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暂)

2024-09-12

职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暂)(共7篇)

职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暂) 篇1

暂 行 办 法

目的

为切实解决职工困难,落实职工关怀条例,特设立此基金。

基金来源

本基金主要来源:

1、工会经费;

2、公司股东和员工的捐助;

3、员工违纪罚款;

4、从上级部门申请的救助金;

5、社会人员的资助。

基金使用范围

基金使用范围限于本公司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在岗职工个人及家庭。

基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原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三)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爱心基金开设专用账户,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四)坚持同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一致的原则。

求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和救助金的标准,根据职工家庭实际困难确定,主要救助对象为特别困难的职工和职工家庭。具体为:

1、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成员人均实际收入明显低于城镇低保标准,且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2、因职工个人和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及家庭遭遇意外变故,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本累计自负医疗费或损失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5000元;连续三年累计自负医疗费或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原则上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10000元。

3、职工子女考入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因家庭特别困难不能供给正常就读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部分学费的资助,以帮助其完成本科及以下学业。职工子女考入211工程院校的,给予一次性助学奖励5000元。

4、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为公司负伤、致残职工或工亡家属,如遇特殊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将给予优先考虑。

5、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员工按此标准执行,四星级员工在标准上加500元,5星级员工在标准上加1000元。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原则上不予救助:

1、个人申请补助金额超出本办法审批权限范围的;

2、享受补助的职工,原则上在半年内不得连续申请困难补助;

3、拥有机动交通车辆(农用四轮及以上货车、轿车等);

4、家中饲养昂贵宠物的;

5、三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饰现有住房的;

6、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择校就读、在私立学校或其他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7、因斗殴、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8、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居民生活水平的;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本待遇。职工因事故、违章违纪或其它原因受处分、停职、下岗等造成工资标准降低的不享受本待遇;

10、使用汽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11、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2、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13、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

14、其它不属于本办法范围内情况之一的。

生活困难补助程序

职工提出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原则上在每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

(一)审批流程:

1.确实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职工或职工家庭,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本部门负责人(所在班组及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核签字后,交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时如实详细填写《困难职工救助审查审批表》,并提交相关需救助的证件及单据;

2.由家庭经济状况审查小组(工会)负责对申请困难救助职工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摸底详细调查,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并将对其调查情况及救助意见报救助对象及救助数额拟定小组;

3.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审查小组的审查情况,由救助对象及救助数额拟定小组拟定出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

4.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全体成员对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进行审议,并对其进行无记名投票,通过率达100%,方可通过;

5.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根据上述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后,对通过的救助对象及救助金额进行张榜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后,方可进行救助;

6.对采取虚报、欺骗、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金,并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50%以上罚款、通报批评等严肃处理。

7.凡享受困难补助人员,各车间要定期在车间板报张榜公布。

(二)申请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困难职工救助审查审批表(注明困难补助种类)。

2、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的,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或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提供)。(2)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病故生活困难补助的,由人教部门提供报备材料或职工请假处理丧事的请假单证明。

(3)申请职工家庭发生灾害或财物被盗困难补助的,提交:消防部门、公安报案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财产损失评估报告。

(4)申请职工或直系属患病住院治疗生活困难补助的,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医院疾病证明;临床病历;住院结算清单复印件;保险、医保结算清单复印件。

(5)申请职工意外伤害生活困难补助的,提交:发生意外伤害相关情况说明、医院疾病证明、住院结算清单、保险、医保结算清单复印件等。

(6)申请子女助学补助的,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学校证明。

(7)申请子女重点大学补助的,提交:《入学通知书》及人教部门证明。

资金管理

1、所有捐款将逐笔进行登记、存档,累计捐助3000元以上的,颁发“爱心救助”荣誉证书,并在公司进行公告;

2、捐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3、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爱心救助基金审计办公室的审计和监督;

4、每年对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向捐助者进行一次公告

几点说明: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的各种经济收入总和的平均数,包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津贴、赡养费、抚养费及其他劳动收入。

2、家庭成员是指:配偶;未婚子女;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供养对象。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篇2

为深入开展帮扶助困工作,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长效机制,使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现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会和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应通过调查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困难职工特别是特困职工的实际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对困难职工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公司工会将有针对性地 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困难职工救助活动,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同时引导困难职工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增强自助、自强意识。

救助范围及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本人或直系亲属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救助程序:

(一)困难职工个人应向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提出申请(每个困难职工家庭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附必要的证明,如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疾病证明(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及受灾情况证明等。

(二)困难职工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对申请困难救助职工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情况、致困主要原因等,准确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状况。

