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管理系统

2024-09-10

土地流转管理系统(通用9篇)

土地流转管理系统 篇1

农村土地流转不仅是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农民的要求,也是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自身发展的需求,更是搞活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同时也是改变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证明,只要政府积极引导、农村因地制宜、农民自觉参与,土地流转就能“转”出农民的新生活。

一、花溪区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

花溪区现辖14个乡(镇)办事处,152个村。耕地面积16.32万亩,人均耕地面积0.87亩。2011年,全区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约为5000亩,占全区耕地总面积面积的3.06%,涉及农户1200户,占全区农户总数数的2.2%;

二、土地流转主要形式

1.转包。全区通过转包形式流转土地总面积650余亩,占流转总量的13%。

2.转让。转让这种形式的市场化程度较低,随着农民法律意识和对土地保护意识的提高,我区没有发生以转让形式将土地流转。

3.互换。是土地流转中农民为方便耕作采取最通俗一种方式。目前全区互换流转土地总面积400余亩,占流转总量的8%。4.出租。出租是当前我区农村土地流转中面积最大、比例最高的一种土地流转形式。是目前比较规范、也为各方所普遍接受的一种符合市场化规律的农村土地流转形式。目前,全区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总面积约亩,占土地流转总量的79%。

5.入股。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种形式在我区还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目前全区以入股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约为50余亩。

三、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

一是中介组织流转型。最典型的是花溪湿地公园用地流转,以租用的方式流转农民土地,涉地农民在得到满意的流转费之后,每年还有百余名劳力在园内打工、或者经营,每年园内农户都有较为丰厚的收入。花溪区湿地公园的土地流转是在以村委作为中介,充分征求全村绝大多数农户的意见,实现了千亩以上的集中连片流转。

二是企业带动型。在区内的一些农业企业,如“常吃常想”有限公司(辣椒制品生产)、贵州中意食品有限公司、金钰铮食品厂等农业企业,为解决生产原料供应问题,在我区范围内大面积租用农民土地发展原材料生产基地,实现了以企业租地反聘农民投工生产的公司+农户的发展模式。

三是合作组织入股型。全区目前已注册成立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20余个。其中,种植类的合作社16个,农户200余户,入股土地50余亩。

四是外县种植能手租地型。主要是外县种植能手有志到农村发展、同时拥有一定的资金积累和农业专业技术,在交通、环境、水源比较好的地方租用农民土地发展特色种植业。

四、引导土地流转的措施和方法

1.土地既是农民的生存资本,以流转等各种不同方式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是实现农民增产、增收、增效捷径。同时也必须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2、应用政策导向、资料宣传等形式,引导农民把土地流转到集中连片的区域,结合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实行集中开发。同时可吸引本区域内外的农户和企业进行投资实行联合开发。

3、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修建了农业基础设施,对一些种养殖大户、企业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扶持,鼓励种养植大户扩大生产,做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并以点带面,带动广大农户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

五、存在的问题

1、在边远乡镇农村土地流转中,多数是农户自发流转,口头协议多,无具体的合同依据,容易引起土地纠纷。

2、各乡镇引进的企业、业主大户等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格式规范性差,违约责任不具体,发生违约是难以维权。

六、采取的措施

1、建立了花溪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流转中心主要从事介绍流转对象、帮助审查接包方资格、提供有关业务咨询等。并相应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区位、价格等信息资料,定期公开对外发布可开发土地资源的信息,接受土地供求双方的咨询,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成功率。在双方协商一致前提下,流转中心帮助办理流转手续;妥善处理土地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土地所有者、承包者、经营者三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农民土地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其法律意识。

3、积极鼓励和支持区域内外农民和投资大户兴办龙头企业,发展专业协会,建立运销队伍、农村经纪人队伍等服务实体把农民和市场连接起来,把农业生产与科技的推广应用结合起来。

4、拟建农村土地流转中介评估机构,对土地收益进行土地经营权价格评估,然后进入市场流通,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土地流转管理系统 篇2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1 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在土地经营者之间的合

