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2024-06-05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精选8篇)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篇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一、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或者该设施、设备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置在让劳动者很难找得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篇2

在以安全生产为第一要素的生产环境下, 生产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变电站作业现场, 安全标志的正确设置能提醒人们认识到所处环境的危险, 提高注意力, 增强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但从本班组所辖变电站的统计情况来看, 安全标志设置不正确的现象还比较多, 本文将就安全标志的设置进行具体分析。

1 现状调查

正确悬挂安全标示牌是设备检修、试验工作的安全措施之一。根据《安规》, 安全标示牌包括“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止步, 高压危险”“在此工作”“从此上下”“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等。运行人员要正确理解标示牌的含义, 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正确悬挂。我们以所辖的220kV××变电站为例进行现场调查, 发现运行人员容易忽视以下情况:

(1) 旁母侧刀闸漏挂牌。《安规》中规定: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刀闸的操作把手上, 均应悬挂“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因此, 在带旁母的主接线方式下, 检修开关或CT时, 若旁路开关无法代本线开关运行, 则不能漏挂旁母侧刀闸操作把手的标示牌。

(2) 在开关、电动操作的刀闸上悬挂“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标示牌时, 若有总控箱、DIS A屏的, 也要相应悬挂。

(3) 在室外架构上工作, 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须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标示牌。若因架构高, 运行人员无法悬挂, 则应在值班人员监护下, 由其他工作人员悬挂。在工作人员用于上下的铁架或梯子上应悬挂“从此上下”标示牌。

(4) 在变电站户外架构的爬梯上, 运行中的主变、高压电抗器等固定爬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标示牌。若在架构上或主变、高压电抗器上工作, 工作人员需从爬梯上下的, 则取下“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标示牌, 改挂“从此上下”标示牌, 待工作结束后再换回来。

(5) “止步, 高压危险”标示牌悬挂时, 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字面方向。例如:1) 如果在停电检修设备四周设置安全遮栏, 则在遮栏上悬挂的“止步, 高压危险”标示牌, 字面应向遮栏内以警示工作人员不要越过遮栏。2) 如果在试验人员停电做耐压试验的设备四周设置安全遮栏, 则应在遮栏上悬挂数量适当的字面向遮栏内和遮栏外的标示牌, 一方面警示工作人员不要越过遮栏, 另一方面警示无关人员不要进入耐压试验的设备范围, 以防触电。3) 如果户外场地某一电压等级 (例如110kV) 停电, 但主变运行, 主变进线刀闸靠主变侧带电, 则应在该刀闸四周设置安全遮栏, 在遮栏上悬挂数量适当、字面向遮栏外的“止步, 高压危险”和“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标示牌, 警示工作人员不要越过遮栏攀爬带电设备。

在2012年进行的126次安全标志设置工作中, 设置正确次数为114次, 设置正确率仅为90.5%。我们又对安全标志设置不正确的12次进行分析, 确定影响安全标志正确设置率的因素主要有:安全标志掉落、安全标志方向错误、安全标志误设、安全标志漏设。在这4个方面中, 安全标志掉落出现8次, 安全标志方向错误出现2次, 安全标志误设和安全标志漏设分别出现1次。

2 原因分析

我们对影响安全标志正确设置率的因素进行了分析, 其中安全标志误设和漏设属工作人员责任心问题, 并且出现次数较少, 可以通过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或学习加以解决。因此, 以下重点对出现次数较多的安全标志掉落和安全标志方向错误进行分析。造成安全标志掉落和方向错误的主要因素有以下2个方面:

2.1 电气设备无安全标志固定位置

通过调查发现, 220kV××变电站室外设备采用全封闭GIS组合电器, 设备外壳及相关架构结构紧凑, 产品本身无安全标志固定位置。如果在电气设备上增加安全标志固定位置, 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当GIS组合电器上有工作时, 由于现场作业点不同, 无法确定安全标志固定位置;二是若在每个可能的作业点都增加固定位置, 工作量极大, 可操作性差。因此, 解决安全标志掉落这一问题只能从其他方面入手。

