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

2024-06-18

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精选12篇)

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 篇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各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

《县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保障

(一)县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领导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人口计生、纪检(监察)、公安、法院、财政、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计生委分管执法副主任兼任。

(二)各镇成立社会抚养费“代征所”,所长由分管计生负责人担任,人员从计生办、司法所和财政所(分局)抽调。

二、依法征收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建立“县级征收、镇级协助、村级配合、法院保障”的征收机制。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征收。根据工作实际,可以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代为征收,其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县人口计生委承担。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 篇2

一、社会抚养费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法律性质的嬗变

社会抚养费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中国政府基于控制人口快速增长而采取的超生罚款政策。后由于法治建设需要而演变为具有行政性收费性质的“计划外生育费”, 在21世纪初经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 、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2) 等法律法规而正式确立为社会抚养费制度。“社会抚养费名称的变化体现出立法者和执法者在不同阶段对社会抚养费问题的不同理解, 也折射出他们法律意识的进步和立法执法水平不断进步的过程”。

(一) 作为社会抚养费制度前生的“超生罚款”制度。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 我国超过10亿的人口数和居高不下的人口增长速度带来巨大的资源环境压力, 使得我国人口政策从鼓励生育转变为计划生育, 并通过1982年宪法规定为基本国策。但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婚育观念难以在短期迅速扭转, 于是借助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就成为当时人口与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推行国家计生政策的重要措施。“超生罚款”就是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行为征收超生子女费这一现象的简称。“无论是从名称上看, 还是在广大群众的意识中, 这一概念都具有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色彩。”

(二) 从“超生罚款”向“计划外生育费”过渡。

1995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在这一背景下, 1996年制定了《行政处罚法》, 该法通过对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等做出较为严格规定来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并以此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该法第29条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我国人口快速增长的形势依然紧迫,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批准,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明确认定, 计划生育的经济限制措施不属行政处罚的罚款, 不在《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于是, 在很多地方法规中就将“超生罚款”改称“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显然不再属于行政处罚, 而具有行政征收的性质。

(三) 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确立。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据此, 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 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基于上述文件精神, 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 “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同时还规定对欠缴行为加收滞纳金或予以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显然遵循了行政征收的处理原则。基于此, 该项费用的法理属性显然是从行政性罚款变为行政性收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 征收落实难以到位。

现行法律法规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做了明确规定, 但由于征收对象缺乏主动缴纳意识、征收主体执法不严格、地方制定的“缓征政策”等原因造成实践中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

1、征收主体执法不严格。

有计生干部反映担心强行征收会影响到地方稳定以及法不责众等情形, 对于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形采取消极执法、甚至怠于执法。特别是在新时期, 随着国家对人口增长控制趋于放缓的大背景下, 一些计生干部也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持消极甚至否定的心理。

2、执法力量有限。

一是计生专门及辅助力量薄弱。县级计生机关的执法力量非常有限, 大多数情况下无法直接对超声对象进行征收, 往往是将具体征收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办等。而乡镇、街道办的人员也有限, 于是会继续往下放权;二是县乡村三级组织不能形成合力, 脱节现象严重。由于征收机制、返款分配的政策比例不相同, 造成基层对征收工作采取单打独斗的方式居多, 县里征收的, 乡镇一级消极;乡镇一级征收的, 县里的保证作用又不到位。

3、法院强制执行的效果有待改善。

有些征收主体对诉讼程序陌生, 有畏惧诉讼的心理, 或是由于利益关系、人情关系等原因, 而不愿意通过法院强制程序解决。同时, 法院自身执行力量也非常有限, 在诉讼中往往只是通过书面审查后作出判决, 再通过银行、房产等系统搜索, 如果找不到征收对象的相关信息则只能是中止执行。这样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最终只落得一纸空文。除了证明征收主体履行过司法程序、完成自身职责外,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解决没有实质性效果。

