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2024-06-18

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共9篇)

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依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推广示范项目)的实施工作。各市林业局、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每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结合山东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建设的实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四条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组织本地方、本单位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所依托的技术成果必须已通过鉴定或验收(或评审),技术成熟、适用,应用范围广、辐射力强、成果无权属异议。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有助于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有利于形成地区产业优势,提升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水平,对社会、环境、资源没有危害。

(三)申报单位必须是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和国有苗圃等单位或组织,并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基础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1)。

(二)所应用技术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或其他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三)其他相关文件(如各级土地应用证明、各类许可证及有关必须具备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申报材料、文件必须装订整齐,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第七条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和省直有关单位作为项目申报的组织单位,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对本地方、本单位管理业务范围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局并抄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同时提出林业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计划。当年未安排科技推广资金的项目滚动至下一,可直接作为下一备选项目。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报国家林业局评审和批复立项。其他推广示范项目,由省林业局会同财政厅负责项目的批复立项。项目的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评审和批复立项单位,对项目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凡列入当年推广计划的项目由委托单位(甲方)、保证单位(乙方)和承担单位(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合同》(见附2),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其中跨区域重点推广技术项目,国家林业局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省林业局为保证单位(乙方),项目申报单位为承担单位(丙方)。其他类推广技术项目中省林业局为项目委托单位(甲方),承担单位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为保证单位(乙方),项目申报单位为承担单位(丙方)。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省林业局、财政厅对项目全程实行项目监督和绩效考评管理。各项目保证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实施期间最少现场检查一次),按照绩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林业局。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价结果由省林业局统一公布,并作为验收和新建续建项目的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和技术指标等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由项目保证单位审查后向省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林业局(其中跨区域项目报国家林业局批准,下同)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保证单位,及时取证并书面报告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做出变更或中止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地方配套或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等途径。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国家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试验费、检测费、仪器设备费、劳务费、差旅费、资料信息费、培训费等。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方向。

第十五条 对挪用、挤占、截留、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单位,将停止项目实施,追回项目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其下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丙方)必须按期完成项目,并在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保证单位提出延期申请,保证单位审核同意并上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3)。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技术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项目承担单位将以上材料报送项目保证单位(乙方);由项目保证单位(乙方)审核确认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林业局(甲方),其中跨区域项目转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八条 省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2—3人组成查定小组,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进进行现场查定,作出评价,在此基础上组成验收委员会集中进行验收。验收专家委员会由5到7名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及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为依据,根据查定结果对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绩效评价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及评价;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在推广过程中,技术有创新,需要进行成果鉴定(评审)的项目可与项目验收一并进行,成果鉴定(评审)按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对按期完成合同任务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评定为验收合格;对没有按期完成合同任务,并且各项指标差距较大的项目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推广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填写《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验收证书》(见附4),由省林业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附:

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2

一、林业项目资金管理的做法和经验

目前, 我省实施的中央财政林业项目涉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等10余项资金, 覆盖了林木种苗、造林、抚育、管护等多个营造林环节。中央财政资金在我省林业建设资金中占比重较大, 其中: 2014年实施项目资金规模近30亿元。为加强林业项目资金管理, 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我省在项目和资金安排管理上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成效明显。

( 一) 加大投入, 提高公益林管护成效

1. 提高补偿标准, 缓解公益林收益矛盾。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 省财政加大了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投入, 自2007年起将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5元/亩逐年提高到2013年的17. 5元/亩, 省财政补偿资金达到4. 92亿元, 超过2006年省级补偿资金启动之初时的10倍。

2. 严格资金管理, 确保资金安全。从2007年7月1日起, 我省中央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一卡通”管理, 切实规范补偿资金发放, 有效防止了补助资金挤占、截留、挪用。在补偿资金发放过程中, 我省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对纳入财政“一卡通”补助对象进行了全面清查、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审核和汇总造册, 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情况发生, 确保了资金安全。

