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05-17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共9篇)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1

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0〕175号

自国资委动员部署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中央企业迅速行动,周密组织,广泛动员,深入自查,认真自纠,并对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资 产)进行排查,着手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国资委决定从2010年11月10 日起转入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重点检查阶段。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确保重点检查扎实有序开展

开展重点检查是“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国资委决定从2010年11月中旬开始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重点检 查。开展重点检查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检查核实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的全面性和上报自查自纠结果的真实性,督促企业彻底消除“小金库”问题,加强防治 “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确保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重点检查对象主要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以下简 称《实施办法》)规定的检查比例、检查范围和企业前阶段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确定。被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重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 加强组织协调,做好配合检查工作。对于被查发现的“小金库”,将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从重从严处理;对于被查发现自查自纠工作“走过场”甚至瞒报的,将按 照中央要求“推倒重来”,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

二、继续深入领会“小金库”专项治理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

“小金库”问题是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应人民群众期待,回应社会关 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从前一阶段“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看,仍有少数中央企业重视程度不够,对政策理解不透,宣传发动不到位,部 分子企业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自查自纠不彻底。因此,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深入领会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中央确定 的“依法依纪,宽严相济”的原则和“自查从轻从宽,被查从重从严”的处理政策深入人心,打消各级子企业的侥幸心理,彻底暴露本企业的“小金库”问题。无论 是否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各中央企业均要组织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自查自纠工作成果。在 “回头看”活动中,要认真分析各级子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结果,重点关注“零申报”和内部重点检查“零问题”、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容易出现“小 金库”的业务环节和重点部位。在“回头看”活动中,企业主动

补充申报的“小金库”仍按照自查自纠政策从轻从宽处理。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10年12月31 日前将本企业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情况书面形式报送国资委治理办。

三、加大问题整改落实力度,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实施办法》和《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要求,高度重视问题整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整改工作力度,确保整改到位,防止“查而不纠”和前清后乱。对自查发现的“小金库”,在认真核实余额的基础上,及时纳入单位规定 账簿核算,规范进行财务、税务处理;对于小团体私分、挪用的“小金库”要及时予以追回;对自查上报的“小金库”要按照自查自纠有关处理原则,对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员进行必要处理。同时,深入分析本企业产生“小金库”的原因,查找容易出现“小金库”的薄弱环节,及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于确属客观原因无法 在短期内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委反映情况、说明原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各中央企业要认真总结“小金库”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的主要做法 与经验、取得的主要成效,以及“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研究提出建立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各中央企业要将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进行 总结,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国资委治理办。另外,各中央企业要抓紧整理本企业的“小金库”典型案例,并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各级领 导人员和员工的责任意识与法纪观念,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请各中央企业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3-5个典型案例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国资委治理办。

四、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暴露了企业“小金库”存在的各种形式,揭示了企业存在“小金库”的根源,清理排查了企业各类特殊管理资金(资产)存在的管理隐患,梳理了各项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本质上是一次财务大检查。各中央企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暴露出来的问题,按照“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 方针,深化改革发展,强化经营管理,综合采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资金资产管理、完善职务消费 制度、加快财务业务信息化进程、加强警示教育、细化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处理处罚措施等手段,切实建立健全“小金库”综合治理体系,形成长效机制,从根 本上消除“小金库”的思想根源、制度根源和资金来源。国资委将在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的三年内,将把“小金库”检查作为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监事会监督和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以后新发现的“小金库”,无论何时设立,均视为新设“小金库”行为,按照《实施办法》和《通知》规定从重从严 处理,同时国资委将进一步细化违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处理处罚办法,确保责任处理到位。各中央企业也要将防治“小金库”列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和其他内 部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并长期保留“小金库”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实现“小金库”防治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2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以下简称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加强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贫困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是贫困县开展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和各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督促贫困县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规划,确保规划项目与本县脱贫攻坚需求相一致、与统筹整合资金规模相匹配、与部门重点任务相衔接。依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加快制定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翔实具体,分年度分项目提出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做到可操作、可考核。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制定及报备工作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加快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要指导贫困县依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加快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并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对统筹整合的所有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管理。资金管理办法要覆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办法在2016年12月31日前出台。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省在收到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涉农资金(含提前下达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其中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該项资金平均增幅,资金一律采取“切块下达”,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后,贫困县区分中央、省、市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主动研究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有关政策和问题,做好政策解释、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议事协调作用,努力推动整合工作。各省要认真落实“省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省级要制定指导贫困县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要求,规范运作流程、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奖罚机制。脱贫攻坚期内,各省每年要适时举办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专题培训班,通过培训,讲透政策,反映问题,交流经验。培训要坚持问题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增强针对性和指向性,培训内容要层层传达,抓好落地。各省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实效,营造共同推进整合的良好氛围。各省要建立工作简报制度,积极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培训、宣传、信息报送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评价。

