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

2024-06-2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共10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 篇1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83号 【发布日期】2004-12-04 【生效日期】2004-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4]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004年12月2日)

为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迅速提高,到2004年,全市农机保有量达217024台,比1999年翻一番,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结构调整。但是,随着农机数量的增加和农机安全监管难度的加大,农机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2004年1月至10月,全市共发生农机事故35起,死亡7人,重伤3人,报废机具4台(件),直接经济损失近50万元,与上年相比,农机事故和死伤人数均呈上升趋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推动农机安全生产局面好转,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管理网络,保证农机安全生产。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努力建设一支保障有力、装备科学、素质优良、业务过硬的农机监理队伍。严格执行农机监理岗位准入制度,不符合录用条件、未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农机监理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机监理工作。二是加强农机安全管理网络建设。市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加强对区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垂直管理和对县(市)级农机监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县(市)级农机安全监理站要加强对乡(镇)级农机监理分站的领导,配备专职农机监理人员,充实一线执法力量。三是加大装备投入,提高信息化、网络化水平,配齐配全农机监理专用车辆、检测设备、安全管理器材和执法标识,增强农机监理快速反应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开展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从源头上防止农机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是一项民心工程,是从源头上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以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为载体,加强服务,转变作风,重心下移,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农机安全,并充分发挥“农机安全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人人懂农机安全、个个讲农机安全的良好氛围。一是建立健全村级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鼓励、支持并指导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自愿成立安全协会组织,积极开展村内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二是落实村内农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台帐,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三是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政策法规和农机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四是积极为农机户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指导农机户进行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保养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促其增强遵章守法、安全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特别是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

四、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农机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管理各个环节,必须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及时解决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纠风办、三乱办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农机监理部门依法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与农业(农机)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施安全检查和违章处罚,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无牌上路、无证驾驶、农机事故逃逸者和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的查处力度;教育部门要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内容,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用典型事例教育广大农民群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对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协调;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重点抓好农机牌证管理和农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农机在乡级以下道路行驶的安全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防止农机事故发生,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农机安全生产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是社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是落实农机安全责任制。各级农业(农机)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将农机安全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准确掌握农机安全生产动态,认真研究解决农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农机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必要条件;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监督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确保责任落实。二是加强农机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要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要严格目标管理考评,落实激励和约束措施,对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农机事故处理不当,特别是对重、特大农机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三是加强农机监理部门自身建设,改善农机监理手段,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技术服务水平。农机监理部门要履职尽责,积极探索建立农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依法监管农机生产作业安全;农机监理人员要努力提高依法行政和技术服务水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为创建“平安哈尔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 篇2

桐政办发„2005‟64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监局 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质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日 



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市质监局(2005年5月)

近年来,在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了平稳态势。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剧增,使用范围日益扩大,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种设备的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加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围绕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平安桐乡”的战略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应用科学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构建体制健全、职责分明、运行高效、管理科学的特种设备长效安全监管新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2007年,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

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监督支持的较为完善的特种设备长效监管体系和安全工作新格局;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持基本稳定,力争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体系

1、切实加强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是政府承担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各镇乡(街道)要把特种设备安全纳入政府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健全责任目标监督机制,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签订内部的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责任制落实到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有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健全特种设备保障机制,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各镇乡(街道)应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落实专人,承担辖管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工业区和各行政村应确定一名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培训指导力度,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员的作用。

4、加强预警,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镇乡(街道)、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各类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预案,积极

开展对特种设备重点监控企业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跟踪、检测、评价、监控和预警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增强抢险救援能力。

(二)强化管理,落实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1、强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工作的主体,特种设备从业者、使用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

2、健全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依法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设备日常检查、保养、维修等措施,保障设备更新、维修、整治、检验等安全经费的投入。对日常检验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设备隐患,必须明确责任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在事故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3、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和岗位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使用登记,主动申报并定期检验,到2007年底,全市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全面实行企业主动申报,使用登记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到2007年底,力争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

(三)依法监管,防止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1、突出重点,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质监部门要在特种设备普查整治的基础上,加强对化工企业和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重点监控单位和中小学锅炉、城市燃气管道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严格执法、标本兼治,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深化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码头吊车、简易升降机、气瓶和冷库中压力容器(包括化工企业的压力容器)等设备的专项整治。对需要由政府协调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质监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予以妥善处理。

3、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质监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查处,坚决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许可取证单位的证后管理。

4、强化检验,提高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能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采用先进技术,落实“科技兴检,人才强检”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检验检测的科学公正。要强化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积极探索特种设备安全评定、寿命预测和风险评估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检验检测的覆盖面,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四)加强协调,形成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合力

1、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质监部门

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安监、规划建设、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积极构建特种设备信息共享体系。

