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

2024-07-27

车辆租赁合同(精选8篇)

车辆租赁合同 篇1

本范本3333))))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编 号: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

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设备特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设备概况

二、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本租赁设备仅限于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2、乙方仅在租赁期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租赁设备的使用权。

四、甲方为该设备配备操作手______人,由____方负

责工资,工资每人每月__________元。

五、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自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

好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若乙方继续使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五日内重新签定续租合同。

2、租赁期间原则上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折合一个台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____

小时,确因工作所需超出_____小时部分应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设

备的租赁费按月结算____________元/月/台,_________元/天/台,如设备租赁期不足一个月,租赁费按实际天数乘以8小时结算,超出工作小时加班部分,另计收加班费。

3、经甲

乙双方协商,甲方收取乙方设备预付租金____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4、乙方向甲方交纳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提货手续,自租日期,每30天向甲方交付一次租

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设备赔偿金后,甲方应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

六、租赁设备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设备的进场费由_______方负担,退场费由______

方负担,乙方应在设备退场前七天通知甲方。

2、设备在租赁期间所需的各种油料由乙

方负担。

3、在租赁过程中,乙方承担设备易损件(如刀头、刀库等)的所有更换费用。

4、设备在租赁期间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使设

备保持良好状态,维修和配料费用在________元以下的由乙方负担,维修费用在_______元

以上的由甲方负担,所付费用以甲方机手签字为准,由甲方负担的部分从甲方收取设备租赁

费中扣除。

5、在工作过程中,乙方若不能对设备故障进行排除,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

维修,设备因故障造成每月累计停工三天(维修时累计十二小时折合一天)以上的部分乙方

车辆租赁合同 篇2

一、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内涵

根据租赁准则,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用公式表示为 (公式中以I租赁内含表示租赁内含利率, 以I租赁合同表示租赁合同利率) :

多数情况下是先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然后采用内插法求租赁内含利率。科学、准确地确定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是计算租赁内含利率的前提。

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根据租赁标的物的实际成本计算承租人分期偿付租金的利率。租赁合同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之分, 具体采用何种利率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利率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就是计算租金的逆运算, 即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

1. 公式比较。如以租赁合同利率对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 则有:

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进行比较 (其中, 出租方每期收取租金=承租人每期支付租金) , 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如果第三方担保资产余值和未担保余值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如果不为零, 则租赁内含利率与租赁合同利率的关系不好确定。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或等于租赁合同利率。

若公允价值<实际成本, 有:

则租赁内含利率大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以上分析可发现, 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租赁准则中关于租赁内含利率小于租赁合同利率的隐含假设不准确。

2. 理论推断。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公允价值作了解释, 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 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 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在理论上, 现行市价、现行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均符合公允价值定义, 在实际中对资产也多以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理解为现行市价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则包括租赁标的物的成本、利息和营业费用。租赁标的物的成本除了包括租赁标的物自身价值, 还应包括出租人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 如是进口的还包括进口关税;利息是指出租人因购买租赁标的物而筹措资金所支付的利息;营业费用指出租人开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业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可以看出, 租赁合同上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涵盖范围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涵盖范围, 一般情况下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 租赁内含利率通常情况下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三、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租赁准则规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此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 一是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不好确定, 使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二是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 承租人由于折现率取值不同而出现相同条件下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同的状况。

笔者认为, 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是非常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从中不难发现, 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来购买租赁物的, 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购买成本甚至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清楚的, 承租人可参照自己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 将购买价格加上租赁物的途中运输、保险、安装费等达到可供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费用, 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后, 与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承租人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在租赁期间进行摊销即可。

另外, 为防止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出现表外融资的情况, 可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按租赁合同利率折现) 与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比较, 比值超过 (含) 90%, 就可确定为融资租赁, 这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

摘要:租赁内含利率并不一定小于租赁合同利率, 通过公式和理论比较, 多数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是大于租赁合同利率的, 和租赁准则的隐含假设不相符。承租人对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时使用租赁合同利率更为相关和可靠。同时, 确定承租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有更简单实用的方法。

