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4-09-04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精选6篇)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1

作要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修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

(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运作、合规发展。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2

本刊讯5月19日下午, 全国工商联在北京召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座谈会。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出席会议并讲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司长王晓涛介绍了“民间投资36条”制定的有关情况, 并对文件精神进行了解读。

王玉锁、郑跃文等8位民营企业家代表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先后畅谈了认识和体会, 为更好地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主持,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孙安民, 中央统战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全国工商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 民营企业家代表等共6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 (天骥) ■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扶持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获得较快发展。制定实施《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继续完善激励措施,明确政策导向,对于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四)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

(五)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因集中采购产生短期内难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采取专项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对我国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比照国发18号文件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以及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二、投融资政策

(十)国家大力支持重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为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进行的跨地区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防止设置各种形式的障碍。

(十二)通过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可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研究开发政策

(十六)充分利用多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导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紧紧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面向新一代信息网络的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制订。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有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工艺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研发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完善相关标准,提升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进出口政策

(十九)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五、人才政策

(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重奖。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所在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性人才。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等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设立的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可以享受示范性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培训和实践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和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要求,加快软件与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落实好相关政策。制定落实软件与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和出国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

六、知识产权政策

(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著作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到国外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力度,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必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使用正版软件。

七、市场政策

(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将其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剥离,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订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化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

八、政策落实

(三十二)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三十三)继续实施国发18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4

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201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地方的主要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先由铁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编办、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3.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负责)

5.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铁道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国资委负责)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负责)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负责)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2.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负责)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法制办负责)

1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负责)

17.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20.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2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3.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24.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负责)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6.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2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科技部负责)

28.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2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30.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卫生部、商务部、能源局负责)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外交部、工商总局负责)

32.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外汇局、银监会、保监会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法制办负责)

3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航局、国防科工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监察部负责)

37.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8.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统计局负责)

39.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贯彻落实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按年度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5

琼府〔2011〕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形势下,毫不动摇地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对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增加就业,扩大内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 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务实,把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使民间投资在全面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切实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待遇原则,确立民间资本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向投资者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资本和外商投资的政策待遇、投资优惠措施,民间资本均可同等享受。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各类先行先试项目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促进各类资本平等竞争;暂时必须由国有资本独资经营的,应创造条件逐步引入民间资本。

(二)坚持不与民争利的原则,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加快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投资空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集中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三)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不断拓展民间资本投资空间。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坚决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域限制,下力气清除阻碍民间资本进入的各类障碍。积极推进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的思路,探索建立多元化交通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形式逐步将高速公路优良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完善股权结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经营。在全省公路建设规划指导下,市、县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公路投融资方案,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相关公路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西环铁路、博鳌机场等项目建设,并将引进民间资本作为拟建西部机场筹资方案的重要内容。规范专用码头建设,给予港口公用航道建设维护合理补助,增强民间资本投资公用港口码头的积极性。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三农”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或租赁经营等方式参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小水电、城镇水源建设、农村安全饮水、水资源综合利用和海防、城防等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水果、瓜菜、南繁育种等热带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畜禽、水产养殖场和远洋捕捞船队,参与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现代农业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多种形式的扶 贫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海防林、商品林建设和立体林业经营。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市场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等项目建设,探索民间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积极争取南中国海油气资源开发向民间资本开放,为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合作等方式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商业石油储备库、成品油储备库。〖HTK〗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公开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进一步完善我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机制,通过省地勘基金的财政投入开展基础性找矿工作,降低勘查风险,吸引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勘查市场。制订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产业政策,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研究制定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办法,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保障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公用事业的渠道顺畅。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 制,对道路、桥梁、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可将其养护、维修、保洁等服务作业推向市场,引进民营专业化公司,促进市政公用事业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拓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地区公用事业领域的渠道,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点村、镇和集市贸易中心的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营运。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土地、税费、融资等相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支持符合资质的民办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引进高端人才、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医疗人才资源依法在公立医院和民办医疗机构之间合理流动。指导民营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医疗保障制度和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保证医疗质量,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多元的医疗卫生服务。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合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研究制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全面落实对民办教育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财政资助、信贷支持和人才鼓励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民办教育财产权、收益权。研究制定民办教育管理办法,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模式,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 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十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采取用地保障、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税费优惠、信贷支持和政府购买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康复、托老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凡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可以划拨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全面落实民办非盈利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类税收减免政策和收费优惠措施,支持民办非盈利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壮大。大力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兴办盈利性福利企业,鼓励发展养老福利产业。

