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报道

2024-06-27

拆除违章建筑报道(共9篇)

拆除违章建筑报道 篇1

一、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扰乱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侵占了公共空间,损害了群众利益。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拆除城区内占压主次干道红线、河(湖)道蓝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用地和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的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上述各类违法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权属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市民应积极支持配合拆除城区违法建筑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四、对于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拆除违章建筑报道 篇2

刘某2006年在县城农贸市场附近购得一幢房屋,下为两间店面,上有两层住房。2009年,刘某看到房价飞涨,未经县规划建设局批准,擅自在原来的住房上再加建两层。同年8月,建了一层(即第四层)后,被县城管大队(县规划建设局内设执法机构)发现,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上交罚款后,继续建了一层(即第五层)并装修好,出租给别人。同年12月,全县开展非法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清理工作,县规划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联合执法,对刘某的两层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

刘某不服,认为执法机关对其违章建筑已经作过一次罚款处罚,不应再强行拆除。

[分歧]

执法机关对违章建筑的罚款和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违规建房从着手准备材料到建成第五层,整个过程属同一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事”。根据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已经对刘某作过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对其违章建筑房屋进行拆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 城管大队发现刘某违规建房, 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应视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处罚的终结。而刘某此时不但不改正其违规行为, 停止建设, 反而继续建第五层, 应视为实施另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不属“一事”, 而属“二事”。对于新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案中对刘某违章建筑强行拆除,有法有据。城管对其罚款是对其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并不是说,罚完款之后你的建筑就合法了。如果说罚完款后你违章建筑就合法了,这有背于立法的本意。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案中刘某不属同一违法行为而是多个违法行为,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就如一客车人员超载被甲县公路管理局处以罚款,过后并未将超载人员卸下,而是继续前行,至乙县又被发现仍可处以罚款。

故宫将拆除违章建筑 篇3

有网友戏谑地发问:“故宫都有违建,城管哪儿去了?”事实上,故宫里的违章建筑,不同于社会上的普通违建,它们是建于不同时期的彩钢房、花房以及其他现代建筑,分别用于办公、文物库房和其他方面。故宫的所谓违章建筑,其实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与维护故宫,这种违建,在其他名胜古迹也普遍存在。但这种建筑会影响名胜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的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据说,除了从事古器物、古建筑的员工以及负责保卫的员工重新集中安置外,所有行政人员将统一搬出故宫。这无疑是一次动作比较大的整治。

点击 近年来,为促进商业开发,提升旅游经济,不少地方的名胜古迹,都兴建了与古建筑不协调甚至破坏景观的现代建筑,使得古迹的特色和观景视线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名胜古迹不是任何单位任何人的“大杂院”“后花园”“财富源”,它是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是不可多得、不可再生的公共资源。我们既要防止一些历史文化名胜古迹倒在城市建设的推土机下,也要防止它们的原有风貌,被管理部门的违章建筑一步步地蚕食。

环境整治和违章建筑拆除 篇4

我们周围环境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就像是鱼和水那样,密不可分,谁也离不开谁。由于污染企业的存在,中国人居生存环境质量受到严重影响。中小企业的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的社会问题。但是现在却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我相信特别是江浙沪一带的中小企业主都有深切的感受,就是现在以环境整治和拆违章等等这种政策性拆迁已经成为低价拿地的有效工具,本报就此问题采访到了中小企业和违章建筑拆迁维权律师吴少博,今天就请吴少博律师讲一讲“环境整治和拆违缘何成为了低价拆迁的工具”。

吴律师:我认为现在出现这种情况确实满足了“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比如环境整治问题,现在环境确实达到的恶劣的程度,像雾霾、水污染和种植食品安全问题等等,都涉及到环境重大污染的问题,环保问题恰恰是重中之重。现在每一个地方进行环境整治都具有“天时”的便利条件,环境整治、保护和治理现在基本已经达成了共识,这就是环境整治手段“天时”的问题。

当然环境整治所表现出来的主要是针对高耗能、重污染的企业,比如对于如钢铁、煤炭等大型企业采取整合以及关停的方式。对于中小企业则多数采取关闭、征收拆迁的方式以达到整体生产经营被断掉的目的。只有达到这个目后,真正的环境整治到最后要达到的环保指标才能完成。

