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用品合同

2024-08-24

体育用品合同(共8篇)

体育用品合同 篇1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供货安装内容及要求:

1、时间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安装方案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篮球架由乙方免费送至甲方指定安装地点,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二、付款及总价

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及安装完毕后一次性付款:

元(大写:)

三、甲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器材安装工程,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供施工电源。

四、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供货,并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

(2)乙方负责在保修期内的义务维护保养责任,保修期为自安装完成并由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并负责终身维修服务。(因人为损坏器械出现的各种问题,乙方收成本费予以维修)

(3)运输和安装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五、争议解決

本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选择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开户行:

开户行;xxxxxxxxxxxxxxxxxxxx

帐号:

体育用品合同 篇2

关键词:赞助合同;体育赛事;冲突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08)06-0742-03

1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含义与冲突类型

お1.1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含义本文的在先赞助合同指的是长期赞助合同,而只针对某一体育赛事的赞助合同则属于短期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相比,在先赞助合同既是长期赞助合同,也是先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签订的合同。本文把这种对某一体育赛事合同有影响,并且先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订立的长期赞助合同称为在先赞助合同。而体育赛事赞助合同则是指在某次体育赛事从筹备到举行期间,为赞助体育赛事并获得赞助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二者在赞助利益的回报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而导致。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常见的冲突主要有运动场地赞助冲突、运动员赞助冲突、职业联赛赞助冲突等。

1.2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冲突类型

1.2.1运动场地赞助冲突现代的体育比赛,场地租赁成为比赛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见到的体育赛事营销做得比较好的大型综合性赛事,都要遇到运动场地广告赞助冲突的问题。比如六城会在武汉举行,百威啤酒是六城会的主要赞助商,六城会的组委会答应把百威啤酒的广告牌林立在主要比赛运动场的广场上,而洪山区的体育场是主要比赛场地之一。如果某运动用品公司是洪山区体育场的长期赞助商,其广告牌在合同期内就长期摆在体育场的广场上。在六城会与百威啤酒公司的赞助合同中,为了实现百威啤酒的赞助利益,就要移开某运动用品公司的广告牌,直接损害其广告利益。当然,如果六城会能够与洪山区体育场和某运动用品公司协商好,问题就解决了,如果不能协商好,百威啤酒可能就要放弃这项赞助方案,选择其他可行的方案,或者是六城会的组委会可能放弃洪山体育场,而选择其他的体育场馆,当然也有可能是洪山体育场有可能为实现更大的赛事利益,单方面解除与某运动用品公司的赞助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像比较有影响力的相关案例有百事可乐单方面宣布退出足球甲级联赛的赞助,除了因为联赛的假球、黑哨、赛程的更改等原因之外,部分场次没按合同进行全国直播、赛区没有按合同清理赛场广告也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1.2.2运动员赞助的冲突运动明星的广告效益在现代体育赞助热潮中十分突出,很多只要与体育运动沾边的企业品牌,都要选择优秀的运动员来作为广告代言人。像著名的运动服装品牌,耐克、阿迪达斯、锐步等全球知名服装品牌,都选择世界上最优秀的运动员充当品牌代言人,并且一般具有长期的赞助协议。另一方面,正是有这些优秀运动员参与体育赛事,使得体育赛事成为吸引赞助商赞助的原因。所以对运动明星赞助上,在先的赞助协议与体育赛事的赞助协议的矛盾往往体现得更尖锐。比如七匹狼赞助龙马大战就是经典一例。[1] 2003年8月2日,北京工人体育场上演了令中国球迷期盼的西班牙皇家马德里队与中国健力宝龙之队的比赛。由于皇马云集了贝克汉姆、罗纳尔多、齐达内、劳尔、菲戈等七大巨星,这场备受瞩目的比赛吸引了中国7亿电视观众的眼球,可谓是中国商家难得的商机。七匹狼品牌付出了400万元的赞助费成为皇马中国行第一场“龙马之战"的唯一指定服装赞助品牌,拥有了皇马球队集体形象使用权、“2003皇家马德里中国之旅"标识使用权和指定产品权,以及球星登长城独家冠名权。皇马中国行期间,七匹狼在媒体上刊登的广告是七位巨星的大幅照片,画面上打出了七匹狼的广告语——“七匹狼男装,相信自己,相信伙伴"。但是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七位巨星身着的竟然是阿迪达斯的运动服。

