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2024-05-16

对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调查与思考(精选8篇)

对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1

内容提要:目前农村老年人养老现状不容乐观。由于农村生活条件与城市相比较差,加之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因此目前农民的养老、医疗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而能否妥善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因此,笔者深入了解和分析了农村老年人口的生存和养老现状,并尝试探讨现阶段农村养老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思考

老年人口问题在我国早已存在,既表现为老年人的生存与发展,如物质保障、医疗服务、住房等问题;还表现为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等社会生活的变化等等。这其中,仅仅满足老年人在年老时的供养问题就已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面对中国老年人70%以上居住在农村的现实国情,显然,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是我国养老问题中的重中之重。为了更深入具体地了解当前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现状,笔者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对仙居县双庙乡的218位老人进行调查。结合调查所得的及自己的肤浅认识,笔者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养老仍是以家庭养老为主。

一、家庭养老还存在强劲的生命力

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了社会支持能力。然而,家庭养老告别是子女养老对中国农村老人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并起着社会养老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城乡,家庭仍然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是老年人最后的大本营。而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家庭养老的作用也就越大。笔者认为: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和完善的条件下。家庭养老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一旦家庭养老的基础遭到破坏,几千万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将失去保障。

(一)家庭养老方式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国情。当前我国人口众多,人口老龄化趋势快、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地区差异较大。而农村地区

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农民支付能力相当有限,中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尚处于温饱阶段,只有小部分达到小康水平,少数农村仍处于贫困状态。不仅地区间存在差异,而且在同一地区中的不同乡镇、同一乡镇中的不同村庄、甚至在同一村庄中的不同家庭之间,农民的经济收入也有较大悬殊。在这种情况,若完全依靠建立起统一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显然是不合实际的,因为一定的保障制度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而当前我们仍有必要依赖家庭养老方式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指出,我国老年人养主要领先依靠家庭,从而使家庭养老模式法律化,增强了家庭养老模式的生命力。

(二)家庭养老方式的文化根基深夺厚悠远。“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养老向来是中华民族恪守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作为一种文化在我国经历史岁月,从农业经济开始至今,大约有三四千年之久,支撑家庭养老功能是传统伦理“孝”的价值取向,孝是“天经地义”的行为的最高准则,自然也是家庭成员关系的重要行为准则。传统的中国家庭作为一个福利单位,表现在养老机制作用上是天然的养老组织,并成为中华文化的一大特色。老年人生活在家庭中,不但基本生活有保障,而且日常还能得到应有的照料,并享有子女满堂的天伦之乐,精神上得到寄托。所以家庭养老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就算将来我国经济高度发达,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极大丰富,社会保障体系非常完善,家庭养老也不可能完全消失。

(三)家庭养老的实际保障效果不会有很大的削弱。首先,独生子女政策对家庭养老不会有很大影响。一些学者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子女减少而可能影响老年人的养老质量。但根据美国密西根大学人口研究中心林戈等人对中国老年人养老总体的研究,认为中国老年夫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同时需要子女日常生活护理的,因而所谓的家庭规模的小型化并不一定对老年人的日常照料构成重大威胁。而且,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单子女的老人生活还要好于多子妇女的老人,因为这时了女无法推卸自己的养老责。其次,农村外流人口增多也不会对家庭养老产生较大影响。一些研究认为农村中大量壮年外出打工,使老年人无法得到日常照料。而据笔者调查看来,家庭养老主要由女性承担,且多国40至59岁以下的中年女性才会碰到老人生活无法自理需要经常性照料的情况。而在农村流动人口中,外出打工的女性中20岁至40岁以下这一年龄段最为活跃。40至59这一年龄段的妇女多在家中照料甥孙和老人。确有一些家庭中只有一对中青年夫妇且双双外出打工的,他们也会将年迈体弱的老人托付给亲友或请人上门照顾。最后,就家庭养老的保障水平而言,对于普通家庭来说虽只能起到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作用,但这与我国大多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且随着农民负担的减轻,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家庭养老的保障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二、对当前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基本设想

鉴于以上种种分析,考虑到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及人口状况的差异性,笔者认为应建立一种有分别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过渡方案。具体来说,针对现阶段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老年人口以及将来仍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未来老年人口”,仍以家庭养老模式为主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在此过程中辅以一些行政性的倾斜激励措施来增加农民收入,努力减轻家庭养老负担,继续巩固和落实家庭养老的整体功能;与此同时,要不断促进传统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变革与发展,在较富裕的农村、较富裕的家庭,当家庭养老功能出现弱化时,社会养老应及时补充,尤其是针对农村“未来老人”——农村青年一代,要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的力度,全面加以推广,以切实解决他们的未来养老问题。

三、具体措施

应该说,这一基本设想是与我国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同时也符合了当前广大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意愿。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笔

者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通过思想工作与法律手段并重的社会干预,使家庭养老得到落实。一是持之以恒地搞好尊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的宣传。重点是做好中、青年人的思想教育,并坚持“从娃娃抓起”,把尊老、爱老、养老教育渗透到中小学生思想中去,消除少数家庭出现的严重“宠幼弃老”现象,构筑起家庭养老的优良社会环境和正确的思想基础。二是强化法制建设,走依法保障的路子。切实贯彻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此法教育老年人来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约束家庭和社会成员自觉维护老年人权益,保持家庭内的代际和谐,建立有利于家庭养老的社会环境,同时大力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的活动,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有效的方法。三是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机制进行改革。就笔者调查的216位有子女的老年人中,其中213位老年人都 是由儿子赡养的,只有3位没有儿子仅有女儿的老年人,是通过招上门女婿的方式来养老。很显然,在农村家庭养老机制中是以儿子为主体的。这种机制是由历史传统自然形成的,在实行计划生育的今天,后代中无男孩的家庭比例占四分之一左右,这种机制就必须得以改革。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扶持家庭养老的政策措施。家庭养老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的经济负担,国家也应在此问题上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家庭养老在农村养老中的主体地位出发,积极研究制定可行的扶持家庭养老的政策措施:一是要加大对农村资金、技术方面的扶持力度,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中最大的问题——经济供养问题。二是对照料老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经济援助。要尽量减轻困难家庭的养老负担。使这些家庭的老年人也能安享晚年,同时向照料和护理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三是大力发展农村合作医疗事业。解决当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中存在的经费、人员、设施等方面的问题,解决农村老年人“病有所医”的问题。

(三)强调社会的作用,扩大社会对家庭养老的支持。一是要发挥乡村老龄组织的作用,增强老龄组织的功能。强化和规范老年供养体系建设,就是要规范家庭和社会中非老人成员的行为,从而确保老年人幸福地安度晚年。因此,建立健全老龄组织机构,强化老龄机构的组织领导功能,是老年供养体系建设中起关键作用的环节。目前,农村的老龄机构从表面看,乡、村级机构健全。然而实质上则处于一种“人员无编制,活动无经费,开展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中,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老年活动方面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因此,必须重视乡级老龄组织机构建设和其支柱作用的发挥。二是要加强老年人群体的力量,发扬自助、互动的精神,提倡低龄、健康的老人帮助年迈、体弱的老人;增强老年人在经济上的自立和生活上的自理能力,以减少对社会和家庭的养老需求。三是发展老年公益设施。充分发挥各村老年协会、老年活动场所的作用,解决老年人“老有所乐”的问题,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

