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管理

2024-05-31

法院审判管理(精选8篇)

法院审判管理 篇1

努力实现司法双赢局面

为使 法院审判工作进一步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根据 要求,我院于 年实行 审判质量效率评估指标数据,以此对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地分析、监控、调配等,从而有效地保证各环节的公正高效运转,但由于我院每年需受理的案件数不断递增,审判任务逐年增加,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就如何进一步科学管理审判工作,民主考核法庭办案质量;如何进一步提高法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做好审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新时期、新问题下我院各项工作进一步稳步发展所面临的一大瓶颈。对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不断增强司法能力,从而优化审判质量效率,真正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

一、加强领导重视,强化制度管理

随着我省经济基础的快速发展,司法案件的数量、难度也在不断提高,这对我院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高标准、严要求地制定审判管理相关政策,并对现有审判工作 1

机制进行优化,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首要任务。一是积极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统筹兼顾审理各项环节。案件在法院内部的流转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有些案件的办理还需与上级法院及时沟通衔接,期间由于受时间、空间等因素或个别法官自身司法能力、综合业务能力的限制,不免对案件的审限、质量、效果等起到负面影响。为优化审判质量效率,要求我们在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部门联系制度,以审管办为牵头,通过审管办对案件的及时跟踪、有效评估,及时联系案件流程中所涉及的各庭室进行矛盾协调,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同时,应当根据案件的简易程度健全立审执兼顾工作机制,积极做到统筹兼顾、环环相扣,对于个别超审限案件实行有效的督办制度,对于个别无法执行落实的案件发挥当事人权益,强化执行措施,从而切实体现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以此保证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律地位。二是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深入贯彻落实 评估指标,对各季度各庭室指标数据进行详细排名排序,并统一通报,根据排名情况对个别业绩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以充分激发各庭室干警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有效推进审判工作进度与质量。

二、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在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必须立足法律知识,发挥综合素质,切实体现司法的公平、公开与公正性。根据 要求,我院结合工作实际,将其作为我院管理审判工作、考核审判绩效的标准,虽然29项指标从随案执结数、上诉案件数、二审改判数等多个方面衡量了法官的业务能力,但数据指标只是工作实际的一种反映形式,对待每季度汇总的数据应辩证地看待,不能只追求数据的达标而造成“形式主义”,也不能“主观”判案,失去司法审判的科学性、统一性。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依据29项评估指标数据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要求法官必须内强素质,通过集中学习、自学等形式不断地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以熟知并正确使用各类法律条款,同时,要求法官丰富综合素质,以完善自身知识体系,从而确保学有所用,学以致用,在案件审判工作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维护法院的司法公正。二是注重培训力度,强化专业知识。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此应当采取全方位、多层面、多形式的培训方式,通过专业的培训以填充个人法律盲区,及积极调动各审判人员灵活运用各类法律条款,从而切实提高我院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

三、创新创优审判管理,切实实现双赢局面

法院的主要职能在于履行审判职权,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和效率。对待新机遇、新挑战,要求我院继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通过对各庭室深入宣传、贯彻 评估指标数据,使广大干警精确掌握指标中所涵盖的各审判流程,引导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务必以评估标准衡量案件质量,在结案了事的基础上真正体现司法公正,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达成双赢局面。一是严格执行评估指标,优化案件审判工作。通过我院近几年对 评估指标数据的探索与推行,有效地提高了我院司法能力与公信力,但个别法官仍按旧有审判理念,对案件的知悉度、法律条文的运用度仍处较低阶段,办案拖沓、敷衍了事现象仍有发生,针对此类问题,我们必须坚决执行评估指标数据,对各类案件进行系统量化,从宏观把握案件进程,从微观评定案件质量,进而优化法官的司法作风,创新法官办案理念,切实提高我院办案效率与效果。二是加强法律知识,提高答疑效率。为降低 评估指标数据中提出的信访投诉比列、申诉率等,对我院所宣判案件和上诉案件判后答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答疑工作一方面需要加强我院干警业务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 4

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活动,例如法律知识进校园、进社区,“五五”、“六五”普法,深入乡(镇)村、企业开展巡回审判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良好平台,在优化法律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的同时,使答疑工作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切实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也为繁荣、和谐、生态、宜居新大通建设积极发挥部门职能。

严格落实 估指标数据是今后一时期我院各项工作开展的纲领性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认识,严格执行,从而有效提高我院司法能力,提升法官综合素质,同时,也对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院审判管理 篇2

一、地方法院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原因

在地方法院管理中, 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然对于地方法院而言, 审判管理是基准, 行政管理是辅助。但在当前地方法院的审判管理中, 或多或少都受行政管理的影响, 使地方法院的审判管理行政化现象非常严重, 不利于提升地方法院审判的公正公平性, 地方法院行政化的主要原因是:

( 一) 历史遗留问题造成

自古以来, 在我国司法机构, 主管刑狱的官员往往既要负责审判刑事案件、民事纠纷, 同时也要负责地方的管理和司法机构的内部管理。从这点而言, 在我国司法机构, 审判权利和行政管辖权利往往是统一的, 是一体的。受这种传统制度或者遗留文化的影响, 在当前很多人的思想里, 两种权利应该融为一体, 这就使得我国地方法院审判管理的行政化因素特别多。再加上地方法院的地方属性和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独立权的实施。

( 二) 传统的管理制度的贻害

地方法院是处理地方司法事物的司法机构, 在很多地方法院中, 法官的权利并不受保护, 甚至很多法官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这主要是因为地方法院受传统的管理制度贻害较深, 使得地方法院的很多领导都认为, 法官是有血有肉的人, 在审判的过程中, 因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难免会造成冤假错案。在这种传统制度的影响下, 地方法院的领导们开始盲目地对审判管理进行横加干涉, 从而影响了地方法院的审判独立。

( 三) 集中统一制度的歪曲

在我国很多政府机构中, 为了提升决策的科学性, 为了保障很多制度的落实, 往往实行科学的集中统一制度。这种集中统一制度能够有效地提升办事效率, 保障制度的快速落实。但落实在地方法院的双重管理中, 很多人对这种较为先进的管理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歪曲, 这也使得这种集中统一的制度被横加地运用到地方法院的双重管理中, 造成地方法院审判管理的行政化, 从而滋生冤假错案, 或者其他地方法院的贪腐问题, 难以从根本上来保障司法独立。