2、加强宣传,不断增加企业和全社会安全意识。各镇乡(街道)要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化宣传的总体规划,采取各种措施,用先进的安全文化理念影响人、教育人、警示人。各新闻单位要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的宣传,对严重忽视特种设备安全、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列入厂教育和三级教育之中,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通过广泛深入的社会化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加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和支持,提高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实现“平安桐乡”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主题词:经济管理

设备

安全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共印:三十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日印发 校对:张利萍 沈 伟 打字:吴 敏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 篇3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2号 【发布日期】2006-01-20 【生效日期】2006-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二○○六年一月)

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各级政府提供准确、及时、可靠的决策信息,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的责任感

农村统计工作是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实施农村统计改革以来,农村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近几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机构不够健全,队伍不够稳定,经费难以落实,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弱化,已直接影响到农村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农村统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建立农村基层工作新机制的高度,将加强农村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住当前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的机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统计工作健康发展。

二、固本强基,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统计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统计机构建设,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统计队伍是做好农村统计工作的前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统计队伍建设,下大力气扭转目前基层统计力量薄弱的状况。要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和乡镇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人员担任;有调查户的村要配备好辅助调查员。要努力改善乡镇统计员的工作条件,切实做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要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统计人员开展持证上岗、统计专业技能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农村统计调查队伍。要切实保障农村统计工作必需的经费。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辅助调查员、调查户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辅助调查员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调查户每户每月不低于1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确定。农村统计必需的经费按财政体制规定纳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农村统计工作水平

健全农村统计工作制度,规范统计工作行为,是提高农村统计数据质量的保证。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章程》要求,加强农村基层统计管理,完善乡镇统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数据质量检查活动,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做好调查网点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可靠。要加快乡镇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逐步实现乡镇统计办公室与县统计局联网。要研究制定农村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通过科学、严格的考核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努力营造创优争先、求真务实的工作氛围。

四、依法统计,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要加强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依法统计观念,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法制、司法等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法规宣传和统计执法检查,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数据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今后,对外发布和使用的农村统计数据一律以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优化农村统计工作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农村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科学运用统计数据信息指导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切实帮助解决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为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 篇4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6]55号 【发布日期】1996-06-10 【生效日期】1996-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

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1996年6月10日穗府办〔1996〕5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迅速发展,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并形成了多元化的经营格局和多种经营方式,使集体资产存量不断扩大。近几年来每年都多20%以上的速度增长。据统计,1995年,全市镇、村、社三级集体资产存量达到217亿元。这是农村经济稳步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形势的发展,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体资产经营使用格局变化,产权关系变得复杂,流失的漏洞增多,民主监督的机制薄弱等方面。因此,必须进一步认识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现根据最近《国务院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4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建立健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省人民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要求在镇、村、社分别建立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对集体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这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组织基础。为此,凡未建立镇级经济联合总社的镇,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来,以确立镇级集体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地位。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已建立,但对一些班子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要结合开展基层组织建设,进行适当的调整。已登记发证的经济组织要结合这次集体资产审核登记进行一次验证,改正已经变动的资产存量数额以及全面审核法人变动的更正问题。

二、二、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开展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结合贯彻实施新的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全面进行一次清产核资,通过重估资产价值,查清资产存量,初步界定资产所有权,为资产登记作好准备。清理方法是:镇村两级分别选择若干有经验的人员,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各自把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全面清理,核对查实,登记造册,建帐立档。村级工作小组承担村、社两级的清理任务;镇级工作小组要逐个企业进行清理后汇集到经济总社造册建帐。区、县级市集体资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对资产经营方式变动出现股权转让、租赁、兼并、变卖等资产的处置,债权债务处理,资产权属界定出现争议等有关问题,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精神研究具体执行办法,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尤其是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计算办法应以区、县级市统一确定为宜。全市争取到1998年上半年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三、三、健全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资产存量的日益壮大,必须相应地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可行的监控机制,才能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经营使用、资金的投向、生产项目的发展、财务开支的审批、收益分配的处置等都必须有具体管理实施办法,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总的要求是决策民主、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强化监督。在具体实践中必须严格执行权力机构的决策制度和财务收支民主监督制度。各级集体资产主管部门都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以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正常实施。

四、四、加强审计监督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农村审计机构,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能,认真执行《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核规定》,从今年开始两年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进行一次全面审计。通过审计,弄清资产完整情况和流失问题。对非法侵占集体资产,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理。主管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最后核定登记,必须经过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才能办理。

五、五、复查核实登记发证

在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清产核资,初步界定了资产权属的基础上要复查核实登记发证。产权关系没有变动的,申报后由主管部门核实再登记发证;产权关系有变动的,必须经资产评估部门对资产评估认证后才能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对一些有争议、一时难以界定权属关系的暂缓登记,待产权明晰后才进行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分级负责。镇级集体资产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登记事项由区、县级市政府确定农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办理,镇级以下的集体资产登记工作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镇人民政府发证。

