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2024-09-03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精选11篇)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1

一、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二、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三、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四、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五、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六、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

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七、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八、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九、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十、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十一、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2

1 我国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现状

1.1 我国现有针对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针对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问题,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为中小学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法律层面, 涉及中小学安全管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这些法律从宏观层面规定了中小学校在开展文体活动和管理相关设施设备时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承担的责任。

在行政法规、规章层面,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10部委联合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 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年2月, 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年6月, 教育部发布《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2013年5月, 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同时, 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例如:2011年10月, 武汉市政府制定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这些行政法规、规章针对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1.2 我国现有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现状

安全管理标准化是推进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建立安全管理标准, 有助于改善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管理现状, 提高安全管理意识, 规范有关人员的行为, 从而整体提升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水平。在国家层面, 2006年以来, 教育部组织编制了国家标准GB/T 19851-2005《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GB 21746-2008《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GB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2013年6月1日, 由公安部和教育部共同组织、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100) 归口并制定的GB/T 29315-20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开始实施。在地方层面, 相关标准也陆续出台, 例如: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DB11/528-2008《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规范》地方标准等。

上述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代表了我国中小学安全标准化管理已经起步, 但总体而言, 针对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的制定仍然处于相对滞后的阶段, 现有的安全标准大多针对教学场地、器材、用具等客观方面, 且呈现碎片化状态, 没有形成有序的体系;在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方面, 相关标准仍然处于基本空白的状态。因此, 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制定工作亟待跟进。

2 发达国家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现状

2.1 美国

美国在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方面十分重视立法建设, 早在1994年国会就通过了《学校安全法》, 随后又制定了《危机事件响应和学校应急管理指南》 (Critical Incident Response and School Emergency Management Guide) 、《危机响应和学校应急安全管理指南》 (Critical Response and School Emergency Safety Management Guide) 等法规。各个学校可以根据上述文件来制定具体的校园安全管理行动方案。

在校园安全管理中, 学校备有各栋建筑物和文体活动场所的详细位置图, 建筑和房间的每个入口, 包括窗户、门、通风口等都有专门标注。

美国的中小学校还十分注重通过权威性机构如学校安全服务署对校园安全管理进行评估。学校安全服务署是美国著名的为学校提供安全咨询、相关培训、学校安全评估以及其他有关青少年安全服务的专门组织。

除此之外, 美国中小学校每年都可以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各类基金会获得必要的安全管理资金资助。这些拨款主要用于购买物资和装备, 培训工作人员和组织学生应急演练等。

2.2 新加坡

新加坡的中小学校园安全管理采取国家统一管理的体制, 由国家教育部门对中小学实行科学、规范、标准的直接管理。各个中小学都通过网络系统与国家教育部门进行直接联系, 从而保证信息的通畅。在具体的中小学资源和设施的安全管理方面, 新加坡制定了标准化的模块管理方式, 主要包括: (1) 要求各中小学必须制定计划定期进行硬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确保其正常运转; (2) 硬件设施有问题, 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维修; (3) 至少指定一位专职员工管理硬件设施, 硬件设施的维护必须形成书面记录; (4) 中小学校必须及时处理对硬件设施的投诉; (5) 必须制定防止硬件设施损坏的计划; (6) 对于硬件设施维护的响应时间要设立目标进行考核; (7) 中小学管理层至少每年检查一次硬件设施资源; (8) 确保校园的安全, 确保紧急通道的畅通, 定期进行防火演习; (9) 确保校园内的人身安全, 安装保安报警系统。

2.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在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尤其是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具备先进的理念和管理办法。为了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中小学科学实验室逐渐成为重要的学生活动场所, 与此同时, 实验室安全事故频发, 导致实验室成为中小学安全管理的重点场所。

澳大利亚针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定了严格的制度。 (1) 进入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教师、学生等要完成入门课程, 了解实验室基本配备和操作方法, 对于复杂或新的设备维护, 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2) 在实验室安全保障方面, 相关管理人员专门配备实验室管理手册, 在设施设备上标注安全标识, 同时配置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设备; (3) 对于设备安全管理, 澳大利亚中小学制定了设备标准操作规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 , 对故障设备的隔离维修、化学物品的运输存储、废弃物管理、事故报告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