二、地方法院审判管理去行政化的对策

在地方法院中, 审判管理是最核心的管理, 审判管理应该与行政管理区别开来, 确保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独立,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升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 一) 落实制度保障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权

在地方法院的审判管理中, 法官是核心, 为了充分地保障地方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 应该通过落实科学的制度来保障法官拥有独立自主的审判权。首先, 作为地方法院的领导要遵循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效, 积极地对法官进行放权, 不盲目干涉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其次, 为科学地实施去行政化, 还应该加强地方法官的去行政级别制。现阶段我国很多地方法院在管理中, 法官仍存在着行政级别划分, 这种划分很容易左右法官的独立审判, 使得很多长期浸渍在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模式中的法官, 在审判管理中容易受其影响, 滋生审判管理中的行政化成分。

( 二) 理顺地方法院中各级之间的关系明确其职责

在地方法院的行政管理中, 存在着非常明显的管理级别。如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等。但在很多地方法院中, 这些不同职务之间的关系经常会被混淆在审判管理中, 造成院长跨越庭长直接干涉审判员, 或者其他错乱的关系。因此为科学的规避地方法院中的行政化因素, 应该理顺各自的关系, 明确各自的权利, 保障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作为院长、庭长, 既具备一定的审判权, 同时更负责地方法院整体运行的管理权。他们在具体的工作中, 必须明确不同权利之间的差别。而对于审判员而言, 则需要着重处理好审判中的权利, 确保审判的质量。

( 三) 加强追踪检查制度, 确保监督有力

在地方法院审判管理中, 应该加强案件的审判追踪制度, 从接受诉讼开始到最后的结案等, 各个环节上都应该做好追踪检查, 从而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科学严谨的检查制度, 能够提升审判管理中的监督制约权限, 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地方法院的司法独立。

三、总结

地方法院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是两个重要的方面, 但现阶段很多地方法院审判管理中行政化成分较多, 不利于司法独立, 不利于审判的公正公平性。因此, 为提升地方法院的审判独立权, 应该从制度保障、关系捋顺、监督制约等方面着手。

参考文献

[1]郑克奉.基于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5 (7) .

法院审判管理的新分析 篇3

关键词:审判管理;分析;完善

审判管理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帮手,其目的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有效方法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在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人民也对司法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审判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故应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而在此之前更应了解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国目前的审判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过于注重上下级的服从及管理,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质量,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普及,人们对司法的了解更加深刻,对公正、公开、独立、民主的追求,也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高。与此同时,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不足与弊端也呈现出来。

1.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

审判管理权力不同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管理具有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而审判权追求的是公平,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审判管理权力则介乎于两者中间,但又不同于其他两者。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司法审判事务作为审判管理的对象而使其不同于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审判,践行司法公正是其主要目标。但与有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偏向行政化,造成对审判管理属性和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太过于追求效率而受到影响。例如,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本应将公正性和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保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却在绩效考评中设置了繁杂的标准,致使法官职权弱化。

2.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

审判管理过程中过度重视量化考核但却忽略了对人身的考虑。审判管理权是用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阻挠法官办案的障碍,过于程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审判管理的目标起着相反的作用。

3.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

人员的多元化和分工的不同是审判委员会的特色,它使得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发挥不出来。正、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由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有着明确的审判业务分工,通过他们的专业优势和业务特长来确定他们在具体案件中的分工,但是在对复杂案件的讨论时,承办案件的业务庭长或分管领导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致使其他成员不敢说出自己的想法或者不愿说出自己的想法,有些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基本保持中立或赞成,这样就很难发挥集体的作用。

二、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完善的构想

目前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方面都有欠缺,针对有欠缺的方面应给予完善。审判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所以一定要合理的、科学的构建审判管理制度。

1.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

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阻碍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就要求克服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就更能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提高审判管理绩效,增强审判管理组织的整合性。同时,通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使各管理人员各司其职,避免相互推诿,保证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2.审判绩效考核的完善

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应当避免过度化考核和数据排名对审判质量的影响,遵循适度量化原则。大多数法院过于重视量化考核,却不重视人身以及审判质量。审评绩效考核机制是一项重要制度关于法院内部对各部门进行科学考核和民主管理的。质和效是审判的标准,无论刻意的去追求哪一个,都会使另一个受到影响,而我们就需要做到质与量的平衡,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这样才能使得评判公平有效率。审判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在根本上说也是取决于考评机制是否科学。建立奖惩制度方式来推进案件的进行,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提升办案质量及效果。

3.审判管理方式的创新

审判管理方式的改进近年来都受到各个法院的重视,但是整体较为落后。要加强审判方式的创新,尤其是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加强审判方式信息化建设,组建法院审判的专门信息化管理,应用网络技术对审判管理的帮助,来完成网上信息的完善,建立网上举报系统,有利于监督贿赂及受贿行为,更有利于审判管理的进行,而不是只专注于线下的建设,这样就能够更好的进行线上线下的交流及监控。

4.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建设

由于时代的发展以及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需要有懂业务、管理才能和精通办公信息化的人才,为此成立审判管理机构时要积极扩充复合型管理人才到审判管理部门,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不断的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审判管理人才培训,将培养管理人才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

三、总结

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背景下,加强审判管理机制的建设更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不但有想法,而且更有作为,才能在司法方面有自己的见解,才能在如何建设更加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方面有更好的想法,提高其质量与效率,为人民更好的服务,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审判绩效考核的完善,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建设,审判管理方式的创新等都是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的好策略,我们更应从实际出发,联系社会现实,建设更加有人情味的审判管理制度,让法官及管理人员都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法院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汇报 篇4

根据市中院()号明传《关于组织有关审判管理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精神,我院组织了民商事、刑事、行政、审管等部分庭室的负责人员进行了座谈,现将座谈内容经整理,按通知分类汇报如下:

一、当前全省三级法院审判管理组织机构应采取以审判管理为中心的机构设置模式

我院座谈认

为,法院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置,首先要把审判管理的概念加以定位,无论从法院的职能上还是从法院所肩负的使命上,法院都是一个集审判、执行业务性较强的国家司法机关,因此宏观上必须定位于以调整审判策略为落脚点,其次从法院审判工作的职业特点上,是要紧紧围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法定职能来构建保障机制,这里的审判权管理与法官的职业化管理是等同的,因此从微观上定位于协调各业务庭之间的审判业务,提出合理化的资源配置,科学评价法官的审判业绩,为院党组、审委会当好参谋,提供直接的决策依据。人数较少的法院可改革业务庭为几个法官办公室,明确各个法官办公室处理一类或几类案件,隶属于审管部门来协调管理。针对我院一年来的实践,通过对管理机构的重新整合,确立了以审判管理机构为中心的三大部门的职能(政工监察、审判管理、行政管理),条块之间的分工更加简洁明确,审判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大,权威性越来越加显现,法官的质效意识、质量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以审管为中心,其他部门紧紧围绕审务保障和审判服务的职业化管理模式。