车辆租赁合同 篇3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车辆租赁合同 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第一条:租赁车辆及租赁期限

1、甲方将其所有的价值 元的 牌 型车出租给乙方,租赁车辆的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租赁车辆车牌号为蒙,里程表起始 公里,车辆颜色:。

2、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租金及租车规则

1、月租金 元,租期 天,共计人民币 元,订立合同时乙方每月13号前向甲方付清本月租金。

2、乙方办理租车手续时,需一次性交纳押金 元。

3、乙方所租车辆每天(按照24小时算)限制行驶里程300公里。超出部分每公里加收1元。

4、乙方延期还车6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超出6小时按全天计算。

5、乙方需要延期还车,必须在约定还车时间之内致电本公司(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超出6小时以上者需办理续租手续。乙方超期未还车6小时以上,且未来电说明详细理由的,甲方有权立即强行收回车辆且收取违约金,在车辆租车地点以外收回车辆的,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费用,包括吃住行。

6、还车时如行驶范围未超出本市,需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1500元,超出本市范围需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2000元,还车之日起20个工日后无违章记录即返还,有违章记录由乙方向相关部门交纳罚款后甲方予以退回,如乙方在租车期间有违章违法行为后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从乙方的交通违章保证金中扣除,其他处罚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记分、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等。

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3、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承租方交付性能良好的租赁车辆,并与承租方办理书面交接单进行确认。

4、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违章等,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但协助乙方办理处理相关违章。

5、租赁期间内,出租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自己和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6、负责办理车辆保险,保险种类包括:。

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燃油费用,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否则引发的损失及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由乙方负担:(须加93#以上油料),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接原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足额交纳租金。

6、租赁期满时应按时将车辆归还至,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赁时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新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需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承租方必须爱护租赁车辆,保持租赁车辆的车容整洁,每日驾驶前对租赁车辆作必要的安全检查。

9、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

10、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附件“承租方须知”中内容。

第五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承租方进行下述任何一种活动时,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车辆,并全部没收乙方的押金: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乙方利用租赁车辆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乙方将租赁车辆转让、转租、转借、出售、抵押、质押。

(5)乙方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被认定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6)从事其它有损甲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在以上情况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以没收乙方的押金和已交的剩余租金来折抵损失,不足的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甲方扣除损失后的租金如有剩余,应退还乙方。

第六条:担保人条款:如采用担保人的方式,担保人应当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特别约定

1、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2、如发生诉讼,甲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3、担保人愿意就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中的承租方责任提供保证,保证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合同终止期延两年止。

4、本合同附件“承租方须知”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年 月 日

车辆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车辆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车辆概况:

1、车辆名称:

2、车牌号码:

二、租赁期限:

自2011年月日起,暂定个月,合同期满后根据乙方施工情况再决定是否延续。在乙方决定终止租用甲方车辆时,提前五天通知甲方。

三、租赁和租金结算方式:

1、租赁方式:甲方保证车辆状况良好,驾驶员连同车辆属乙方日常管理使用,驾驶员必须在24小时全日内根据乙方需要服从乙方派车,驾驶车辆为乙方服务。

2、租金和结算方式:乙方车辆出租费包括驾驶员工资在内,包干人民币每月仟佰元整(不分月大月小)。

3、结算方式:每月底由出租方开据发票,按合同要求到承租方财务报销领取月租赁费。

4、租赁终止时的结算方式:满月按月计算,多余部分按天计算,即每天 佰十元整。

5、车辆正常使用的加油费由承租方承担。附属油及修理由承担。

6、对交通罚款、事故损失赔偿、修理保养、驾驶员工资、驾驶员各类社保金、驾驶员来去所发生的路费等,所有一切费用全部由出租方自己承担。

7、承租方只承担食宿、过路过桥费、租金和车辆正常使用的加油费,对其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承担。

四、甲方责任:

1、必须服从乙方的管理,自觉遵守车辆使用规定。

2、必须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严禁酒后开车,疲劳驾驶。

4、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必须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得驾驶带有故障的车辆上路。

5、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强行,严格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6、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交通法的规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7、发生任何责任事故和人身意外事故必须承担一切责任,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和条件。