理流动,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加快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的进程, 克服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

1.2 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 增加农民收入。

当前农村劳动力过剩十分突出, 农民收入增加趋缓, 如何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 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通过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 促进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交易, 可以使无力经营或不愿经营土地的农户通过转让使用权获得相应的收益, 从而将劳动力从有限的土地上解放出来, 促进其转向农村二三产业, 从而扫除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障碍、保证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

1.3 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 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 充分发挥土地的作用。

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 使土地相对集中, 便于统一规划, 有利于新技术的运用和新品种的推广, 特别是高效经济作物的开发, 从而使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 使土地相对集中于农业企业或经营大户手中, 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投向农业开发, 必将提高农业的专业化水平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从而加快农业的产业化进程。

1.4 土地流转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建立, 是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农业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向社会的开放, 对农业的综合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2 当前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强制流转。

一些地方政府强制性“规模经营”、“吸引投资”不惜手段, “疏通”权力部门, 强迫命令让农民出让“承包的土地”, 再加之一些“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指令性占有, 一次性补偿, 造成失地的农民失业, 无基本生活保障, 严重影响小康社会建设。

2.2 无序流转。

一些农民为了既得利益, 既不经过有关部门, 也不经签订任何合同, 承包人把承包所有权转让, 有的建了房有的盖了厂, 发包方无备案流转, 无人管, 甚至有的果园、水塘、荒山、撂荒地承包期到了, 被强行占有, 无人问津。

2.3 机制不健全。

土地承包初期是以生产小队为基础单位, 现在生产队早已不存在, 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无人过问。成了撂荒地转不了, 无地户包不着。

2.4 监督滞后。

由于土地流转政出多门, 缺乏监督主体, 流转后, 随意改变地容地貌, 私拉乱建, 乱堵乱占, 既破坏了耕地管理, 也影响新农村建设, 还造成土地管理部门渎职犯罪, 严重影响农村稳定发展。

3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加快土地流转, 适度规模经营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 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实践表明, 加快土地流转, 推进农业规模化生产, 是改造传统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举措, 是实现家庭承包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对接的有效途径。积极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 本着“大胆试验探索、积极稳妥推进”的改革思想, 促进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让土地流转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助推器”。

3.1 加大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 使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充分认识到, 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党中央的一项基本国策, 推进土地流转并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鼓励和引导土地流转。通过广泛的宣传, 调动广大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对农村土地进行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流转, 推动农村土地向种植大户、科技示范户和龙头企业集中, 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及产出率, 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2 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必须从有利于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出发, 积极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要切实加强领导, 尽快出台相关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市、县要成立由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司法、民政、教育、公安、工商、金融、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各项工作。各乡 (镇)

3.3 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 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的原则, 农户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在同等条件下, 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优先取得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抛荒二年以上的承包土地, 在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 由村、组集体统一组织流转。

3.4 确立农户为主体的土地流转机制。

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出租, 其主体应该是农户, 由农户与受让方签署转让 (出租) 条件和转让费 (租金) 协议。土地流转必须在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的基础上进行;尊重和确保农户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即土地要不要流转, 要由农户自己决定;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在农户之间进行, 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搞开发, 应采取公司带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方式;乡村两级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是中介服务, 而不是代替和经营。不应当以管理者名义去分享地租, 更不应去经营土地租赁业务。

3.5 制定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

综合运用直接补贴、货款贴息、参股、担保、以奖代补等手段, 加大对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股份合作社、土地流转风险金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土地规模经营等方面的财政性投入力度。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 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建立政策性投资和担保体系, 引导社会和金融资本向现代农业发展集聚, 建议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市级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整合打捆各类支农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作为注册资本金, 主要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 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以及农业相关项目投资;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通过市场化运作,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流转行为和农村各类权属证明质押融资以及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

3.6 做好土地资源 (专指集体土地) 的调控和管理工作。

要结合各地的实际和产业政策, 制定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政府应通过土地用途管制, 引导农民依法实行集体土地流转, 从而达到既富了农民, 又促进了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大力培育和健全生产要素市场。

4 结束语

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创新农业经营模式, 转变农业经营方式,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农业综合效益。如何在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 激活农村土地要素, 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 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跨越发展, 是需要我们不断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1]易可君.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J].岭南学刊, 1995.

