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代理人

2024-06-20

企业委托代理人(共8篇)

企业委托代理人 篇1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生产要素间的一系列契约, 每一种要素为其自我利益所驱使。由于各种要素追求最大化自我利益的行为, 使得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詹森和梅克林通过把企业契约关系 (契约、产权体系和组织形式 ) 引入生产函数, 强调权利结构和组织结构在激励自我利益和个人最大化、以达到实际上可能的产出方面的重要作用, 而委托代理关系 (契约关系) 则是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研究的核心内容[1]。委托代理理论在近二三十年中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这一理论大大加深了经济学家及管理学家对所有者、管理者、工人之间内在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的理解。在这类文献中, 委托权的安排是外生的随机变量, 所要讨论的是如何设计一项有激励意义的合约以达到控制代理人的目的。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方 (代理人) 为了另一方 (委托人) 的利益或作为另一方代表的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雇佣代理人或通过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不完全契约, 代理人被授权为委托人利益而行动。委托代理问题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利益和信息的不一致, 因而代理人可能不一定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动;同时由于选择代理人的成本和困难, 以及监督代理人工作的困难意味着委托人不一定能使代理人按照他的意愿行事。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涉及广泛, 包括商业经济管理 (如股东和公司管理者, 管理者和雇主, 客户和职业人, 地主和分成佃农,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 及政治领域 (如公民和当选官员, 立法机关和官僚机构, 政府和受管制的公众效用) 。委托代理理论假设委托人对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 同时代理人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观察到,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 委托人可能花费一定的监督成本使代理人的行为能在一定程度上被观察到, 以使合约得到最优结果。詹森和梅克林把代理费用作为委托人所引起的监督支出、代理人所引起的约束支出和由委托人承担并用于代理问题失去的剩余价值的总和[1]。

由于企业未来价值 (或总收益) 的不确定性, 和委托人测量到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要支付的监督成本,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委托人完全承担风险是不合适的, 由于当企业成功获得高收益时, 代理人获得高收益, 而当经营损失时, 他不能承担责任 (损失完全由委托人支付) , 这会助长他从事高风险的经营, 从而有损委托人利益。所以, 委托人支付代理人的报酬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对代理人可测度的贡献, 支付固定报酬;二是对于不可测度部分, 要使代理成本最小化, 就必须在经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资本所有者提供资本和选择经理的积极性上作平衡, 最优的所有权安排意味着需要在经理和股东之间进行利润分享[2]。

委托代理理论重点分析了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因为这是现代企业治理中最重要的方面。然而, 在企业内部, 利益相关者还远非仅此。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大股东、小股东、管理者、工人等, 并由此形成了企业内各种的委托代理关系, 如大股东—小股东, 股东—管理者, 管理者—工人等等。

二、家族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家族企业是指由家族成员控制并占有控股股份, 家族成员在其中占据控制地位的一种企业。家族企业的控制性家族拥有绝对占优势股份, 并拥有企业大多数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同时家族承担着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在主流的经济理论中, 家族企业一般被视为古典企业, 其所有者与经营者为同一家族, 因此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然而事实上, 现代的家族企业和古典企业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在其内部存在着大量的委托代理关系, 如在家族企业内部, 存在由于股权分配引起的代理问题, 引入经理人形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以及经营者 (所有者) 与工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等等。一般来说,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家族企业, 其委托代理关系也表现出不同的形式:

一是在家族企业发展的初期, 企业的规模较小, 股权比较集中, 创业者完全拥有家族企业的控制权, 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合一。在此情况下, 所有者就是经营者, 企业盈亏全部由创业者负担。这时, 也就不存在文献中常分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存在于所有者 (经营者) 与工人之间。

二是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 管理活动也日趋复杂, 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 家族成员往往难以对企业继续进行有效的管理, 这时, 从企业外部引入职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就成为家族企业不可回避的问题, 这在我国很多家族企业中都已经出现。一些新兴产业中, 甚至在企业创业阶段就引进外部专业人才负责企业整体运营。这样, 实现了家族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就形成了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是家族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 从而形成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但同时, 经理人与工人之间也存在一个委托代理/或者说监督的问题。企业是一个团队生产活动, 在每个工人的工作绩效难以测量的情况下, 会发生机会主义行为, 这时, 就需要经营者监督工人的偷懒行为, 这和上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类似。