(四)加强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宣传,逐步扩大社会化供养比例。从长远看,在经济方面,随着国家、特别是农村经济实力的提高,养老的责任逐渐从家庭向社会转移,家庭养老终将让位于社会养老,这是谁都无法逆转的趋势。因而,在过渡时期 我们不仅要提倡家庭养老,还要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使社会养老保险在“未来老人”群体中发挥主要作用。在笔者的调查中,许多中青年人未投保除了经济条件不允许、害怕政策有变或没有听说过有社会养老保险这回事外,更集中的是表现为投保意识淡薄,出现年轻时无所谓,中年后又因一次性投保数额大而不得不放弃的现象。所以,在农村要大力加强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思想教育,把年轻一代的供养方式逐步引导到社会养老保险的轨道上来,立足“早”字,积少成多,筑起庞大坚固的社会保障“大坝”。

(五)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干,逐步构筑起完善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

体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当前比较现实可行的是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作用。可参照大连市的做法,创办“居家养老院”,组织一些闲暇在家的中青年妇女,为村中无子女、子女不在家、生活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人提供养老福利服务,实行低收费政策,集体或国家应予以适当的补贴。三是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2003年3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出台了《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确定到2010年,各级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县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衽医疗救助,中央财政也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此给予适当支持,此项规定说明,国家对农民社保问题已日益重视起来。据笔者调查,仙居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已于2004年9月全面铺开,共有20个乡镇(街道)的26.4万人参保,参保率67.8%。四是老年社会救助体系。对农村孤寡老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提高供养水平。但调查中笔者发现2位孤寡老人均没被纳入“五保”供养体系,甚至全乡都没有一位老人被纳入该体系,他们的生活状况相当令人担忧。此外,还应对卧病下起或生活难以自理的老人、特困家庭中的老人、子女间有严重养老纠纷的老人,他们都是老年人口中的脆弱群体,必须由国家或集体,必须由国家或集体予以特别关照,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安度晚年。五是老年精神生活体系。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兴趣爱好,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活动场所。由于我国农村老年人数从多,地域颁布广,收入差别大,建立上述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也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参考文献:

1、徐勤、原野:《家庭养老在中国老年保障中的作用》,《人中研究》,2001(12);

2、尚长风:《农村社会保障音量研究》,《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9(3);

对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2

一、研究方法与研究样本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收集资料。在调查过程中, 以Z村所有老年人口数 (381人) 为总体, 抽取总体的49%作为样本进行问卷调查, 共发放问卷185份, 回收问卷185份, 回收率为100%, 其中有效问卷178份, 有效率为96.2%。为了进一步了解老年人的养老意愿, 还对15位老人进行了深度访谈。

通过对调查样本进行分析, 发现研究样本具有以下特征:从年龄上看, 60~69岁的为79人, 占44.4%;70~79岁的为74人, 占41.6%;80~89岁的为23人, 占12.9%;90岁以上的为2人, 占1.1%。从婚姻状况上看, 已婚完整的占58.4%, 离婚的占0.6%, 丧偶的占39.9%, 未婚的占1.1%。从居住方式上看, 与配偶及子女一起居住的占27%, 与配偶一起居住的占33.7%, 与子女一起居住的占25.3%, 独居的占14%。

二、农村老年人参加机构养老的意愿

在研究过程中, 我们主要从居住意愿、服务意愿和出资意愿三个方面考察农村老年人参加机构养老的意愿。居住意愿反映被调查者是否愿意选择机构养老方式、是否具有入住养老机构的愿望;服务意愿反映被调查者愿意选择怎样的养老机构、希望养老机构提供哪些服务项目;出资意愿反映被调查者选择机构养老时是否愿意自己出资以及出资水平如何。

1. 农村老年人居住意愿。

当问及“您是否愿意到养老院里生活”时, 大多数老年人回答不愿意。如表1所示, 回答愿意的为6.7%, 看情况的为53.9%, 不愿意的为39.3%。调查中发现, 许多老年人在观念上比较排斥去养老院生活, 即使选择在养老院里生活也是因为没有其他办法, 是不得已的被动选择, 如果不是子女主动送老人去机构养老, 老人自己恐怕很少会自愿去。只有在身体不好、子女不能照顾或其他情况下, 才会自愿选择去养老院。

2. 农村老年人对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的意愿。

本次调查中, 对农村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主要是从日常生活照料、情感慰藉和精神文化生活三个方面进行测量。通过对“如果选择机构养老, 您希望养老机构提供哪些最基本的服务?”这个问题的回答, 发现农村老年人对养老机构的服务需求主要在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生活方面, 对洗衣做饭、陪同看病的需求意愿更强烈。调查数据显示, 79.8%的老人选择洗衣做饭, 79.2%的老人选择陪同看病, 75.8%的老人选择打扫卫生, 68.0%的老人选择文化娱乐, 65.7%的老人选择聊天交谈, 42.7%的老人选择帮助购物, 其他为14.0%。

3. 农村老年人参加机构养老的出资意愿。养老机构的收

费标准, 是影响农村老年人参加机构养老的重要因素。本次调查发现, 针对“入住养老院, 交多少钱较合适?”这个问题, 选择100元以下的占66.9%, 101元~200元的为21.9%, 201元~300元的为7.3%, 301元~400元的为2.8%, 401元~500元的为1.1%, 可见, 被调查者的出资意愿偏向于低档次水平。由于老人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较低, 他们入住养老机构能承受的收费也较低。

在访谈过程中, 当问及“如果去养老院生活, 您认为交多少钱比较合理”时, 老人们的态度也表明他们能够接受的标准在100元左右。“那要交钱, 人家伺候, 你得给工资。五保户不用交, 国家给”;“论理来说应该交钱, 光指国家得多少钱, 国家拿一部分, 自己拿一部分。在农村办敬老院, 国家得担的多。也不能光靠国家, 像没儿没女的、孤儿那样的靠国家行。有儿有女的就得拿钱, (儿女) 也得照顾一部分”;“这个不好说, 都是儿女养着, 也没多少钱, 我觉着百把 (一百多点) 不少了, 不知道够不”;“收费不要太高, 一百左右差不多”;“有钱的多拿, 没钱的少拿。在家, 农村不用花钱, 一月几十块就够了, 去敬老院得百把吧。”

综上可知, 被调查者对出资主体的期待除了国家仍然主要是子女, 被调查者期待的出资水平普遍较低, 100元左右是其可接受的水平。究其原因,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由于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影响, 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子女出钱给自己养老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二是被调查者的经济收入水平普遍较低, 其可支配的日常支出较少;三是由于农村老年人大多生活比较简朴, 使得许多老人认为在农村选择居家养老成本较低, “一月几十块就够了”。

三、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

1.在农村全面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通过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 为每个农民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的养老保险, 使农民在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基础就是改善老年人的经济状况, 其着力点是尽量通过社会渠道来提供老人生活的经济支持, 使家庭作为养老经济供给者的主体功能渐落次要地位。

2.继续强调家庭保障的基础地位。目前, 家庭养老仍旧是广大农村地区主要的养老方式, 也是农村老年人普遍愿意接受的方式, 因此, 应继续提倡家庭养老。1996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规定子女对老人负有物质保障、精神赡养和日常照料的责任。家庭养老模式在法律制度层面得到了权威性的肯定, 因此, 子女不仅要在父母养老金筹集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且要在精神赡养和生活照料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目前中国有9 100万农村老人, 如果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标准, 则全年需要1 092亿元。显然, 完全依靠国家来解决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 农村养老保险仍需要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在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农村老年服务设施相对不足, 社会化养老服务缺乏, 家庭仍然是老人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的主体。

3.强化国家和社区在农民养老保障中的作用。就国家而言, 除了提供必要的养老保障基金之外, 还必须采取更多的社会政策, 对那些没有家庭支持的, 或者家庭功能很弱的群体 (如五保户制度、孤儿、单亲家庭和困难家庭) 提供福利保障。国家还可发起类似于“希望工程”的“农村养老工程”, 发动社会各界开展捐赠助老活动, 在村一级建设养老机构, 以收养老农村老年人中的困难群体为主, 依经济条件采取分档收费入住的措施收养其他愿意入住的老人, 并以此为依托发展农村社区服务和社区互助, 改变现行农村敬老院的封闭式管理, 使其具有社区老年人活动基地的功能, 力求将其建设成为开放的“农村老年人之家”。

