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共10篇)
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篇1
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律发通[201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考核机构
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市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由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市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共15人组成。
第二条考核程序
实习考核分书面审核、面试和公示三个步骤进行,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评意见,并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书面审核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市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七)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律师协会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四条面试
面试考核人员为三人以上单数,面试可以按月进行,也可以视情况临时进行,最迟于面试前三天通知实习人员。
面试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指派五名非考核人员的协会理事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延长实习期,具体延长时间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公示
通过书面审核和面试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将其姓名、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在西部律师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六条实习考核意见有效期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市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篇2
一、时间
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于2017年9月7日(本周四)上午到市律师协会(黄河路与沂州路交叉口东南角青年公社四楼)秘书处办公室(443室)签到、抽签。逾期不候。
二、面试基本流程
1、签到;
2、抽签决定面试顺序号;
3、候考室候考;
4、按顺序号到指定考场回答问题;
5、休息室等待宣布成绩。
三、面试基本内容及要求
1、考核内容:
(1)考察言语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礼仪情况;(2)考察执业纪律、职业道德;
(3)考察法律专业知识、业务操作掌握情况;
2、用10分钟时间回答完5个命题后,每名考官现场提问1至2个问题。
回答5个命题时,思考时间和答题时间自主把握,可在 草稿纸上书写提纲。最后1分钟时计时员会提醒考生“离结束还有一分钟”,时间到停止答题。所有问题回答结束后考生要报告“答题完毕”。
3、面试实行100分制评分标准,分数达到或超过70分为合格。不合格者可再申请一次补考。
四、面试纪律
1、参加面试人员应该着正装;
2、务必于规定时间到达面试地点,逾期不候;
3、手机等通讯工具请于签到时主动交给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4、等待期间严禁互相交谈,已考完人员不得将试题泄露给其他人员;
5、爱护公共财物及卫生,禁止吸烟、大声喧哗。
6、严禁在试题上写字或做标记。
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篇3
发布时间:2010-08-1
1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2.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可填在实习鉴定书中);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实习人员填写在实务训练情况登记表中的实习期间实务训练情况);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诉讼或者仲裁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5)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非诉法律事务代理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实习人员在提交申请实习考核材料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浙江律师综合管理平台实习管理栏目内提交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材料的真实性由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审核。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实习考核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
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篇4
第一部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总体要求:
1.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2.熟悉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重点掌握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通过讲座、论文写作等多种学习形式,学员应当正确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今后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第二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总体要求:
1.熟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2.重点掌握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包括诚信规范、代理规范、利益冲突规范、保密规范、收费规范等,培养运用这些规范处理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通过系统地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规范,学员应当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树立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切实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第一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功能和律师职业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2.熟悉和掌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基本内容:
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的职业角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国外和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情况。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程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代理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中的基本义务。
基本内容:
律师的代理能力;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关系的存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章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保密的重要性和我国律师职业秘密范围。
2.熟悉和掌握律师保守秘密的基本规范和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律师保密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职业秘密;保守职业秘密的例外规则。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和律师避免利益冲突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我国有关律师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和避免律师利益冲突发生的基本原理。
基本内容:
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收费方面的基本规范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收费的基本规范;我国律师收费规范基本内容;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基本关系。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交往中处理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律师与警察的关系;律师与仲裁员的关系。
第七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类型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2.熟悉和掌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和具体规则。
基本内容:
律师事务所概述;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八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国内外律师管理体制。
2.熟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基本内容: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政府律师的管理。
第九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执业推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律师执业推广方面的规范和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广告规范;业务推广规范;律师宣传规范。
第十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概述;律师刑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律师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功能、职业价值以及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熟悉律师的工作常规和各种关系的处理方式等执业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律师访谈、律师谈判、律师法律调研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
3.通过学习律师的执业基本素养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学员应当初步具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素养,为日后律师执业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概 述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的工作意义、工作价值、工作性质、工作形式和律师形象。