六、六、组织试点,分批推进

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核实登记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有的资产界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的则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合理界定。因此,必须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地区作试点,进行摸索。今年下半年,全市拟选择一个镇作试点,各区、县级市先组织若干条个作试点进行摸索,总结经验,明年再分批推进。

七、七、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各区、县级市政府应设立集体资产领导机构,要有一名主管领导亲自抓,并组建集体资产管理办事机构。镇政府也要指定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确定集体资产的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镇集体资产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研究资产界定有关问题,对镇、村、社集体资产的登记申报进行复查核实,登记发证。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农业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 篇5

渭政办发〔2008〕113号

现将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渭南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物业的保值、增值,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区秩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与业主自治组织的作用,实行与社区建设相结合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实现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物业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各级城建部门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稳步推进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的分业经营。按照加强协调、注重引导、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二)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新规划建设的商品住宅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设面积3‰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独用成套房屋,有独立的使用通 1

道,配备水、电、暖、通讯等基本设施,具备办公或商业经营条件。用房位置应设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主出入口附近的临街底层,不得设置在地下或住宅楼内。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与建设项目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部门要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城建部门要对物业管理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并在房地产平面图相应的位置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和经营。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擅自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

(三)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行政组织和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推进业主委员会建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从社区居委会、有关产权单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离退休人员、热心公益事业人员中推荐人选。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召集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实施管理规约等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街道办事处要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委员会成立前或集体换届期间,由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四)规范物业服务收费

物价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原则、收费管理形式和服务费用构成,加快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县(市、区)物价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要全面履行职责,既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还要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及明码标价规定,健全企业财务帐目,严格按标准收费,按规定项目进行费用开支,自觉接受物价、城建部门及业主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

费明码标价规定》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业主有权拒绝交费。

(五)规范专业服务单位收费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对于业主自用的,要直接向业主收取;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对于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未收费到最终用户的,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管理责任及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规定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六)加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没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要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和说明,物业买受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受合同时,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做出承诺。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必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

(七)规范物业服务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各级城建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认真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业绩和信用程度,并在资质评定和年检、物业招投标中作为重要条件;要建立健全物业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淘汰、退出机制,对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物业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建设局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处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

1.拟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及工作思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出工作意见;

2.负责中心城市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会同财政等部门安排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搞好监督管理和检查;

3.落实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制度,组织物业管理行业的检查、考核和人员培训工作;

4.监管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调解物业管理重点纠纷案件;

5.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等级的申报、审定和管理。

(二)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1.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2.落实办事机构,建立健全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明确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

3.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督导。

(三)各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1.负责本县、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落实,对本辖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负责本辖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申报和年检的初审工作;

3.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4.做好辖区内的物业投诉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配合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1.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组织居委会、开发公司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改选和换届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提出审核意见;

3.负责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建立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社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情况和信息;

4.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信访工作。

(五)社区居委会指导协调业主委员会,配合社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实施

1.配合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2.组织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签订到户,规范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共行为;

3.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建立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调处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四、加强组织领导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 篇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管理局、市物价局、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南通供电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建设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规划管理局 市物价局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通供电局 二○○一年十一月)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强供用热和热电企业运行及热电项目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南通市供用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热电厂和热用户的监督管理

(一)本市地方公用热电厂、向社会供热的企业自备热电厂(站)(以下简称热电厂,下同)、集中供热锅炉房,应服从所在地经贸委(计经贸委)的监督管理,定期上报相关报表和热电运行情况。

(二)热电厂供热范围内的所有用热结算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应明确相应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在服从热网供热的统一调度前提下,做好安全用热、计划用热、节约用热和合理用热工作。

(三)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的热电厂要树立为用户服务的宗旨,按规定向本供热区域内的用户供热,积极帮助热用户解决有关用热技术问题。

(四)各级经贸委(计经贸委)应采用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促进供用双方做到均衡供用热,缩小峰谷差。热电联产机组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参加电网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以提高热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加强供用热的合同管理

(一)供用热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供热方式、质量、时间,用热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热价、热费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的维护责任、事故处理、违约责任和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及履约期限等条款。

(二)在供热、供电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热电厂应做到安全、可靠、连续供热。热电设备检修(包括临检)要事先告知热用户,因事故等特殊情况需中止供热时,要及时与热用户取得联系,并设法尽快恢复供热。除不可抗力外,热电厂因疏于管理造成热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热用户如需中止用热,或修改用热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热电厂,由供用双方协商作出安排。热用户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即自行终止用热的,供方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热用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安全用热,造成热电厂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合同,擅自在热网管道上截取热能的,供方有权根据合同中止供热,并依法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供用热的计量管理

(一)热电厂和热用户用于计费的计量仪表应具有有效合格证,并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实行周期检定。计量仪表由热电厂负责日常管理。

(二)供用热双方均无权任意改变计量仪表的准确度,如对计量有异议时,双方均有权提请有权部门对计量仪表进行调查、校验和鉴定,必要时可提请上级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处理或仲裁。

