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主要刑事裁判文书格式

2024-09-11

人民法院的主要刑事裁判文书格式(通用5篇)

人民法院的主要刑事裁判文书格式 篇1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立案决定书 2.补充立案决定书 3.不立案通知书

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通知撤销案件书 9.通知立案书 10.移送案件通知书 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指定管辖决定书 13.交办案件决定书 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17.回避决定书 18.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调取证据通知书

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拘传证

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保证书

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45.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 4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47.拘留决定书 48.拘留通知书

49.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

50.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 51.报请逮捕书 52.逮捕通知书

53.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 54.批准逮捕决定书 55.逮捕决定书

56.逮捕决定书(上提)57.逮捕决定书(追捕)5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 5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60.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 61.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 6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6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64.不予逮捕决定书

65.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 67.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 68.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 6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70.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7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 72.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7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 74.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 7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76.核准追诉决定书 77.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

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78.传唤通知书 79.提讯、提解证 80.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 8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82.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83.询问通知书 84.调取证据通知书 85.调取证据清单 86.勘查证 87.勘验检查笔录 88.解剖尸体通知书 89.侦查实验笔录 90.搜查证 91.登记保存清单 92.查封通知书

9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94.协助查封通知书 95.解除查封通知书 96.扣押通知书 97.解除扣押通知书

98.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9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101.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102.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 103.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 104.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105.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

106.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款通知书

107.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 108.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

109.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

110.协助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 111.鉴定聘请书 112.委托勘检书 113.委托鉴定书 114.鉴定意见通知书 115.复验、复查通知书 116.销毁清单

117.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 118.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书 119.撤销案件决定书 120.决定释放通知书 121.起诉意见书 122.不起诉意见书

12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 12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12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 126.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127.解除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 128.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 129.延长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 130.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 131.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移送清单 132.通缉通知书

七、公诉文书(第518-638页)133.补充侦查决定书

134.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 135.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 136.交办案件通知书 137.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138.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139.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140.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141.刑事附带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书 14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143.证人(鉴定人)名单

144.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名单 145.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146.换押证 147.公诉意见书 148.量刑建议书 149.延期审理建议书

150.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罪行适用)

151.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同案其他被告人适用)152.变更起诉决定书 153.撤回起诉决定书

15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155.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156.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157.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

158.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 159.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 160.撤销不起诉决定书 161.提请抗诉报告书 162.抗诉请求答复书 163.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 16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165.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166.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167.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 168.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

八、执行监督文书(第639-660页)169.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

170.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 171.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 172.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 173.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

174.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 175.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 176.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 177.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书

九、特别程序文书(第661-749页)178.社会调查报告 179.社会调查委托函

180.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181.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 18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183.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 184.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 185.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186.不起诉决定书

187.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 188.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 189.和解协议书

190.补充证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

191.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 192.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 193.终止审查决定书

19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 195.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 196.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197.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

198.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二审程序适用)199.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适用)200.补充证据通知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

201.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 202.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 203.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 204.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 205.强制医疗申请书

206.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 207.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

十、申诉文书(第750-762页)208.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209.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210.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211.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12.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 213.指令抗诉决定书

十一、通用或其他文书(第763-792页)214.复议决定书 215.复核决定书

216.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217.纠正违法通知书 218.检察意见书 219.检察建议书 220.送达回证 221.驳回申请决定书 222.调阅案卷通知书

人民法院的主要刑事裁判文书格式 篇2

一、规范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制度

(一)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及省市检察院相关规定确立的原则,制定了《关于适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确保既不失之过宽,也不限定过窄。

1.规定了刑事和解适用的犯罪类型。《细则》中指出,刑事和解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微刑事案件:(一)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二)犯罪嫌疑人系过失犯、初犯、偶犯的;(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老年人或在校学生的;(四)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五)案件由亲友、邻里、同事或同学问等纠纷引发的。这几类犯罪主观恶性较小,适用刑事和解,既有利于补救社会关系,也能很好的达到矫正犯罪、预防再犯的目的。

2.将犯罪客体是公共权益的案件排除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贪污贿赂、渎职、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以及涉黑涉恶性质的轻伤害、国家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案件。

3.判断案件是否能够和解,关键不是看加害人有没有赔偿能力,而是要对加害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真诚悔罪。如刘某故意伤害一案,在刘某家属提出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案件的承办人再次到看守所提讯了刘某,听取其想法及意见,在了解刘某是真诚悔罪,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基础上,对刘某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二)理顺适用刑事和解的办案流程