四是当家族企业向第二、第三代传递时, 财产的继承关系将导致家族企业所有权的分散, 第一个家族企业所拥有的家族企业的股权份额随家族的发展而降低。公司的控制权也越来越集中到少数的既有经营能力, 又与家族较近的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手中, 其他家族成员会越来越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时, 就出现了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现象, 一些所有者不再拥有企业的控制权, 只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他们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将企业的控制权转交给其他成员。这样, 拥有控制权 (大股东) 和没有控制权 (小股东) 的家族成员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就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

五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的效应, 企业需要不断融资来实现发展。在企业发展的早期, 一般是通过社会网络关系进行融资,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 这种融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家族企业会引入外来资金 (上市、战略投资者等) , 这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 外来股份的比重上升, 利益相关者范围增大, 关心自己利益的外来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势必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由于家族企业的控股地位 (也可能是相对控股) , 家族和外来投资者之间也会产生委托代理关系, 这和家族内部股权分散, 控制权与所有权部分分离是一致的。

三、家族制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

上文中给出的家族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常见的五种形式可以归纳为三种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所有者和工人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下面, 本文对这三种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 古典企业中的雇主、工人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企业所有者又是经营者,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这就属于古典企业的情况, 经理是唯一的所有者。由于企业的生产是一种团队生产, 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早在1972年就证明, 如果团队产出在所有团队成员之间分配, 由于工人领取固定工资, 且个人工作绩效难以测量, 团队中的每个成员都有偷懒的倾向, 因此个人最优的行为不可能实现团队最优 (囚徒困境) [2]。为了解决团队成员的偷懒问题, 需要引入一个监督者, 而监督者本身也会产生偷懒问题, 为了解决该问题, 应该让监督者成为剩余索取者。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时, 所有者直接就是监督者, 也是剩余索取者。剩余索取者能有效监督监督者使其符合所有者利益行为时, 两种情况下, 对工人的监督问题是完全一样的。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就是如何在工人的贡献和报酬之间进行匹配。工人的工作可能同时有相对容易测度的方面和相对不容易测度的方面。如果报酬决定于努力或劳动生产率中可测度的部分, 那么, 未被测度的方面可能会被忽视 。阿克洛夫认为在市场交换和礼物交换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和纯粹市场交换不同, 在礼物交换中由于交换条款对规范的影响, 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可能超过他们购买商品所需的最低价。工人和雇主之间的礼物交换中, 工人不仅不会偷懒, 还会承担超过所要求的工作[3]。可见, 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积极意义。

(二) 控制权股东与无控制权股东代理关系分析。

随着企业的发展, 由于控制权在家族内股东之间的转移以及引入外部无控制权的股东, 家族企业会发生股权稀释现象。不管上述哪种情况发生, 家族企业的股权结构被分为大股东 (有控制权的家族核心成员股东) 和小股东 (无控制权的股东) , 小股东把自已的资产委托控制权股东去经营。拥有控制权的家族成员可能会过多追求自己的核心家庭利益, 甚至不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小股东则是追求家族企业的短期利益, 追求分红上的高派现。由于两类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从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为了防范家族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 小股东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增加对大股东监督和控制, 如建立家庭委员会, 降低大股东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并强化家族企业的信息披露;二是转让其所拥有的股权, 退出家族企业, 但是, 由于家族企业的封闭性, 外部投资者获取企业的信息成本较高, 一般也不愿进入, 导致存在转让所有权的困难 (或要求大的折扣) 。最后往往会出现下面的结果:一是家族企业进行公司改革, 从前的家族委员会转变为董事会, 而且为保护家族外的小股东利益, 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董事会组成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或者, 小股东从家族企业退出, 所有权完全由原来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所有, 成为古典企业[4]。

(三)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家族企业中,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和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的委托代理没有显著区别, 只是, 家族企业的控制权染上了家族的色彩。在现代的大公司里, 企业的控制权在管理者手中, 管理者追求货币性报酬和非货币报酬, 所有者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者之间的目标并不一致, 这方面的研究已有大量文献, 是当前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主流。对总经理的激励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内部进行激励, 包括支付经理的薪水、资金、福利、期权等等;二是外部的激励, 如经理人市场的竞争、股权价格波动引起对经理价值的评估、控制权市场竞争等。

四、结语

在委托代理理论的框架下, 本文对家族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分析。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出, 家族企业远非经济学意义上的古典企业 (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 , 根据史斯密的分工理论,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与专业分工提高效率密不可分的[4]。当专业分工带来的利益大于因分工而引起的委托代理成本时, 古典企业再也不是最优的选择了, 现代公司制度的蓬勃发展已经证实了这一论点。鉴于家族企业内部存在着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 而主流的委托代理理论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文对家族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对当今世界广泛存在的家族企业, 以及我国民营家族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家族企业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 更应该关注的可能是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的研究;对工人工作绩效测量相关的激励机制设计研究;同时引入社会学、心理学、系统理论等来研究委托代理理论也已经展示了广阔的前景。