(二)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管理混乱

1、征收标准不统一。

其一, 各省之间征收标准差距大。由于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2) 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权下放给各省级政府, 同时并没有对征收标准选择的目的、依据等给出原则性说明和整体性要求, 于是就形成全国很多省份之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五花八门、差异很大的局面;其二, 有些地方制定的“缓征政策”进一步加深征收标准的复杂化。如四川省渠县就规定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财产严重损失的家庭;残疾人或有重大病病人的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他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等情形时, 征收对象可以申请缓征。

2、对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缺乏规范。

一是自由裁量权过宽。由各省制度可以看出,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都规定了较宽的幅度, 如北京市规定的“3至10倍”、广东省规定的“3倍以上6倍以下”等。结合各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数额来计算, 其每增加一倍都会多收数万元;二是自由裁量标准没有规范。除自由裁量数额选择幅度过宽外, 选择具体征收数额的标准更是缺少规范。即增加或减少征收幅度的情形具体是什么, 没有法律规定。这就势必由执法人员自己去判断。

3、社会抚养费收支不透明、使用不明确。

在实践中, 以回扣、奖励形式鼓励基层人员加大征收社会抚养费力度的做法并不鲜见, 国家审计署2013年9月中旬就曾发布审计报告称, 几乎所有被审计的地方, 都存在按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向计生部门和乡镇政府“返点”的潜规则, 社会抚养费已成乡镇政府甚至村委会的“小金库”。

(三) 对违法生育查处难直接影响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一是计生执法机构对违法生育没有直接的调查取证权, 仅依靠民众举报或者其他执法部门配合, 但这两种情形显然都不具有可持续性和长效性;二是超生夫妇长期外出, 征收对象一直缺位, 导致征收在事实上无法兑现;三是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大;四是其他行政行为不规范造成征收工作的困难;五是有些执法人员先征费后取证, 造成程序上不合法。

三、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社会抚养费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是整合、修改现行计生法中关于社会抚养费规定, 并增加新的条款, 独立成章。不再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放在原第六章法律责任一章中, 不应给公众造成如下判断:不符合计生法规定而生育的行为是违法的, 而缴纳社会抚养费就是所承担的违法责任。

二是国家计生法中增加一条, 以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这是为了补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超生人员给社会环境资源造成更大负担的补偿,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超生人员的一种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

三是建议删除第42条。因为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企事业单位职工, 或者个体户、农民工, 在国家政策和法律面前都应该一视同仁, 公平对待。对不符合计生法规定而生育的行为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 不应对不同群体再设置不同的额外处罚。

四是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 推广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软件。由县级人口部门实时录入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 加强监督, 提升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信息化水平。

摘要:随着国家计生政策的调整, 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存在激烈争议。本文从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历史演变角度, 分析该行为的法理性质, 并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建议。

剖析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及对策 篇3

社会抚养费是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惩诫性补偿性费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禁止违法生育、保障公民平等的计划生育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的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还较低,以这种经济手段制约政策外生育的作用,还没有充分的显现出来。认真查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并采取对策,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计划生育 补偿征收 相应措施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没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理解有误,不能自觉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

(二)当前经济环境下,家庭经济状况的迥异致使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进一步加大。一是农村中部分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文化素质不高、婚育观念滞后,违法生育后因經济困难没有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二是部分富人名人掌控大量财富和政治话语权,违法生育后规避征缴或分割财产,家庭的收入取证难。

(三)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执法力量、执法意识不强。部分计划生育工作者因业务工作繁忙,加之工作人员有限,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复杂,见效慢,习惯于以往的传统的行政高压手段,急功近利,方法简单;有的做表面文章,为完成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考核目标而人为降低征收标准;个别人由于过不了人情关,造成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到位。

(四)强制执行力度不够,综合治理的局面没有形成。县级法院强制执行率较低:一是法院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员少,手头累积的经济案件、刑事案件多;二是执行费用较低;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牵涉面广、分散,甚至外出躲避,对强制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往往造成计生案件被积压,执行力低、结案率低。四是法院主观上仍然存在不愿染指计划生育案件的旧思维模式。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合力不够,增加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难度,导致人口计生部门孤掌难鸣。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策