2.2 安全标志固定措施不完善

通过对变电站作业现场的调查发现, 多年以来, 运行人员在设置安全标志时, 通常是在安全标志上方打孔系绳, 然后将其挂在装置地点或系在某一固定物上。但此固定方法存在以下缺点:一是安全标志在遇到外力作用时, 极易从装设地掉落或脱落;二是安全标志无法固定, 特别是在悬挂时遇到风力作用就会出现方向错误。这两种情况都会使安全标志失去警示作用, 增加作业现场的不安全因素。

如果我们能够对安全标志固定措施加以改进, 使其能够固定或者吸附在安全标志装设地点, 就能满足安全标志的固定要求, 从而避免恶劣天气、人员误碰、施工器材误碰等现象造成的安全标志掉落、设置方向错误问题的发生。

3 对策制定及实施

我们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在安全标志上加装吸盘, 通过吸盘将其吸附在电气设备外壳上。但现场试验发现, 电气设备大部分为室外设备, 外壳较脏且表面不平整, 吸盘无法长时间保持吸附。

考虑到电气设备大部分为金属设备, 我们又在安全标志背后粘上磁力条, 通过磁力条将其吸附在电气设备上。现场试验发现, 背后粘有磁力条的安全标志能长时间吸附于设备外壳上, 设置也较方便。但由于需要在每个安全标志背后都粘上磁力条, 费用较高, 经济性差。

于是我们对××变电站安全标志规格进行统计, 发现“在此工作”“从此进出”“从此上下”安全标志规格为250 mm×250mm, “禁止分闸”“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禁止合闸, 有人工作”“禁止合闸, 线路有人工作”安全标志规格为200 mm×160mm, “止步, 高压危险”安全标志规格为300mm×240mm。于是按以上3种规格制作了安全标志底座 (由挂钩环、底板、背部磁力条、安全标志卡槽构成) , 效果如图1所示。

1—挂钩环2—底板3—背部磁力条4—安全标志卡槽

经现场试验, 加装磁力条的安全标志底座, 可有效地吸附在设备外壳上, 并且只需制作3个规格的底座即可, 操作性强, 节省了材料。

我们于2012年6月制作了相应数量的安全标志底座, 在220kV××变电站进行现场应用。经过半年, 安全标志底座使用正常, 安全标志掉落和方向错误的问题基本消失, 有效地提高了安全标志设置正确率。

4 结语

通过对变电站安全标志设置正确率低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找出了安全标志掉落的症结, 并通过制作安全标志底座, 在成功解决安全标志设置正确率低这一问题的同时, 方便了运行人员进行安全标志的设置, 减轻了运行人员的劳动强度, 缩短了设置安全措施的时间, 提高了输变电设备运行可靠率。

参考文献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篇3

主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1日21时许,戴卫东驾驶皖J-L8037号新大洲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由黄山区甘棠镇张家埂村沿金鼎大道(原甘芙大道)向东南驶往耿城镇方向,在X036线4KM+250M处,撞到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为施工设置而横在大道上的毛竹,致摩托车摔倒损坏,并造成摩托车后座乘坐人王长春摔倒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骑乘皖J-L0201号二轮摩托车,与戴卫东同时骑行的王迎春(王长春胎弟)亦在此摔倒受伤。事发后,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向死者王长春家属支付了8000元丧葬费。当月30日,黄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2007)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卫东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使速度,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确认安全,撞到横在路面上的毛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和第42条第2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在道路上组织施工,在来车方向未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原审四原告诉请黄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戴卫东为原审被告。

[诉讼经过]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四原告的亲属王长春乘坐被告戴卫东驾驶的摩托车前往目的地,被告戴卫东负有保护后面乘坐人的人身安全义务。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在道路上组织施工,在来往车辆方向应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保护不特定自然人和来往车辆的行驶安全。本起事故的发生与被告戴卫东未能充分观察前方路况,在夜间行驶未降低速度和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未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动静两个方面的侵权行为相关联,王长春的死亡是从被告戴卫东摩托车上摔下的,戴卫东是直接侵权人,在侵权程度上高于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该领导组虽在道路上设置了警示标志,但设置警示标志不够规范,结合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同情况,综合全案事实,应由被告戴卫东承担该起事故的60%赔偿责任,被告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承担40%的赔付比例为宜。各项经济损失,经庭审调查,其死亡补偿金、抚养费、赡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7005.95元。判决: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戴卫东赔付88203.57元,由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赔付58802.38元,被告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受害人之近亲属叶珍萍、王叶芸、王老九、何月芳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以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向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中级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9)黄中法民一抗字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同年3月20日作出(2009)黄中法民一再终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人民政府和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同意在原判决基础上一次性再补偿叶珍萍、王叶芸、王老九、何月芳损失3万元整。上述款项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

