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4-05-30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通用10篇)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1

【文号】京财文[2006]273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2006-12-1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区县政府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根据各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系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六)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相关的委办局或区县申报,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根据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工作整体规划及重点工作审核遴选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二月份公布下一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每年五月份,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后,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入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决算,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2

关键词:文物,历史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979年北京市文物局成立时, 市财政拨文物事业费118万元, 城市维护费 (主要用于维修古建筑专款) 21万元, 国家文物局直拨经费111万元, 全年文物事业支出244万元, 其中用于古建维修166万元。到2000年, 市财政拨文物事业费4131万元, 城市维护费450万元, 国家文物局直拨445万元, 全年市文物局直属单位支出4113万元, 其中用于古建维修288万元。进入新世纪以来, 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市委、市政府不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依法保证文物保护经费的增长并作为市级财政的重点保障内容, 逐年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力度。2012年度, 财政拨付市文物局的文物经费达到82634万元, 是1979年的330.53倍, 是2000年的16.44倍。与此同时, 市政府先后设立了文物及历史文化保护、文物征集等大额专项资金。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 不断加大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自2012年至2015年, 设立“文物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资金”, 每年10亿元, 其中:1.5亿元用于市属单位文物修缮及安全技防项目, 8.5亿元用于区县文物修缮及安全技防项目。以全市文物修缮专项资金为例, 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2000年至2002年, 市政府每年投入1.1亿元, 三年投入3.3亿元, 称为“3.3亿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抢险项目”;第二阶段2003年至2007年, 每年投入1.2亿元, 五年投入6亿元, 称为“人文奥运文物保护计划”;第三阶段2008年至2015年, 计划每年投入1.5亿元, 称为“文物保护修缮利用中长期计划”。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 2012年, 市政府又设立了“文物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资金”, 每年10亿元。上述专项资金的投入, 有效地改善了我市文物建筑的存续环境, 消除了文物安全隐患,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

一、文物保护资金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文物保护工作不仅要争取资金的支持, 更重要的是加强日常管理, 在保证资金合理、合法、合规使用的前提下,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制度建设方面, 为了管好、用好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市文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例如, 先后制定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专项补助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北京市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保证了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程序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在预算管理方面, 制定了文物系统《预算资金管理办法》, 加强预算编制, 按照确保重点工作及基本支出的原则合理安排文博系统年度预算, 严格预算执行。在编制预算时, 充分了解各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所需资金及项目情况, 就各单位的重点工作相互沟通, 听取主管局长和业务部门意见, 以确保具备实施条件的重点工作得以落实、资金得以保障。在预算执行中, 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一些单位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及资金, 及时与市财政部门进行沟通, 确保项目正常实施。同时,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财政支出管理和绩效评价的相关规定, 制定了《文博行业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和展览陈列项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它项目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二、文物工作未来三年的关注重点

根据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文物保护规划 (2013-2015) 》, 围绕当前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未来三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文化遗产保护。进一步加强六处世界文化遗产和大遗址保护工作, 消除文物本体安全隐患, 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开放区域, 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的文化、旅游、经济、社会作用。

2、重要文化风貌景观保护。加强北京中轴线、朝阜线等历史风貌和文化景观的保护工作, 加强城区重点文物的修缮与保护, 推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旧城整体的保护, 提高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水平。

3、京郊史迹保护。结合新农村建设和“7.21”灾后文物保护工作, 加强京郊历史街区、历史名村名镇保护, 结合沟域经济发展, 实施重要文物的修缮, 带动乡土建筑旅游、红色旅游等产业发展。

4、文物安全防护。利用高科技手段, 不断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以及田野文物的“技防、物防”管理, 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能力, 使文物安全管理基础更加扎实、工作更加有效。

5、文物抢险修缮。健全应急机制, 优先保证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重要不可移动文物等应对突发险情、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的需要。

6、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 服务于涉及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改善和保障民生以及城市发展、重大建设项目等。

