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委托书

2024-05-29

律师代理委托书(精选7篇)

律师代理委托书 篇1

在被委托人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需要用到委托书的事务越来越多,那么一般委托书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律师代理委托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代理委托书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与_________一案,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其委托。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担任甲方与_________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的非诉和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本协议委托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或者在授权委托书中确定。

第三条、权利变更

协议签订以后,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全部代理事项:经乙方电话或者书面催收,债务人付清上诉本金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即与债务人达成放弃或减少权利或利益的承诺。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的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

2、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本案的有关材料需要甲方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4、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5、甲方联系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甲方联系人负责向乙方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或通知乙方承办律师个人。

6、甲方承诺,在委托乙方前,没有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达成意向代理本案的合同,且所达成的收费金额比本合同收费低。如其不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_________和律师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有关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参与诉讼活动。

4、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在法律上有利益冲突的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工作中对甲方提交的不可再产生原始证据不得收取,但应收取与原始证据一致的复印件。

6、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乙方的`联系人,电话:_________,邮箱_________。乙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过电子邮件或通知甲方联系人。

第六条、律师费用的计算、支付时间:

1、本金部分收取_________万元(税后,乙方应付税收由甲方按税法规定代乙方支付)。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_________万元(市内交通等),其余_________万元按实际收回本金数额的上述比例计算,并在3日内支付给乙方或其承办人。

2、收回的其他费用(除本金外的其他费用),甲方按实际收到金额数的60%向乙方支付。

3、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的,按未付总额的日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费用

1、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工作费_________万元,此项收费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要求乙方退费。

2、与本案需要通过、行政、鉴定等有关部门处理的,上述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承办律师对本案的任何解释和承诺仅供甲方参考,不能作为甲方决策的依据。一切均以乙方的书面文件和的文书为准。

2、本合同履行地在市朝阳区,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提出诉讼。

3、本合同内容双方都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双方指定邮件,手机方式送达。一方如果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电子邮件手机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持一份,乙持执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完毕时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代理委托书2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位律师为甲方与纠纷一案中甲方的第审或非诉讼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或参与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甲方必须如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因乙方过错而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甲方;非因乙方过错而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权限为:

六、根据《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豫发改收费(20xx)1363号文件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即收取律师服务费(大写):

七、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律师因本案外出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由甲方另行支付,案件终后结算。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件和解及撤销诉讼)。

九、如一方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盖章):

代理人:

年月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

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因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年月日

附:该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委托书

委托人为与

诉讼(纠纷)一案,特委托律师事务所,该所指派

位律师为委托人的诉讼(纠纷)代理人。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年月日

律师代理委托书3

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职业_______住址_______。

现委托_______在我与_______交通事故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首先要写明委托入的姓名等身份情况,被委托律师的身份情况或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情况。然后还要写明委托的案由。委托授权书中可以不写律师事务所只写承办律师,因为授权书是依从于委托合同的从文书,是委托合同的附属性规定,对律师也即对律师事务所。

其次要写明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即规定律师可以代为处理的事务范围。这一部分可列举叙明,也可概括说明。要针对不同的委托事务授予律师不同的代理权限。如因民事诉讼而委托律师代理的,可列举说明受委托人某某某的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代替写法律文书、上诉、反诉等等。如概括写,可只写全权代理或一般代理等。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代理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注意事项

1、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主要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不能把律师当成包打官司的神仙式的人物。并非有了律师官司就准赢,赢不了即是律师不行。

2、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权益"不能指望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3、要尊重律师的工作,要明确法律服务的商品性,不能把律师的法律服务与司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混同。

律师代理委托书4

委托人:姓名:xxx,单位:xxx职务:xxx电话:xxx

受委托人:姓名:xxx,单位:xxx职务:xxx电话:xxx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xx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下列第xx种:

1、一般授权(包括陈述事实、参与庭审、辩论和调解)

2、特别授权(包括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上诉等)。

委托人:xx

xx年xx月xx日

律师代理委托书5

__________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本人_____因原因,无法亲自前来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现委托_______(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前往贵单位办理x人事代理业务事宜。该授权委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请给予办理为盼。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律师代理委托书6

委托人:

委托人:

受委托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委托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地址:xxx

联系电话:xxx

委托人因与关于道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委托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及其他法律行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人:

XX年月日

律师代理委托书7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XXX责任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办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参与上述案件的一审诉讼。乙方可根据案件进展及需要变更指派律师,但应当通知甲方。

二、乙方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三、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1、代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代为整理证据资料、并向法庭提交。

2、代为参与庭前证据交换、对证据发表意见。

3、代为出庭应诉,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代理意见。

4、代为签发法律文书,代为签收司法文书。

特别授权: 代为调解,签署调解文书,代缴代领诉讼费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物价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人民币 元整(¥ 元),甲方缴交给法院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用自行承担。

五、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全面地向乙方陈述案情和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乙方严格保守案情秘密,但为办案所需运用披露和政府有权机关要求除外。

六、乙方接受委托进行必要的调查后:

1、乙方发现事实的情况与甲方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不符,而甲方又无过错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乙方发现甲方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七、乙方指派律师开展工作后,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不得要求退费或拒交律师费用,否则乙方可以终止工作。

八、若由于一方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过错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但乙方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其实际已收取的律师费。

九、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 一审判决 时止。

十、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附注:

1、除有特别约定外,甲方不得将任何其认为是原始证据的材料交给乙方保管,任何交给乙方保管的材料都将被认为是复印(制)材料。

2、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本合同,对合同条款理解无异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及经办律师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代理委托书8

委托人:__

性别:__

身份证号:__

住址:__

受委托人:

姓名:__ 职业:律师

工作单位:XX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__

姓名:__ 职业:律师助理

工作单位: XX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__

现委托__ __在我与__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受委托人__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受委托人__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即代为递送相关材料、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__

受委托人:__、__

__年__月__日

律师代理委托书9

委托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

被委托人:_____身份证号:_____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能亲自办理本人档案相关事宜(接收、报到、缴费、调动、转正定级等),特委托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时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签名(加盖红手印)

律师代理委托书 篇2

一、公益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

公益行政诉讼是指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该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类型, 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其一, 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行政公益诉讼中, 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二, 被诉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凡是侵犯公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均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对象, 这是行政公益诉讼区别于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特征。其三, 行政诉讼成立的前提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 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损害, 但存在损害发生可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自诉一般必须以客观存在的已发生的现实损害事实为依据, 公益诉讼的成立及最终判决, 则并不要求损害事实一定发生。其四, 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质。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质, 是指不需要公益侵害实际发生, 只要根据相关情况能够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就可以提起诉讼。

二、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 不仅具有可行性, 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 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 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第二, 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 各地发生了不少开发行为, 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 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 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的被动局面。第三, 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

三、律师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 行政公益诉讼需要律师的参与

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 其发展并不乐观, 到目前为止, 更多的行政公益诉讼都停留在“能够立案就是胜利”这一层面。推动公益诉讼立法的尽快完善, 需要律师的参与。律师作为专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具有其他任何职业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第一, 律师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 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敏锐的洞察力, 并且因为其职业特性, 容易发现权益被侵犯的问题, 在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 律师具有天然的优势。第二, 律师具有应对诉讼事务的专业技能。律师不仅能从程序上启动行政公益诉讼, 而且能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和技术上的帮助, 推动问题的解决。第三, 律师因其民间身份和法律上的独立地位, 有利于解决诉讼当事人力量失衡问题。除了诉讼当事人外, 即使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要做到司法公正, 也需要律师参与到诉讼中, 帮助审判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判, 使诉讼当事人追求的司法正义乃至社会正义变成现实。

(二) 律师需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律师参与公益诉讼, 是为了不断探索律师职业的社会定位, 发挥律师构建和谐社会独特作用, 扩大中国律师的影响。通过关注、援助和研究个案, 促进司法改革和法律完善, 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独特作用。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中也不乏律师的身影, 很多律师正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舞台展示自己的才华, 并为公众所熟识。律师必须将关心弱势群体利益作为自己的责任, 并通过一个个公益诉讼案件推进中国宪政建设。

四、律师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

第一, 公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委托的情况下, 可以以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个人和组织的代理人身份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第二, 支持起诉, 即帮助、鼓励具有公共利益因素的行政争议中的个人和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公益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帮助包括物质上的帮助和法律上的帮助, 但是不能代为行使诉权。支持起诉只能以法律上的援助或者道义上的支持为手段, 并不享有诉讼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三, 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这是公益律师事务所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形式。公益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公益律师事务所对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享有原告资格。公益律师事务所以原告身份起诉的行政行为一般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公益性行政行为、非法授益行为等。

