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2024-06-27

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共12篇)

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篇1

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2013-12-11

各项目监理机构、分公司、项目部:

当前,各地气候已转入冬季,大风、低温、雨雪天气密集来袭,部分工地出现了安全质量事故苗子,为保证我司监理项目的正常推进,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方面的各项制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监理自身安全,特予各部门通知如下。

一、有关现场安全质量

1、各工地在施工起重机械、支架脚手架方案审核时,应当着重注意:

1)是否考虑足够冗余量的风、雪荷载,特别要考虑架体上设置密目网、布、广告布等面积承受的荷载;

2)应当认识到在搭设过程中尚未完全固定牢固情况下的倒塌风险并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3)支架脚手架过门洞等跨度较大超过规范规定立杆间距的,其措施必须要通过计算满足后确定。

2、现场应当保证施工起重机械、支架脚手架稳定。

1)附壁式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必须及时与主体结构进行牢固拉结;脚手架不得与模板支架连接;

2)应当确保机械和架体的地基承载力免受恶劣气候影响,严禁施工起重机械超载,支架脚手架超复核堆载模板混凝土等;

3)大风、雨、雪气候情况下,应当按规范停止现场作业,施工起重机械、支架脚手架采取减小承受风、雪荷载的应急措施。临时建筑应当设置缆风设施。

4)气候变化无常和一些有条件的工地应当配备简易气象监控设备,便于对大风、雨、雪气候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以及对灾害气候的记录和证实。

3、加强冬季大风低温雨雪天气临时用电和动火管理,要抽样试验以确保现场消防器材的有效性,避免火灾发生。

4、根据工程特点,抓好冬季现场工程质量。

1)混凝土施工必须确保基坑内积水排除干净;混凝土浇捣应当避开遇大雨天气,否则应当采取避雨覆盖措施,或留好施工缝后暂停浇捣;低温情况下混凝土应当采取保温等措施,确保结构永久性质量。

2)低温宜引起材料性质变化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节能保温、预应力、沥青混凝土路面浇筑等施工应当注意采取措施保证质量不受影响。

二、有关现场环境保护

1、施工现场应做好日常清理,定时洒水;场地裸露在外的土层应当进行覆盖,防止大风形成扬尘污染。

2、施工机械应当做好冬季保养,严禁设备跑冒滴漏现象发生,污染环境。

三、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保护

现场各部门应当给现场所有监理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绝缘鞋、手套、反光背心、护目镜、安全带、雨鞋、棉大衣等等,各类劳保用品应当有相应的质保证书、安全鉴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现场监理人员应当根据作业专业,自觉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冬、雨、雪季还要做好防冻保暖、防雨防滑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监理人员还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部门不配备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现场监理人员个人不遵守规定配备好各自劳动保护用品,公司都将给予严厉处罚。

各部门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加强冬季大风低温雨雪气候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确保得来不易的公司安全质量良好形势长久保持。

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篇2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 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 细化部门职责,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 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 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 (休药期) 、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 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 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 提高准入门槛, 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 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 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 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 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 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 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 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 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 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 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强化畜禽屠宰厂 (场) 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其落实进厂 (场) 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 严格巡查抽检, 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 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 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 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 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 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 深入排查风险隐患, 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切实加大投入力度, 加强工作力量, 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整合各方资源,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 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 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 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通知出台后,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通知》出台的意义和《通知》的重点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解读。

《通知》的出台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通知》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 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做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通知》的印发, 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 影响深远, 为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 必将对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印发《通知》是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举措。此次印发《通知》, 就是要在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同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建立部门间无缝衔接工作机制, 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化水平, 从源头上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

《通知》再次强调了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属地管理责任。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要求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这些具体措施的出台, 对于提高地方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 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制度机制。《通知》从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出发, 按照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 从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 使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跃上新的台阶。《通知》强调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通知》的印发, 有利于推动各地、有关部门树立绿色生产理念, 统筹好数量、质量和效益的关系, 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到与数量安全同等重要的高度, 推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通知》明确要求加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这些具体要求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定了重点, 为职能的顺利调整和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通知》强调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必将得到有效控制, 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也将得到切实保障。

《通知》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通知》对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而又具体的要求,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为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指明了方向。