三、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1、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项目优先安排;

2、文物建筑抢险类项目优先安排;

3、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技防类项目优先安排;

4、方案已批、已完成财政投资评审、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

5、与区县发展结合紧密、领导及市民关注的重点项目优先安排;

6、适当留有余地, 为年度计划调整预留空间。

四、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 申报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全市文物保护项目一律纳入项目库, 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各区县文物管理部门按照上述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 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各自实际情况, 向市文物主管部门书面申报项目, 并按要求填报《文物及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资金项目库立项申请表》、项目文本及可行性报告。

(二) 审批

1、项目入库初选:

(1) 文物局业务处室对各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剔除,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 汇总到文物局财务部门。

(2) 文物局财务部门书面通知各区县, 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文物局项目库, 各区县文物管理部门据此抓紧组织完善、细化项目方案。

2、项目立项:

(1) 项目入库后, 文物局财务部门与财政局主管处室召开联席会, 根据业务部门的初审结果, 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是否具备实施条件, 初步确定年度计划安排。如申报项目资金需求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额度, 滚入下一年度。

(2) 市文物主管部门将年度计划初步安排报局长办公会研究, 正式确定年度项目计划。

3、项目立项批复:市文物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各区县年度计划。

4、后续工作:各区县文物管理部门按照市文物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 抓紧项目前期各项工作, 包括:完善项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进行预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 区县文物管理部门要会同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组织招投标, 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日常工作。

五、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管理要求

(一) 资金使用原则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安排情况和项目预算评审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其中:区县所属项目, 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形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区县财政部门, 区县财政部门按照区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 原则上不做调整,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执行。如遇特殊情况, 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 须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区县所属项目结余资金, 由区县财政部门和区县文物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资金管理要求

按照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具体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效果等方面。

市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或依据。区县文物管理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加大自查和检查力度。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 将给予取消申报项目、暂缓、停止划拨、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 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需要强调的重点

1、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基本建设以及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 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2、文物保护工程数量越来越多, 项目资金数越来越大, 财政评审及招投标程序需要较长的时间, 影响了项目的及时启动和资金按计划拨付, 需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提高工作效率。

3、由于项目实施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同、具体情况不同, 个别项目的资金已经拨付到项目单位但未能及时支出, 在项目单位形成不同程度的沉淀, 有不少项目未能按期完成, 需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由于各区县文委主管领导和文物科、文物管理所人事变动频繁等因素, 包括项目征集、申报、入库、方案审核、预算编制、评审、招投标、组织实施、工程进度、资金拨付、质量控制、工程档案、绩效评价等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基础工作及工作交接需要进一步加强。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进程中, 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基本途径, 是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制度保障。当前, 文物保护事业得到了党和政府前所未有的重视, 社会各界对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的文物保护事业日益关注。面对新的发展形势为文物工作提供的难得机遇,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 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工作仍然面临着挑战。

一是文物保护经费供需矛盾将长期存在。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虽然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 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 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主要社会矛盾没有变。随着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对资金的需求将不断增长。面对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形势, 我们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牢固树立埋头苦干、艰苦奋斗的意识。

二是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还需不断提高。随着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实施, 对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绩效考核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物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存在诸多不足, 主要表现在:对财政政策法规学习不够、项目论证不充分、预算编制不严谨、预算执行随意、个别项目实施缓慢和绩效考评、奖惩机制和内控机制不健全等, 这些都直接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三是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审计问责机制不够健全

部分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绩效意识薄弱, “重分配、轻监管”、“重申请、轻绩效”的现象仍然存在, 部分项目没有明确的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不细化, 部分项目资金存在损失浪费现象, 缺乏有效的问责。

七、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解决思路

第一, 加强财政政策的学习。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准则》、《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制度, 是制定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依据。要通过学习, 加深对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不断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第二, 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要抓好市人大常委会新颁布的《北京市审计条例》和北京市审计局《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 增强单位法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提高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