2.熟悉和掌握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和职业定位。
基本内容:
律师的概念;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形式;律师的角色与职业面孔;律师的形象和与人交流。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工作的基本关系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工作关系中的原则、具体技能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客户开拓方面基本方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维护方面的职业技巧。
基本内容:
客户的需求;律师的市场定位;律师开拓客户;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四章 访 谈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访谈的目的。
2.熟悉和掌握律师访谈控制的技巧。
基本内容:
访谈的目的;访谈的阶段和技巧;访谈的控制。
第五章 谈 判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谈判的基本知识。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谈判的操作技巧。
基本内容:
谈判知识概述;谈判操作和技巧。
第六章 法律调研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调研对于律师工作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调研、法律检索方面的基本技巧。
基本内容:
法律调研概述;法律检索;法律调研报告。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资料的收集与文件管理方面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资料收集、文件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内容。
基本内容:
资料的收集与管理;文件的制作和管理;业务档案(案卷)的管理。
第四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仲裁业务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律师调查、代书、合同、公司等非诉讼领域的律师业务技能。
3.通过本部分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和基本技能,能够运用这些执业技能处理基本的法律业务,并具备处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为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更加熟练运用这些技能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编 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流程和基本技能,掌握避免刑事辩护和代理风险的基本技能。
3.通过学习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运用这些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刑事辩护的立场;刑事辩护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章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取证;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第四章 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选择辩护策略;出庭准备。
第五章 律师参与一审审理???以无罪辩护为例
出席法庭;法庭中询问被告人;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提出辩护方证据;法庭辩论;书面辩护意见的撰写。
第六章 律师在一审审理中作罪轻辩护
自首和立功;被告人认罪;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第七章 律师参与二审审理
代为提起上诉;查阅案卷和分析一审判决;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第八章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常用辩护方法。
第九章 辩护律师办理再审案件
第十章 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一章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自诉案件;律师办理自诉案件的工作。
第二编 行政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行政诉讼代理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第三人和被告中的地位和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行政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行政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和第三人
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第三人。
第三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代理被告的工作程序;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
二审诉讼的特点;二审程序的律师代理工作。
第三编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证据运用、出庭、上诉等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在将来的律师业务中正确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情况;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笫二章 案件的受理
律师收案;代理费的洽商与收取;制作代理文书。
第三章 起诉
诉状的撰写与审查;证据清单及说明;诉讼时效;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法院立案。
第四章 代理应诉答辩
答辩状的撰写与审查;管辖异议;证据交换;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第五章 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当事人陈述的取得;证人证言的调取;书证的证明力;物证的审查;视听资料的利用;勘验的运用;鉴定的申请;证据规则。
第六章 一审程序
诉讼思路的确定;申请法官回避;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调解;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解读。
第七章 二审程序
上诉;新证据;二审代理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终审后工作
终审判决书解读与执行申请;申请再审或申诉;档案归存。
第九章 常见民事诉讼案件
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涉外纠纷的特别事项。
第四编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仲裁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仲裁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择、立案、出庭、申请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以及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3.通过学习仲裁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仲裁代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仲裁法律知识,掌握仲裁代理的基本技能,正确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三章 仲裁机构的选择
仲裁机构介绍;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的指定程序;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庭前工作
仲裁立案;仲裁答辩;证据交换与庭前评议。
第六章 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的特点;庭审程序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五编 法律咨询、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代书等工作方式。
2.重点掌握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法律咨询
基本环节;常见问题的咨询与答复;解答法律咨询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法律顾问操作实务。
第三章 律师调查
调查取证的原则和内容;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法;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代书
基本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常用法律文书。
第五章 其他律师常用法律文书
其他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撰写法律文书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六编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合同起草和修改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对合同业务的入门指引
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合同原理及质量控制。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合同审查前的应知内容;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合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三章 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合同修改的目标与理念;合同中法律问题条款的修改;对合同表述问题条款的修改;合同修改实例;合同修改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各类合同素材的特点;对合同整体问题的考虑;合同起草中的几个细节考虑;合同起草中的特殊工作;合同起草实例。
第七编 公司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公司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中律师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要素
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第三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治理结构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治理理念;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第四章 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准备尽职调查;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