二、审判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审判管理的内容要综合案件审理的各个要素加以分类,什么是法官和书记员的审判业务范围,什么是思想意识形态政治范畴,什么是行政服务和行政保障范围,必须加以明确区别,职能上各负其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要彻底改变政治决定化的通管色彩,行政业务化的模糊色彩,可大至分为三大类,一是法官队伍的业务管理,可称为静态的管理,包括法官的业务管理和培训、书记员队伍的业务管理、审判资源的配置建议、提出审判方式的改革方案、审判调研;二是案件审理业务,可称之为动态的管理,包括案件流程跟踪的节点管理、、司法统计、庭审考评、效率指标考评、案件质量考评、优秀法律文书考评、疑难复杂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能力评定、法庭指导及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

三、审判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应定位于下列几点

目标和价值定位的前提,主要是把审判管理放在法院整体工作什么位置上。我院研讨认为,审判工作是法院各项工作的核心,一是通过制定规范,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执法行为,保持高效的审判运行,其公正性才得以体现,二是要定位于抓审判质量的稳步提高上,只有好的审判质量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否则司法公正也是句空话,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法官的权威性才能得以体现,法院的公信力也才能得以提升,三是把落脚点立足于司法为民的效果上,只有审判与执行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司法为民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其司法的公正性才更具有广乏的群众基础。

四、与案件管理、审判权行使直接相关的审判管理事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是审判管理必须以制度管理为落脚点。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度的实施要防止学用脱节,要作为工作的流程融入到每个管理的节点,作为管理法官的理论工具,作为考评法官的依据,切实用制度去管人、管事、管物、管案件,把管理的结果直接作为法官奖惩和用人的依据,记入法官的个人业绩档案;二是突出案件流程节点的关口管理。通过案件送评加大对个案从立案到案卷归档每个流程节点的程序合法性考评,不断发现问题、通报问题、解决问题,从而增强审判人员的程序关口意识,更能有效地减少程序上的不合法,提高审判效率;三是强化案件的质效考评管理。采取规则面前人人平等,采用同岗同位比较考评,实施权利义务均等、机会均等的动态分案,细化效率、效果、技能各项指标分值,让法官各尽其能,发挥内在的潜力,形成多办案多得分,少办案少得分的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质效指标考核;四是实施难案申报,注重法官的庭审小结考评。要从综合考评法官的审判业务能力入手,调动法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的积极性,在办案机会均等的前提下,采取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申报制度,通过申报评定,肯定其价有所值的业绩加分,以此激励法官在难案面前不推诿;五是强化案件信息的录入管理,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案件的流程节点,使之更加客观、真实、全面;六是正确处理好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与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关系,在不干预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有效地行审判监督职能和案件管理职能,通过审判管理中的案件流程管理、质效评查与分析、奖惩落实与错案责任的追究,强化法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当前全省三级法院审判管理组织机构至少应承担六个方面的具体职责和其他四个方面的职责。

具体应承担的职责:一是

统一案件的考评尺度,杜绝虚假数据的发生;二是数据指标的设定要结合办案的社会效果,不要为数据而盲目追求和攀比。如,结案率指标的设定,要的是案件的审判进入正常流程,效率指标中有超审限指标、法定正常审限指标、案件审理天数和四项未结案等多项指标的控制,有的法院为了一味追求结案率年指标,在每年进入十一月就不再算当年的收案,甚至有的法院干脆停

止收案,这既不符合案件审理流程规律,也不符合司法为民的落实;三是实施案件流程联网的跟踪管理,通过网络信息的输入,结案的扎口管理,加强对个案流程节点的提醒和督办,以及通过个案评查发现和通报,直至追究责任,防止程序违法和超审执限;四是各级审管办在对案件效率指标加强网络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案件的质量评查和分析,通过管理和评查分析提高法官的效率意识、质量意识,评查的结果记入法官的个人业绩档案,为院领导及时提供审判信息的决策依据;五是审管办要作为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把审委会的日常事务的办理落到实处;六是负责对法官庭审能力的考评,通过庭审观摩考评、书面庭审小结的考评、优秀法律文书的评选、疑难复杂案件的评定,提高法官的综合审判水平。

应负有的其他四个方面职责:一是负责审判调研,通过审管所发现的题材加强研究,并积极引导法官完成好调研工作任务,通过调研促进审判理论水平的提升;二是为院领导当好审管参谋,及时提出合理化的审判资源配置;三是提出对法官审判业务的培训计划;四是加强对全院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协调,统一执法口径。

六、在人民法院内部应当构建一套相对完整、较为系统的审判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公正审判各类纠纷案件。因此,建立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的审判管理体系,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我们必须要跳出行政化的管理模式,要用法院人的眼光去审视法院过去的行政化管理弊端,用法官职业化的思维去构建职业化的管理体系,才能符合审判规律。

研讨认为:原有的管理职能过于分散,条块多,政出多门,看起来谁都在管,越往基层执行的多头就越多,很大程度上上面的许多指令下面也只能疲于应付,实际形成了谁也管不好,因此必须构建一套突出由上而下的专业的审判管理部门,专门从事与审判有关的专业化对口管理,真正用业内体制、业内人去管理业内事,其他部门为审判工作做好政治保障、纪律保障和后勤保障。我院已对原有的管理部门和职能于××年底加以重新整合归类,将原有的行政装备科、办公室撤并为行政管理办公室,专司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将原有的调研、法庭指导、案件质评、指标的统计与分析重新整合为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专司效率指标的统计与分析、案件质效考评、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审判调研、审务协调、法庭指导及审委会的日常事务等;将监察室、纪检组、政治处意向性的归并为政工纪检监察办公室,专司法官的思想品德、敬业精神、职业道德、执法执纪、廉政守纪考评,负责法官业绩扎口管理。经过一年来的实践,已初步显现出以审管为中心的管理体系,上下条块清析,职责分工更加具体明确。