3. 落实责任主体, 确保管护到位。我省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国有林场 ( 自然保护区) 公益林管护由林场 ( 自然保护区) 负责, 按面积组成专职护林队伍以责任制形式进行管护, 县林业局或辖区林业工作站负责监管和检查考核等; 二是村集体和个人的公益林由村委会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统一公开招聘专职护林员, 经县林业局批准聘用, 林业局或林业工作站负责监管和检查验收。各县充分发挥村组和林业工作站的管护和监管作用, 层层建立了相关责任制和年终考核办法,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兑现补偿资金。专职护林员采取村委会推荐, 乡镇政府和林业工作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招聘, 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专职护林员目标考核量化标准和管护奖惩办法, 定期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

( 二) 完善造林补贴政策,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 坚持实施“先造后补”政策。我省在2010年度造林补贴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 大力推进“先造后补、质量优先”的管理模式, 重点强化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全面摸清造林情况。一方面避免了造林补贴与其它国家工程项目造林在地块上重叠; 另一方面将社会造林按造林质量排队, 对造林质量好的小班优先纳入造林补贴范围, 不合格的小班坚决不纳入造林补贴。二是明确补贴对象。我省提出了“八优先”原则, 即: 在造林树种上, 油茶、乔木和木本药材优先, 灌木、果树、茶叶、竹林等暂不考虑; 在造林地类上, 荒山荒地造林优先, 更新造林暂不考虑; 在造林配置上, 针阔混交林优先; 在造林规模上, 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造林优先; 在造林质量上, 成活率95% 以上的造林优先, 成活率85% 以下的造林不考虑; 在林木长势上, 生长旺盛的造林优先, 长势差的造林不考虑; 在林木管理上, 开展了幼林抚育的造林优先, 经营粗放的造林不考虑; 在造林主体上, 国有林场职工和造林大户造林优先, 零星造林暂不考虑。三是防止工程重叠。我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造林补贴对象在造林地块上与其它林业重点工程不重复的规定, 要求各项目县将2012年度实施的退耕还林、长防林、珠防林、血防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油茶示范、国家发改委油茶示范等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和列入2013年度造林补贴的造林, 全部转绘到同一套1∶10 000地形图上, 并在图上标明工程类别。要求各地在申报造林补贴小班情况的同时, 上报所有林业重点工程造林的小班情况。一旦发现工程重叠情况, 将取消该县所有营造林项目, 并按套取国家资金论处, 将相关责任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执行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年只需开展县级自查, 不需开展省级核查。由于我省实行“先造后补”, 第一年开展省级核查直接关系到造林补贴工作的成败, 因此, 我省高度重视第一年的省级核查工作。与往年相比, 2013年造林补贴省级核查更严格, 更全面, 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覆盖面更广。2013年造林补贴省级核查覆盖了所有项目县, 除了抽取20个县全查, 其他县每个县都抽取了一个乡镇全查。二是要求更严。除了要查清造林的成活情况, 还要求查清造林主体、质量和管理等情况。

3. 强化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我省按年度编制印发了《江西省造林补贴实施方案》, 对各年度造林补贴工作的开展进行全面的部署, 在补贴对象落实、资金管理、时间进度、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 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求各项目县编制县级实施方案。考虑到我省造林补贴实行“先造后补”, 造林小班在纳入补贴范围前已经完成造林施工作业, 编制作业设计意义不大, 为此, 我省要求各地将县级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合二为一编制, 要求各地在收集整理完善各造林补贴小班作业设计基础上, 将检查验收、工作安排、资金概算、幼林管护、配套措施等内容一并编入县级实施方案, 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各项工作。为提高县级实施方案编制质量, 我省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县级实施方案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 省林业厅抽查; 二是要求设区市林业局在审核县级实施方案时, 重点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工作, 主要审核造林补贴作业设计小班一览表中的小班是否突破了营造林实际检查小班和县级提报小班范围, 造林树种、时间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与其它工程项目重叠等; 三是实施方案一经批复, 原则上不能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 必须将变更后的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同意后, 再组织施工。