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篇3

各市(州)农委:

为推动食品整顿工作开展,省政府日前发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从2010年6月份开始开展一次为期3个月的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专项行动,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做好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相关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生产基地的生产工作,加大技术培训和质量安全宣传力度,指导投入品的科学使用,严查在农产品生产中违规滥用农业投入品行为,利用有效手段开展农产品上市前农残监测,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和执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市场流通监管力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6号)相关要求,在本次专项行动期间,主管领导要亲自负责,落实专人,认真组织开展农药等投入品流通市场逐户排查工作,加大检查频次,严查高毒违禁农药经营行为,争取无一遗漏,杜绝死角。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格执法、绝不姑息。

三、加强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

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篇4

关于认真做好各煤矿冬季“三防”工作的

各部室、各煤矿:

冬季渐进,生产和生活用汽(热)量随之而来,锅炉使用将进入检修、投入运行阶段,同时也是锅炉使用事故易发和高发阶段,为认真落实姚总裁十月二十四日早调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各煤矿冬季“三防”(防冻、防火、防煤气中毒)工作,严防冬季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

煤矿冬季“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煤矿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冬季“三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冬季“三防”工作,确保煤矿安全越冬。要加强对煤矿冬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煤矿总经理、矿长为组长、安全、生产、机电、工会、综合办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煤矿冬季“三防”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煤矿冬季“三防”组织领导工作。要制订冬季“三防”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把煤矿冬季“三防”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出现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冬季“三防”工作重点,立即深入开展冬季“三防”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冬季是煤矿生产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煤矿事故易发、多发期,各煤矿要针对冬季煤矿事故的特点,立即对本单位冬季“三防”工作进行深入细致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实施闭合管理,确保冬季“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一是加强井口房、井筒、井架、天轮、变电所、主扇风机房、绞车房等重要生产设施、设备以及重要机电场所、回风井口和生产要害部位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防冻保暖(防结冰)、防火及检修工作。井口房和主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明火、电磁炉、电热扇、和用火炉取暖,要加强对淋水大、易结冰的井筒检查,制定可靠的预防结冰措施和安全除冰措施,如有结冰,及时予以清除。

二是加强压风自救系统地面压风机房设施、设备、管路,供水施救系统,地面蓄水池及泵房设施、设备、管路的防冻、防火和检修工作,确保系统和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

三是加强地面生产储装运系统和洗选煤设施设备的防冻、防火工作,确保地面生产系统正常生产运行。

四是加强地面动力、照明供电电网、宿舍供电电源线路、控制箱线路及接头、通讯设备和线路的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线路完好通畅,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五是对煤矿运行锅炉、供暖管道、供暖设施等供暖供热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做好各方面的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各矿需要维修配件和材料的要及时向公司供应部报送配件和材料计划,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各煤矿冬季供暖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是加强设备库房、材料库房、油库、坑木场及地面机房等重要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严禁明火取暖,加强消防器材、防火设施及重要场所防火检查,配齐各类消防器材,保证设施完好,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七是对需要用火炉取暖的地点,要制定相关安全措施,严防火灾和煤气人身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别是要求各煤矿要对全矿所有人员冬季住宿取暖要全面的大检查,加强员工住宿取暖防煤气人身中毒的通风工作,采取一切可靠措施,预防火灾事故和煤气中毒人身事故的发生。

八是强化冬季“三防”教育工作,普及防火(消防)、防冻、防煤气中毒安全知识和安全用电、安全用火等有关知识,提高冬季“三防”意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认真组织开展冬季“三防”检查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和信息反馈,全力做好冬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要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冬季“三防”各项工作,并对所属煤矿冬季“三防”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责令制订整改计划、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完毕,确保冬季煤矿生产安全和建设施工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冬季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和信息反馈工作,及时掌握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煤矿安全越冬。

各煤矿要将文件迅速传达到全矿驻矿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篇5

各支部、乡直各单位:

今年上半年全乡多处发生火灾,特别是供销社商业房重大火灾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在秋冬季安全防火工作已经来临,安全防火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乡党委、政府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全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加强秋冬季防火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机制。

