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6-0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选4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1

庆市卫函发〔2012〕59号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长庆局职工医院,市老年保健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医管函[2012]317号)转发你们,请按照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2年工作方案和本次督查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查缺补漏工作,全面迎接督导检查。各县区、各单位将自查总结报告于6月25日前报市局医政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医管函〔2012〕317号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408号,以下简称《督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督查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做好迎检准备工作。

请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机构于2012年6月25前将自查总结报告以纸质及电子版形式同时报卫生厅医管处,报告内容应包括“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整体情况、取得的成绩、有效做法和创新举措、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整改措施、意见和建议等。

联 系 人:李清霞

联系电话:(0931)481876

2电子邮箱:gswstygc@163.com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

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医管函〔2012〕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0号),为加强对各地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指导和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我部将组织对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

自2011年4月起,我部组织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以下简称“三好一满意”)活动。根据2012年“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安排,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导检查目的

加强对各地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指导,总结各地在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创新举措;查找分析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通过督导检查,切实加强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督导检查内容

按照《卫生部关于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30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指标》(卫医政发〔2011〕103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201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24号)有关要求,本次主要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三好一满意”活动的整体推动情况,以及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等各方面情况(详见附件)。

(一)检查各地部署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的整体情况。

1.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是否已成立“三好一满意”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

2.开展宣传教育。是否组织开展宣传和思想动员,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重大意义。

3.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是否严格按照《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查找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检查服务态度、服务流程和服务水平,落实“服务好”情况。

1.检查预约诊疗服务开展情况。各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卫医管发〔2010〕14号),通过电话、网络等多渠道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情况,社区转诊预约及患者复诊预约情况。

2.检查医院门急诊环境和服务流程的优化情况。各地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医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优化门急诊服务流程,合理安排门急诊服务、简化门急诊和入、出院服务流程,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模式,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导医服务和及时结算服务。

3.检查优质护理服务情况。医院是否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要求,积极开展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加强护理内涵建设为核心的优质护理服务。

4.检查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各地是否按照《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8号)的要求,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下级医疗机构认可上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5.检查医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在医院”活动开展情况。各地是否逐步完善志愿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并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医院社会工作者制度。

6.检查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情况。各地是否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是否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县级以上全覆盖;是否存在因处理不当引发的赴省进京上访。

7.检查各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各级医院是否按照《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三)检查质量管理、诊疗行为和医疗质量,落实“质量好”情况。

1.检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建设情况。医院是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会诊、术前讨论、死亡病例讨论、交接班等核心制度,严格落实《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手术安全核对制度》。

2.检查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各地是否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重点临床专业医疗质量与控制中心建设;医院是否建立完善院内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3.检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情况。医院是否严格落实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章、规范,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医院是否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指南,加强重点科室、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医院感染控制。医院是否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规定,建立健全高值耗材管理制度,规范购入渠道和临床应用管理。

4.检查医疗技术准入情况。各地是否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严格的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制度。

5.检查对口支援任务完成情况。城市三级医院是否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县医院和县中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协作关系;三级医院是否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帮助县级医院加强人才培养;检查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是否落实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检查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是否落实每个受援县级医院派驻医务人员不少于5名,连续工作半年可以轮换;检查三级医院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是否到农村服务1年以上。

6.检查各级医院做好临床用血保障及管理工作。医疗机构是否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和献血者招募工作力度,建立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机制,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医院是否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1版)》要求,提高科学合理用血水平,稳步推行自体血回输等血液保护技术。

(四)检查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纪律建设,落实“医德好”情况。

1.检查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医院文化建设情况。是否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纪律法制教育;是否结合实际开展反面警示教育;医院是否围绕核心价值观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建设,弘扬良好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树立先进典型,并加大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开展构筑医魂大讨论。

2.检查医德考评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健全和落实医德考评制度;是否注重将医德考评工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是否将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3.检查加强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情况。各地是否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公立医院廉洁风险防控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覆盖所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4.检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情况。是否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59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是否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及时将药品购销活动中行贿企业和个人列入不良记录,予以公布;是否严格按规定对不良记录企业作相应处理。