五、律师代理公益行政诉讼的要求

(一) 行政公益诉讼的律师应当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诉讼活动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一旦败诉, 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一般来讲,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与被诉事项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他们提起诉讼完全是为了公共利益。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必须具有公民意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否则, 他就不会为了公共利益而挺身而出, 与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对簿公堂”。行政公益诉讼律师需要有敏锐的观察能力。现实生活中, 侵害公共利益的事项涉及到国有资产流失、滥用职权、渎职、行业垄断、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许多方面。其中, 相当一部分是集体研究决定的, 从表面上似乎是合法的, 还有一些则是在“公共利益”的幌子下进行的。正因为这样, 原告必须有一定的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 弄清楚哪些是合法的, 哪些是违法的。只有这样, 才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维护公共利益。在这方面, 律师因为其职业特性, 容易及时发现权益被侵犯的问题, 而且有能力去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行政公益诉讼律师需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行政公益诉讼律师需要有不怕挫折的精神。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是行政行为, 被告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由于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等, 原告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在这种双方力量悬殊较大的情况下, 尽管有些人意识到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有损害或威胁, 也不愿意与拥有强大的行政权的政府“讨说法”。即使提起诉讼, 也常常以败诉而结案。因此, 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必须有不畏强权、不怕挫折的精神。

(二) 律师代理公益行政诉讼时应注意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国家干预

在公益诉讼的各个阶段, 国家干预的成分明显高于私益诉讼。应关注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 虽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由被诉的行政机关承担, 但有一些特殊情形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应争取新闻传媒的参与和支持, 媒体对报道各种“公益诉讼”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 为“公益诉讼”这个词汇的普及作了最好的宣传。可以说, 公益诉讼在一开始就是公民和记者在塑造着公益诉讼的形象, 公益诉讼在大众的争论中获得更大的生命力。民众对公益诉讼最朴素的认知来自不断被宣传的公益诉讼事件。

目前, 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尚处于起步阶段, 数量不多, 其结果也多不尽如人意, 既有法律规定方面的缺陷, 又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还有思想认识上的偏差。鉴于上述情况, 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更好地发挥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第一, 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第二, 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应当苛求原告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必须逐步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允许公民和团体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就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三, 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对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客观上限制了原告的行政诉权, 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法治秩序和公共利益。应当逐步拓宽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四, 改进诉讼费用承担方式。要吸纳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 在相关法规中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作有利于原告的规定, 从而保护公民、法人或组织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第五, 建立原告胜诉奖励制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为了鼓励公众通过诉讼途径来保护公共利益, 应当通过公益立法从而建立胜诉奖励等制度, 给予胜诉原告适当的奖励。

总之, 律师应以其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诉讼技巧, 参与到公益行政诉讼中, 使得公益行政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强, 公益律师的专业操作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 有利于实现通过公益诉讼影响未来的公共决策的目的。正是通过公益律师的参与和努力, 公益诉讼不仅实现了私权利的救济, 而且成为与政府和企业对话的契机和场所, 成为号召民众关注和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帜。

摘要:公益行政诉讼超越个人利益, 倡导寻求法律的改变或者适用, 从而影响全社会。公益诉讼是使社会获得系统化变革的最强有力的工具, 它通过引入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 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法治, 最终实现权利与权利和谐、权利与权力和谐、权力与权力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和谐社会。律师参与公益诉讼, 是为了不断探索律师职业的社会定位, 发挥律师构建和谐社会独特作用, 扩大中国律师的影响。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益行政诉讼,律师代理

参考文献

[1]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J].法学, 2001, (5) .

[2]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J].法学研究, 2002, (5) .

[3]强雨, 周刚.构建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思考[J].人民司法, 2002, (9) .

[4]马怀德.公益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方式[J].方圆, 2001, (11) .