2.4 日本

2003年8月, 日本文部科学省修订了《中学设施建设方针》, 2007年12月, 日本文部科学省修订了《中学设立标准》, 这两个文件对中学的校舍、室内外运动设施设备、教室图书室等场所以及相关照明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排水设备、空调设备和防震防火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标准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国家针对中小学文体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我们可以发现其安全意识较高, 制度较为完善, 安全管理可操作性较强, 具有较好的管理实效, 值得我国借鉴学习。

3 我国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问题的原因

3.1 学校安全管理缺乏整体协调性

在校园安全管理方面, 无论是从国家层面, 还是主管部门, 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或出台过相关文件。各地方或学校也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具体的安保措施, 甚至在某些方面还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 为什么校园安全问题依然频繁发生, 甚至有上升趋势?究其原因, 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一些地方中小学校的领导过分重视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和硬件设施建设, 追求升学率, 而学校的安全管理被忽视。甚至有些学校畏惧承担安全责任, 将单杠、双杠等器械拆除, 跳马、跳山羊等有危险的体育活动也被取消。这样就导致了中小学对文体活动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缺乏主观推动力和事先预防, 使很多本能避免的事故不断发生, 形成了被动管理的局面。

3.2 安全管理制度缺少有效的手段支撑

任何制度的执行和完善都离不开有效的手段支撑。近年来, 各地在落实国家有关中小学安保制度方面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这些措施的实施对维护校园安全, 规避风险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总体而言, 我国中小学相关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在执行和操作层面上缺少相应的标准支撑。尤其是安全管理标准和规范十分有限, 这导致了在实施安全管理活动中, 茫然无力。

3.3 安全管理制度实施不到位

在具体实施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时, 有些地方中小学的管理者存在职责不到位, 这导致安全隐患不能有效排除。不可否认, 定期评估、监测、检查文体活动场所、体育器材、教室、会场等工作负担较重, 但是这些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是中小学生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保障。实践中, 很多中小学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疏于维修、更新老化设施设备, 检查活动走过场, 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甚至擅离职守, 最终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

4 我国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实施路径

立足我国现实需要, 借鉴国外有益做法, 我国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4.1 加紧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制定工作

为了能够使我国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 客观上需要加紧安全管理的标准制定工作。一方面, 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订现有法律、法规, 做到与时俱进;另一方面, 要构建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使中小学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不但有法可依而且便于操作, 为提高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4.2 建立健全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标准化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 其体系是否完善合理是标准化工作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因此,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 既要分析现有标准的适用情况, 做到协调互补, 又要重点制定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标准, 从设施设备的选购、文体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使用前的安全风险评估、日常维护保养、检查检修、安全事故报告、设施设备淘汰更新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 从而增强各方面安全管理的可操作性,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4.3 注重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的实施

针对我国已出台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实践中还存在着实施不到位、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安全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说教上, 必须切实遵守, 进行标准化规范管理。

4.4 落实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的实践

(1) 为了能够更好地明确中小学管理岗位的安全职责和任务, 熟悉各项标准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措施, 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的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方面, 要对各安全管理岗位的负责人进行考核;另一方面, 也要向中小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普及, 提高安全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2) 定期进行安全预防检查工作。将中小学文体活动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常态化管理, 排查安全隐患;对设施设备进行登记, 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标准, 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建立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制, 确保消除隐患, 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组织安全演练。通过培训、学习, 在演练中检验安全管理实施工作, 做到练以致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应急工作机制和相关救助系统, 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安全演练。通过演练, 真正提高危险发生时的及时处置能力, 减轻甚至消除安全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

摘要:本文就我国中小学校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内容涵盖文体活动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中小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齐格奇, 刘俊华, 李忠强.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思考[J].中国标准化, 2013, 1.

[2]尹晓敏.美国如何加强校园安全管理[J].中小学管理, 2007, 4.