五、抓好示范带动。在推动面上工作的同时,各省要选择若干领导重视、整合资金量大、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县作为示范县(示范县个数不少于贫困县总数的20%),加强跟踪指导,探索积累经验。深入实地调研,发现、反映和解决共性问题。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督促加快工作进度。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模式,组织经验交流,适时面上推广。

六、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为督促各地加快推进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将根据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增幅保障、已整合资金占比、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等因素,定期对各省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分类排序和通报。通报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文形式印发,发各省财政厅、扶贫办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综合排序情况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中央财政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整合成效好的省予以奖励。各省也应结合实际,建立对贫困县工作进度的通报制度。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2016年10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3

国税办发〔2010〕90号关于转发《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0〕90号

成文日期:2010-09-09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鼓励举报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中治金办[2010]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举报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专项治理举报制度,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受理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举报奖励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期间的举报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和举报奖励情况,如实在有关报告和报表中反映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受理电话:010-63410238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4

称: 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治理 公文

号: 无

司治理 自查

关于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做好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固本强基,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这一活动,认真学习《通知》内容,周密组织,认真安排,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重要股东,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参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

二、我局将在2007年4月24日上午九时,在深圳证监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会议”,部署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提出我局的监管要求。各公司董秘应按时参会,并在会后及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重要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传达会议要求。

三、各公司应按照《通知》和我局的有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并在本通知下发后十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应明确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时间安排和具体计划。

四、各公司应在4月30日前设立专门的电话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电话和网络平台应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公布,并报我局备案。各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各方意见,并于接受公众评议截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及处理情况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同时设立专门邮箱收集社会公众的有关意见。

五、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对照《通知》自查事项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对查找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订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各公司应在5月31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自查报告出具评价意见。各公司自查工作应建立相应的自查工作底稿,真实记录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在检查中重点关注各公司工作底稿的记录情况。

六、各公司应对照我局《关于深圳上市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6]026号)和《关于对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行为加强监管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07]11号)的规定,对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有关事项以及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报送未公开信息情况,切实进行自查,并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我局将在检查中对相关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并将其作为评价公司治理状况的重要依据。

七、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的要求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公司应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授权性条款自主规定的内容,在《章程指引》以外增加的内容,以及对《章程指引》的必备条款修改的内容,出具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包括增加或修改的内容及原因。各公司在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公司章程和专项说明。

八、各公司应按照《通知》要求对股权激励情况进行自查。已实施或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自查报告中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推出的时间、方案设计的主要思路、遇到的问题以及影响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主要因素等内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还应说明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实施的效果、会计处理方法等内容。

九、我局将结合公司自查情况、社会公众评议情况以及检查情况等对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整改要求。各公司应按照我局、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投资者、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自查阶段的整改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在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自查情况、公众评议情况、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情况。整改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整改报告出具评价意见。

我局将对辖区上市公司开展治理专项活动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早自查、早整改的公司,进行早检查、早评价。对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记入诚信档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人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答〈上海证券报〉记者问》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索 引 号:40000895X/2007-02905 分类: 上市公司监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07年04月28日 名

称: 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证监公司字[2007]28号 主 题 词: 上市公司治理

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

证监公司字【2007】28号

各上市公司: 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我会拟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目标

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颁布后,经过各方持续的努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基本确立,上市公司治理走上了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上市公司成为公司治理改革的先行者和排头兵。但在实际运作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薄弱环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问题仍然存在,距离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造成了影响。因此,在现阶段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固本强基,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总体目标是:上市公司独立性显著增强,日常运作的规范程度明显改善,透明度明显提高,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广泛认同。具体目标为:

(一)上市公司能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实际运作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较为规范,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基本杜绝同业竞争,建立了控股股东行为约束的长效机制;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有方便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决策的制度安排,在重大事项上采取网络投票制;

(四)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切实履行职责;

(五)上市公司监事会职责清晰,有明确的议事规则并得到切实执行,全体监事切实履行职责;