提前返乡 可委托律师代理讨薪 篇3

“我们一开始只知道找老板要钱,老板就说现在没钱,等有钱了就给。我们也不想跟他闹翻,怕到时候钱更不好要,所以就一直等,没想到一等就是几个月。”刘永其说,7月份干完的活,直到10月份,他才听同乡说北京有个帮农民工打官司不要钱的地儿,就来到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请求援助。在配合律师做完取证、委托、签署法律文件等程序后,刘永其就早早地和12个同乡买了火车票,赶回家过年了。

[评析]刘永其他们之所以能这么放心地回家过年,是因为接下来的所有事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律师已经有权代他们办理了。对急于返乡的农民工来说,将案子委托给律师办理应当是最理想的方法。

办理委托手续需要先填一个《法律援助申请表》,然后签署《法律援助协议》,再填写《授权委托书》和《信息登记表》。办完这些手续,法律援助工作站就得到了一个全权代理的明确授权,可以代理农民工取证、调解、协商;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出庭陈述事实,参加辩论、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甚至包括最后的领钱等事务。如果用人单位起诉,一审、二审的诉权也都可以委托给律师,如果年后农民工去别的地方打工也没有关系,有事只要电话沟通就可以了。

委托律师代理合同 篇4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本文由第 一·范 文 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收费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交付代理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委托书 篇5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代字(20)第号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甲方就本案指定代表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并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系,其联系电话为,甲方确保上列联系方式准确、畅通、有效,如有变化,保证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同时书面形式重新确认,否则甲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委托乙方后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代理此纠纷。

二、代理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2种: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代办仲裁或诉讼(起诉、上诉)立案手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签署相关协议,代为提起诉讼(起诉、上诉、反诉)、代为强制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代为出庭陈辩等。

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止。

四、联系人:

甲方指定为其联系人,授权其负责与乙方联络,提供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转达双方的意见与要求。甲方更换联系人须及时通知乙方,联系人户籍地址即为甲方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乙方一经邮寄即视为甲方妥收。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代理权限内,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勤勉履行代理义务。

2、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七、变更承办人:

若乙方指派的律师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快指定本所其他律师履行职责。如甲方对乙方另行指定的律师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

八、代理费: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以判决、裁决、调节、和解、撤诉或视为撤诉、终止审理、终止执行、移送其他机关、部门等处理的,甲方均按以下第项之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1、一次性收费: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元。

2、计时收费:甲方应按(大写)元/小时的标准计算律师代理费,计时收费的最小单位为一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费,并应于向乙方全部付清。

3、比例收费:律师代理费以双方商定的诉讼标总额(元)为基数,按百分之比例标准计算;基础律师费(大写)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立即支付,并作为交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续律师代理费,在甲方与争议方解决争议,结案执行执行款当日,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无论甲方通过与争议方调解、和解、判决、裁决、裁定、强制执行、撤诉、争议方主动支付等任何方式解决争议,甲方均需立即支付,逾期支付该律师代理费的,需按每日百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九、代理费的支付方式:

甲方与争议方解决争议,实得执行款后,甲方须在当日向乙方一次性足额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

十、其它费用:

1、因案件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交通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执行费、各种申请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2、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通讯费等由甲方预付,按实际支出多退少补。

十一、代理费的特殊处理: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决定不起诉或撤诉、对方当事人决定不起诉或撤诉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2、其他甲方已解决争议获得争议方支付款项的情形,甲方仍需依约付费。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若甲方未于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或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且有权追索甲方未交的全部律师费。

2、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尚未收取代理费的,甲方应足额支付;

3、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代理费退还甲方。

十三、特别约定:

1、甲方应如实向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案情,及时提供本案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并接受涉案法院及涉案相关部门的规定和乙方要求及时履行的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若甲方弄虚作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提供伪证或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甲方损失的,或甲方未如约支付各项费用,或未如约履行各项配合协助义务,则乙方有权没收甲方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接触合同,终止代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委托事项所需证据材料,乙方只留存复印件,原件由甲方自行保管。第三方如需使用该证据材料,由甲方或其联系人亲自向其提供。

4、甲方坚持不正当甚至违法的要求,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已支付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5、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反诉、上诉、申诉、执行、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若乙方有重大过错,并由此造成了甲方的实际的重大损失,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委托。若甲方因此及时行使本条解除权的,则未付之律师代理费免交,且已付之律师代理费应予退还。