就社区而言:一是提供社区服务。发动社区工作者, 为农村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在形式上, 既可以是上门服务, 也可以通过养老院集中收养。二是组织社区互助。如年纪小的老人采取计分计时的方式, 为年纪大的老人提供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发动社区妇女, 承担居家老人的生活照料。

4.适量发展机构养老, 以满足愿意选择机构养老的农村老年人的需求。在农村发展机构养老还只能是居家养老的必要补充, 而且农村老人选择机构养老的出资水平普遍较低, 在农村发展机构养老应充分体现其公益性, 最大限度地降低老人缴纳的费用, 国家应对投资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社会团体和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的支持。虽然在农村家庭是老人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的主体, 但机构养老服务也存在一定的需求, 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老人 (如单身、不能自理、无儿女、高龄等) , 机构养老是一个必要的补充。在农村发展机构养老规模不宜太大, 以发展救助型养老机构为基础, 以构建综合性养老机构为主, 在管理上应改进僵硬的制度化管理, 探索开放式管理模式;在服务上应更加专业化、人性化, 与社区服务相结合, 以使其专业化的服务惠及居家养老的老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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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3

关键词: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社区养老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29-03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速,养老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其中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但能够缓解老龄化所带来的压力,使老人能够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而且还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国早日建成小康社会。

一、农村空巢老人的生存现状

农村空巢老人一般是指农村中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只剩下自己或老两口独自生活的老人。目前,中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空巢老人约4 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1]。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农村空巢老人问题的严峻性。

根据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状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年轻夫妇外出打工,留下孩子给老人照顾,加重老人们的生活负担;二是老夫妇都健在,低老龄,身体健康,但子女赡养费较少,主要靠自给;三是老人们年事已高,需人照料;四是老伴去世,精神生活颓废[2]。

如今,农村中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为寻求更好的发展机遇和生存环境而背井离乡,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而他们的生活也将面临非常多的困难。首先,在经济方面农村空巢老人经济收入低、缺乏经济保障。农村老人多数以土地为生,收入来源十分有限,对于失能老人更缺少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其次,在生活方面农村空巢老人普遍缺乏照顾、疾病照料缺失、缺乏安全保障。由于子女外出务工,使老人独守家中,无所依靠。很多空巢老人在日常生活中被疾病所困扰,而且缺乏照顾,非常容易发生危险。同时很多犯罪分子也会对老人的日常生活构成安全威胁。再者,在情感方面老人的精神空虚、孤独寂寞。儿女长大后都离开了父母,使父母一时难以接受,且与儿女缺乏日常的沟通,缺乏儿女的关心,通常会感到孤独寂寞,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农村空巢老人的生存现状令人担忧,关注并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迫在眉睫。

二、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独自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

我国目前大部分空巢老人都处在活到老干到老的一种状态,子女外出务工,老人就成为了家里的劳动力来从事农业生产,需要独自承担繁重的体力劳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空巢老人的劳动强度。此外,很多老人还要照顾孙辈,这也进一步加重了农村空巢老人的劳动负担。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 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由此可见大多数的农村空巢老人都要照顾孙辈,生活负担非常沉重。

(二)经济来源较少,生活困难

经济收入是决定农村空巢老人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村空巢老人大多要靠天吃饭,基本依靠土地供养,对于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来说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子女的经济支持是老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但目前来说,子女对老人的经济支持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很多老人并没有获得子女的经济支持。统计年鉴显示,2010年底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 919.01元,其中农业收入为1 723.49元,占总收入的30%,与此同时,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却达到4 382元[3]。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2013年5月31日发布报告称:目前中国22.9%的老人消费水平位于贫困线之下。由此可见,农村老人在经济上的困难,农村空巢老人的经济状况更是相当严峻。

(三)缺乏日常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子女到城市务工,造成了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和疾病缺乏照顾。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占20%,约948万人;7.5%的老人需要照料,在他们当中,11.3%的老人得不到照料,比非空巢老人高8.4个百分点[4]。由此可见农村空巢老人日常生活的艰难。

中华传统文化使得“养儿防老”“儿女绕膝”的观念在老人心中根深蒂固,特别是生活在农村的老人。但现实是,儿女的外出给老人带来了精神创伤,降低了老人的幸福感。老人与子女缺少交流机会,使得老人缺乏精神慰藉,感到精神空虚,增强了孤独感,甚至引发身体疾病和精神障碍。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四成老人有较高程度的抑郁症状,生活状况受到严峻的挑战。

(四)抵御风险能力较差

农村空巢老人收入途径单一且有限,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及医疗保障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农村空巢老人缺乏抵抗重大自然灾害和疾病等风险的能力。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一旦老人身患重病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时,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可能是一种致命的打击。

与此同时,农村空巢老人还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由于老年人安全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对人热情友好,这就给很多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偷盗、行骗、抢劫等不良社会现象时有发生在农村空巢老人身上,严重威胁到农村空巢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2013年4月,陕西商南十里坪半月内有7位空巢老人被杀害,犯罪分子只是因为手头拮据,就将万恶的屠刀挥向善良单纯的空巢老人。惨痛的教训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五)精神文化活动贫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精神文化生活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农村,由于经济条件差、文化水平低、娱乐设施缺乏等原因,使农村老人严重缺乏精神文化活动,有学者基于五省18个自然村的调查发现,只有12.9%的空巢老人经常参加村里组织的活动,偶尔参加的占33.5%,很少参加的占16.8%,从不参加的空巢老人比例高达36.9%[5]。老人们通常是通过和邻里聊天和守在家中看电视来度过空闲的时间,长此以往会使老人备感孤独,长时间还会引发多种心理疾病。

三、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原因分析

(一)年轻人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城务工

当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对新一代的农村劳动力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同时,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和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使得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这些年轻人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向城市迁移。农村只剩下了老人和儿童,而其中很大一部分为空巢老人。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可以充分表明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迁移数量的巨大增长。目前我国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6亿,占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6.741亿,占50.32%。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2.071亿人,乡村人口减少1.332亿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迁移加剧了农村的空巢化,使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严重的缺位,一些农村空巢老人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养老保障。据统计:占我国总人口75%的农村居民,整体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总支出的11%;而占全国总人口25%的城镇居民的保障支出却占据了全国社会保障费用的89%[3]。可见农村与城镇养老保障服务所存在的差异。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55元/人,当前经济条件下,55元很难满足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该政策还没能实现全覆盖,由此可见,我国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的建立健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使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一,在很多农村,医务工作者和医疗设施严重缺乏,无法满足村民的需求。其二,在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农村空巢老人对于报销后剩下的费用仍然是难以承担,而且报销手续复杂,这都给农村的空巢老人带来了困难。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和现代生活理念的矛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习俗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和现代的生活理念产生了矛盾。首先,老人的观念发生了变化,一些老人不愿像过去一样给子女当保姆,独立意识有所增强,想寻求独立的生活。而子女受现代一些价值观的影响,变得人情淡薄,金钱至上,淡化孝道,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其次,老人与年轻人的生活习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之间也缺少共同语言,容易产生矛盾。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喜欢独自居住,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随之不断增多。

(四)农村土地养老保障的功能在不断减弱

由于子女的供给能力有限,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又不是十分健全,农村空巢老人缺乏经济保障,大多数农村空巢老人都需要延续以土地为中心的养老保障模式。但是目前,我国可耕种土地面积不断减少、人均可耕种土地面积不断下降、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向以土地为中心的养老保障模式提出了挑战。同时,我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依然很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依然很弱,靠天吃饭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之下,农村土地很难给空巢老人提供良好的养老保障。