很多文章在评论七匹狼案例的时候,一般都是从赞助策略的角度去评析失败的原因。而实际上这一案例体现的也是在先的长期协议与体育赛事的短期协议之间的矛盾。阿迪达斯是皇马的长期赞助商,除非皇马有明确的协议承诺在某些场合不穿阿迪达斯的服装,否则皇马很难为了赛事组织者的利益而放弃履行阿迪达斯的协议。

耐克公司对乔丹等篮球巨星的赞助也存在类似的案例。[2]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上,职业运动员获准参加奥运会。美国奥委会组织了强大的篮球明星阵容参与奥运会的篮球比赛。锐步公司成为了美国奥委会的赞助商,赞助的回报权益中要求美国的奥运冠军上奥运领奖台时必须穿该品牌的衣服。乔丹、约翰逊等人对耐克公司非常忠诚,仍然要求穿着耐克服装上领奖台,而锐步公司则提出强烈抗议。这一事件引起了美国球迷对耐克公司的申讨,并在乔丹等人披着国旗,遮住锐步公司的服装,露出耐克服装标志的闹剧中收场。

明星运动员耀眼夺目的广告效应光环决定了他们的商业价值,他们既是商家追逐的广告商机,同时也是各种赞助矛盾汇集的焦点。所以明星运动员存在在先赞助协议,是体育赛事赞助中尤其应该注意的问题。

1.2.3职业联赛赞助合同冲突职业联赛是体育赛事商业化运作的主要对象,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体育运动职业水平的重要标志。在职业联赛的商业化运作中,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既有联赛的整体利益,也有职业俱乐部的利益,还有职业运动员的个人利益等,所以对职业联赛中不同利益主体的赞助,都应该关注在先协议所涉及的利益条款,否则容易造成合同纠纷,甚至导致合同中止或者无效的不利后果。

红牛饮料对深圳职业足球俱乐部的赞助就是典型一例。[3]中国足协与福特宝签订了长期的职业足球联赛商业开发的合作协议,福特宝公司根据协议拥有饮料赞助等排他性的独家市场开发的权利,并把对整个职业联赛的饮料赞助计划卖给了百事可乐。不知情的红牛公司与深圳健力宝队签订了赞助协议,在深圳健力宝队比赛的主场进行赞助。百事可乐知情后,对福特宝公司提出抗议,最后由足协出面协调,红牛饮料公司与深圳健力宝队的赞助协议最后不了了之。

2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冲突产生原因

お2.1赛事资源的有限性与商家赞助需求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矛盾在体育赛事的市场开发中,经常吸引赞助商赞助的原因,关键在于体育赛事有激烈对抗的精彩比赛、有明星运动员的积极参与,有高质量的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有关心比赛的众多现场观众与电视观众。只要体育赛事具备上述条件,不同行业的企业商家都可能有意愿与体育赛事产生某种联系,利用体育赛事的平台展示其企业品牌形象,提高其知名度。企业商家的这种营销愿望经常使体育赛事突然间成为赞助市场上的宠儿。

与商家对体育赞助的需求相比,体育赛事可进行赞助的资源却是有限的。这种有限主要体现在2个方面:1) 资源本身是有限的,在体育赛事赞助中,常被赞助商赞助的对象主要是赛事的冠名权、赛事的广告权等一系列权益,与商家无限的商业需求而言,确实是极其有限的。2) 现代体育赛事赞助的经营模式也是导致赞助对象成为稀缺资源的原因。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开始,排他性的独家赞助权益回报成为体育赛事吸引赞助商的主要理念。[4]体育赛事赞助的排他性使得同行业的商家有且只有一家有机会获得体育赛事的赞助权益。