1.适用刑事和解的步骤。鉴于刑事和解过程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协商交涉的过程,其中牵涉到双方对个人权利的让渡和处分,为此在启动和解程序时,统筹兼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权益,坚持三步走,第一,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认罪作为启动和解程序的前提。只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才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第二,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否同意和解,将双方自愿作为启动和解程序的基础。在犯罪嫌疑人做出认罪的意思表示后,承办人及时向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近亲属做好解释工作,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均同意和解,则将其意见记入笔录。第三步,严格审批,将审查作为启动和解程序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认罪、双方又都同意和解的案件,承办人制作“适用和解程序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经由科长审核同意后启动程序。

2.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凡刑事和解案件,均要经科室内部集体讨论,经由案监室审查,将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和解情况和被害人的意见以及社会影响均写入审查报告。审批程序根据和解后处理方式不同基本分成两种:一种是采取退处结案的,适用主管检察长负责制,由主管检察长进行最后审批;另一种是采取相对不起诉结案的,履行上检委会程序。

3.提出“二见面”制度:一是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注意审查有无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及时提醒、告知公安机关,促成和解的达成;二是经审查对当事人和解意愿存疑的,需与案件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亲属见面,复核和解意愿、和解过程与和解材料是否真实,并制作笔录。科长、主管检察长在看到相关笔录或证据材料后方作出同意的决定。

4.具体和解过程中体现检察机关作用,做法主要有二:一是对于和解的整个过程,检察机关不介入,由双方自行协商,只需将最后的和解协议提供给检察机关就可以;二是对于和解的具体内容,如赔偿条件、数额等,检察机关基本不参与,但可以提供签约、履约场所和见证作用。

二、注重刑事和解案件的社会效果

(一)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认真听取多方意见

1.监督物质赔偿到位。在和解过程中,尽力让加害人设身处地为受害人着想,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拟作不起诉的案件必须要有被害人收到赔偿款的收条。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在协议订立之日履行完毕。另外为了不使刑事和解这项好的制度为“有钱人”所独享,可规定具有真诚悔过之心、经济困难的加害人可以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人保或财保。

2.对于受害人要求犯罪嫌疑人当面认错的。组织犯罪嫌疑人以当面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方式,缓和受害人的激愤情绪,淡化受害人的仇恨心理,恢复受害人的尊严和自信。对于拟作不诉的刑事和解案件还要求必须有受害人出具的请求从轻处理报告。如在校大学生张某某故意伤害同学杨某某一案,在取得赔偿后杨某某提出必须张某某当面赔礼道歉,承办人组织双方见面,在张某某的真诚道歉后,杨某某及家属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处理张某某。

3.加强调查走访。通过走访加害人的街坊邻里、工作单位,了解其真实思想动态,回归社会后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和解政策及采取何种方式来予以和解。制定的《规则》要求,承办人应将走访情况形成笔录,并根据笔录拟好相关处理意见提交科室讨论,以防止走过场。

(二)定期回访考察,巩固和解效果。云岩区院对因达成刑事和解而从宽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坚持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定期进行回访,找双方当事人、单位领导、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以确保行为人彻底悔罪、真心改过,被害人完全谅解、消除仇恨,社会矛盾和冲突得以化解,防止当事人一方特别是受害人上访、告状等问题的发生,巩固先期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所取得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跟踪管理,注重效果,掌握和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防止矛盾重新激化。

三、创新刑事和解办案的工作机制

(一)注重学习,强化理念培养。云岩区院为正确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稳妥地推行刑事和解机制,克服办案人员少、案件数量多的困难,挤出时间,组织干警到一些兄弟检察院学习,通过交流,找差距,补不足,让干警深刻领会公诉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质精神和要求,从而在思想上祛除“检察机关干预案件正常办理”、“怕有放纵犯罪之嫌”、“怕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等模糊和错误认识,增强了干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的理解,提高了干警在办案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之在思想上真正树立起“该严则严、宜宽则宽”的执法理念,并且将这种理念融入干警执法办案的实际行动中。

(二)将答疑说理与刑事和解适用相结合。云岩区院积极推行答疑说理机制,对于刑事和解案件尤其是刑事和解拟作不诉处理的案件,主动做好说理释法工作,让当事人充分理解作出此种决定的法理和依据,澄清将刑事和解等同于以钱买刑的错误观念。如:高某涉嫌盗窃案,经审查后认为,高某盗窃金额不大,且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年满十八岁,系在校高中生,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高某作不起诉处理。在不起诉宣布会上,该院邀请了校方负责人领导及双方家长参加。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以通俗的语言耐心地进行释法说理,阐明了检察机关对高某不起诉的理由;针对他们提出的疑问和异议,当面作了解释、答复,与会人员高度赞赏这种办案方式,纷纷表示认可与理解。

