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

2024-06-12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精选4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 篇1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108号 【发布日期】2003-09-04 【生效日期】2003-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

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关于加快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至2002年,我市农村城市化率已由1989年的24%提高到39%,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60%,平均每年约有10万农民转为小城镇居民。2002年,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召开了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会议,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6号)。为深入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全国会议和《通知》精神,落实我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城市化进程同步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基本原则,加快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进程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抓好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区、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保证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小城镇的消防规划是区、县政府指导和调控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和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精心编制,确保质量。编制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公安消防、村镇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并报当地公安消防、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城区与农村、生产与生活、整体与局部、近期与长远,综合考虑小城镇的消防安全布局。要处理好消防安全布局与城镇功能分区、消防车通道与城镇道路、消防供水与生活用水等方面的关系,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凡已编制完成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而没有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区县,要补充编制消防专业规划。今后,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凡是没有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2004年6月底以前,重点镇及有条件的镇,应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到2005年底,所有建制镇应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合理布局,制定落实消防规划的具体措施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切实保证小城镇消防规划的落实。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要按照已批准实施的消防规划,合理布置建设用地。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布置在城镇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远离居住区、工矿企业、铁路、公路。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应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有水源的地方。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居住建筑密集区,要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保证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结合农村通信网络工程建设,加快完善火警通信专线的建设,小城镇电话分局至消防站的火警专线不应少于两对,要逐步建立起村村能报警、镇镇能支援、区县能联动的农村消防通信网络化体系。

三、加快消防站建设,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在小城镇规划中要合理确定消防站布局,消防站应布置在城镇的中心地带,以增强其辐射功能。镇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站建设目标、内容、步骤、措施,以及建设计划和工作责任,并认真抓好落实。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所需资金,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解决。其中,镇区人口达到5万人的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且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和消防车辆、人员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等要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小型普通消防站的要求; 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镇,至少应配有一辆消防车及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员。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区县和镇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走全社会办消防的路子。可以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或依托大型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建立集治安联防、巡逻多功能于一体的消防队伍。各镇的消防队伍要在区县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下,从事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要制定专兼职消防人员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保证其享受与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各种福利待遇。要加强对专职或兼职以及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保证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四、因地制宜,加强消防供水系统建设

消防供水是及时有效地扑救火灾的物质保证。城镇建设给水管网的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也必须按规定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池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应设置消防水池,并在冬季采取防冻措施。在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旁边,应设置消防泵、消防水带、水枪等消防取水器材。到2005年前,全市小城镇的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建筑相对密集区,应建立完善可靠的消防供水系统。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落实到位

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是小城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区县和镇人民政府是小城镇建设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推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快速发展。当地公安消防和村镇建设、电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当好参谋;对于新建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帐,以确保消防规划的落实。有农业的区和各县及镇人民政府,要把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保证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小城镇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将列入村镇建设的检查内容,由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和市农委适时组织进行检查,以促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快速发展,迎接公安部和建设部的联合督查。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 篇2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9]27号 【发布日期】1999-04-26 【生效日期】1999-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4月26日津政发〔199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缴纳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二、征收标准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元;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本市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或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施工单位每使用一吨外地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的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三、三、收缴方式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

本市水泥生产企业按照袋装水泥销售量,向市散办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各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可代催缴。本市和外地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在领取《天津市水泥产品准用证》时,代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单位向市散办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散办在每月前10日内,将上月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四、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购置和维修专用设备;

(二)散装水泥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新技术开发、推广;

(四)按代征单位实际缴入国库数额的0.2%支付代征业务费;

(五)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

(一)、(二)两项开支,不得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

五、五、支出审批程序

每年10月底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散办提出下一资金使用申请和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市散办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并将汇总意见报市建委建材行业办公室平衡后,于11月底前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市财政局批复的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由市散办负责监督实施。市散办其他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开支,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六、六、终了,市散办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汇总工程项目验收证明、工程项目决算及与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的决算,并于下一前3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市建委。

七、七、市散办应按照国家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对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形成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其安全使用和性能完好,防止流失。固定资产的报废、转移,必须经过市散办审核,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八、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帐目、报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征收、核算、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对违反财政部财综字〔1998〕157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无正常理由,拒不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散办有权进行检查,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