所谓“地利”,即拆迁后空出的土地正好达到了重新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和发挥土地真正的附加值的目的。如果对企业按照正规拆迁补偿的话要付出更多的补偿和安置。但是要按照环境整治拆迁的话就无需如此,企业没有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身就是一个违章建筑的问题,可以不予补偿但现在给企业一个低价的补偿;或企业本身就是环境重污染企业,也可以不给任何补偿就把企业关停但现在给你低额的补偿。用这种方法拿到土地后重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让整体土地价值再翻倍再提高。以前是集体土地可以征为国有土地,以前是国有工业用地可以转为国有商业、住宅用地。现在特别是房地产市场如此火爆,特别是一线城市对土地资源的依赖程度更大,各地对土地依赖程度还是整个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人和”就不用说了,全天下人现在已经形成了统一的观点,对这种环境污染已经痛恨至极了,人们对环境污染和环境投入都达成了很多共识。比如浙江的“五水共治”,在饮用水域周边所形成重污染的环境,造成水里已经寸草不生了,饮用水已经成为重大的安全问题。确实以环境整治的拆违手段已经达到“天时地利人和”的状态,采用这些手段到达低价拆迁的目的,我所由于大量代理中小企业违章以及征收拆迁的维权工作,在这里要提出一个“十六字”建议。

可以环境整治,也可以拆违,也可以拆迁,也可以国有土地征收,也可以关停关闭,也可以搬迁腾退,但是你是不是应该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的现状以及下一步如何安置的基本要求呢?作为拆迁律师我们在召开研讨会的时候提出一个“十六字”建议——“整合资源、分流安置、补偿到位、引导就业”。

(一)整合资源

前面提到过,作为拆迁方本身达到的目的就是整合资源,提高现有的土地整体的价值。整合完资源后我们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的资源是不是也能达到整合,比如把企业挪到正规的工业园区,实行真正的划定划片的工业园区重新安置的,再比如对机器设备重新改造升级,对我们下一步的生产进行适当的照顾,或者在政策上适当的倾斜。

(二)分流安置

重污染行业怎么能够让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呢,或者应该添加哪些设备。污染行业和非污染行业,低耗行业和高耗的行业如何区分安置。

(三)补偿到位

企业完成搬迁腾退后要得到合理的补偿,补偿完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继续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要是完全以低价拆迁为目的进行补偿,对企业来讲是不合适的。而且许多中小企业是通过招商引资或一次性买断政府的土地、厂房来达到生产的目的,在这方面一定要有补偿到位的问题,不能以低价补偿完全替代应该达到的征收拆迁的补偿额度。

(四)引导就业

拆除违章建筑报道 篇5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加快我市“森林城市”建设步伐,确保冬季绿化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划为绿化用地上的各类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违法占地全面清理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清除范围为和平、沈河、大东、皇姑、铁西、东陵、于洪和浑南开发区内规划为绿化用地上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占地。重点拆除各类违建商亭、棚厦;清理取缔各类违法摊点、加工点、废品收购站及占道市场。

二、按照绿化规划需要,应拆除的临时建筑,其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其拆迁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违法占地的使用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清理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本次清理拆除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委、房产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清理拆除工作,凡阻碍清理拆除工作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拆除违章建筑报道 篇6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维权经验

【导读】

“民告官”,在国人的情怀里一直都是灰暗的,谈讼而色变。自2014年底行政诉讼法修订以来,行政诉讼由审查立案制改成了登记立案制,受案范围扩大,只要是行政相对人认为政府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就可以提起诉讼。

本文通过介绍湖州张某的13.81亩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在接到某镇政府下设“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通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维权过程。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救济撤销行政机关下发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

关键词:民告官、违章建筑、诉讼、撤销 【案情介绍】

湖州张某在2002年4月时响应某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政策,在湖州市某区某镇某联村租用土地建造厂房,用于经营湖州某家私厂。张某跟某联村有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某镇政府一直没有解决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张某投资的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年3月16日,张某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2004年5月26日,张某缴纳了13930元罚款并回购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之后张某继续生产到2016年7月5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送达。

事件经过时间轴

2002年4月,与某镇某联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承租13.81亩土地,用于修建、经营某家私厂。

2002年6月2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发现张某的某家私厂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水田建造厂房。并立案查处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施工行为,听候处理。2003年12月9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某家私厂的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1393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该非法占用的1393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没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7860元)。张某于2003年12月12日签收了该处罚决定书。

2003年12月25日,张某建造的某家私厂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关于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申请》。接受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土地性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折价购回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004年3月1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27860元。

2003年4月2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关于统一折价购回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决定》,同意某市家私厂以13930元购回其占有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依法补办用地手续。2004年5月8日签收。

2004年5月26日,某市家私厂缴纳了13930元罚款。

2005年8月31日,某市某区经济发展与统计局做出的《关于某镇某联村某家私厂等四家企业立项的批复》,同意某市某家私厂在内的4家企业补办立项佘手续。

2016年7月5日,某镇“三改一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张某做出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其余2016年8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某联村的违章建筑,如到期未自行拆除,将组织相关部门代为拆除。

2016年8月19日某镇政府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发出《关于张某所建的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征询意见函》