要全面落实安全防火工作领导负责制。各村和各乡直单位要对本村、本单位安全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村书记、村主任和乡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村两委干部为主要责任人。乡政府成立专门组织机构负责全乡的指导和巡查,各村各单位要形成精干高效、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安全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安全防火工作指挥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不得推诿扯皮。对因工作疏漏,管理不严,造成火灾多、损失大的,或因领导没有及时到位或扑救组织不严密,造成重大火灾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或免职。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村、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和适合农村特点的宣传方式,加大安全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大火源管理、安全用火、防火扑火、安全避险等知识的普及力度,并将宣传教育责任落实到包片、包村领导,包片、包村领导要深入基层一线,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关口前移。加强对关键部位和重点人群的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大的企业、边远村庄及外来人员较多的重点部位 1

进行面对面、一对一的宣传,确保宣传教育覆盖面达到100%。

三、加强火源管理。

在高火险时段,要及时发布戒严令,坚决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对野外违章用火的,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有令不行的现象。严格落实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对确需野外用火并经过审批的,特别是加强对捡地人员的巡视、巡察,在确保无火源,无偷盗的情况下才可进入以收获地捡地。严令禁止捡地人员在以收获地放火捡地,一经发现有可疑行径,立即处理,不听劝阻的要及时上报乡派出所和公安部门依法、依律严肃处理。

四、落实应急预案。

各村、乡直单位主要负责领导在秋季安全防火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下停止休假外出,坚守岗位,要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乡、村至少要有一名领导带班),要经常抽查下级防火值班情况,严禁出现脱岗、漏岗。要密切监视火情,一旦发生火灾,值班人员必须按照火情处置程序及时、快速、准确、妥善地予以处置。全乡以片为单位,成立由各村治保主任为主的巡防队,配备摩托车对重点地方严防死守,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救援并及时上报。

五、确保安全扑救。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组织安排有扑火经验的人员进行扑火,禁止群众无组织上山扑火,严禁组织妇、幼、老、弱、病、残直接参加一线火场扑救,确保不发生扑火人员伤亡事故。一旦发生火灾,要按照属地指挥的原则,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现场指挥员,并配备熟悉扑火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指挥。扑火现场必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参与扑火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领导的统一安排,要落实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责任制度,认真组织清理余火,严防死灰复燃。

六、加大督查和处罚力度

乡要组织人员加大督查力度,重点检查各村和各乡直单位领导干部工作部署、防火责任制、防范措施、扑救准备、值班调度等是否落实到位。

近期是秋收主要季节,各村发现一处火点扣除村支部书记、村长工资各1000元,村会计700元,村治保主任300元,小屯负责人600元。对发生放荒烧庄稼或村内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影响的,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小屯负责人停止工作,对房屋财产和人员造成伤亡的,对村支部书记和小屯负责人免职,此款由乡纪委统一从村干部工资中扣除上交乡财政。

各村支部书记、村长是安全防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村治保主任是责任人,在做好宣传工作基础上,对安全防火车、灭火泵和人员进行检查和集训,发生火情及时扑救,各村支部书记、村长亲临一线,组织得力,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村领导,视情节加罚1000元,是党员干部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永安乡委员会

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篇6

各项目部:

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对项目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强化安全教育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按规定组织开展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各工序作业前对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三级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都明确应掌握的技术要点和应控制的施工部位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全面提高施工全员素质,做到施工平安。

二、建立机构健全管理网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上级建管部门的要求,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包括:机械操作人员、架子工、焊工、电工等)必须持证上岗;登高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登高作业现场应派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加强现场管理,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区域,对已进入的闲杂人员应耐心劝告,让其立即离开,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三、确保安全 文明施工

施工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交通警示标志,并加强对施工车辆的管理,做好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车辆进出必须慢行谨慎驾驶,施工车辆密集时,出入口应派专人进行看护。道路施工交叉口设置醒目交通警示标牌;深基坑边缘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避免坠落事故发生。

施工现场做好消防工作,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对于配电间、油漆仓库、氧气、乙炔罐存放场所等易燃易爆重点消防部位,必须根据易燃物特性配备不同类型的消防灭火器材。

四、管理目标抽查日期

(一)管理目标

1、杜绝重大事故,工亡事故为零;

2、重伤频率控制在万分之三以下,负伤频率控制在千分之四一下;

