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督办案件回复

2024-05-20

环境督办案件回复(精选8篇)

环境督办案件回复 篇1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督办质量,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环境违法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机构)限期落实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环境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处理的应予以挂牌督办: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造成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或工业园区集中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

(四)威胁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环境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 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应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挂牌督办案件经审定批准后,应当向案件属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承办机关)下达《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报上级机关,抄送涉案企业,并向金融、商务、证监机构或部门通报情况,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载明督办内容、案件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完成时限、承办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 承办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挂牌督办案件的责任人,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负责。

环境督办案件回复 篇2

黑龙江省佳木斯黑龙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农药装置污染设施运转不正常,氯碱装置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二氯苯氧乙酸项目治污设施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违法生产;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

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不认真执行环保部门处理决定,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影响周围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云南省宣威市多家炼铁企业的小高炉无任何环保手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两次发文要求当地政府关闭违法企业,但目前仍有5家在违法生产,还有1 7家虽已停产但并未依法予以拆除。

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石门工业燃料油加工厂、大英县友章工业燃油厂等7家企业违法使用应予淘汰的土法炼油装置,其中6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相关部门违规为4家企业办理行政许可。

中粮新疆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域内有1 4家分公司无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未经处理,长期直排,严重影响周边环境质量。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篇3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委局机关案件督办工作具体由信访室承办。

第二章

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 委局机关各室及派驻工作室初核、立案案件。第四条 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

县纪委向下级纪检监察机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第六条

乡镇纪委、县直纪检组(纪委、监察室)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

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督办的内容:

1、信访转办件。

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

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

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

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县纪委信访室按照领导批示,拟草下发函文。对要结果案件,发“全纪信函”文;其他案件,发“信访转办单”文。

第十条 案件督办部门要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7日内认真填写《案件初核登记表》(附件1)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三个月内 完成初核并上报结果;立案的,应在立案后7日内填写《案件立案登记表》(附件2)报送县纪委案管部门,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县纪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县纪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 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一)检举控告类案件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2、署名举报的,必须附有与署名人的见面材料及反馈意见;

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的,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应附有本人的检讨和组织处分决定;

4、呈报机关的审定意见。

(二)申诉类案件

1、原处理意见、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化名、假名或冒名举报的,应在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办结后,结案报告由主办室会同信访室办理,达到结案标准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室主任提出结案建议,分管常委把关后,报请分管书记或书记批准,方能结案。如不能按要求上报结果时,由信访室负责人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凡未批准结案的,案件管理人员应将意见及具体原因于3日内通知承办单位,要求其进行复查复议并补报材料。复查复议一般应以1个月为限。

第五章

结案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对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必须达到以下结案标准: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行文规范。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其行文格式,语言清晰流畅,准确规范。

第十七条

县纪委将案件工作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凡出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没有执行月份零报告制度;承办的案件不及时填写上报《案件初核登记表》、《案件立案立案表》以及结案情况;未达到结案标准或逾期未结;逾期未结且又不报延期报告;跨留有积案等情况,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按一定标准扣除相应的分数。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案件督办制度 篇4

为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案件限当日调查完毕,三日内结案归档。

二、经案审会审理决定的案件,限七日内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限三日内结案归档。

三、案件承办单位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时,必须说明理由,报局长签批后,方可延长。

四、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的案件,由分管局长或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个案督办通知书》,承办单位必须按督办要求迅速办结上报,如不能按督办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案件调出,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交办公室重新指定专人办理。

五、提交办公室初审的案件,有需要补证的,承办单位必须在三日内补齐证据。

六、局办公室要加大对重大案件及涉外案件和上级交办案件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权对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个案督办,有权调阅被督办的案件材料,并向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报告情况,通报信息,提出意见。

七、案件承办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接受局办公室的监督、咨询和指导,及时回报案件办理结果,真实提供案件办理情况。

环境督办案件回复 篇5

健全完善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是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的明确要求,是解决有案不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现象的有效手段,是严格依法依纪办案的重要保障。结合我镇工作实践,规定如下:

一、选准督导督办重点,增强工作的目的性。对重大案件实施督导督办,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样的案件才能称其为“重大”案件,突出重大案件的典型性、影响力和震慑力。为此,在重大案件确定原则上,始终坚持“三个围绕”,即:围绕反腐倡廉建设总体布局框定重大案件,做到方向更明确;围绕中央纪委提出的“五个严肃查办”确定重大案件,做到重点更突出;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落实筛选重大案件,做到跟进更及时。在重大案件具体把关上,就是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牢牢把握“五个重点”:一是案件线索重要。把乡科级以上干部信访举报件,尤其是举报线索比较清晰的直接列为重大案件督办。二是舆情关注的焦点、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定期对信访举报件的分析梳理,对一个时期群众比较关注、涉及百姓利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排查掌握,从中发现举报线索,列入重大案件进行督办,防止不稳定事件的发生和负面影响的扩大。三是案件涉及面大、反复上访的案件。对于重大集体访或反复发生的上访事件,镇纪委要予以高度重视,在调查分析引发集体访的直接原因的基础上,重点掌握隐藏在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一旦发现领导干部违纪行为,及时列入重大案件进行督办。四是涉及重点领域、实权部门的案件。这类信访举报件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有的违纪情节较重,及时查处并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五是上级交办案件、领导交办事项。

二、明确督导督办责任,突出工作的针对性。重大案件能否得到及时、有力、有效查处,党委、纪委领导重视的程度、查处的力度至关重要。为此,要抓住责任落实这一关键环节,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针对有的案件交办简单、责任指向不明、内容安排不细等问题,拿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办法,具体就是做到“三个清楚”。一是重大案件的主要内容交办清楚。对准备列入督导督办的重大案件,先由镇纪委案管室、信访室负责人拿出意见,经镇纪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把关同意,召开协调会认真研究,反复斟酌,审慎确定。做到上级纪委交办人了如指掌,下级纪委承办人明明白白,吃透举报信件,明确查办要求,防止

模棱两可,确保查办质量。二是案件办理时限和质量标准交办清楚。在深入研究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根据举报线索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合理确定完成时限、明确提出质量标准和阶段性目标,防止具体承办人避重就轻、应付了事现象发生。近年来,我们在健全完善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上进行了尝试和探索,收到了较好效果。

三、创新督导督办方法,确保工作的实效性。对重大案件实施督导督办,关键是对案件查办的全过程实施有效指导、监督和管理。为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断强化制度约束,着力改进监督方法,有效实施督导督办。在制度约束方面,探索完善了“四项制度”:一是协调调度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案件分析会,遇有急需研究的议题随时召开。由主管案件的镇纪委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本季度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全面掌握进度,发现解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定期反馈制度。承办重大案件的镇纪委按照要求,每半个月或一个月向交办部门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并及时呈给交办领导、主要领导审阅把关。三是审核把关制度。对镇纪委承办的重大案件办理结果,由案管室会同检查室或审理室,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后,由市纪委交办领导审定,拿出深入调查或结案意见。四是请示汇报制度。镇纪委在查处重大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或有些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纪委请示汇报,经交办领导同意后,给承办单位以明确的答复。在督导督办方式方法上,主要采取了“五种形式”:一是发函督办。在对重大案件的内容、时限、质量标准及承办责任明确之后,由镇纪委以市纪委监察局的名义直接向承办的下发发函,并明确上述内容,记录在案备查。二是询问督办(包含电话督办和现场督办)。由镇纪委承办的案件随时通过电话进行沟通联系,必要时直接深入下去现场督办。三是直接督办。对于案情重大、时限要求急,或上级交办的比较重要的要结果案件,由镇纪委指派专人全过程负责监督,或直接参与办案全过程,确保按时限、按要求办结。四是调卷督办。上级纪委在审核把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与查办要求有出入,对某些环节存有异议时,直接调阅镇纪委案卷,进行把关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是协调督办。在查办案件中确实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或下级纪委职权所不能及,由市纪委出面,协调有关部门,或抽调相关人员,帮助基层纪委进行深入调查。

高石镇涉黑涉恶涉伞案件督办制度 篇6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涉伞案件

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高石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涉伞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领导机构和责任部门

高石镇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涉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党政班子组成,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

镇纪委为负责督查督办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查督办的工作内容

(一)镇扫黑办办理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

(二)镇纪委办理的涉黑涉恶涉伞案件;

(三)上级和本级党政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案件;

(四)现场办公会、党委会、专题会确定办理的案件;

(五)上级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党政领导责成整改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督查事项要报请督查立项;二是督查事项及时定期汇报,争取领导和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督查事项办结及时通报。

(二)部门协助。由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及时办理。

(三)杜绝走过场、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

3.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并与综合工作考核挂钩。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根据党委会、政府办公会、专题会确定的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镇纪委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承办事项的分解,一般事项由镇纪委负责协调,归口或分管工作由分管领导协调,整体或重大事项由组长或副组长协调督办。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镇纪委根据落实情况,汇总报告。