(六)上市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清晰并正确履行职责;

(七)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决策和其他内部工作程序严格、规范,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披露相关信息;

(八)上市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各个事项有明确的责任人,杜绝越权决策或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事项;

(九)上市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各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这一活动,认真学习公司治理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内容,周密组织,认真安排,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上市公司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把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与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整体竞争力相结合,认真查找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不足,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注重制度建设,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三)各上市公司要将工作安排、工作进展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并积极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总体安排

(一)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各上市公司要对照公司治理有关规定以及自查事项(见附件),认真查找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自查应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制订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阶段为公众评议阶段: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各公司的治理情况和整改计划进行分析评议,上市公司要设立专门的电话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改进治理工作。上市公司接受评议时间不少于15天。证监局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公布邮箱收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评议,同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公司自查情况、检查情况和社会公众评议情况对各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阶段为整改提高阶段:各上市公司根据当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投资者、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提高治理水平。整改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当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布。

上市公司应在10月底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二)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须按照以下时间要求执行本通知:

1.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上市公司,须在下列时间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1)已召开股东大会,并已授予股份或期权的,需要在行权或解锁前完成;(2)已召开股东大会,但未授予股份或期权的,需要在授予股份或期权前完成;(3)未召开股东大会,但已发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需要在授予股份或期权前完成;(4)未召开股东大会,且未发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需要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2.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材料,尚未获得证监会无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之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3.未向中国证监会正式申报材料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材料前完成全部3个阶段的工作。

四、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监管措施

(一)上市公司开展此项活动的工作组织、活动安排、整改实效等情况将记入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对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相关情况也将在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中予以记载。

(二)上市公司在报送股权激励材料时,应同时报送公司自查报告、整改计划、当地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以及整改建议、整改报告。

(三)对于治理结构完善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在各方面予以支持,对好的公司治理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切实体现扶优限劣的原则。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当地证监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约见公司董事长、高管人员谈话提醒、发关注函、以书面形式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措施,并督促公司切实整改,同时,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以及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不受理其股权激励申报材料。

对于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以及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证监会将对其再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等行为进行重点关注。特此通知。

附件:“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

“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事项

上市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对以下问题进行自查。

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东状况

(一)公司的发展沿革、目前基本情况;

(二)公司控制关系和控制链条,请用方框图说明,列示到最终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四)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一控多”现象,如存在,请说明对公司治理和稳定经营的影响或风险,多家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情况;

(五)机构投资者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章程》是否严格按照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予以修改完善。

二、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股东大会提案审议是否符合程序,是否能够确保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4.有无应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有无应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如有,请说明其原因;

5.是否有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其原因; 6.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

7.公司是否有重大事项绕过股东大会的情况,是否有先实施后审议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原因;

8.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

1.公司是否制定有《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内部规则; 2.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与来源情况;

3.董事长的简历及其主要职责,是否存在兼职情况,是否存在缺乏制约监督的情形; 4.各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特别是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任免董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各董事的勤勉尽责情况,包括参加董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履行职责情况;

6.各董事专业水平如何,是否有明确分工,在公司重大决策以及投资方面发挥的专业作用如何; 7.兼职董事的数量及比例,董事的兼职及对公司运作的影响,董事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时其处理方式是否恰当; 8.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9.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董事会是否设立了下属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职责分工及运作情况;

11.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 12.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他人代为签字的情况; 13.董事会决议是否存在篡改表决结果的情况;

14.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对外投资、高管人员的提名及其薪酬与考核、内部审计等方面是否起到了监督咨询作用;

15.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影响; 16.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是否能得到充分保障,是否得到公司相关机构、人员的配合; 17.是否存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被免职的情形,是否得到恰当处理; 18.独立董事的工作时间安排是否适当,是否存在连续3次未亲自参会的情况; 19.董事会秘书是否为公司高管人员,其工作情况如何;

20.股东大会是否对董事会有授权投资权限,该授权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得到有效监督。

(三)监事会

1.公司是否制定有《监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制度; 2.监事会的构成与来源,职工监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监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情况;

4.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监事会的通知时间、授权委托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监事会近3年是否有对董事会决议否决的情况,是否发现并纠正了公司财务报告的不实之处,是否发现并纠正了董事、总经理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为; 7.监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保存是否安全,会议决议是否充分及时披露; 8.在日常工作中,监事会是否勤勉尽责,如何行使其监督职责。