(三)供热质量计量地点为热电厂出口侧,质量参数依据为热价核定时上一供方出口表计年平均质量指标;供热数量计量地点为用热单位的入口侧。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应当告知所在地经贸委(计经贸委)。

(四)计费的热量表以用户使用的有权部门校验的计量仪表为准。因计量偏差发生的补差、赔偿损失和校验费用的支付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五)涉及结算的计量仪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并尽可能选用同一厂家、同一型号高准确度等级的与供热状况相适应的计量仪表,以减少误差。鉴于目前流量计的现状,双方合同应规定最低用热量,实际流量低于最低用热量时,按照最低用热量计量。

四、加强对热电厂热价的管理

(一)热电厂热价的确定,应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实行按质论价,兼顾供用双方利益,热、电合理分摊的原则,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热电厂提出方案,经同级经贸委审核后,报有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热费按月结算。热用户应当及时支付热费,逾期不支付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热费和违约金的,热电厂有权按合同约定对其限供或中止供热。

(三)热电厂对热用户限供或中止供热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经贸委(计经贸委),并注明限供或中止供热的理由。

五、加强热电项目和热网的管理

(一)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级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地方热网的建设,所需资金可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筹集。

(二)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应实行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不再审批新建(改、扩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永久性燃煤供热锅炉和重油锅炉。原有锅炉除少数容量较大、状态较好的锅炉经所在地经贸委(计经贸委)、环保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同意后,可作为热网的调峰或备用锅炉,其余拟淘汰的小锅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年检,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限期明令拆除。

在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条件形成之前,各级经贸委(计经贸委)牵头采取过渡性措施,尽可能协调满足热用户的用热需求。

(三)热电联产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热电厂和热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设计、建设和投产。

(四)热电项目和热网建设由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报,经有权经济综合管

理部门批准立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后开工建设,接受相应建设行政主管及电力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

(五)热电项目和集中供热管网的施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按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全部供热管道(包括用户部分)工程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六)热电项目和热网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七)热电项目和热网维护管理以产权属谁,由谁维护管理为原则,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特殊情况由供用双方协商解决。供方管网及其电源、信号、通讯电缆等均属供方资产,由供方负责管理、维护。

六、加强对供用热的协调管理

市经贸委应会同市发展计划、建设、环保、规划、物价、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南通市供热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协调处理全市供用热和热电企业运行管理中的问题,日常事务由市经贸委负责。各有关部门应互相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用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 篇7

【发布日期】2002-03-26 【生效日期】2002-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是我国宪法确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动员组织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桥梁和纽带,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贯彻群众路线的主要形式和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强治保会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结合成都实际,现就中保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治保会组织建设

(一)治保会组织的设立,城镇应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应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大型集贸市场或商场,按单位成立治保会。根据需要,治保会可以下设治保小组。

(二)治保会成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少、治安情况复杂度确定,但不得少于5人。治保会设主任1名,视情况可设副主任1?2名。治保会主任原则上由居(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机关、学校、工厂、企事业单位、大型集贸市场或商场的治保会主任,应由该单位党委成员或保卫部门领导兼任。

(三)凡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爱治安保卫工作,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55周岁以下的人员,经审查合格,均可担任治保会成员。

(四)治保会成员可通过社会招聘和群众选举两种形式产生候选人,经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保卫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共同审查合格后,才能聘为正式成员。不称职的治保会成员,经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保卫组织和公安派出所批准,予以辞退。

(五)治保会受居(村)民委员会领导或企事业单位行政组织及其保卫部门领导,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工作。

(六)城镇每个社区应建立专职治保会巡逻队,农村每个村应建立治保会巡逻队。

(七)治保会的工作经费除政府财政适当补贴以外,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费保障机制。其主要采取政府统筹、地方财政、集体经费等形式筹集,由居(村)民委员会或单位负责。

二、明确治保会工作任务

(一)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禁毒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制观念,增强自防能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

(二)协助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疏导调解治安纠纷,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集敌、政、社情、治安动态和社会不安定因素及闹事苗头等各类信息。主动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行为及动向。

(三)组织群众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教育和改造;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对邪教组织、吸毒、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及违法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

(四)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协助有关人员保护发案现场,并为查处工作提供线索。劝助、制止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

(五)协助公安机关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督促外来暂住人员、出租房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协助公安机关查验外来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查验出租房主的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六)组织开展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居民院落、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和保护要害部位、重点目标的安全,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被通缉、追捕的犯罪分子要及时扭送公安机关。

(七)协助公安机关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建立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及时向政府和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健全治保会工作制度

(一)治保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

(二)治保会每半年要向党委政府,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居、村委员会、群众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根据意见、建议和批评,及时改进和调整工作措施。重大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