(五)每季对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当年工作进行考核。

(六)立卷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中共威远县高石镇委员会

环境督办案件回复 篇7

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是指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重点环境违法问题的事实和责任单位,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验收标准,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限期落实,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挂牌督办范围:

(一)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

(二)威胁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问题;

(三)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中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问题;

(四)经多次查处,整改措施仍未落实到位的环境违法问题;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问题。

第四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是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视情将挂牌督办的有关情况通报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职能部门或电力、金融等监管机构,必要时可联合实施挂牌督办。

第五条

挂牌督办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发生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是挂牌督办问题整改落实的责任主隹,负责组织领导挂牌督办要求的落实和预验收等工作。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是挂牌督办问题整改落实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及时、全面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任务。

第六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挂牌督办问题的性质确定整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省辖市人民政府需在整改时限内向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书面陈述理由并提出延长整改时间。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同意后可延长整改期限,但延期只能一次,且整改总体期限(包括之前的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确需实施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应及时与江苏省监察厅会商,并提交有关环境违法问题的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包括环境违法责任单位、违法事实、违法后果等。必要时,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对重点环境违法问题联合开展现场勘察。

第八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确定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后,需向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发出《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事先告知书》,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收到告知书后可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直接责任主体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申辩的,视为对挂牌督办事项无异议。

第九条

陈述或申辩的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以对有关环境问题不列入挂牌督办或变更挂牌督办要求。

(一)主要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

(二)市、县人民政府已经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并在1个月内能够完成整治任务的;

(三)企业已经关闭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陈述、申辩期结束后,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向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下达《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挂牌督办要求、整改完成时间和验收标准。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以通过新闻发 3 布会、网上发布等形式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开挂牌督办事项、整改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完成时间及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直接责任主体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在通知下达15个工作日内报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二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制定责任追究方案,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分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责任单位可给予通报批评、行攻处罚、停产整改、责令关闭。对责任人员可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严重的可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挂牌督办问题的整改情况可以采取例行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及时向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在挂牌督办整改任务完成后及时向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预验收。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组织现场监测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情况、同意预验收的意见以及申请正式验收的报告报送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六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接到验收申请起10个工作日(需组织现场监测、抽查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内应联合组织验收。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帐、现场核查与监测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由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特邀监察员、党风联络员、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验收后应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相关省辖市人民政府。符合整改要求的,予以摘牌;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不予摘牌。验收结果向省政府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江苏省监察厅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视情采取区域限批、小康指标考核扣分、取消评先创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凡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均应列入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部门自该问题被挂牌督办起3年内的后督察工作重点。

第二十条

市、县行政监察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分别实行市、县挂牌督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监察厅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环境督办案件回复 篇8

答复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县乡村垃圾处理采用“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理模式,自…年以来我县先后争取资金为各建制乡镇分别建设了一座垃圾中转站(点),安装压缩机一套,配备…吨垃圾运输车及…吨后装式垃圾压缩运输车各一台和电动垃圾收集车两台。各乡镇也率先在政府驻地环卫保洁人员的基础上,成立了专职环卫保洁队伍,共配备乡村环卫保洁人员…人,每个保洁员都配备了垃圾收集车和清扫工具,建成村垃圾收集池…个;基本建成了覆盖全县农村的村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市县两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也不定期到各乡镇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乡镇按要求运行垃圾中转设施。

目前,乡镇垃圾集运系统运行费用主要靠乡镇政府自筹解决。由于转运成本较高、运行资金短缺、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率不高,中转设施使用率较低,集运处理效果不明显。一些距离县城偏远的乡镇垃圾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点)后,仍以就近集中倾倒到废坑塘内为主。造成农村环境卫生并未彻底改善。

对于以上这些问题,县政府督促各乡镇积极应对、想法设法筹措经费,保证垃圾中转站能够运行;同时,督促乡镇政府积极地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上级部门能够给予支持。市县两级政府也采取了乡村清洁工程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等有效的措施,积极配建乡镇卫生基础设施以改善我县乡村村容村貌。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乡镇按照各乡镇总体规划具体内容积极配建环卫基础设施。加大农村环卫投入,逐步配套齐全村镇环卫设施和保洁人员,加强垃圾中转站和车辆管理,建立健全村镇垃圾清扫运输体系,让乡镇垃圾中转站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同时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保障乡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上一篇:四棵小学安全教育月活动方案下一篇:英语教学反思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