2.2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利益主体不一致对体育赛事赞助产生影响的在先赞助合同,事先占用了一部分体育赛事资源,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中涉及的体育资源存在冲突。在先赞助合同也是以体育资源作为赞助对象的合同,而这些体育资源出现在体育赛事中以后,很可能成为其他赞助商赞助体育赛事的原因。这样就容易导致在先赞助合同占用的体育赛事资源与体育赛事赞助权益产生冲突。2.3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履行方式上存在冲突体育赞助的排他性权利主要是针对同行业的赞助商而言的。所以令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前后两个合同属于同行业的赞助商,前后两个合同的标的基本相同,从而导致合同的主要履行方式上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履行的时间、地点和履行方式上。比如在先赞助合同是某运动服装企业赞助某明星运动员的合同,要求该运动员在赞助期间所有出席的公众场合都要穿上该品牌的服装,那么这个合同的履行时间是赞助期间,履行地点是赞助期间出席的公众场合,履行的方式是穿上该品牌的服装。而与此产生冲突的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履行时间是该运动上领奖台的时间,履行的地点是比赛的领奖台,履行方式是穿该赞助商的品牌服装。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履行时间和地点上,前者包含后者,在履行方式上,前者与后者相同,所以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而两者的利益取向却不一样,所以在履行的方式上存在着冲突。

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产生冲突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在于体育赛事有限的赞助资源与赞助商无限的赞助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其次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利益主体存在冲突,最后在先赞助合同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在履行方式上也冲在冲突。

3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冲突的预防策略

お3.1被赞助方避免赞助冲突常见的预防措施对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被赞助方,预防合同冲突是其应尽的义务。了解自身的赛事资源,了解自身的沟通能力、了解自身在体育赛事中的权利义务、了解体育赛事赞助合同涉及第三方利益时,是否存在在先的赞助合同等等都是被赞助方应该考虑的问题。为了吸引赞助者对赛事的关注,被赞助方一般会采取一些措施来保障赞助权益回报。比如奥运会为了保障TOP计划的顺利实施,为了保护奥运会的赞助商权益的实现,要求参赛运动员和运动队在一定时期内不准签订与赛事组织方赞助商冲突的合同。这一规定,不仅预防了在先赞助协议对奥运赞助计划能产生的冲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隐性营销带来的隐患。[5]

针对运动场地可能出现的在先赞助合同问题,赛事组织方一般在合同中会要求运动场地所有权人在比赛期间拆除所有与比赛无关的广告,并给予相应的赔偿。如第六届城市运动会中对所征用、租赁的场地可能出现与比赛冲突的赞助广告,由市政府出面协调,选择具有等值价位的广告地段作为原来场地赞助商的损失补偿。

作为参与体育赛事过程中的其他主体,在避免赞助合同冲突方面,也进行了一些风险防范措施,如俱乐部(运动队)为了预防在先的赞助协议可能对俱乐部整体赞助计划可能产生的冲突,与运动员签订工作协议时,就明确要求运动员上报其以前签订的赞助协议,同时要求运动员以后不能签订与俱乐部整体赞助相冲突的协议。3.2赞助方的注意义务能积极预防冲突尽管被赞助方在吸引赞助时,会采取一些预防冲突的措施,但是对赞助方而言,预先对赞助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是制定赞助计划的基础。一些长年进行体育赛事赞助的跨国公司,专门成立了实施体育赞助营销的部门来应对体育赞助中的特殊问题。我国的公司企业对体育的赞助正处于发展期,既可能收益很大,也可能面对很多陷阱。所以,在开展赛事赞助前,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预防赞助风险的重要措施。

在调查研究中,首先应详细了解被赞助方合同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体育赛事合同的被赞助方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才能成立且有效。很多地方立法就对接受赞助的赛事组织机构进行了规定。《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条: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始可进行广告宣传、出售门票、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6]《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体育竞赛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出售门票、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7]《常德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发布各项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应当按照国家广告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8]《青岛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这些规定对接受赞助一方的主体资格提出了要求,必须是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赛事组织方才具有接受赞助,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在此之前签订的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所以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被赞助方的主体资格适格是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其次,必须了解被赞助方赛事资源的权属。哪些赛事资源是被赞助方直接能处分的,哪些赛事资源是需要第三方同意的,哪些赛事资源是被赞助方无权处分的。这些赛事资源的权属特点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合同的履行方式。另外被赞助方对这些赛事资源的处分受哪些方面的制约,是否存在在先赞助合同的制约、法律法规的制约、被赞助方的身份制约等因素也是需要了解的。