(三)治保会成员每月组织一次政治学习,每季度组织一次业务培训。

(四)治保会须建立《学习培训登记薄》、《治安巡逻登记薄》、《帮教对象工作登记薄》、《调解纠纷登记薄》和《安全检查登记薄》。各项登记要清楚、完整。

四、严格治保会工作纪律

(一)治保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不得泄漏机密。

(二)治保会成员要做到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坚持原则,不包庇坏人,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不偏听偏信。

(三)治保会不得参与警务执法活动,严禁治保会成员代行民警值班、接待群众报案和使用警车、警械及警用装备。

五、建立治保会考核奖惩机制

(一)建立治保会工作奖励制度,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治保会集体和个人,适时地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建立治保会工作台帐及人员业绩档案卡,并作为对成员奖励和继续任用的依据。

(三)公安派出所要帮助治保会制定工作目标,分解量化治保会成员工作任务,定期对治保会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 篇8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5〕26号 【发布日期】2005-04-01 【生效日期】2005-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5〕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纠风办《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政府纠风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一日

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纠风办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2005年,我省纠风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省纪委第五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要求,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改革力度,加强制度建设,努力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作出新的贡献。

一、主要任务

(一)认真解决好当前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要不断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坚决遏制征收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切实解决好企业违法排污、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筑工程质量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二)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

巩固和完善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办法。坚决禁止和纠正中小学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落实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加强对招生计划、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或与学位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乱收费行为。

加强对高校收费的监管,稳定高校收费标准,坚决禁止高校以任何理由降分招生高收费以及向学生收取“点招费”、“赞助费”、“扩招费”、“转专业费”、“专升本费”、“医疗保险费”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严禁学校以“改学分制”或在毕业前帮助联系就业单位为名乱收费。

坚决禁止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摊派、“搭车”收取任何费用,以及强行要求学生购买课外读物、报刊、学习用具和生活用品等。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划拨经费的规范管理。严肃查处截留、挪用、挤占或平调教育经费等行为。

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听证和公示、收费巡查督导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大力推进校务公开,通过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单位”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三)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开展 “无回扣、无红包、无开单提成、无滥检查、无乱收费”为考核标准的争创“医德医风示范医院”活动。强化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医疗服务行为、服务质量的督查;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质量评估、合理用药监督、医生外出会诊监督、群众评议评价、医德考评归档等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发挥医疗行业协会的作用,形成医疗行业自律的有效机制。

继续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医药招标信息平台和统一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全面推行网上采购,规范操作规程。积极推进高值医疗设备特别是高值医用耗材和试剂的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形成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

全面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和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内容;坚持和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公示制、住院费用清单制、医药费用查询制,增加收费透明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政策,规范药品审批行为。认真治理虚假医疗和药品广告,净化医药市场。严密监控中药材专业市场,防止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死灰复燃。推进农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四)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要继续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考核办法》(粤办发〔2004〕10号),加强对涉农收费工作部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继续抓好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的审计监督,继续开展以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村建房、办证、外出务工以及农业供水、供电、农机服务、生猪屠宰等方面违规收费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加强对现行涉农收费的审核、监督,预防挪用、挤占和贪污村集体财产现象的发生。坚决纠正各种伤农、坑农行为,重点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各种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全面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等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

(五)认真开展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工作

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含主管和挂靠管理的协会、学会以及各种社会团体)要认真清理各自在2004年和2005年已办或计划开办的各种形式的培训班项目,凡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许可项目已废止或已修改的、运用或者借助党政机关的权力和威信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的、违反工商登记和价格审批有关规定的,要一律予以取消;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培训范围或违规收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培训办班项目逐一进行登记,摸清底数,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争取在一年内切断主管部门与培训办班项目的利益联系,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

(六)深入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市、县治理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建立治理工作考评制度,完善治理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和公路“三乱”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公路“三乱”行为。加强依法上路执法队伍建设,明确职责权限,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工作。依法依规继续清理整顿路桥收费站和道路检查站。继续清理各类涉车收费,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的措施和途径,逐步建立起治理公路“三乱”的长效机制。加快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工作步伐,力争上半年达到全省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要求,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

(七)治理交通运输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

坚决纠正和依法查处汽车客运、航运、铁路运输、民航、出租汽车服务中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认真整顿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坚决纠正和查处“质次价高”、欺诈消费者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交通运输服务窗口和服务人员以权谋私、以职谋私的问题。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的整顿,清理无牌经营、取缔非法站点、规范货运配载市场,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秩序和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环保、舒适的运输服务。

(八)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问题

认真落实《广东省全面实行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的意见》,巩固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已取得的成效,进一步规范党报、党刊征订发行工作,加强对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严肃查处用各种行政手段摊派或变相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行为。

(九)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管,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县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对执收、执罚单位收费和罚没财物的监管力度,促进依法执罚工作。加大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设立“小金库”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加大对各种非法收费项目的审核清理工作力度

重点对省直机关、中央驻穗机关及其属下事业单位(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等)所收取的各种中介服务收费、经营性收费和强制性收费,以及各种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核清理,审核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一)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