第三, 建立绩效管理制度。探索“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绩效管理机制, 逐步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 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相关财务制度, 同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杜绝违纪违规问题。

第四, 完善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要加强项目信息管理, 根据全市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做好入库项目的遴选、排序和审核, 对重点项目实施实地勘察、可行性研究、论证及事前绩效评估, 确保项目申报、投资评审等工作有序进行, 不断缩短项目从申报到预算下达的周期。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增强国有公益性文化单位活力”。我们要紧密联系文博系统的实际, 立足当前, 谋划长远, 不断规范财务管理, 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资金的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关于市级大额专项资金.关于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http://www.bjrd.gov.cn/zdgz/zyfb/bg/201212/t20121213_103151.html

[2]北京市预算会计研究会.2011预算会计优秀论文选[M]]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 2012:52-55.

[3]陈淑娟.专题询问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J].北京人大, 2012, (10) :20-22.

[4]施正文.加快预算法修订建立现代预算管理制度[J].北京人大, 2013, (7) :29-31.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3

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出发,提出2009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文艺演出业

1.体现时代特征、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创精品演出。2.参与国际演出市场竞争的重要商业性演出、艺术节演出。3.构建国内外营销渠道。4.品牌化、产业化的文艺演出。5.文艺演出场所的改造和利用。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业

1.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或体现北京特色的原创作品。

2.版权交易平台开发应用。3.版权输出及出版物出口。

4.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技术的开发和应用。5.反盗版技术、数字印刷及复制技术的开发利用。

5.在境外或外省市已举办两届以上,移植北京且将连续举办的专业品牌展会。

六、古玩及艺术品交易业

1.古玩艺术品修复技术的创新、研发。2.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研发和产业化。3.具有创新性的艺术品交易方式。

4.具有专业性、国际化水准的古玩艺术品交易活动。5.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的艺术展。

七、设计创意业

1.利用设计创意手段对存量工业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2.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应用。3.中国元素、民族品牌服饰设计。4.高附加值的精品印刷和商务印刷设计。

5.使用可持续设计、环保设计等设计方法进行的设计开发应用。6.利用人机工程、可用性测试、虚拟现实等技术进行的设计开发应用。

八、文化旅游业

1.具有民族、民俗特色的精品文化旅游。2.富含高科技的精品文化旅游。

3.具有北京传统和现代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研发推广。4.培育北京文化旅游演出市场,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文化旅游演出剧目以及大型实景演出。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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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京文创办发[2009]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办发[2006]30号)及《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文[2006]2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主要采取对合作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进行补贴、对担保业务进行补助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为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资金来源于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应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担保资金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担保资金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一)审定担保资金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审批担保资金使用计划;

(三)审定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合规性审查报告;

(四)审定再担保费补贴方案、担保业务补助方案;

(五)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审核、安排和监督管理:

(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担保资金预算,拨付资金;

(二)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负责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担保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研究编写担保资金使用计划;

(三)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的合规性审查;

(四)负责受理、审核再担保费补贴申请和担保业务补助申请;

(五)研究提出再担保费补贴方案、担保业务补助方案;

(六)负责对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有关业务进行监管,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

(二)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担保服务;

(三)承担代偿责任并执行优惠的担保费率;

(四)负责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保后管理及代偿清收工作。

第八条 合作的再担保公司职责包括: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提供再担保服务;

(二)按照约定条款对发生代偿损失的再担保项目进行赔付;

(三)会同担保公司对代偿项目进行追偿清收。

第三章 担保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担保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北京市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

(二)项目应符合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支持方向,内容应属于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创作、生产和营销;

(三)申请贷款担保的单位,其贷款银行应是在京银行或银行在京分支机构。

第十条 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业务范围:

(一)短期贷款担保;

(二)中长期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担保资金支持方式:

(一)合作的担保公司为文化创意产业担保项目设定再担保的,担保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对其再担保费用给予补贴;