[2]张红宇,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J].南京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 1995, (3) .

土地流转管理系统 篇3

摘要:当前我国偏远农村地区,土地制度改革还在逐步深化,农村土地流转还有待进一步改善,笔者针对这些地区土地流转问题展开分析并探讨解决对策,以期促进农村土地管理持续完善。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8.033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关键点。为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必须加强大土地流转的管辖与承包经营权的监管。因此让农业土地以高效且具规模的形式发展成为了需要探索的重点。

1偏远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1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

对于农村偏远地区而言,容易出现土地协议签订不规范,使用权及承包权存在漏洞等问题。有时交易双方已经达成协定,但是在办理手续的过程当中仍旧存在争议问题,如手续的不规范、相关条款的拟定存在不合理现象等,同时也存在转让方模糊,随意流转土地经营权。

1.2土地流转体制不完善

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还存在管理不规范,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管理机制等。例如当下偏远地区农户在转让土地承包权时较为随意,或者土地的流转对象较为受限,只能够在亲友间选择,这样影响了农业土地规模经营,让偏远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受限。由于管理不到位,纠纷缺乏专业人员处理,也造成得了农民经营权益问题的产生。

1.3 偏远地区农民对于土地流转政策缺乏了解

目前,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还是来自土地,因此对于农产经济的单一化,导致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政策缺乏一定的了解。不少农民片面的认为土地是唯一的收入,不想将其流转。当地干部对于农民间的经营权处理较为冷漠,缺乏一定的教育认知与管理认知,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因此偏远地区的土地纠纷问题很常见。

2 解决偏远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策略研究

2.1加强农民法律法规教育

土地纠纷问题的根源多是源自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偏远地区的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在拟定合同及双方协商的过程中法律意识不强,因此也造成了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要进一步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加强对农民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提升农民对土地制度的了解,这样才能够让他们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有关部门要根据各个农村地点的发展特征展开,解决农民对于土地经营的未知问题,让法律法规延伸发展至各个地区,使土地流转走进法律制度的轨道中。

2.2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是偏远农村地区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也造成了他们对于土地的过于执着,甚至出现纠纷。想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这方面不仅仅包括农民经济保障等相关政策,对于土地的经营和使用上,也要结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成,让农民有所依赖,增加其经济收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根本所在,也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体系的关键一步,只有农民具有发展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加快土地流转。

2.3 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规范相关程序

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与信息统计和程序的不完善有关,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建设统一的管理平台,其中包括各地政府实地信息统计和网络统计,对每一笔土地流转交易进行统计,这样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纠纷去拟定解决对策,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土地流转的存在问题。在程序的规范上,应当明确相关程序的流程,让农民懂得如何进行土地流转,怎样合理安排自家土地。在这两方面,一方面要建立好信息统计平台,一方面根据平台的统计信息去让土地流转程序化、制度化,这样才能够根本解决其问题,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结语

加快偏远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总体提升,其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从农民法律意识、保障体系和信息程序规范这几点出发,解决土地流转问题,让农民生活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淑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查与思考——基于四川省广汉市的调查[J].安徽农业科学,2015,(36).

[2] 倪锦丽.吉林省四平市农户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分析[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02).

[3] 赵俊,刘新平,邵战林.基于农户意愿调查基础上的新疆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状分析[J].新疆农业科学,2013,(05).