7、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甲方明确指令乙方终止办理所委托事务,则构成甲方放弃;如因甲方拒绝、变相拒绝、拖延履行配合、协助义务等,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正常代理其所委托事务,则视为甲方放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行承担。

8、除出现甲方依第6条而及时解除合同外,无论本合同及本案以任何方式终结,甲方均应及时如数支付本合同约定之各项费用。

9、若遇本合同选定的诉讼代理人,因合理原因无法继续履合同,则乙方可另行安排其他律师继续办案,届时甲方应及时相应出具该续办律师的授权委托手续等;若因本案重审、反诉、再审或非民诉处理等,而甲方仍委托乙方代理时,应另签委托合同。

10、乙方已如实告知了本案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及本合同各条款的具体含义,甲方理解本合同含义并清楚本案风险,但不限于乙方已告知的。同时,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无论此前此后、无论口头还是书面的,乙方对本案所做的分析、判断、意见、建议、看法等,均不视为是对本案代理结果所作的保证或承诺。

十四、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地址:

电话:律师(签字)

家族企业委托代理机制探讨 篇6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生产要素间的一系列契约, 每一种要素为其自我利益所驱使。由于各种要素追求最大化自我利益的行为, 使得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詹森和梅克林通过把企业契约关系 (契约、产权体系和组织形式 ) 引入生产函数, 强调权利结构和组织结构在激励自我利益和个人最大化、以达到实际上可能的产出方面的重要作用, 而委托代理关系 (契约关系) 则是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研究的核心内容[1]。委托代理理论在近二三十年中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这一理论大大加深了经济学家及管理学家对所有者、管理者、工人之间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在这类文献中, 委托权的安排是外生的随机变量, 所要讨论的是如何设计一项有激励意义的合约以达到控制代理人的目的。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方 (代理人) 为了另一方 (委托人) 的利益或作为另一方代表的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雇佣代理人或通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不完全契约, 代理人被授权为委托人利益而行动。委托代理问题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和信息的不一致, 因而代理人可能不一定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动;同时由于选择代理人的成本和困难, 以及监督代理人工作的困难意味着委托人不一定能使代理人按照他的意愿行事。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涉及广泛, 包括商业经济管理 (如股东和公司管理者, 管理者和雇主, 客户和职业人, 地主和分成佃农,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 及政治领域 (如公民和当选官员, 立法机关和官僚机构, 政府和受管制的公众效用) 。委托代理理论假设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 同时代理人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 委托人可能花费一定的监督成本使代理人的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观察到, 以使合约得到最优结果。詹森和梅克林把代理费用作为委托人所引起的监督支出、代理人所引起的约束支出和由委托人承担并用于代理问题失去的剩余价值的总和[1]。

由于企业未来价值 (或总收益) 的不确定性, 和委托人测量到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要支付的监督成本,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委托人完全承担风险是不合适的, 由于当企业成功获得高收益时, 代理人获得高收益, 而当经营损失时, 他不能承担责任 (损失完全由委托人支付) , 这会助长他从事高风险的经营, 从而有损委托人利益。所以, 委托人支付代理人的报酬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对代理人可测度的贡献, 支付固定报酬;二是对于不可测度部分, 要使代理成本最小化, 就必须在经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资本所有者提供资本和选择经理的积极性上作平衡, 最优的所有权安排意味着需要在经理和股东之间进行利润分享[2]。

委托代理理论重点分析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因为这是现代企业治理中最重要的方面。然而, 在企业内部, 利益相关者还远非仅此。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大股东、小股东、管理者、工人等, 并由此形成了企业内各种的委托代理关系, 如大股东—小股东, 股东—管理者, 管理者—工人等等。

二、家族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家族企业是指由家族成员控制并占有控股股份, 家族成员在其中占据控制地位的一种企业。家族企业的控制性家族拥有绝对占优势股份, 并拥有企业大多数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同时家族承担着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在主流的经济理论中, 家族企业一般被视为古典企业, 其所有者与经营者为同一家族, 因此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然而事实上, 现代的家族企业和古典企业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在其内部存在着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 如在家族企业内部, 存在由于股权分配引起的代理问题, 引入经理人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以及经营者 (所有者) 与工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等等。一般来说,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家族企业, 其委托代理关系也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一是在家族企业发展的初期, 企业的规模较小, 股权比较集中, 创业者完全拥有家族企业的控制权, 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合一。在此情况下, 所有者就是经营者, 企业盈亏全部由创业者负担。这时, 也就不存在文献中常分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存在于所有者 (经营者) 与工人之间。