(三)困难职工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将审查后的《困难救助申请表》上报公司工会,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工会对申请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根据困难情况,确定困难救助名单及救助金额。确保每一个困难职工都能得到及时救助,每一个受到救助的职工都符合标准。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工会

关于职工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 篇3

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及使用的规定

(暂行)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福利工作,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及使用,根据“津人工[1995]42号”、“津人工[1998]1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校教代会执委会第一届第十三次会议(2004年9月28日)讨论通过,现制定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及使用规定暂行如下:

一、学校财务预算的福利费支付对象为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不含独立核算部门人员(独立核算部门为职成学院、党校工作部、后勤集团和校产总公司等单位)。

二、福利费的核拨

1、由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财务核算方案中分别核定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总额。

2、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福利费预算总额的60%由学校集中使用,40%按部门人员情况在每年10月份核拨到各部门福利费账户。

3、学校或部门使用的福利费,当年结余部分均应转至下继续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

㈠ 学校集中使用的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11、用于支付国家政策规定的列为教职工福利项目的费用,支付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用于教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及发生不幸事件后造成重大损失从而影响正常生活的补助,金额视其具体情况由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讨论后确定。

3、用于教职工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多从而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用于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医疗费补助的标准每由学校“职工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4、用于由学校组织的节日慰问长期病休人员、孤老户及看望因病住院的在职及离退休教职工支出的费用。慰问金标准视慰问对象及患病人员的不同情况给予支付,最高不得超过500元/次。

5、酌情用于全校教职工集体福利项目的支出。

㈡ 部门使用的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

1、用于部门教职工日常家庭生活较困难的补助或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次。

2、用于部门看望患病教职工支出的慰问费用,标准视患者病情酌定,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3、用于部门教职工去世的一次性丧葬慰问金,标准为300元;教职工父母、配偶去世的一次性丧葬慰问金,标准为200元。

4、用于部门自行确定的教职工其它福利项目支出的费用,每年支出此项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本部门福利费累计总额的60%。使用此项费用前应向校财务处报审,以确定支付内容是否符合规

定。

四、审批及支付程序

1、学校成立“教职工福利委员会”,负责学校统一支付的福利费的审批。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在每学期初(9月和3月)召开审核工作会议。

2、学校集中使用的福利费用于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审核小组”审核无误后报送校人事处,由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审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办理。

3、部门使用的福利费可参照学校规定自定审批程序。各部门应成立由部门领导、工会分会主席(或多部门联合分会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审核小组”,负责部门福利费的管理和使用。每年末各部门应向教职工公示一次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4、学校统一管理的福利费须到校人事处办理相关支付手续,部门管理使用的福利费由部门填写“支付福利费通知单”,经校财务处审核后方能支付费用。

五、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组成人员:

肖长发、李玉翔、沈永芳、王玉娟、吕鹏、张克定、李津、李向波、马娅林

六、独立核算部门参照执行本规定。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校“教职工福利委员会”。

天津工业大学

职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暂)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乡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有效运用“钉钉”等互联网技术提高干部的工作效率、管理水平和创新思路,推动工作信息化、公开化、透明化,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乡在编在岗和临时聘用的乡政府和乡直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志愿者、驻村队员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每名干部职工应使用一个手机号码注册登录“钉钉”软件,并进入XX乡人民政府工作群开展工作。“钉钉”工作群主要用于签到、群内部安排部署工作、发布重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开展互动交流,一般不对外开放。

第二章

管理维护

第四条

“钉钉”工作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监督工作由群主负责,群管理员协助群主工作。

第五条

“钉钉”工作群信息包括文字、图片、语音、视频四类,后三类必须附相应的文字说明。群内文字精炼准确、图片真实清晰、语音洪亮清楚、视频主题突出。干部职工视工作需要合理发布,也可综合编辑发布,结合工作需要,控制信息篇幅和发布数量。

第六条

“钉钉”工作群实行实名制,即群成员的“钉钉”账号必须使用本人真实姓名,而且是本人持有使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出现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各干部职工要定时浏览群内容,对涉及内容要及时处理,坚持线上线下积极互动,做到有问就有答,有交待就有回复。对涉及讨论的话题,要踊跃参加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对领导指示要及时落实并反馈,切实提高“钉钉”工作群的执行力。

第八条

各干部职工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得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不得发布小道消息、以讹传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任何一位群成员进行人身攻击,不得掺杂负面情绪。

