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2024-07-12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共3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篇1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99号 【发布日期】2005-11-08 【生效日期】2005-1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实施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9月27日公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健全完善我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建设平安天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

(一)《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系统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具体体现《宪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等重要原则,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为依据,以维护单位内部工作、生产、经营和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为目的,对于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领导职责,明确了各级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指导、监督检查责任,明确了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责任,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以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认真执行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当前,各系统、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好内部学习和宣传。同时,要通过声、屏、报、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社会宣传,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贯彻实施《条例》的方针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方针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突出保护人身安全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逐级指导的原则,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以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为重点,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四)总体目标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通过三年努力,到2007年底,全面建立起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单位负责、政府监督的新机制,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单位负责制和法人代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建立,保卫、巡逻、值班人员配备齐全,工作有效;重点要害部位全部安装物防和技防设施,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初步形成;单位内部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秩序良好。

(五)主要任务是:

1.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各单位要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分别设立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治安保卫一般单位要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治安状况,配备值班、门卫、巡逻和专职守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看护制度,切实维护好单位治安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单位要在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推进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3.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要对重点单位和单位内部的重要部位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彻底摸清重要部位的物防、技防设施安装及运转情况。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对未安装物防、技防设施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要限期安装,尽快投入使用;对闲置和未发挥作用的技防设施,要尽快修复,投入使用。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市的重点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全部安装物防、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初步建成网络防范体系,全面提高防范能力。

4.认真落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三年内,全面建立起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并认真抓好落实,促使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做到将治安保卫工作与单位生产、经营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着力抓好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三、充分履行职责,全面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常听取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综合治理部门要把贯彻《条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范畴,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实施考核。对不重视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导致单位或行业内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大治安事故和严重刑事案件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并坚决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七)对行业、系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掌握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八)国资、城建、交通、商务、教育、科技、广播电视、银行、银监、石油、电力、燃气等部门要加强单位内部保卫机构建设,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搞好安全保卫工作,整改各类不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单位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平安单位"创建活动。

(九)各单位保卫组织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单位内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对防范工作的特殊要求,以防盗、防抢、防火、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制定内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部位、单位内部的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加强对进出单位流动人员和在单位内部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人员的管理,确保单位内部的安全。

(十)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帮动单位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严厉打击侵害公共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督促单位和保卫部门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要认真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对因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体制,实行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三级指导监督的运行机制,并与社区警务相结合;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同时,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明确检查责任,严密检查程序,避免检查工作的随意性。

四、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努力提高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水平

(十一)《条例》将内部单位分为治安保卫工作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同时明确了重点单位的管理范围。根据《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抓紧将《条例》确定的11类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作为重点,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安保卫一般单位内的重要部位确定工作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单位负责确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确定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十二)加强对民警和单位保卫干部的培训。为使从事内保工作的民警和单位保卫干部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条例》的内容和正确执行《条例》,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2006年底前将全市企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负责人全部轮训一遍。

(十三)积极协助单位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行业组织要将提高保卫人员素质放在治安保卫工作基础建设的重要位置,全面规划,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等活动,提高保卫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十四)深入开展对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周边治安秩序的集中整治。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结合调查摸底工作,对企事业单位内部及周边治安秩序进行一次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企业物资器材,破坏电力、通讯、石油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对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和值班室、门卫室、巡逻(护卫)队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通过整顿,使企事业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保卫机构和人员得到健全和加强,值班、门卫、巡逻(护卫)人员能切实履行职责,保卫人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天津市公安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篇2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76号 【发布日期】2005-09-01 【生效日期】2005-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今年8月10日至11日,公安部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火灾隐患整治现场会(以下简称武汉现场会),部署在全国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为贯彻武汉现场会的要求,切实搞好我市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现就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去年以来,全市各区县、各系统、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持续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学校消防安全大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大检查、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治理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消除了一大批火灾隐患,有效防止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也必须看到,我市消防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单位消防管理薄弱,消防主体意识淡薄,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一些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员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消防技能不高等。目前,全市仍有15处历史遗留的重大火灾隐患尚未得到彻底整改,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潜在危险很大,消防安全形势仍很严峻。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增强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活动,坚决把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成立领导小组。各区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等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整治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整治火灾隐患。