二是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管理活动也日趋复杂, 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 家族成员往往难以对企业继续进行有效的管理, 这时, 从企业外部引入职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就成为家族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这在我国很多家族企业中都已经出现。一些新兴产业中, 甚至在企业创业阶段就引进外部专业人才负责企业整体运营。这样, 实现了家族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就形成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是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 从而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同时, 经理人与工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委托代理/或者说监督的问题。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活动, 在每个工人的工作绩效难以测量的情况下, 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 这时, 就需要经营者监督工人的偷懒行为, 这和上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类似。

四是当家族企业向第二、第三代传递时, 财产的继承关系将导致家族企业所有权的分散, 第一个家族企业所拥有的家族企业的股权份额随家族的发展而降低。公司的控制权也越来越集中到少数的既有经营能力, 又与家族较近的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手中, 其他家族成员会越来越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 就出现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象, 一些所有者不再拥有企业的控制权, 只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他们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将企业的控制权转交给其他成员。这样, 拥有控制权 (大股东) 和没有控制权 (小股东) 的家族成员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就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

五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的效应, 企业需要不断融资来实现发展。在企业发展的早期, 一般是通过社会网络关系进行融资,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 这种融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家族企业会引入外来资金 (上市、战略投资者等) , 这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 外来股份的比重上升, 利益相关者范围增大, 关心自己利益的外来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势必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由于家族企业的控股地位 (也可能是相对控股) , 家族和外来投资者之间也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 这和家族内部股权分散, 控制权与所有权部分分离是一致的。

三、家族制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

上文中给出的家族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常见的五种形式可以归纳为三种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所有者和工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下面, 本文对这三种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 古典企业中的雇主、工人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企业所有者又是经营者,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这就属于古典企业的情况, 经理是唯一的所有者。由于企业的生产是一种团队生产,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早在1972年就证明, 如果团队产出在所有团队成员之间分配, 由于工人领取固定工资, 且个人工作绩效难以测量, 团队中的每个成员都有偷懒的倾向, 因此个人最优的行为不可能实现团队最优 (囚徒困境) [2]。为了解决团队成员的偷懒问题, 需要引入一个监督者, 而监督者本身也会产生偷懒问题, 为了解决该问题, 应该让监督者成为剩余索取者。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时, 所有者直接就是监督者, 也是剩余索取者。剩余索取者能有效监督监督者使其符合所有者利益行为时, 两种情况下, 对工人的监督问题是完全一样的。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就是如何在工人的贡献和报酬之间进行匹配。工人的工作可能同时有相对容易测度的方面和相对不容易测度的方面。如果报酬决定于努力或劳动生产率中可测度的部分, 那么, 未被测度的方面可能会被忽视 。阿克洛夫认为在市场交换和礼物交换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和纯粹市场交换不同, 在礼物交换中由于交换条款对规范的影响, 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可能超过他们购买商品所需的最低价。工人和雇主之间的礼物交换中, 工人不仅不会偷懒, 还会承担超过所要求的工作[3]。可见, 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积极意义。

(二) 控制权股东与无控制权股东代理关系分析。

随着企业的发展, 由于控制权在家族内股东之间的转移以及引入外部无控制权的股东, 家族企业会发生股权稀释现象。不管上述哪种情况发生, 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被分为大股东 (有控制权的家族核心成员股东) 和小股东 (无控制权的股东) , 小股东把自已的资产委托控制权股东去经营。拥有控制权的家族成员可能会过多追求自己的核心家庭利益, 甚至不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则是追求家族企业的短期利益, 追求分红上的高派现。由于两类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为了防范家族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 小股东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增加对大股东监督和控制, 如建立家庭委员会, 降低大股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并强化家族企业的信息披露;二是转让其所拥有的股权, 退出家族企业, 但是, 由于家族企业的封闭性, 外部投资者获取企业的信息成本较高, 一般也不愿进入, 导致存在转让所有权的困难 (或要求大的折扣) 。最后往往会出现下面的结果:一是家族企业进行公司改革, 从前的家族委员会转变为董事会, 而且为保护家族外的小股东利益, 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董事会组成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者, 小股东从家族企业退出, 所有权完全由原来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所有, 成为古典企业[4]。