[3]孙中仁, 郭敬东, 赵燕.校园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研究[J].中国标准化, 2012, 12.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3

(一)加工经营场所

1、厨房内外环境整洁,上、下水道通畅,地面无积水。废弃物盛放容器必须密闭,外观清

洁;设置能盛装一个餐次垃圾的密闭容器,并做到班产班清;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不滴油。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3、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4、发现老鼠、蟑螂及其他有害害虫应即时杀灭。发现鼠洞、蟑螂滋生穴应即时投药、清理,并用硬质材料进行封堵。操作间及库房门应设立高50cm、表面光滑、门框及底部严密的防鼠板。

5、三防设施有效:纱门、纱窗或门帘、金属防鼠板、防鼠隔栅等设施能有效起到防蝇、防鼠、防尘作用。

6、废弃油脂应由专业的公司回收,并应与该公司签订写有“废弃油脂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合同。

(二)、设施

1、餐具、用具消毒由专人负责,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个人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操作。

2、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执行“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洗涤消毒。

3、餐具、用具清洗消用毒用水池必须专用,分设洗涤池、消毒池和清洁池,并有明显标识

4、化学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时消毒液浓度不得低于250mg/L,餐具全部浸泡时间不低于5分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用蒸汽进行消毒,蒸汽消毒保持100℃,不少于 10分钟。

5、待清洗餐具用具应用不渗漏的容器盛装修,不得随意乱放。

6、消毒后餐具专柜保存,与未消毒餐具分开放置,保洁柜应有明显标志,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7、餐具消毒应有记录、存档备查。

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贮存的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功能间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二、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

三、配备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蒸箱设施,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配备餐具、容器、刀具、刀架、墩板、墩架,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4

二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浙江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表(1份)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年检 慈溪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1份)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

表格下载: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吉林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审批表 长春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表 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情况分表(沐浴业)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情况分表(文化娱乐业)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情况分表(人工游泳业)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情况分表(商场[店]、书店)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情况分表(旅店业)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情况分表(理发、美容业)

许可程序: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5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是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有效之举。为此劳动者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认真学习和接受培训,应当对其教育。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

5.在严重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预防措施的警示牌。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6.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如实告诉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8.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尊重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9.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1.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要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12.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13.公司主要职业危害是粉尘、炮烟、噪音,工作点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通风防尘:及时排除生产场所粉尘、炮烟,并注意不引起二次扬尘。(2)湿式作业: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

(3)采用伏化爆破参数的方法爆破,降低爆破产尘量。

(4)铲装作业时先向爆堆喷雾洒水和高压注水,铲装过程中向铲斗和铲装场地喷雾洒水。(5)球磨操作人员尽可能在密闭操作室内,减少噪音危害。(6)个体防护:给职工发放防尘口罩、耳塞。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6

1.总则

1.1.本制度规定了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现场全过程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和分包方自带的设备。

2.定义

2.1.施工设施

施工设施,是指在施工作业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包括:

1)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器、安全网、密目网、安全扶手绳、孔洞盖板、防护围栏、防护栏杆及机械防护装置等。

2)定型工具式安全施工设施:按公司规定制作、安装、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围栏、孔洞盖板、装配式防护栏杆、操作平台等)。

3)临时安全防护设施:指在施工作业中,根据施工工序、作业安全需要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采用挂设安全防护网、搭设钢管安全防护栏杆、隔离层、安全通道等)。2.2.施工设备

施工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各类大中型起重机械设备、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挖掘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龙门架及井字架、施工吊篮、混凝土输送泵车等设备。

2.3.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一种防御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九类,包括: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具(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防坠器)、护肤用品等。

3.工作主体职责

3.1.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公司施工设备的购买。3.2.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3.3.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材料设备管理部门或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对其合格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责。

3.4.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部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需用计划,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租赁、购买合同条款会签,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施工设施、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移交等工作进行检查。

3.5.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策划,制订相应的计划并实施,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3.6.项目部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费用,并专款专用。

3.7.项目部负责施工设备的租赁方是否在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组织设备的进场并负责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

3.8.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应分管施工设施、设备,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执行公司有关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分包方自带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主持本项目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和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3.9.项目部机械员负责制定施工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参与本项目的施工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并留存记录,贯彻实施公司施工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本项目施工设备安全检查。