3、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

4、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灾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100%;

5、不发生重大中毒事故以及群发性传染病;

6、必须保证施工现场创建文明施工工地;

(二)、定期抽查

针对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科特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定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20日,对各项目部进行安全普查,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及本通知内容,对于违反规定的项目部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经济处罚;各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为所管辖项目中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施工安全工作方面的切实管理,把责任落实到项目、落实到个人,具体落实到施工生产过程中。

希望各项目部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让安全出效率、出效益,从小事抓起,预防工作到位,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日常的施工生产工作顺利有序的进行。

此通知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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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篇7

近年来, 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事故总量仍然很大, 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 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 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 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调整产业结构,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安全标准, 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 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 (领域) 为重点, 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 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 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 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 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 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 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 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 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 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 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 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 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 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 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 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 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 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 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 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 依法追究责任。

9. 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 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 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 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 0.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等, 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 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 1. 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 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 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 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 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 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 3.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 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 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 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 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 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 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 4.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 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设立举报箱, 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 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 5. 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 依托大型企业, 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 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 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 (领域) 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 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 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 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 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 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 要立即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 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依托科研院所, 结合事业单位改制, 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 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 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2.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 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 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 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3.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 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 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4.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 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5.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 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 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 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26.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省级人民政府也要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 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要予以公布, 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加快产业重组步伐。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 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 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28.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要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9.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 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 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 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 要依法从重处罚。

30.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 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 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 1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 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31.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 致使非法生产企业 (单位) 存在的, 对县 (市、区) 、乡 (镇)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2.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 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 要及时予以公告, 接受社会监督。

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篇8

关键词:安全工作;安全技术培训;现场教学

安全工作是煤矿生产永恒的保障。安全技术培训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石,安全技术培训也是全面提高职工素质、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局面,实现煤炭企业长治久安的关键。培训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煤矿安全形势,直接关系到煤炭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必须狠抓培训质量,使学员学有所得、学有所用、学有所新。加强现场教学,提高安全技术培训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集团公司对培训实操基地的建设,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

然而,由于近年来培训工种的不断增加,培训内容不断扩展,培训体系的不完善造成培训效率不高。培训效率不高、质量滑坡的原因有:多年来的传统教学模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学员;不断拓展的教学内容对教师自主学习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有些教师缺乏应有锻炼;培训与生产严重脱节。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必须不断学习、创新教学模式,提高安全技术培训质量。

1.传统模式及其缺陷

每个工种培训的教学计划都按部分教学大纲制定,其教学内容、学时都程序化。教师重复讲授某一门或几门课,虽然教师授课业务娴熟,但流于形式。难以吸收新内容,难以激发其创新意识,导致教学对生产指导性差,学员学习积极性不足。学员对感觉课堂讲授知识抽象、与生产联系不紧密,缺乏直观性和可操作性,激发不了学员的学习兴趣。

对学员的考核是每期培训结束后,安排两个学时,用一份试卷对学员进行一次性测验。这样不能全面考核对新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表现为:部分文化高的学员,即使业务水平低也能得高分;而部分年龄偏大,业务强的学员,虽然学习认真努力,但由于文化程度低,以至于考试成绩不理想甚至不及格。因此,考核制度必须改进,引进并加强现场教学、现场考核。

2.改革教学模式,增加现场教学

由于煤矿生产条件的复杂性、多边性,职工生活的多样性、多工种之间密切协作性,职工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性等,迫使我们必须开展现场教学,满足上述特点的需要,才能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就开展现场教学谈以下几点:

2.1 正确对待现场教学和理论教学的关系

现场教学不是对以往教学模式的否定,尤其是理论教学,而是对教学模式的改革,根据各工种现场需要的不同和现场条件,应占到总学时的20-40%左右。这样,既可以弥补课堂无法讲授的内容,又可以使学员手脑并用,增强学员的学习兴趣。在现场学习中,理解、掌握、巩固理论知识,做到“知其所以然,更应知其然”。反之,理论教学课时的减少绝不是理论知识的减少和浓缩,而是在认真研究现场安全要点及安全操作技术所需或必备的理论知识基础上,使之系统化,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既保证理论教学的需要,又能给现场教学以正确导向,为现场教学保驾护航。以正确的、了系统的、完整的理论知识和生动的现场感知,使学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并掌握安全知识。