由于受“调查取证难、征收到位难、强制执行难”的长期困扰,违法生育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已成为关系计生工作大局的一个难点问题。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破解征收难题上下功夫,按照“四结合四为主”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以人文关怀为主;以行政部门为主,

(一)明晰思路,规范操作程序。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程序办事,在调查取证方面,首先应在第一时间取得违反生育对象违法的事实依据,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另外可以从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方面取得取证渠道,以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二)广泛宣传,强化法规意识。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的工作原则,强化法规意识,督促违法生育当事人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广泛开展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重点通过进村入户,加强个性化宣传教育。

(三)健全制度,完善执行体制。以“党政牵头、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依法征管”的整体格局。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强制执行主体,应加大对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强制执行力度,市人民政府应对法院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执行率制订考核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执行力。

(四)强化引导,夯实基础工作。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户的奖励扶助力度,制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机制,使计生家庭得到实惠,以政策推动来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落实好计生惠民政策“致富工程”,为计生户提供致富信息、技术、项目等多方面服务和资金倾斜,支持困难家庭勤劳致富。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等活动,推动科学、进步、文明的思想观念进村入户,着力发展新型生育文化,转变群众生育观念,逐渐形成以德治育的社会氛围。对违法生育对象早教育、早发现、早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生育行为。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计生服务站)

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 篇4

闽人口发〔2011〕92号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

适用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裁量权工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现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办法通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范围内决定处罚或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低限处罚或征收: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违法所得较少、影响不大,且主动消除、加以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的;

(四)非意愿妊娠后,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因医学鉴定认为不能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

(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征收的。

第八条 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高限处罚或征

收:

(一)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妊娠初期,经人口计生管理人员宣传、说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三)妨碍、拒绝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四)两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私营企业者、个体经营者等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证明的;

(六)违法行为直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七)不符合生育政策,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生育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的;

(八)采取户口变更、假离婚等办法,规避法律责任的;

(九)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党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或征收的。

第九条 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低限或上限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召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署名。

办案人员应将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的会议记录归入卷宗。

第十条 低限与高限征收或处罚的范围内为中限,中限处罚或征收的裁量权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细化,细化标准报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网上公开。也可以由设区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细化中限处罚或征收的裁量权标准,由辖区内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参照执行,细化标准报省人口计生委审核备案后网上公开。

第十一条 实行裁量权层级监督制度。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经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将规范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考核的重要内容,发现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建议整改或者责令其纠正。

第十二条 实行裁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

(三)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或变更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语 篇5

1、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3、人人要成为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合格公民。

4、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依法治理生育秩序。

5、开展社会抚养费集中征收活动,严格整治生育秩序。

6、计划生育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强力征收社会抚养费,全力打造公平计生。

8、违法生育者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者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篇6

一、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测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虑到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时间,上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如执行“上年收入”就以收入为标准)。

2、统计数据来源。根据统计职能划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

3、征收标准执行。当事人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高于统计标准的,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有据可依的实际年纯收入倍数征收。

4、流动人口征收标准。无论是本县乡镇之间流动的当事人,还是外县流入本县的当事人,根据其身份,均按本县对应标准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篇7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存根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身份证号:***710。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附卷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袁辉:男,31 岁,汉,无业,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送达联(2013)兰城计生征决字第叁号

袁辉:男,31 岁,汉,无业,家庭住址: 兰州市静宁路356号702室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女,26岁,汉,无业,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身份证号:***3

42(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60日内,向相应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身份证号:***710。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 女,26岁,汉,无业,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

身份证号:***342

(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社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抚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征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字第四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第办法》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叁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

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若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其60日内,向相应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身份证号:***710。钟文晶(系前妻已于2009年5月25日离婚):女,26岁,汉,无业,家庭住址:西固区四季青街道广和路643号身份证号:***342