3.10.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4.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1.施工设施、设备的内容、范围: 1)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的设施、设备; 2)临时用电工程中电器设备安装的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3)为施工安全而设置的低电压照明设备;

4)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承压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配置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上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6)各种联动机械和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施工现场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7)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危险处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8)在施工人员可能到达的洞、坑、沟、槽、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装设置的临时防护装置;

9)在施工现场区域内,施工人员经常往来的道路,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0)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物料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网、绳;

11)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及防护设施; 12)脚手架、井字架和龙门架外围封闭的防护网(密目网); 13)为防止坍塌采取的支护设施; 14)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域的隔离设施;

15)在建工程与周围人行通道及民房等建筑物的防护隔离设施; 16)在建工程的外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设施; 17)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4.2.施工设施、设备策划

4.2.1.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结构、环境、技术含量和施工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实施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策划,策划内容如下:

1)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2)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专业性较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论证。同时采取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认可;

4.2.2.根据施工设施、设备安全策划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须安全设施、设备的结构形式、材料、设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独立体现。

4.2.3.工程项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计划随施工方案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4.3.采购:施工设施、设备采购执行《物资管理分册》有关制度。4.4.公司、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如下评价。4.4.1.根据能否满足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要求的安全能力选择供应商。

4.4.2.根据采购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安全重要性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4.5.检查及验收

4.5.1.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审核检查,只有通过查验的设施、设备才能安装和使用。

4.5.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员、安全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计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下列内容检查、验收:

1)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验证;

2)一般脚手架搭设工程(含外围封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验收;

3)特殊类脚手架的搭设,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进行分类验收,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理复查;

4)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施安全技术要求,如通道防护棚;电梯井内隔离排或安全网;脚手架外围封闭、上下通道;“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悬挑钢平台;高处作业人员行走防护设施;危险作业点的防护措施;施工吊篮组装;外挑安全网等搭设、组装等。

4.5.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4.5.4.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1)对施工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责成使用方对施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2)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升降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4.5.5.上述各类检查和验收完毕后,项目部须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

4.6.过程控制

4.6.1.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

4.6.2.项目部安全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并会同施工员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作业前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班后清理工作;

4.6.3.搭设或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的确认同意。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4.6.4.项目部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责成分包方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增派人员连续监控。

4.6.5.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悬空作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井字架和龙门架、施工吊篮、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施工升降机的组装和拆除等作业,实施重点监控;

4.6.6.在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由其确认可拆除时,方可拆除。

4.6.7.在工序交接中,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交接双方负责人,对现场的施工设施进行验收、确认。

4.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控制

4.7.1.项目部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施、设备和过程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设备不使用、不合格安装拆除过程不安排作业、不安全行为不放过。

4.7.2.对事故隐患应由项目部安全员会同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有:

1)停止使用、封存;

2)落实“五定”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 3)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4)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 5)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过程进行重新组织。5.施工设备安全管理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设备进场使用前,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5.1.2.施工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仪表或安全装置、仪表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5.1.3.任何人严禁拆除施工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5.1.4.处在运转中的施工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施工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1.5.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上岗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1.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1.7.施工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施工机械交给非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5.1.8.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高处作业投掷物件。5.1.9.进行倒班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1.10.施工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向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1.11.当使用施工设备与安全管理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管理的要求。

5.1.12.当施工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件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或人员,听候处理。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2.设备采购和租赁。

5.2.1.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5.2.2.机械员或材料员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采购或租赁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5.2.3.设备采购前,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5.2.4.严禁采购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严禁采购和租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施工机械设备。

5.3.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

5.3.1.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装拆,项目部必须有具备装拆能力、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5.3.2.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商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装拆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负责装拆的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3.3.如实做好记录。对在装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5.3.4.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凡存在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3.5.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检验并经当地特检所或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5.3.6.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5.3.7.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租赁的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租赁双方及相关方共同验收。

5.4.设备的资料档案管理。

5.4.1.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参见《施工设备管理办法》。

5.4.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内容参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5.4.3.各种机械设备的验收,应留存下列技术文件: 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装操作规程;