2016年9月5日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复函《答复函》,告知某市家私厂及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某镇某联村集体土地13930平方米建造厂房,占用地类为水田,性质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且至复函时,某家私厂及张某仍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16年10月27日,某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复函《关于张某、某市家私厂房屋是否符合规划等方面内容的复函》,张某位于某镇某联村的房屋未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律师参与】

我所律师参与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的实际情况,现场勘查,并结合当地拆迁的政策措施,给张某提供的法律意见,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张某该用地的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进一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张某占用土地的征收政策及其详细的名单及补偿情况。并申请信息公开该占用土地的土地性质。接收《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审查明确,并撤销某镇政府做出的该行政处罚。若复议维持,则面临行政诉讼来撤销该行政处罚。

本案例中,律师结合办案经验,首先面临的理论问题是《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定性为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是由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要是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遵循行政处罚法中的实体性及程序性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按照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5条、第66条做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在其余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由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及结合本案例中的具体事实,可以推论出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是行政处罚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结合该案例中的事实,对该案例的案情分析:

1、在张某补交土地使用费后,该占用并使用土地的行为已属于合法行为。张某已经在事实上是合法使用该土地的企业主。

2、该厂房更不属于违法建筑的范畴。张某是在某镇政府招商引资的政策引导下入驻某联村投资建厂,其符合“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先发展、后规范”的政策。即使张某占用的是集体土地,那也是该地镇政府的经济政策下对土地性质的变通使用。该土地使用的相关手续,某镇政府应当协助办理。

3、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是在认定事实不清,未对张某的土地使用核查的情况下,连张某所占用使用的土地的具体面积数目也未实际勘测,就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

4、某镇政府作出的该处罚通知程序违法。

该通知书并没有明确告知张某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文及侵犯的具体权益。尤其现行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限期拆除”这类重大诸如涉及标的比较重大、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举行听证。

某镇政府更应该在限期拆除通知中明确告知张某有申请复议、诉讼的救济方式及救济的期限。该案例中,通过信息公开查询的资料、复议、诉讼中某镇政府既某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及回复,可以得出,张某仅仅是在形式上未取得书面审判文件,未申请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证书,并不影响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事实,更不影响其建筑在实质上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于张某维权过程中各阶段的法律建议:

信息公开,是核实其于2003年时接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以此证实张某曾经因该土地使用权补交土地使用费的经过。张某回购其地上建筑物等的相关依据。

另外通过信息公开张某使用土地范围内的“三改一拆”的范围及具体名单。明确张某是否在该“三改一拆”范围内。

行政复议阶段,是申请上级政府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但是复议机关维持了某镇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阶段,因为行政复议维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本案件诉讼时,某镇政府、某区政府均是被告。

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

关于本案,我所律师做到的具体工作还包括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收集证据,书写书面法律意见,提交相应的信息公开申请给相关行政机关,实地测量土地、实地拍照留存当事人占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及拆迁状况,依次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准备书面复议及诉讼资料。本案例维权进程时间轴: 申请信息公开:

2016年11月21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政府、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区分局、2016年12月1日向某镇政府、2016年12月5日向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2016年8月19日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0月17日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

2016年11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听证:

2016年9月14日,原告以案情复杂、重大为由向某区政府申请听证。2017年6月2日申请听证。【案件评析】

本案例十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大量企业拆迁案例之一。对企业主来说,招商引资建造厂房,却被一纸公文否决,尤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惯例认可在1998-2008明确这期间建造的建筑物不是违法建筑。本案例企业主张某是招商引资的政策性于2002年建造的厂房,完全符合上述的时间段及政策性建房并投入使用,尤其张某还因为此占用使用土地缴纳过相应的土地使用费,如此明确的事实却经历政府信息公开、两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流程后,才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从该案例中可以得知张某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并取得土地使用证导致了其“无证”使用土地而“违章建筑”,但事实是其缴纳过土地使用费并且是在招商引资的者政策下租赁使用土地。针对该现象,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尤其招商引资比较多的城市,类似张某这种使用土地的现象,作为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是否有在政策性指引措施下来主动核实并为张某办理土地使用证?或者类似案例中的情形,在面对“三改一拆”政策时,又何来的依据给张某扣上“违章建筑”的高帽?