再次,必须了解赛事赞助合同可能要涉及到的在先赞助协议。如果体育赛事赞助涉及到第三方,那么必须考虑到与赞助合同相关的赞助回报事项中,第三方是否存在在先赞助合同。但是如果存在在先赞助合同,就要考虑在先赞助合同所规定的赞助权益回报是否与体育赛事赞助合同的赞助权益内容存在冲突,如果存在冲突,就可能需要修改相关内容,或者改变赞助的策划。

3.3合同条款的防范是预防冲突的关键合同双方对赞助事项可能产生风险的防范必须落实在有效的合同条款中,合同对双方权益的保障功能、风险防范功能以及纠纷解决功能才能发挥作用。评价合同内在质量的要素包括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实用性、权利义务的明确性等方面。主体资格与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决定合同是否能够成立并生效,所以赞助双方对相对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以及赞助事项合法与否直接决定了赛事赞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合同防范风险的第一个考虑因素。

合同条款的实用性需要合同双方根据赞助目的和现状进行合理的前瞻,并在交易所需的基本条款之外,对可能发生的问题约定合同的细节以及违约条款,以便实现合同双方的赞助目的,维护合法权益。所以在合同条款中,根据赞助事项可能因在先赞助合同的存在而出现的风险设定特定的条款,根据对方违约的可能性设定责任,以及违约发生后的纠纷解决方式等。合同越具有预见性,则考虑问题就会越周全,并越有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所以即使存在在先赞助合同,具有预见性、实用性的合同条款也将预防风险,将损失降到最低。

权利义务的明确性不仅需要合同权利义务约定的全面性,还需要解决约定内容的可识别性,特别是约定的义务可识别性和违约可识别性。在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中,需要赞助合同双方的义务履行的时间、方式都需要特别约定,特别是义务主体的可识别性方面,赞助权益的保障,必须是被赞助方,被赞助方必须全面保障赞助方权益的实现,而不能由第三方代劳,否则因在先赞助合同的存在,赞助方的权益根本无法保障。在违约的可识别性上,因为违约承担责任是法定的,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没有多大意义,只有明确约定赞助合同双方可识别的违约行为,以及具体的违约承担的责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4结语

おヌ逵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冲突是体育赛事商业开发中常见的合同法律问题,主要冲突的类型有运动场地赞助冲突、运动员赞助冲突、职业联赛赞助冲突等,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赛事资源的有限性与商家利益需求的无限性,以及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在利益主体的不一致性与合同标的履行方式的一致性存在矛盾造成的。为了预防体育赛事赞助合同与在先赞助合同的冲突,不仅需要赛事被赞助方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赞助方履行积极的注意义务,而赛事赞助合同双方签订合法、使用、明确的合同是预防冲突,避免风险的最关键因素。

参考文献:

[1] 周文渊.体坛周报:白衣卷过 一地鸡毛——冷看皇马来华. ttp://www.sportsonline.com.cn/GB/channel2/507/5077/5079/20030806/165702.html.

[2] NIKE巨星“最后的神"连载(11)-巴塞罗那国旗风波http://sports.sina.com.cn/nike/2004-04-28/1231864764.shtmlfds.

[3] 疯狂的体育. http://www.bjxhm.com.cn/news/news_Show.asp?channel_id=1&channel;_class_id=1&news;_id=2536.

[4] 刘清早.体育赛事运作管理[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6,8.

[5] 评述奥运选手职业化过程 职业化是一柄双刃剑. http://sports.sohu.com/20040810/n221446098.shtml.[6] 陕西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2-9-18.

[7] 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2000-3-18.