[2] 徐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为例[J].法制博览,2015,(2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篇4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

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11月3日,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某、汤某、农某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兴宁区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某损失7209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讼争土地系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某村七组的集体土地,由七组发包给原告李某(该组成员)承包以养鱼。1997年12月7日,原告与苏某签订了一份《转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转包给苏某鱼塘及周围荒地约3亩,并约定了承包期及承包金。当月,苏某与汤某、李某某二人合伙办学,筹建某小学。次年7月,苏退伙。2000年1月25日,李某某作为某小学的派出代表入伙。该小学依合同约定于1999年11月1日付清了承包金。但对于在原告转包的土地上建房办校各方均未办理任何法定手续。因东沟岭开发改造,2002年10月18日,该小学与南宁市某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同年底,该小学被拆除。为此,2004年10月10日,汤、农二人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原、被告的合同,由李某退还未使用期的承包金及承担诉讼费。兴宁区法院于当月开庭审理后依法认定双方的《转包合同书》无效,并支持了汤、农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生效。

对于该案,法院认为:

1、关于《转包合同书》的效力问题:由于被告李某某、汤某、农某在原告李某转包的农村集体所有、依法应用于农业建设的荒地上建房办校,改变了原土地的用途,但各方当事人却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依法报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双方于1997年12月7日签订的《转包合同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依法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土地流转管理系统 篇5

土地承包管理经营权流转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掌握了解我镇土地流转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又好又快进行,按照区委安排组织力量对全镇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研。走访了全镇15个行政村100户农户。在村分别召开了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基层群众意见。根据调研情况汇总如下:

一、我镇土地流转的现状及主要成效

全镇耕地总面积为7.5万亩,农业户数1.09万户,农业人口4.3万人,人均耕地面积为1.74亩。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2009年,我镇共流转土地面积0.42万亩,占耕地面积的5.6%。流转价格基本保持在600--800元/亩・年水平。,流转方式主要有代耕带种、租赁、转包、互换、转让、等形式。其中代耕带种和租赁分别占流转总面积的40%和28%。流转合同以口头协议为主,占98%;签订书面合同的很少,仅占2%。

总结我镇近几年土地流转工作,尽管规模不大、面积不多、组织化程度不高,但还是为提高土地效益、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是减少了耕地抛荒现象。事实证明,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制止耕地抛荒的重要途径。二是提高了土地经济效益。三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流转的实现,使那些希望外出务工的农户摆脱了土地的束缚,能集中精力外出务工、经商等,为他们在外打实经济基础、掌握专业技术后重新返乡自主创业奠定基础,更能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四是增加了土地农民收入。五是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通过土地流转,为加快全镇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土地资源,较好地解决了农户各自经营、管理不便、机械化程度不高,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等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观念未改进。一是守地思想严重。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民“守地”思想根深蒂固,念土情结较为严重,认为土地就是农村人的立业之本,不愿轻易放弃。特别担心土地流转后找不到新的就业途径,就连饭都吃不上。因此宁愿将地抛荒也不愿意合同转让,最多只是请人代耕带种。二是奋进意识不强。部分农民小农意识较重,小富即安,投资兴业怕担风险,不敢投资也不愿投资。即使有组织的规模化经营也不愿意参加,担心经营失败,出现亏本。三是既得想法过重。随着农业税全面取消、种粮补贴不断增加,农民把土地看得更加珍贵。认为土地只要在自己手中,就能享受到国家补贴。特别是一些曾经缴纳过大量“皇粮国税”和“三提五统”的农民家庭非常希望能够更多、更长久地享受国家补贴,既可以增加当年收入,又可以弥补以往“负债”。因此,有的农户就算随意种植作物,也不愿流转土地。四是政策理解有误。部分农民觉得土地一经流转就会失去对其所有权,尤其担心土地流转后,经过整理,原有界限被清除,待合同到期,难以收回土地。四是在现有情况下,因为土地承包法的颁布,特别强调“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造成部分家庭人多地少或人少地多。人多地少的和人少地多的收入不平衡,意见大,也是农村工作的一个不稳定因素。在换证补证的工作中,也出现了不配合的现象。