[再审裁判理由之解读]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一)原审判决认定戴卫东未能充分观察前方路况,在夜间行驶未降低速度和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未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两个方面的侵权行为相关联,在侵权程度上高于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8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60公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三)两轮摩托车在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40公里,公路为60公里;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30公里,公路为40公里……”本案事发路段属于同方向有2条机动车道的公路,而对该路段是否有限速的标志或标线,本案审判卷宗中并无可以证明的证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戴卫东的行驶速度只要不高于时速60公里,其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下称《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本案中,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可资证明,戴卫东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时速30公里,事发时的天气晴。可见,戴卫东的行为符合前述规定,并不存在违法之处。因此,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黄公交认字(2007)第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卫东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采信。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本案审判卷宗中并无证据可以证明,黄山金桥生态科技工业园区项目建设领导组(下称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在事发路段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已经征得当地公路及交警部门的同意。因此,其行为的违法性明显,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同时,无论是上述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全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都表明我国法律对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的,均要求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只有同时履行了这两项作为义务,而且标志的明显性和措施的安全性必须达到较高的要求,才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其行为仍具违法性。本案中,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现场勘查照片反映,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设置的所谓“安全警示标志”仅是一块牌匾,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至少在夜间可以达到明显的要求,而且警示牌的设置也远未能达到“安全距离”的要求。其在警示牌处捆绑数根毛竹横在路面上的措施,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是一种安全的防护措施,而事发当时有两辆摩托车先后发生相同事故的事实,却证明其采取的这种措施不仅达不到安全性的要求,还是造成损害的最主要的原因。

最后,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标准,一般是足以使普通人采取通常的注意而避免损害的发生。即施工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能为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避免损害。本案中戴卫东已经采取通常的注意,一是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封路施工未向社会公告,其有理由相信事发路段是畅通无阻的;二是其行驶速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且其摩托车的制动系合格、转向系和灯光系正常;三是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并未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在本案中,戴卫东主观上并在存在过错。

综上所述,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施工,且未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行为违法,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戴卫东行为合法,主观上无过错。因此,本案中损害的发生,仅因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一方的侵权行为而引起,应由其一方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审判决认定戴卫东亦存在侵权行为,且侵权程度高于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认定事实确有错误。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原审判决确认本案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错误。本案无论是原审原告诉请的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还是被告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抗辩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均为特殊侵权行为纠纷,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举证责任等方面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纠纷之间存在差别。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

2.原审判决判令戴卫东承担60%的赔偿责任,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承担40%的赔偿责任,确定责任承担发生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区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不同情形,分别采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地面、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此,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地面、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行为人免除责任的法定条件上不同,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故意且造成事故不可避免;二是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这里的无过错,应是指机动车一方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即机动车一方须证明损害纯粹系由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对第三人的行为主要从第三人的过错程度来判断,第三人过错的适用条件是:(1)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机动车一方(行为人)仅有轻微过失,且第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系行为人所难以预料;(2)机动车一方无过失,其行为虽是致害的直接原因,但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是机动车一方行为的原因。而地面、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其最主要的免责条件是地面、公共场所施工人已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施工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且这些标志和措施足以使普通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才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戴卫东作为机动车一方,已经做到安全驾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主观上亦无过错,虽然王长春系从其摩托车上摔下致死,但王长春的死亡与戴卫东的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而系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未设置和采取足以使普通人采取通常的注意即能避免损害发生的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的过错行为所致。因此,在本案中,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的过错行为是戴卫东行为的原因。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对本案损害的发生戴卫东不应负民事责任,而金桥园区建设领导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为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标志标准,加强公司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安全警示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礼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3、引用文件

3.1《安全生产法》

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3.3《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GB2893)3.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3.5《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GB15052-94)3.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3.7《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3.8《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3.9《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

4、术语和定义

4.1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红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蓝色: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指令性信息;黄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绿色: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4.2对比色是指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白色用于安全标志中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4.3安全标记是指采用安全色和(或)对比色传递安全信息或者使某个对象或地点变得醒目的标记。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为等宽条纹,倾斜约45°。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位置的安全标记;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记;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指令的安全标记,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绿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安全环境的安全标记。

