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2024-05-24

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精选7篇)

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篇1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作出了营改增扩容的决定,并要求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2.房地产税改革。下一步应及时总结上海、重庆房产税改革试点的经验,研究完善房地产税费改革的方案,逐步扩大试点。

3.个人所得税改革。4.资源税和环境税费改革。

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篇2

1 奥巴马政府的医改方略和基本历程

奥巴马政府的医疗改革主要目标是实现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全面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实现改革目标,奥巴马政府制定了改革应遵循的八项原则:一是提供财务保障,使美国公民不致因发生大病重病而导致财务破产;二是增强医疗保险可支付性,降低医疗保健计划的管理成本,减少浪费,提高效率;三是扩大医疗保险可及性,确保改革目标在于覆盖全体公民;四是增强医疗保险的可转移性,确保公民在更换工作时能延续医疗保险;五是保障公民自由选择医生和医疗保险计划的权利;六是重视推广和资助公共卫生与疾病防控计划;七是推广和资助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激励手段、信息技术和有效医疗干预改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障病人安全;八是提升可持续性,改革方案必须在开源节流的基础上具备自我支付能力。

围绕三大目标和八项原则,从2009年1月20日奥巴马总统宣誓就职,到2010年3月30日签署标志着美国医改立法程序最终完成的医疗保障体系改革补充法案——预算协调法案为止。立法过程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一是准备阶段(从就职时到2009年4月初)。

包括筹备组建医疗改革班子、接触相关利益集团、与国会参众两院领导人沟通等;也包括增加对儿童医疗保险计划的联邦拨款440亿美元,通过经济刺激计划,为数百万失业者提供延续医疗保险特别补贴,向各州医疗补助计划提供870亿美元紧急援助等。

二是方案产生阶段(从2009年4月至10月)。2009年4月8日,奥巴马签发总统令在白宫设立医疗改革办公室;国会参众两院拥有医疗保健事务法定管辖权的五个常设委员会经过听证会、起草议案、国会预算局评估、委员会辩论、投票表决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分别提出各自的医疗改革方案。各个委员会提出的医改方案,无论是草案还是正式方案,都引发了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辩论。

三是参众两院表决阶段(2009年10月中旬至12月底)。这一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在民主党国会领袖的主持下,参众两院在整合常设委员会方案的基础上出台各自的医疗改革议案。在协调不同党派及党内各派的不同分歧后,11月7日,众议院全体会议以220票对215票通过众议院议案;12月24日,参议院全体会议以60票对39票通过医疗改革议案。

四是法律形成阶段(2010年初至3月下旬)。这一阶段的目标是形成国会统一版本医疗改革议案,经参众两院分别表决通过,送奥巴马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参众两院分别批准的改革议案的重大区别主要集中在是否创建公共医疗保险、改革经费来源、堕胎相关规定和是否成立监督医疗照顾计划开支的委员会等。为弥合两院议案的分歧,2010年2月22日,奥巴马总统公布了他的医疗改革建议。这份建议最重要的两点:一是只字未提公共医疗保险,等于正式宣布放弃这个民主党主流派的核心主张;二是把改革成本增加到9500亿美元。2010年3月18日,由白宫和国会民主党高层共同敲定的最终版本改革议案HR4872面世。经国会预算局评估,该议案有望把全国医疗保险覆盖率提高到95%,使3200万无医保人口受益,同时在10年内(2010-2019)减少联邦赤字1430亿美元,改革的总成本约为9400亿美元。3月21日,众议院经过10多个小时的激辩,以219票对212票通过了HR4872号议案,为美国实现全民医保迈出关键的一步。

但在奥巴马签署法令后,26个由共和党领导的州陆续上诉法院,控告法令违反美国宪法。2012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以5票对4票最终裁定,奥巴马政府医疗保险改革虽受限制,但包括关键条款“强制医保”在内的大部分条款合乎宪法。至此,美国全民医保在联邦法令层面得以实现。

2 奥巴马政府医疗改革的主要内容

2.1旨在扩大覆盖面的规定

一是增加个人强制(Individual mandate)有关规定。明确从2014年起,没有参加雇主资助保险计划(Employer sponsored health plan)、医疗救助(Medicaid)、医疗照顾计划(Medicare)或其他公共保险计划的个人,必须购买一项私人保险计划,否则要付罚款(每年至少695美元)。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员工投保,否则政府将按每名员工2000美元施以罚款。