2.规模未形成。一是流转面积偏少。我镇的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是7.5万亩,而真正流转中的耕地仅。042万亩,占总面积的5.6%。二是流转规模不大。现行流转的土地多是1-10亩的小型耕地,三是流转期限较短。流转的土地一般为1-3年的短期承包,承包户抱着种一年算一年的得过且过心理,对周边年久失修的农田灌溉所需水利设施不予修复,只要勉强使用就行。等到设施不能用时,耕地缺水,继而变成荒地,更加难以流转。

3.程序未规范。一是流转前交易形式不规范。由于缺乏土地流转交易机构,全镇土地流转基本处于自发状态,大多发生在父子、叔侄、亲戚及邻居之间,基本上是农户要外出打工,为不让自己承包耕地抛荒,临时委托他人耕种。二是流转中合同签订较随意。调查发现,土地流转双方通常是讲好价钱后就可以种地,多是口头协议为主,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其合同条款不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解决。有的承租户为了方便种植和管理,自行打乱地界或与其他农户换地,造成地界不清,容易引发矛盾。三是流转后责任落实有困难。因没有登记备案,土地流转后一旦出现抛荒现象或耕地损毁现象,很难找到责任人,容易推诿扯皮。水利设施损毁后,修复补偿也比较困难。同时,种粮补贴难以实现“谁种粮谁受益”的目的。

4.机制未健全。一是信息相对闭塞。我镇的土地流转农户想要流转土地多数是通过邻里四周的口传才能打听到消息。如果是外地客商想要租赁土地搞农业开发,基本上是通过当地政府或熟人帮忙联系后才能找到满意的土地,费时又费力。这就大大降低了客商在本地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他们拥有的技术、资金、项目以及土地整理、水利设施修建等一系列利于本地农业发展的条件也会相继失去。对有流转欲望的农户来说,流转收入与承包方的聘请耕种收入也会随之消失。二是监督制约机制未形成。由于常年的习惯所致,各农户在进行土地流转时从合同签订是否潦草到执行合同是否马虎都存在事前无人指导、事后缺乏监督的弊端,法律公正意识淡薄。由于合同的不规范引发纠纷缺乏流转调处机制,()致使当事人因争执不下而爆发冲突的现象较多,成为农村不稳定因素的又一诱因。

三、对我镇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强化干部群众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认识。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地土流转问题,现在在相当部分镇村干部中,存有很大的误区,认为国家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发展各项占地事业无从解决土地,捆住了干部工作的手脚从而产生了畏难情绪。在当前以至今后的一个很长时间内,土地承包政策恐怕不会发生太大的变化,而土地流转就是解决两者矛盾的合法而有效的途径之一。要加强土地流转现实作用与深远意义的宣传,转变干部群众的观念,增强农户参与土地流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示范引导土地流转。

(二)加大农业劳动力转移力度,逐步完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土地做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要性逐步降低,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从而推动土地流转深入进行。

(三)建立区、镇、村三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区级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镇级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站,村级设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员。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切实为流转双方服务,明确流转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根据地理位置、肥力等自然属性和物价水平、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等社会属性,确立土地使用信息的价格机制,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中介和交易网络,及时调查、收集农村土地流转的供求、价格等信息资料,并通过一定渠道甚至媒体公开对外发布,使土地流转的双方都能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沟通供求双方联系,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指导、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充分发挥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发挥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担保、管理的作用,克服农户自行流转的诸多弊端;发挥镇村集体组织的牵线搭桥作用,尤其是在目前尚未真正建立起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和交易网络的情况下,这种职能只能暂时由镇村经济组织来行使。

土地流转管理系统 篇6

[摘要]本文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相关问题,首先概述了土地经营流转相关情况,分析了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及土地经营流转相关政策形势要求,进而系统的论述了改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思考,可以为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管理提供相应的参考。