( 三) 积极探索符合江西实际的森林抚育模式

1. 择优落实森林抚育对象。我省需要抚育的中幼林面积超过1亿亩, 而每年实施的抚育面积只占其中一小部分, 为把最急需抚育的林分优先进行抚育, 我省提出了“五优先、五不列”的抚育对象落实原则: “五优先”指以下五种林分优先列入抚育对象, 即密度大、树种结构单一、林木分化明显、林木竞争剧烈、质量和健康状况差、功能效益低下的林分优先; 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生态公益林优先; 集中连片面积超过1000亩且交通便利的林分优先; 国有林场、集体或林农积极性高的林分优先;在中龄林实施间伐抚育的林分优先。“五不列”指以下五种林分不列入抚育对象, 即前两年森林抚育补贴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项目县的林分不列; 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商品林不列; 3年以内 ( 含3年) 的新造林不列; 竹林、灌木、经济林 ( 果树、油茶等) 、天然林不列;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不列。

2. 因地制宜选择抚育措施。为提高抚育成效, 科学选择抚育措施, 鼓励间伐抚育, 根据我省实际, 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是要求各地间伐抚育的比例不少于60% , 对于割灌除草抚育任务比重不超过40%的作业设计, 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是间伐费用将重点用于补贴以间伐为主的森林抚育; 三是实行间伐抚育的林分, 优先列入森林抚育补贴项目。

3. 立足职工和林农增收组织抚育形式。一是国有林抚育由国有林场职工或由国有林场组织森林抚育专业队伍统一实施。这样一方面增加了林场职工收入, 维护了林区稳定; 另一方面确保了森林抚育质量。如: 我省林业科技示范林场职工既是护林防火专业队也是森林抚育专业队, 通过实施森林抚育既解决了劳动力不足、农民工难找的问题, 又实现了施工队伍专业化。二是集体林抚育采取“国有林场 + 林农”、“林农自行实施”模式组织实施, 其中: “国有林场 + 林农”模式由国有林场与林农签订委托实施合同, 由国有林场组织实施, 间伐材收入归林权所有者, 保证了森林抚育质量, 防止了乱砍滥伐, 维护了林农利益, 解决了林场富余职工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林农自行实施”模式, 由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统一组织、指导、验收, 有效提高了林农参与森林抚育的积极性, 同时避免了集体林抚育实施难以组织的问题。

( 四) 创新模式, 提高林木良种苗木质量

1. 加强培训, 培养基地人才。林木良种基地人才建设是我省林木良种建设的重要任务, 多年来我省开展了一系列培训交流活动, 着力提高我省良种基地人才素质。一是先后邀请北京林业大学和华南农业大学多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开展授课, 对全省种子园营建和扦插繁育体系建设进行了系统培训。二是积极组织技术人员参加全国林木良种培育与管理学习。三是印发林木良种选育及基地建设等学习材料, 无偿提供给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学习, 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理论知识水平。

2. 科技创新, 提高林木种苗生产科技含量和生产水平。我省要求各良种基地要把补贴资金重点用在基地的精细化管理上, 在土壤管理、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树体管理、花粉管理、设备购置等方面创新方法, 高标准、高效率建设基地, 着力提高良种基地的种子产量。良种补贴资金的使用在兼顾原有基地的管护基础上, 根据五年规划, 找准自身的主要树种和特色, 在提高良种选育水平上有所突破。各林木良种基地均与支撑专家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 由支撑专家对基地进行技术指导, 其中部分林木良种场还邀请了省外知名育种专家作为支撑专家。

3. 制定供种计划, 确保补贴成效。从2013年开始, 我省要求凡享受了良种补贴的国家重点良种基地按补贴资金10% 的额度提供良种或购种资金, 用于我省保障性苗圃育苗。通过这种办法, 对国家良种基地“压担子”, 提高良种生产的积极性, 确保良种补贴工作见成效。同时我省积极探索良种种苗生产、供应、造林机制, 提高全省造林良种使用意识, 督促国家良种基地良种生产。