二是建立医疗保险交易平台(Health insurance exchanges)。

这个交易平台主要是把经州政府批准的各项医疗保险计划放在上面,以方便个人和小企业比较不同计划的费率和受益情况进行购买。

三是扩大补助范围。对于通过医疗保险交易平台购买保险的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在联邦贫困线的1-4倍),由联邦政府按收入给予相应比例的补助。通过医疗保险交易平台购买医疗保险的小企业也可得到补助。

四是扩大医疗救助计划的受益人员范围。规定凡收入在133%的贫困线以下的个人和家庭有资格享受医疗救助计划。但在最高法院裁决中,允许各州自愿选择是否扩大医疗救助范围。目前佛罗里达、路易斯安娜、密西西比、南卡罗里娜和德克萨斯州选择不扩大医疗救助范围。

五是加强对私人医保计划的监管,提高私人医保计划的吸引力。包括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客户过往病史为由拒保或收取高额保费,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和评估保险企业的保险费率调整,有权否决不合理的保费上调方案,建立医疗保险政策的最低标准并禁止保险公司制定年度或终身支付封顶等。要求保险公司将大集团保险费的85%,小集团保险费的80%花在医疗服务的补偿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留15%-20%的费用用于管理费用和利润。

2.2 旨在维持收支平衡、减少赤字的措施

因为扩大医保覆盖面必然意味着支出的增加,为保持收支平衡,法令规定了一些增收节支的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提高富人的医疗照顾税率。凡年收入在20万以上的个人和25万以上的夫妻联合申报的家庭,其医疗照顾税率由原来的1.45%提高至2.35%,提高了0.9%。同时对这些高收入人群或家庭的非工资性收入(Unearned income)课以3.8%的附加税。据预测,未来10年此项政策可增收2102亿美元。

二是对保险公司及名牌药(branded drugs)生产厂家或进口商征收年费(Annual fee)。未来10年,这项收入可达870亿美元。

三是增加部分消费品的消费税。包括“凯迪拉克”保险计划的消费税和针对高价格医疗设备生产者和进口者的消费税。“凯迪拉克”保险计划意指年医疗保险缴费超过10200美元(个人)、27500美元(家庭)的医疗保险计划。对参加这些计划的个人和家庭,要增收年保费40%的消费税。对高价格医疗设备生产者和进口者则征以2.3%的消费税。对室内日光浴等高消费,征10%的联邦税。未来10年这两项收入可达520亿美元。

四是提高起付线的标准。把医疗保险的起付线从调整后的总收入(Ajusted Gross Income)的7.5%提高到10%。未来10年可节支152亿美元。

另外,为实现收支平衡,法令还减少了对医疗照顾升级保险计划(医疗照顾计划C部分,主要指服务多样但费用较高的私人医疗保险)的补贴。未来10年可节支1320亿美元。

2.3旨在加强医疗服务管理,降低医疗费用支出的措施

一是重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变按服务项目付费(Fee-forservice)为一揽子付费(Bundled payments,即按总额付费)。

二是促使药企让利。明确医疗救助计划的名牌药品折扣率提高到23.1%(其中凝血类药和儿科用药的折扣率提高到17.1%),其他非创新药的折扣率也提高到了13%。作为回报,法令规定生物制药产品的法定保护期为12年,而此前有些国会议员主张保护期不超过5年,奥巴马总统建议为7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美国《时代》周刊说生物制药业是美国医改的最大赢家。

三是加强对医疗服务产出的评价,引导医疗服务提供者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成立了非盈利、独立的以病人为中心的结果研究机构,负责评价不同治疗方案的相对健康结果,诊疗效率和适当性。这一机构的董事会有19人,包括病人代表、医生代表、医院代表、药品生产者、医疗设备生产者、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官员和卫生专家等。对这一机构的研究结果,医疗照顾计划在确定哪些诊疗方案纳入时会作为参考。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美国医改法案获得通过,在美国历史上开创先河。纵观整个改革发展历程和制度变革,这次美国医改在厘清政府责任边界、完善利益表达体系以促进各利益相关者参与政策制订、合理定位政策目标、重视政策可操作性等方面令人深思,给人启迪。

参考文献

[1]徐彤武.奥巴马政府的医疗改革及其前景[J].美国研究,2010(1):7-30.