五、乙方责任:

1、加强对甲方交通安全、人身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人身自我保护意识,避免

发生任何责任事故。

2、为甲方日常生活提供方便。但甲方在乙方生活、工作期间所发生的日常生活用品及患病医疗费用等乙方不负责。

3、甲方发生任何责任事故和人身意外事故,一切责任乙方不负责。

六、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交乙方财务部一份、经济责任成本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3、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

此合同

出租方(甲方)代表人签字:

承租方(乙方)

代表人签字:

车辆租赁合同 篇6

兹因乙方生产经营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租出租自有的汽车达成协议条款如下,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租赁标的物

________________辆,号牌号码浙J________,车辆详细资料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租赁期限

为期一年,自二○xx年___月___日起至二○xx年___月___日。

三、租赁费用

每年租赁费为________元(¥_____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先付50%,余款在本协议生效后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叉车租赁合同纠纷孰之过? 篇7

甲物流公司与乙机械租赁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签订了一份叉车租赁合同:甲物流公司租用乙机械租赁公司叉车10辆, 租赁期为六个月, 租金必须按月付清, 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 超过30天仍不付清租金的, 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履约三个月后, 甲物流公司以租赁的10辆叉车中有4辆出现故障不能工作且乙机械租赁公司不能排除故障、又不予更换新叉车影响该公司工作为由拒付租金。乙机械租赁公司两次书面通知甲物流公司按使用中的6辆叉车付租金, 并言明拒付租金将依约解除合同, 但甲物流公司仍未予以支付。同年10月20日, 乙机械租赁公司单方面通知甲物流公司解除合同, 并向法院提起对甲物流公司的起诉, 要求付清租金。甲物流公司随即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未能按合同提供合格叉车影响工作, 要求赔偿。

律师点评:

本案是由于甲物流公司不给付租金所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及乙机械租赁公司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叉车所引发的违约赔偿。

甲物流公司不按期给付租金违约在先, 而乙机械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叉车有四辆质量不合格影响甲物流公司的正常使用同样违背合同在后, 双方都存在违约, 同时又都造成了各自一方的损失。正确的观点是:乙租赁公司对甲物流公司支付租金的请求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 但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第93条、第94条之规定, 事先通知对方 (即甲物流公司) , 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对方及时给付;如拒不给付,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对于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赔偿要求则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种是认为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的反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因为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的案由是租赁纠纷, 是因拖欠租赁费产生的纠纷。而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则是因叉车有四辆质量不合格, 进而影响某物流公司正常使用, 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案由是违约赔偿, 与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所诉的案由不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反诉必须是标的物相同, 并且在同一诉讼中;故尔反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可以要求某物流公司去法院另诉。

另一种理由则认为反诉理由成立, 应当合并审理, 理由如下:

1、不论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要求付清租金, 还是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因有四辆叉车质量不合格影响其正常使用, 其标的物都是叉车, 都因此产生纠纷。

2、只不过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属于租赁纠纷, 是因拖欠租赁费;而甲物流公司反诉乙机械租赁公司属于违约赔偿。前提都是违约在先, 应当给付费用在后, 且都是在同一诉讼中。

由于双方起纷争的标的物相同, 都是叉车, 且都在同一诉讼中, 又都是违约在先, 都是要求支付或赔偿相关的费用。故尔, 该一种理由认为反诉可以成立, 理由正当。

本律师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反诉理由可以成立。首先, 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都是由叉车而生, 标的物相同。其次两个公司又都在同一诉讼中各有损失, 造成损失的原因一方是因为叉车的租赁费用不及时给付, 一方是因为部分叉车质量不合格造成公司的损失;双方的矛盾又都有各自的违约在先, 都是在同一诉讼中, 且两公司在本案中都有过错。在乙机械租赁公司诉甲物流公司的租赁费的诉讼中, 法院应当对反诉予以受理;因为他们的诉讼标的物是相同的;而且在相同的诉讼程序中, 同样对甲物流公司的反诉一并审理, 可以使双方的矛盾都得到及时解决, 避免造成累诉。这样既节约诉讼成本, 又节省人力、物力, 是一种两全其美的事。最后, 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对于过错的形成各自都有责任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合并审理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精神, 即“对本案的最后处理以合并审理”的原则。本案的处理方法为, 法院在审理乙机械租赁诉甲物流公司租赁费纠纷的同时也受理甲物流公司反诉机械租赁公司因四辆叉车质量不合格而给其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反诉, 由两公司各自承担因各自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这样做也体现当前以人为本, 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析 篇8