4.4 禁止标志是指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4.5 警告标志是指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4.6 指令标志是指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4.7 提示标志是指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4.8 说明标志是指向人们提供特定提示信息(标明安全分类或防护措施等)的标记,由几何图形边框和文字构成。

4.9本文所述安全标志含职业健康标识。

5、职责

5.1部门负责申报所属区域安全标志的制作计划申报、使用、维护和管理。

5.2生产安全处负责对安全标志的制作计划审核,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5.3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或分管领导负责对制作计划的审批。5.4办公室负责对安全标志的制作、发放。

6、工作内容和要求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和《安全色》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6.1 申报与制作: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生产安全处审核、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进行制作。

6.1.1 制作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的要求。6.1.2 申报计划应包括:标志牌种类、规格、数量、挂(贴)地点。6.2 设置与使用:各部门按照申报计划负责所属区域安全标志挂(贴)。

6.2.1 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6.2.2 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2.3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使用安全色时要考虑周围的亮度及同其他颜色的关系,要使安全色能正确辨认。在明亮的环境中照明光源应接近自然白昼光;在黑暗的环境中为避免眩光或干扰应减少亮度。

6.2.4 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6.2.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

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2.6 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6.2.7 作业场所同种安全标志牌的挂(贴)离地面距离应>2米,横向间距≤50米。需提醒部位的挂(贴)安全标志牌离地面距离应>2米。

6.2.8 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15566的规定。

6.2.9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6.2.10 遇有触电危险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的标志牌。

6.2.11 各部门在实施工程和维修、维护保养时应进行标识识别并在完工时进行标识。

6.2.12 以下场所和部位应规范挂(贴)相应安全标志牌: 6.2.12.1 火灾爆炸危险品库房区域:炸药库、油库、乙炔及氧气存放点、总降、煤磨、稀油站等。在进入禁火区域和爆炸危险品库房区域的门岗必须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注意安全标志;

6.2.12.2表面高温设备(窑头罩、篦冷机、窑体、窑尾预热器和尾气管道等)应设置相应的外部保温层或防护隔离设施,并设置当心烫伤标志;

6.2.12.3 高噪声的设备(破碎机、提升机、立磨、管磨、空压机、排风机和电动机等)应设置警告标识,附近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6.2.12.4 破碎、配料、粉磨、物料输送、煅烧、选粉、装运等主要产生粉尘点应设置有效收尘设施,并设置必须戴防尘口罩标识。

6.2.12.5 空气压缩机及储气罐内的高压气体、锅炉及余热发电系统中的高温高压水蒸气部位,应设置警告标识。

6.2.12.6 维修厂房门口必须设置注意安全、当心机械伤人标识;机械加工工作场所必须设置当心扎脚标识;

6.2.12.7 登高作业入口必须设置禁止攀登、当心滑跌等警示标识; 6.2.12.8 总降、配电室应在相应位置设置:注意安全、当心触电、当心电缆、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禁止入内、禁止靠近、紧急出口等安全标识;

6.2.12.9 施工场地应在相应位置设置: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当心塌方、当心坠落、当心落物、当心扎脚、注意安全等安全标识;

6.2.12.10 有行车、电动葫芦等起重工具场所设置相应的: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必须戴安全帽等安全标识;

6.2.12.11 维修工作场所应设置:注意安全、当心触电、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禁止转动、必须戴护目镜等相应安全标识;

6.2.12.12 厂区内交通路段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限速、限高、限行等相应交通标识;

6.2.12.13 职业危害场所应设置:必须戴护耳器、必须戴防尘口罩、当心电离辐射等相应安全标识。

6.3 维护管理: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维护管理,公司各部门安全员应结合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确认悬挂标志,并填写做好记录。

6.4 检查:

6.4.1各部门建立本部门的标识标线登记台帐,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6.4.2各部门每月对本部门区域内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和梳理,立足自身及时整改,超出本级能力范围,及时上报公司协调资源进行解决。做好相关台帐记录,并统计上报公司安委会。

6.4.3公司安委会分季度、半对厂区内标识标线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梳理统计,责令相关部门及时整改,专人跟踪整改验收情况;对部门级不能整改的问题,及时统筹组织公司资源进行解决。