第五章 公司设立业务
公司设立流程;公司设立所需的前置及后置审批;律师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主要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公司变更业务
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公司减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业务
解散事由和法律后果;非破产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解散的登记。
第八编 知识产权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知识产权业务的基本内容
2.重点掌握律师代理知识产权获权、确权、侵权诉讼、权属诉讼、合同诉讼等类型案件流程和工作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业务对律师的要求。
第二章 律师担任知识产权专项顾问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审查知识产权合同;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发表律师声明与警告。
第三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的获权和确权
代理专利申请;代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商标异议程序;代理著作权登记。
第四章 律师对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
第五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代理专利侵权诉讼;代理商标侵权诉讼;代理著作权侵权诉讼;代理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代理网络侵权诉讼;代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第六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权属诉讼
明确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代理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的控辩技巧。
第七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知识产权合同诉讼中的重点审查事项;代理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的控辩技巧。
第八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业务
代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代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代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代理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第九编 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房地产业务基本内容。
2.重点掌握房地产业务中土地使用权、工程建设、商品房买卖中的律师代理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律师业务
取得国有土地阶段的律师工作;与取得土地有关的各类制度;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 拆迁过程中的律师业务
拆迁过程中的律师服务;拆迁协议及拆迁补偿;拆迁管理与拆迁程序;拆迁的行政裁决。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中的律师服务
律师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工作;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及签证管理;建设阶段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的竣工与结算。
第五章 商品房买卖中的律师业务
商品房买卖各阶段的法律服务;预售与现售中的法律服务;商品房认购阶段的法律服务;按揭贷款与购房付款中的法律服务;交付阶段的法律服务。
第十编 劳动法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劳动法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代理劳动合同业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劳动法业务概述
劳动法的体系和特点;劳动法业务概要。
第二章 律师代理仲裁诉讼中的工作
代理劳动仲裁;代理劳动争议诉讼;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业务
草拟工作邀请函;草拟劳动合同;如何看待政府提供的劳动合同样本;制定符合企业要求的劳动合同文本;把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客户需要草拟保密条款;根据客户需要草拟竞业限制条款;撰写有关术语解释及其他。
第四章 草拟和修改内部劳动规则
把握内部劳动规则的法律作用;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内部劳动规则;组织对员工进行内部劳动规则的培训;掌握内部劳动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内部劳动规则更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第一部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总体要求:
1.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2.熟悉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重点掌握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通过讲座、论文写作等多种学习形式,学员应当正确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今后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第二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总体要求:
1.熟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2.重点掌握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包括诚信规范、代理规范、利益冲突规范、保密规范、收费规范等,培养运用这些规范处理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通过系统地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规范,学员应当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树立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切实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第一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功能和律师职业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2.熟悉和掌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基本内容:
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的职业角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国外和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情况。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程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代理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中的基本义务。
基本内容:
律师的代理能力;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关系的存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章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保密的重要性和我国律师职业秘密范围。
2.熟悉和掌握律师保守秘密的基本规范和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律师保密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职业秘密;保守职业秘密的例外规则。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和律师避免利益冲突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我国有关律师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和避免律师利益冲突发生的基本原理。
基本内容:
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收费方面的基本规范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收费的基本规范;我国律师收费规范基本内容;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基本关系。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交往中处理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律师与警察的关系;律师与仲裁员的关系。
第七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类型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2.熟悉和掌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和具体规则。
基本内容:
律师事务所概述;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八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国内外律师管理体制。
2.熟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基本内容: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政府律师的管理。
第九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执业推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律师执业推广方面的规范和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广告规范;业务推广规范;律师宣传规范。
第十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概述;律师刑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律师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功能、职业价值以及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熟悉律师的工作常规和各种关系的处理方式等执业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律师访谈、律师谈判、律师法律调研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