2.2 建立教學实操基地及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

要实现现场教学必须建立现场教学基地,今年以来集团公司准备在安培中建立实操基地就是现场教学的很好例证。实操基地的建立和完善,能把安培中心办成一个集生产、教学、科研、实践为一体的单位。这就对老师素质有进一步的要求。既要能完成理论教学任务,还要能胜任现场教学,解决煤矿现场问题。这样才能使教师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创新,刻苦钻研业务,搞好煤炭科研,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促进现场教学的平稳推进,促进煤炭事业的健康发展。

2.3 现场基地教学应建立相适应的考核制度

以往的一份试卷考核制度,不能全面地反映出学员的学习质量,成绩的真实性差,掩盖了培训质量的不足之处,严重挫伤了业务水平强、文化程度低这部分学员的积极性。

改变一份试卷考核制度,为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两部分,并采用多学科积分制度。要完成这样的考核,对学员来讲,不论文化程度高低,个人经历如何,业务水平怎样,都必须认真学习是自己“真才实学”。对教师来说,必须深入现场,严把现场考核质量关,使考核反映出学员的真实水平。这样才能找出差距,弥补不足,重复培训时学有重点。是安全技术培训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

3.现场教学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1现场教学是学员最喜闻乐见的方式之一。

它直观,简洁地接触实际,做到简易易懂。虽然教学过程简单,但知识含量高,且课堂无法讲清楚的内容,在现场教学中能通俗易懂的体现出来,对学员讲是一种“时间短,知识含量高,易理解,便操作”的极佳方式。例如:在综采放顶煤技术中,主要需要讲清楚的问题是煤矸垮落的时空关系,合理的放煤步距和放顶煤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煤矸垮落的时空关系,既要保证顶煤上方和后方的矸石同时到达放煤口,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有合理的放煤步距和熟练的移架技术。上述内容,它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课堂教学中,只能靠挂教学图,做动画来反映出煤矸垮落的时空关系,而用这种时空关系去确定合理的放煤步距和在移架过程应注意哪些问题才能将顶煤最大限度地放出,在课堂讲解中则无章可循。而现场教学它是一个“动态”过程,能够反映出最佳放顶煤的位置和在移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而顺理成章地确定出合理的放顶煤布局,解释各个移架过程中注意的问题,使放顶煤的回采率达到理想效果。

3.2现场教学科增强各工种学习安全技术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理论教学内容按照现场教学内容“按需选择”,对职工的应知应会及安全问题进行现场讲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3.3现场教学科解决老工人文化程度低,课堂效果差,笔试不合格的缺陷。新工文化水平高,人动手能力差缺点

3.4现场教学可极大地巩固理论知识。

3.5实行现场基地教学,可极大地丰富教师的实践经验,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直接桥梁,能够很好地锻炼教师队伍。

3.6现场教学基地同时也是煤矿建设的科研基地,可促进煤矿安全技术的发展。

4.结语

增加现场教学和现场考核制度已经在全国煤炭行业开展,这种教学模式已经得到了有关专家的认可,就是因为它同单一的理论教学模式相比有明显的优势。既能充分调动和发挥教与学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为提高安全技术培训质量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袁振国.当代教育学.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

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篇9

苏住建质〔2011〕63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冬季事故易发期,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认真做好全市冬季和“两节”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渡过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住建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忧患意识,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正确认识冬季施工、“两节”和春运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决不能掉以轻心,心存侥幸,切实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未雨绸缪,做到早筹划、早准备、早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坚持领导带队亲自组织检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紧密结合当前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管理,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狠抓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中的主阵地作用,严查建筑施工抢超工期,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多发企业的重点监控,加强对外地进市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施工企业开展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督促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作业班组和每个作业

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具体工作末端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项目部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

各施工企业要根据冬季雨雪、强降温天气等易引发事故的情况,认真组织查找薄弱环节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科学合理安排不同工种工作,在遇到大风降温、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按规定停止室外作业,及时清除施工现场的积水、积雪,积极采取有效的防冻、防滑措施,方可组织施工。加强对年终岁末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心理、思想和行为的分析研究和动态管控,正确对待农民工正当合法的各种需求,全面做好农民工工资结算发放工作、返乡旅程安排工作和思想稳定工作。