4. 强化资金管理, 确保使用安全。我省采取分两次下拨补贴资金的方法, 其中苗木补贴资金安排在苗木核查后再下拨, 确保补贴落到实处。为保障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 补贴项目单位所属财政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 其中: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先预拨补贴资金的70% , 补贴任务完成并经省里验收合格后, 再拨付补贴资金剩余的30% 。良种苗木培育单位先预拨付补贴资金的30% , 补贴任务完成并经省里验收合格后, 再拨付补贴资金剩余的70% 。

二、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省在中央财政林业项目管理中取得了一些经验, 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解决。

( 一) 项目补助标准偏低

一是公益林补偿标准偏低。目前, 国有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 集体和个人每亩15元, 在此基础上我省由省级财政将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年每亩17. 5元, 虽然补偿标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但现行的补偿标准意味着经营一亩生态公益林一年得到的收益, 还不如林农卖一根毛竹的收入。二是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标准偏低。目前, 造林补贴中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补贴标准为每亩200元, 低于防护林工程造林每亩300元补助标准,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每亩100元, 也仅占到实际开展森林抚育成本的30% 左右, 而且随着人力成本逐年提高, 营造林面临着较大的成本上升压力。

( 二) 公益林补偿未按照南北方地区差异、森林特点等实施差别化补偿政策

如我省所处南方地区水热条件适宜林木生长, 经营山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较高经济收益, 且南方人口密度高, 人均所有林地面积相对较少, 按照面积进行补偿时林农获得的补助资金往往较少, 而北方干旱地区, 森林经营收益相对较低, 人均所有林地面积较多, 在公益林补偿政策执行中能够获得更好的收益。

( 三) 项目实施范围亟需扩大

一是《管理办法》中明确的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 非国有单位采用相同先进技术培育的苗木要求纳入补助范围的呼声强烈。二是森林抚育项目中明确的项目补助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在森林抚育政策实施的几年中, 我省集体和个人所有商品林中的中、幼林一直未得到国家和省级抚育政策资金支持, 林农面临较大经济压力亟需国家扶持。

( 四) 部分项目缺少工作经费

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补贴项目中明确了资金使用方向, 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 由于项目实施单位技术力量薄弱, 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需委托专业技术部门来完成, 由此产生的费用在《管理办法》中尚未明确可以在项目中解决, 给项目实施单位造成了一定经济压力和资金使用困惑。

三、有关意见建议

( 一) 建议完善造林和抚育补贴政策, 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营造林积极性

1. 提高造林和抚育补贴标准。目前, 造林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亩200元, 而长防林、退耕还林等人工造林的助标准为每亩300元。同样的建设内容, 基本一致的建设标准, 但补贴标准却不一样, 林农群众意见很大。当前我省一般用材林和防护林当年造林成本达到600 ~ 800元/亩, 其中清山3个工、整地3个工、栽植2个工, 按每个工日80元计算, 劳务费640元, 苗木费100元。另外, 前三年抚育按4个工日计算, 需要抚育投入320元, 还需要肥料、农药等投入80元, 远远超过试点补贴标准, 建议将目前的造林补贴提高到与林业重点工程同等水平, 并逐年提高补贴标准, 达到造林成本60% 以上为宜, 也就是达到每亩600元左右。

据测算, 我省开展森林抚育的成本在每亩220元到430元之间, 远远超过国家的试点补贴标准, 导致实施单位经济压力很大。因此, 建议提高森林抚育的补贴标准至抚育最低成本的60% 以上, 也就是每亩150元。

2. 扩大补贴范围。将森林抚育补贴范围由只补贴公益林扩大到所有商品林, 特别是木本粮油等经济林。

3. 增加森林抚育补助次数。南方植被萌芽能力强, 抚育后很快会重新萌发, 尤其是以割灌为主的森林抚育, 割除后1 ~ 2年内, 灌木又能迅速生长起来。从我省森林抚育实际情况看, 两年内连续实施两次森林抚育, 比只实施一次森林抚育效果好很多。因此, 建议将森林抚育次数调整为1年1次, 同一地块可以连续实施2年。