七审判管理与案件审判、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应充分加强协调配合人民法院这一名词,包含政治理念和职业概念,从政治的角度离不开思想的熏陶、队伍的人事管理;从政务的角度离不开行政化的后勤保障;从专业的角度应以审判为核心。因此无论从案件审判、司法政务管理、还是司法人事管理,三者之间均具有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要形成准军事化的管理模式。讨论认为,属于思想意识形态方面的归政工部门管理和协调,属于行政事务类的归行政部门管理,属于审判业务方面归审管部门管理,各部门之间在各自的职能上各负其责,归口管理,各自为法官的业绩扎口提供考评资料。

法院审管办提供

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篇5

 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规则

来源:泸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 点击:1050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2010年1月11日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规范审判业务流程管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立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立案

第一条 立案庭负责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第二条 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应当进行登记,并给当事人出具收据。第三条 立案庭应当对起诉状进行如下审查:

(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情况。

(二)审查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代理权限是否明确。

(三)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目录清单)。起诉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对民商事案件,应当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告、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证据。

对行政案件,应当审理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起诉是否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规定起诉经过复议为前置条件的,是否经过复议程序;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及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不作为的证据等。

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审查自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并审查是否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时效期内提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等。

(四)案件是否归人民法院主管以及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四条 对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后,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当日移交刑事审判庭,由刑事审判庭审查被告人是否羁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主要证据复印件是否齐全,赃款、赃物、物证是否随案移送,相关法律手续是否齐全,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办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情况抄送立案庭、院办公室,将提押送票交法警队,立案庭发出排期公告表。

第五条 立案庭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案的时间,以当事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 立案庭收到原告或者自诉人提交的诉状和有关证据后,审判庭收到当事人递交的上诉状或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收据一式两联,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不予以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

第七条 经立案庭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原告或者自诉人撤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第八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制作,报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第九条 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登记立案的,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指定管辖的案件由审查立案人员决定立案,其余案件由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主管院长审批。已经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当事人发送诉讼须知、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指导当事人进行诉讼。

第十条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商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的立案审查和审理依照相关诉讼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经立案庭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审查,认为需要立案的,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的,经审查如原判决、裁定明显有错误的,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可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报院长审批后,由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制作暂缓执行通知书下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的不予立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立案的,将案卷调齐,登记、编号后交审判监督庭审理,案件移送审监庭的时间为审限开始的时间,审监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排期开庭。

第十三条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或领导交办的案件,要在30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充材料的,时间从补充收齐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立案庭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以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属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

(二)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

(三)申请的执行属于本院管辖;

(四)申请执行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执行的财物;

(五)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十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执行申请,立案庭将案件立卷、编号后三日内移送执行工作局执行;执行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立案。

第十六条 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外地法院应出具委托执行所需的规范手续和材料,经立案庭登记后移送执行局执行。

第十七条 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依照我院制订的《人民法庭工作规则》办理。

二、速裁

第十八条 下列民事案件经立案庭审查后,可直接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案件。

(二)法律关系明晰,责任承担者、权利享有者一目了然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的案件。

(四)立案庭认为可调解的其他案件。

三、收费 第十九条 对决定立案的案件,立案庭应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及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诉讼费专户交费,如不按期预交诉讼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原告要按规定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立案庭负责审查的审判员审核后,报庭长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院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判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应当收取勘验、公告、翻译等其他诉讼费用以及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收取反诉费用的,在核算后书面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的诉讼费专户交费。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超过期限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虽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但未获批准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收、结算按我院制定的《人民法庭工作规则》办理。

四、证据交换

第二十三条 审判庭根据案情自行确定审理前的证据交换,决定举证期限。根据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的告知事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审判庭应向当事人发出《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或《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审判庭经审查后向当事人发出《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书》,准许的应在三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若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经审查后向当事人发出《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和裁定书,并在三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证据保全,经审查不符合保全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重新委托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审判庭经审查应向当事人作出《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或《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若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审判庭经审查向当事人发出《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通知书》或《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通知书》。

审判庭收到有关证据,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完成证据交换工作,证据交换应由书记员制作证据交换笔录,笔录由组织交换的审判员、书记员、当事人签名。

五、排期

第二十四条 立案庭收案后,应对各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排期开庭。立案庭排期后将案件移送各审判庭,由审判庭负责人决定适用审判程序和承办人员,及时发出公告,通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五日内移送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后五日内移送审判庭。

第二十五条 案件排期后,立案庭在移送案件时,同时将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庭长。

第二十六条 立案庭对案件进行排期后,应按照案件归口管理的原则,将按我院民

一、民二庭审理案件分类,分别移送民

一、民二庭庭长签收,由民

一、民二庭庭长将案件排到人,交具体承办人员;将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非诉申请强制执行审查的案件移送行政庭庭长签收,由行政庭庭长将案件交由案件承办人。

六、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送达采用司法特快专递邮件的送达方式和派员送达方式相结合,具体方式视案件情况确定。立案阶段的送达由立案庭负责,审理阶段的送达由各审判庭与立案庭协助配合的方式开展。外地法院委托我院送达的,由立案庭负责送达;委托外地法院送达的,按立案、审理不同阶段由相应庭室办理。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在三日内完成。

七、简易程序

第二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工作可在遵循立审执监分立原则的前提下加以简化,合理采用速裁机制,巡回审理中即收审的案件,须在结案后五日内补办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的限制,对在本地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用书面、电话通知或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

第三十条 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或审判员对案件基本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归纳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时应尽量当庭审判,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第三十一条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适用程序提出异议或审判员认为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及时报告,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将变更程序的决定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由审判庭和立案庭协商排期开庭。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或巡回审理的案件可以适用格式法律文书。在巡回审理中所收取的诉讼费,可先由巡回审理的法官代收,开具编号的诉讼费收据,在巡回审理结束后二日内转交指定银行的诉讼费专户。

八、庭审与宣判

第三十三条 案件移送审判庭后,有关审判庭对案件是否由本庭审理有异议的,可与立案庭研究,意见不一致的,由立案庭提出意见,报院长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各审判庭应当按照立案庭排定的日期开庭,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开庭日期的,应于开庭前七日向立案庭提出,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变更排期,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经批准决定延期审理的,再次开庭的排期由审判庭负责,在确定再次开庭排期前应与立案庭联系,以免案件排期相互冲突。

第三十五条 各类案件交审判庭后,由各审判庭的庭长对案件的分配、审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案卷材料由案件承办人负责保管,由记录该案的书记员负责装订。