四、突出安全重点,组织节前检查

各地住建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冬季施工、“两节”和春运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加大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检查和督查力度,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改,重点排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塔吊、施工升降机、民工宿舍和临时设施的使用安全情况;防止高处坠落、坍塌和防触电事故以及防冻、防滑、防中毒、防火等安全预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必要的防寒保暖用品的发放与使用情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整改到位。监理单位要监督施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工作不认真、整治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施工企业,要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或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监机构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冬季施工、“两节”和春运期间的安全生产督查。

五、坚持程序标准,严把节后复工关

在建工程节后复工前,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项目总监签署复工令,方可复(开)工。在复(开)工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对所有施工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重点加强对新进工人和转岗人员教育培训,增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上岗前按工种和施工特点必须进行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六、落实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各地住建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两节”期间安全值班、信息报送制度,公布值班电话,指定专人值班,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值班纪律,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保证24小时值班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并迅速上报。春节期间确需加班的工程项目,企业必须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并提前向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报告。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值班电话:65237021,传真:65230932。

关于加强冬季防火安全的通知 篇10

翰园景区、万岁山游览区:

进入冬季,天干物燥,是火灾高发时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用电、用火、防火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用电、用火、取暖设备防火责任制度。双园近期务必要进行全面防火安全自查工作。主要有几个方面:

1.对电线乱扯、乱拉、老化漏电、电器超负荷运行等现象进行彻底整治。

2.对园内各杂物死角、仓库、易燃品存放区进行整理并配置必要的灭火设施。杜绝各类火灾隐患。

3.园区内原则上不能动用明火,确需动火的要报园内主管部门审批落实后方可使用。

总办前期在检查中发现有以下问题:

一.万岁山游览区

1.售票屋内部分线路穿管不到位,开关未做阻燃盒保护。不用的临时线路要拆除。

2.布鞋铺西侧小厨房内线路较乱,必须整理。

3.陶艺馆内开关箱为木制,无门。开关有泥浆溅在上边。

4.烧烤灶间几个空气开关无盒保护,部分线路穿管不到位。

5.城墙两侧枯草要彻底清除。

二.翰园景区

1.北大殿,中心阁等几个展览室有线路穿管不到位,接头未入盒

保护情况。

2.南门九畹堂,吊顶为木制,顶上的线路未穿管保护。建议改造采取措施。

3.南门西侧演出休息室内墙壁开关缺失,线路外漏,有纸张覆盖。

4.仰圣山水潭北侧,山后石头小路上,有一裸线横在路上,容易绊倒行人,破损漏电。

5.办公区南侧走道内杂物堆放、电线乱拉,没有配置灭火器材。以上各项问题望双园认真落实整改。整改后总部要逐项检查。

特此通知

中国翰园碑林

总办

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篇11

各市 (地) 、县 (市) 人民政府 (行署) ,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关系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 关系亿万家庭幸福和国家民族的未来, 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也是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我省是全国乳业大省,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多、产品产量大、销售区域广,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重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3]57号) 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从维护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出发,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3]57号文件精神,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用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 确保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二) 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实现生产经营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努力打造全国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基地, 全面提高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一) 强化奶牛养殖场建设

1. 大力推进奶牛标准化养殖。

做好奶源基地建设规划, 提前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主体。加快推进现代示范奶牛养殖场建设, 支持存栏300头以上原有奶牛养殖场 (小区) 改扩建, 补充优质牛源, 做大增量、做优存量, 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2. 规范奶牛养殖者主体行为。

按照《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农业部令第67号) 规定, 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建立规范的检疫、免疫、消毒、用药、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和奶牛养殖档案;确保饲料和兽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使用科学、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奶牛养殖场 (小区) 要积极开展备案工作, 定期接受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3.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基地。

积极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建奶源基地或参股经营奶牛养殖场, 加快奶业生产加工一体化发展, 保障优质生鲜乳供应和质量安全。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牛养殖场 (小区) 提供合法、合理服务。鼓励奶牛养殖场建立检验室, 对生鲜乳开展出场检验, 把住生鲜乳源头质量安全关。