4. 明确补助资金兑现程序。2012年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了森林抚育补贴和造林补贴资金都分两次拨付; 而新的管理办法没有再规定分两次拨付, 是否今后不需要再分两次拨付, 请国家进行明确。

5. 保持项目任务量的相对稳定。在国家林业局的关心支持下, 我省2012年和2013年连续2年实施造林补贴乔木建设任务76万亩, 大量林农群众领到了国家的造林补贴, 造林补贴项目受到了林农极大欢迎。2014年, 我省继续按照不少于76万亩造林补贴建设任务规模进行动员和部署, 但2014年国家安排我省的造林补贴资金减少了一半, 只有不足40万亩的造林能得到补贴, 很多原本满足造林补贴要求的林农将享受不到造林补贴, 极大挫伤了林农的造林积极性。建议国家在安排营造林工程项目时, 应充分考虑建设任务的连续性, 上下年度间建设任务量差距不能太大。

( 二) 建议出台差别化的公益林补偿政策, 建立多渠道筹集补偿资金的补偿模式

根据地区差异, 以及林分结构和林木长势, 将公益林分成不同的保护级次, 出台具有针对性和差别化的补偿政策, 是提高补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保护政策合理性的重要举措。比如, 针对南方地区林地产出高, 林农人均所有林地面积较少的特点, 给予补偿政策和资金倾斜。

建议国家抓紧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尽早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 启动下游对上游、生态受益区对生态贡献区、资源开发区对资源保护区的补偿, 开征生态建设税, 多渠道筹措生态保护资金, 推进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转型。

( 三) 进一步完善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

1. 建议将林下经济纳入贴息范围。我省的林下经济项目主要是利用林地资源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 而《管理办法》把这类项目列入林业龙头企业类别管理。近两年, 我省大力发展合作社林下经济项目, 全省林业专业合作社达到2129个, 入社农户达28. 6万户, 但他们都不属于林业龙头企业范畴。国家出台贴息补助资金政策, 是为了更好地带动社会各类主体发展林业经济, 鼓励林农多渠道致富。建议将林下经济类项目不作为林业龙头企业类别管理, 否则《管理办法》对种、养殖业的扶持在南方无法实现。

2. 完善贷款建议计划申报手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六) 规定“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贷款及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 没有对省级申报贴息补贴的计划进行审核的规定。在2015年贴息计划申报中, 我省在文件会签同级财政部门时, 财政部门未予联合行文, 答复意见是《管理办法》中没有计划申报相关内容。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省级林业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本省申报贴息补贴的计划进行审核”的计划申报内容。

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3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 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 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 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 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一条 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中央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央财政下达直接补贴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下达余下30%的直接补贴。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造林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四章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补贴。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各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承担单位森林抚育方案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7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省级财政部门再下达3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五章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补贴对象是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补贴对象是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不含财务公司,下同)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贴息条件的贷款。其中小额贷款公司系按《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资格审查,并进行工商登记的合法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贴息资金是中央预算安排的,对林业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贴息范围

第四条 中央财政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林业贷款予以 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工业原料林及抚育、木本油料经济林及抚育,以及有利于改善沙区、石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种植业贷款项目。沙区、石漠化地区指已纳入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和石漠化治理规划的地区。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权限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项目承贷主体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30万元以上)个人从事的营造林及抚育、林业资源开发的贷款项目。

(五)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内新增且累计金额5-30万元(含5万元和30万元)的营造林及抚育的贷款。

第三章贴息率与贴息期限 第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第六条 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章贴息项目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层层负责。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的贴息贷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单位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申报。

第九条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市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的申请。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由市林业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请。

