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耕地占用税规程

2024-06-12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耕地占用税规程(精选5篇)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耕地占用税规程 篇1

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附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特制定本征管规程。

一、税源登记

各级征收机关应做好税源登记工作。对经国家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对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征收机关发现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登记。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区域的占地逐项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纳税申报

(一)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应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纳税人应从签订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申报纳税,应附以下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2、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文件;

3、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

4、占地项目平面图或其他说明占地用途情况的资料;

5、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征收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纳税土地性质鉴定通知书》。

(三)纳税人根据征收机关核定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征收机关根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签署意见,计算应征税款、滞纳金,核定纳税期限,送“税款征收”环节。如有减免税事项,同时转入“减免审批”环节。

三、税款征收

(一)征收机关在填制缴款书、《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等原始凭证时,除按规定要求填写外,还应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型,在备注栏中分别加以说明:征收欠缴税金的,注明“XX年欠税”;追征税款的,注明“追征”;征收加处罚款的,注明“加处罚款”。

(二)税款缴纳方式

一是现金。征收机关收到款项后,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二是转账方式。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申报”环节核定的应征税款填制缴款书,交纳税人。纳税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征收机关在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后,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四、退税处理

征收机关多征、错征税款,应向纳税人办理退税。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述多缴税款的原因和多缴的税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书面申报征收机关,经审核无误,征收机关填发《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退税完毕,及时登记《退税情况表》。

(一)国库退付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耕地占用税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报经原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转向代理金库业务的银行办理退库转账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的银行账户中。已经批准的退税,从批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有效,逾期税务机关不得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自收现金小额退税

自收现金小额退税是指征收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小额的多缴税款。并收回原纳税凭证(税票收据联)与报账联、存根联一并作废。退税时,应填制《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五、税收减免

(一)减免申报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征收机关申请减税、免税。纳税人向其税收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1、用地单位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书面申请;

2、农民建房的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4、直接批复到用地单位的土地管理部门批文;

5、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批文;

6、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7、占地项目平面图。

8、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审核

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申报资料后,征收机关应审核纳税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送验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受理人一般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在《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中签署初审意见。

(三)批准程序

对于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经财政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给予批复。同时,根据审批意见,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统计表》。

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环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手续。

(四)审批权限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受理减免耕地占用税事项的机关为省、市、县(市)财政征收机关。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占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含1O00亩)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省以下征收机关应按照《河南省财政厅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豫财农税〔2004〕26号)规定的减免管理权限办理审批。

(五)备案管理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占用耕地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000亩以下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省、市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备案。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上级征收机关备案土地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和当地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六、纳税保证金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实行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有关规定,在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各级征收机关应按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征收机关进行纳税清算。其管理程序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征收机关填开《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并登记《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台账》。

(二)在申请结算纳税保证金时,首先办理纳税手续,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如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返还保证金的,征收机关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中填写清算记录,退付保证金;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的,将其已完税的完税证作为抵缴税款的凭证。当应纳税额少于纳税保证金时,抵顶后,余额退还;当应纳税额大于纳税保证金时,以纳税保证金全额抵缴,不足部分由纳税人补缴。

(三)征收机关应定期整理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及台账。

七、延期缴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申请

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审核

受理征收机关应审核纳税人填写内容是否属实,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理由是否存在。对情况属实且符合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报省级征收机关审批。

(三)批准

省级征收机关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征收机关。受理征收机关将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发纳税人,登记《逾期未纳税情况表》,相关资料归档。

八、纳税通知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纳税的,征收人员可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生成《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纳税的,征收机关下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15日内缴纳税款。限期交纳税款通知书应注明纳税人滞纳税款时间,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从批准之日起30日后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从纳税人与村民签订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之日起30日后加收滞纳金。

对有违犯税务行政管理法律秩序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或《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征收机关制作《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或《涉税案件移送通知书》。

九、税收执行

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15日后,纳税人仍不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可以填制《财政行政执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文书送达

文书送达,是指征收机关将需由纳税人、协税人履行的各类税务文书,送达给纳税人、协税人,以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管理活动。

1、送达税务文书的种类:

(1)《耕地占用税文书送达回证》;

5(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

(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冻结存款通知书》;

(5)《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6)《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8)《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9)《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10)《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11)《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1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15)《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16)《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决定书》;

(1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强制执行决定书》;

(18)《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9)《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2、送达税务文书的要求:

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送税务文书时,要按照税务文书所载明的内容, 填制由纳税人签字的《耕地占用税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代理人签收。

3、送达税务文书的方法:

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受送达人:一是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二是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 6 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为划清责任,必要时可委托公证机关一并送达;三是邮寄送达。需要邮寄送达的,应采用挂号方式从邮局邮寄,并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送达;四是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代为送达,受托送达的机关或单位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五是公告送达。因同一送达事项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上述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征收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强制执行

税务文书经上述方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进入履行阶段。纳税人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对有银行账户或存款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冻结存款通知书》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分别通知纳税人和银行,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银行存款。

纳税人在银行存款被冻结后15日内到征收机关交纳税款时,征收机关应填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银行和纳税人。

纳税人在银行存款被冻结后15日内仍不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2、对没有银行账户或存款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或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但是,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在征收机关扣押其物品15日内到征收机关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应填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返还纳税人被扣押物品。

纳税人在征收机关扣押其物品15日内仍不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十、档案管理

(一)资料统计

按日、旬、月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征管档案

1、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应做以下文字存档: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定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 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2)纳税人填报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2、纳税人办理减免后,征收机关应做以下文字存档: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的文件;

(2)减免税申请表;

(3)减免税批准手续;

强制案件的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管理。

(三)票证管理

对发放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和其他票证,应定期清理,从各类票证的发放、领用、使用、作废、销毁进行系统管理,已使用和已销毁的完税证和其他票证应分别登记造册。

(四)以上征管档案和票证管理资料由县级以上征收机关长期保管。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耕地占用税规程 篇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技工院校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耕地占用税规程 篇3

税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于每年__在各考区同时举行。A.第一季度 B.第二季度 C.第三季度 D.第四季度

2、评估价格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评定的土地价格,包括__。A.交易底价 B.基准地价 C.课税价格 D.公告(示)地价 E.申报地价

3、按照权属类型划分,我国土地政策分为土地所有权政策和__。A.土地收益权政策 B.土地承租权政策 C.土地开发权政策 D.土地保护权政策

4、采用收益还原法以外方法对机场、码头用地进行地价评估时,应考虑修正。【2002年考试真题】 A:级差地租工 B:垄断地租 C:级差地租Ⅱ D:经济地租 E:时间因素

5、下列会计报表属于静态会计报表的是__。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利润分配表

6、下列观点中不正确。

A:某土地估价机构可以承接某宗土地拥有者的代理人委托对该宗土地估价业务 B:某土地估价机构可以对自己拥有的土地进行评估

C:某土地估价机构可以承接银行委托对估价机构自己拥有的土地进行评估,并为抵押贷款提供参考价格

D:某土地估价机构可以承接某宗土地拟受让方委托的对该宗土地的评估业务【2004年考试真题】 E:时间因素

7、小型简单项目最好采用__组织形式。A.职能型 B.项目型 C.矩阵型 D.计划型

8、为了掌握开发区土地利用情况而进行的全国开发区规模和土地利用效益调查属于.【2006年考试真题】 A:统计报表 B:动态调查 C:专门调查 D:静态调查 E:土地

9、下列__行为可以被认定属于“骗取批准非法占地”。A.行为人申请时误将耕地写错为非耕地

B.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行为,但没有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C.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行为,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审批的 D.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

10、下列选项中,关于土地自然供给与经济供给,说法正确的是。

A:土地经济供给是土地自然供给的基础,没有土地经济供给便谈不上土地的自然供给

B:土地自然供给随着人们科学技术的提高而增加,并在经济供给允许的范围内变动

C:土地经济供给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在土地自然供给的范围内变动 D:土地自然供给受到土地需求的影响而变化 E:时间因素

11、损失补偿的范围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下列属于其范围的是__。A.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测算损失 B.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合理费用 C.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其他费用 D.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E.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费用

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其他资产核算的范围的是。A:银行冻结存款 B:涉及诉讼中的财产 C:临时设施

D:其他货币资金 E:土地

13、下列房地产经营活动属于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是【2002年考试真题】 A: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出让 B:新建房地产的买卖

C: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 D: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E:土地

14、某城市基准地价对应的商业、工业、居住用地的平均容积率分别为2、1、2.5,根据容积率测算表规定,容积率上下每相差0.5,容积率修正幅度分别为±15%、±5%、±10%.有甲、乙、丙三宗土地,用途分别为商业、工业、住宅,容积率分别为2、1.