参考文献

[1].Michael C.Jensen, Willian H.Meck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Fin.Econ., 1976, 3:305~360

[2].阿尔奇安.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A].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3].George A.Akerlof.Labor Contracts as Partial Gift Exchange[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 1982

企业委托代理人 篇2

中间代理人使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有别于西方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1)中间代理人的存在使国企委托代理链繁长复杂,形成了再委托再代理关系。在再委托再代理关系中,终级委托人与企业经营者(终级代理人)是间接的松散的联系,他们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发生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之外。而在传统委托代理关系中,无论是委托还是代理,都没有延伸链条,委托者即所有者,代理人即经营者,他们之间是直接的面对面的关系。(2)由于中间代理人的存在,使董事会成员,特别是处于企业核心地位的董事长,对企业财产的直接所有权弱化到几乎为零。因此,国有企业董事会只需向它的上级代理人负责,而不是直接向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负责。

现代企业的典型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一般认为委托代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激励不相容,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和想法不一致。就企业而言,委托人的主要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权益最大化,而代理人追求的目标可能是管理者报酬最大化(工资、地位、在职消费、知名度等)。这两者之间一般存在着激励不相容问题。二是信息不对称,即委托人和代理人掌握信息不一样多,并且双方都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分布状态,掌握多信息的代理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逆向选择。三是风险收益不对称。这一问题与前两个问题有较强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代理人利用委托人不知情而推脱责任,侵吞委托人财产,损害委托人利益,自身并没有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中间代理人对国内企业主要产生以下影响:

1、产生委托成本,加剧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的终级所有者高度分散,搜集信息成本相对较高,因而没有能设计出有效率的激励合同,使它的代理人(中间代理人)不能从合同中获取他所要求的效用。在这种前提下,他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自己设计较低层次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主动设租,或有直接向他的代理人寻租,以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共同合谋侵吞国有资产。一般来说,国有企业委托人职能由几家行政部门共同行使,它们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目标,使委托人之间的决策难以及时实施,从而降低了委托决策的有效性。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产生了国有企业的委托成本问题。同时中间代理人(政府官员)行使国有资产剩余控制权,但他们不承担经济责任,,不具有剩余索取权,因而缺乏足够的动力去获取下级代理人的信息和行使监督权。加剧了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终级代理人一方面可利用信息不对称采取“假公济私”(如职位消费、转移财产)和“短期行为” (如掠夺经营、过度负债),另一方面可利用中间代理人(上级委托人)不同的利益偏好,有目的有选择地提供虚假信息进行逆向选择。

2、导致委托代理双方风险收益不对称。从资本市场理论角度看,风险与收益是对称的,即谁承担了风险,谁就有权得到该风险带来的回报。在代理理论中,通常假定委托人为风险中性,这意味着委托人将承担剩余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并享有获取剩余收益的权利。因此,可导致委托人有动机和权利来减少不确定性风险。这种权利通常表现为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控制权。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终级所有者因过高的信息成本不能对他的下级代理人行使监督控制权,而中间代理人政府机构负责人担任,他们往往是先拥有行政职位才有可能担任中间代理人,并且一般都有兼职行为,进一步弱化了激励与监督企业经营者的动机,监督权的丧失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委托人难以发现代理人的道德风险。这样,国有企业经营者就可以利用现有职位获得额外收益,并将风险转移给中间代理人,中间代理人再传递给终级所有者。因而,企业经营者获得了收益却没有承担风险,国有资产的终级所有者承担了风险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

3、扩大了委托代理的范围,使每一级委托人、再委托人与每一级代理人、再代理人之间均存在委托代理的全部问题。比如在国有企业中,企业所有者(终级所有人)与中间代理人(政府)之间就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政府的最大目标中必然包括社会效益和部门利益,而企业所有者则更可能看重公司的市场价值。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上,终级所有者(全体人民)过于分散,信息搜寻成本很高,导致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实际上已没有能力和主动性获取下级代理人的信息。而政府行政部门不仅通过政府机器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且可以通过出台各种可以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种种政策,制造出普通所有者无法预计的信息,使国有资产终级所有者进一步“边缘化”。

针对中间代理人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产生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改善国有资产委托代理关系。