四、对完善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的建议

(一)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民收入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低,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所以解决农村的养老保障问题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结合十八大的相关要求,当前农村需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通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来发展农业,同时要改善农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这在相当程度上会减少农村空巢老人的劳动负担,同时也能使农村空巢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改善。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目前,加强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首先,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明确责任,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要因地制宜、严格监督。其次,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相关的法律体系。降低缴费标准,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养老金数额。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再者,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府要在财政上给予相关支持,加强调控,努力实现统筹。要逐步提高农村空巢老人住院的报销比例,对于农村空巢老人的门诊费也应该给予适当比例的报销,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空巢老人日常的体检及慢性病的护理工作。

(三)加快中小城镇建设,使农民离土不离乡

党的十八大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结合十八大的要求,我国目前从城市化的总体布局上应该加快中小城镇建设,使城乡逐渐实现一体化,从而努力实现城乡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这有利于推动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建设,提高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同时,小城镇建设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打工青年回乡就业和创业,可以使其离土不离乡,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可以起到减少农村空巢老人数量的作用。

(四)加快建设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我国农村社区养老具有成本低、负担轻、人性化、因地制宜、能够提高老人的安全保障等优越性,其应该被用于解决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主要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政府大力支持,村委会积极管理,集中养老资源进行合理的优化配置。对农村空巢老人进行经济上的资助和生活上的帮助。二是以村民之间的关系为纽带,建立养老互助机制,使村民互帮互助,解决老人的日常生活困难。三是积极鼓励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等参与到农村养老服务之中来,充分发挥其奉献精神,对养老保障工作进行鼓舞和帮助。四是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产业。给予其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其在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方面起到作用。

(五)组织开展多种精神文化活动

组织开展精神文化活动,使空巢老人摆脱孤独与寂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其一,地方政府和村委会要意识到精神文化活动对老年人晚年生活的重要性。广泛开展爱老、敬老教育,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来确保精神文化活动的开展。其二,地方政府及村委会应加强精神文化活动设施建设,设立棋牌室、健身房等,使老人能够拥有娱乐和健身的场所。其三,充分发挥村委会的服务职能,组建一些老年合唱团、老年秧歌队等,丰富老年人的业余文化生活。其四,吸引企业到农村投资兴办文化产业,通过多渠道向社会筹集资金来获得赞助支持,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总之,通过以上措施逐步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这需要个人、家庭、政府、社会和市场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李硕雅.从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看我国人口问题[J].经济论坛,2012,(1).

[2]陈敏.农村留守老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学,2009,16(3).

[3]林宣佐.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危机及解决办法[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6).

[4]袁金霞.我国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09,(3).

对农村赡养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4

--以湖北省秭归县归州镇为例

向培年 周玉华

笔者长期在基层工作,近年来在接触农村矛盾纠纷中涉及赡养纠纷占纠纷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呈上升趋势,2009年开年上班的第一天归州司法所就接待了4起赡养纠纷,反映的都是老人的生活无着落,子女不尽赡养义务问题,涉及家庭内部矛盾很深,且解决的难度很大,农村赡养问题已成为归州镇农村老人现实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2008年归州镇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640元,大部分农民过上了丰衣足食的日子,但是农村部分老人的赡养问题是当今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产生赡养纠纷的原因

产生赡养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各个村、各个家庭有不同的情况,但也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所在的湖北省秭归县归州镇目前有以下四个方面原因引起养老及赡养纠纷。

1、农村贫困引起的赡养问题。

农民务农经济收入低,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加之种植成本不断上升,农产品价格又不稳定,农民增收不明显,农村老人的社会养老保障还不健全,引起了部分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老人赡养难,尤其是体弱多病的老人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归州镇农村主要产业是柑橘脐橙,2007受冰雪灾害的影响30%的农民欠收或绝收,2008年受四川广元蛆柑事件的影响,全镇4万吨柑橘平均价格不足0.4元/市斤,农民亏本销售,生产生活普遍存在问题。家庭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家庭的经济状况,对于归州镇农村25000人口,一部分贫困仍是面临的主要问题,老年人成为无产者。为了抚养子女和子女成家,父母倾其全力,有的甚至将

房子、生产资料、积蓄以及家里所有生活用品全部都分给了子女,自己轮换在子女家住,负责衣、食、住,随着父母逐渐年老,不能为家庭生活出力了,病也多起来了,真正成了子女家庭的“负担”,使本来就贫困的子女们不勘重负,迫于无奈无法安排好老人的生活,有的甚至虐待老人,停止对老人的微薄供养,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连基本生活就无法保障,这是归州农村赡养纠纷中的普遍现象。

2、家庭分家析产纠纷引起的赡养问题。

在赡养纠纷中大多是因分家析产所产生的,有的老人在儿女分家时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导致家庭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分割不均引发矛盾,人为使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积怨,多子女家庭中的一个子女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就相互观望,相互推诿,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老人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这是赡养纠纷中的普遍现象,这类纠纷占赡养纠纷的30%,如向家湾村村民吴某5个子女,为家庭矛盾及分家析产纠纷导致生活无着落,去年过年时还到政府要饭吃,通过村、镇、司法所、法庭等单位和部门多次上门调解都收效甚微。老大说老人给老二分的田多些,应该老二养老;老二说老人给老幺分的财产多些,应该老幺养老;老幺说家庭生活困难,自己基本生活就保障,无法承担养老任务。子女一个个这样你推我让,最终受伤害的就只有老人,真正印证了“两个老人抚养了八个孩子长大,但是八个孩子成家了养不活两个老人”的道理,这是归州赡养纠纷的一个典型例子。

3、打工潮引起的赡养纠纷。

打工潮的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子女们纷纷外出打工,留下妇女、老人和孩子,子女不给老人基本生活保障,老人孤立无援。经统计归州镇有近4000人的打工者,现如今,城市并非他们原本想象的那样遍地都是黄金,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打工族的收入仅能维持自己日常生活和子女上学读书,难以给在家看守门户的父母汇款寄物,这类纠纷占赡养纠纷的10%。如香溪村村民胡某三个子女2个外出打工,其中一个在南非打工,外出的2个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导致在家里的一个子女也停止了对老人的供养,各级组织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举老人只好到法院起诉,但也因二个儿子不能到庭法庭无法开庭审理此案。

4、其他事由引发的赡养纠纷。婆媳之间的口角问题、妯娌之间的矛盾问题、老人唠叨啰嗦、家庭内部的是非问题,个别老人的“非份”要求(如要求再婚、单独生活)等问题都是引发赡养纠纷的诱因,一旦这样纠纷的爆发受罪的也是老人,“断炊”是子女们对老人惩罚的杀手锏,老人们年迈体弱,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对于此类家务事情反复发生,基层干部往往也束手无策。

为让老年人颐养天年,国家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法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受经济和人们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落实起来困难重重,导致法律要求与现实情况差距甚远,在当今新农村建设中赡养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该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律解决农村赡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现行农村养老主要方式的评价

当前秭归县归州镇农村为二种养老方式,一种为家庭养老,一种为社会养老。养儿防老是一种传统习惯,是养老的主要方式,社会养老是一种辅助形式,二者相互并存,形成农村养老体系。

1、农村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冲击,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急待改变。随着我国农村社会和经济条件的迅速变化,家庭养老作为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育子女费用增加,加上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就出现一对夫妇赡养四个老人的“四二一型家庭”。以往子女多意味着老年人有较多的养老来源,独生子女现象的出现使得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变得异乎寻常的困难;同时居住方式的分离,如归州农村家庭很多子女外出打工、做生意,到归州集镇、茅坪县城居住,也意味着老年人在经济供养之外还面临生活不便、照料不够、精神生活缺乏等问题。