3.通过学习律师的执业基本素养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学员应当初步具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素养,为日后律师执业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概 述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的工作意义、工作价值、工作性质、工作形式和律师形象。
2.熟悉和掌握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和职业定位。
基本内容:
律师的概念;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形式;律师的角色与职业面孔;律师的形象和与人交流。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工作的基本关系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工作关系中的原则、具体技能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客户开拓方面基本方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维护方面的职业技巧。
基本内容:
客户的需求;律师的市场定位;律师开拓客户;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四章 访 谈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访谈的目的。
2.熟悉和掌握律师访谈控制的技巧。
基本内容:
访谈的目的;访谈的阶段和技巧;访谈的控制。
第五章 谈 判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谈判的基本知识。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谈判的操作技巧。
基本内容:
谈判知识概述;谈判操作和技巧。
第六章 法律调研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调研对于律师工作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调研、法律检索方面的基本技巧。
基本内容:
法律调研概述;法律检索;法律调研报告。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资料的收集与文件管理方面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资料收集、文件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内容。
基本内容:
资料的收集与管理;文件的制作和管理;业务档案(案卷)的管理。
第四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仲裁业务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律师调查、代书、合同、公司等非诉讼领域的律师业务技能。
3.通过本部分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和基本技能,能够运用这些执业技能处理基本的法律业务,并具备处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为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更加熟练运用这些技能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编 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流程和基本技能,掌握避免刑事辩护和代理风险的基本技能。
3.通过学习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运用这些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刑事辩护的立场;刑事辩护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章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取证;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第四章 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选择辩护策略;出庭准备。
第五章 律师参与一审审理???以无罪辩护为例
出席法庭;法庭中询问被告人;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提出辩护方证据;法庭辩论;书面辩护意见的撰写。
第六章 律师在一审审理中作罪轻辩护
自首和立功;被告人认罪;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第七章 律师参与二审审理
代为提起上诉;查阅案卷和分析一审判决;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第八章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常用辩护方法。
第九章 辩护律师办理再审案件
第十章 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一章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自诉案件;律师办理自诉案件的工作。
第二编 行政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行政诉讼代理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第三人和被告中的地位和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行政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行政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和第三人
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第三人。
第三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代理被告的工作程序;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
二审诉讼的特点;二审程序的律师代理工作。
第三编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证据运用、出庭、上诉等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在将来的律师业务中正确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情况;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笫二章 案件的受理
律师收案;代理费的洽商与收取;制作代理文书。
第三章 起诉
诉状的撰写与审查;证据清单及说明;诉讼时效;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法院立案。
第四章 代理应诉答辩
答辩状的撰写与审查;管辖异议;证据交换;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第五章 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当事人陈述的取得;证人证言的调取;书证的证明力;物证的审查;视听资料的利用;勘验的运用;鉴定的申请;证据规则。
第六章 一审程序
诉讼思路的确定;申请法官回避;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调解;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解读。
第七章 二审程序
上诉;新证据;二审代理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终审后工作
终审判决书解读与执行申请;申请再审或申诉;档案归存。
第九章 常见民事诉讼案件
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涉外纠纷的特别事项。
第四编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仲裁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仲裁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择、立案、出庭、申请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以及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3.通过学习仲裁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仲裁代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仲裁法律知识,掌握仲裁代理的基本技能,正确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三章 仲裁机构的选择
仲裁机构介绍;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的指定程序;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庭前工作
仲裁立案;仲裁答辩;证据交换与庭前评议。
第六章 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的特点;庭审程序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五编 法律咨询、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代书等工作方式。
2.重点掌握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法律咨询
基本环节;常见问题的咨询与答复;解答法律咨询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法律顾问操作实务。
第三章 律师调查
调查取证的原则和内容;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法;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代书
基本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常用法律文书。
第五章 其他律师常用法律文书
其他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撰写法律文书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六编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合同起草和修改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对合同业务的入门指引
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合同原理及质量控制。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合同审查前的应知内容;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合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三章 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合同修改的目标与理念;合同中法律问题条款的修改;对合同表述问题条款的修改;合同修改实例;合同修改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各类合同素材的特点;对合同整体问题的考虑;合同起草中的几个细节考虑;合同起草中的特殊工作;合同起草实例。
第七编 公司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公司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中律师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要素
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第三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治理结构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治理理念;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第四章 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准备尽职调查;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