(四)经理层

1.公司是否制定有《经理议事规则》或类似制度;

2.经理层特别是总经理人选的产生、招聘,是否通过竞争方式选出,是否形成合理的选聘机制;

3.总经理的简历,是否来自控股股东单位;

4.经理层是否能够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实施有效控制; 5.经理层在任期内是否能保持稳定性;

6.经理层是否有任期经营目标责任制,在最近任期内其目标完成情况如何,是否有一定的奖惩措施;

7.经理层是否有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董事会与监事会是否能对公司经理层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是否存在“内部人控制”倾向;

8.经理层是否建立内部问责机制,管理人员的责权是否明确;

9.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是否得到惩处;

10.过去3年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五)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是否完善和健全,是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 2.公司会计核算体系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3.公司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授权、签章等内部控制环节是否有效执行; 4.公司公章、印鉴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执行情况;

5.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与控股股东趋同,公司是否能在制度建设上保持独立性; 6.公司是否存在注册地、主要资产地和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区情况,对公司经营有何影响; 7.公司如何实现对分支机构,特别是异地分子公司有效管理和控制,是否存在失控风险; 8.公司是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否能抵御突发性风险; 9.公司是否设立审计部门,内部稽核、内控体制是否完备、有效;

10.公司是否设立专职法律事务部门,所有合同是否经过内部法律审查,对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发挥效用如何; 11.审计师是否出具过《管理建议书》,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如何评价,公司整改情况如何。

12.公司是否制定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13.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如何,是否达到计划效益;

14.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是否有投向变更的情况,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理由是否合理、恰当;

15.公司是否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

三、公司独立性情况

1.公司董事长、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在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中有无兼职;

2.公司是否能够自主招聘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

3.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采购销售部门、人事等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人员任职重叠的情形;

4.公司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的权属是否明确,是否存在资产未过户的情况; 5.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何,是否独立于大股东; 6.公司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是否相对完整、独立;

7.公司商标注册与使用情况如何,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独立于大股东; 8.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如何; 9.公司采购和销售的独立性如何;

10.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单位是否有资产委托经营,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何种影响;

11.公司对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单位是否存在某种依赖性,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影响如何;

12.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13.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控股的其他关联单位是否有关联交易,主要是哪些方式;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14.关联交易所带来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多少,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有何种影响; 15.公司业务是否存在对主要交易对象即重大经营伙伴的依赖,公司如何防范其风险; 16.公司内部各项决策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

四、公司透明度情况

1.公司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执行。2.公司是否制定了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执行情况,公司近年来定期报告是否及时披露,有无推迟的情况,财务报告是否有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其涉及事项影响是否消除;

3.上市公司是否制定了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落实情况如何; 4.董事会秘书权限如何,其知情权和信息披露建议权是否得到保障; 5.信息披露工作保密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发生泄漏事件或发现内幕交易行为。6.是否发生过信息披露“打补丁”情况,原因是什么,如何防止类似情况;

7.公司近年来是否接受过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或其他因信息披露不规范而被处理的情形,如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充分等情况,公司是否按整改意见进行了相应的整改; 8.公司是否存在因信息披露问题被交易所实施批评、谴责等惩戒措施; 9.公司主动信息披露的意识如何。

五、公司治理创新情况及综合评价。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是否采取过网络投票形式,其参与程度如何;(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是否发生过征集投票权的情形;(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召开的相关股东会议。)

3.公司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是否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4.公司是否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否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具体措施有哪些;

5.公司是否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主要有哪些措施;

6.公司是否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是否实施股权激励机制,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股权激励的效果如何;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5

2013年12月29日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通知》明确,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6

豫食药监安〔2013〕21号

2013年01月25日 发布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特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保证特殊药品生产使用安全,落实监管责任,现就进一步规范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特殊药品受理审批流程。省局办理的特殊药品行政审批项目自2013年2月1日起交由省局政务服务厅受理,药品安全监管处组织办理。经批准的行政批准文件也由政务服务厅送达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批件所填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特药主管人员及批准内容等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为便于各地监督管理,安监处将及时把批件副本或复印件寄往市局供存档监管用。

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考核检查。特殊监管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落实申请人的管理责任,因此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一般都要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省、市局派人参加,对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经办人员等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考核由省局负责,对特殊药品仓库、安全设施、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检查由各省辖市局负责。