十、十、本实施细则下发后,我市以前下发的有关散装水泥发展和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十一、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 篇3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085号 【发布日期】2003-07-29 【生效日期】2003-07-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安全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历来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仍存有薄弱环节,一些地区和单位的领导忽视交通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致使我市重大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特大交通事故屡有发生。今年6月份,我市车辆连续发生两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17人死亡,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势头,为我市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促进“三步走”战略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区、县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做好交通安全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要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 的通知》(公通字〔2003〕44号)部署和要求,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全面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平安大道评价指标体系》(公通字〔2002〕47号)和公安部、建设部印发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公交管〔2002〕35号)及《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推进我市交通安全工作社会化进程。

二、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要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精神,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负责抓好本行政区内各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各系统、各部门要认真加强对所属各单位执行《规定》情况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单位法人代表要全面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健全交通安全教育和机动车检查、保养、维修等各项交通安全制度,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责任。天津警备区可参照《规定》,负责组织驻津各军事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各区县政府、各系统、各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长效措施,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

要建立定期检查和定期通报交通安全工作情况的制度。市交通安全办公室、市交委等部门要定期向全市通报我市特大交通事故情况,按照《规定》对肇事车辆所属单位采取挂“黄牌”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对责任单位视情行使一票否决权。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对因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玩忽职守等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迅速行动,深入扎实地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内部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检查。结合近期我市车辆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在全市部署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会同市交通安全办公室、市交委、市公安局,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立即组织开展全市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等“四不放过”的要求,督促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内部自查自纠,确保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吸取我市今年6月12日、6月23日发生的两起特大交通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活动。各单位要对所属机动车辆逐一进行检验,对驾驶员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确保不留死角。对查出的交通安全隐患,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立即整改,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恶性交通事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长途客车站和客运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并会同公安交管部门深入上述单位,检查驾驶员的教育管理、车质车况、车辆载客人数等各项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单位立即整改。

四、深入排查,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专项治理

根据今年6月23日公安部交管局召开的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3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3〕44号)的部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要积极会同市政、公路、电力、园林等部门,定期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措施和意见。对属于公安交管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自行解决的,要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属于道路线形、交叉口设计不合理,建筑物、树木、电线杆等影响驾驶员视线和路面破损等原因形成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应由市政、公路、园林、电力等部门解决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上述责任单位下达《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告示单》,并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治理措施,限期解决。对涉及需要区县政府解决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要及时通报有关区县政府,有关区县政府要及时协调区县所属部门认真研究,明确职责,限期治理。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将去年排查出但尚未治理的和今年排查出的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完毕。

市建委、市市政工程局和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要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共同研究提出道路卡口改造的意见和建议,并分阶段组织实施。市政、公路、公安交管等部门,要按照深化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的要求,结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就完善我市交通安全设施等问题共同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要加大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资金的投入,提高科技管理水平。要按照国家标准,尽快对我市主干道路的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更新和完善。要加快国道、市道等主要公路及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步伐,在主要公路和高速公路可设置电子信息可变情报板、电子监控等科技管理设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交通安全

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及公安消防、交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市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每半年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一次集中检查活动,对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车质车况、装载容器等进行严格检验。对新增加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准营运;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运输车辆,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交通管理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违章进入禁行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监督和管理。市经委、财政、公安等部门及各区县政府,要尽快研究落实在相关公路设置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要建立起统一、高效的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和整体联络机制,互通情况,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市经委要组织制定天津市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各自的分预案,明确职责。遇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及公安消防局、交管局等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要根据制定的预案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防止引发恶性事故。

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交通事故发生规律的调查研究,加大道路交通秩序的整治力度。要以各条国道、高速公路及外环线等主要公路为重点,加强对大型客货运输车辆、农用运输车的管理,依法严格纠正和处罚严重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各类危害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发现一起,严格纠正一起,依法处理一起。特别要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时段和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自觉维护交通安全的整体意识

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增强交通法制意识,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对发生过特大交通事故、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以及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单位要予以曝光。加强对重点单位、公路沿线村镇、城镇社区和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市农委、市教委、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公安交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深入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镇、交通安全学校和交通安全社区等活动。要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中型以上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础档案,详细记录车型、牌证、使用年限、核载人数、车主(单位或挂靠单位)、驾驶员情况、运营线路,并在每月定期检查车况记载、驾驶违章、肇事、处罚记录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从现在开始,全市要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一次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并研究完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坚持常抓不懈,推进我市交通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天津市公安局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委关于 篇4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4〕066号 【发布日期】2004-06-22 【生效日期】2004-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环保局