各行业、各部门要以正确履行职责为核心,以加强队伍建设为关键,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抓住群众反映的突出不正之风问题,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尤其是要加强农村和城市基层干部作风建设。以“奉献社会、服务于民”为主题,积极创建基层单位示范点,深入开展向省中医院和好医生王玲以及“窗口之星”学习活动,不断总结和宣传先进典型,弘扬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良好风尚,促进部门和行业风气明显改观,努力创建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和文明行业。按照《广东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开展行风评议,并抓好财政、民政、人口计生、电信部门和行业进行行风评议“回头查”活动。继续推广“万人评公务”的做法。要积极探索评议工作的科学评价体系,注重评议效果,强化评议结果的运用。要创新评议载体,年内争取在省和所有地级以上市通过新闻媒体开通“政风行风热线”,以促进政风行风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巩固减轻企业负担、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解决存在问题;同时,可根据各自实际,增加自立项目,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廉政工作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对纠风工作的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各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组织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参与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监察部门和纠风办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推动有关部门抓好各项纠风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检查,严肃执纪

要实行自查自纠与上级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对以下方面尤其要加大检查力度:中小学收费、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收费及治理情况;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的情况;乡村及基层站所向农民收取各种费用情况;治理公路“三乱”情况;治理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违反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处理意见,限期整改。要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严肃查办违规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有选择地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三)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预防不正之风的工作力度

认真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在从严刹风整纪的同时,加大预防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理想、责任、能力、形象”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从政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干部职工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树立奉献社会、服务于民的理念,打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

要针对不正之风易发多发领域和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抓紧制定科学、严密、可操作性强的政策规定,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预防不正之风制度体系。凡涉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从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交等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向群众公开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以规范权力正确行使为重点,加强内部监督;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进行有序监督,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纠风工作的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改革为统领,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不断消除产生不正之风的体制、机制或制度性因素,解决纠风工作的深层次问题。

(四)严格管理,切实提高纠风工作机构自身素质

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理想、责任、能力、形象”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要刻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扩大知识面,强化法纪观念;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保持队伍的纯洁性;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文明执纪;要加强对新形势下纠风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 篇9

(锡政办发[2003]11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办等五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汽车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汽车市场管理的意见

(市体改办、无锡工商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规划局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近几年来,我市已初步建立新汽车和旧机动车专业市场网络组织,全市各类汽车经销公司达210余家,其中有小汽车经营权的经销公司近百家,经销各类品牌汽车60余种。年交易各类新旧汽车6万余辆,营销总额超百亿元,促进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随着汽车消费的急剧扩大,我市市区已先后建办了5家汽车交易市场,驻市场经营户共200多家,市场交易量占市区汽车经销总量的70%以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全市汽车市场出现了重复建设,盲目布点,缺少统一管理,竞争不公平,税费不一致等现象,制约了汽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为适应“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和我市建设特大型城市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汽车市场管理,创造公开、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引导市场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道路,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市场新型组织网络为目标,根据《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和《无锡市“十五”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精神,结合我市汽车交易市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指导,统筹规划汽车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当前,汽车市场已发展成为我市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一定要按高起点、高标准的要求,鼓励建设规模大、档次高、现代化的汽车市场,严格控制新建新汽车及旧机动车市场,重点抓好现有汽车经销、维修等相关产业资源整合,引导相对集中合理布局,分片区规划我市汽车市场建设。从培育汽车大市场,做强做专市场,提高汽车市场运行质量的角度出发,切实加强汽车市场内部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资质条件、统一税费标准、统一监督检查、统一政策措施”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强化汽车行业内的市场资源整合,稳步推进汽车市场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一)市区汽车市场建设规划布局

1.金城湾片区。以江苏无锡汽车交易市场、21世纪汽车广场为龙头,发展汽车区域性总经销、总代理。联结无锡市旧机动车市场,形成集新旧汽车交易、汽车展示、维护、售后服务“四位一体”式的汽车专业大市场。

2.黄巷片区。以无锡华东汽车城为核心,形成以汽车销售、汽车维修美容、汽车配件、汽车网络信息和汽车配载运输为一体的,以交易中低档汽车为主的汽车专业市场。

3.广南立交片区。以无锡东方汽车城和江苏无锡汽车市场名车港为主体,以经销各类品牌汽车专卖点为基础,形成以汽车展示、装潢美容为特点的汽车专业市场片区。

4.西漳片区。以拟建的高力汽车文化村为主体,形成汽车文化、休闲、4S专卖店、试驾场地为一体的汽车城。

5.锡沪立交道口片区。以在建的卡摩尔国际汽车广场为主体,形成汽车销售、汽车部件及零配件销售、汽车维修及美容养护、仓储物流、汽车试驾公园、国际连锁品牌综合经营的汽车展示中心、维修中心和配套服务中心。

(二)新办汽车市场的准入

1.凡在市区申请建办汽车交易市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全市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纲要要求。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决议书;