(二) 强化奶站监管

1. 严格奶站资质审核。

各地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 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农牧发[2009]4号) 以及农业部相关标准要求, 对有效期届满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建立档案, 重点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坚决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和不合格的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

2. 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制度。

奶站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收购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通知》 (农办牧[2011]13号) 要求, 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生鲜乳收购、检测、贮存、运输、销售、设备清洗维护和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 (小区) 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书, 强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实现常态化监管。

3. 严格生鲜乳检测。

生鲜乳收购站要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对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各地要加大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指标的抽检密度, 增加抽检频次, 抽检范围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检测指标覆盖农业部例行监测计划中涉及的全部生鲜乳违禁添加物。

(三) 强化生产全过程监管

1. 严格生产许可。

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3版)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严格审查, 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经整顿仍不达标的, 依法予以淘汰。

2. 加强日常监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重点对生产企业持续保持许可状态、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要不定期地抽查巡查, 通过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企业、直到现场的“四不两直”检查方式, 对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 和我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检查操作手册》等有关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扎实做好监管工作。

3.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参照药品管理办法, 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实施从原辅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积极推进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电子信息化管理, 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 逐步实现消费者可查询、企业内部可溯源、产品流向可追查。

4. 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全面建立质量受权人制度, 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 强化质量控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质量检验检测、过程检验和终产品出厂全项目批批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全过程记录制度、不合格生鲜乳主动报告及无害化处理制度、产品追溯和问题产品召回等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建立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审查等相关制度。

5. 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组织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开展各类诚信建设活动, 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强化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监督监管, 推进企业诚信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健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托省乳制品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重点归集企业良好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单位黑名单,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 强化经营企业监管

1. 严格审核准入条件。

在食品流通许可和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销售制度, 试行药店专柜销售。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母婴用品专营店、网络销售、批发市场、农村市场的检查力度, 重点检查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单以及台账记录情况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 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并登记造册, 依法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处置措施, 严禁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经营者先行赔偿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进出口管理。

加强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监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出口商及进口商 (包括代理商、境内收货人) 履行备案义务。加强报检审核, 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一律不得进口, 报检日期距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得进口。加强口岸查验,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在入境前必须已灌装在最小的销售包装中, 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 严禁进口大包装到境内分装。督促落实企业责任, 监督进口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 严格检查进口和销售记录, 进口商要如实记录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标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 强化监督执法

1.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

要及时收集、分析影响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排查隐患、防范风险, 对出现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立即进行约谈, 督促其认真整改。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范围要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 对出现监督抽检不合格样品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 严惩重处违法犯罪。

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标示、虚假宣传行为。严厉打击走私婴幼儿配方乳粉、原料乳粉和乳清粉行为。严禁委托加工、贴牌生产、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严禁使用牛、羊乳 (粉) 以外的原料乳 (粉)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快审快判相关刑事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

(六) 强化社会共治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 畅通投诉渠道, 落实有奖举报政策, 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作用, 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 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 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宣传教育, 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加强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未经国家、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和权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复核, 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和信息。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和强有力的措施办法, 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二) 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要加大扶持产业发展的力度, 通过落实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并引导企业实施强强联合, 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动企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 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品牌。

(三) 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的乳制品质量安全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 加大监管力度, 落实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主动防范、及早介入, 力争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未履行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情况, 总结工作经验, 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 协力处置, 形成监管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冬季现场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篇12

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消[2009]1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设单位违规燃放礼花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2008年7月、11月,山东济南在建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施工两次发生火灾;200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建“经纬360度”高层商住楼双子座A座和四层裙房发生火灾。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二)施工现场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地阶段按照总平面设计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并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根据在建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或设置临时消火栓,配备水枪水带,消防干管设置水泵接合器,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和在建高层建筑的各个楼层,应在明显和方

便取用的地方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等消防器材。

(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动用明火必须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应有具体防火防爆措施;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严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防火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三、加强施工现场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消防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保障

施工现场人员具有相应的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落实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施工单位应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防范、整改措施。国家、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施工现场也应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施工单位防火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等。

五、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提高施工人员及时报警、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建设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尤其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对于不满

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最大限度降低火灾危害,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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