(提示:空白处分别填写姓名、年龄、民族、社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抚因你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征生育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 壹 胎子女,根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字十一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第三条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叁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依法向你们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元,请于收

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兰州市城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次性缴纳。

征收决定机关(印章)2013 年 05月 24日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申请。

创新举措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 篇8

----仙阳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交流材料

违法生育不能及时有效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已成为关系计生工作大局的一个难点问题。为有效遏制违法生育行为,营造良好的计生工作环境,今年以来,仙阳镇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列为2018年度计生工作重点任务,积极筹划,通过采取“广宣传、勤摸底、联执法、严奖惩”等措施,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努力适应新形势,大胆开拓新思路,积极探索新机制,创新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法,强力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

一是广宣传。我镇充分LED电子屏、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横幅、利用宣传栏、宣传册、“村村通” 广播等各种宣传形式,加紧新形势下社会抚养费征收舆论宣传。我镇还打造殿基,选源两个村计生文化公园,营造严格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浓厚舆论氛围。大张旗鼓地宣传《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使群众了解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和重要意义,让群众知晓当前政策,懂得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正是这种大范围,高知晓率的宣传,让我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取得了较好成绩。按计生统计年度2017年10月1曰至今仙阳镇全镇共征收政策外多生育30例,其中补征往年14例,应征金额122万元,己征62.4万元,其中村级支部换届期间补征3人,补交金额2.6万元。

二是勤摸底。仙阳镇一共有23个行政村,一个社区,一个林场。235个村民小组,共3.7771万人,育龄妇女8744人。

镇计生办通过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及时了解全镇新生儿的医院出生、公安入户等信息,同时加强与民政、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新生儿户籍登记情况。自2017年10月份以来,我镇出生人口226人,(男105人,女121人)与去年同比减少64人,其中政策内221人,政策外5人,出生率5.99%,政策符合率97.79%,信息准确率95%以上。同时镇计生办以村为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进村入户,积极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全面清理工作,分年度做好应征对象台账登记。彻底清理和核查历年来全镇政策外多孩生育情况,并将核实情况登记造册,做到对违法生育户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在第一时间取得违反生育对象违法的事实依据,及时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笔录。对全镇多生育没接受处理的对象摸清底细:

1、摸清对象家庭住址成员,2、摸清家庭成员身体状况,3、摸清家庭住房状况,4、摸清劳动就业收入情况。

三是联执法。社会抚养费征收“调查取证难、征收到位难、强制执行难”。为破解这些难题,我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政府副县长、镇党委书记亲自抓,党委、政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所需的人、财、物也给予了大力支持,不仅全年计生事业经费38万元投入到位,还将征收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的村、场、社区;由镇计划生育主管领导带领,从计生办及各村、场、社区抽调人员组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大队。在政府工作人员安排紧张的情况下,专门安排了一名副主任专职负责行政执法的材料档案,法律文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要求各村、场、社区支部书记及专干积极配合,挨家挨户进入违法生育户家中,严格按照征收程序调查取证,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分析形势、讲明政策、督促违法生育户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为家庭困难的违法生育户制订了分期缴纳方案。针对违法生育户各人情况分批进行催缴;

1、有缴纳能力主动上缴的按上年度最底标准征收,2、有缴纳能力不主动上缴的按高标准下达征收决定书进行催缴,3、再三催缴还不缴纳的确实没能力的我们尽量劝导分批缴纳,4、对有能力不愿缴纳的坚决法院执行。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程序办事,严格征收措施。同时按照“四结合四为主”的原则,即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以说服教育为主;坚持依法执行与人文关怀相结合,以人文关怀为主;坚持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相结合,以行政部门为主,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进程。出台《仙阳镇诚信计生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在征地补偿、扶贫开发、农村危旧房改造、技术培训、子女入学、小额贴息贷款、就业创业等项政策方面,向诚信计生家庭优先优惠,惠及诚信计生家庭800多户。