第三十六条 在案件审判阶段,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和案件承办人应对全案负责,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及书记员,在庭审结束后,应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法律文书打印校对稿应由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签名,否则不得交由打字员印刷,没有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签名就印刷的,打字员一并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案件的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进行宣判,改期宣判的应由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进行,宣判应当由书记员制作宣判笔录。

刑事、民商事案件当庭宣判率不低于60%(调解结案的案件视为当庭宣判),行政案件、再审案件当庭宣判率不低于50%。

九、上诉、抗诉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或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上诉状、抗诉书及附材料交相应的审判庭,审判庭向对方当事送达上诉状后,记录该案的书记员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将案卷及有关材料装订好,并由审判庭庭长将案件交到立案庭,由立案庭在上诉期届满3日内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立案庭。

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在接到二审法院转交的上诉状和案件移送通知书后,审判庭及时装订卷宗,立案庭应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法院立案庭。第三十九条 上诉、抗诉案件发回重审或维持原判的,立案庭接收退卷后,重审案件(含刑事重审件),由立案庭办理重审手续,另行排期开庭;维持原判的,将案卷当日退回审判庭,由审判庭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调卷审查,立案庭接到上级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将全部案卷移送,至迟不超过二十日。

十、保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移送审判庭前的诉讼保全由立案庭作出裁定,交由执行工作局执行。对于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由审判庭作出裁定,交由执行工作局执行。

十一、结算与交付

第四十一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生效十日内,审判庭庭长及承办人督促记录该案的书记员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诉讼费结算,并将有关票据归卷。书记员装订案件卷宗前,审判员应将审判流程管理表相应内容填写完毕。

第四十二条 刑事案件生效十日内,由记录该案的书记员填写罚没款上缴通知单,通知有关人员办理上缴手续,并将有关票据附卷。对于涉及赃款、赃物处理的,由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共同负责办理销毁、上缴和发回手续,财务室人员、立案庭诉讼费专管员配合办理,并将有关材料附卷。

第四十三条 民商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后,立案庭依当事人的申请审查立案移送执行局执行,刑事裁判中判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裁判中的民事赔偿等需要执行的,在裁判生效后十日内,由刑事审判庭移交立案庭,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二日内交执行局执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由书记员办理交付执行的有关法律手续,经刑事庭庭长审核后在执行通知书底稿上签名方可交付执行。

第四十四条 书记员须在案件审结15日内将案卷装订好,在案件生效十五日内由审判庭庭长将案件移送到审判监督庭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十二、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类执行案件在立案庭从审查立案到移送执行局应在七日内完成,各类执行案件的执行费一律不予预收,可依据各阶段的执行标的分段收取,也可在案件执毕时一次性计收。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由立案庭审查应提交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具体的证据材料、适用法律法规的复印件等材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要求补齐,手续齐备登记后交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作出后行政庭应在十五日内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在收到案件二日内移送执行局执行或是归还申请机关。

第四十七条 执行局收到执行案件,应通过集体讨论,研究执行方式、方法与时限,形成执行计划,并把执行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将执行计划送立案庭,报主管院长,执行局从收到案件报送执行计划应在十日内完成。

执行局接受立案庭的案件执行流程管理。

第四十八条 执行法官应当在案件执结后十日内将案卷装订好,由执行局局长将案件交审判监督庭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十三、案件质量评查、归档

第四十九条 审判监督庭在接到各审判庭和执行局移送的案件后,应严格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四率一限”考核指标及验收办法》(试行)执行的要求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重点检查案件审判、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卷案材料是否齐全,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案件,退回审判庭或执行局督促其纠正;审判庭和执行局应在收到退回的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纠正问题,并再次将案件交审监庭评查。检查合格的案件,由审监庭加盖案件质量评查“合格”印章,交档案室归档。审监庭的案件质量评查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

第五十条 审监庭将“合格”案卷交档案室归档,档案室应向审监庭出具案件卷宗归档收据,审监庭应将收据复印后把原件送立案庭,立案庭依据收据销案。审监庭每半年将评查情况,在院内予以通报。

十四、交办案件的办理

第五十一条 交办案件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党委(政法委)、人大交人民法院办理,并规定回报结果的案件,以及本院领导认为需要复查并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五十二条 交办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归口,负责登记、分流、督办、回报结果。立案庭对交办结果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处理。

第五十三条 立案庭收到上述交办单位的正式交办函后,按下列程序审查处理。

1、属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可能有错误的,向院长汇报提交审委会决定立案后,移送审监庭审理。

2、生效的判决、裁定基本没有错误的,立案庭直接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回报结果。

3、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转有关单位处理,并报告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

第五十四条 超期未报结果的,立案庭填发由主管院长签发的催办通知单。回报结果由立案庭统一编号、打印。对于交办案件统一立案庭建立档案,一案一档。

十五、信访工作

第五十五条 来信来访统一归口立案庭负责处理,立案庭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第五十六条 对群众来信要认真审阅,根据不同内容,及时准确地分类登记和转送,登记务求详细具体,准确地反映来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记明来信人的姓名、收信时间、案件类别、案由、原判时间、处理结果、编号、走向等。

第五十七条 对群众来访应逐人登记并认真听取来访者的陈述并做好记录,应记明来访人员姓名、来访时间、陈述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果是申诉来访应记明原审时间、案由、原处理结果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重复来访也应登记,若反映的问题相同,在记录上可以从略,但不得因重复来访而不予登记。

第五十八条 对来信来访应作分类处理

1、告诉来信,起诉属于本院受理范围的,登记后转交负责立案的审判员审查立案,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并通知来信人与有关部门联系。

2、属于申诉的来信,交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按审判监督立案程序办理。

3、属于催办案件来信,移送承办该案的审判庭或执行局。

4、对于非诉诉讼来信来访分另不同情况给予答复或转处,对于转处的来信来访人要告知他人自行与有关部门联系。

第五十九条 及时处理重要信访

1、处理来信接待来访中,对下列情况应填写“重要信访摘报”。(1)案情重大的告诉;

(2)多次来信来访未得到处理的告诉申诉;(3)矛盾可能激化或正在激化的;

(4)反映正在审理的案件有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

(5)反映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办案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反映本院干警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6)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7)原判可能有错误的申诉;(8)经常缠诉不休的;(9)其他认为应当摘报领导的。