5)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的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5.5.设备的使用检查。

5.5.1.施工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5.5.2.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志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志牌。

5.5.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5.5.4.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5.5.5.施工设备的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志;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棚等防潮防水装置。

5.5.6.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岗位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5.5.7.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安全技术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5.5.8.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5.5.9.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使用。

5.5.10.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施工机械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5.5.11.实行施工机械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管理落实到分包方、作业班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5.6.设备的保养。

5.6.1.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5.6.2.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5.6.3.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5.6.4.施工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5.7.施工设备的维修。

5.7.1.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5.7.2.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两次大修之间设备部件损坏和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

5.7.3.大修:是对设备的总体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5.7.4.施工设备的各类维修,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实施,或按合同实施,且由专业修理人员完成。

5.7.5.项目部要做好施工设备运转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施工设备保养维修计划,分公司监督检查以上修理执行情况。

5.8.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

5.8.1.施工设备报废条件、申请、手续,执行公司《施工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8.2.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6.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6.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2.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

6.2.1.安全帽,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玻璃钢和防寒安全帽。

6.2.2.防护服,是用于保护员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的护具。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6.2.3.防护鞋,是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的护具。主要有防砸、绝缘、防滑鞋等。

6.2.4.防坠落护具,是用于防止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发生的护具,主要有安全带等。

6.2.5.防护手套,是用于手部保护的护具。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等。

6.2.6.眼防护具,是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主要有防冲击眼护具、焊接用眼防护具、防强光射线眼镜等。

6.2.7.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以上或短时在115dB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主要有耳塞、耳罩和帽盔。

6.2.8.呼吸护具类,是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职业尘肺病的重要护具。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和隔绝式两类。

6.2.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6.3.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6.3.1.公司各单位在选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相关规定进行选择防护用品和生产厂商。

6.3.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与发放。

6.4.1.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2.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领用和使用前进行检查,对破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不得领用和使用,对非正当原因造成的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按有关规定办理。

6.4.3.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7.管理与追责

7.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7.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危险物品的容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8.附则

8.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2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9.附录

本制度采用的资料表格,是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标准中的记录表,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检查记录表,如:对塔吊的安装、使用、拆卸管理,也可以采用《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标准中的检查记录表。凡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表格,详细表格内容、格式、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

1.2.3.4.5.6.7.8.9.《临边防护验收表》(表C6.3.1)《洞口防护验收表》(表C6.3.2)

《安全防护设施拆除(移动)审批表》(表C6.4)《落地式扣件脚手架验收表》(表C7.3.1)《悬挑式脚手架验收表》(表C7.3.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表》(表C7.3.3)《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装验收表》(表C7.3.4)《外挂防护架验收表》(表C7.3.5)《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表C7.3.6)

10.《卸料平台(落地式)验收表》(表C7.3.7)11.《悬挑式钢平台验收表》(表C7.3.8)12.《脚手架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7.4)13.《模板工程验收表》(表C8.3)

14.《模板工程拆除审批监控记录》(表C8.4)15.《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表C9.3)16.《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见附录16,表C9.4)17.《接地电阻测试记录》(表C9.5)18.《漏电保护器检测记录》(表C9.6)

19.《电工安装、调试、迁移、拆除工作记录》(表C9.7)20.《电工巡检、维修工作记录》(表C9.8)21.《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台账》(表C10.1)22.《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表》(表C10.2)23.《机械设备安装验收表》(表C10.4.1)24.《混凝土泵检查验收表》(表C10.4.3)25.《混凝土搅拌机安装验收表》(表C10.4.4)26.《焊接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4.5)27.《钢筋机械安装验收表》(表C10.4.6)28.《平刨、压刨安装验收表》(表C10.4.7)29.《圆盘锯安装验收表》(表C10.4.8)30.《机械设备日常运行记录》(表C10.5)31.《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C10.6)32.《群塔作业平面布置图》(表C11.4)

3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记录》(表C11.8)34.《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表C11.9.1)35.《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表C11.9.2)36.《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1)37.《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2)