1、构建层级持股模式,强化委托代理联结机制。这一模式的基本思路是:在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公有资本经营委员会,成员由人大常委会推选产生,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由公有资本经管委员会直接组建若干家持股公司和投资公司,即一级持股机构,并分配给各家一级持股机构一定数量的虚拟资本,作为公有资本委员会向一级持股机构的投资;每个一级持股机构再根据资产经营需要,用其股权分配券投资设立若干家从属于一级持股机构的从事持股和投资的附属公司,二级持股机构用其股权分配券购买国有企业的股权,由此形成一种金字塔型的层级持股结构。在这种持股结构中,委托人与代理人互相持有股份,双方利益目标趋于一致,形成荣辱共享的利益融合体。

2、改组大型企业集团为控股公司,缩短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链长度。这一模式是根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型企业集团迅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设计的,国家通过对这些大型企业集团授予国有资产经营权,由企业集团负责集团内核心企业及成员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所谓授权经营,其核心内容就是国家作为股东对经营者大幅度下放权力。国家作为股东,在严格经营者选聘机制和监督机制的基础上,一般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只有在企业经营者明显违背所有者利益的时候,国家才通过交换经营者等途径进行干预或介入。这使传统的垂直型委托代理关系高度扁平化,把外在的委托代理风险内部化,将委托代理成本纳入企业集团统一管理,使企业能从财务管理角度评估和控制委托代理成本。

3、分离中间代理人职能,组建行业性控股公司。在明确中央和地方(省)两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基础上,将现有行业管理部门机构(中间代理人)和职能分解,一部分继续履行现有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性行业管理职能,并逐步实行职能转变,即从行政性部门管理职能转变为规范的行业管理;另一部分脱离政府序列,按照企业化的方式改组为国有行业性控股公司,其内部组织结构按照资本运营的需要设置。在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各级行业控股公司之间建立国有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和授权资本经营关系,各级行业性控股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可以独资经营,也可相互参股,但行业性公司之间只存在资产关系,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各级行业性控股公司与其出资的企业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规范控股公司和其他出资者共同选聘、任免出资企业法人代表的程序。

企业委托代理人 篇3

1委托代理问题的提出

按照詹森和威廉·麦克林的定义,委托代理关系是指这样鲜明或隐含的契约,根据这个契约,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委托人)指定雇用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代理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反映的是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从事某种活动,委托人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某种报酬的经济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思想是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问题,以减少所有者的经营风险。

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全体人民,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管理国有企业资产的权力,由国家委托地方政府管理,政府委托职能部门,再委托给企业经营者。这种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关系,就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在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之间又涉及到多个“中间人”,每个中间人既是上级委托人的代理人,又是下级代理人的委托人,而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不一致,委托人追求利润最大化,代理人则追求个人尽可能多的货币与非货币收益,国有企业这种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毫无疑问会带来一系列的委托代理问题。

2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所有者缺位长期以来,我国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明确认定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归全体劳动人民,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产权的最终主体是全体劳动人民。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特殊的产权关系和政企不分的现状,实际情况与理论

设想和法律规范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人人是所有者,人人不负责任;个个是主人,个个对所有物漠不关心。国家作为产权主体代表行使所有者权利,然而各级各部门乃至于各个企业,由于职责权限不清,都在不同程度和不同层次上拥有一定权力和履行一定职责。在这种联系和冲突与权力相互错位的情况下,谁都想拥有更大更多的所有者权利,谁都争当产权主体,但谁都当不了也当不好主体,实际上形成了产权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虚置状态,产权主体虚置必然导致所有者不到位。

(2)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的普遍存在,导致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必然会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发生在契约合同生效后,是代理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利用信息上的优势采取不被委托人察觉的“隐藏行动”而使委托人利益受损并为自己逃脱责任的行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代理人的任何一个决策都进行完全监督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能的,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更多的是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当委托人的利益取决于代理人的行动时,代理人在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隐藏行动”,这就是道德风险,它的存在将导致契约履行的低效率;逆向选择又叫不利选择,它是指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之前,代理人已经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代理人有可能利用这些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委托人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大大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我国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当与缺失,国有企业改造过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指的是经理人员事实上或依法掌握了控制权,并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实现其利益,经理人员与员工的合谋,并对公司进行控制。比如,内部人通过与雇员合谋,尽量减少积累而增加消费,以致出现企业亏损而员工收益却反而递增的现象;内部人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合谋,尽量减少上交份额,这看似为雇员谋福利,实则严重损害国家和股东的利益;有些内部人还利用手中职权,随意在职消费,进行权钱交易等隐性寻租活动。