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0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市环保局《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推进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有效控制煤烟型污染,积极推进我市燃煤锅炉改燃和拆除并网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的决定》(津政发[2003] 109号)和《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4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17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燃煤污染

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率;严格控制我市煤炭消费总量,对消费量较大的发电厂、大型供热站、煤制气厂以及大型工业锅炉,应积极采用洁净煤技术,并实施脱硫工程,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一)到2005年底全市建成区内基本完成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设施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改燃清洁能源优先使用天然气、电和水源热泵等技术。这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的工业燃煤、燃油(重油和渣油)锅炉及窑炉,要逐步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或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等。由市经委组织制定改燃计划,分期分批落实项目,落实资金,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在中心市区范围内,现有大型公共建筑燃煤设施,必须改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这项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严格控制发电厂和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全市各发电厂和10吨/小时以上工业锅炉必须逐步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并全面实施烟气脱硫安装工程,确保达到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这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五)严格项目管理,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不得批准建设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现有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要实行总量削减,制定并落实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方案,通过结构调整、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切实减少颗粒物、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这项工作由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一)凡2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改燃采用燃气的,免缴煤气增容基金的年限延长到2005年底;对改用燃气的锅炉外网供气设施工程费用,2-4吨/时锅炉减收30%,6-10吨/时锅炉减收40%。

(二)为鼓励使用天然气,对用气户供气价格实行气量梯级递减气价。在现有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凡新增、改燃天然气的工业企业和公建用户,日用气量达到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外网供气设施由供气单位负责建到用户门前的规划红线。中压以上(含中压)用气户,凡带有压力温度补偿计量表的,按实际表数计量。

(三)凡居民采暖锅炉改用电力的,应实行峰谷分时用电价格。在对改用燃气锅炉实施最高限价1.9元/立方米的基础上,为居民供热的燃气锅炉收费最高限价不超过1.7元/立方米。

(四)凡列入“蓝天工程”实施计划要求供电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不含采用蓄能设备的用户)。采用电能替代燃煤锅炉的低压电力用户,低压供电容量标准由100KW放宽到160KW(不含采用蓄能设备的用户)。

(五)10吨/时以下(含10吨/时)燃煤锅炉拆除并网缴纳费用,按不高于现行建设费用标准的80%收取。并网后原小锅炉房用地及水、电配套设施提供给并网单位使用。这项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具体协调。

(六)凡列入“蓝天工程”治理煤烟型污染实施计划的变电站、调压配气站、换热站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商品房开发除外)。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参照《天津市货币安置拆除直管公产房屋补偿办法》(房管〔1998〕132号)执行。

(七)涉及“蓝天工程”的电力、燃气、集中供热等工程项目,免交工程招标管理费、拆迁管理费、规划管理费、自来水增容费、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赔偿费,减半交纳施工污水处理费和渣土排放处置费。建设砍伐绿化树木的,按砍一补一执行;掘动绿地的,按破一补一恢复。需设电缆、管网挖掘一般道路的,按正常成本标准收取挖掘修复费;挖掘工程应尽量避免冬季施工或挖掘近5年内新建的道路,确需冬季施工或挖掘的,按挖掘修复费的1.5倍收取。

(八)继续增加改燃专项资金的投入。我市已确定自2003年至2005年,每年安排5600万元作为改燃专项资金。要千方百计用好这项改燃专项资金,特别是要确保居民供热小型燃煤锅炉拆除并网补助资金的全部到位。同时,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4〕7号),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编制的近两年“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应将燃煤锅炉改燃并网项目作为优先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对燃煤设施污染实行限期治理,促进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凡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环保审查意见的项目,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节约能源的法律和法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四)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督促基本无燃煤区内所有燃煤设备限期进行改造。凡不按规定期限改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燃煤设备,由环保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强行关停和拆除。

(五)把能源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工业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并可以按照超限额能源价值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市计委、市经委要分别抓紧完成产业结构规划和工业结构调整计划,明确责任并组织落实。

(六)我市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颁布,并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锅炉排放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超标单位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上一篇:信心容易崩溃的星座下一篇:情人节老婆微信祝福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