同时全镇坚持经常性征收与申请法院强制征收相结合。建立人口计生与纪检监察、公安、卫生、工商、法院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机制,对具备一定的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违法生育户一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我镇已对拒缴社会抚养费的对象移交县法院执行3例,执行金额6.8万元,目前还有6例已立案,正左调查取证,尚待征收。让拒缴社会抚养费的对象付出代价,受到惩戒。如对拒缴者,可实行“六限”:限制户口迁移,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交通出行、银行信贷;限制申请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和建房土地审批;限制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限制买车、买房等商业按揭信贷;限制跨区域择校就读等。

四是严奖惩。为进一步推进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仙阳镇将各村、场、社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列入全年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成立镇社会抚养费执行活动月领导小组,按照《浦城县关于实行村主干工作“一月一考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仙阳镇2018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方案》及《仙阳镇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村计生社保协管员奖励管理办法》对村、场、社区主干,计生协管员依照“分片包干、责任到位、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一月一考评”的绩效考核。并召开各村支书动员大会,把征收任务分解到人,强化责任。把各村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单独列入考核,作为年终计生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严格实行“月督查,季考核,季兑现,年总评”的工作机制。重点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督促检查,努力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的督查督促机制。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没完成的村,镇党委书记亲自约谈,对季考核“倒三村”村支部书记上台作表态发言。对年终综合考评前六的村,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金,年度被县卫计局列于黄牌预警的村,取消年终奖励。年终考评排名后进村(倒三名),倒

二、倒三村作为“重点帮扶村”,倒一的村作为“单列管理村”,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并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倒一村”,村支部书记予以停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倒二村”村支部书记换届不予以提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倒三村”启动问责机制。对隐瞒、袒护、包庇违法生育人员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数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方面取得取证渠道,以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篇9

镶计生局字[2011]22号

镶黄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报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的报告

盟人口计生局:

现将镶黄旗人口计生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自查报告+》随文上报,请审阅。

此报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自查 报告

镶黄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5份

镶黄旗人口计生局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自查报告

为切实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效益,根据锡人口发„2011‟18号文件要求,我局及时组织对全旗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报告总结如下: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

我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采取“专票专用、票款两清”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通过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二是采取婚前培训、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册、出动宣传车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群众宣传政策,力争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宣传与“关爱女孩活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相结合,突出宣传重点,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范围。

(二)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一是依法依规,照章办事,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操作,不分历年和当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都必须做到

先告知,再决定,最后开具票据,及时上缴财政;二是严格财务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实行统一管理,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在清理和自查过程中,从未有使用自制票据、转借票据、白条入帐或用其他票据代收的现象;三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过程中,设立宣传公示栏,对相关法律法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使用情况都进行公示,自觉将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局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计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

(四)建立台账,加强档案管理。一是建立台账工作机制;二是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存档合格率达100%;三是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入户核对台账,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瞒报。

四、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

经自检自查,我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旗牧区部分牧户居住比较分散,地区交通不便,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

四川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篇10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办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减免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六条 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是流动人口的,按照下列规定 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 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 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

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 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或者直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载明具体缴款计划,并提供所在单

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当事人递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经 批准分期缴纳的,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

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采取以下一种或者数种方式: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征收。

(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征收。

(三)由当事人直接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

(四)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代缴。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征收缴纳方式。

第十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工作。

第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按规定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县级金库。组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代收代缴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社会抚养费直接缴入县级金库。

对已实行银行代收管理的地方,按照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补充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者城镇享受低保救助人员中 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中20%由市(州)统筹,用于调剂补充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80%作为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所需工作费用纳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综合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安排。

第十五条

组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社会抚养费 的征收情况;接受委托实行社会抚养费代收代缴的单位应当在收到社会抚养费后3日内向委托机关通报征收情况;代收社会

抚养费的金融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社会抚养费的收取情况;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

度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 况。

组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征收对象建立分户 账。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将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一)扩大社会抚养费使用范围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的。

(三)转移、隐匿、坐支社会抚养费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增加或者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

(二)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为目的,故意放弃监管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三)伪造、变造、转让社会抚养费专用收据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按照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2倍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