三、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海南优势和特色产业领域

(十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旅游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合作等形式参与精品旅游景区、特色旅游主题公园、文化名街和旅游风情小镇的开发建设;参与滨海景观大道、滨海公园、观光火车轨道、房车营地、邮轮母港、游艇码头等旅游基础设施,以及游客服务中心、旅游电子商务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参与西沙旅游和无居民岛屿旅游的开发。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度假、休闲、运动、体验、探险等旅游项目,发展邮轮、游艇、帆船、帆板和房车旅游等新兴业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轻型水上飞机、游艇、房车、高尔夫用品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开发具有我省特色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食品、服饰等旅游商品。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旅游酒店业、餐饮业的连锁经营和名牌创建,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旅游研究、规划、设计和旅游教育、培训等旅游服务咨询机构。

(十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现代物流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等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以琼北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的现代农业物流中心建设,投资建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沿海渔港水产品批发市场、储藏保鲜服务设施、冷链物流系统、农产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物流服务平台和农业生产资料配送中心等项目。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参与改造和提升传统商贸业。

(十四)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支持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提供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支持国有商业银行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民间资本设立的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除有明确政策规定外,同等享受有关政府对信用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和借款等优惠措施。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发起设立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创业 投资基金。

(十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信息软件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完善覆盖全省的高速、宽带、大容量信息基础网络。采取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我省有线广播电视数字化工程和“三网融合”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进入网络信息技术开发和运营领域,参与国际网络领域交流合作,广泛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软件产业,积极参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亚创意产业园等园区建设,发展服务外包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开发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十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等活动,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投资生产体育、文化用品,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体育场馆、健身房(室)等文化体育设施。支持民间资本开发与国际旅游接轨的文娱体育项目,兴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演出、节庆活动和体育赛事,参与发展竞猜型体育彩票和大型国际赛事即开彩票。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集设计、加工、制作、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动漫影视娱乐产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海洋文化、体育产业项目,开发包含民族特色、地域特色的高附加值文化艺术产品,扶持民间演艺团体打造精品剧 目。

(十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务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博鳌核心区、各类会展中心等项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度假旅游、热带农业、海洋、航天、药业和高尔夫等为主题的会展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商务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发展民营法律、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租赁、广告、代理等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从事调查论证、形象设计、战略策划、投资顾问、公证等服务专业,建设海口等城市的商务服务集聚中心。

(十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旅游房地产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旅游房地产,建设富有我省特色、高品质、个性化的旅游房地产项目,重点发展以星级宾馆、度假村、主题公园为主体的专业型房地产和满足避寒、疗养、养老等不同需求的产权式度假酒店及酒店式(租赁式)公寓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分时度假酒店经营及房屋租赁经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旧城区、旧住宅区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垦区、林区和水库移民区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