3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表》(表C11.11.3)39.《塔式起重机顶升检验记录》(表C11.13.1)40.《施工升降机加节验收记录》(表C11.13.2)41.《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检验记录》(表C11.14)42.《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记录》(表C11.15)

43.《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检测记录》(表C11.16)44.《吊装机械验收表》(表C12.4)

45.《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表》(表C2.14.2)46.《个人防护用品进场查验登记表》(表C2.14.3)47.《个人防护用品检查记录》(表C2.14.5)48.本制度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1991)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

12).《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

13).《建筑施工作业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7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编号:BZH-ZD-020-A 目的

本公司生产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为保证操作人员了解作业场所内的职业危害因素,防止操作人员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受到人身伤害,特制订本制度。2 职责

2.1主要负责人负责联系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生产车间、仓库采样检测。2.2安全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检测的结果的定期公示。2.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检测结果超标的风险评估。

2.4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操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的督促、管理。2.5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不按规定戴劳动防护用品处罚的执行。2.6人事部负责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档案并进行管理。3 规定内容

3.1生产车间及仓库内由于会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有一定的职业危害。3.2对于职业危害场所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一次,检测范围包括工作场所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等。

3.3主要负责人负责联系检测机构,在检测报告有效期前一个月通知检测单位(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生产车间、仓库采样检测。3.4将检测结果公示在公告栏内,并张贴的作业场所。

3.5如果检测结果超标应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进整改结果,整改完后应再次检测,直至检测结果达标。3.6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3.7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职业危害可能造成的火灾、爆炸、中毒及人员伤亡的作业场所应重视。

3.8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进行作业,部门主管应监督操作

人员穿戴防护用品、戴口罩,戴手套等,对于不遵守作业规程的人员及未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按本奖惩制度执行。3.9 接触职业危险因素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体检。3.10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的内容包括: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结果(应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

(2)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表

(3)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申报回执(4)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体检报告 4 记录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篇8

指导密闭作业场所安全作业,预防窒息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密闭场所、长期无通风或通风不畅通的场所。

3职责

3.1项目技术副经理负责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2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人员的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工作程序

4.1项目技术副经理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作业场所部位、环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风及通讯联络措施;

d)应急抢救措施。

4.2施工前,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护措施;

b)自救方法;

c)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3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场所的通风状况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闭作业场所施工安全预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员进入前,应先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浓度。作业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通风时不得使用纯氧。通风过程中不得中断,如突然停电或通风机停止工作,必须立即退出。

b)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能单独作业,空间外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络。

c)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配备防毒面具和氧气袋。

d)作业人员分组轮流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感不适,必须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鲜空气,如情况严重必须送医院治疗。

e)必须准备麻绳、氧气袋、担架、医护人员等应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时,施工现场必须使用低压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击火花、电气火花、静电等以免引起燃烧、爆炸。

g)作业要有值班领导、安全员,并配有电工、维修工,随时解决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4.5应急抢救措施

4.5.1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救助。救助人员进行救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余施工人员亦应同时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进入。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9

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管理

1、培训与教育

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安全管理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二、健康检查

1、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在岗期间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

3、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每次的检查结果告知作业人员。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排除

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包括: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因素。检测数据超过安全范围的危害因素,需或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排除,确保达到安全标准。符合安全标准的,也要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四、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需如实地告知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操作指导;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安全防护

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

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

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闭门严格落实。

六、防护用品和设施管理

公司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各部门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冲洗设施和应急撤离通道,配置防护装置,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并对防护用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和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七、急性职业病事故的处理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要根据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迅速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救护,同时通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要时请求医院救护。

八、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其它法律法规为公司搞好职业病防治提出了新的要求,防治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按照该法规定开展防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水平和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

山东天汇研磨耐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10

保安设施、设备、器材管理作业指导书

1.0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确保保安所配发的设备、器械功能完好,使用正常,管理规范。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安大队的设备、器材及专用物品的管理。2.0职责

2.1 保安队员负责设施、设备、器材的日常保养、维护和正确使用。2.2 保安分队内勤负责对所配发的设备、器材及物品的保管、发放并予以登记,对保安设施使用情况检查。