[2]翁文斌.论美国医疗改革的演进及对中国的启示[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1(6):66-69.

分税制改革后出现的主要现实问题 篇3

1994年分税制改革走的是已形成“路径依赖”的中国渐进式改革之路,在当局人士以及地方各利益群体的博弈和权衡中达成,受制于各种主客观条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带有浓重的过渡色彩,很多配套制度并不完备。整个体制安排使得以中央和省为代表的各地方之间确立了分税制框架,但并没有理顺省以下地方各级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财源建设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出现了基层财政困难、职能转变不到位以及行为短期化、土地财政等问题。

如把问题的根源都归结到分税制上,指责分税制造成地方财力困难和土地财政问题,显然有失偏颇。因为当前的基本事实是,在我国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并没有真正进入分税制状态。

就土地财政这一问题来看,其实具体分析,它在城镇化——征地——土地批租(招拍挂)这个链条上一步一步推演下来,本身并没有大问题。从国际比较角度,我更倾向于把“土地财政”作为一个中性表述来看。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一般在地方层面典型的可持续财政体制,都是分税制之下,使地方政府以和土地不动产直接相关的财产税或者叫不动产税作为税收支柱,在不动产保有环节上年复一年地取得这种大宗、稳定的收入来源,在美国,其占当地总收入的比重最低不会低于40%,而且最高可以超过80%,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一种土地财政。

具体看我国主要靠土地批租取得收入的土地财政的制度框架,其实仅谈其本身也并没有大问题。市场经济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土地必然会越来越多地投入到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肯定要通过拆迁、征地等方式,扩大建成区。如果土地的出让和地块的取得靠的是行政划拨以及协议出让,就极易滋生权力寻租和腐败,所以应当实行竞争性的招投标与拍卖。中国土地财政的问题所在,主要是中国仅仅是靠一级市场土地批租这一个环节取得收入,而保有环节却不产生应有的大宗稳定收入,没有像样的地方税体系和规范的地方政府融资制度,结果助长了地方决策层行为的短期化。这个短期行为的弊端表现在:当事的地方政府官员只考虑在自己任期内怎么把土地尽量以高价出让,把土地出让收入尽可能拿足。而至于这块地在以后40年到70年的时间段里面不会再以这个方式产出任何政府收入,则是与本届政府无关的事情。这就带来了一系列派生的短期行为和负面效应。

那么我们回到上一个问题:为什么中国的地方税体系至今没有成型,为什么省以下迟迟没有进入分税制状态?当初改革中,省以下各级政府是按照四个层级来考虑其实体层级配置和税基划分的,如果再加上中央一级,其实是个五级框架。这样的五级框架已经造成了层级过多、共享过多的局面,而且分税制在省以下陷入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十分浓重的分成制和包干制,真正的分税制无法有效贯通到基层。至今我们还看不到一个在省以下能具有分税制特征的典型地区,即使是最发达地区也没有出现。所以现实生活已证明:按照五级分税,此路不通,必须另辟蹊径。

稳增长促改革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篇4

本次审计,重点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6号)确定的19个方面、63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政策依据如下:

十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掌握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和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等规划情况,以及分解任务并督促地方落实的情况;核查地方对上述规划任务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钢铁、水泥等21个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进展情况,是否存在进展缓慢、虚假淘汰等问题。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调查地方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重点是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燃煤电厂脱硫改造、促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在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等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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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篇5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的改革领导小组由黄华华省长担任组长,钟阳胜常务副省长和宋海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财政厅、教育厅、发改委、监察厅、人事厅、编办、农业厅、审计厅等单位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二、实施范围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本省农业户口(含城镇的农业户口)学生。

农垦、华侨农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纳入所在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实施。

三、经费分担

(一)免除学杂费资金

小学288元每生每学年,初中408元每生每学年。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和其他14个地级市市辖区农村的免杂费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一费制”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财政补助珠江三角洲以外县(市)的标准。