2、农村社会养老普及率较低,社会养老制度急待完善。目前,涉及归州镇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主要有以下形式:(1)、五保供养制度。五保供养制度是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五保供养对象在农村老人群体当中属特困人员,归州镇共五保老人137人,受益人员面较窄;(2)、优抚抚恤制度。优抚保障是国家对革命事业或国家安全做出贡献的军人及其家属的特殊社会保障。保障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归州镇有优抚对象92人;(3)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这类人群在归州镇占总人口的2‰。归州农村真正有能力参加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还是很少一部分。(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于目前归州镇经济欠发达,自愿进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仅占0.1%。可喜的2008年底秭归县人民政府下达文件制定政策,对农村退职干部、退职教师、下岗乡镇企业等特殊群体放宽年龄限制,在男60岁以前女55岁以前均可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一出台,大快人心,从2009年3月26日至31日一个星期归州镇316人参加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资金近6百万元,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人们的热情高。

三、解决农村赡养问题的对策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是农民自身养老需求欲望的直接反映,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可及性受到冲击,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家庭的赡养功能,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势在必行。政府一方面要加强政策性的支持,同时应加强宣传尊老的传统美德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同时要加强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子女的义务,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政策规范和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养老的社会认同感和能力,同时国家急需出台政策由家庭养老为主逐步向社会养老为主的转变。

1、多措并举,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农村老人养老问题的根本。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农民富裕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农民富有了,养老问题就会得到缓解。发

展经济,培养地方支柱产业,使农民增产增收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归州镇的支柱产业是柑橘脐橙,近两年受市场等多种因素的的影响,柑橘销售的附加值低,农民保本或者亏本销售,如何提高柑橘产品的附加值必须在产品质量、销售环节、产品深加工等环节上做文章,确实使农民富起来,养老问题自身就能得到解决。

2、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经不能保障农村老人全部生活。在农村,家庭保障主要是依靠家庭全体成员共同承担风险,家庭保障的主要经济基础是储蓄。但是,很多农民家庭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生活支出,储蓄的数额极低,一旦生灾害难,完全无法应付,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受到了挑战。

近十年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不仅规模越来越大,速度迅猛,而且呈现出十分明显的阶段性和累进性,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需要赡养的老龄人口增加。

国家应该出台政策,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参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模式进行,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原则在3--5年内使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其缴费标准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秭归县本次对特殊人群进行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是按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及20%工资基数核定的标准缴纳的,2008年的缴纳标准为2040元,一次性补齐原欠款人平近20000元,如果农村全面实行社会养老统筹制度,在目前所缴纳费用的基础上,其统筹款个人缴纳的部分要降低50—70%,确定一个最低底线基数和最高上线数,特殊困难人群应该给予减免,享受的保险额比例根据缴纳费用的多少支付,不然绝大部分农村的农民无法承担如此巨额费用。

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全体农民人人参与的方向,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不断更新完善,彻底根治农村赡养及养老问题的顽症,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

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化养老事业。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增免税减税政策,增强社会慈善意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院等公益事业,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关爱农村老年事业。

4、加强老年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有利的居家养老支持环境。要制定落实各种优待政策,如对百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发长寿补贴等,同时,在全民中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实现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5、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要依靠制度建设。我国到目前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使农村养老制度的不能很好的得到落实。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中老年人处于底层,权利少,义务多,尤其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使老年人的各种权利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切实保障。

6、加强对农村的法制教育,加大对老年人的维权保护力度。

农村普及法律知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结合赡养纠纷的解决,各级组织和部门要采取部门联动、诉调对接等方式和方法在农村院子和屋场召开化解纠纷的协调会,学习《婚姻法》、贯彻《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媒体对全体农民进行尊老教育,自觉培养全民尊老、养老意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虐待老人的案件,公安、司法要加大立案、查处、打击的力度,确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向培年 男,48岁,湖北省秭归县司法局归州司法所所长,大专文化。

对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5

一、目前澧县农村养老的现状与特点

(一)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在我县87092位农村老人中,94.14%以上的老人依托家庭养老,入住敬老院及靠集体供养的老人仅占农村老人总数的5.86%左右。老年人绝大部分与子女居住在一起,且三代同堂的家庭居多。少数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年人,其居住地与子女家也相距较近,在生活和感情上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部分老年人的供养还停留在柴米油盐等实物支付为主的传统供养方式上。

(二)社会养老为补充形式。

目前,澧县农村社会养老主要形式为五保供养。我县共建成了高标准的乡镇敬老院32所,达到了“一乡一院”的目标,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650人,年供养标准为2160元。各敬老院均配套了厨房、餐厅、活动室,购置了电视机等娱乐工具,院内修建了猪舍,开辟了菜园,有的还建了鱼塘。对另外分散供养的3450人,年供养标准为1000元,并采取包扶扶养责任制,使其基本生活得到照料。目前为止,我县还建成了15所农村五保之家,为146名分散供养五保户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从2005年起,五保户全部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取消了住院费起付线,合作医疗报销之外的部分由民政部门大病医疗救助金中解决。同时,还建立了五保户丧葬互储金制度,为全县五保老人建立了吃、穿、住、医、葬全方位保障网。

(三)家庭社会联合养老初步启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农村老人的物质生活得到了足够的满足,进而萌生了满足精神生活的渴望,为了给广大老人营造一个幸福安逸的生活环境,各级政府加强了敬老院和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力度,目前我县共建乡镇敬老院32所。据调查,部分老人因与子女、孙辈年龄差异较大,产生代沟,思想意见不一致,他们愿意入住敬老院,与老年朋友生活在一起,安享晚年。应时代需求,澧县目前建有老年社会福利院一家,据统计,院内住有“三无”老人33人,由子女出资,自愿入住的寄养老人仅有24人,虽然每天要求入住的老人络绎不绝,但因条件有限,绝大多数老人被拒之门外。为了积极应对老龄化社会问题,更好地推进澧县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澧县社会养老服务中心正在抓紧建设中,预计建成后,可收养社会老人1000左右。

综上可得出如下结论:(1)近几年,虽然我县农村养老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还停留在家庭养老的传统模式阶段。(2)目前开展的社会化养老方式虽然服务对象不多,但却是农村养老方式的一大进步,对今后不断建立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意义重

大。(3)农村个人、家庭、社区(探索阶段)、政府在农村老年人供养体系中互为补充,但个人和家庭的作用较为显著,政府作用较为薄弱。因此,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养老模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农村养老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促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亟待转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据统计,我县农村留守老人总数近5万人,占老人总数的52%以上,这部分老人的供养方式以自我供养和子女现金供养为主,大部分人生活上得不到照料,精神上孤独寂寞,有的甚至还要照顾孙辈们的生活起居,他们的思想、体力双重负担过重。年轻人的离家离乡,势必对传统稳定的家庭、对老年人的供养产生负面影响。

(二)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和家庭养老带来沉重的负担。澧县目前总人口92万,其中老年人口占11.7 %,人口老龄化给社会带来沉重的压力,也给家庭造成巨大的负担。当今的农村养老形态较之上世纪90年代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一般有兄弟姐妹几家人来赡养两位老人。计划生育实施后,由于都是独生子女,小两口婚后要赡养四位老人,即夫妻双方的父母双亲,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有的甚至要赡养八位老人,因为双方的爷爷奶奶有可能都健在,而双方的父母又失去了劳动力,丧失了赡养老人的能力。所以当今农村家庭养老的压力是巨大的,这样就造成了农村家庭养老的不完善性,大部分农村老人无论在生活上、情感上还是在经济上,都没有得到足够的照顾和满足。