(二)根据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保规模对合作的担保公司给予担保业务补助,补助资金纳入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文化创意项目的代偿损失。补助标准为:担保规模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补助担保额的0.5%;担保规模在5–10亿元之间(含10亿元)的,补助担保额的0.6%;担保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补助担保额的0.7%。项目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担保总额。

再担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补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公司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保总额的1%。

第四章 担保项目受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与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独立进行受理、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文促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合规性审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未经审定的项目不纳入担保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可向合作的再担保公司申请再担保。

第五章 再担保费补贴和担保业务补助 第十五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于每年3月份,向市文促中心提交上再担保费补贴申请报告和担保业务补助申请报告,提交申请报告时需附上担保项目明细表、再担保合同及再担保收费凭据,相关材料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市文促中心按规定程序,依据上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实际担保情况,对担保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再担保费补贴方案和担保业务补助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再担保费补贴方案和担保业务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预算并划拨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对担保资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须建立文化创意产业担保业务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向市文促中心按季、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应严格按照保后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实施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对单笔担保额度大或风险高的项目,应有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文促中心按组织专业机构对合作的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的业绩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合作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诈骗等违规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的方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整体部署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四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预算执行流程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民政部门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资金使用计划,纳入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区(市)县应根据当地社会组织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制度,共同做好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坚持资金整合、突出重点的原则。

(四)坚持评审程序的原则。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培育社会组织一次性补助资金、扶持项目资金、项目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支出范围为:

(一)一次性补助资金。对新设立或引入社区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开展社区服务的运行成本给予一次性补助。此资金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分配。

(二)扶持项目资金。包括公益创投、慈善救助服务、抢险救灾活动、城乡社区服务、社工队伍建设、社工专业服务、发展能力提升、行业自律及规范、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承接政府委托事项费用。此资金采取竞争立项的方法分配。

(三)项目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包括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信息平台、服务平台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社会组织发展分析研究、专家咨询、专业培训、成果展示交流、先进经验推广、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多媒体宣传;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调研、会议、咨询、专家评审、审计、评估、考核验收等必要费用。此资金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分配。

项目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支出总额应控制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5%以内,其中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平台建设、科研课题、专业培训、能力提升、媒体宣传、评估结果补助等项目推广建设费用不低于10%,原则上应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承办单位;其他一般性项目评审及管理费用控制在5%以内,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二)弥补社会组织亏损和偿还债务。

(三)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

(四)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对外投资。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一次性补助资金和扶持项目资金支

持对象

第十一条 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坚持分类扶持、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重点扶持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所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的四类社会组织,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社会公共服务类

1.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2.抢险救灾服务项目

3.特殊人群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4.全民健康知识普及项目 5.社会文明素养提升项目 6.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项目 7.专业社工服务项目 8.推动科技创新服务项目 9.促进产业发展项目

(二)社会公益服务类

10.公益理念传播项目 11.社会志愿服务项目

12.人文关怀与社会心理服务项目 13.邻里互助项目

14.下岗人员再就业服务项目 15.特殊人群社会融合项目 16.高校社团公益服务项目 17.应急救援社会协作项目 18.网络文明自律引导项目 19.绿色生活方式推广项目

(三)社会福利及慈善服务类

20.妇女儿童保护项目 21.农村留守儿童服务项目 22.农民工抚慰等服务项目 23.扶老助残和扶贫济困项目 24.慈善救助和特殊群体帮扶项目

(四)社区便民服务类

25.社区服务拓展项目

26.社会服务资源共建共享项目 27.居民出行便利服务项目 28.社区生活智能化服务项目 29.老旧院落自我服务管理项目

(五)社会治理服务类 30.基层民主自治创新项目

31.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服务管理项目 32.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项目 33.农村社会治理模式探索项目 34.行业标准制定和规范管理项目 35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项目 36.社会矛盾调解项目