第五章 公司设立业务
公司设立流程;公司设立所需的前置及后置审批;律师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主要业务工作。
第六章 公司变更业务
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公司减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组织形式变更。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业务
解散事由和法律后果;非破产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解散的登记。
第八编 知识产权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知识产权业务的基本内容
2.重点掌握律师代理知识产权获权、确权、侵权诉讼、权属诉讼、合同诉讼等类型案件流程和工作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业务对律师的要求。
第二章 律师担任知识产权专项顾问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审查知识产权合同;利用和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发表律师声明与警告。
第三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的获权和确权
代理专利申请;代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商标异议程序;代理著作权登记。
第四章 律师对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
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
第五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代理专利侵权诉讼;代理商标侵权诉讼;代理著作权侵权诉讼;代理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代理网络侵权诉讼;代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第六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权属诉讼
明确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代理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的控辩技巧。
第七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知识产权合同诉讼中的重点审查事项;代理知识产权合同诉讼的控辩技巧。
第八章 律师代理知识产权行政和刑事业务
代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代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代理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代理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第九编 房地产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房地产业务基本内容。
2.重点掌握房地产业务中土地使用权、工程建设、商品房买卖中的律师代理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律师业务
取得国有土地阶段的律师工作;与取得土地有关的各类制度;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法律问题。
第三章 拆迁过程中的律师业务
拆迁过程中的律师服务;拆迁协议及拆迁补偿;拆迁管理与拆迁程序;拆迁的行政裁决。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中的律师服务
律师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工作;工程建设中的合同及签证管理;建设阶段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的竣工与结算。
第五章 商品房买卖中的律师业务
商品房买卖各阶段的法律服务;预售与现售中的法律服务;商品房认购阶段的法律服务;按揭贷款与购房付款中的法律服务;交付阶段的法律服务。
第十编 劳动法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劳动法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代理劳动合同业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劳动法业务概述
劳动法的体系和特点;劳动法业务概要。
第二章 律师代理仲裁诉讼中的工作
代理劳动仲裁;代理劳动争议诉讼;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业务
草拟工作邀请函;草拟劳动合同;如何看待政府提供的劳动合同样本;制定符合企业要求的劳动合同文本;把握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客户需要草拟保密条款;根据客户需要草拟竞业限制条款;撰写有关术语解释及其他。
第四章 草拟和修改内部劳动规则
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篇5
实习人员姓名
指导律师姓名
实习律所名称
所属律师协会
申请实习材料目录
1.实习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4.档案存放证明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无业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件 7.承诺书、保证书
8.实习指导老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9.实习协议 10.实务训练计划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保证书 篇6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 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违反上述情形的,常州市律师协会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证》。
三、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 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常州市律师协会将对律师事务所依照规定提交的 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 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进行考核。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常州市律师协会将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 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市律师协会
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上述告知内容。
实习人员________(签名)
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篇7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事指南
1、大一寸蓝底相片一张;
2、《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双反面打印)一份;
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审核登记呈报表》一份;
4、《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协议》(每项内容不能为空白)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法律职业资格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或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7、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8、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需加盖人才交流中心印章)一份;
9、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及缴纳保管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律师事务所书面说明一份;
10、书面承诺一份;;
11、保证书一份;;
12、申请前没有工作经历的需提交失业证或待业证复印件一份;
13、申请前有工作经历的需提交各阶段工作经历的辞职批文或解除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14、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一份;
15、有工作经历的申请人需提交原各阶段工作单位为其购买的社会保险明细表和律师事务所为其购买的社会保险明细表(需加盖社保局相关印章)各一份;
16、、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需复印户主页和申请人本人页);
▲特别说明:
①以上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印章中审核人要签名并写上年月日)和律师事务所印章。
②若复印件中已盖有相关部门印章的视为原件效力。
③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A4纸。
淄博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篇8
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预备会员规则》有关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申请实习证要求递交以下材料:
1、律师协会实习证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非上海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居住证复印件(人才引进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均可);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4、实习人员人事档案存放证明(若档案仍存放于学校必须提供相关毕业证明)(档案存放地:指有资质保管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介所等,非上海存放地也可);
5、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一份;
6、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7、实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8、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的人员提供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证明(包括教师证或讲师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 篇9
博主按:数月前,身边的助理实习律师考核期届满;其依要求写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个人总结”一文,颇有点趣味;询问之下,问:既然明了“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的异同,为何在“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一句中未做区分?若说法律事实如梦变幻,或许不妥吧!