6.4.4各岗位员工除对本岗位、本工段、本部门区域内的问题检查外,如发现其他部门和区域存在不符合项,有责任和义务告知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整改,并按照公司预测预警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6.4.5 安全标志牌未经生产安全处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7、奖惩措施

7.1公司安委会每月针对各部门统计上报情况进行现场验证,对区域标识标线维护管理情况最好的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加30分;对维护情况最差的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考核扣30分。

7.2由于安装不到位、人为损坏、维护不到位导致标识标线污损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扣10分/处,责任部门主要负责考核扣5分/处。

8、附则

8.1 本制度由办公室起草,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归口管理。8.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8.3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执行。

安全警示标志到位,管理制度上墙 篇5

为了进一步提升站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细致化,收费站近期开展了安全细节隐患排查和站部制度上墙两项提升站部管理的工作。力求做到不忽视一个安全细节,自觉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学制度,人人遵守规章制度,令行禁止,违规必究。

首先,根据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手册》的学习要求,加强员工三级教育,对站区的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进行了检查和规范。按照惯例中心的要求,将现场手推式灭火器套上防尘套,将没有放入灭火器箱的灭火器放入灭火箱或者用绝缘的砖石垫高15厘米。安全员对安全通道和安全通道指示灯进行了检查。同时,收费站对站内消防栓和灭火器箱上张贴了图片使用说明,力争一看就会用。并且,对站区内微波炉、电冰箱、电磁炉等公共用电器张贴使用说明,对配电箱、动力柜等重点部位贴上“当心触电”的标识,对开水炉等电闸阀门处,贴上“禁止使用”和“小心烫伤”的警示语等。

其次是相关制度上墙,将收费站一些重要的制度如《收费站清算、解缴款管理规定》、《收费站宿舍内务卫生、物品定置规定》、《员工活动室管理制度》、《阅览室管理规定》和《食堂管理规定》等张贴到位,让全体员工对站部各项制度更加明确。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管理约束下,站务管理才能井然有序。作为收费站的一员,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放浪形骸,影响到其他人的不便,甚至集体的荣誉。只有人人都遵章守纪,大家才能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工作生活在一起,成为一个和谐、美满的大家庭。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篇6

二〇一〇年一月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我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则

1.现场安全标识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对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警示、保障安全的作用。

2.项目部选购和制作的标志牌必须符合《文明工地建设标准》的要求。3.标志牌的高度应该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平面应与人眼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大于75度。4.施工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活动物品上,以免这些物品移动后看不见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

5.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全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6.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如确需移动时,需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后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7.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8.项目部要派专人现场管理标志牌,对损坏和偷窃标志牌者要严肃处理。9.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项目继续使用。

二、设置场所及原则

1.施工现场在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2.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3.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4.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5.临时用电的标志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6.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7.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8.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0.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11.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CBD停车诱导标志设置的研究 篇7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涌向中心城市,致使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这必然导致城市用地紧张,加之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我国很多城市“停车难”问题日益严峻,违章停车、占路停放、侵占绿地等不良现象非常严重。城市停车问题成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瓶颈”。尤其是城市中心商业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CBD),它是个高密度的交通中心,其有大量的交通吸引和出行,“停车难”问题更是亟待解决。但是,另外一方面,部分城市的停车设施还出现闲置和使用率低的现象。

停车诱导系统[1](parking guidance information system, PGIS)是ITS系统的1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外许多大城市都研究并运用了PGIS,通过PGIS可以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方便驾驶员停车,切实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我国城市PGIS的建设正处在1个重要的发展时期。通过对停车诱导系统的研究,可以减少驾驶员因寻找泊位而使用的时间;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均衡停车需求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布;减少道路交通负荷,提高道路利用率;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商业区域的经济活力。

1 停车诱导系统的基本理论

停车诱导系统是以促进停车场及相邻道路的有效利用为目的,通过多种方式向驾驶员提供停车场的位置、使用状况、路线以及相关道路交通状况等信息,诱导驾驶员最有效地找到停车场的系统。

PGIS的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向驾驶员提供和停车有关的信息。图1为忽略了停车费率、停车场可达性等因素,有、无停车诱导信息条件下驾驶员寻找停车场的基本过程示意图。