(三)农村社会养老事业起步较晚,底子较薄,发展合力不足。农村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体系及良性运行机制还没真正形成,除五保供养稍微面宽力足外,其他诸如居家养老、养老储蓄或商业保险等供养形式力度明显不足,一方面,由于养老储蓄和商业保险起步较晚、发展缓慢,没有带来一定的社会效应,广大农村老百姓没有享受到这些业务带来的优惠,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农村老人在有劳动能力和具备经济实力的时候,思想意识缺乏前瞻性,看不到养老储蓄和商业保险的作用,不愿意相信这些业务。所以居家养老、养老储蓄或商业保险等在农村没有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发展合力。这样农村社会养老给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所分担的压力是极为有限的。

三、对策措施

(一)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在我国,社会成员的家庭观念较为牢固,老年人则更是爱家、恋家,愿意在家中享受天伦之乐。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状况,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主要还是得依靠家庭及其成员解决,家庭在养老方面具有社会服务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其基础地位还是得长期坚持。要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和制度规范,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决不能因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而将本应由家庭承担、家庭又有能力承担的责任推向社会。

(二)继续加强社会养老。要根据需要,逐步扩大敬老院的规模与容量。全县敬老院可供集中供养的床位只有1780个,仅占五保总数的29%。五保人员入住尚且难满足,社会老人更加没有入住的机会,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资金。目前县、乡财力都十分有限,除了县

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外,各乡镇要克服等靠思想,积极争取外援支持;要加大投入,逐步缓解敬老院运行资金缺口。要全面提升敬老院的管理服务水平。目前,各乡镇敬老院的管理基本上规范有序,但在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上有待加强,应想方设法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社会交往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的渠道。

(三)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居家养老是传统家庭养老和社会化上门服务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2008年元月二十九日,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联合签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在城市社区普遍展开,同时积极向农村社区推进。各级政府要统筹考虑,设立专项资金,开设资助项目,力争80%左右的乡镇拥有一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2008年,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老龄工作经费,保证老龄工作的正常开展。”县级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慈善中心结合农村社区建设和乡镇敬老院改扩建,加大农村社区老年服务工作力度,对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进行探索和尝试,根据《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精神,筹划建立老龄事业发展基金,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农村养老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篇6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快,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特别是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此,我与以“青春奋斗成就梦想•勇于担当时代责任”为主题进行了调查。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社会实践的参加者:

实践的主题:青春奋斗成就梦想•勇于担当时代责任 时间:2014年2月3日—2014年2月9日 地点:

一、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社会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已得到明显改善。但总体来看,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还处于一个较低水平线上。主要表现在:

(一)生活困难

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来源:一个是靠自己劳动收入,另一个是靠子女供养。在农村60-70岁之间的低龄老年人中有不少人身体比较健壮,能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或多或少的劳动收入,在经济上不完全依赖于子女供养。而不得不靠子女供养的农村老人,却因他们的子女生活本身就相当困难,其生活就难以为继了。尤其是80岁以上的纯农户特困独居老人因自身基本上已无经济来源,依靠吃低保、政府救助和子女少量赡养费维持生活。

(二)看病就医困难

农村老年人一生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年老生理疾病较多,经济上抗病能力较弱。而当前农村医疗条件、医疗水平还不能满足老年人需求。一旦生病,子女负担加重,后果不堪设想,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现象常有发生。虽然参加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医疗保障的缺乏,他们生病就医时,能拖则拖,不及时就诊的现象非常普遍。

(三)照料功能薄弱

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农村约有60-70%的青壮年因外出打工,无暇顾及父母,许多老人成了“留守族”,他们不但享受不到子女的照料,还要承担种田、照料孙辈等繁重的田间和家务活动,负担重、压力大。特别是那些年迈体弱的老人已有相当一部分人处于生活半自理或不能自理的状态,加上生活单调贫乏和长期独居带来的精神上的空虚,使得其性格怪异。

(四)安全令人担忧

目前农村老人业余生活枯燥,娱乐活动鲜得一见,加上长期“留守”,邻里彼此缺乏互相照应,他们的安全状况比较令人担忧。特别是农村高龄特困独居老人,他们在无人照料的情况下安全问题更加突出,甚至病死陋室多日无人知晓的事情时有发生,事故日趋增多。

二、当前农村养老面临的问题

农村养老工作各地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拿出了一些实招,但与农民的实际需求相比,仍然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面临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问题:

(一)养老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致使农村老龄人口众多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形成强烈反差。如五保供养制度标准低、不平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做到应保尽保、低保标准难界定;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少、受益低等。

(二)医疗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患疾病率、慢性病率比较高,与当前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小形成了较明显的差距,很多农村老年人还不在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之内。加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覆盖面少,农民的医疗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对大病、重病老人的医疗保障基本上没法解决。

(三)公共财政资金配套不足

由于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来得快,老年人口多,贫富差距大,受公共财政压力和经费的不足,致使养老保障社会化服务工作不能作为一项制度性得以长期延续,并得不到财政部门的认可,导致预算没有养老保障经费项目。调查中发现,虽各地各级设立了老龄工作机构,但有的地区用于保障老龄工作的业务经费寥寥无几,个别地区甚至没有说法。

(四)家庭养老压力逐渐增大

目前家庭养老压力增大的主要表现:一是由于农村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趋势愈来愈显著,带来老年夫妇、单身老人大量骤增所引起的家庭养老压力增大;二是长期以来的计划生育国策,使家庭结构形成“四二一”格局,即一对夫妻要赡养四位甚至更多老人,依靠家庭养老来解决老人的养老显然是难以承受的。三是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离家外出打工,也将引发老年夫妇、单身老人增多和对农村养老产生负面影响。

(五)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后

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公共财政资金配套不足,少数农村没有设施完善、配套齐全、功能多样的老年人活动场所,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得不到满足。同时,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多,原有的敬(养)老院不仅从数量上而且在规模上都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且存在着年老失修、建设设施差、床位设置少、管理不正规、功能不齐全及服务技能水平低等问题。

三、具体解决措施

当前农村养老主要有以下几种种措施:

(一)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老年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方式,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二)机构型集体养老

集体养老就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目前全市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主要是针对农村孤寡、残疾、五保老人,重点是做好“三无”老人(无儿、无经济收入、无工作能力)的“五保”供养(保食、保衣、保住、保医、保葬)。又可分为五保户和敬老院两种具体形式。为了照顾这些老人,采取机构养老的模式,由各级敬老院或村基层组织负责做好衣、食、住、行、医等一系列社会服务。

(三)基层组织社会福利型养老

这种供养方式取决于村基层组织、村集体的经济状况。一些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镇或村,从集体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已进入老年的农民按月支付一定的养老金,建立了范围较窄、标准较低、不很规范的农民退休养老制度。每月或每季度为农村老人发钱、粮、油等生活物品。

(四)社会养老保险型养老

民政部门从1992年开始,根据上级要求,在农村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模式的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五)储蓄自给型养老

储蓄养老是一种最典型的自我养老方式,即指老年人口依靠日积月累、勤俭节约的积蓄养老。农村一部分老人通过辛苦劳作和省吃俭用,或多或少地积攒了一部分并不丰厚的“老底”,就是靠这点“家底”,再加上自己身体健康状况尚好,种点粮食、蔬菜自给,维持基本生活。

四、解决农村养老的对策建议

农村家庭养老作为中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延续数千年。虽然当前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着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村家庭养老将一下子被其他的养老方式所替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的核心化,人们价值观念的变迁,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势必遭到撼动,为适应于新社会条件的社会养老所取代。

(一)通过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维护家庭养老的重要根基。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认识到,尊老、敬老、养老是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改变人们传统的养老观念,让人们自觉、自愿地认识和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保障农民晚年基本生活的社会性、政策性的基本保险,是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政策行为。因此,应该在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低标准起步,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三)加强敬老院建设