37.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项目

38.推进各类社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项目

(六)社会治理决策咨询服务类

39.社会体制改革调查研究项目 40.社会治理体系创新调查研究项目

41.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 42.社会可持续发展调查研究项目 43.社会组织党建创新调查研究项目 44.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调查研究项目 45.社工队伍建设调查研究项目 46.社会企业发展调查研究项目 47.社会心理服务调查研究项目 48.社会舆情监测与分析研究项目 其他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十二条 建立组织机构。市民政局成立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熟悉社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的9至19名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立项。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一次性补助资金申报、评审及立项方式:各社区社会组织自愿向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项目办,项目办提交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立项。

第十四条 扶持项目资金申报、评审及立项方式:各社会组织自愿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将申请项目相关材料统一报送项目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向项目办报送申请项目相关材料(详见申报指南)。

项目办对社会组织提交的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以召开评审会议的形式,对扶持项目进行评审立项。

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申报扶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效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四优先”原则即优先考虑四类社会组织申报的项目;优先考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民生服务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的项目;优先考虑有多渠道获得配套资金的项目(包括已有政府购买服务支持)。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扶持项目评审立项,评审立项结果须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项目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申报、评审及立项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项目按照社会组织申报、项目办初审、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办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部门职责:

(一)市民政局职责:负责根据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和政府转移(委托及授权)职能等因素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编制专项分配方案,提交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负责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制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及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二)市财政局职责:负责根据市民政局专项资金预算及用款计划,结合市级财力,核批专项资金预算;负责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使用的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预算执行环节的流程监督;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办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将一次性补助资金支付项目立项社会组织的属地区(市)县财政局,由当地拨付社会组织。扶持项目资金、项目推广及管理运行经费直接拨付市民政局。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成都市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扶持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办公室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扶持项目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审查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其他资金类按照财政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办应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 执行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完成扶持项目活动的50%,并与9月20日前向项目办报送中期报告。扶持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扶持项目全部资助金和项目活动的执行,于12月10日前向项目办报送末期报告。市项目办汇总后报分管市领导、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并接收审计监督。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的有关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再次申请支持经费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定期审计、检查、监督制度,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权对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的进展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发现下列情况的,将终止向实施该项目的社会组织拨付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款项,三年内不再接受该社会组织的申请:

(一)扶持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无特殊原因执行进度严重滞后预定计划的。

(二)专项资金被用于与扶持项目无关或者严重超出规定范围开支的。

(三)扶持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规定的。

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6

2012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顺义区“十二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和《顺义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提出2012顺义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广告会展业

1.具有广告行业品牌引领性,能够为知名企业、商标提供优秀的产品服务,带动提升广告行业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2.有明显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新型广告业态在我区的应用。3.促进区域广告会展业发展的条件改善和服务平台建设。4.由区内企业组展或利用区内展馆举办的具有较高权威性的专业展会及承办国际级和国家级大型展会。

5.为知名企业设计、布置展台,并参加国际级或国家级具有较高权威性展会,取得良好效果的项目。

二、设计创意业

1.利用设计创意手段对存量工业资源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2.工业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及应用。3.中国元素、传统文化、民族品牌服饰设计及应用。

4.利用中国元素、传统文化等在产品包装、内饰等方面进行设计创意,提升产品附加值效果良好的项目。

5.提升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设计创意与制造业融合的设计开

六、文化艺术类

1.体现时代特征、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的原创文艺作品或品牌化、产业化的优秀文艺演出。

2.构建文化艺术产品的国内外营销渠道。

3.常年性、商业性专业文艺演出场所的改造和利用。

4.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俗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及产业化发展。

七、古玩及艺术品交易业

1.古玩艺术品修复技术的创新、研发。

2.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研发及博物馆等相关行业对其衍生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3.具有创新性的艺术品交易方式。

4.具有专业性、国际化水准的古玩艺术品交易活动。

5.在国内外专业领域中具有广泛影响、高水平的古玩及艺术品展览。

八、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业

1.具有中国风格、中国元素的原创动漫网络游戏作品。2.原创网络动漫创作展示平台。3.手机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与运营。4.动漫游戏衍生产品的开发与营销。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7