三、加强特殊药品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各省辖市局组织进行,主要检查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研制等单位遵守特殊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特殊药品批件的情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特殊药品主管人员变化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等。除国家或省局组织的专项检查外,对特殊药品相关单位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品流失,情节严重的要立案调查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加强对特殊药品监管的督导。省局按照工作计划对各省辖市特殊药品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每年对每个市的督导次数不少于1次。督导时除查看各省辖市局日常监管情况外,还要抽部分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对发现在日常监管或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问题的要督促限时改正,对各省辖市局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企业违规生产经营的,要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五、在办理特殊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和日常监督检查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工作标准,强化服务意识,不谋取本地区、本单位和个人的不当利益,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六、特殊药品监管情况和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特殊药品情况列入省局对各省辖市局考核工作目标,各地如出现监管事故和特药流弊案件的将视为考核不合格。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7

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为进一步简化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户籍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凡户口在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乡镇)的,可不再提供户口本,凭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凡户口在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乡镇)的,仍须按照《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48)执行,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社保数据导入后,被视为就业或失业信息的,在进行信息维护时,不转换其当前状态的,可不再提供就业失业证明相关材料,读取身份证信息、上传身份证扫描件即可。被视为无业状态的,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仍按《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发【2011】48号)执行。

三、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基本信息,必须采用身份证读卡器读取,身份证附件可上传扫描件或截取的身份证验证软件的页面。

四、社保数据按照缴费地所属的区县分别导入到该区县的就业失业登记数据库,社保新开户和断保新续保的信息导入到就业库后算作本区县的新增就业信息,经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维护完善信息后计算为本保障中心的新增就业信息。

五、从社保数据库导入的外地户籍新增就业人员纳入新增就业指标,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不计算为新增就业指标范围。

六、各县(市)区就业办应建立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监督巡查制度,每天对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中心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记录在案。市就业办也将每天对各县(市)区录入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没有按相关规定录入的,将不纳入就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

附件一:济南市是否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乡镇)办事处一览表

附件二:济南市就业失业登记抽查记录表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8

实 施 方 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字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加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纪发(2014)2号)、《关于在全县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群组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在认真巩固2009年至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将“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教育实践活动中作为边整边改的重要内容,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

二、任务目标

各乡属单位、各村一定要按照乡党委、乡政府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对照中央“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把“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边整边改中来,在认识上再提升、在责任上再明确、在措施上再加强,以整治“小金库”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按照湘办[2011]67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回头看”,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在“回头看”中自查出来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开展整改,并及时向派驻本单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督导组汇报“回头看”情况及治理工作情况,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对督导组作出无“小金库”的公开承诺。乡纪检、监察室、财政所要加大明察暗访力度,适时开展调研、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小金库”问题的线索。对治理期间仍违规设置“小金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从2014年3月份开始,到2014年8月结束。治理范围包括全乡各村、乡属单位。

(二)专项治理内容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的“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的“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的“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的“小金库”;

8、单位违规以其他方式设立的“小金库”。

四、组织领导

成立毛里乡2014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乡 纪委书记杨延勇任组长,乡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肖万萍、乡财政所长肖万萍、万园园邓礼梅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万园园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五、实施步骤

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分为以下5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全面复查阶段(截至2014年4月底)。

1、全乡、各村、乡属单位均属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复查范围,都要认真开展全面复查工作,都要认真组织复查,确保复查面达到100%。

2、为保证复查效果,各单位要在复查中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和承诺,并明确责任追究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

3、对全面复查查出的问题,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匿不报或少报,否则,一经查出,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对全面复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

4、各村、各乡属部门要成立本单位“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在4月30日前将“回头看”工作总结和复查统计表及文字说明报送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46-4851001。责任分工:各单位自行负责,对照文件自查自纠。

(二)督导抽查阶段(2014年5月上旬左右)。

1、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2、督导抽查工作在乡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从乡纪委、财政所等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导抽查组,具体实施。

3、督导抽查包括各村、乡属单位。

4、督导抽查组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本单位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

5、督导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上报县治理办,由县治理办根据问题的情节和性质不同,统一拿出处理意见后报乡领导小组审定。

责任分工:乡纪委、财政所、经管站牵头负责,组织明察暗访。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4年5月至6月底)。

1、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 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由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

2、各部门要抓好2014年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质量工作成效。

3、各部门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纪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实到实处。