劳保用品合同 篇3

乙方(供方):贵阳高攀劳保物资供应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单价,数量及规格要求如下:

1、牛仔布工作服(与甲方留存的样品一致),单价为55元每套,共计82500元,含绣字,不含税费和运费。

3、乙方需为衣服前左胸绣字(黔宜能源),颜色为大红色,字体为正楷黑体,裤子裆部加固处理,煤安标志MA调为右前有胸。

二、交货地点及时间

1、地点:双方协商

2、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且乙方收到订金款后20天内。

3、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乙双方依据订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并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三、乙方责任

1、乙方须保证产品质量,如有制作问题,乙方须负责修改。

2、按合同交货日期,按时交货,如未按日交货,甲方将扣除乙方千分之一/每日的货款作为违约金。

四、甲方责任

1、甲方通过服装款式及面料后,在合同生效及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时付款。

五、结算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须预付壹万元(10000。00元)的定金款给乙方。

2、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货物并验收合格后,须在十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货款付清乙方全部货款。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业务代表:乙方业务代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药物用品购销合同 篇4

乙方:

为了做好药品供需工作,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病人用药安全有效,经双方认真协商,特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一.药品包装运输标准、乙方资质

1、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保证药品在转运中不被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2、零散药品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整件药品应附一份装箱单和产品合格证。

3、包装箱、标记、药品包装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每次供货每品规药品不超过2个批号。每批号药品应提供一份质量检验报告书(省市级药检所或企业自检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乙方鲜章);进口药品(含港澳台三地药品)应附上口岸药检所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乙方鲜章)。乙方应将运送的药品从现场搬运到甲方库房。

4、乙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引起的后果,乙方应负全部责任.乙方所提供的药品,如有涉及与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纠纷,一律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乙方必须是取得两证一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法经营企业。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单位鲜章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并且有履行合同能力。乙方所供的药品必须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并取得批准文号。

二. 药品验收

1、乙方获得中标药品独家供货资格,甲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乙方给甲方提供药品,必须保证质量,乙方所供药品必须包装完整、无受潮、无污染等,不得有变质,失效和假劣药品。

2、甲方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药品及包装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用药。

3、乙方必须在“随货同行单”上标明每个药品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批号、效期、生产厂家等供甲方验收。

4、甲方需要对验收药品送药检所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若乙方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甲方送检后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药品质量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如发现假药、劣药,按所送药品金额1-5倍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

5、乙方必须根据甲方采购计划的品种、规格、数量组织供应,满足甲方的计划需要,不得超计划和无计划供货,否则一律退回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货要求(电话或书面文件)叁天以内、有特殊情况或急救药品应在5小时内送达,须无条件向甲方提供当次所需全部药品和伴随服务。乙方遇到妨碍按时运送药品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如遇乙

6、甲方在验收或使用药品过程中,若发现乙方所供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与原始发票不符,乙方应负责补足,调换或退货。乙方提供的药品,甲方临床用不完或有效期将到,甲方可提前6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退货或调换。如有特殊情况,应征得甲方同意。

三.甲乙双方在药品采购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药品集中采购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四.甲方在所购药品使用中,如遇药品降价,乙方应按其实际降价金额补偿给甲方。

五.甲方在收到乙方配送的药品和发票并经甲方验收后120天内,应向乙方支付货款,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支付货款应提前告知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 不可抗力事件

1、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包括战争、重大疫情、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事件。

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七.乙方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药品和伴随服务,并修补缺陷。

八.合同解除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乙方违约采取的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提供药品或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4、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其他入围品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合同。

5、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应不损害或影响甲方的权利。

九.本合同有效期为12个月,时间从 年1 月 1 日至 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甲方重新招标等,合同自动终止,按国家规定和新的文件决议执行。本购销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办公用品采购合同 篇5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甲、乙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意向:

一、办公用品名称、数量:甲方在乙方处购买会议椅100张,会议椅型YY-905礼堂椅,另后背处有茶几架;整体座椅为实木扶手、高密度超软定型海绵。

二、验收标准:质量以甲乙双方议订定的质量标准及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检验。三、四、五、六、交货时间:2011年9月16日前。交货地点:由乙方自行运送到四合乡文化站并安装调试订单。合同期限:合同签订日至2011年9月20日 包装