本案例中,对于撤销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结合本案例中的事实情形: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三)项的情形,因而要撤销该行政处罚通知。虽然非因为70条中所列举的其他相关实体原因。同时也反映出来一个问题,就是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程序性规定的忽略,尤其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每个程序适用的条件及期限等均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据其法定职权在结合其具体的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其行政行为的程序,从程序上做到依法行政理念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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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报道 篇7

[ 发布日期:2014-04-18 13:02:00 | 浏览:366次 ]

(文/王倩)违章搭建一直是大多数住房困难者无可奈何的举动,而如今越来越多的高档小区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窘境,违章搭建屡禁不止着实成为物业管理中最难得一道拦路虎,一旦处理不及时就会存在“私搭风”;如果方式不得当就会影响到双方关系。物业从业人员都深有体会,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有些违建业主不仅对劝阻置若罔闻,个别还会以“不交物业费”威胁物业,即使少数业主当时停工,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隔不久,悄然复工。

海宁经都名庭小区也在交付半年后面临这样的问题。由于该项目处在城乡交接地段,购房者多以原当地拆迁居民为主,思想上并没有建设高档小区家园的意识。随着装修的业主越来越多,封闭阳台,搭建棚顶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客服中心构建“三位一体”模式,岗亭是第一道防火线,每位保安人员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严查进出小区的建筑材料。客服是第二道战线在业主办理装修手续的时候必须向业主明确哪些是违规行为,让业主意识到创建优秀小区不只依靠物业的管理,热情的服务,更需要业主的支持与理解。而我们的巡逻员和维修人员就是现场的移动监控设备,做到发现苗头,第一时间上前劝阻。2月的一天,巡逻人员小张发现3幢业主装修的柜子超出了规定的范围,占用了公共面积。于是立马上报到客服中心,在服务处经理的带领下“三位一体”模式启动:客服小朱马上联系业主,维修人员发整改通知单,岗亭严控该户的装修材料。全员行动,坚决要把第一家违章搭建拿下来。经过一个多星期,仍然没有任何进展,电话多次被挂断,上门吃了闭门羹,业主的不配合让工作停滞下来。面对业主的冷漠,物业人员坚持不厌其烦的积极与业主交流,灌输小区大家园的概念。终于还是耐不住物业的持久战,违章业主愿意坐下来和物业沟通。在整个过程中,业主提到最多的就是被开元物业人员的服务态度所感动,面对自己有些过激语言,他们始终微笑,耐心的引导着业主认同开元物业的理念。最后决定按照小区的管理要求将违建部分予以拆除,并且还要向其他业主宣传,共同创建美好家园。

关注违法违章建筑 篇8

近来,随着电视,新闻上对各种违法违章建筑的曝光,我想借此机会,来提一点我小小的看法。

北京是一个现代都市,十分的繁华,可中间却有着一小部分建筑是不合法的。在我身边,有一个餐馆,它在海淀区马连洼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名为“三正”。据我观察,这家企业开张以来占用了许多土地,在街道对面扩建停车场,在小区旁边盖起了所谓的“员工宿舍”与小区居委会还签订了借用条约与保证书,现在将废弃许久的公交站改建为自己的会所……它就像气球一样,“地盘”越来越大。尽管居民反映很大,多次提出抗议,却收效甚微。这是为什么呢?

中国是一个坐落在亚洲的一个大国,它拥有着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以上所述仅是我生活中的随意一瞥,而这种“分裂”似的建筑有多少呢?它们会影响土地的规划。我不能说它一定是违章建筑,但我希望有关部门的叔叔阿姨们能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并能对此事进行排查,维护土地的正当权益!

(以上均为个人意见)

建言者:贺相程

违章建筑治理方案 篇9

一、成员“两违”建筑整治领导小组

成员:国土局、建设局、公安局经侦大队、镇城管队、村委会。

二、工作安排

集中清理整治“两违”建筑整治工作时间为一个多月,从2011年11月15日至12月28日结束。分为宣传发动、严密管控、责任追究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11月15日至28日)。

一是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10组、11组)村民及部

分外省违建户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委、市政府“关于规划大整治两违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强大的舆论阵势,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观念,为清理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由整治小组成员分片包干,包户、包人,上门上户发放宣传手册,对重点“两违”人员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并签订“同意接受处理承诺书”

2、严密管控(11月28日至12月15日)。从以下两个方面落实

(一)重点“两违”人员的管控

(1)建立完善的清理排查机制,切实摸清重点“两违”人员思想动态。确保在“两违”整治期间不发生大的群体事件。

(2)建立健全信息的报送机制,及时掌握重点“两违”人员动向。对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加强沟通,确保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将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影响减到最低。

(3)对于“两违”整治期间,煽动群众、借机闹事等不法人员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两违”建筑的管控

在对现有违章建筑,实现“三个第一”。一是第一时间发现。村干部、镇城管队必须每天在片区进行巡查,即发现即查处即上报,不留死角,没有盲区,确保不新增一

处违法建筑;二是第一时间制止。对发现违法建房行为后,相关人员必须及时予以制止。三是第一时间拆除。在确定了改变现状的违法现象事实后,督促相关人员限期自行拆除,否则组织人员依法拆除。

3、责任追究(12月16日至28日)。

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对整个整治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评,对于工作不到位或失职的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附件:《违法违规建房及非法买卖土地人员包户名单》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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