第十条 省林业厅、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上贴息贷款落实情况和贷款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确定我省下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于12月31日之前上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批。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同意后,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在国家下达贷款计划规模既定的前提下,纳入建议性计划的贷款项目具有财政部贴息资金申报的优先保障权。

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林业、财政联合行文的计划申报文件。

(二)《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表1(1),该表需经同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签章)。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签章的上项目法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龙头企业项目还要报送龙头企业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有信用等级的需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四)申报项目贷款总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需报送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乙级以上或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研究报告;项目贷款总规模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项目,需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附表1(3));申报项目贷款总规模3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需附项目初步实施情况说明(主要包括贷款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前期工作开展情况、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项目工作进度计划、贷款使用计划、还款方案、市场预测、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五)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林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汇总,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同时报送《 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计划申报表》(附表1(2))和申报文字说明。

第五章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与申报

第十一条 每年新增项目申报贴息的贷款合同签订时间起止范围是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部门具体负责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贷款落实及其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本地区应申请中央财政的贴息资金额,并于每年9月20日之前由市财政局和林业局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本贴息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表2(1))和《 农户和林业职工小额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备案表》(附表2(2))。

(二)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

(三)贷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结息单复印件、银行贷款余额表(附表2(3)),以上均需贷款银行签章确认。

(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据的信用报告。

(五)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贷款项目,需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章的贷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说明以及林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贷款到位时间、到位金额、资金具体分类投向、利息支付情况、有无提前归还等内容)。

(六)农户和林业职工营造林小额贷款项目,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计汇总,如实填报林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将对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资料情况进行审核,并于10月31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贴息资金的检查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将拟进行中央贴息的项目单位名单由省林业基金管理站书面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对获得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工程进度验收。

第十五条 对贷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原则上由设区市组织验收; 1000万以下的项目按申报隶属关系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县财政局、林业局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程验收情况报告,于2月28日之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时需提供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报告、项目验收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结息及贷款余额情况、项目造林完成情况、成活率等)、《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附表3)、《 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资金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附表4)。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资料,审核后予以下达,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在下达贴息资金前,将对获得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的项目在省林业厅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七天。第十九条 设区市财政和林业部门于每年2月28日之前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同时需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告上林业贷款贴息项目的效益情况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填报《 林业贴息贷款项目效益情况表》(附表5)。

第七章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林业贷款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金融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财政贴息贷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要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相关报表及资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并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对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提前归还借款、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个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确保贴息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部门要规范贴息贷款档案管理,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文件、项目批复文件、财政贴息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贷款经办行签章的贷(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凭证复印件、付息凭证复印件、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报告、检查验收情况报告等。林业小额贷款需要留存林农和林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贷款证明材料及付息凭证。档案资料保留不少于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县(区)财政和林业部门可比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财政厅会同江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 财

部 环发〔2007〕6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时间紧、任务重,2007减排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应按照环保总局2007年3月中旬的会议部署和要求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中央财政 减排资金 办法 通知

附件: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减排项目”)管理,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建设顺利实施,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减排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的原则。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负责减排项目审查、管理、监督和检查;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减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环保总局和财政部根据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要求和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减排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四条各级环保部门和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联合向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统一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建设方案、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

建设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依据、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方案和效益分析等项内容。

第五条项目组织申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三大体系”建设项目:

1、中央本级项目建设方案由建设任务承担单位组织编制后报送环保总局。

2、地方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对各市(地)、县上报的基础情况、工作和资金需求、运行条件落实等情况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统一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环保总局和财政部。

3、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其他项目:

减排项目运行费补助等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六条环保总局根据审查结果,编制减排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第三章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按照减排资金目标预算管理的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上报“三大体系”建设项目时,须出具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承诺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项目按进度实施、工程建设保质保量、按照国家核准的建设内容完成建设目标,系统持续运行,并保证运行实效。