5.检查不正之风案件查处情况。各地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是否健全完善办案工作机制;是否及时查处本地区、本单位发现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

(五)检查开展行风评议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群众满意”情况。

1.检查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开展情况。是否能够认真征求意见和建议,将患者满意度作为加强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促进自身健康发展的有效抓手,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着力构建患者满意度调查长效工作机制,为患者提供人性化服务和人文关怀。

2.检查民主评议行风开展情况。是否积极组织、主动参与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以评促纠、注重整改。

3.检查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开展情况。各地是否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以多种形式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医药费用及价格等信息查询;是否开展群众满意社区卫生工作者评选活动。

三、督导检查方式

本次督导检查工作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始。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人员座谈、现场查看、问卷调查、信息资料提取和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查。

(二)我部将在2年内分批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督导检查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检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自查工作认真开展,如期完成。

(二)请各省(区、市)于 2012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总结报告纸质及电子版同时报我部“三好一满意”活动办公室督导检查组,报告内容应包括“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整体情况、取得的成绩、有效做法和创新举措、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整改措施、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管司 胡彩花、吴洪涛

联系电话:010-68792618、68792776

电子邮箱:mohygs@163.com

附件.doc:“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doc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2

卫医政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我部决定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活动(以下简称“三好一满意”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医疗卫生系统深入扎实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医疗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实践;是确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维护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保证“十二五”期间医疗卫生改革发展成果惠及亿万人民群众的客观需要;是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医疗卫生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以及医疗卫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医疗卫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三好一满意”活动作为医疗卫生系统的“品牌工程”,凝聚人心、振奋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创先争优活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以“三好一满意”活动为平台,将“三好一满意”活动与公立医院改革、创先争优活动、医疗质量万里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治理商业贿赂、文明单位创建、平安医院建设和行风评议等活动紧密结合,切实加强医疗卫生系统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大力弘扬高尚医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争创人民满意医院,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目标。通过“三好一满意”活动,达到“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目标。

1.服务好。服务态度热情周到,服务行为文明规范,服务流程科学合理,服务措施便民利民,服务环境舒适安全,服务信息公开透明。医疗机构要真正做到“以病人为中心”,时时处处为患者着想,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高效、温馨的医疗服务,完善患者纠纷投诉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2.质量好。严格依法执业,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各项核心制度,规范诊疗行为,加强药品、医疗技术和大型设备临床应用管理,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3.医德好。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行医,坚决抵制商业贿赂等行业不正之风;尊重患者权利,关爱患者,因病施治,严谨求实。加强医德医风和纪律法制教育,大力弘扬高尚医德,完善和落实医德医风制度规范,认真开展医德考评,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行业纪律。

4.群众满意。卫生行业形象持续提升,人民群众感受不断改善,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社会满意度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重点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紧紧围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就医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措施,扎实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各项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医疗卫生服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关系群众利益,又关乎卫生改革发展;既关系卫生行业形象,又关乎卫生队伍建设,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既要充分肯定多年来医疗卫生系统取得的成绩,又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概括起来,要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问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病人为中心”的工作宗旨,维护群众利益,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满意、患者满意作为评价医疗卫生工作的首要标准,形成为群众多做好事、多办实事、多解难事的良好风气。坚决纠正群众观念淡薄、漠视群众利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努力树立群众观念,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二)服务意识和方便群众问题。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转变服务作风,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和文明用语,精简和规范就医环节,保障便民服务设施齐全,方便群众就医。认真履行手术、麻醉、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告知义务,知情同意规范、及时、到位。有效解决预约诊疗、健康教育、用药咨询、诊后随访不到位的问题,坚决纠正“生、冷、硬、顶、推”现象。

(三)质量意识和确保安全问题。进一步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纠纷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保障体系。严格依法执业,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医务人员“三基三严”训练,强化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坚决纠正忽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错误思想,有效解决核心制度落实不到位、诊疗行为不规范、护理人员配备不足、医院感染控制薄弱等突出问题,坚决杜绝因责任心问题导致医疗事故发生。

