作的劳务分包队 (俗称外包队) 形成较为固定的内部总分包依附关系。这些非企业法人的外包劳务队伍, 占据着一定的企业资源和市场空间。单纯独立的劳务分包企业难以与这些队伍竞争, 因此难以有额外的收益。

更为重要的是, 成立劳务企业不能带来任何收益的增加, 不能得到政府减免税费以及优先承包工程的优惠, 却带来了大量的固定成本:一是创建成本。劳务企业在创立时必须支付的成本, 包括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交纳注册资本金, 这是一次性的沉没成本, 对于劳务分包企业来说, 并非是轻松的负担。例如砌筑作业分包、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企业等资质标准都规定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二是运行成本。企业一旦成立, 就必须付出固定成本, 例如劳务工资、日常支出, 这是企业创建后必须支付的。三是税费成本。据了解, 按目前的税收政策, 每一项工程, 总承包企业已经按工程总额缴纳营业税, 其中已包含了人工费。可是如果将劳务分包作为独立法人的建筑劳务企业, 仍要再交营业税。除税法不健全外, 由于劳务企业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环节都在税务部门的监控之下, 很难避税, 劳务企业因而还要遭受隐性损失。四是其他成本。除此之外, 劳务企业还要兑现国家规定的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农民工来说, 如果劳务企业能一一落实国家政策, 农民工当然很愿意参加劳务企业, 但劳务企业一份简单的劳务合同显然与农民工的期待相差甚远, 正规劳务企业的额外成本提升也无形造成了在竞标中的劣势地位, 在各种力量博弈的合力作用下, 演化形成劳务分包企业班组化的挂靠形式也不难理解。

四、风险管控对策及思路

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规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 对具备条件的队伍, 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 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 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 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 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这一规定提到的对策和解决办法, 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 对劳包分包企业的改革、深化和发展, 加强劳包分包企业的风险管控, 仍然具有纲领性的指导意义。

(一) 坚定不移地健全、完善、稳定劳务分包及配套制度, 培育劳务分包企业成长的制度环境

只要能够稳定建立劳务分包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 劳务分包制度的整体优势就一定能发挥出来, 施工班组负责人转变成劳务分包企业经理, 也将从劳务分包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优势中得到更大的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配合以及相关体制的转变, 积极实施税收扶植、减免行政管理费等政策和措施, 培育劳务分包企业成长的制度环境, 降低其运营成本, 提高成建制、上规模的劳务企业的收益, 以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 积极创造条件, 尽快建立有形建筑劳务交易市场

从规范总包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入手, 制定建设工程分包准入管理办法和建筑劳务分包交易规则, 为建设工程总、分包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平台, 将劳务分包交易从无形市场进入有形市场。在建筑劳务分包交易中心建立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 对每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基本情况,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情况, 施工班组配置情况, 劳务作业人员名单及用工合同签订情况, 劳务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工资发放情况等输入系统内, 实施系统信息化管理。

(三) 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推行施工班组长负责制度

在建筑劳务企业中, 全面推行施工班组长负责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培训机构对劳务企业的部分从事劳务管理的人员和目前的施工班组长, 进行专门的培训, 对培训考试合格者,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资格证书并进行备案。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对施工班组长的培训、管理、职责以及监督考核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 通过对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 逐步实现施工班组长的职业化、规范化。

(四) 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和劳务分包行为的监管

通过行政监察, 检查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对劳务作业进行了分包、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了施工班组长及履职情况、是否按规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了用工合同以及培训持证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等等。对劳务分包行为违规的企业,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五) 经常举办建筑业用工企业和优秀劳务企业双选会

鉴于目前建筑业用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接触比较少, 互相了解不够, 可以由政府搭台, 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 不定期地举办建筑业用工企业和优秀劳务企业双选会, 为用工企业与优秀劳务分包企业搭建沟通平台, 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优先选用优秀劳务分包企业;鼓励优秀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优质劳动力资源, 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年度用工超前筹划和提供保障。

(六) 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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