(4)市场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

(5)市场章程文本;

(6)市场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7)相关合法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2.审批程序:

(1)申请人须提交立项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所在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所在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市规划部门同意并初审后上报市市场指导委办公室。

(2)市市场指导委办公室收到筹建申请后,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进行现场调研并经集体论证同意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场注册登记。

二、统一纳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对汽车经销业户的监督检查

(一)新汽车的交易管理

1.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以及非定点厂生产的汽车,凡在市区交易的,都必须进入新汽车交易市场交易。凡在市区销售的,都应在有国家定点小汽车经营权的经销公司销售,或在小汽车连锁经营分店内销售。

2.凡在新汽车交易市场成交的新汽车,或在经销公司销售的新汽车,其发票均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

下列新汽车不准交易:

(1)走私进口的;

(2)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免税进口的;

(3)来源不明和手续不全的;

(4)国家规定不准生产和销售的;

(5)没有产品合格证的;

(6)拼装的;

(7)排污超标的。

(二)旧机动车辆的交易管理

1.旧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

2.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施,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3.旧机动车辆凭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开具的旧机动车辆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对没有交易凭证的旧机动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4.禁止销售按规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及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器等总成的主要部件。

(三)从严控制新设立各类汽车销售网点

凡在市区新建办汽车市场、汽车城、汽车交易中心,均须经市规划部门选址,由市市场指导委组织集体论证,否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发证。新建办的汽车市场应健全市场综合服务功能,吸引我市现有和新办的汽车经销户、专卖点逐步进入市场经营。

(四)加强汽车流通行业自律管理

1.无锡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应完善协会功能作用,做好对全市汽车流通行业的统计、规划建议、协调价格等工作,强化对会员企业的自律性管理。

2.汽车市场应建立健全市场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为进场交易双方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三、加大对汽车市场的整治和宏观调控力度

1.健全监管制度。成立无锡市汽车市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市市场指导委办公室牵头,由市体改办、市发展计划委、市经贸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派员和现有汽车市场负责人组成。管委会负责制定汽车流通行业的规章制度,协调处理汽车市场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2.推行市场监管预警警示措施。对在市场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但又不够进行处罚的市场,要予以警示;对警示后依然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交易秩序混乱的市场,要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且交易秩序长期混乱,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市场,要依法予以处罚,以逐步建立商品交易市场预防管理的长效机制。

3.严格对上市商品的监管。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理、监督保证体系。加强对上市商品来源和流通渠道的监督检查,建立上市商品台帐备案制度。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况严重的经营者和市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4.建立综合执法的机制。工商、公安、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监督,并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1)对违章设置新汽车市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责令改正。

(2)对涉及违反海关、物价、税务政策的,由相关机关进行处罚。

(3)对利用机动车辆交易进行其它不正当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意 篇10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6〕31号 【发布日期】2006-04-20 【生效日期】2006-04-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及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哈政办综〔2006〕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及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及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

(哈尔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难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区、县(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信贷是整合各区、县(市)政府组织优势、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担保中心的风险分担优势,向各区、县(市)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以帮助中小企业和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信贷方式。?

第三条 小额信贷以区、县(市)域经济为重点,以中小企业和农户为对象,金融系统及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组织推进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小额信贷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商业银行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要成立相应的推进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配备人员,确保业务上的协调与配合。?

第五条 市金融办的主7要职责:?

(一)制订全市小额信贷总体实施方案,拟订小额信贷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二)组织对小额信贷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

(三)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存入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作为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担保基金来源之一。各区、县(市)的担保金统一“打捆”使用,共同承担小额信贷担保净损失额的50%。不受担保金出资额度限制,综合使用扩大倍数后的担保金,不单独核算各区、县(市)的担保金额度;?

(二)负责组建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作为区、县(市)政府小额信贷的融资平台,依法提供中小企业及小额农户贷款的资源、信息及资金需求,建立企业、乡(镇)、村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及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联系;?

(三)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组织、推荐及贷款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四)负责组建中小企业信用协会和农户联保小组,负责区域内中小企业信用评定,组织区域内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进行联保;?

(五)利用各种媒介对小额信贷进行宣传,使中小企业及农户了解小额信贷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七条 市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担保能力和信用情况授予一定期限的小额信贷综合授信额度;?

(二)按担保基金放大倍数提供小额信贷融资服务,其中,对中小企业贷款按照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贷款,对小额农贷按照担保基金的6倍发放贷款;?

(三)为中小企业及农户提供项目融资、财务咨询和市场营销策划增值服务。?

第八条 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覆盖各区、县(市)的担保网络体系,为区、县(市)推荐的中小企业贷款和市商业银行发放的农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

(二)提高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其中,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按担保金的5倍予以担保;对农户小额贷款的担保按担保金的6倍予以担保。?

(三)承担小额信贷担保净损失额的50%。??

第三章 小额农户贷款??