5、3.三宗地的容积率修正系数的大小排序正确的是。【2006年考试真题】 A:甲=乙-丙 B:甲>乙>丙 C:乙>甲>丙

D:丙最大,乙次之,甲最小 E:时间因素

15、宗地地价评估方法中,有理论基础的估价方法是__。A.市场比较法与收益还原法 B.剩余法与基准地价修正法 C.收益法与基准地价修正法 D.收益还原法与剩余法

16、”同一供需圈”是指。【2004年考试真题】 A:待估宗地所在区域

B:与待估宗地有替代关系,对待估宗地价格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土地所在区域 C:待估宗地与比较宗地所处的同一区域 D:与待估宗地相邻的区域 E:时间因素

17、《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__。A.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符、谁负责 B.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

C.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敦育相结合 D.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E.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18、城市规划限制条件往往会影响土地价格,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此类的是。A:宗地容积率 B:宗地形状 C:建筑密度 D:宗地用途 E:时间因素

19、在土地登记时,若采用法定代理方式,代理人__。A.由法人代表自己选定 B.由政府指定

C.应是被代理人的监护人 D.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 20、地籍按功能分有__。A.税收地籍 B.产权地籍 C.多用途地籍 D.数字地籍 E.城镇地籍

21、下列关于土地复垦,说法正确的是__。A.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B.土地复垦恢复后的土地,要因地制宜,可作为农、林、牧业用地,也可用作工矿用地,有的还可作为建房、游览、娱乐用地.但应优先用于建设用地 C.土地复垦,实行“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

D.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土地复垦的义务

22、根据路线价的基本原理,特定街道上各宗土地的单位面积地价随__。A.土地开发成本的高低而升降 B.使用者的改变而升降 C.临街深度的增加而递减

D.经营管理水平的优劣而升降

23、新古典主义地租模型的代表阿兰索将空间作为地租问题的一个核心考虑,引进概念,从理论上解决了城市地租的计算问题。A:同好曲面 B:买价曲线 C:区位平衡 D:非完善市场 E:时间因素

24、某商住楼,出租房屋的年收益以10%递增,其1992年,租金收益为500万元,1993年由于修路,使该处客流量下降,年收益为450万元,在进行土地估价时,该商住楼1993年的总收益为万元(假设其收益为客观收益)。A:450 B:475 C:500 D:550 E:合法性

25、预期收益原则可以在估价方法中得以应用。A:剩余法 B:市场比较法

C:成本法和剩余法

D:剩余法和收益还原法 E:时间因素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信用的主要形式有__信用。A.国家 B.民间 C.偿还 D.商业 E.地方

2、下列关于土地执法监察的内涵,表述正确的是。A:土地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B: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C: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只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

D: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

E: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当企业溢价发行债券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2002年考试真题】 A:企业支付债券的利率将高于其票面利率 B: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同期实际市场利率 C:企业出售债券的价格高于债券面值 D:债券面值高于债券的发行价格 E:前期费用

4、根据开发单位或有关机构的用地申请和建设项目的实际用地需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形成的,以确定用地位置、面积和界限为主要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是()。A.项目选址意见书 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限制中,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期一般不超过__年。A.5 B.8 C.10 D.15

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__。A.土地总价值

B.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的租金 C.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D.土地年收益

7、市场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通过()。A.政府定价确定 B.评估师估价确定 C.成本核算形成

D.市场供求关系形成

8、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涉及的控制指标有.【2006年考试真题】 A:建筑高度 B:建筑密度 C:容积率 D:绿地率

E:市政代征用地比例

9、房屋测量是为服务的.【2006年考试真题】 A:房屋产权登记 B:房地产开发 C:房产交易 D:不动产税收 E:土地评价

10、《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实现__相统一。A.数量 B.质量 C.生态僻护 D.资金 E.管理

11、采用成本逼近法计算有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时,是否进行年期修正应遵循的原则是。【2004年考试真题】

A:当待估宗地为出让土地时,只对成本价格进行剩余使用年期修正

B:土地增值收益以无限年期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确定时,增值收益与成本价格一起进行年期修正

C:当待估宗地为出让土地时,应进行剩余使用年期修正

D:土地增值收益以有限年期的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确定时,不进行年期修正

E:计算周期不同

12、国债的限度包括的含义有__。A.历年累计债务的总规模 B.当年发行的国债点额

C.当年到期需要还本付息的债务总额 D.认购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E.预计来年的总需量