(4)委托代理链过长全国人民作为最终所有者,不可能对众多的国有企业直接行使监督权,只有借助多层代理关系间接加以管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的模式,国有企业在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

间存在多层委托代理链,如此冗长的委托代理链无疑是造成代理成本过高与代理效率低下的主要因素。

首先,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拉长了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距离,形成一个多层级的监督关系。在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代理人之间的每一层,即是上一层级的代理人,又是下一层级的委托人,它既要接受上一层级的监督,又要履行对下一层级的监督职责,而这种监督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其次,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增加了利益分享的主体,在每一个委托代理层次委托人为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而不断地付出工资、奖金、职位消费等费用,代理链越长,委托人所支付的代价越大。再次,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拉长了信息传递过程,使初始委托人与最终代理人的双向信息传递速度缓慢,信息失真经常发生,使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化,稀释了代理人的权力与义务,从而导致效率低下。同时,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导致日常运作烦琐,工作效率低下,代理成本增加。

(5)代理人竞争市场尚不完善代理人市场机制的引入总体上促进了国有企业效率的提高,同时也一定程度地缓解了“代理问题”。但实践表明,代理人市场竞争机制的导入却也导致并强化了改革进程中部分代理人行为的短期化。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市场尚不完善,具体表现在:

① 相关制度尚不配套一方面,政府放权让法律制度不完善利使代理人权利兼得,然而相应的制度约束却明显不足,体现尤其明显的是,企业财务活动有时甚至直接随意受制于代理人,监督部门实际上也没有很好地负起监督责任;另一方面,代理人市场信息网络也没形成,从而使市场对代理人应有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再是国有企业用人机制也使代理人的未来具有不确性,进而容易导致其行为短期化。

② 相关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本来代理人的业绩可通过成熟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得以体现的。由于与代理人竞争市场相关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它没能将企业状态及时反映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理人的积极性,也容易促使代理人操纵企业财务活动,使会计信息失真,进而导致代理人的行为转向短期化。

3完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改善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根据上述对我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出现的主要问题的分析,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笔者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1)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企业治理结构本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制度,是科学管理的一种模式,以经济效益和股东权益最优化和持续化为目标,对企业的法人财产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为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政府应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根据权利分工和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企业内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相制衡的格局。在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被扭曲的状况下,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机制不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之路提供一剂良方。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针对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以及内部人控制问题,可以采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办法来解决。

①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委托人的最终目标,而代理人也要从企业经营中获取报酬,这就为双方的目标协调提供了契机。所以,委托人适当的让渡一部分增量价值于代理人,使代理人能够分享增量价值,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确立起委托代理双方的共同目标,产生双赢效果。现实中,在委托代理双方之间建立柔性契约是比较可行的,如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层收购计划等,同时,将员工持股计划与国有股减持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一部分国有股出售或奖励给企业的员工,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不合理股权结构,降低外部股权的代理成本,还能够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绩效水平。除了物质激励外,精神激励作为辅助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权,应放手给代理人,保证代理人应有的权力得到尊重和行使。可以用多种方式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们的社会地位,使他们得到社会的尊重。精神上得到了满足,同样也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② 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监督约束是一种反向激励,为了使激励机制达到目的,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约束机制,以规范和制约委托人行为,在激励和约束之间促进良性循环。在约束机制方面,一个有效率的监督约束机制应是内部制度约束和外部市场监控的有机结合。内部的制度约束主要是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对经理层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监督。董事会应通过审核和批准企

业的主要战略和财务目标,并对其结果进行追踪,来实施对代理人的监督。监事会应加强监督职能,不仅要使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多元化,而且要强化其职权,扩大其监督的权利,最好在监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既能弥补内审的独立性不足缺陷,又添加了监事会的监督手段。在加强企业内部制度约束的同时,还应强化经营者人才市场、股票市场和商品市场对经营者的外部市场监控约束。发达的、充分竞争的经营者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较大的经营者选择空间,对在位经营者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股票市场可以及时反映企业经营的市场评价结果,若股票价格下跌,一些股票持有者就会转让手中的股票,有可能导致其他企业的接管,对经营者形成压力。

(3)减少委托代理层次针对国有企业委托代理中的委托代理链过长、代理成本高、效率低这一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减少企业内管理层次,增大管理幅度,这不仅可减少信息失真,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效率,而且符合组织结构变革新趋势的需要;另一种是减少企业外部的委托层次,例如,有些特大型企业,政府可委托大型企业管理委员会直接作为委托人,而其它大型或中型的企业再往下委托,这样可以减少因层次多而造成信息失真、管理失控带来的损失。