由图1(a)可以看到,在完全没有停车场信息的条件下,驾驶员可能不得不根据实地停车场有无空车位持续地寻找停车场。从社会的角度来讲,这将增加道路交通量和能源的消耗,同时也将由此加剧城市的大气污染。然而,图1(b)可以看到,驾驶员在途中可以根据PGIS提供的信息,准确地抵达希望停车地点,从而节省时间、费用,减少由于寻找停车场所带来的交通、环保以及交通安全等问题。

停车诱导系统的基本工作原理是利用先进的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发布等手段,把从控制区域内采集到的所有停车场、道路及车辆的信息经控制中心处理后,通过信息发布系统将停车场泊位信息发布到信息显示载体上,使驾驶员尽快找到停车位。停车诱导系统具有4大子系统:信息采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处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

2 CBD停车诱导标志的设置

2.1 CBD停车诱导标志概述

停车诱导标志是指符合道路标志标线的要求,专门用于引导司机找到停车场,方便停车的标志,包括各种用于引导需要泊车的驾驶员将车辆驶进停车场的指示牌或显示屏。停车诱导标志是引导驾驶员停车的重要手段,是停车诱导信息对外发布的直接体现者[3]。停车诱导标志设置的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停车诱导系统效果的好坏。

因此,停车诱导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4]:根据道路交通流特征选择发布屏安装位置,发布屏应设置于交通流量集散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的上游,以及重要交通干道和重点路段的上游;在发布屏下游必须要有分流的能力;发布屏前不得有遮挡物影响司机快速获得发布内容,还要考虑相关道路的市政工程条件,如供电、通讯、地下管线、安装基础场地等;停车诱导标志设置在距前方交叉口50~100 m的路边,如果该处已经设置有其他交通标志,应该退后50~100 m。

2.2 CBD停车诱导标志的设置

设置CBD停车诱导标志的目的在于向驾驶员发布共享CBD停车实时信息。停车诱导标志显示信息的繁简对停车诱导系统效果的好坏至关重要[5]。如果在一块面积有限的标志牌上显示过多的信息,必然会增加驾驶员的反应、理解时间,很有可能使诱导失去意义。因此,为达到较好的诱导效果,可以将CBD停车诱导标志划分为在CBD外围设置的停车诱导标志和在CBD内部设置的停车诱导标志2个部分,将信息分散到多个标志牌上显示,在驾驶员可能发生错误的地方树立诱导屏,有效地引导驾驶员前进。同时,从城市CBD区域的空间拓扑组成关系和道路交通状况看,也应划分为在CBD外围设置的停车诱导标志和在CBD内部设置的停车诱导标志2个部分,由较广泛的停车分区范围转向集中的停车设施个体,以点带面,形成连续有效的停车信息传输。

按照驾驶员对停车诱导信息量的视认性和可接受性以及停车诱导系统分层递阶管理的原则,可将CBD停车诱导标志划分为2个部分,分别为在CBD外围设置的停车诱导标志和在CBD内部设置的停车诱导标志。划分原理如图2所示。

2.2.1 停车诱导标志在CBD外围的设置

停车诱导标志在CBD外围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对停车者进行初步诱导,是停车者对CBD区域内的停车状况有1个初步的了解,并提供该诱导小区内主要停车场的分布、动态可用泊位数、行车方向等基本信息。具体内容为停车标志P、空车位数、驾驶员所在位置及行车方向。对于进入CBD停车的驾驶员,可预先进行路径选择。设置位置一般在CBD区域周边等级较高道路的交叉口进口道上。

2.2.2 停车场诱导标志在CBD内部的设置

停车场诱导标志在CBD内部设置的目的是对停车者进入停车场诱导,向停车者提供该停车场更详细的信息,具体内容为停车标志P、停车场名称、当前空车位数等信息。设置位置一般在停车场入口附近。

3 淮安市CBD停车诱导标志的设置

3.1 淮安市CBD停车现状分析

以淮安市城区的健康东路、承德北路、淮海东路及淮海北路以内区域作为城市CBD区域,并选择该区域中的6个主要地下停车场,进行停车诱导标志的设置。6个主要地下停车场分别位于金马广场(沃尔玛超市)、新亚商场、时代超市、金鹰、易初莲花超市和苏果超市,各地下停车场的位置如图3所示。