(二)组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组织召开一次动员部署会议,确定整治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认真排查和梳理火灾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制定实施方案。要认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障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利用每季度的安全例会研究部署整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形成政府牵头、公安主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大消防格局,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的举报、公示、督办、评估等整改机制,逐步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二、迅速动员,明确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迅速动员起来,把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危险物品使用和火电源管理、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通过整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

(一)搞好自查自改。各单位要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够立即整改的,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必须明确和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证消防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对未依法履行整治职责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认真搞好复查督改。各行业、各系统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拒绝整改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要搞好督查促改。各区县领导小组要对各系统、各单位的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治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其重新开展自查和复查并上报情况;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证消防安全的,要挂牌督办,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办法,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

三、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决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整治工作中,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联合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在督促整改上下功夫,主动为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出主意、想办法,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按期整改。要充分利用政府挂牌督办、部门联合执法、向社会公示隐患等方式,督促单位整改。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在排查整治期间,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涉及社会消防安全布局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公安分局对未整改的15处历史遗留重大火灾隐患问题,要向所在区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整改资金的投入力度,力争早日全部整改完毕。

四、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良好氛围

提高全民消防意识,是做好消防工作的根本。要在社会上营造火灾隐患整治声势,完善消防宣传工作机制。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社会主流媒体,要充分发挥作用,把火灾隐患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跟踪报道工作动态,曝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章行为。

(二)各级劳动、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学校消防教育和职业消防培训计划,提高职工和学生的消防意识。

(三)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部门和团体要协调配合,与公安派出所一起,依托居民社区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向城乡居民家庭,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消防服务,帮助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要紧密结合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充分利用文化广场、娱乐活动中心、橱窗板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以及火灾报警和火场逃生自救等方面的知识。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向社会开放防灾教育馆、消防博物馆和消防队(站),接待参观群众,宣传消防法律知识,同时要结合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大力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深入各区县,各委、办、局,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区县、各委、办、局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情况要于今年年底前报送市公安消防局,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公安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 篇3

【发布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1994-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住房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贯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0月25日大政发〔1994〕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贯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市政府:

为贯彻执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4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速我市房改进程,加强住房公积金征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凡属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交存住房公积金。

二、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储金,通过资金的定项集聚和积累,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各单位应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劳动工资制度和社会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协助抓好这项工作。

三、三、市经委应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做为厂长、经理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公积金的交存工作。

四、四、各级工会组织在考核基层工会工作时,要把单位公积金建立、交存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检查。要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来协助抓好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交存工作。

五、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核定单位由成本、经费中列支的公积金额度,明确列支渠道和资金来源,协助督促单位按规定建立和交存住房公积金。并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六、六、市内四区各银行(包括信用社)及所属办事处,在各单位每月审批发放工资时,要根据工资手册上应交公积金数额核实上月公积金交存情况(审查公积金汇交书),风是发现没有为职工如数交存的单位,应督促其按时交存。

七、七、劳动行政部门,每年核发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应同时审查公积金汇交书。凡没有为职工如数交存的单位,应责令单位尽快办理后,再为其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八、八、各行业主管局、总公司、单位领导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职工办实事。公积金交存好的部门、行业可存贷挂钩,贷款优先,促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渠道畅通。

九、九、各单位交存公积金日期以单位工资发放日期为准,七日内到建设银行公积金交存窗口办理汇交,从第八日起,每迟交一日,按应交额的5‰交滞纳金。对连续亏损、职工发工资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讨论,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后,由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暂缓交存公积金,但职工个人工资已提留的5%部分应及时交存,不得占用。未经批准,一个季度不交公积金的单位,按应交额1%至5%罚款。

十、十、对无故欠交和停交的单位采用特种委托凭证收款(或者使用托收承付结算)的方式收缴公积金。十一、十一、凡是不建立和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享受房改、住房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得出售公有住房;不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不予批准住房建设计划。十二、十二、住房公积金由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其金融配套业务暂委托大连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上一篇:2011班主任工作反思下一篇:如何写好关于销售的学习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