免除学杂费资金,由省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

1.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2.东西两翼和粤北地区的县(市)及享受山区县待遇的梅州市梅江区、韶关市曲江区、云浮市云城区和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惠州市惠阳区以及享受转移支付政策的江门恩平市等53个县(市、区),由省财政负担80%,市、县负担20%;

3.东西两翼、粤北地区各市所属其他区,由省财政负担40%,地级市、市辖区负担60%;

4.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的县(市、区,不含恩平市),由省财政负担10%,地级市、县(市、区)负担90%;

5.农垦系统按8:2由省财政与省农垦局共同承担,华侨农场由省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补助标准与其所在县(市、区)保持一致;

6.各地级以上市扩大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覆盖面的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

7.市与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生生活费

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小学100元每生每学年,初中180元每生每学年。珠江三角洲地区(恩平市除外)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由各市根据当地“一费制”标准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省财政补助珠江三角洲以外县(市)的标准。

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免费提供课本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珠江三角洲地区(恩平市除外)免费提供课本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对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1500元的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100元每生每学年,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三)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小学10元每生每学年,初中20元每生每学年;珠江三角洲地区(恩平市除外)公用经费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标准不低于最低标准。

公用经费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改造现有校舍危房,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共86个县、市、区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珠江三角洲地区(恩平市除外)的危房改造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

(五)保障教师工资

省和各地级以上市应根据县(市、区)的财力和教育负担情况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分担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经费项目和分担比例落实分担责任。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安排本地区改革资金,加大对财力比较薄弱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

(二)加强资金管理

建立完善配套改革政策,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简化教育资金拨付环节,各县(市、区)开设改革专项资金特设帐户,对专项资金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封闭运行,确保改革专项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费安排使用、贫困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经费等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责任人先免职后查处。各级政府要把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四)全面推进教育综合改革

1.推进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实行部门预算,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

2.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推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坚决解聘不合格教师和超编教职工,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

3.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实绩考核和教育评估考核制度,停止义务教育学校等级评估,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改革中小学教材发行体制,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坚决杜绝乱收费。

(五)加大宣传力度

我国税制改革的探讨 篇6

一30年来税制改革历程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税收制度历经数次改革调整, 走出了一条自计划经济时期的简化税制, 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不断调整完善的改革之路, 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8~1993年期间, 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是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 逐步恢复和增加一些税种, 确立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1983年和1984年先后实行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 对搞活国有企业, 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制定了对外资企业从宽从简的税种和征税办法;对工商税制实施改革, 税种增加到了1993年的32个, 并建立起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制体系, 此次税制改革有较大突破。

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 尤其是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 对税制进行了大幅度的结构性调整, 这是一次影响非常深远的改革, 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是在这次改革中确立的。这次税制改革是按照“统一税法, 公平税负, 简化税制, 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进行的, ①目的是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加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 促进竞争和经济结构的调整, 实现与国际接轨。具体改革内容包括:一是全面改革流转税。1994年前流转税以产品税为主, 同时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 呈“三足鼎立、三分天下”之势。1994年税制改革后, 取消了产品税, 流转税含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个税种, 自此, 确立流转税为我国最大税类, 增值税则为第一大核心税种。二是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成为我国仅次于流转税的重点税类。三是调整、撤并和开征其他一些税种, 将税种减至23个。四是改革税务征管模式, 分税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三阶段是从2001年到现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 国家适时对1994年构建的税制体系进行局部修订完善。先后进行了“费改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并调整税率表、资源税由从量计征逐步改为从价计征、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调整消费税税目税率、改革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烟叶税, 而最为重要的是2012年开始试行至2016年的“营改增”, 是财税体制的一次深刻变革。“营改增”后我国有17个税种, 税制进一步趋于规范合理。

可见, 税制改革的历程曲折多变化, 伴随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 要么对税制结构从根本上进行改革, 要么对个别税种进行微调, 废止过时的税种, 开征新税种, 或合并税种。税改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如对税种的改革要分步推进, 改革方案的出台需要先期科学设计, 反复论证, 选点试行再推进全面实施。