各地下停车场的泊位数及使用情况见表1所列。

从表1可以看出,金马广场地下停车场拥有200个泊位,但是其利用率只有30%,相对其它地下停车场,其利用率偏低。而时代超市地下停车场拥有74个泊位,其利用率达到74.32%,大多数情况下,等待进入时代超市地下停车场的车辆会在交通路排成长队,这容易使停车场周围道路产生交通拥堵。从地图上可以明显看出金马广场、新亚商城、时代超级购物中心,3者相对距离很短,而车辆往往都往新亚商城和时代超级购物中心集中,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许多驾驶员并不清楚金马广场地下停车场还拥有很多的空余泊位,不知道其停车场入口所在位置等具体情况,以至于大多数驾驶员选择了相对熟悉的新亚商城和时代超级购物中心停车,最终导致金马广场地下停车场泊位数量大而利用率过低,新亚商城和时代超级购物中心停车泊位相对不足,却常常供不应求的现状。苏果超市地下停车场利用率低的情况和金马广场的情况类似,这2个超市都是新建不久,因此,对于驾驶员来说还是相对生疏的,也导致了整个区域停车场泊位利用率不高。对于CBD区域总体而言,地下停车场的泊位总数有526个,利用率为50.19%。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由于驾驶员对该区域停车场熟悉程度的不同,导致该区域内停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许多车辆向着某几个停车场过度集中而忽略了其他停车场,降低了整个区域内停车场的利用率,不利于CBD区域内商业的平衡发展。为了能够提高淮安市该CBD区域内的停车场利用率,平衡各个停车场的利用率,促进CBD区域平稳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PGIS是可行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3.2 淮安市CBD停车诱导标志的设置

3.2.1 停车诱导标志在淮安市CBD外围的设置

由于CBD人员活动频繁,停车周转快,停车场信息瞬息万变,采用静态停车诱导标志只能反映CBD停车场的具体位置,而不能具体反映停车场剩余泊位数量的实际情况,不能给驾驶员提供更为具体、有效的停车信息,在停车的高峰时间段容易造成驾驶员迂回寻找泊位。因此,针对淮安市该CBD区域停车场目前的具体情况,在CBD外围设置的停车诱导标志采用实时显示CBD停车场剩余泊位的动态显示形式,CBD中心管理端综合处理每个停车场传来的实时停车信息,经过计算机分析处理后将最佳的停车信息传输到相应的诱导标志上,对将要进入CBD的车辆进行实时诱导,从而引导这些车辆有序、快捷地到达距离它们目的地最近的停车场停车。

另外,在淮安市CBD中有6个主要的地下停车场,考虑到驾驶员的行车安全以及视认性,将停车诱导标志分2块设置,第1块显示离CBD该入口最近的3个主要停车场,第2块显示离CBD该入口较远的3个主要停车场。2块诱导板相距200 m。

结合停车诱导标志的设计原则、选址原则,以及诱导标志在CBD外围设置的目的,将外围诱导标志设置在以下道路或交叉口的上游:健康东路与承德北路的交叉口,淮海东路与承德北路的交叉口,淮海广场环形交叉口的入口处,淮海北路与健康东路的交叉口。具体设置情况如图4所示。

以淮海广场环形交叉口的入口处为例,诱导标志的设计如图5所示。其设计参数见表2所列。

3.2.2 停车诱导标志在淮安市CBD内部的设置

结合停车诱导标志的设计原则、选址原则,以及停车诱导标志在CBD内部设置的目的,一般将CBD内部的停车诱导标志设置在停车场入口附近。

以时代超市地下停车场为例,诱导标志的设计如图6所示。其设计参数见表3所列[2]。

4 结论

介绍了停车诱导系统及其框架等基本理论,分析了停车诱导标志的设置原则,并根据CBD区域的特点,在CBD区域的内外设置2种不同的停车诱导标志的。通过淮安市城区CBD区域的停车规划,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结果表明在地下停车场的泊位总数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泊位利用率由原来的50.19%提高至69.23%。

摘要:停车诱导系统作为智能交通系统的1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尤其是解决城市中心商业区“停车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内外许多城市都运用停车诱导系统很好地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结合国内外城市中心商业区的停车经验,通过分析了城市中心商业区停车现状,探讨关于城市中心商业区停车标志的设置,将城市中心商业区停车诱导标志划分为外围诱导和内部停车场诱导2个部分。并以淮安市城市中心商业区为例,对其停车诱导标志设置进行了规划,实验结果表明该区域内的泊位利用率由原来的50.19%提高至69.23%。

关键词:CBD,停车诱导,交通标志

参考文献

[1]吴涛.停车引导和信息系统——ITS在停车领域的应用[J].国外公路,2000,20(2):4-6.