敬老院集中生活供养优越无比,它具有良好的供养条件、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集中供养比分散供养好得多。

对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7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制度,三中全会对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主要是在承包地确权登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等方面加强引导、稳妥推进。

1.开展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浙江有比较好的基础。2003年,浙江省组织开展了延包后续完善工作,96.2%的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94.1%的农户落实了承包地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省农业厅负责同志反映,通过延包完善,已基本解决承包地面积和四至问题,目前的确权登记试点主要着眼完善承包地块空间定位、登记簿等。平湖市同志认为,如果确权登记要管长久,建议二轮到期后,把地调一次,然后登记并长久不变。我们认为,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重点是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对浙江省这类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应按照中央要求,“缺什么、补什么”,重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明晰土地权属关系,既让农民认可,又能满足当前和今后农村发展需求,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夯实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土地规模经营基础,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

2.土地流转中政府需发挥引导规范作用。宁波市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面临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导致土地撂荒问题,当地累计引进近10万外地种养能手来务农,约占当地农村劳动力总数1/4。到2013年底,浙江省承包地流转比例达到45%,宁波市62.9%,均居全国前列。从调研看,浙江省各级政府在规范承包地流转中,一是强化服务。全省91%的县、93%的乡镇和59.7%的村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二是风险防范。平湖市出台文件,要求市、镇财政分别按每亩100元、流转经营主体按每亩300元缴纳保障金,用于出现风险时支付农户租金。同时,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全省已实现农户“零费用”参保。三是社会保障。不少地方探索建立土地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有的对整户流转土地的农户,给予每位老人每月50~70元的生活补助。总的看,浙江省这种服务不包办、引导不干预、规范不强迫,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流转机制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总之,土地流转既要充分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同时考虑到承包地的特殊性,政府更需要加强引导,促进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3.规模经营收入要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相匹配。2013年宁波市种植粮食的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耕地在300亩左右,户均年收入可以达到20万元。相毗邻的上海市松江区,种植粮食的家庭农场平均为113亩,户均年收入约15万元。同样种植粮食,松江区家庭农场规模虽然比宁波小,但当地财政每年每亩给予200元土地流转费补贴,购买农机按总价50%~70%补贴,而且粮食烘干设备、水利设施等全部由政府投入,这些足以弥补土地经营规模相对宁波较小而带来的收入差距。总的来看,两地家庭农场人均年收入都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浙江省在家庭农场文件中明确提出,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要达到当地农民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调研还发现,适度规模经营前提下,粮食产出率比普通农户高5%左右,但经营规模过大,亩均产量反而不如普通农户,这跟农户的管理能力、当地社会化服务配套水平等密切相关。实践中,一些地方将规模经营收入要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适应,作为确定规模经营适度的重要因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既可以使规模经营主体能够放心投入和经营农业,又可以防止因规模无限扩大,影响农业产出率和农村社会稳定。各地在明确规模经营适度范围时,应把这个因素作为一项重要参考和依据。

4.土地流转期限长些对稳定粮食生产有利。调研发现,浙江省土地流转期限普遍在1~3年。平湖市勤耕家庭农场主介绍,该农场租赁了193亩地,主要种植蔬菜,已投入100多万元修建农业设施,但租期仅5年,如果期限能长一点,他可以更放心投入。宁波市农业局同志认为,农民不愿意长期流转土地,一方面是“恋地”,另一方面也有顾虑,担心土地长期流转容易失地等。省农业厅介绍,除鼓励通过公开市场流转、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外,省里还通过政策和财政措施来支持流转,不少市县财政对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予以补贴,目前全省流转5年以上的土地已占流转总面积的42.5%。此外,一些地方大力扶持土地流转后种粮。平湖市制定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建设1000亩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66个、14.7万亩;鼓励各村采取定价招标方式引入种粮大户,保护其种粮积极性。总的看,浙江省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手段来鼓励承包农户自愿长期流转土地,值得肯定和提倡。我们认为,承包期限长可以让承包农户能放心经营承包地并不断增加投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能力。随着土地流转加速,也同样需要采取措施让规模经营主体能相对稳定经营和放心投入。要在充分保障原承包农户权益的前提下,处理好转出转入两者关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关于农业经营制度改革

浙江省围绕构建新型经营体系,坚持多路共进、量质并举、多位一体,努力形成多元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融合发展的宝塔式新型经营体系架构,有一些成功的做法和可行的路径,同时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亟需破解。

5.坚持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宁波市备得福菜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蔬菜生产加工销售的龙头企业,目前自建基地3000亩、合作社订单基地1.7万亩、市场收购方式辐射2万亩。该公司负责人反映,直接经营方式主要雇佣当地农民生产,可以有效控制原料品质,保证产品质量,但劳动监督成本和设施投入成本很高;订单方式通过组织合作社进行标准化生产和统一服务,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又可以保证原料稳定供应;直接收购方式受市场波动影响大,但可以有效弥补加工产能和市场需求的不足。三种经营方式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当地蔬菜产业形成一体化经营体系。我们认为,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和不同环节,推进各类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正在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有效实现形式和重要实现路径。哪些地方、哪种产业采用什么经营方式,要由农民自主决策,让市场发挥作用。政府要明确不同领域不同环节的优先培育方向和政策扶持重点,坚持多元化、多样化,因势利导、因地制宜,推动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创新发展。

6.农经系统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可以大有作为。平湖市按照政府主导、专业合作、市场化运行的思路,积极整合财政资金,集中服务资源,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搭建育插秧中心、粮食烘干中心、农机作业和维修保养中心、农产品初加工等专业服务平台,构建起农业公益性服务、合作型服务和经营性服务有机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目前全市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99家,农资供应连锁店214个,农机化服务中心22个,农民经纪人256个。新埭镇9个村领办了新联粮油专业合作社,提供“一条龙”综合性服务面积近10万亩。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许多地方的农村经管部门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化服务发展中,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做到了主动入位、准确定位和有为有位,树立了农经部门很高的工作威信,也为我们在新时期强化农经职能和体系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启迪和有益的样本。我们认为,适度规模的众多经营主体和全程社会化服务相结合,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路径选择,也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和政策突破点,在这方面经管部门责无旁贷。下一步要紧紧抓住经营性服务组织培育和社会化服务示范县创建这两个重点,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社会化服务取得新的发展,为构建新型经营体系奠定扎实的基础支撑。

7.高度重视职业农民的培养。余姚市对127个农业从业者进行了随机调查,平均年龄50.9岁,其中大学以上文化仅占6.7%,初中及以下文化占68.5%。针对这一问题,浙江省大力开展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通过“户改场、场入社、社对企”的方式,积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农民经纪人等新型职业农民。余姚市采取财政扶持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种田能手、科技示范户等农村实用人才和返乡农民、大中专毕业生兴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目前全市已发展专业大户1389户、家庭农场743家、合作社357家。因此,创新农业经营制度必须始终坚持家庭经营的底线不动摇,一方面支持农户加强联合与合作,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多元互动、多元互补;另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农业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力度,探索制定新型农民培养规划和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构建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认定和扶持政策体系,加快培养一大批农村适用专业人才。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浙江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步较早,目前已有29.7%的村和31.1%的县(市、区)基本完成改革,并提出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但在推进改革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需要深入研究、统一认识,在有关政策中予以明确。