13、土地用益物权是依法对一定的土地占有并加以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包括等。

A:土地承包权 B:土地抵押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E:地役权

14、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__等。A.供地方式、面积、用途 B.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 C.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 D.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质量 E.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数额

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在于。A: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 B: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C: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 D: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并为土地利用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E: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土地产出率

16、一般来讲,决定利率水平主要的基本因素有__。A.年利润率 B.平均利润率

C.借款市场中资金供求比对状况 D.企业利润率

E.经营成果的预测方案

17、统计的特点包括__。A.总体性 B.变动性 C.数量性 D.具体性 E.稳定性

18、《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规定,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开庭审查前__日内,将开庭审查的时间、地点通知复议参加人。A.3 B.5 C.7 D.10

19、纳税人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包括。A:隐瞒、虚报房地产价格的 B: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C: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 D:购买别墅的 E:购买私人住宅的 20、在城镇土地定级中,如果根据各因素在城镇中空间分布形态及其影响土地质量的方式,可将其分为两类,即点、线状分布形式和面状分布形式的土地因素.下面因素中属于面状因素的是。A:文体设施 B:城镇基础设施 C:自然条件 D:绿地状况 E:土地

21、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时,房地产总收益的来源主要包括。【2002年考试真题】 A:土地租金

B:房地出租的租金 C:房屋折旧费 D:企业经营收益

E:采用的人工单价不同

22、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人,但不包括。A:土地管理者 B:土地所有者 C:土地使用者 D:土地研究者 E:35%~50%

23、建筑物的功能折旧又称精神磨损,其主要原因是。A:自然环境恶化 B:消费观念变更 C:设备陈旧落后 D:城市规划改变。E:政府政策变化

2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对被征地农民履行的程序包括__。A.告知 B.确认 C.登记

D.依申请听证 E.依职权听证

耕地占用税汇报材料00 篇4

耕地占用税自1987年开征至今已近20年时间,在保护耕地资源、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今年5月初,县财政局结合全县税源普查统计结果,把耕地占用税作为2010年新的税收增长点来抓紧、抓实、抓好,通过深化思想认识、完善管理制度、细化征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小税种做出了大文章。截止目前,共征收入库耕地占用税229.73万元,已完成应征任务的80.23%,下面就我们在征收治理中的的一些具体做法汇报如下,有不妥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强化政策宣传,增强依法纳税意识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按照适用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近年来,由于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在政策上以与民生息为主,长达数年,末向占用耕地的农户收取耕地占用税。征收连续性不强,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使得该税在社会上的认知程度不强,一些纳税人对该税种并不知晓。同时,和其他工商税相比,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基本未形成用地单位和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格局。且因该税种收入所占税收比重低,纳税人对其重视程度远不及其他工商税种。鉴于此种情况,为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我们在加大耕地占税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上下功夫。3月初,我们利用县上安排的科技宣传月活动及科技赶大集活动为契机,先后四次走上街头,在县城繁华的地段,悬挂跨街横幅,向路人散发耕地占税

契税宣传单。农税处工作人员利用乡镇农贸市场逢集日子,开展两税宣传工作,先后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长达两个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普及耕地占用税知识。加大税法宣传的投入,累计向纳税户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出动流动宣传车80多次,播放税法知识视频音频200多小时,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依法征税的良好环境。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的法规、政策,使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提高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国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形成了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摸清税源底数,加大征管力度

税收治理的根本在于税源的基础治理。但在以往的耕地占用税征管实践中,信息来源不畅,征收机关不能及时取得占地信息,无法准确判定税源、组织征管,出现大量漏洞。为此,今年3月下旬,县政府专门成立以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为主,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为辅的全县税源普查工作机构,利用30多天时间,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涉税单位和个人2007年至2009年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摸底。普查结果表明,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的的两个税种三年应征税款1,340.94万元,其中耕地占用税应征827.34万元,分别为8户工业企业欠税501.82万元和9300户农户新村建房欠税325.52三年实征税款219.09万元,尚欠1,121.85万元,其中欠缴县级886.24万元,分别属耕地占用税欠827.34万元。根据税源普查结果,我们专门成立了耕地占用税清理小组,通过深