2、重要信访摘报连同来信或来访记录一并送庭长审阅,庭长认为必要的,应提出意见呈送主管院长审批。

3、院领导批示转办或交信访员直接办理的,应立即办理,不得拖延。

4、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或需进行必要调查的应及时办理,做好调查笔录。

5、经过联系或调查应及时向批办的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请批办的领导审定。

6、重要信访应按序号排列订卷归档,每一宗重要信访的归档材料应有:申诉状、再审申请书或来访记录、“重要信访摘报”、工作记录或调查笔录、办理情况报告等。

第六十条 注意掌握信访动态,从群众的来信来访中注意发现和筛选带有倾向性的信息。第六十一条 每月20日填写“告诉申诉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送庭长审核后,及时交司法统计员进行司法统计。

十六、审判流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二条 立案庭负责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案件移送审判庭后,应进行跟踪监督,在刑事案件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民商事、行政案件在法定期限届前20日,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前30日,向审判庭和执行局发出由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签发的《案件催办通知书》进行催办;法定期限届满后尚未结案的,应报主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签发《督办令》进行督办。

立案庭每月对立案阶段,审理(执行)阶段的审判流程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工作须在次月五日前完成。

各类案件审结后3日内,庭长督促承办人同书记员将案件审结情况抄送立案庭,以便立案庭掌握案件审理情况和进行司法统计。

第六十三条 审判流程的执行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由政工部门根据本规则和立案庭的审判流程管理通报进行考核、奖惩。

法院审判管理 篇6

自1999年最高院《一五改革纲要》中提出建立审判流程管理,人民法院开始了对传统审判管理机制进行转换的探索,意在由此引起制度变革,最终完成体制创新,努力建立公正、廉洁、高效、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管理体制已经成为法院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加强各项政法工作,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臵,规范司法行为”。随着审判领域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已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的共识。审判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关键,势在必行。在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要成为社会公意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支柱,必须重塑审判管理体制的价值观念,改革现行的审判管理体制,构建新型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管理体制,推动审判工作全面发展。

基层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既是高效审判管理模式的第一需求者,也是审判管理模式的前沿探索者。笔者在就任基层法院院长期间,在构建基层法院合理高效的审判管理模式中做了一些初步尝试,通过抓思想认识,促进审判管理意识不断强化;抓建章立制,促进审判行为不断规范;抓案件评查,促进审判质量不断提升;抓业绩考核,促进法官素质不断增强;抓流程管理,促进审判效率不断提高。通过努力,各项审判质效指标数据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从2006年在全市排名垫后,到2007年已排在全市第4名,2008年排名全市第2,一跃进入全市第一方阵。适逢党中央发起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笔者回顾总结以往有效管理的先进经验,构想进一步克服审判管理的行政性、滞后性、片面性等缺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起全方位、效能型的网式审判管理模式:

一、关键环节与流程管理相结合,纵向严防死守

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案卷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使审判工作各部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综合系统管理。其目的在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其实质就是将审判中的程序管理权与案件裁决权相分离,保障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内部利用行政职权干预案件公正审判的不利因素。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操作平台。科学地确立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于构建现代审判管理体制至关重要。

1、严把立案审查环节,确保立案高质高效。

应明确立案法官的工作职责,坚持在立案工作中严格把好四道关:一是严把“管辖关”。严格依照修改后的《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有效防止“该立不立”、“立而不当”、“人情收案”的问题。二是严把“证据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真指导当事人举证,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依法顺利诉讼提供审前指导。对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据,法院要依职权调取证据,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三是严把“收费关”。严格执行《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认真、仔细核收诉讼费和保全费等应收费用,防止乱收费的等问题发生。四是严把“转办关”。确立严格的立案、转办期限,防止出现案件在立案环节延误诉讼,或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发生。

2.严把科学分案环节,促进又好又快结案。

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法官业务水平,因人、因案而异,建立科学分案机制,充分发挥各法官的特长,使案件能够又好又快地审结。同时可以建立专业合议庭,进行专门培训,专门审理难度大、适用法律复杂、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类案件。笔者所在的港闸法院于2006年开始成立了审理“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房地产纠纷”、“股权纠纷”等案件的专业合议庭,2007年建立了专门审理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清楚、适用法律简单的简易纠纷的速裁机构,效果良好,相当数量的简单案件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地化解。由于繁简分流,使法官判案达到“繁出精品,简出效率”的效果。实践证明,这些做法也将推进审判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3.严把审限跟踪管理环节,杜绝“隐性”超审限办案。

“四项案件”具有它的特殊性,审限的延长、中止、中断和暂停计算的事由是法定的,但其过程是法官具体操作的,如果其启动不符合规定、法定事由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则会产生变相(隐性)超审限的情形。因此,必须对“四项”案件实行强势管理,通过经常对“四项案件”的专项检查,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审批手续齐全,操作规范,切实做到审批手续齐全,操作程序规范,信息输入准确,防止人为超审限。

二、监督效能与指导效能相结合,横向整体能动

目前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是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着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流程管理、案例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的管理职能,专司管理,地位超然。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审管人员脱离一线审判,常常只能依据案件评查发现问题,而且对问题的认识也常停留在表面,难以发现根源所在,从而导致审判管理出现脱节和滞后。同时,审管办并不是审判流程中的权威部门,其审判管理的指导性缺乏。因此,仅仅依靠一个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不能建立起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必须要通过多环节、多部门的管理,在兼顾监督效能的同时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指导效能,带动整体能动。

1、院长、庭长变行政型管理为指导型管理。

基层法院内的领导干部要逐步转变思想观念,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深入进行如何提高整体审判水平的调研,可以通过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例会等形式,互通审判工作运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研究审判工作对策,部署审判管理工作;可以通过院长、庭长亲自开示范庭,亲自分析审判运行态势,亲自点评审判质效指标等形式,指导法官审判活动,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可以通过在业务部门内建立统一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文书制作格式、统一的庭审规范形式等等,将规范司法和审判管理深入到每个基层审判组织。

2、审判委员会变重个案研究为重判例指导。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逐步尝试和不断推进案例指导的适用,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流程中的权威机构,应充分利用这个契机,拓展其效能空间,转变工作方式,要从研究具体的个案工作转到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上来。这也是加强审判管理的有效措施。对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应及时加以研究和总结,形成在本院范围内具有分类指导意义的判例,并且在个案基础上形成统一做法。

3、审判骨干力量变被动指导为主动指导

通过组建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形式,集中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的个案法律适用问题,为审判、执行组织提供政策性、规范性、前瞻性的具体指导意见,供审判组织参考,发挥审判骨干力量的集体优势;在各类考核考评委员会或组织中,可以改变以院、庭长为主要成员的传统做法,推选部分没有行政职务的资深法官为考评委员,既削弱考核的行政性,在“考”的同时,又可以进一步增加“评”的元素,充分发挥审判专业人员的同质指导作用。