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设计

1. 税制改革的目标

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在我国深化经济改革并在当前启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一个先驱的关键部分。因此, 税制改革必须与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战略目标相吻合。我国提出供给侧改革是在供需因错配而失衡, 出现产能相对过剩, 需求结构发生升级变化, 突出表现为供给侧对需求侧变化的适应性调整明显滞后, 以及国内外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增大, 金融风险有所积聚等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背景下开展的。供给侧改革就是通过制度的制定, 促使供给端发力, 让企业提速增效, 加快产品升级换代, 而减税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采用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除此之外, 还需要进一步改革优化税制, 构建一个统一、公平、调节有力的新税制体系, 既可调整税负结构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又可培养制度竞争力来激发企业活力, 鼓励创新, 提高经济效益, 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实现绿色经济和文明健康生态环境的常态化。

2. 税制改革的思路

(1) 处理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循序渐进地向纵深拓展。改革并非全盘否定, 1994年确立的税制体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又经过20年来的多次改革完善, 整个税制框架和大部分税种有保留的必要性。仅对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 有碍税制结构优化的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改革。

(2) 既立足国情, 又逐渐与国际接轨。纵观世界各国税制结构, 发达国家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 而发展中国家的税制偏向以流转税为主体。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 并且流转税占较大优势, 所得税比重相对较低, 资源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作辅助税种, 下一步改革应适当调整这种比例格局。据相关报道, 我国2016年个人所得税仅占总税收收入的6.8%, 随着经济增长, 应逐步提高个人收入, 强化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 一方面可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占比, 另一方面能更好地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 缩小贫富差距。另外, 从国际的宏观税负比较来看, 发达国家的小口径宏观税负 (即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 平均在30%~35%, 发展中国家在16%~20%, 2012~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在18.5%左右。我国大口径的宏观税负 (即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 在33%~35%。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 2014年和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均为29%左右, 如果计入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 宏观税负分别为30.2%和29.8%, 未超过发达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水平。当然, 有专家对我国的测算数据提出异议。笔者认为不论如何, 我国宏观税负已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且各种收费居高不下, 对发挥企业积极性、促进竞争和提速增效没有产生应有的作用。目前, 我国的税制改革应该顺应世界各国普遍减税的潮流, 并非简单减少税收收入, 而是通过设计合理的税制结构, 在给企业减负的同时能够产生刺激作用, 促使企业充分挖掘生产潜力, 不断创新, 降低成本, 提升产品品质, 促进经济发展, 使经济增长速度高于税收增长速度。

(3) 坚持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原则。在设计税制时, 很难做到税收效率与公平的绝对统一。就各税种而言, 调节的方向和侧重点存在差异, 如流转税对生产流通调节的有效性较大, 但有背于量能负担的原则。相反, 所得税具有课征公平的显著特点, 却无法直接调节生产和流通。所以, 如何聚各税种的优势来组成一个合理的税种集合, 构建一个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优质税制体系, 是新一轮税制策划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当然, 在设计税制时, 应从本国国情出发, 结合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势来制定。我国现阶段还处于经济加快发展时期, 应当重效率, 兼顾公平。据统计, 我国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在70%左右, 而个人所得税占比不到7%。世界上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的所得税比重远高于流转税比重, 如法国、英国所得税与流转税的比重分别为62%、28%, 56%、31%。②相比之下, 我国流转税比重偏高, 企业无论盈利与否都必须纳税, 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所得税的多少, 影响了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效果。下一步应逐步提高所得税比重, 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相关税种进行改革调整, 即进一步理顺“营改增”, 确保“营改增”到位, 达到预期目标, 启动对消费税的改革, 逐步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

(4) 正确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是财政体制的实质问题, 综观世界各国财政体制, 集权与分权关系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之中。适度的集权能保证国家统一, 中央有宏观调控能力, 而分权是确保地方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客观需要。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初步构建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政府财力、财权划分的基本制度框架, 产生了一系列积极效应。可是, 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导致地方财力逐渐减少, 支出比重不断加大。这些改革项目主要包括:一是证券交易印花税分享比例由最初的50︰50调整到80︰20, 2000年调为中央97%、地方3%, 从2016年开始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二是从2002年开始企业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共享, 共享比例由2002年的各自50%上升至2003年的中央6 0%、地方4 0%。三是2 0 1 2年开始试行至2 0 1 6年的“营改增”, 使本来已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的困难加剧。原来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 如今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 而增值税是共享税种, 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是75%︰25%, “营改增”每年减税5000亿元, 再加之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过低, 我国地方税源不足, 地方政府的财力将严重萎缩。所以, 下一步改革势必要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 企业所得税分享比例也应由6︰4改为5︰5, 可以考虑把消费税作为共享税种, 并开征新税种, 培植地方税源, 取消税收返还。这样既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资金需要, 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加强税收征管, 扭转近年来地方财政过度依赖土地等非税收途径的现状。