8.分类指导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绍兴市柯桥区立新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基本没有耕地,收入以物业出租、投资为主,其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已基本纳入当地公共财政,因此不少村民主张不再保留集体经济。宁波市江东区惊驾村,2003年完成改革,2013年资产总额已达4.33亿元,收入5921万元,股东最高分红3.6万元,目前全村95%的村民希望要么进一步分块经营资产,提高运营效益;要么慢慢把资产分掉,落袋为安。调研发现,主张分光集体资产的村多是改革完成较早、城乡一体化水平较高、政府公共服务基本覆盖的经济发达地区和撤村建居地区。我们认为,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不是要把农村集体所有制改没了,而是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区别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确定改革的重点、目标和路径。对于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即将撤村建居或已撤村建居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流转、重组等经营方式创新。对于已经完成改革,完全纳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项目公司化、资产分块承包经营等多种形式,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9.积极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为激活农村各类产权要素,平湖市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升级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8个镇(街道)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目前仅有经营性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租赁和转让,以及宅基地有偿选位权等统一进场交易,农民集体资产股权还不能进入市场。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整合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和招投标中心,成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但实际交易品种也仅限于承包地流转、集体经营性房屋出租和工程项目招标。权能不完整是当前制约农民集体资产股权顺利进入市场交易的根本原因。受现行制度约束,农民对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仅拥有收益分配和有限的处置权能,其终极所有权仍为集体所有,因此股权也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具有明显的交易封闭性和价值低估化。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的权能,是破除股权流转封闭性,推动股权进入市场交易的关键。对于股权流转的范围,要在鼓励内部流转的基础上,审慎探索股权外部流转,原则上股权流转不能突破同一县域范围。对于股权流转的方式,可以在成员之间自主协商进行,同时要鼓励各地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三资”管理服务平台,积极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股权进入市场公开、公正、规范交易。

对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篇8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驻马店

一、基本现状与特点

河南省驻马店市地处黄淮平原,下辖九县一区,全市总人口84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13万人,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全市耕地面积1239万亩,农村人口人均耕地面积2.02亩。常年粮食产量120亿斤左右,占河南省的八分之一,其中小麦产量占河南省的近七分之一。该市是典型的农业大市,2008年第一产业增加值仍占GDP的27.8%,农民人均纯收入3900元。选择该市进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查,在黄淮平原粮食主产区有一定代表性。早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该市就出现了农户之间为便于耕作而进行的小面积承包经营权互换、转包。

目前,该市土地流转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流转形式多样化。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转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经营权的租赁,使用人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者支付转包费,这类形式有202765亩,占总流转面积的45.6%。二是出租。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共86593亩,占总流转面积的19.5%。三是入股。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正规的法人股份公司,按股份多少享受公司生产经营的效益,这种形式有2725亩,占总流转面积的0.6%。四是转让。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已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他人,这种形式有26691亩,占总流转面积的6%。五是托管。外出务工农户短期把自家承包地委托亲戚或他人耕种管理,纯属农户间的自发行为,此种形式有41446亩,占总流转面积的9.3%。二是土地流转规模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流转的土地规模再扩大。2005年该市土地流转面积327131亩,占家庭联产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7%;2007年流转面积增加了117616亩,比2005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2007年,仅西平县盆尧乡就流转土地14500亩,占全乡耕地面积的23%。二是承包大户承包土地的规模再扩大。据统计,全市承包100亩以上的大户324家,其中承包1000亩以上的大户76家。上蔡县承包大户岳汉东,承包土地1600亩,主要培育花木品种,实行规模化经营,年产值1300多万元。确山县承包大户赵全群在竹沟镇承包荒山4000多亩,以种植林木和中药材为主,兼顾发展养殖业,年利润近100万元。三是流转主体多元化。前些年土地流转大多是在农户间进行,参与主体主要是本集体内部组织农户之间的流转。现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除本集体内部组织的农户外,外单位、个人、集体也以承包、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参与了土地流转。如新蔡县砖店镇周寺村1100亩流转耕地中,有160亩以每亩每年4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县畜牧局发展鹅业生产,其余部分租给个体户发展养殖业,还有部分用于温室蔬菜大棚和发展种植业,经过几年的经营,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了一系列的积极效应,表现在:一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了城镇化进程。在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既可以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效益更高的工作,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解除农民离乡离土的后顾之忧。二是提高了农业效益,促进了农民增收。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获得相对较高和比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通过流转土地,一般每亩可以得到300—800元不等的租金收入或等价粮食,如果将土地租赁给种、养殖大户或龙头企业,每亩租赁费可高达1000元以上。租赁者通过规模经营,也可获得利润可观的经济效益。西平县土地流转以前,每亩耕地年效益在600元左右,流转后的土地年效益平均达1990元;该县环城乡观音堂村300亩流转土地用于食用菌生产,每亩每年收入近万元。三是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土地的合理流转为农业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基础。该市流转土地基本上用于畜牧养殖以及种植收益较高的蔬菜、食用菌、林果生产、烟叶等经济作物,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推进了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问题与成因

土地流转是一个长期复杂过程。从调查情况看,该市土地流转虽在各级政府积极引导下有所推进,但由于缺少有效的管理服务与市场化运作机制,土地流转缓慢,分散性和盲目性较大,与实际需求较远。

1、思想保守,不愿流转。一方面,部分县乡干部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认识不足,缺乏热情,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情,顺其自然。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传统的种植业收益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在逐年下降,但大多数农民仍不愿放弃土地,小富即安等小农经济思想意识仍比较严重,认为外出打工挣钱只是暂时的,土地才是他们最终的依靠,对土地流转抱着“金不调,银不换”的态度。2003年取消农业税并实行粮食补贴后,土地的价值日益显现,一些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又返回家乡耕种土地。

2、服务缺失,影响流转。目前,该市乡村基层尚未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或中介组织,造成流转信息不畅,多以自发为主,流转双方既不签订书面合同又不履行其他手续,给以后土地纠纷埋下隐患,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的撂荒地无人问津,有的地方涉农企业和承包商需要农地却找不到可用资源,“想转的转不掉,想包的包不到”,这就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由于管理不到位,少数流转后的土地改变了农业用途,进入了非农领域。

3、效益偏低,阻碍流转。农业产业化程度低,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少,是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对转让方来讲,由于当前土地的价值还没有显现,土地价格低,流转收益少,农户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大,农作物生长周期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投资效益低,而国家对流转后的土地用途又有很多限制,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并不十分明显,受转方也不愿出更高价格租赁土地。特别是分散偏远的土地,更是难以流转。

三、对策与建议

1、认清形势,支持土地加快流转。改革开放30年,尤其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全国农民由贫困走上富裕。但随着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到非农产业就业需要流转;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拥有者为提高土地效益要求流转;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形成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应该流转。驻马店作为欠发达的农业大市,土地流转、规模和集约经营是推动农村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选择。要认真学习理解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农村实际,站到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稳定农村大局、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必要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把握政策,重视土地科学流转。2003年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进一步明朗化、法制化,为推动农村土地科学流转创造了条件。一要正确把握“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等价有偿,确保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生活的稳定。二要正确把握“稳制、分权、放活”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要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放活土地使用权。三要正确把握“三个不得”的原则。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必须以此为红线,确保土地流转在政策范围内顺利进行。

3、注重引导,促进土地增效流转。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使农村土地潜能和农业综合效益最大化,最终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对土地流转既怕政策有变失去土地,又怕土地流转后见不到效益。中央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长久不变,这在政策上让农民吃了定心丸。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载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使农民真正从土地流转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把扶强产业大户和龙头企业作为推动土地流转的基础和关键,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积极发展各种农业专业合作化组织,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促进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龙头企业转移,提高土地流转效率。

4、加强管理,规范土地有序流转。土地流转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农民自发流转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流转在政策和法律范围内有序进行。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土地产权归属、交易方式与流转程序,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土地流转。二要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合同制度、交易登记制度、公证制度、纠纷仲裁制度,明确流转双方权利义务,规范流转程序。三要完善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和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在兼顾集体、农户和承包者利益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和利益分配比例,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四要组建管理机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县乡村应依托涉农部门组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委员会和农村承包土地合同专管员队伍,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指导,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流转有人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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