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亮点 篇11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亮点

核心内容:新修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以下是法律快车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的亮点重点。

大幅压缩各地自由裁量权

超生一胎缴计征标准三倍以下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也被俗称为“超生费”,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征收办法,社会各界从未停止过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额度、去向等问题的讨论。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布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超生多娃仍重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启动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

《条例》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分别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

《条例》统一了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与征收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指标和任务。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据介绍,征收标准确定为3倍以下的主要目的,是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的种种问题。这一征收幅度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此外,考虑到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与各地差异,设置了一定幅度。

乡镇街道无权征收

《条例》规范征收主体,限制委托征收权限。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修改为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按当地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不符合程序征收无效

《条例》增加征收程序,从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以及分期付款和减免的执行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保证程序正当合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条例》规定程序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无效。

《条例》指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计生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年度征收总额应公开

各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到底去哪儿了,今后将让群众做到心里有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同时规定,县级计生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

征收规定必须公示

《条例》强调,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征收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此外,《条例》还对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作出调整,确定由户籍地予以征收,现居住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条例》指出,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各地征收额度标准不统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过去实践中存在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不仅各个省市标准不一,甚至各个区县的标准也不一样。子,在东城区、西城区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应在28万至30万左右。在朝阳区或海淀区,要缴到36万左右;但在昌平区,可能只需要缴纳18万至19万元。

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 篇1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程序,按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特制定《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如下:

一、立案

1、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生育现象,要先初步核准,再于三日内认真填写《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上报县计生局。

2、县计生局接到乡镇所报的《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于二日内上会研究是否立案。若符合立案要求,行政领导(法人代表)即在立案报告书上签字,立案生效。

3、对决定立案的,由县计生局填写《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一式二联,送乡镇人民政府一联。

4、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县计生局转送的立案决定书后即进入调查。

二、调查、取证

1、对已立案的违法生育现象的调查,必须是具有计划生育执法资格的二名工作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讲求策略,恰当询问,认真作好笔录,同时要搜集有关的证件及物证。

3、调查材料应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判决书、收入标准等)。

4、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调查由县计生局直接调查取证。

5、调查取证结束后,由调查人填写《违法生育案件调查表》,连同所有调查取证材料一并上报县计生局。

三、征收

1、县计生局根据调查取证研究后提出征收意见,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一式三联),交由乡镇计生办送达当事人,并带上送达回执。

2、当事人收到事先告知书并在送达回执上填字,后由乡镇计生办送交县计生局。

3、县计生局及乡镇调查人员依法做好举行听证会的工作。

4、县计生局研究后作出征收决定,填写《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职工干部的由县计生局直接征收。

5、乡镇人民政府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务必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6、当事人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缴清社会抚养费,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当事人出据盖有东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章的专用票据。

7、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当事人所缴的社会抚养费后于三日内缴存县财政专户。

8、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县计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证明材料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签注意见,加盖印章,由当事人送交县计生局。

9、县计生局作出对当事人是否分期缴纳的批准决定,填写书面通知书,转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当事人。乡镇人民政府按批准决定负责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行政复议及诉讼

1、当事人对县计生局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不停止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应继续做好征收工作。

五、收缴滞纳金及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既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从第31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当事人在规定的30日内未缴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填写《加收滞纳金申请书》上报县计生局,由县计划生育局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交乡镇送到当事人手中,再签写送达回执交县计生局。

3、当事人在接到加收滞纳金告知书一月后仍未交纳的,由县计生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结论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缴清了社会抚养费,又按时落实了节育措施,落实了党政纪处分,由县计生局发给《违法生育结论证》以作结论,不再追究。

七、法律文书样表

1、违法生育立案报告书

2、违法生育立案决定书

3、调查笔录

4、违法生育案件调查情况表

5、征收社会抚养费事先告知书

6、送达回证

7、举行听证会告知书

8、听证委托书

9、听证笔录

10、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11、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通知书

12、加收社会抚养费滞纳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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