(三)加强与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互相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协作机制,避免在适用刑事和解措施后,公、检两家因不相互理解而产生消极的矛盾。在法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书送达,必要的还书面或者口头说明原因,确保沟通渠道畅通,近五年来无一例错误不起诉决定。

人民法院的主要刑事裁判文书格式 篇3

法释〔2014〕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第七条 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二)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三)随案移送的财产和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四)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五)移送执行的时间;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

第九条 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五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的主要刑事裁判文书格式 篇4

一、呈请立案报告书

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和编号。

2.正文。写明:

(1)立案的事实依据。即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

(3)侦查计划: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等。

3.尾部。写明结束语及文书制作单位名称、文书制作日期,并加盖公章。

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和编号。

2.正文。写明:

(1)立案的事实依据。即已经掌握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来源和报案人员简况、案件和侦查对象的情况。

(2)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即通过案情分析,阐明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说明立案侦查的正确性、必要性,并为制作侦查计划打下基础。

(3)侦查计划:侦查的方向和侦查的范围以及主要任务;查明案情应当采取的措施、方法和步骤;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侦查的时间要求等等。

3.尾部。写明结束语及文书制作单位名称、文书制作日期,并加盖公章。

二、通缉令为两联填空式文书,分正页和存根两部分。主要的写作内容在正页上。

正页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通缉令)、编号(发文公安机关简称、文书简称、和顺序号)和发布范围(收文单位的名称)。

2.正文。写明:简要案情;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号码、体貌特征和携带物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联系人、联系电话;附项(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等。

3.尾部。写明发文的年月日、加盖发文单位公章,并注明通缉令抄送部门名称。

三、呈请拘留报告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文书上方有一“领导批示”栏,是供领导人签署意见用的):

1.首部。写明标题(呈请拘留报告书)、编号(ⅹ公刑拘字〈ⅹⅹⅹⅹ〉第ⅹⅹ号)和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依次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户口所在地、现住址)及其简历。

2.正文。写明拘留的理由(被拘留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及触犯的《刑法》条款)、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结束语(当否,请批示)。

3.尾部。写明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注明年月日。

四、提请批准逮捕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标题、编号(ⅹ公刑捕字〈ⅹⅹⅹⅹ〉第ⅹⅹ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等)及其简历、过渡性文字(经我局侦查,犯罪嫌疑人ⅹⅹⅹ有下列犯罪事实)。

2.正文。写明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事实及逮捕的法律依据(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ⅹⅹ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ⅹⅹ条第ⅹ款,涉嫌ⅹⅹ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3.尾部。写明致送机关名称(ⅹⅹⅹⅹ人民检察院)、发文日期,由公安局长盖章,并在年月日上加

盖公安局公章。文末写明附项(“附案卷材料ⅹ册ⅹ页”)。

五、起诉意见书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字(200×)××号

犯罪嫌疑人,男/女,年月日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住址。

违法犯罪经历: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六、起诉书

××公安局

起诉书

××检刑诉(200×)××号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何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

“经依法审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具体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

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构成××罪,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处罚。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或严惩)。

此致人民法院

检察院

年月日

(院印)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清单。

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不诉(19××)××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及出生年月、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还要写明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和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应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当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法”的根据。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六)告知事项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抗()××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应依次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再审判决(裁定)错误的核心之处,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行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1.2.3.

人民调解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篇5

一、调解申请书

“ 调解申请书 ” 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 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 纠纷类别 ” 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婚姻、邻里、赔偿等填写。“ 编号 ” 栏按有关规定或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 “ 达成协议 ”、“ 调解不成 ”、“ 不受理 ” 栏目,填入适当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简易民间纠纷,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后,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

三、调查笔录

“ 调查笔录 ” 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其中 “ 事由 ” 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 参加人 ” 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 被调查人 ” 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四、调解笔录

“ 调解笔录 ” 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其中 “ 参加人 ” 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 事由 ” 栏同 “ 调查笔录 ”。“ 当事人 ” 栏应列明到场的全部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 “ 调解申请书 ”。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

洁、简练。笔录经当事人校阅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参加人、调解员、记录人签名。

五、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指的就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 人民调解协议书 ” 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其中 “ 编号 ” 栏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自定的办法填写。“ 当事人 ” 栏应列明纠纷的全部当事人,并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 纠纷简要情况 ” 栏应记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协议 ” 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 栏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调解协议书 ” 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六、回访记录

“ 回访记录 ” 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其中 “ 当事人 ” 栏填写被访问的当事人的简要情况。“ 回访事由 ” 栏填写就哪一起纠纷进行回访。“ 回访情况 ” 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等。

七、卷宗

“ 卷宗 ” 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 “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 “ 卷宗 ”。其中 “ 卷宗类别 ” 栏同 “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 中的 “ 纠纷类别 ” 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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