答:客观事实不可还原,众人千面语,真假虚实自是变幻不定;
法律事实借助于证据材料、逻辑推理的形式作出判决,并以此假定其认定事实,为真的判断,赋予的其正义的价值,及其确定性。一年下来,终觉上述所言不过是纸面上的法律,离现实才过遥远,不及于那简单的几页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顾左右而言它、回避主要争议问题、缺少论证径自认定事实、违悖法定程序、顾及形势┅┅,使得个案中,法律事实也扑朔迷离,不再是确定的;
一名话说来,法律事实也是变幻不定。
问:深思良久,无力以驳。
征得同间,遂放逐于众目之下,生些许感叹。
又是一年冬又至,自己的实习期届满,执业之路即将迈步。
一年来游走于当事人诉说的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穿梭于同一事实双方截然相反而真情流露的表述;奔走于京城街巷中各个法庭院墙之间;欣慰于委托人获得期望时的诺然一笑;无奈于自己仍然看不透、理不清、道不明的判决行文。一年又去,个中滋味,惟有自知。择一要点总结如下:
执业律师在这如梦幻变换的事实中,如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赋予的律师职责?
一、律师要以委托人的利益作为处理案件的出发点。律师这一职业所进行的全部活动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而当事人的授权不仅仅在于当事人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更在于对律师这一职业的信任。从双方建立委托关系的底线来说,坚守签订委托协议时双方的信任及承诺,服务于委托人的利益是最根本的要求。
二、律师的行为也必需在不违背法律的界线之内行使。法律的价值各人眼中各有不同,有人视为工具、有人畏为圣器、有人追逐利益、有人追寻正义,但无疑问的是,律师本身进行的任何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违法。当然这个法也必需是符合程序的,也必需是善的。
从执业的角看待这个问题,不仅应当毫无疑问的选择法律真实做为办理案件的出发点,更应当注重的是,律师的工作就是将可能的客观真实,用证据表述成法律真实,以此来寻求公正的追求及对正义的仰望。
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除兼职律师执业外,申请人应当专职执业,并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条 享受国家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政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申请律师执业或变更执业机构:
(一)2002年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其申请律师执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持有者相同,不受地域限制;
(二)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除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外,应当在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
(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应当在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不含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我省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实习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书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申请执业的,应当由原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程序
第六条 首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四)《实习人员登记表》及实习证;
(五)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
(七)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出具之日起60日内申请有效);
(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申请人与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或者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与律师协会共同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已移交律师协会的,由市律师协会出具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存放在其他单位本人调出确有困难的,由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无法调转的原因说明及档案存放证明报市司法局审核,无法调转的原因说明、档案存放证明及市司法局的审核意见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档案存放证明的内容包括:存档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学历情况、职称情况、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档案号、申请人的职业状况以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九)无其他职业的证明:
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其他从业人员,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
2、城镇户籍无业人员,提交国家统一印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农村户籍无业人员,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提交人事部门发放的退休证。
4、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提交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等。
上述1、2类人员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还应提交报到证。
(十)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备注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在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执业的,还应提交相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录用、调动等文件。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
(一)至
(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为高校教师的,提交高校教师资格证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目前在何系从事何种法学课程教育的证明;申请人为科研人员的,提交工作证和职称证。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单位及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的在编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律师执业。
第九条 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应当经主管司法局同意后,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
(五)县级以上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法律援助机构设臵及核准编制的批文;
(六)申请人为法律援助机构正式在编人员的证明(干部调令、干部任职通知、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等);
(七)主管司法局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单位及申请人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满一年的证明;
(八)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注明姓名及单位名称)。
第十条 申请到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外省,分所在我省的,其派驻律师换领律师执业证书,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居住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证等证件材料同时提供复印件。受理机关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在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审核人签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认真填写《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律师执业申请书”一栏中,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等作出承诺和声明。在“工作简历”一栏中,一般从18周岁填起,起止时间前后衔接,工作经历真实可靠(除全日制脱产学习外,其他在职学习一般不作为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应认真、全面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在五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以市司法局名义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申请材料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附在申报材料中。