(四)机制建设阶段(2014年7月底)。

1、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贯穿专项治理工作始终。要结合这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2、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组织筹划各自领域的长效机制建设 工作。乡纪检、财政所和经营站等有关部门要牵头负责各村、乡属单位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民政办牵头负责社会团体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五)总结验收阶段(截至2014年8月30日前)。

1、各村、乡属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不仅要汇总成效,更要查找不足,积极整改。

2、乡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的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并在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进行总结表彰。

3、乡“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2014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和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于2014年8月30日前报乡党委、乡政府审定后报县“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乡党委、乡政府对“小金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将该项内容纳入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专项治理,充分体现了乡党委、政府惩治腐败狠刹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各村、乡属单位一定要按照乡党委、乡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把“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高度。

(二)完善工作机制

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协 调指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治理“小金库”的领导责任,做到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乡治理办要把握工作规律,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对外宣传、统一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审理、统一汇总上报,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继续实施奖励举报制度,按查实入库金额的3%(最高额不超过10万元)奖励举报单位和(或)人员,奖金由乡财政所列支安排。

(三)强化综合治理

各村和乡治理办要把这次专项治理与“三公消费”治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相结合,切实扩大和保证治理工作成效。

(四)严格责任追究

要严格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乡治理办要对复查出来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走过场的村和乡属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责任追究。

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中发[2013]4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关于把“小金库”专项治理纳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通知》(湘纪发[2013]16号)、《关于印发<永州市进一步加强“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纪发[2014]2号)、《关于在全县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新群组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现将我单位回头看阶段发现的“小金库”情况公示如下:

除上述问题之外,我单位再无“小金库”。请广大干部职工监督。如发现还存在“小金库”问题,请举报。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月 日

举报电话:0746-4851001(乡治理办);——(本单位治理办)

单位(盖章)2014年 月 日 8 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解决“小金库”这个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建立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和杜绝“小金库”,本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开展“回头看”等“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步骤,扎实推进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坚决扫清工作死角。

二、严格执行本次“小金库”治理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务求实效。

三、严格按照要求准时上报“小金库”“回头看”报告及相关报表,并保证数据完整、真实、全面、准确,不虚报、瞒报、漏报。

本单位承诺愿意主动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若承诺不实,愿意承担责任,并自愿接受处理。

乡属单位负责人签字: 纪检负责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篇9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公综[2006]246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按照全省金融保安专业守押工作(晋江)现场会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安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开展金融保安专业守押工作的通知》(闽公通〔2001〕398号)要求,积极推进保安押运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发展不平衡、市场机制不健全和管理不够规范、市场秩序不很正常等问题。为全面加强保安押运公司的规范化建设,维护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押运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秩序。我省一些地方,特别是多数城郊和县、市尚未推开保安押运服务。在保安押运服务的地域割据逐步被打破的情况下,我省很有必要进一步稳固已有市场,并抓住先机拓展新的市场。按照公安部规定,组建保安押运公司的条件比以往有了很大提高。条件不足或形不成规模的地方各自为政、分散经营既不适应规模化、集约化要求,也不符合公安部规定。因此,现阶段,已经组建的省和设区市保安押运公司在省、市范围内扩展押运服务,已经成为我省拓展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的主渠道。同时,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监管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的跨地区经营也将成为持续发展、提高质量的重要推动力量。对此,各地特别是未开展和没有条件开展保安押运的地方要有足够认识,树立大局观念,坚决克服地方保护和地域垄断的思想倾向,切实维护保安押运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一是要认同竞争形势,支持有序竞争。当前特别要积极支持省市保安押运公司向下拓展业务,尚未开展保安押运的市、县更要面对现实,提供便利,不得阻扰干预。在同一地域开展经营活动的保安押运公司要坚持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以质取胜,不得互相拆台,特别是恶意压价竞争。二是要认同市场机制作用,适应金融安全保卫需要。要允许金融单位根据整体安全需要通过市场运作方式选择保安押运公司,公安机关不得行政干预、压制,甚至影响正常的金融安全保卫工作。保安押运公司要从保障公共安全的大局出发,寻求整体承接金融守押业务的路子。三是要发挥上下优势,积极寻求合作共赢。省、市保安押运公司要注意发挥属地优势,积极寻求上下合作、互利共赢、共保安全的路子。同时要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实施必要合作,整合资源,共谋发展。四是要坚持属地管理,强化协调指导。属地公安机关要把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的保安押运公司纳入监管,保安押运公司要主动报告情况,自觉接受经营地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根据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省公安厅明确以下报告、备案制度:省市保安押运公司在本省、市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要向本省、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告,并抄报经营地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市、县保安押运公司跨市、县经营的,要向经营地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报备内容主要是武装押运资质、运钞车辆、枪支配备、守押队伍等情况。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省、市治安部门要加强对保安押运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努力在提高质量、市场分配、资源整合等方面协调统一,严防价不抵值的恶性竞争,互相拆台,自损形象。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省公安厅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暂停办理涉及保安押运的有关年审和审批手续。