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作为减排专项资金申请的必要条件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责任书和资金承诺函的落实情况将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八条中央本级“三大体系”建设项目由环保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三大体系”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实施。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减排的投入,落实“三大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到位,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应由其承担的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条项目建设应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项目建设标准和规范由环保总局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要切实强化工程实施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建设资金、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要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环保总局和财政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招投标情况、中央和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管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内容一经审查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环保总局、财政部同意后方可执行。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减排项目应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中央本级项目由环保总局和财政部组织验收,地方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时报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环保总局和财政部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要提交验收报告、整理归档项目资料、编制财务竣工决算、项目总结,提交试运行数据成果以及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分析。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要根据目标预算管理的要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财务决算报表,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依据建设方案对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管理。

(一)“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

省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使项目在污染减排核查工作中真正发挥效益,做到统一采集、公布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时跟踪各地区和重点企业主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以此考核区域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

(二)其他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所建设施稳定运行,确保发挥长期减排效益。

第五章项目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重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减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要求,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6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7

结构实验中心教学仪器设备采购结果公告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仪器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2011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文件精神,我院已经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于2011年10月底将采购计划报给张家口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2011年11月,按照采购办的审批结果,委托张家口张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过网上公告、发标等环节后,分别于2011年11月29日和2011年12月19日正式组织招标采购,张家口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详情如下: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第一次开标)白润山祁润田高秉新夏海刚高峰亮

(第二次开标)白润山刘富河王恕谢建军祁润田

监督人员:陈继飞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采购结果:

A包:结构力学实验加载系统,北京三强同维机电液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3.584万元; B包:压力试验机,天水红山试验机有限公司,120.6万元;

C包:建筑构件耐火试验炉及其配套设备,山东思达特测控设备有限公司,85.98万元; D包:桥梁及建筑结构测试及数据采集系统,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5.5万元; E包:混凝土成型及耐久性测试仪器设备,重庆市科盾试验机制造有限公司,24.95万元;

由于项目较大,院党委高度重视,特派土木系白润山主任参加评标,主管领导麻建锁副院长现场把关,陈继飞书记全程监督,国资处积极协调配合,圆满完成本次采购任务。最终成交总金额为380.614万元。

目前,由于土木系没有落实仪器安装场地而无法供货,学院正在积极协调教务、后勤等相关部门解决困难,争取尽快完成。

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山东省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篇8

【发布文号】粤府[2000]41号 【发布日期】2000-07-03 【生效日期】200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

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0〕41号)

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三日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一、一、为适应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制度需要,减少拨付环节,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二、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省政府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国债专项资金、世界银行和国外组织、政府贷款资金按照财政部规定、贷款协议管理。

三、三、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财政厅依照“按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新建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规经省政府批准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否则省财政厅不得拨付资金。项目的招标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并须进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四、四、集中支付资金必须经过审核,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一)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标准,出具审核委托书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核;

(二)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厅投资审核中心审核集中支付资金的申请。对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申请,可委托符合财政部规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

(三)省财政厅按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集中支付。

五、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由省财政厅分别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或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按照法定义务与责任原则,由省财政厅拨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其中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财政部门。

六、六、以“政府”投入资本金形式的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帐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入有关项目。

七、七、集中支付资金申请程序:

凡需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省财政厅填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然后再按下列情况分别申请集中支付资金。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承建合同书、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等资料,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省财政厅;

(二)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凭合同书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省财政厅;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对派有财务总监的项目还应由财务总监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连同应交税费等有关文件依据的复印件送省财政厅;

(四)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书,报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省财政厅。

八、八、受省财政厅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在收到“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和收齐所需资料后,一般情况下,预付款和应交税费款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进度款和申请项目资本金投入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工程结算在工程竣工验收,甲乙双方办理工程初步结算后由建设单位报省财政厅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审核时间按项目投资数额、难易程度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九、九、省财政厅收到投资审核机构核查意见后,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费款和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出。

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项目保修期满及省财政厅委托的投资审核机构核定了工程结算造价后支付。