(5) 实施税制改革应当总体合理规划, 选择重点, 突破难点, 择机分步推进。目前应从税制改革的国内外背景入手, 作深入细致的全面调查研究, 建立模型采集经济数据并进行分析, 预测税制改革对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在此基础上, 构建一个较为合理可行的改革方案, 适时逐步推行。税制改革的核心是科学设计税种, 当前大家热议的主题锁定六大税种改革, 为何由六大税种引领税制改革, 如何改?

第一, 增值税。近几年来试行“营改增”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应, 除了减税对企业有激励作用外, 更重要的是征收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 促进专业化协作发展, 致使产业结构和需求结构得以优化。这种通过优化税制而引导生产方式的转变, 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营改增”后, 增值税制度改革仍有空间。多档增值税税率未来有待简并, 政府工作报告已提出, 政府将简化增值税税率, 由四档税率减为三档。适用于小企业的简易计税方法使得重复征税的问题仍然存在。另外, 需要出台行业细则, 加强税收征管, 进一步完善堵塞制度漏洞。

第二, 消费税。“营改增”全面实施后, 对商品和劳务征税由“三税”并存变为“两税”并存的格局,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与此同时, 需要提升消费税的地位, 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可从以下几方面对消费税进行改革:首先, 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这一次消费税的改革始于2014年, 在2014年11月, 财政部连续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 之后取消酒精、小排量摩托车和汽车轮胎消费税, 2015年初开始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 自5月1 0日起上调卷烟消费税, 把批发环节从价定率计税改为复合计税, 税率由5%提高至11%, 并加征0.005元/支从量税。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密集出台, 可能使消费税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醒目税种和调整扩围, 可能会将高污染、高耗能和高档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若是这样,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就会从商品延伸到劳务。其次, 改革消费税征税环节。将消费税从生产、进口环节移至流通环节征收, 这是消费税改革的方向。2016年12月1日起, 对超豪华小汽车, 在生产 (进口) 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 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税率为10%。③目的是为了引导合理消费, 促进节能减排。这一举措开启了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税的先河, 接下来可能将适合在批发、零售环节征税的商品后移征税。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 会增大计税基数, 据测算至少增加1000亿元到3000亿元税源, 可以抵补一部分“营改增”减少的税收, 但也会使消费品价格提高, 影响消费需求。所以, 要相应地调整消费税税率, 对酒等日常生活品可降低税率, 高档奢侈品的税率要适度, 如果过高可能会导致国内购买力外流。

第三, 个人所得税 (后简称个税) 。个税在此次税改中相对滞后, 个税改革被视为所有税种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 因而会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一大看点。本次个税改革的总原则和大方向是:依照“增低、扩中、调高”的总原则,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收体制。④以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使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均衡。我国个税原来实行的是分类税制, 即将征税对象划分为11类所得, 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 按不同的税率征收。改革后将对部分所得实行综合纳税, 即将汇总的诸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等部分收入纳入综合所得, 按年汇总计算缴纳, 用综合所得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来计税。因此, 需要建立基本扣除加专项扣除的机制, 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从基本扣除标准来看, 工资薪金每月按3500元的标准扣除已执行了6年, 随着物价上调和收入增长, 理应提高这项基本扣除标准。至于专项扣除, 目前倾向于把再教育支出、首套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抚养二孩等家庭支出纳入抵扣的项目, 以减轻中等收入群体税收负担。这种征收模式的改变是此次个税改革的重点, 至于哪些项目纳入综合课征, 基本扣除和专项扣除标准, 以及专项扣除项目的确定, 是改革的关键和难点, 需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此外, 还需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 可能会调低低档次税率和简并税率, 既使高收入人群税负提高, 又让中等收入群体有获得感。再者, 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 实现信息共享, 是实施综合课征必备的重要前提条件, 也是个税改革的难点, 在改革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先行构建。紧随其后的是强化税收征管。通过上述改革的逐步推进, 可促使我国个人收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第四, 资源税。资源税是近些年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2015年在对石油、天然气、煤炭进行资源税改革的基础上, 又对稀土、钨、钼实行资源税改革, 并相继出台调减铁矿石资源税政策, 以促进这些资源的合理利用。下一步应该采取下列改革措施:一是扩大征税范围。目前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矿产资源、油气, 为了进一步节约、有效使用自然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决策层考虑将诸如水流、森林、草原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矿产资源原先只征收补偿费, 现在应当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在河北试行的征收水资源税, 已取得初步成效, 有利于促进企业节约使用资源。若要在全国推广试行, 需要进一步作制度设计, 如农业生产用水可以考虑限额内免税, 对生活用水和不同类企业的生产用水, 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征收, 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二是逐步全面推行从价计征。在资源税前期改革中, 已先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其他品种目前仍采用从量计征方式, 还需要逐步突破, 最终实现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全面改革。三是重新合理确定税率。要强化税收在能源生产和消耗环节的调节机制, 能够进一步调节级差收入, 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因此, 资源税适合使用有幅度的比例税率。