[2]陈峻.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方法与信息诱导技术[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

[3]关宏志,刘兰辉,廖明军.停车诱导系统的规划设计方法初探[J].公路交通科技,2003,20(1):136-139.

[4]宏程.交通诱导系统中可变信息标志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篇8

1总则

1.0.1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1.0.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

1.0.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术语

2.0.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有指示作用的标志。

2.0.2疏散标示指示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

2.0.3.疏散导流标志Evacuation guiding strip

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接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

2.0.4警示标志Prohibiting and inducing or warning sign

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

2.0.5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lectricity luminglighting fire safety evacuation sign

通过电源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Light-cumulating fire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设置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

3.1.2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

3.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的要求。

3.1.5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计路线设置。

3.1.6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

3.2设置场所

3.2.1下列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a)高层民用建筑(二类高层组合式单元住宅除外);

b)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开敞、半开敞式菜市场除外)、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c)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d)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e)车位不少于50辆的单建、附建汽车库;

f)综合楼、写字(办公)楼、旅馆、图书馆、档案馆、教学楼、科研楼、学生宿舍楼等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g)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3.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3.3.1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宜采用相对集中的供电方式(可按楼层、防火分区等划分供电区域),当数量较少、分置分散时可采用自带电源供电;

b)对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候机楼、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大中型体育馆和商店及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20min;

c)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m2,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且不应小于15cd/m2,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小于5:1;

d)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

3.3.2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电光或日光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l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40lx;

b)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归低照度不应小于51x;

c)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cd/m2.3.3.3本规定第3.2.1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建筑和场所,应在其安全出口上设置电光源型安全出口标志。

3.3.4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旅馆、学生宿舍以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内,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

3.3.5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病房楼等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设施,商店、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时,除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

3.3.6塔式及一类通廊式高层住宅的疏散直道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3.3.7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疏散出口处,应设置电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3.8车库的车辆和人员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应分别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4其他要求

3.4.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3.4.2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b)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50cm;

c)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d)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e)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4.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

b)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

c)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汉标志上边缘5cm;

d)当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标志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3.3.1条的规定,蓄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视觉连续的要求。

3.4.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

3.4.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

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

3.4.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并宜设“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

3.4.7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

3.4.8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并应符合表3.4.8的要求:

表3.4.8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尺寸(m)

注:观察距离应从最远疏散点至最近标志的距离计算。

4.施工、验收与维护

4.1施工要求

4.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固定牢固。安装时,可采用粘贴、县挂、铆嵌等固定方式。

4.1.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安装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附着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用钉子固定时,对于三角形标志,其固定点不应少于3个;对于圆形、正

方形和长方形标志,其固定点不应少于4个。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

b)采用粘贴方式固定时,应将标志的背面均匀满涂胶粘剂或在其边缘、中心点上均匀涂胶固定;

c)采用悬挂方式固定时,悬挂杆(线)不应少于2根,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应考虑其固定后,不易晃动,宜采用支架悬挂;d)采用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用螺栓、管箍等与标与杆可靠固定。

4.1.3当在平整、干燥的物(墙、地)面上安装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可采用双面胶带将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直接粘贴固定。当不适合粘贴时,宜采用铆固或悬挂方式固定。

4.2验收要求

4.2.1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按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2.2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检查下列内容;

a)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检查,设置位置、数量及其合理性;

b)建设单位自检自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和国家相关消防产品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4.2.3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观应完整、无明显缺陷、安装牢固;对于同一疏散路线上的非线性指示标志,其间距应均匀;

b)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按不小于安装总数的10%进行主、备电源切换试验;

c)对开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使用环境的照度值,应不低于国家消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时使用的试验激发照度值;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通电检查其亮度性能,亮度性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d)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本规定第3.3.1条的要求。

4.3维护

4.3.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验收合格后,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视觉检查并做记录;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4.3.2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及其照明灯具等安装验收合格后,每半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a)破损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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