第十六条 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按照省监察厅公布的《律师执业核准流程图》规定的程序、期限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程序
第十七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三)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与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或者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与律师协会共同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已移交律师协会的,由律师协会出具档案存放证明。
3、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单位及同意其继续兼职执业的证明。
(五)律师执业证书;
(六)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备注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在填写《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执业经历”一栏中,执业经历应从首次领取执业证之日起算,时间前后衔接,执业经历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原合伙人或国资所占编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除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合伙人变更的备案证明或者有关部门同意调动、辞职的文件证明。
第十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变更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市司法局名义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经过审核,对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制发《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按照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律师申请转到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省司法厅办理变更执业机构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手续的;
(五)未参加律师执业考核或暂缓确定考核结果的。
第四章 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律师执业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按照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申请人从省外律师事务所转到我省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不含派驻律师);
(二)申请人由兼职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的;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的;
(四)申领C类律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B)证资格,申请转为A(B)类律师执业证书的。上述情况可不提供实习证明材料,但需提交执业经历证明:申请人为第(一)项情况的,提交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调入证明;申请人为第(二)、(三)、(四)项情况,申请变更执业类别的,提交市司法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 执业律师因疾病、学习等个人原因无法正常执业的,可以申请暂停执业。
暂停执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律师执业的,一般按照《律师法》关于终止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暂停执业的,应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暂停执业原因的证明材料和律师执业证书。经主管司法局审核同意后,逐级将上述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查。
第二十五条 律师暂停执业原因消失后申请恢复执业的,应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律师恢复执业申请表》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经主管司法局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司法厅审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撤销原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司法局应当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
(一)依法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许可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与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调离法律服务岗位或退休的;
(六)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四)、(五)、(七)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执业的,按照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本人或律师事务所填写);
(二)《律师执业证书注销登记表》;
(三)律师执业证书;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终止聘用协议。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终止执业情形,律师应当交回但拒不交回执业证书的,主管司法局应当提出申请,连同其他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第二十九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或者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市司法局或者委托区县司法局在宣布或送达处罚决定时扣缴其执业证书,处罚期满时发还。
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依法使用和妥善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应当向主管司法局及时报告,并在地级以上报刊或河北法治网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持证人姓名、执业类别、执业机构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第三十一条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或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逐级报省司法厅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一)补发(换发)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书;
(二)律师执业证书因损毁申请换发的,提交破损的律师执业证书;
(三)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备注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还应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市司法局收到换发、补发执业证书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自收到申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换发、补发新的执业证;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省外的执业律师,到我省申请执业的,应当先向省司法厅申请调取其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档案和律师执业档案。
第三十四条 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人调档材料后应当及时向有关省(区、市)司法厅(局)发函,调取申请人的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申请人申请调档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核办理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发现准予执业人员提供不实、虚假、伪造材料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可随时举报。一经核实,即撤销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执业的,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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