第九条

各干部职工必须严守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的,不得在群内发布,另通过合法渠道反馈;要自觉做好群内容安全保密工作,手机钉钉登陆后要设置相关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其他成员个人信息,不得随意转发涉及内部工作的敏感信息。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签到制度。干部职工在上班时间,每天早上8:00-8:30、下午16:30-18:00各签到1次(XX乡辖区范围内);早上8:30前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到岗,需就地进行签到并注明事由;8:30-10:00期间签到的按迟到处理(无故迟到2次,算旷工半天,以此类推);10:00前未签到按照旷工半天处理;下午未按时签到按早退处理(早退1次算旷工半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予以辞退;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乡外办事、开会等,上班时间内,就地上、下午各签到1次。在备注中说明原因,签到内容可以填写文字说明、也可以上传含有明显标志物的现场照片。如因工作原因漏签、少签到、手机没有电、没有信号等情况,过后需第一时间补签,并作文字说明和附现场图片。

第十一条

培训制度。干部职工外出培训一天以上需报分管领导及乡长审批,党政办备案。外出培训学习,到达培训学习地点签到1次,注明起止时间及培训学习内容。

第十二条

请销假制度。干部职工请假期间不要求签到,请假(公休)按要求签到1次,注明起止时间及事由。

第十三条

手机登录唯一性要求。干部职工登录“钉钉”签到必须固定使用一台手机,如更换手机或临时使用其它手机登录签到,需在签到时说明原因并报备乡党政办,否则视作无效签到。

第十四条

“钉钉”月考勤要求。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月工作签到考勤,并进行通报和公示。无故不按要求签到1次,部门负责人找谈心谈话;2次,分管领导找谈心谈话;累计3次,纪委书记找谈心谈话,实行下文通报批评,且取消本季度评“好”资格;如累教不改,季度考评则评为“差”等次,纪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钉钉”月考勤作为干部职工下村和出差的主要佐证及报销差旅的重要依据,党政办负责汇总,分管领导必须严格审查干部职工的月考勤,按实际下村和出差天数报差旅。钉钉工作各单位应相互提醒,各分管督促各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提醒部门工作人员,做到去向明,按时钉。

第四章

第十五条

职工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暂) 篇5

云政发〔2000〕171号 目 录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五章 附则 昆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实施〈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的请示》(昆政请(200043号 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可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实施住房补贴。昆明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有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确保省市住房补贴政策的统一。

二、加强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鉴于住房补贴是一项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使所有职工都能知晓和正确理解住房补贴政策,所有住房补贴实施单位都能按规定做好住房补贴管理工作,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

三、在实施住房补贴政策过程中,要重视单位和职工反映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改进工作,不断完善住房补贴制度,规范管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

2000年12月18日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市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的市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昆明市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房改办审核,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市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市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 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可按技术职务等进行补贴,但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技术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2、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93元。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 ×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与受补贴人员职级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第六条 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25年(300个月 发放完毕。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 ÷300月×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工资表中单列“住房补贴”项目,但不计入工资总额。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要逐步过渡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八条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1、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2、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12000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的职工,原则上一次性发放;

(2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可作一次性发放,其余部分逐月随工资发放。

(3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未领足按其实际工龄计算应得的住房补贴,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将其应发未发的住房补贴作一次性发放。

3、一次性住房补贴可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分批或分期发放。各单位的发放批次或分期发放年限,由市财政局根据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自有可转化资金等情况确定。

第九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1、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予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得再予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住房补贴。

2、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3、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十条 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补贴。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工龄 ×应补贴面积。

对于原住房不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于原住房已达标职工:

应补贴面积=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第十一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工龄已达25年,仍未建立婚姻关系,且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若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

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因婚姻(含离婚职工复婚、再婚 等原因而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 的住房,或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受补贴职工,若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有面积重新计发住房补贴;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部分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五条 市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 进行汇总,并报市房改办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办理。

计划一经审定,本预算内一律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在编制住房补贴计划时,根据人事变动等情况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并按计划调整的事项编制住房补贴调整表,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后下达单位住房补贴计划。

第十七条 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城区以外的,若所在城市实行住房补贴,可申请实行住房补贴,除执行所在城市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外,其它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驻地不实行住房补贴的市级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发放住房补贴。

驻四城区外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填报的住房补贴申报表,应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证实,并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1、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2、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3、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4、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5、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

(3上一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等。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单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

2、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从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

3、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

4、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的原市本级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转化。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市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局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定期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账户。实施住房补贴后,市财政不再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建(购 住房资金。住房补贴模拟运算举例

第二十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预算终了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并在次年1月底以前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和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用于其它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违规单位彻底查清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之前,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发生的住房补贴资金损失,由单位负责追回;确实不能追回的,市财政局从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指标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群众有权向市监察、审计、财政和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费由财政部门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本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可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有关方案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向职工公布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补贴模拟运算举例