发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财政局,财政直管县县委宣传部、财政局,省直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管重点文化企业:

现将《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09]21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河北省省级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冀政[2005]7号)、《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冀财[2006]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能够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预留省财政,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打造精品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引导资金由河北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资金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主任,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主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的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人员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相关处(室)处级干部组成。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项目资料收集、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建设或改造;

(二)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技术改造与升级;

(三)影视、文学艺术、动漫、数字内容等重大文化产品及精品生产;

(四)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

(六)文化品牌创新;

(七)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

(八)省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

(九)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管理费用;

(十)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引导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支持。

(一)对于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筹措资金,且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基建、技术改造、文化产品生产、文化资源开发等项目,采取银行贷款(指项目单位实施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不包括其他用途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比例视项目情况分别确定:社会效益和带动作用较大的,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100%补贴;一般项目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50%补贴。

(二)对于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已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筹措主要资金,且投资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文化产品生产、品牌创新、文化资源开发等项目,以及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在自筹资金已经到位的前提下,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于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投保知识产权侵权险、产品完工险、损失险等险种(不包括各类公共场所的公众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发生的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保险费实际发生额的80%,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重大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获得国家级以上且业内公认为最高水平的、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奖项(金奖或一等奖)的文化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视文化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具体确定奖励金额。

文化产品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奖励资金不超过30万元;获得权威性国际奖项的,奖励资金不超过40万元。

奖励资金只能用于本单位文化产业发展,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和奖金。

第八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个别重大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也可跨再次给予支持。

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筹资金或贷款落实,并已投入资金;

(四)申报项目为非财政投资项目,且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单体设备更新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项目申报资料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省直单位项目申报。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省直单位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性质,分别向省文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等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由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管重点文化企业单位直接将项目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二)市、县项目申报。各设区市、直管县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下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筛选后联合上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引导资金的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内容,经济和社会绩效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方式和渠道,资金筹措或落实情况,引导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完成时间等;

(二)《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三)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上会计报表;

(六)银行贷款合同或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七)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八)保险合同或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九)奖励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十)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证明材料;

(十一)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材料。

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

(一)至

(六)和

(十一)项材料;

申请补助的项目,提供

(一)至

(五)和

(七)、(十一)项材料;

申请保险费补贴的项目,提供

(一)、(二)、(四)、(八)和

(十一)项材料;

申请奖励的项目,提供

(一)、(二)、(四)和

(九)至

(十一)项材料。

第十四条 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按以下程序集体筛选、研究确定项目:

(一)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三)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对专家评审通过项目进行集体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

(四)省财政厅将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项目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编制引导资金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预算。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批准的预算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市、县项目由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依照当地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同级财政部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省直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厅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资金,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项目难以执行需要变更的,要于当年11月底前向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集体研究后,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变更项目后执行。项目难以执行,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项目的,取消该项目,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集体研究后,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批准收回资金并安排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引导资金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九条 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贴息、补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贴息、补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将项目完成、资金使用和绩效实现情况,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上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分析后统一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暂停拨付、核减直至收回引导资金,两年内不再考虑支持,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四)自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

(五)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未落实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8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教〔2017〕196号

省级相关部门,各省属文化企业,各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2017年11月2日

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开展文化金融合作等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在省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委宣传部负责项目申报、审评和遴选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重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给予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大型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集团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培育或引进文化装备制造企业给予支持。

(三)扶持中小企业孵化平台。对中小文化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示范性产业聚集区(基地)给予支持。

(四)培植新型文化业态。对文化与科技、旅游、互联网等融合发展项目,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网络视听、动漫游戏等新型文化业态给予支持。

(五)促进文化与金融融合。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PPP模式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予以支持。

(六)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

(二)资本金注入。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等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三)股权投资。通过参股各级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等方式,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中小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融资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担保等方式融资实施重大文化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融资费用给予补贴。