三、建立审判秩序与激发争先创优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

审判管理是为了改革旧的审判管理模式,建立良好司法秩序,更好地追求司法的秩序价值,为审判提供可靠的保证,其在本质上是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的。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审、执、监进行全诉讼过程的科学规范,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自动化监控,实现审判工作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化。笔者认为必须要在紧密联系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既规范审判行为,又鼓励开拓创新,既体现监督有力,又激发争先创优的合理考核机制,才能确保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业绩考核,实行合理量化考核

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依靠量化考核这种形式形成规范法官审判、执行行为的压力因素。新的《江苏新指标体系》,对案件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各指标权重发生变化,尤其是把公正指标中的部分指标数据调整到效果指标中,总的指导精神是不断向量化指标体系发展,通过更为具体和可衡量、可操作的指标来体现公正和效率的主题,更为科学和合理。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完全可以在认真适用上级法院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适用反映本院审判实际的特殊指标,可以增加开展庭审(听证)能力、裁判文书制作、处理“两难”案件能力、调研能力等各种形式的考核,通过考核,以量化的形式反映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不断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客观合理地评估法官的审判业绩。

2、积极转化考核结果,坚持考核的实效性

有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程序,还必须体现法官业绩考评的实效。考核体系的合理化更要体现在结果转化的合理。法官考核是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作用不单纯是对法官的一种道德评价,更重要的是,它为法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直接影响着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体性权利。在使用法官、对法官进行业务调整、提拔、晋级的时候,都应当坚持以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尤其对于长期业绩考评成绩较差的法官要敢于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罚,真正体现业绩考评监督成效。

3、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激发争先创优

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定期评选先进制度,根据考评的不同领域,设定诸如“调解能手”、“执行标兵”、“质量信得过法官”等先进人物,制定相应的评比规则和奖励标准,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激发成绩显著的法官继续进步、保持先进的动力,也对周围其他法官产生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带动力,创造争先创优的氛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审判秩序的建立,也激发了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和创造性。

法院审判管理 篇7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改革

一、实证分析:A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

(一)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构成

A区法院是一家区级法院, 该院现有法官及其他各类辅助人员130余人, 其中审判委员会委员9名。在人员构成上, 该院审判委员会主要包括一名院长、四名副院长、两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两名资深庭长组成。成员全部为法律专业毕业, 且具有较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

(二) A法院2009年—2011年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分析

对该院审判委员会近三年讨论的内容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 呈现讨论案件多讨论审判事务少的特点。

2009年—2011年A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内容中, 案件讨论占了较大比例, 而讨论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则占少数 (如表1) 。可见, 在实际运行中, 对案件的讨论以及评议仍然是审判委员会的最主要职能。

2. 审判委员会同意经办人或合议庭意见占大多数。

对讨论结果分析, 审判委员会极少提出颠覆性或完全相反的意见, 大部分情况下, 审判委员会均同意合议庭或经办人意见 (如表2) 。可见, 审判委员会大部分情况下是尊重合议庭审议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并没有剥夺或变相剥夺合议庭的裁判权。

二、背离缺失:审判委员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

现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行政化、待遇化倾向明显。大多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多是院长、副院长及业务庭负责人。2007年, 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开始任命, 且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与原来设置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目的不相符合。目前, 大多数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多由院长、副院长、业务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且具备一定的行政职务成为进入审判委员会的必要条件之一, 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审判委员会的“行政化”, “党组化”, 与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审判的功能作用相违背。

(二) 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个案化

正如对A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状况的分析得出的结论一样, 当前, 大部分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主要是对个案的法律适用等进行讨论, 缺少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具有普遍价值的问题进行讨论, 或对审判执行工作全局方向进行把握, 也较少发布指导性案例。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案件的职能, 但是对“重大”、“疑难”的概念没有明确, 导致审判委员会实际运行中主观性、随意性较大。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讨论, 成为个别合议庭的挡箭牌、避风港, 而其最重要的功能却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

(三) 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分离”

大部分情况下,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 在听取合议庭成员中承办人的报告的基础上对案件做出裁判。在这种“审判分离”情况下做出的判断, 由于未对案件的证据材料等进行仔细分析, 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很容易导致主观臆断。主审法官在汇报案件时, 容易因个人见解及素质等原因导致避重就轻, 且汇报过程中本身就有主审法官倾向性意见的影响, 导致审判委员会的决议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 被某些学者讥讽为“没有亲自诊断病情却在开药方” (1) , 大多数审判委员会委员并没有参与庭审, 却对案件裁判享有投票权, 必将导致判审分离先定后审直至法庭审判“流于形式” (2) 。

三、复归重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路径

(一) 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立法

审判委员会的定位及工作程序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 立法上存在空白。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也仅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 对其他法院不具有约束力。为此, 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从立法层面对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性质、组成、运行程序、功能定位等进行明确, 避免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不统一, 影响其功能的发挥。

(二) 审委会委员的专业化、精英化

针对审判委员会成员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 切实改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构成, 减少委员的行政化色彩, 真正发挥审判委员会指导审判工作全局的积极作用。

1. 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选任制度。

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竞争上岗机制, 允许法院领导与非领导职务审判员共同参与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竞岗, 明确包括法律素养、社会评价、审判业务水平和调研能力等在内的评选标准, 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通过的考试、考核、测评等程序遴选出优秀法官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切实提升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2.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退出机制。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考核推出机制。明确审判委员会委员考核标准, 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等各方面进行考核。对经考核不适合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 及时报请人大予以免职。

(三) 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出台的《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认为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量和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 总结审判经验的任务越来越重。因此, 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全局的指导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对审判业务的指导。为此, 审判委员应在对本院的审判工作和改革的重大事项、对某一类案件审理的具体指导性意见以及某类案件的量刑细则等的讨论决定上多下功夫, 定期对所讨论过的案件进行梳理总结, 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进行研究, 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 从而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四) 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的完善

1. 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听审制。

改变目前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听取主审法官简单汇报作出决议的模式, 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事先阅卷、旁听法庭、了解案情等模式, 让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案情有整体的了解和把握。在案件疑难复杂的情况下, 也可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 参与庭审或观摩庭审录像, 通过更直观的了解, 让审判委员会委员作出更加公正的裁断。

2. 建立合议庭成员和不同意见法官共同汇报制度。

在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时, 应吸收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 合议庭审判长和其他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共同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并发表意见, 而不仅仅是审判长或者承办人一人到会汇报, 以尽可能地避免因汇报人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的肆意性、主观性, 增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对抗性和提高决策的正确率 (3) 。

参考文献

[1]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J].北大法律评论, 1999.