(三)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家族企业中,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和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没有显著区别, 只是, 家族企业的控制权染上了家族的色彩。在现代的大公司里, 企业的控制权在管理者手中, 管理者追求货币性报酬和非货币报酬, 所有者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者之间的目标并不一致, 这方面的研究已有大量文献, 是当前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主流。对总经理的激励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内部进行激励, 包括支付经理的薪水、资金、福利、期权等等;二是外部的激励, 如经理人市场的竞争、股权价格波动引起对经理价值的评估、控制权市场竞争等。

四、结语

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下, 本文对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分析。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出, 家族企业远非经济学意义上的古典企业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 根据史斯密的分工理论,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与专业分工提高效率密不可分的[4]。当专业分工带来的利益大于因分工而引起的委托代理成本时, 古典企业再也不是最优的选择了, 现代公司制度的蓬勃发展已经证实了这一论点。鉴于家族企业内部存在着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而主流的委托代理理论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文对家族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对当今世界广泛存在的家族企业, 以及我国民营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家族企业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 更应该关注的可能是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的研究;对工人工作绩效测量相关的激励机制设计研究;同时引入社会学、心理学、系统理论等来研究委托代理理论也已经展示了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Michael C.Jensen, Willian H.Meck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Fin.Econ., 1976, 3:305~360

[2].阿尔奇安.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A].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George A.Akerlof.Labor Contracts as Partial Gift Exchange[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 1982

律师代理委托书 篇7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就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给予史某钱物的行为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犯罪。张某给予史某财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法律事务的代理权,排挤其他律师代理权的实现,这种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原则,其利用该行为所谋取的利益为不正当利益,该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所谋取的利益不能视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理由是张某从民事契约角度已经享有优先代理法律事务的权利,代理法律事务产生的利益已经确定归其所有。其行贿给银行主管人员的目的是保证其利益实现不受干扰,从而顺利实现经济收益,因而张某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速解]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张某的行为应构成行贿罪。理由如下:

一是张某所谋取的是并非确定由其归属的利益。张某虽然持有约定优先代理权的合作协议,但事实上这只是概括的利益,并非确定的、现实的利益,且双方并无任何约束机制保障优先代理权的实现。可见,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方面,张某均知晓优先代理权对其而言只是可见不可及之利益,单凭这份协议实际上无法带给其现实利益。张某明知要想获得实际利益,途径之一就是能够在银行的案件代理权上分得更多的份额,获取更多的代理费用。该省商业银行虽然是A市商业银行的上级部门,但具体法律事务由谁代理、代理费用如何确定等关键事项仍由A市分行负责。史某作为A市分行法律部经理,在确定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获得代理权及在代理费用确定支付等方面得到关心,将原本“缥缈不定”的利益转化为“触手可及”的利益,张某才给予史某巨额贿赂。因此,我们认为张某行为的目是为获得案件代理权这一原本并非确定由其归属的利益。

二是张某所谋取的系商业活动中的竞争优势。承接法律事务代理业务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商业活动,张某为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分得更多的代理权份额,通过对史某的拉拢,使其在违反市场经济平等、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将该行的法律事务绝大部分交张某代理。与其他律师相比,张某在此方面获得了更多的关心和照顾,谋取了竞争优势。而市场经济中商业活动的基石便是平等和公平,没有平等和公平的竞争不仅不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严重损害了其他商业主体的正当利益。根据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张某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是张某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归责于个人。张某在案件代理权一事上虽以所在律师事务所与A市银行签订协议,但事实上张某并非为其所在律所谋取利益。本案中,该所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晓张某给予史某财物的行为,且40余万元贿赂均系张某个人资金。从最终结果看,因张某贿赂史某的行为而使得该律师事务所获得的法律事务代理业务最终均由张某担任代理人,张某除按规定上缴少部分费用外,绝大部分代理费用均归张某个人所有。2008年至2010年间,张某个人因此先后获利合计人民币200万元。据此,张某贿赂史某的行为完全出于其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亦已实现,张某个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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