四、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十九)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进一步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并在政策指导、信息交流及资金扶持 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强做大,着力培育和发展具有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特色、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骨干企业给予奖励。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优势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引导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障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完善我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为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我省各类科技研发项目,扶持民营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技术人才培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快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二十二)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制定支持新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财政补贴和财政贴息的政策和措施,完善民间资本进入新能源领域的盈利模式,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参股昌江核电配套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开展技术创 新,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五、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投融资环境和服务环境,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二十三)实行最宽限度市场准入政策。实行“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政策,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和行业,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条件适当放宽,对科技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大学毕业生、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等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注册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二十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财政支持政策,各类投资主体在获得政府财政支持上享受同等待遇。除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外,凡我省制定的涉及行业、领域的财政支持性政策措施,包括省、市县政府建立的各类政府性鼓励政策、产业引导基金、企业发展资金、奖励措施等一律适用于民间投资,政府性资金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对民间资本与其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由以民间投资为主承担的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项目业主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并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五)实行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土地供应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民间投资项目用地指标,依法及时审批用地。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民间资本投资营利性项目应当通过土地市场招、拍、挂的形式参与公平竞争获得建设用地;对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的项目,可按照规定依法以划拨形式供应土地。尽快研究制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性质项目建设用地分类管理办法,支持民间投资进入教育、医疗、文化、公用事业、养老服务和福利事业等领域。

(二十六)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以及通过具有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捐款,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民族自治县政府对本县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民营企业涉及的费用征收标准设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规定分多次收取的费用,不得强迫企业一次性缴纳;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者取消。严禁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国家和省政府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县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价格扶持政策。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由企业依法自主定价,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与企业沟通协调机制,听取有关企业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充分考虑民间投资的合理回报问题。加快推进公共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价格与收费改革,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落实现代服务业企业用水(桑拿、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并轨的价格政策,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领域。

(二十八)实施统一、公平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调整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各类人才平等竞争、合理流动的机制,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评先选优、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确保民营企业、员工享有与国有单位及人员同等的待遇。(二十九)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省和市、县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和相关扶持政策,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和股权质押、收费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三十)增强政府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责任。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列席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会议制度,在制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经济政策和部署重大经济工作时,认真听取、积极采纳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和市、县政府定期对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奖励。建立政府赔偿、补偿制度,各级政府对民营企业作出的承诺、行政许可等决定,不得随意改变,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赔偿、补偿。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执法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检查计划,各类检查必须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不得随意向民营企业下达停产、停业、停电、停水以及封查企业生产经营账户等决定。严厉打击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投资者和经营者财产及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凡因社会治安问题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对企业保护不力的责任。

(三十一)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统计部门要将民间投资的统计列入专项业务工作,切实加强民间投资的统计、监测和分析工作,定期发布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状况。投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项目合作、招商引资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培训服务。在搞好服务的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指导和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 各市县、各部门要深入研究民间投资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新实际和本地区、本部门的新问题,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尽快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对我省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要总结经验,完善规则和程序,方便操作,进一步加大实施和落实力度。对在实际工作中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并上升为规范性文件。对一些向民间投资开放空间较大的领域,特别是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城市公用事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同时,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本意见要求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6

计投资[2001]26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附:《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2001年12月11日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长迅速,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要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改进管理方法,为民间投资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近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公共产品的合理价格、税收机制,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道路、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

三、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机构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信贷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要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品种,对民间投资者的贷款申请一视同仁;要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增强信用意识,提供信息咨询和理财经验;要与民间投资者共同努力,严格防范金融风险。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把民间投资者作为重要服务对象。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信用担保和贷款担保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要在健全完善核准制的基础上,为民间投资项目上市融资提供平等的机会。

要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者进行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允许以技术要素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支持民间投资者与外商合资合作。允许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四、实行公平合理的税费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与民间投资有关的税费科目要进行清理和规范,调整不公平的税赋,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切实减轻民间投资者的负担;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财政贴息、设立担保基金和投资补贴等形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支持民间投资者到西部地区投资。

五、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发展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财会、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

六、改进政府的管理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要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着积极引导、热心服务、依法监管的原则,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和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建设。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和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依法打击偷逃税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对民间投资项目,政府主要从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土地使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核;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程序,提高效率,尽快建立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有关部门应调整、制定有关政策,使民间投资者在评定职称、评选先进、户籍管理、子女就学以及因商务和技术交流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和组织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针对本地区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具体政策措施,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

注:民间投资是指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联营、合股等经济实体的投资。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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