二、规范保安押运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设立保安押运公司要符合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条件。其中专用运钞车未先行配置达十辆以上的,要有达十辆以上运钞车业务量的可行性报告,并与相应金融单位签有约定基本明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枪弹保管库(室、柜)及其安防设施建设可以在批准设立押运公司后进行,由有关治安部门在办理枪支配备、枪证审核审批时一并实地查验。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设区市或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受理并组织实地考察。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给省公安厅的请示;

(二)《保安押运公司审批表》(附件1);

(三)可行性报告(说明承接单位、地域范围、运钞车数量等);

(四)组建方案(说明出资情况、股份比例等);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

(七)办公场所(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许可使用证明;

(八)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专用运钞车购车合同或购车发票或《车辆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与金融单位签定达十辆以上运钞车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三、规范运钞车“闽O”号牌的审批和使用。保安押运公司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省公安厅规定的统一颜色、外观标识和号牌。有关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保安押运公司专用运钞车申报“闽O”号牌的审核把关工作,保证运钞车符合国家检测标准、符合省公安厅规定的统一颜色标识并用于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务。保安押运公司申报“闽O”号牌除交警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报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审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闽O”专用运钞车号牌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警部门审批用、另一份治安巡警总队审核留存);

(二)购车发票复印件;

(三)《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复印件;

(四)专用运钞车侧面整车照片。

各保安押运公司要尽快健全和完善《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使用运钞车。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保安公司金融专业押运专用运钞车号牌管理的通知》(闽公通〔2001〕226号)和《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明确,悬挂“闽O”号牌的专用运钞车为免检特种车辆,不再重复申领和使用《701免检通行证》。金融单位对进入金库和营业场所的“O”牌运钞车不应查验《701免检通行证》。各商业银行要将押运业务交由保安押运公司承接的具体情况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当地人民银行验证。保安押运公司要定期将进入金融单位执行押运任务的押运人员和运钞车的基本情况向金融单位备案。金融单位金库、营业场所等可以将押运人员持有的《保安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或上岗执勤证作为查验准入的凭证。具体查验办法由各地治安部门或保安押运公司同金融单位协商确定。保安押运公司执行押运任务时要按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情形增加护卫车。不属于应当增加护卫车情形的,到金融单位金库可以不增派护卫车。

四、规范对保安押运公司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对保安押运公司的日常检查,按照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开展保安押运公司内部管理和守押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通知》(闽公综〔2006〕120号)要求,实行分级负责,同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由押运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分级负责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在其他市、县经营的由经营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其经营安全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有违规情况的应督促整改并及时通报押运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对押运公司的检查,要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导批准,并坚持持证检查制度,严格按照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保安经警纠察规定》,以及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关于启用〈福建省保安经警纠察证〉和有关纠察规范文书的通知》要求,统一使用福建省保安经警纠察证;发现有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应发给纠察整改通知书或纠察建议书,责其当场或限期整改并反馈。各保安押运公司及其金库、枪库和队员营房,要建立检查登记制度,设立检查登记本,认真记载检查情况,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后留存备查。

保安押运公司招聘保安守押队员必须进行严格的政审,查验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外省籍守押队员无法提供当地无犯罪记录证明的,须向原居住地派出所发出《福建省保安人员政审表》(参考式样,见附件2)进行函调。各保安押运公司对聘用的守押队员要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特别要记载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政审情况,留取指纹、掌纹记录。已在我省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可以不再留取指纹,但在档案中应予以注明。守押队员情况应向押运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备案。备案统一使用我省公安机关保安信息管理系统制作的《保安人员信息采集表》,按要求填写并在“政审情况”栏目中注明指纹、掌纹记录所在地方。各设区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要及时将《保安人员信息采集表》维护到保安信息管理系统,以备查验,实现资源共享。

附件:1.保安押运公司审批表(略)

2.福建省保安人员政审表(略)

福建省公安厅

二○○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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