[关键词]农村 土地 不动产登记 经营流转

[中图分类号] F301.1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5-391-1

0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土地流转更是明显加快。土地经营流转有利于提高土地价值回报与农业的综合效益,推进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新的全面部署,对于农村土体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流转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也将加速推进。随着《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正式出台,农村土地经营流转迅速发展。当前,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已经成为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关键内容。这对于推进大规模机械化的农业生产,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与土地价值回报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1不动产登记及土地经营流转背景形势分析

2014年12月22日,国家颁布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等在内的10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条例的正式实施,将有利于建立产权清晰、高效流转的全国统一不动产交易市场,这更是促进了土地经营流转市场的发展。然而,农村土地流转在具体落实中也并非是一帆风顺,产权关系不清晰,农民权益没有保障,土地流转行为混乱,土地流转后“非农非粮化”,土地经营流转市场体系不完善,服务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的问题,制约了土地经营流转的规范有序开展。这就要求必须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完善土地经营流转,解决土地经营流转中出现的流转混乱、运作机制不健全、服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这不仅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关键,对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业经济发展与农民增收也具有关键的作用。

2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完善实施策略分析

2.1以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完善土地流转管理

实施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会赋予农民集体土地处置权、抵押权和转让权,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房屋等资源确权、登记、颁证到每个农民,为土地的流转提供完整信息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管理部门应该整合职能,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土地登记办证环节,为土地流转提供良好基础。同时应该完善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统一建设,实现土地经营流转的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加快土地经营流转体系的改革进程。

2.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在《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因此在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的管理上,应该严格坚持这一点,明确权益归属,确保农村土地是否流转、流转价格、流转形式等决定权都交由承包农户进行决定,保护农村土地经营流转中承包户的流转收益。同时,应该强化对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的监管,真正将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置于法律框架范围内,以具有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农户书面委托合同作为基础,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过程,避免土地经营流转过程中出现各种侵权行为。

2.3强化农村土地经营流转中介组织建设

虽然现阶段国家针对土地经营流转工作的开展制定了相应的手续与法律程序,但是由于土地经营流转涉及到较多的法律政策问题,一些承包农户并不是很清楚这些法律政策,为了确保土地经营流转整个流程的规范化,应该进一步的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流转专业中介组织的建设,通过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作为经营流转的中间平台,实现流转信息的共享共用,为农户提供全面的政策咨询,并提供经营流转土地的价值预测、评估等管理工作,进一步对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市场行为进行规范,避免土地经营流转纠纷的发生。

2.4进一步加强对于土地流转用途的监管

对于土地经营流转管理,最基础的一项就是必须严格遵循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确保所经营流转的土地都是用于农业生产建设,严厉打击各种在经营流转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的违法行为。同时,在土地经营流转的监管上,应该强化经营流转的审批管理,对于各种“以租代征”或者是各种“非农化”的行为应当通过停发补贴或者其他措施予以处理,通过强化用途监管来确保土地经营流转不违反国家农业生产政策的要求。

2.5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制度对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确保农村经营流转制度的有序开展,除了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流转管理以外,还应当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特别是进一步的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建设等措施,通过强化社会保障功能,促进农村人口城市化,解除农民土地经营流转的后顾之忧。此外,还应该注重加强对农民的非农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提高农民从农业生产转出以后的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平稳过渡,为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工作实施提供良好条件。

3结语

在不动产登记的催化下,农村土地经营流转加速,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常态,这对于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土地流转是一项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因此在土地经营流转的管理上,应该遵循市场规律以及法制规范要求,尊重农民意愿,保护经营者权益,充分发挥农业生产规模效益,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水平。

参考文献

土地流转管理系统 篇7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综合国力取得了巨大的飞跃, 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被各国刮目相看。农业生产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 粮食产量、棉花、花生、油菜籽、甘蔗、甜菜等其他主要种植业产品产量, 由改革之初到现在分别提高了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五百, 及时地满足了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但是,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 农村土地出现了新的矛盾:

(1) 近年来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而诱发了一系列强征、强占农民土地的问题, 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 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2) 随着中国第二、三产业实力的逐步加强和城市化不断推进, 出现了大量的劳动力需求, 于是便出现了部分农民“弃农从工”的现象, 由此便相应的出现了部分相对剩余的耕地。在家留守的劳动力素质明显偏弱, 多为老人、儿童和文化素质、身体素质不高的成年人。劳动力的素质不高直接影响了先进农用技术和农用机械的推广, 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限制了土地使用效率的提高。

(3) 由于受现行土地所有权的束缚, 土地的供求关系不协调, 土地供应不能有效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一方面农村出现大量土地闲置, 农民增收困难;另一方面其他行业对农产品的巨大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需要大量进口;再就是城市房价飞涨, 广大城市居民面临巨大的住房压力。

由此可见, 适时地分析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努力寻求解决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解决的对策及预期效用

在政府的有效调控之下, 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既能保证社会的长远发展, 又可以满足土地相关主体的利益。根据目前农村土地出现相对过剩与其他行业对农产品的巨大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并存的现状, 有必要适当放宽土地的使用权流转限制, 使闲置土地能有效的流转到农业专业户的手中, 使其能达到相应的生产规模, 以推广较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农用机械, 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这样不仅能有效满足市场的需要, 保障国家的粮食生产安全, 而且在农业生产效率有较大提高以后, 释放出的土地资源经合理规划可转为他用, 以满足城市化对土地的巨大需要。

三、意义

1. 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机制发挥调节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各市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合理安排所掌握的资源要素的流向, 满足市场需要, 并按市场规则获得相应要素报酬。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 既能满足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又会大大解放在一定程度上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剩余劳动力, 为其向城市转移解决后顾之忧。同时这也是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只有实现了资本、土地、劳动力等各种要素的完全有效流动, 才能真正实现完全的市场经济。

2. 有利于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农民在获得了可观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 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 较之早期的农民工, 他们更有积极性到城镇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经济活动, 从而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高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 调整“三驾马车”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地位, 改变长期以来过分依赖对外贸易来拉动经济增长的局面。

3. 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需要

当前世界经济整体较好, 发展依然是时代主题之一。各国对各种生产原料的需求不断增加, 而我国面临的形势又空前严峻, 有关资料表明:2005年我国棉花和大豆的对外依存度分别高达28.9%和32.0%。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流转, 使耕地资源适度集中, 能有效地提高农业的边际效益, 增加市场供给, 有效的缓解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业的需求压力, 降低国民经济必须的基础原料的对外依存度, 这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 有利于国民素质的快速提高

当广大农民收入有所提高以后, 必然会满足长期以来被压抑了的对教育和技术的需求, 加大人力资本投资。随着社会的发展, 科学技术知识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 人们开始普遍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条件等客观限制, 广大农村地区的人口素质一直远低于城市。随着土地有效流转的实现, 再配合以适当的户籍改革措施, 必然能加大人口流动, 提高劳动力配置效率, 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在发育完全的劳动力市场上, 人力资本投资必然会得到相应回报, 从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

综上,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在政府的有效引导下, 通过改革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管理制度, 可以有效解决农产品供给不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困难等一系列问题, 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这种改革也是势在必行的。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属于农民长期承包耕种的土地管理问题也被提到需要改革日程上来, 其中集中的体现在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方向问题, 本文对此加以探究。

土地流转管理系统 篇8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存在的问题;解决的途径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客观要求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也是农民最基本的 生活保障条件之一,推进农村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不仅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解决“三农”问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

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按承包期分块赋予给农户,较好地实现了农村劳动者与农业主要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从而促进看农业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生产力有了较大提高,优化农业资料配置的经济规律客观上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有效流转,促进农业劳动者、劳动资劳动对象、科学技术和社会需求等各个方面重新优化配置资料,实现一家一户的小生产与社会化生产、大市场的有效对接,以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1)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耕地经营十分零散,既不利于耕种,分散到户的田地也不利于规模成片的管理,农户之间需要流转经营权条换地块,以便集中生产经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必须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路子,农业生产者需要通过入股联合或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以扩大生产规模。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实现专业化分工,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而且有利于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2)农业产业化经营权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现代化农业必须走产业化经营路子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而推进农业产业化必须有大规模的原材料供应基地为支撑。大规模的基地虽然可以包容千家万户,但龙头企业联接农户最紧密、最有效、最常见的形式还是土地股份制和土地租赁制,以利于企业统一运作,获取最佳效益。因此,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综合开发利用,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推进新农村建设。