1、办公用品包装应符合产品包装的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2、由于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时而引起的损失或采用不充分、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七、单价及总价:每张座椅单价包括税、运费、安装等计305元/张。总购买100张,总结算价额为叁万零伍佰元整(¥30500.00)

八、交货:

1、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

2、甲方应当在到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安装调试是否合格。

九、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包”规定以及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所有货物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由乙方派员到货物使用现场

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货款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验收单、使用单位盖章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十一、正义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向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十二、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乡财政所备存一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论继续性合同与事实合同 篇6

一、事实合同——一种特殊的合同产生方式

传统合同法理论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合同只能依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当意思表示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所订立的合同亦不具有效力。德国学者 Haupt 教授突破传统合同理论的束缚,认为合同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超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一定事实过程而成立,当事人的意思如何,在所不问。此种因事实过程而成立的合同,称之为事实合同。事实合同并不是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而是确实具备合同内容的实质内容,其与传统的合同理论不同之处只是成立的方式不同而已,跨越了合同订立程序中的“要约—承诺”这一过程。同时,在发生法律纠纷后,法律完全可以忽略当事人间一致或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只需注重事实上的一致即可,并出于对公平原则的遵循、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对公序良俗的遵守、对公共政策的考量等,直接援引法律规定或类推适用传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救济。

二、事实合同理论与目的性限缩的结合

(一)事实合同理论与继续性合同

按照 Haupt 教授的观点,这种因事实行为而成立的合同关系,很难将其纳入统一的法律要件之下,只能按照其反映的不同典型情况,依照其构成要素,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基于社会接触、基于纳入团体关系和基于社会给付义务而生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其中第二种基于团体关系而产生的事实上合同关系可以确认为是一种继续性合同,通过对这种事实合同类型的处理规则的考察,我们可以找到对这一类继续性合同效力限制的解决方法。

基于团体关系而产生的事实合同,主要是事实上的合伙合同和劳动合同。合伙或劳动合同在实施或履行之后,始发现其有无效的事由或者有瑕疵被撤销时,如果适用自始无效的原则,当事人应该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负返还义务,势必造成复杂繁琐的后果。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合伙的共同事业若已实施,或劳务已为一部或全部之给付,无论在内部或外部均已发生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业已存在的事实,在法律上不能视若无睹。所以,基于此事实,应该限制此类合同无效或撤销,使其仅能向后发生溯及效力。

(二)目的性限缩的引用——法律解释的继续

有了事实合同理论提供的解决路径,继续性合同在司法规则的运用上,还是无法与传统合同法理论的相关规则顺利衔接。因为,《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了统一的规定,而没有对继续性合同做出例外的说明。所以此时,有必要对相应的法律条款进行补充。这种补充,实质上是一种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探求立法意旨,并确认(或寻找)妥当的规范。而最适合继续性合同的补充方法,则应属目的性限缩的方法。

所谓目的性限缩,指“依法律条文之文义应涵盖某一案型,但依立法目的本不应包含此案型,系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未将其排除在外,于是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案型排除在该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外。”目的性限缩的方法针对的是一种法律上隐藏的漏洞,填补这种漏洞的最好方法就是添加符合规范意旨要求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字义过宽而适用范围过大的法定规则将被限缩,从而将不符合规范意旨的部分予以剔除。

传统合同法理论对合同效力做出了统一的规定,依照法律的目的,应该予以限制。因为《合同法》等相关民事立法的构建,皆是以一时性合同为参照,而没有考虑到继续性合同的应用。所以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将《合同法》中合同效力的规定限制在一时性合同中,将继续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效力范围,限缩在将来发生。这样,就为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法律漏洞进行了法律补充,给继续性合同的效力限制合法化找到了连接点,实现了继续性合同与传统合同法理论的协调。