入乡镇,并到国土、主管新农村建设的新农办,全面开展耕地占用税税源的核实查和测算工作。新农办和国土的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07、08、09三年新农村建设用地户数为9210户。这些活动的推进为后续的征收工作能够得以正常、顺利的展开奠定的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信息联动机制,确保征收工作畅通无阻

新农村建设牵涉土地、新农办、计划、扶贫、乡镇政府等部门。为了搞清耕地占用税的准确数据,我们在征收工作中注重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财政、农税处主要负责人出面,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制定了征收机关和土地治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信息传递交流机制。国土局定期向我们传递他们经手办理的有关土地权属变更信息,我们也定期向国土局反馈在治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土地信息,保证征管资料的及时传递,实现信息共享。值得一提的是,县国土局,选派了10多名土地专干,协助我们开展征收工作。乡镇政府也及时督促村委会召开村组大会安抚部署欠税清理。

四.领导重视,干部尽力,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2009年,全县财政收入完成10.53个亿,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86%。今年,为挤身全省十强县,县委、县政府高瞻远瞩,将全县财政总收入定为15个亿,较上年增长近50%。因此,如何完成15个亿的收入目标任务,是摆在全局上下的头等大事。所以财政局在税源结束之后,积极响应县政府的安排,针对全县新农村建设中耕地占用税欠税实际,及时召开了收缴欠税工作会。按照局领导

包片,一般干部包乡镇工作机制,县财政局抽调以局长杨小平、党委书记高彬虎在内的8名科级干部和16名股所长具体参与。为确保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局长杨小平要求包乡镇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天天下乡,实地调查摸底,细心宣传税法知识,准确掌握数据,扎实工作,实行三天集中汇报一次进度的工作制度,以确保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乡镇财政所工作人员在这次工作中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征收最紧张的那段日子里,正是我局上下筹备一事一议现场会的关键时刻,不少同志被抽调到县上参加文艺晚会的节目排练工作中,他们晚上参与节目排练,白天又要奔赴乡镇走村入户收缴税款,一天往返与乡镇和县城,吃了不少苦头。有不少同志长达数日,就住在群众的家里,一点一点,一家一户地征收。

五、加强请示汇报,争取党政支持。

近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耕地占用税的税基日益扩大,征收的潜力也日益凸显。鉴于很多时候政府本身就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在安排资金缴纳税款和主动申报纳税上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同时,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税额标准的提高,如何说服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基于这些原因,该局领导积极主动把耕地占用税征管的现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以及所要采取的措施向县委、县政府作了汇报,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先后多次召集财政、地税、国土、等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商讨如何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明确要求财政、国土部门要加强协作。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是我们这次工作取得成绩的不竭动力。

总的来说,我们在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中做了一些工作,但是距离领导的要求和新的经济形势及今年的财政收入目标任还有不小的差距。比如耕地占用税、契税的业务规程的制定,税收信息化的建设等等,还有不少差距。在接下来的半年里,我们将大胆探索,锐意进取,不断开创农税征管工作的新局面,为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作出更大贡献!

耕地占用税新政策解析 篇5

2008-02-19

编者按: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为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新政策,本刊特请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有关人士详细解读政策出台的背景、内容及重大意义。修订背景

耕地保护形势严峻。我国人多地少,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近30年间,我国经济以较高速度发展,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年我国的耕地总量为19.51亿亩,到2006年则下降到18.27亿亩,10年间我国耕地面积减少了1.24亿亩。2006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已下降到

1.39亩。这些减少的耕地大部分是优质粮田。耕地资源大幅减少,对国家粮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确保粮食安全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而粮食安全的关键,就是在于切实保护好宝贵的耕地资源。

中央明确提出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当前国家实施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200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要严格保护耕地,并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此次修订,便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重要部署,是运用税收政策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加强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原条例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曾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关数据显示,1982年到1986年的5年间,全国耕地每年减少600万亩。开征耕地占用税后,各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呈逐年减少的趋势。1987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67万亩,这一数字仅相当于条例实施前的一半,1988年减少为244万亩,1989年又减少到132万亩,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效控制了耕地占用的规模和速度。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开征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调节作用十分显著。但在随后的近二十年内,我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根据当时背景确定的税率现在看来已明显偏低,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2006年对全国40个重点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这一比例均不到1%。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偏窄、税负偏轻、税负不公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其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调节职能的发挥也受到了制约。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形势下,修订耕地占用税条例,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保护耕地,势在必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

一是提高了征收标准,将每平方米税额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提高了4倍。新条例的税额标准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3)人均耕地超过