第五, 环保税。近年来, 开征环保税呼声不绝于耳, 现已尘埃落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被称为“绿色税制”改革, 在人们饱尝雾霾笼罩之苦时, 环保税的开征无疑是场及时雨, 对于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排污量, 优化生态环境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环保税作为一个新税种, 其实质是费改税, 是将征收排污费的单位改为征税, 税负与过去缴费负担基本保持一致。目前主要限于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重点污染源征税, 个人认为应逐步扩大征税范围, 探讨对其他污染物征税, 在通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后纳入征税范围, 并实时适度提高环保税征税税率。另外, 加强完善环保税的征收管理是关键,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是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污染检测至关重要。税务机关没有相应的污染检测装备和技术, 需要由环保部门进行检测并提供监测数据给税务部门, 因此应构建大数据治税信息共享机制, 实现监测设备的后台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互联, 以便于税务机关实时获取排污数据, 及时准确计税征税。

第六, 房地产税。自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试点房地产税以来, 房地产税犹如“狼来了”, 频频被人们提起, “快要开征房地产税了, 房价要降啦”, 然而却千呼万唤未出来。那么, 房地产税会开征吗?何时开征?房地产税会是降房价的利器吗?笔者认为房地产税的开征是确定的事件, 但是应该理性看待, 时机尚待成熟。因为房地产税的开征不仅涉及房地产领域, 还会影响到整个经济层面, 需要政府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评估。另外, 房地产税的征收技术难度大, 不动产登记等配套措施要跟进。开征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有多大, 仍是一个未知数。我国目前住房的刚性需求还很大, 这是房价难以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 还涉及土地制度、投融资制度等, 房地产税的制度设计尚属未知, 但房地产税的开征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是可以预见的。

总之, 上述税制改革的帷幕已经拉开, 各热点问题将逐一得到解决, 其后还有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需要探讨、论证。相信在新一轮税制改革完成后, 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将会显著提升。

摘要:目前, 我国已经进入改革的深水区, 财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将会加速推进。本文通过回顾30年来的税制改革, 深入分析新形势下税制改革的目标设定, 并重点探讨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框架设计思路。

关键词:税制,税种,改革,探讨

注释

1 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2 张何.我国税制结构的现状、问题与总体改革方向[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5-9-15

3 财政部.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EB/OL].http://finance.qq.com/a/20161130/036236.htm

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篇7

个人所得税因直接涉及亿万纳税人的切身利益而受到国人的普遍关注,讨论过程中,大家的纳税人意识和担当都有明显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不过,税收历来号称难懂,专业性较强,眼下就有不少人把个税改革看作是“起征点”提高或税率级距的调整,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我国个税改革的给力点不在这里,而是以综合税制替代现行的分类税制。

不公正的分类税制

所谓分类税制,就是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其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分别计征所得税。一般来说,分类所得税制有计征简便、易于控制源头、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的优点,但显然这些优点是对于征收管理水平和效率较低的政府来说的,对纳税人就不那么乐观了。因为分类税制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应纳税所得的水平,容易造成应纳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纳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