综上,在我国的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并未排斥继续性合同的适用。在对于合伙合同、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的无效方面,借助事实合同关系理论,结合目的性限缩方法,并作为“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一种情形,作为事实合同关系,依合同规范处理。

酒店用品购销合同 篇7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 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商品价格双方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销售指标;年销售500万,第一期预付款100万,三个月内提清货物扣3%,不提清没有扣点,以后每月平均销售44.5万。完成销售指标的扣5%。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如果商

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 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 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天,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供方发永康到义乌的货,承运费由供方负责。

第九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

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一条 货款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30%(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

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一九年月日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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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篇8

内容摘要:污染行为对于环境造成的危害,不论由谁出资治理,支出的费用均属于环境被污染的代价,不随支出费用的主体而变化。构成污染环境罪,其监管人不一定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但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污染人一定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概括性规定,应当在不符合其他损失性后果之后再考虑适用。事故与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之间属于并列关系,只要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即等同于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制定标准时应做到司法解释内部、司法解释之间的明确,以便于实践操作。

关键词:沙漠排污 渎职 路径指引 标准细化

当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是我国最为严重的经济犯罪之一,且案件复杂、数额巨大、案发频繁、手段多样、社会危害性大。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又往往与诈骗罪、民事合同纠纷等交织在一起,理论上难以区分,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试图以实践中所办案件为例,分析二者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处理对策,以期对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基本案情]刘某,青岛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2年5月,青岛A公司向青岛B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2800万元人民币,交纳1400万元保证金,仍缺口1400万元,该公司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价值的质押物(煤炭)作为质押,其中块煤7700吨,沫煤14300吨。烟台C公司与青岛A公司、青岛B银行三方签订《动产监管协议》,负责监管质押物,质押物存放于徐家货场。2012年8月份,刘某与该公司经理周某多次与烟台D银行协商欲以煤炭储备交易中心的17400吨原煤质押贷款。2012年10月,刘某指使周某隐瞒其与烟台D银行欲以17400吨原煤质押贷款的真相,向青岛B银行申请以该原煤置换部分质押物,先出货后补仓及办理变更手续。得到许可后,同年11月,刘某安排人将6100吨块煤从徐家货场拉走,其中4879.92吨被拉给青岛E投资有限公司抵债598万元人民币,其余被零售得100余万元用于偿还其公司银行贷款利息。2012年12月,刘某、周某将已经交付给青岛B银行质押补货的煤炭储备交易中心17400吨原煤质押给烟台D银行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后刘某指使周某拒收烟台C公司的补货手续,直至2013年1月其被采取刑拘措施前一直未补货。

一、司法实务分歧

关于本案如何定性,是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其理由主要是刘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此案本质是重复质押,刘某先申请承兑汇票,并交纳了1400万保证金,剩下的做质押。在2012年5月他用唯一一批可质押的煤向烟台D银行申请贷款,与此同时,又提出以同批货物补货给青岛B银行做质押,此时刘某已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能够预见一旦D银行贷款申请获批,这种一物两质必然会造成损失,但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导致其在D银行获批后无法将货物补货给青岛B银行。再从其行为上分析,刘某隐瞒了要将同批煤质押给烟台D银行申请贷款的事实,又把这批煤补货给青岛B银行,该行为也符合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因此其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本质是民事合同纠纷。首先从非法占有的目的来看,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将财物出质给青岛B银行,其作为财物所有权人拥有出质物的所有权,按照动产监管协议的规定,其可以在额度内经青岛B银行同意置换部分质物,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获得青岛B银行的信任而置换了部分货物,但是主观上并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对自己财物的一种处分行为。再次,刘某补货给青岛B银行在先,出质给烟台D银行在后,并且补货给青岛B银行由于未交付并未生效,在质权未生效的情况下其又将同批货物出质给D银行,是一种民事违约。最后,在刘某是否有履行能力的问题上,刘某质押给青岛B银行是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的煤炭,虽然事后拉走了部分价值接近700余万元的煤炭,扣除此部分,还尚有1000多万的清偿能力,其并不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从其行为来看,刘某是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的,虽然在事后没有补货或补款但是并不能否定其履行合同的诚意,按照其辩解之所以未履行债务,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到期日前对其刑拘,其辩解有一定的道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定性为一种民事违约。