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新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新条例同时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二是扩大了征税范围。从纳税人方面来讲,将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扩大到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即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它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均应当依照新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从征税对象方面来讲,将征税对象扩大到了整个农用地。纳税人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比如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均应按照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是从严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原条例里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和炸药库用地免税的规定,同时针对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执行,即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等,减按2元/平方米的税额标准执行。

四是删除了部分条款。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第十条“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的5‰的滞纳金”;第十一条“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照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宅建房规定标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三条是有关滞纳金、行政复议等征收管理方面的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比如在滞纳金方面:原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现行征管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一致。在行政复议方面,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加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新条例删除了这三条与征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征收管理规定。

同时,新条例还删除了原条例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五是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001年5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9月发文明确: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这种参照执行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用税的执法刚性。因此,在此次修订中,明

确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六是明确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条例修订前,全国有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青海、宁波、厦门和青岛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为理顺耕地占用税征管体制,新条例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但是,考虑到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目前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征管职能向地方税务部门划转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新条例对纳税人及具体范围做了如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含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原条例在第三条和第十四条对纳税人是这样规定的:“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并对第三条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文中“纳税义务人”改为“纳税人”,这样表述更为规范;二是增加了第二款内容,对纳税人范围做了具体规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纳税人范围。关于征税对象的规定

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对征税对象做了如下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按此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其中,决定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有两方面要素:一是建设行为,二是被占耕地。

关于建设行为。按照用途,应税的建设行为可分为两种,一是建房,不管所建房屋是从事农业建设,还是从事非农业建设,只要占用耕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都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此规定是与原政策相衔接的。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管是否建房,均应课税。

关于被占耕地。由于耕地占用税是行为税,耕地的概念对于征税范围的规定十分重要。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该条规定是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年8月10日发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关于耕地的定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另外,关于临时占用耕地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对于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的行为,考虑到被损毁耕地一般仍具有可恢复性,可比照临时占用耕地行为,征收耕地占用税。

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

耕地占用税是从量定额的税种,依据纳税人占用耕地的实际面积计税。但现实征管中,一般存在这样几种情况:一种是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一般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按审批文件中标明的用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但在此条件下,通常也会有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大于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面积的情况,此时则应以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另一种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则应以实际占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已批准的用地,实际上已经改变了耕地的性质,应当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情况,实际占用的耕地,大多也已经被改变了耕地的地貌,因此,应向耕地占用人以实际占用的面积计征税款。基于以上考虑,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批准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孰大的原则确定,即: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以批准占地面积计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缴款期限的规定

原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规定了耕地占用税的缴款期限为“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的30日内”。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纳税人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倘若不去缴税,征收机关就很难掌握情况,更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控管。因此,如何在纳税人领取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前,就将耕地占用税税款征收入库,是保证耕地占用税征管质量的重要前提。

出于在内容上尽量与原条例保持一致性的考虑,新条例同样没有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明确,只是对缴款期限做了重新规定。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参考的主要因素

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提高了4倍,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物价上涨因素。二是地价上涨因素。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因素,即通过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幅度,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更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应用于„三农‟”。减免税项目调整原因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遵循公平税负的原则,新条例对原政策中有关减免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原条例中有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等项目占用耕地免税的规定,增加了享受低税额优惠的项目,即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对部分基础设施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主要考虑了以下几点因素:一是从严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国务院2006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范围。二是公平税负的要求。原政策规定,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占地免税,公路线路占地分别按每平方米1.5元(财政部核定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区)和2元(财政部核定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上的地区(含5元))征税,港口占地按所在地规定税额征税。同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却不相同,这不符合公平税负的要求。三是方便征管的考虑。享受每平方米2元税额的项目,大多都是跨地区建设的,如不统一规定税额标准,不便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四是降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的考虑。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大都由国家投资建设,如果税额标准定得过高,会增加建设成本,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

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收范围的原因

第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给予免税优惠,是为了适应当时国家建设引进外资的需要。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急需引进大量外资,支持国内的经济建设,而在税收上给予外资优惠,是吸引外资的有效手段。基于此,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1987年国务院制定的原条例中也未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第二,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是适应税收法律环境变化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经济环境变化,中国的法制环境也发生了改变。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规定:“除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税范围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这标志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的法律环境已发生了变化。此次条例修订正是顺应这种法律环境的变化趋势,在新条例中删除了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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