2.3保安大队办公室主任负责保安设备、器械的申购、发放、送修、保养、日常管理和建立台帐。

2.4保安大队长负责保安设备、器械的申购配置审核,负责保安设备、器械和保安设施使用的管理。

3.0工作程序 3.1对讲机管理

3.1.1对讲机是员工执行任务的工具,属于保安大队的公共财产,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对讲机的正常使用。

3.1.2对讲机供员工执勤时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特殊情况须有保安大队长同意方可。

3.1.3对讲机严格按规定的频率正确使用,严禁员工私拆乱卸或乱调其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

好好学习社区

中国3000万经理人首选培训网站

它频率,否则按违纪处理,若损坏,视情节赔偿。

3.1.4对讲机电池第一次充电必须满14小时,第二、三次充电不少于8小时,以后不少于6小时,每次充电要放光余电。交班时要用干布擦试机身,并将音量调到适当位置。

3.1.5保安队员在交接班时应做好对讲机的交验工作,以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脱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保安分队长。

3.1.6对讲机充电器由班长领用,并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严禁用作其它用途,否则,按违纪处理。

3.2警棍管理

3.2.1警棍是保安人员执行公务时的专用工具。

3.2.2所配警棍只供当班保安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值班执勤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3.2.3严禁将警棍提供给他人,未经大队批准,严禁将警棍借出。3.2.4严禁用警棍嬉戏打闹,严禁将警棍交与他人玩耍。

3.2.5执勤保安必须将警棍随身携带,严禁丢失和损坏,非因公损坏要予以赔偿。

3.2.6交接班时,要做好交验工作,做好交验记录。3.3应急灯管理

3.3.1应急灯供巡逻哨夜间执勤时使用,白天进行充电,由班长集中保管; 3.3.2保安员在使用过程中,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改做其它用途;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

好好学习社区

中国3000万经理人首选培训网站

3.3.3每次充电前,要将电池余电放净,再进行充电,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新应急灯第一次使用时,充电时间不能少于12小时;

3.3.4保安员交接班时,应检查应急灯是否完好或正常,并在《执勤登记表》上做好交接记录。

3.4雨衣管理

3.4.1雨衣是供哨兵雨天执勤时使用,非雨天时不得使用,严禁将雨衣转借他人或占为已有;

3.4.2对雨天用过的雨衣要及时用干布擦试干净并折叠整齐后,交当值班长保管;

3.4.3交接班时,应检查雨衣是否完好,并在《执勤登记表》上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分队长。

3.5公共设施管理

3.5.1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由各区域的巡逻哨负责看管。根据划定的区域,巡逻哨要对自己辖区内的围墙、停车场、各种井盖、单元门、广告栏、公示牌、交通标识、消防标识、消防器材架、消防结合器、消防自动报警喷淋系统、消防栓井、自行车棚、公共娱乐设施进行巡查;当班哨兵巡查不少于2次;

3.5.2交接班时,要将上述内容交接清楚,并在《执勤登记表》上做好交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分队长。

4.0采购

执行公司《物资管理作业指导书》。5.0 检验

5.1在对采购的物品、器材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对不合格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

好好学习社区

中国3000万经理人首选培训网站

产品进行更换、退货或明确标识后单独存放。

5.2对检验合格的设备、器材及物品采取挂牌标识。6.0 报废与回收

6.1 依据总公司《物资管理作业指导书》中的相关规定,由办公室负责对报废的设备、器材及物品进行验证。

6.2 验证确定后,对应报废的设备、器材及物品统一回收,上缴总公司材料部。

7.0设施设备台帐

7.1保安大队建立设施、设备、器材及物品分类台帐,负责对三级库房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7.2保安分队建立设施、设备、器材及物品清单,并随时与大队核对。8.0 记录表格

8.1《保安物品设备清单》 SF—04—R01 8.2《天通苑小区执勤登记表》 SF—05—R01 8.3《专业公司、花园管理处 月份材料计划申报表 SM—01—R04 8.4《 月份办公物料计划申报表》 AM—06—R01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篇1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一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一篇:优秀作文:论狼性下一篇:迎新新闻稿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