例如,甲某在不同的地方取得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费这三项收入,假若每项所得费用为800元,虽然甲的月收入达到了2400元,但是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某与甲月收入相同,全部来自于工薪所得,却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收入结构单一、由单位代扣代缴的工薪阶层,成了最“疏而不漏”的纳税者,而那些收入结构复杂、收入来源广泛的非工薪阶层,却往往因为其收入的哪一“类”都够不上起征点,且无人跟踪追缴,反而可以不缴税或少缴税,养活一个人的5000元与养活一家三口的5000元承担的税负完全一样,这就明显的不公平了,与“量力负担”的原则背道而驰。

此外,现行税制将个人收入分为11类,按不同税率计税,也造成同等数额的收入因其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赚同样多的钱,交不一样的税,甚至有可能劳动所得交的税高于非劳动所得、勤劳所得交的税高于非勤劳所得的税率倒挂现象。

有鉴于此,我国确定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税制改革方向,即将个人的部分经常性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有费用扣除的项目合并归总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照收入来源的不同分别计税,而将没有费用扣除的其他临时性、偶然性的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息转让所得等实行分类单独征收,这样,大部分个人收入就可以避免由于重复扣除费用所带来的税负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为推行综合所得税制创造条件

个税征收以综合所得税制最为公平,但这种税制是建立在个人自行申报基础上的,要求税制本身能够较为充分地体现公平正义、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人意识、税务机关有较强的技术和征管能力,这些条件我国目前还都不大具备,近年来个人申报,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作为过渡,实在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

为了推进税制由分类向综合与分类型税制过渡,可以先把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综合成为八个课税项目,其中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因已包含个人投资者开办独资、合伙企业的所得,可改为“生产经营所得”。列为分类课税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三项,其中的“稿酬所得”属于著作权所得,可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如此设计,就囊括了公民个人的大部分所得,形成经常性的个人收入项目,为将来逐步过渡到完全的综合所得税制创造必备的条件。

个税改革呼唤公平

降低边际税率、调整税率级距的选择是对的,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免征额的调整。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和不少发展中国家,为了刺激人们工作、投资、储蓄的积极性,大幅度降低了最高边际税率。例如,美国的个人所得税1915年边际税率只有7%,由于战争的原因,1944年提高到创纪录的94%,20世纪80年代以后步步下降,2006年降到35%,“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平均税率则降低到35.85%。

目前我国工薪所得最高边际税率显得过高,导致我国个税的平均税率明显高于欧美及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大大高于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既不利于刺激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应对国际人才争夺战。既然如此,不如把税率降下来。比如,以现行超额累进税率表为基础,参考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水平,可将现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也降至25%左右。

我国已经意识到九级超额累进级差过多的问题,正在做相应调整。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所有西方国家均实行了多级累进税率,有的多达数十级。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税率大幅度下降的同时,税率级距也明显减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16个国家的税率级距平均从10级以上减少到不足6级。其中英国从10级减少到两级,欧洲和西亚多个国家甚至实行了单一税率。在我国,有个五级左右的税率表也就够用了。

税制中原有的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例如,对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20%的税率水平不算很高,可继续维持。再如,为了鼓励私人投资,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也可维持原有20%的税率。也就是说,个税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里面分类部分的税率,大体上都可以实行20%的税率。

还应该看到,就是实现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也并不标志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即按纳税人的综合所得确定累进税率的档次,因为在所有税制类型中,只有综合所得税制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和公平的原则。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国应实行真正的金融实名制,建立个人收入的信用化体系,推广信用证和个人支票制度,建立对个人收入、支出的结算信息系统。在这个前提下,将纳税人所有的收入都归并在一个身份证或税务号码下面——所有金融方面的信息在金融机构的电脑里都能够顺利而准确地查到,这才能形成“综合”成为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改变对高收入人群“无效调节”的现状。这也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必要前提。

此外,我国还应该致力于构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揽子税收体系。与此同时,要大力进行税制结构的改革,降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的比重,提高所得税类的比重,最终形成与发达国家相近的、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将来条件具备了,还可以进一步向单一税制发展,像今天的俄罗斯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那样。当然,这是个巨大的工程,可能需要经历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才能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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