十、十、建设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资金支付联和有关收款票据,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帐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主管部门的会计记帐核算办法由省财政厅报请财政部后另行制定)。十一、十一、项目主管部门或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和建设单位(含实行资本金投入的持股法人单位)在申报支付资金过程中,要认真核实各项用款内容,严格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如发现有申报不实等情况,省财政厅应责令其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十二、十二、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代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守国家、省的法规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要认真核算,如实申报。如发现其弄虚作假,省财政厅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单位通报,招投标管理单位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暂停其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十三、十三、审核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的,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 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号)的规定处罚。省财政厅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时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省政府责成其限期整改。十四、十四、省财政厅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不缴应缴税费,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省财政厅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及时报请省政府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现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十五、十五、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十六、十六、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

附件一: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 ┃项目│ │项目│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 ┃名称│ │性质│ │地址│ ┠──┼─────────┼──┼────────┼──┼──────┨ ┃建设│ │联系│ │联系│ ┃单位│ │人 │ │电话│ ┠──┼─────────┼──┼────────┼──┼──────┨ ┃主管│ │联系│ │联系│ ┃部门│ │人 │ │电话│ ┠──┼──┬───┬──┼──┴────────┼──┼──┬───┨ ┃ │ │ │ │ 资金筹集渠道 │建设│批准│ ┃ │ │总投资│次序├──┬──┬──┬──┤ │机关│批准 ┃ ┃ │ │ │ │财政│单位│银行│其他│规模│及文│日期┃批准│ │ │ │拨款│自筹│贷款│资金│ │号 │ ┃及变├──┼───┼──┼──┼──┼──┼──┼──┼──┼───┨ ┃动情│批准│ │0 │ │ │ │ │ │ │ ┃况 ├──┼───┼──┼──┼──┼──┼──┼──┼──┼───┨ ┃ │ │ │1 │ │ │ │ │ │ │ ┃ │ ├───┼──┼──┼──┼──┼──┼──┼──┼───┨ ┃ │ 变 │ │2 │ │ │ │ │ │ │ ┃ │ ├───┼──┼──┼──┼──┼──┼──┼──┼───┨ ┃ │ 动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承建│ │合同│ │开工│ │计划│ ┃单位│ │价 │ │日期│ │竣工│ ┃名称│ │ │ │ │ │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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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省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

申请单位: 单位:万元

┏━━━━┯━━━━━━┯━━━━┯━━━━━━┯━━━━┯━━━━━┓ ┃主管部门│ │项目名称│ │单项工程│ ┃ ┃ │ │ │ │ 名称 │ ┃┠────┼──────┼────┼──────┼────┼─────┨ ┃建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 ┃承建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 名称 │ │ │ │ │ ┃┠────┴──────┼────┴──────┼────┴─────┨ ┃ 申请拨款用途 │ 本次申请金额 │财政累计拨付资金金额┃ ┠───────────┼───────────┼──────────┨ ┃ │ │ ┃ ┠───────────┼───────────┼──────────┨ ┃ │ │ ┃ ┠───────────┼───────────┼──────────┨ ┃ │ │ ┃ ┠────────┬──┴──────┬────┴──┬───────┨ ┃监理公司意见 │财政总监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财务部门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 │ │ │ ┃(公章)│(公章)│(公章)│(公章)┃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篇9

财农[2012]5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 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林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支出等。

第七条 林业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贴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三章 造林补贴资金

第九条 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 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

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

林每亩补助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区灌木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

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

第十一条 造林补贴资金中的直接补贴由中央财政分两次下达,间接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

(一)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县级林业部门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县级林业部门根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央财政下达直接补贴的70%。

(二)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下达余下30%的直接补贴。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造林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四章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补贴。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对象为幼龄林和中龄林。其中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非天保工程区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

(二)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一次性下达各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下达森林抚

育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复承担单位森林抚育方案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7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省级财政部门再下达3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比照上述办法下达。

第五章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林木良种补贴资金是指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的补贴。

第十八条 林木良种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补贴对象是根据《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确定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标准为: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

(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补贴对象是国有育苗单位使用林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用于良种培育、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

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林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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