第九条 小额农户贷款是指以农户为借款对象,针对农户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贷款。贷款可用于满足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服务业、农机具租赁等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资金需求。?

第十条 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借款人年龄加借款期限不超过65年;?

(三)无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个人负债较少;?

(五)收入稳定,具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和睦、劳动能力较强。?

第十一条 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一)小额农户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贷款最长期限为3年(含3年)。其中,种植业贷款最长期限为1年(含1年),养殖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三)实行优惠的利率政策,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0%。?

第十二条 贷款的担保方式?小额农户贷款由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农户采取5户联保的方式作为反担保,担保费率为0.8%/年。?

第十三条 贷款的还款方式?利随本清或分期还款等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的流程?

(一)指定专业支行,派驻工作人员?市商业银行下设2个农贷中心,其中设在利民开发区支行的农贷中心负责呼兰、松北2个区以及巴彦、木兰、通河3个县(市)农贷业务;设在阿城支行的农贷中心负责其他区、县(市)农贷业务。2个农贷中心分别向所负责的区、县(市)派驻工作人员。?

(二)确定发放贷款的乡(镇)、村?由各区、县(市)政府确定发放贷款的乡(镇)、村,并明确各乡(镇)、村发放农贷的负责人,配合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三)开展贷前调查工作?由各乡(镇)、村指定的负责人协助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开展对小额农贷业务贷前调查工作,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确定贷款的发放额度。?

(四)发放贷款?贷款审批后,市商业银行与乡(镇)、村指定的负责人确定贷款的发放时间和地点,集中发放贷款。?

(五)贷款的归还?贷款到期前,各乡(镇)、村指定的负责人按市商业银行的通知,将归还贷款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农户并协助市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回收贷款。?

第十五条 小额农户贷款实行“即贷即保”和“备案制”?市商业银行按约定发放小额农户贷款后,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予以担保并每季度确认一次,同时实行贷款、担保资料“一表制”。小额农户贷款不需要各区、县(市)政府推荐。市商业银行按约定发放小额贷款后,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予以担保并每季度确认一次,同时实行贷款、担保资料“一表制”。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区、县(市)政府,予以备案。??

第四章 中小企业贷款??

第十六条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以各区、县(市)的中小企业为借款对象,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贷款。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临时性周转资金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条件?借款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工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持续正常经营能力;?

(二)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于零;?

(四)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原则,最近2年没有违法违约经营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五)主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

(六)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十八条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金额:中小企业贷款额度起点为5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含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含1 年)以内,临时周转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0%。?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的书面文件?

(一)借款申请书和借款担保申请书(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反担保措施、借款人声明等);?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五)借款企业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联营协议;?

(六)财务报表、验资报告;?

(七)反担保有关证件;?

(八)市商业银行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贷款的担保?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向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担保费率为1%-1.5%/年之间。?

第二十一条 反担保种类?包括房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通用设备抵押、企业(第三者)信用保证、股权质押、股权联保质押等。?以股权联保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贷款采取以下操作流程:?

(一)由各区、县(市)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组织有融资需求的3户以上的企业(合计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成立中小企业信用联盟,信用联盟的成员将企业全部股权在哈尔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集中登记托管;?

(二)登记托管中心接受企业委托完成股权登记托管后,为企业出具股东登记名册,并向企业股东统一出具股权证持有卡;?

(三)中小企业信用联盟与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签订协议,将联盟成员的股权质押给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作为反担保,并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质押备案,联盟成员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自在登记托管中心质押备案之日起生效;?

(四)登记托管中心受理双方股权质押备案申请后,向股权质押双方当事人出具《股权质押备案通知单》;?

(五)企业信用联盟中一家企业发生贷款业务,其他企业均以其质押的股权承担连带责任。若贷款企业按时还款,企业的连带责任自动解除;若贷款企业不能按期还款,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有权通过股权转让、拍卖等方式处置所质押的股权。?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操作流程?

(一)各区、县(市)组建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组织和推荐;?

(二)组织成立中小企业信用协会,该协会负责对会员企业进行自律管理,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协助协会成员组建信用联盟及申请股权联保质押;?

(三)借款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市)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申请担保、贷款推荐函;?

(四)借款人持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的担保、贷款推荐函向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和市商业银行提出担保、借款申请;?

(五)市商业银行与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企业进行联合贷前调查,确定贷款是否符合市商业银行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担保、贷款条件;?

(六)担保、贷款审批同意后,由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向市商业银行出具担保函;?

(七)市商业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

第二十三条 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实行“即保即贷”模式,即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与市商业银行实行“联审联办”,共同对企业进行考察、审核,凡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出具担保函的,市商业银行随即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与贷款发放规模、还款率、回收再贷率和贷款的效益挂钩,实行市对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对乡(镇)、村的层层量化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区、县(市),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实施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将由区、县(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实施效果差的区、县(市)及乡(镇)、村,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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