二、法理分析

本案中,通过对上述观点的归纳,笔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抛开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透过现象把握本质,揭开覆盖在“合法”民事合同的外在,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到底在哪里?笔者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中行为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采取签订合同方式来确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使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目的在于使交易成功,获取合同上的利益。而合同诈骗中行为人是利用签订合同的方法来实现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其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的,签订合同不过是掩盖其目的的一种方式。那么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主观目的虽是一种心理状态,但必然会通过一系列客观行为表现出来,要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把握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结合案件中的各种事实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合同纠纷中也可以是实施了一定的欺诈手段,但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观目的旨在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对财物的民法意义上的占有权,然后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用以生产经营并借以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意图永久排除对方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2.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的物质基础以及条件,若行为人自身本就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或者将其合同履行能力有意地夸大,以此来制造表面上的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而与行为人签订了合同,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对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避免对方当事人损失持消极态度,原则上应当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具备以下几点事实,即使无履行合同能力也不能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认定为合同纠纷: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但事后努力,具备了合同履行能力,兼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则最终合同是否得以履行,均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

(2)行为人有部分合同履行能力或者担保,虽经过努力,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也只能认定为合同纠纷。

3.行为人如何处理所获得的定金、预付款和货物、货款等财物。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取得财物后,将会把其投入合法经营活动中,为在合同期限内履行自己义务作努力。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一旦获得财物后会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携款逃匿、隐匿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拒不返还。

4.行为人事后的态度。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也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标准。

一般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违约而致使对方当事人受损的情况下,不会推卸责任,而是采取积极的措施挽救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则会因为不愿履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财物的损失,事后表现为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也不积极采取措施补救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推脱责任,或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还债,更有甚者携款逃匿,可以认定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主观表现形式是区分二者的重要因素。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直接犯罪故意;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则是间接犯罪故意。虽然理论界探讨,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追究犯罪的扩大化,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犯罪故意构成,这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的故意形式不同,后者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再次,客观行为表现不同。两者的客观行为有以下几点不同:

1.履行合同的行为不同。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基于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前提,客观上不具备基本的履约行为,即使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也只是“放长线,钓大鱼”,以一种履约假象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而继续交付财物。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本身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条件允许并无其他客观影响的情况下,便会积极的履行合同。

2.客观方面法律上要求的数额不同。合同诈骗罪是财产型犯罪,只有在客观上诈骗对方当事人金额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的时候,才能构成犯罪。相反,合同纠纷中实施了欺诈行为因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数额多少并不影响其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财产权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属于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对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之后,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使合同继续有效。若双方当事人就纠纷协商不一致,无法达成和解,则应当由实施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三、本案结论

结合本案来看,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属合同纠纷。

第一,从其主观目的来看,犯罪嫌疑人刘某是将财物出质给青岛B银行,其作为财物所有权人是拥有出质物的所有权的,按照动产监管协议的规定,其是可以在额度内经青岛B银行同意置换部分质物的,刘某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获得青岛B银行的信任而置换了部分货物,但是主观上并不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还是对自己财物的一种处分行为。在债务到期的情况下,青岛B银行作为质权人,是可以将质押物出售获得优先受偿的,如果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那么其没有必要将质押物质押给银行。因此,从其客观行为来推定,嫌疑人主观上具备积极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清偿到期日为11月30日及12月1日,而刘某在11月29日就被采取了刑拘措施。那么其是否要清偿债务履行合同则无法认定。

第二,从主观故意上来说,刘某先以同批质押物向烟台D银行申请贷款,又许诺给青岛B银行补货,此后将货物出质给D银行并办理贷款手续。在D银行贷款申请未获批以前,刘某作为所有权人拥有对该批货物的处分权,银行没获批并不意味其不能够将该货物自由处分,在事后将该货物许诺补货给青岛B银行但未办理质押手续也未交付,则质权尚未生效。再之后又与D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手续,只是之前对青岛B银行补货协议的一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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