[2]韩克芳.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 2000.3.

[3]李连峰, 邝希聪.审判委员会机制探微[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3.

[4]阐玲.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和完善[D].吉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2007.9.

法院审判管理 篇8

关键词 质效评估

“案件质量评估”是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目的、功能、特点,设计若干反映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各方面情况的评估指标,利用各种司法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技术,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的量化模型,计算案件质量综合指数,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整体评判与分析。这项工作对于正确把握审判形势、总结审判经验、增强审判能力、改进审判工作、推动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豍

一、质量评估工作的意义:

评估在法院管理中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评估结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審判工作管理、决策和评价考核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法院应当正确对待评估结果,高度重视评估数据的综合利用,定期分析评估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改进审判工作。

二、当前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基层法院具体表现为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由26个三级指标组成。这些指标紧密的对应的当前基层法院所面临的审判工作中的方方面面,通过对各项指标的考察,让上一级法院和高级法院能及时的了解基层法院的办案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的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做出研判,通过对数据的分析,从而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和调控,从而保证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有序的开展和进行。

然而,这样一套建立在各种对于数据的汇总和分析而形成的评估体系也存在很多的局限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的指数不能反映当前案件审判中的个别情况:

质效评估对于基层法院在处理审判工作所面临的各项问题时,有着前瞻性何和指导性的作用,通过对所采集数据的科学分析,找出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脉络,梳理好思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这种数据化的分析也会在基层法院审理过程中产生诸多的制约,众所众所周知,一个法院案件的多少,案件类型的区分,是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发展较成熟的商业区,经济类案件占大多数,而开发进度较快的区,土地关系和房地产案件就会比较突出,社会构成复杂的地区,也较为多的产生很多刑事案件,换句话说,就是在每一个地区,甚至同一个个地区的不同发展阶段,都会有不同的案件重点,然而这些案件类型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

2、个部门重点不突出明确:

法院的审判部门根据不同的审判职能划分为刑事庭、民事庭和行政庭,这样的划分是为了细分案件的性质,以便集中审判力量,发挥专长,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审理。然而不同性质的案件,也应该在评估中有所重点,例如,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二级指数的三项中,审判公正可能更能直接的体现出基层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普通群众对于法律最直观的公正认识,恐怕就是那些比较有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了;民事案件中,则更应侧重审判效率,要看基层法院是不是能更快,更有效的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民事纠纷;而行政案件中,则更应该重视审判效果,要看“官”与“民”之间的矛盾是不是能够得到有效的化解。而现有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则并没有区别的对待这些不同性质的案件,以一个同一的标准对这些案件作出评判,不能反映不同性质案件的真实诉求,不能反映同类案件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指向作用。

三、完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思路和具体建议

1、改进合理性和科学性。在对案件性质的分析上,应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对于不同的案件,应该有着不同的分析点和着眼点,在三级指数的项目设计上,应针对案件的不同与案由的不同,设置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指数标准,使得指数的收集更加的明确具体,也比较符合案件的审判实践,更有助于引导办案法官根据自己所办案件的类型来为自己的案件审判工作定性,找出自己在办案中间存在的不足,杜绝了不同案件适用同一个标准而导致办案人员不能明确的找出自己应该改进的所在。

2、部门分工明确。基层法院的各个审判部门,对应的审判重点也不尽相同,就像一场足球比赛,虽然是11个人合作进行比赛,但后卫的任务就是防守,中场的任务就是组织,而前锋的任务就是进球。与此相同的是,在案件审判质量评估的二级指标上,不同的部门之间也应该有不(下转第136页)(上接第27页)同的侧重点。在刑事审判方面,应更加注重审判公正指标,刑事审判是最能让广大群众直观判定法院工作公正与否的急先锋,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以公正指标为指导,更能突出刑事审判工作保护好人,震慑坏人的巨大作用,更好的给法律以公正有力的形象,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民事审判方面,应更加注重审判效率指标,民事审判面临的是最复杂,最庞大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案件的数量大,情况复杂多变,要想在这样的复杂关系中梳理出什么才是真正的正义真理,恐怕是一件不太可能的事情,所以,民事审判过程中更应该注重效率,让当事人的诉求能在遵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得到快速的解决,让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快速的救济。在行政审判方面,则应更加注重审判效果指标,行政审判处理的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的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更多的还是要看审判的效果,要通过法院的审判更好的化解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做到以判解纷。

当然,在各有侧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其他两个指标的严格要求,毕竟这三项指标是法院的立院之本,价值之心,缺一不可。

3、脱离挂钩,发挥指标导向。各个行政地域的经济发展、人文情况是有所差异的,这也决定了各个法院的司法环境有所不同,具体体现为诉讼案件的数量、难易复杂等情况不尽相同,这些也会导致质效评估体系的指标各不相同。排名靠后的法院为了能够获得体面的排位名次,不自觉地盲目攀比,采取一些违背审判规律的做法,向法官下达不切实际的指标考核任务,甚至采取一些弄虚作假的方法,以期获得较好的名次。导致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数据失真,对法院的审判质效评估产生误导,致使不能科学、合理地评价法院的各项工作。豎因此,在案件审判质量评估指数的使用上,应紧紧的抓住其对审判工作的导向作用,用科学的数据分析来指导审判工作的进行,大力宣传质效评估工作的目的性和科学性,切断用数据和奖惩挂钩的方法评价法官的审判工作,如有的法官因工作能力强,往往庭长会把较为疑难复杂、矛盾相对尖锐的案件交由承办,而这些法官的指标数据往往反映为审理天数长,结案率低,发回、改判较多,调解率较低。从质量与效率指标数据所反映的情况看,反而不如其它业务能力较弱的法官,如果单纯按数据来考核个人,无疑会挫伤这些同志的积极性。再如有的法院要求法官出去“揽案件”,谁找的案件谁办,由于案件来源不是排号分配,也会造成每个人的案件数量、结收比等数据的不同,因此审判管理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往往仅对法院的整体质量与效率进行评估,而不能单纯地适用一个法院内部的法官个体之间。评估应当是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而不是给予简单的、好坏优劣的评价。

注释:

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一篇:护理专业发展规划下一篇:古文读书名言警句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