一、全额补贴(例一某科级干部,无房,1976 年 12 月参加工作,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工龄=1995 年-1976 年+1=20 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住房补贴总额=(600+3 93×20 年×80平方米 =54,288.00 元 每月住房补贴额=54,288.00 元÷300 个月 =180.96 元 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 180.96 元×288 个月=52,116.48 元 因此,该职工的每月住房补贴为 180.96 元,25 年补贴总额 54,288.00 元(其中实施住 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为 52,116.48 元,余额采取按月随工资发放。(例二某单位科员,无房,1998 年 2 月参加工作,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工龄=0 住房补贴总额=600 元×70平方米=42,000 元 每月住房补贴额=42,000 元÷300 个月=140 元 实施住房补贴以前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140 元×34 个月=4760 元 因此,该职工的每月住房补贴为 140 元,25 年补贴总额 42,000 元(其中实施住房补贴 以前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为 4760 元,余额采取按月随工资发放。(例三某副厅级干部,无房,1946 年 10 月参加工作,1993 年 12 月离休,计算其住房 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工龄=1993 年-1946 年+1=48 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住房补贴总额=(600 元+3.93×48 年×120平方米 =94,636.80 元 因此,该职 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 94,636 80 元。

二、差额补贴(例四某科级干部,1972 年参加工作,已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购买住房建筑面积 60平方米,计算其住房补贴额: 受补贴职工工龄=1995 年-1972 年+1=24 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应补贴面积=80平方米-60平方米=20平方米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24 年×20平方米 =13,886.40 元 因此,该职工一 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 13,886.40 元。(例五某双职工,分别在两个单位工作。男方为正处级干部,1974 年参加工作;女方为 科级干部,1979 年参加工作。住房在女方单位,已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购买住房建筑 面积 74平方米,计算两人应得的住房补贴额。解:在计算双职工差额住房补贴时,应以双 方现有住房为基准,分别按双方职级计算。1.计算女方住房补贴 受补贴职工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工龄=1995 年-1979 年+1=17 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应补贴

面积=80平方米-74平方米=6平方米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17 年×6平方米 =4,000.86 元 因此,女方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 4,000.860 元。2.计算男方住房补贴 受补贴职工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工龄=1995 年-1974 年+1=22 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应补贴面积=100平方米-74平方米=26平方米

住房补贴总额=(600+3.93×22 年×26平方米 =17,847.96 元 因此,男方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为 17,847.96 元。

三、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补贴(例六某科级干部,无房,1985 年参加工作,从另一实施住房补贴的城市调入本市工作,调出城市的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 20 年(240 个月,调入城市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 25 年(300 个月。该职工在调出城市已计发两年的住房补贴。计算其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及应补贴总 额。1.计算每月住房补贴额。受补贴职工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工龄=1995 年-1985 年+1=11 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该职工每月住房补贴额=(600+3.93×11 年×80平方米÷300 个月=171.53 元 2.计算应发放住房补贴年限。在计算该职工应发放住房补贴年限时,应扣除其在调出城市已计发住房补贴的年限,由 于两个城市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不同,可按比例扣除该职工已计发住房补贴的年限。应发放住房补贴年限=300 月-300 月×(24 月÷240 月=270(月 3.该职工的住房补贴总额=171.53 元×270 元=46,313.10 元 因此,该职工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为 171.53 元,住房补贴总额为 46,313.10 元。(例七某职工,1985 年参加工作,实施住房补贴时职务是一般干部,每月住房补贴为 150.09 元,补贴已发 8 个月。现职务升迁为科级。计算从升迁之日起应得的住房补贴及应补 贴总额。受补贴职工 1995 年 12 月 31 日前工龄=1995 年-1985 年+1=11 年(根据本办法第五条 规定: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1、升迁后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600+3.93×11 年×80÷300 个月=171.53 元

2、该职工住房补贴总额=(300 月-8 月×171.53 元=50,086.76 元 因此,该职工从升迁之日起每月应得的住房补贴为 171 53 元,应补贴总额为 50,086.76 元(例八某职工,1974 年参加工作,实行住房补贴时任科级,已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 买了建筑面积为 65平方米的房屋,并已向单位一次性领取过差额住房补贴 10,296.90 元。((600+3.93×22 年×15平方米,现职务升迁为副处级。计算按现任职务应一次性发放级 差住房补

公司暂借款管理办法 篇6

1.除特殊情况外,借款金额一般以不超过员工一个月的工资额为限。

2.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领用备用金的个人,要定期(不定期)报销,报销后预借备用金数额不得超出规定限额。