企业委托代理人 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务院决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范围。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继续执行到1998年12月31日。期满后也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仍执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

四、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 篇5

1、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提交并接收申报债权的有关资料;

2、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xxxx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3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类别设备供应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证明

委托期限: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4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因_____

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供应链节点企业委托代理机制研究 篇6

供应链活动是将原料进行加工生产, 转化成产品, 最后到达客户的过程, 这个过程包含了不同企业之间的采购、生产、组装、分销、零售、物流等活动。涉及到有供应商、生产商、分销商、物流服务商、直到最终客户这些供应商之间的企业。这些企业间组成的数据信息以及一系列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存货、产成品构成的物流在供应链上流动。供应链上彼此相邻的两个企业之间因为供需关系, 通过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或产成品构成了一条以物的流动为中心的供应链。

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信息共享、协同运作方式提高了供应链的整体效率进而产生供应链管理这一概念。供应链管理改变了上、下游企业之间传统的竞争关系, 大家和平共处, 向着竞争与合作共存的方向发展。通过在上、下游企业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 为了实现供应链的整体最优为目标, 利用信息技术, 加强企业间的合作, 减少企业之间的内耗, 使供应链中所有成员都得到实惠, 最终提高整体供应链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供应链管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使竞争表现为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而传统的企业之间的竞争被企业群之间的竞争取代。

1 信息不对称引发委托代理问题

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委托代理问题, 同样的, 在供应链企业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也会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所谓信息不对称, 指在市场交易中, 交易双方掌握的私人信息不一样。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 直观地说代理人就是掌握了私人信息、处于信息优势的参与者;相反, 那些没有掌握私人信息, 处于信息劣势的参与者属于委托人。

由于代理人掌握了私人信息, 处于信息优势, 从此产生了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委托代理合同。信息的非对称既可以是事前的信息不对称, 也可以是事后的信息不对称, 即信息的非对称发生在签约以前或者信息的非对称发生在签约以后。从发生的原因来看, 不对称可以是因为参与人的行动而导致的不对称, 或者是因为为参与人的信息或者知识导致的不对称。

由于存在非对称信息, 供应链管理过程中, 在采购商与供应商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有可能发生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为减少委托代理问题对供应链整体最优的影响, 在合作的前提下, 设计和优化供应商和采购商的关系, 对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出对策。

2 供应链上下游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探讨

说到底, 即使强调合作, 但是利益的诱惑所产生的竞争再所难免, 研究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就是研究在竞争客观存在的前提下, 调整和设计企业内部机制, 其目的就是实现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

2.1 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动态的、多阶段的。

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所追求的是持久的合作关系, 所以短期欺骗即使带来一些好处, 从长期让来看也是得不偿失。一旦发现欺骗行为, 合作关系自然也就立即停止;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长期的合作关系, 所产生的收益远远大于短期收益。所以说, 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动态的、多阶段的。此时, 制度设计和激励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

2.2 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多目标的委托代理。

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产品供应商不仅要生产出物美价廉的产品, 还要对售后服务、质量提升、降低价格等等方面做出承诺。但是这些承诺之间会产生矛盾, 比如改善质量、提高服务和降低成本和之间就会产生矛盾。由于资源都是有限的, 任何一个企业在有限的经济资源和有限的时间资源的约束下, 供应商需要在多目标间做出权衡, 采购商的报酬标准和评价构成了供应商权衡的依据, 如果采购商只是利用某一方面作为最重要的决策因素, 那么供应商就对其它方面缺乏积极性, 因此采购商应该采用全面性或者说综合性对供应商的报酬标准和评价进行权衡。

3 供应链节点企业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未来竞争的主流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 取代了传统的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竞争。因此, 如果企业被淘汰出供应链, 也就失去了竞争优势。而且事实上一旦实施供应链管理, 供应商数目被减少了。为了在供应链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保持和采购商比较持续的链条关系, 供应商之间就必须展开竞争, 获取数量有限的供应资格。

但是供应商的能力不是公开的, 它是所谓的私有信息, 而这种获取私有信息的能力不可能通过观察被采购商得到, 也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 它指的是在委托代理问题中, 代理人非常清楚自己的信息, 而委托人不了解代理人的信息。在这里, 供应商就是代理人, 采购人是委托人。供应商的能力水平究竟有多高, 是需要供应商采用一系列方法向采购商发出信号, 如前所述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多目标的委托代理, 那么采购商对供应商的报酬标准和评价就应该具有全面性或者说综合性。所以供应商发出的信号也应该是全面性或者说综合性的, 要在售后服务、质量提升、降低价格等等方面做出承诺, 比如说供应商做出一定期限内退货、保修承诺信号, 或者是企业进行了ISO9000系列的认证, 从而表明供应商有能力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以及未来的潜力空间以及品牌和信誉保证等等。在实际操作中, 供应商要结合自身的情况向采购商发出的各种信号, 否则要付出代价、承担成本。如果发出的信号代价过高, 对成本造成不利, 因此供应商需要平衡这一关系。逆向选择本质上是事前的信息不对称。