(四)廉洁意识和行业形象问题。要做到明是非、知荣辱、遵法纪、守信用,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严肃查处乱收费、以权谋私、以医谋私、收受“红包”、开单提成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行业纪律,弘扬高尚医德,树立行业新风正气。

四、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卫生部负责对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统一领导,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三好一满意”活动的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督查指导。卫生部成立“三好一满意”活动办公室,负责活动组织工作。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三好一满意”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本单位“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情况与单位负责人绩效考核、综合目标考核和评优评先工作充分结合,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把“三好一满意”活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抓点带面,点面结合。要按照抓大医院、带全系统的工作思路,重点抓好大型公立医院,特别是省、部属公立医院,带动全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开展。各公立医院要增强责任意识,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及时将活动中激发出来的热情引导到干好本职工作上来,引导到干事创业、推进改革、加快发展、提高质量、优化服务上来。

(三)纠建并举,注重实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坚持纠建并举、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实事求是地深入查找人民群众不方便、不放心、不满意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有效措施,全面整改提高。要把“三好一满意”活动作为自我教育、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有效手段,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让人民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医疗卫生服务的新变化。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及时宣传各地区各单位好的做法、经验和先进典型,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五)加强督导,报送信息。要采取行政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日常检查和集中督导。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三好一满意”活动实施方案于5月1日前报我部医政司。同时,请将活动进展情况和重要活动及时报送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马旭东、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825、68792097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3

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 〔201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44号),进一步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强化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我部将组织开展以放射诊疗防护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

—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44号),开展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意识,落实责任,切实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针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完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及时发现放射诊疗安全防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放射诊疗工作,提高放射诊疗工作质量,推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三、工作内容

(一)检查范围。

以放射治疗防护为重点,对所有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主要为使用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远距离治疗机、伽玛刀、X刀、后装治疗机、质子治疗等设备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和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的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情况和卫生防护工作情况等(详见附表1)。

1.《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持证情况;

2.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治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审查情况,放射治疗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3.模拟定位机、放疗计划系统和放疗剂量仪等放射治疗质量控制设备的配置情况;

4.制订和执行放射治疗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情况;

5.专职医学物理人员配备情况;

6.对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7.放疗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放疗设备安全联锁有效情况;

8.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工作的防护质量保证情况。

四、组织管理

卫生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放射诊疗防护专项检查工作,制订督导检查方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的检查工作;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治疗设备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在本内已开展检测的需提供检测报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的安全防护与质量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其进行整改。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10-12月)为动员部署及医疗机构自查阶段。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根据方案的要求,对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2011年1-2月)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阶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省于2011年2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及汇总表(附表

2、附表3)报我部。

第三阶段(2011年3月)为卫生部抽查阶段。卫生部组成督导组赴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狠抓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医管和监督部门要紧紧围绕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落实。各地还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问题,实现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三)落实责任,做好自查工作。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放射诊疗安全防护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提高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水平,降低风险,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与安全防护管理机制。

(四)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未落实安全防护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医疗机构,应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4

【发布文号】卫办疾控发〔2005〕230号 【发布日期】2005-10-26 【生效日期】2005-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免疫规划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解各地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2004年中央转移地方支付免疫规划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同时,评估卫生部/全球疫苗免疫联盟(GAVI)合作项目的工作进展,卫生部决定于2005年11月21日-11月27日对部分省份免疫规划工作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并对GAVI项目省进行中期评估。

经研究,我部将组织对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湖南、广西、云南、重庆、陕西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届时每个被检查的省份将抽取1个市及2个县开展现场检查和评估;请被查省份提前准备有关资料。检查具体内容及检查组人员名单另告。

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工作情况,组织进行自查,我部将在适当时候进行抽查。

联系人及电话:疾病控制司免疫规划处余文周010-68792356

传真:010-68792357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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