(3)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流动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目前,一方面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产生了土地荒废闲置、部分农业生产者无地可种的情况;另一方面原来从事农业生产的开发大户、种田能手、造林能人已不满足于继续耕种经营几亩耕地和山地,而需要不断扩大农业生产规模,而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纷纷进城务工经商从事非农业产业这就要求流出或流入土地。因此,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仅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而且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的移近,加速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步伐。

三、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有效流转的应对措施

(1)赋予农民经营权,做好清理和宣传工作。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农村土地法》规定,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土地的处置权却没有放开,从而是农民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因此,要在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的土地以更多的权益,如在承包期限内的经营权抵押等。

(2)建立完善以土地价格评估为重点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制约土地流转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土地供求信息不畅。因此,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处和仲裁机构,履行宣传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制定规范合同文本、监督指导流转合同的签定和备案。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成立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在土地流转中发挥牵线搭桥、示范带动和维护群体权益等作用。

土地流转管理系统 篇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新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党在农村的一贯政策。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近些年来,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为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是平稳健康的。但必须看到,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迫切需要加强管理和服务,以防止发生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非农化”与“非粮化”以及流转不规范引发纠纷等问题。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重要任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

二、把握总体要求和原则,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流转主体地位,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全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以建立流转服务组织和网络为平台,逐步完善和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优化流转外部环境,不断健全流转市场;以逐步依法建立纠纷仲裁体系为依托,不断健全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确保流转纠纷及时化解。

在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流转的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形式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多种多样,流转的底线是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就是在流转中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和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就是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开发和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就是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何种方式流转,完全由农民自己作主,并确保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不受侵害。

三、全面落实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前提

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条件,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性工作。当前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积极探索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同时,要适应“长久不变”的要求,深入研究并尽快提出完善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措施建议。

四、依法规范流转行为,切实解决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关键是要依法规范流转行为,确保流转平稳有序进行。流转形式要严格遵循法律和政策规定,采取法定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各地开展土地流转试点、试验,探索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应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超越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试验要依法审批、严格管理。流转的农用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正确引导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促使流转土地向种粮方向发展。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司法、信访、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制,重点纠正和查处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

五、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和规程

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各项规定,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部门要抓紧制定规范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争取尽早使用由省级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要根据农民的需要,及时指导合同签订。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开展流转法律政策宣传、流转咨询、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流转双方在充分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积极开展流转合同鉴证。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在开展鉴证工作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要重视对流转土地用途的审查,防止改变农业用途。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六、积极开展流转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

开展流转服务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重要内容。要积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流转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逐步建立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不断健全流转机制。没有建立流转服务组织的地方,也要在搞好流转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搞好流转服务,把开展流转管理与提供流转服务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提供服务,培育良好的流转市场环境。

七、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流转纠纷

已经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地方,要进一步探索完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和仲裁制度,不

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调处流转纠纷能力。没有开展仲裁试点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试点逐步开展好这项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流转重大问题的工作联动机制,并推动包括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调处流转纠纷的调处机制不断健全。

当前,要高度重视解决涉及农民工返乡可能出现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返乡情况的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及农民工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发生与调处情况,积极做好工作预案。要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地反映问题。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乡村调解,也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解决。

八、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推进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农业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关心这项工作,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要配备专门人员和力量开展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工作规程,把流转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全面掌握土地流转动态,及时总结交流农民群众在土地流转实践中创造的好形式,注重研究土地流转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基层开展流转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改进和强化工作手段,保障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向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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