道德风险则刚好相反, 是指事后出现的信息不对称, 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人与代理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 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 但是签约以后, 由于委托人没有办法亲身检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就很可能做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事情。在供应链节点企业间这种道德风险也可能存在, 当供应商只顾考虑自己的局部利益时候, 就有可能给采购商带来很大损失, 比如供应商采用低劣的原材料来降低成本, 如果产品的质量在短期内不好确认时候, 供应商就很有可能采取这种方式;如果供不应求, 供应商就不愿意为改进质量做出努力, 因为改进质量也需要供应商增加成本;供应商不愿意进行加班而导致延迟交货, 因为加班所增加的人力物力就会增加额外的成本。

对供应链节点企业的道德风险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1) 建立全面持久的指标评价体系, 对信誉好、道德风险低的供应商进行一些优惠, 比如更低的价格折扣。

(2) 引导供应商增加额外投资, 为自己提供的产品方面进行额外投资, 这样一来就会增加供应商的转化成本。

(3) 需要额外订货而需要供应商进行加班时, 考虑给供应商应一定的经济补偿。

(4) 力求和供应商建立一种长期的利益预期, 这样供应商不会为了短期利益而做出冒险。

参考文献

[1]王金圣.供应链及供应链管理理论的演变[J].财贸研究, 2010 (3) .

[2]陆颖馨, 梁朝华, 黄培伦.基于供应链的企业边界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0 (7) .

企业委托代理人 篇7

加剧使研发活动成为企业创新系统的重

要活动单元,但是,随着研发投资规模的

扩大和研发管理模式的转变,研发活动

的效用性和效益性却常常失控,究其原

因,主要是由于研发活动的层级结构和

本身属性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继而导

致研发活动的低效。委托代理问题是在

委托代理双方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

且监督成本高的情况下而产生的代理人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深入

剖析企业研发活动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有利于更高效地管理研发活动,捉高研

发活动的效用和效益。

一、企业研发活动中委托代理问题

的来源

1、层级制研发体制与委托代理问题

产生

企业研发活动是一个由多个主体参

与、经历多个发展阶、涉及多个目标的复

杂系统,研发组织的层级模式使得在研

发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存在委托代理问

题。

层级研发体制的形成有两个主要原

因:一是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

权相分离;二是项目型科研管理模式所

带来的研发资金投入与研发活动执行之

间的分离。总体而言,企业研发活动的

组织结构可以划分为权益层、经营层、

操作层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

部分。

权益层(股东)是研发资金出资

者,通过产权合约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

和剩余控制权在内的权利,同时也是研

发活动风险的最大承受者;经营层指研

发资金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他们控制着

研发资源的投资方向和配置结构并负责

组织研发活动中的监督、考核、激励、

研发成果的验收、转化等;操作层主要

指项目组,项目组受经营层委托,利用经

营层提供的研发资源进行研发活动。

整个研发活动过程中共存在二层主

要的委托代理关系:权益层(委托人)

和经营层(代理人)为第一层次,出资

者(股东)委托研发投入决策者负责研

发资源的科学投入和合理配置;经营者

(委托人)委托项目组(代理人)完成

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为第二层次。权益层

和经营层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是由于企业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形成的;经营

层和操作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由于

研发投入与执行相分离而形成的。

2、研发活动的固有属性与委托代

理问题的产生

研发活动是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

结合产生创造性研发产出的过程,研发

人员的智力资本是最关键的要素投入,

研发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

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非对称;些

外,研发活动过程是一个打破常规的创

新过程,无固定的流程和步骤,委托人

不能以常规指标来观测和衡量代理人的

努力程度,这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

提供了机会。

研发活动的收益具有非独占性、不

确定性和长期性特点。研发活动是一个

多角色参与、分工协作且创造一个共同

产出的过程,研发产出是集体劳动的结

晶,个人不能独占;此外,研发活动收

益不确定性大,这为代理人研发活动的

失败与绩效的差距归因随机因素的影响

提供了条件;再次,研发成果的产出一

般需要较长的时间,这也是代理人产生

短期行为的原因。

研发活动的层级模式形成了研发活

动中双层委托代理关系,研发活动本身

的属性为代理问题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同时,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函数不