第七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每月底进行暂借款清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催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5天)清帐,否则从工资中扣除其借款。

员工暂借款及备用金管理办法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非生产性暂借款及备用金的申请、核决、报销及催收等处理及时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前提为借款符合暂借款(备用金)使用范围且付款所在地不能使用员工公务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公司目前在职所有员工以及驻外办事处在职员工。

第二章 暂借款以及备用金的定义

第四条 暂借款定义

暂借款是指因有合约约定需全额付款或虽无合约约定但因故必须预先缴纳款项而后取得报销凭证的,由经办人凭经核决权限核决的暂借款申请单向计划财务部暂时借支,在合理期限内凭发票冲销的款项。包括日常事务性暂借、差旅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款项的暂借。

第五条 备用金定义

备用金是指经办部门为保证其日常作业的高效便捷,由经办人凭经核决权限核决的备用金申请单向计划财务部借支的,用于零星采购、经常性的小额支付的款项。备用金由经办人定期凭据汇总到计划财务部门报销并

予以补足,在无需用时应及时退缴计划财务部门。

第三章 暂借款及备用金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暂借款适用范围

1、因合约约定必须预先缴纳款项;

2、虽无合约约定但为缴纳各种规费、保险费及保证金、电话费等必须预先缴纳款项;

3、差旅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需先行垫付的款项;

4、其他因需先行付款方能取得报销发票。第七条 备用金适用范围

1、用于经常性零星采购、经常性的小额支付的款项;

2、用于经常性出差人员需跟公司借款用于垫付差旅费的款项;

3、用于办事处维持正常运营需要预先垫付办事处日常开支的款项。

第三章 暂借款及备用金的请款手续

第八条 申请手续

1、暂借款的申请

⑴需要暂借款时应由经办人员填具《暂借款申请单》(见附表)一式三联(付款联、清算联、自存联)依据核决权限并附有关文件或签呈后送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在审核无误后付款,清算联、存根联由申请

人自存,清算联于申请人联同发票冲销时并送计划财务部。

⑵暂借款申请单需检附文件或签呈如下: ① 事务性暂借附收费通知等有效文件; ② 差旅费暂借附出差审批单、出差申请单; ③ 业务招待费暂借附业务招待费申请单。

⑶申请暂借款时应按照实际之需要注明需款日期及预计报销日期,暂借款期间除因特殊情形详具理由外,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备用金的申请

⑴需要备用金时应由经办人员填具“暂借款申请单”一式三联(注明“备用金”字样)依据核决权限并附证明文件后送计划财务部,第二联清算联、第三联自存联由申请人自存,清算联于申请人冲销备用金时并送计划财务部。

⑵备用金申请单需检附文件或签呈如下:

①经常性零星采购备用金附采购清单及价格等有效文件; ②经常性小额支付备用金附支付清单等有效文件;

③办事处支付备用金于办事处成立后正常运转时借款申请文件。(3)申请暂借款时应按照实际之需要注明需款日期及还备用金日期备用金除因特殊情形详具理由外,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暂借款及备用金的使用规定

第九条 暂借款及备用金的冲销或保管规定

1、暂借款或备用金如有余额或全额退款时,应当填《缴款单》一式三联(记账联、出纳留存联、自存联),并注明退款原因后向出纳缴款,出纳应于收到缴款盖收讫章后将《缴款单》第一联、第三联分别交会计冲账及借款人留存。

2、暂借款申请人于取得合法报销票据后,应即办理冲销手续,申请人将经呈核的《报销支付审批单》、相关票据以及《暂借款申请单》第二联清算联送计划财务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销冲账,结清个人该笔款项,若前期借款未清,后期不予再次借款。

3、备用金使用人至少每月应报销一次,报销时根据票面金额报支,并不冲销备用金往来,等经办人无需用时应及时退缴计划财务部门,保管单位应设置备用金帐簿、逐笔记录,以便查核。

第十条 暂借款及备用金的对账、延期冲销、缴回及其他规定

1、计划财务部负责每月将员工借款情况及到期日明细发放到各部门,经办人应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经部门主管核准后送回计划财务部门作为对账依据。

2、各部门申请人如因故未能于“预计报销日期”前向计划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者,应于原“预期报销日期”前另行书面写明暂借款延期报销原因及延期后之“预计报销日期”,经部门主管核准后,送计划财务部作为跟催依据留存。

3、暂借款逾期三十天尚未报销者,计划财务部门将明细清单提交给各部门主管副总、财务副总。

4、计划财务部将对备用金进行不定期盘点并据盘点资料编制盘点报

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计划财务部。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暂借款借款标准及核决权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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