(五)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六)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印发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可按要求通过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申报。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为在我省境内设立且在我省纳税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以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设定绩效目标,且满足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等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二)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初审、汇总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三)其他企业和单位申报的项目,按属地原则和预算管理级次,由各地宣传文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级宣传文化部门。省级文化部门对市县文化部门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审核部门严格把关,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文化部门业务专家、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分别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程序纳入项目库。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商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建议,从省财政项目库中择优遴选拟支持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适时开展项目库清理工作。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移出项目库并通知项目单位;对按轻重缓急排序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继续保留在项目库,在以后一并审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联合省委宣传部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同时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项目单位需按原渠道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批准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每年2月份,项目单位对上项目绩效进行自评;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自评,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时间节点未完成的项目,在下一继续进行自评。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采取引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预算和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以及未报送自评报告的;(三)以前补助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宣传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核、申报项目,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12月1日止。《陕西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文资〔2013〕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9

附件: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201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在省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管理。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根据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委宣传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分配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的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文化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予以支持,对重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事项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重点基地平台建设、省级重点园区和基地、文化创意产业、精品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优势文化产业、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发展专项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产业项目与旅游、体育、休闲农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七)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对重大文化交流推介活动予以支持。

(八)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创新发展。

(九)其他新兴文化产业类项目。

第七条

申报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以及办理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事行业在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之列。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小微文化企业不在此限)。

第八条

申报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应用项目具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费)、保费补贴、资本注入和基金投入等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同一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第十条

支持标准:

(一)项目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单个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利用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对单个项目的贴息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保费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信用担保贷款及文化产品出口购买商业保险中实际发生的保费支出。对单个企业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四)采用基金投入方式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7月底以前,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下发次项目申报通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将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同时公开。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和省属项目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实行网上申报,纸质申报材料依据评审结果逐级上报。

(一)省管文化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管文化企业集团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二)省直部门所辖企业申报的项目由省直部门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推荐到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三)市州项目由市州宣传部门会同市州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类别分别推荐到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或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四)国家级、省级园区和被认定的省重点项目、省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确定支持的项目可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上报《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申报书材料包括:

(一)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及国税登记证、经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信用担保合同、付费凭证等复印件。

(六)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项目配套资金未同时落实到位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六)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五条

省直相关部门、省管文化企业集团、各市州宣传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推荐、初审,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是否属于指定范围、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六条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及确定:

(一)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组建并及时调整文化产业项目评审专家库,委托第三方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提出支持项目的建议方案。

(三)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建议方案。

(四)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将发展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报批确定项目。第五章

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审批确定的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发展专项资金。对市县的发展专项资金,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九条

省直相关部门、省管文化企业集团、各市州财政局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办法,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提出评价与处理意见,作为以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结果在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发展专项资金。一经查实,由省财政厅收回发展专项资金,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发展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10

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省级财政设立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尽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支柱产业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报、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项目补贴等直接补助和奖励、股权投资等间接补助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 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方向和分配方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

— 1— 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包括:

(一)网络、动漫、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文艺演出等文化产业。

(三)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及示范企业。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及文化出口项目。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基础性、全局性、新兴的和体现江西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通过专项资金直接补助。

(二)股权投资。委托省内有资质的投资公司对文化产业注入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运营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与文化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文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特别是获得国际、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取得良好的市场或社会效应的文化产品、服务,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项目等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其他支出。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支—2—

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承担主体应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法人单位。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二)能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已投入资金。

(四)单位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项目所需经费除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外,其他原则上为非财政资金投入,由单位自筹资金,并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兴办,项目单位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六)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 3—

(三)项目单位上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申报,原则上每年安排二次。省级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以下申请单位向各设区市市委宣传部、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筛选后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单家报告不受理。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项目初审意见,征求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计划,并根据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对省级单位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4—

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申请下一经费报告中一并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如相关企业不再申请专项资金,则需单独报送相关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设区市市委宣传部和财政局每年对本地区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申请下一经费报告中一并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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