一致、双方信息和风险不对称且监督成

本高,这样在每一个研发活动之间都可

能出现委托代理问题。

二、研发活动中代理行为的表现形

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研发

活动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增加,代理人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采

取各种代理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

1、研发决策者的代理行为表现分

研发决策者的代理行为主要表现

为:在研发经费预算方面,决策者利用

自身的信息优势,不切实际的夸大项目

经费预算,以获得更多的经费支持和更

随意的经费支配空间,造成研发经费的

浪费。在研发资金投入结构方面,为了

任期内个人业绩的提高以及由此带来的

物质、晋升等收益,决策者会选择短期

内能出现成果的研发项目;为了避免决

策失误引起的个人损失,决策者会倾向

于选择风险小的常规性项目立项,研发

立项集中在盲目模仿、跟踪创新上,出

现研究成果的低水平重复,技术进步对

经济贡献率低,研发成果短缺与剩余并

存的局面。在研发资金下拨管理方面,

决策者刁;是尽自己所能合理配置研发资

源而是投机取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如根据私人关系或者以私人集团的利益

为基础来选择项目承担者,出现人情立

项、无效益立项等寻租现象;表现在研

发经费的使用上,对项目的最终实施者

缺乏监督和管理,对无经济效益、偏离

目标的项目继续拨款,对要求追加经费

支持的项目不进行严格的有关技术、经

济、效益、市场等全方位的考察和论

证,不能严格限制经费支出,根据项目

进展分期分批下拨资金,而是假借检查

之名变相使用研发经费。更有甚者会出

现研发经费的截留、挪用等严重代理问

题。

2、项目组的代理行为表现分析

项闩组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在研

发资金的使用上,项目组可能会把研发

经费用于非科研寻租活动中(如各种在

职消费),也有可能会利用经营层前期

投入沉没成本讨价还价,要求增加研发

经费支出等,造成研发资金的浪费。在

项目的研究上,项目组研发人员具有很

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独立自主性,倾向

于从自己的兴趣和利益出发,投入到项

日上的精力和时间或努力的方向可能与

经营层所期望的目标不一致,甚至产生

冲突。同时,由于项目组众多研发人员

创造一个共同的产出,且难以度量和界

定单个研发人员的贡献率,这为研发人

员采取“偷懒”和“搭便车”行为提供

了机会,或者通过采取不适当的手段来

满足私欲,如把在工作中积累的知识、

技能和信息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恶意

跳槽,泄露技术秘密以满足个人利益追

求等。

三、规避委托代理问题的实践对策

激励机制是解决代理问题的重要途

径。首先,激励合约的选择是建立在委

托人对代理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之上

的,只有在对代理人进行考核后才能依

据考核结果配置激励资源。其次,激励

资源配置与代理人的绩效相关性依赖于

充分的信息交流系统。再次,良好的监

督约束机制也是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

分。总体来讲,对代理人的激励由考核

评价体系,监督约束体系和信息交流体

系三个支撑体系组成,围绕支撑体系,

设计适当的激励因素以达到引导和约束

的正负激励效果。激励因素设计的原则

是: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长期

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对决策者常用

的激励因素为期权激励、市场竞争激

励、决策监督激励等;对项目组常用激

励因素为期权激励、知识产权激励、职

业发展激励等。其中,期权激励作为一

种长期激励手段,对决策者和项目组都

有很好的激励效果。对研发决策者,朋

权激励的实施是允许部分有突出贡献的

决策者拥有公司股票,即将决策者相当

多的薪酬以股票的形式体现,并作为期

权延期兑付,从而把研发决策者的个人

利益与出资者的长期利益紧紧联系在一

起,最大限度的激发决策者才能的发

挥,规避代理行为;对项目组期权激励

的手段有奖励股权(份)、股权(份)

出售、技术折股等,常用的是技术折

股,即允许项目研发人员以个人拥有的

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作价折合为…

定数量的股权(份),给予研发人员以

技术作为资本参与公司受益分配的权

企业委托代理人 篇8

滨州市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郭佃兴认定工伤仲裁一案,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张云祥为甲方与陈桂兰、郭培州申请认定郭佃兴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进行和解。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3000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先行缴纳2000元,案件结束后缴纳1000元。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裁决时至。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2009 年6月日

上一篇:进出口业务中涉及的外贸单证及含义下一篇:单位全国质量月活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