关键词:店面租赁合同纠纷

1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类型

①非产权人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②家族共同财产尚未析分共有权人之一直接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案件:③产权人“一屋两租”的案件;④租金过高、显失公平的店面租赁合同案件:⑤支付定金要求返还的店面租赁案件。

2商店店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2.1诉讼主体问题。原告诉状上所列的原、被告只是租赁合同上签字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但是,法官犀利的目光要直指诉争店面的所有权人。如果是非产权人签订合同案件则追加产权人为第三人,进而审查产权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态度。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房屋所有权证,对店面产权人的认定就成了一个难点。有一个案件,诉争店面是祖遗业产,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继承人内部可能析产完毕,有析产协议,因此案外第三人依据析产协议主张其是店面产权人。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对证据的初步审查,可直接认定该案外第三人是店面产权人,应该让其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外第三人仅是共有权人之一,如果其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还要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如果其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则不必追加其他共有权人,因为共有权人之一不同意出租,租赁合同则无效。笔者认为,在这类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法院只是为了审查合同效力而追加当事人,对于内部的析产协议不宣在租赁合同案件中直接认定其效力,不宜主动将继承析产关系混合到租赁合同案件中审理,将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当事人范围扩大。

对于转租案件,即通常所说的“炒租”案件,就不仅仅是查明产权人的问题,还要查明有权转租者的问题。当最后一个承租者与转租者发生租赁纠纷,法院也要追本溯源,查清产权人,追问产权人对第一个转租者转租合同的态度。产权人如不同意转租,则不必再追加层层转租者,穷尽所有转租者:产权人如同意转租,则要再追问第二个转租者,以此类推,一直追问到最后一个转租者。这些工作应通过调查、作笔录完成。一旦产权人不同意或有一手转租者不同意,则可以立即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行使释明权的及时行使释明权,才能减少开庭次数,尽量缩短此类案件审理的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2租赁合同效力问题:

2.2.1合同无效问题。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租赁合同关系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的效力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经过审判实践,普遍达成这样的共识: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或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未经产权人同意签订合同的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如果产权人不予追认同意签订则合同无效。店面是按份共有的,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否则店面租赁合同无效;店面是共同共有的,如果有一个共有人不同意,那么根据《物权法》第9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该店面租赁合同也为无效。而对于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理论界颇有一番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24条并没有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就必然无效,只要出租人不解除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就是有效的。笔者认为,对于转租合同,各国主要采用限制主义、自由主义和区分主义三种立法模式。从《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来看,我国关于转租合同的规定是承租人要经出租人同意才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采用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例。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表现,同样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要出租人不予追认同意,合同即为无效。

2.2.2“一屋两租”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一屋两租”案件涉及两个租赁合同。出租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其中一个合同,拒绝履行另一个合同。这时出租方往往主张其不愿履行的合同是无效的。其实,这两个合同只要依法成立,都是有效的,不因出租方的选择履行而无效。因为,根据合同建立的是债权,债权不是对世权,是一种相对权,不具备对抗性。

2.3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2.3.1转让费问题。店面租赁不同于普通房屋租赁的一大特點就是店面租赁合同中往往涉及到转让费,出租方一般都向承租方收取一笔不菲的转让费。有的当事人甚至要求对转让费进行评估。转让费的存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存在即有其合理性吗?转让费的性质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定:第一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经营管理权的转让费用,因为店面是作为经营之用,承租方承租了店面,也是出租方对经营管理权的让渡。第二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装修等费用的补贴。这种转让费发生在层层转租案件中。出租方即转租方装修了店面,但在转租后,装修费用无法收回,体现为转让费。第三种意见认为,转让费是一种除租金外的额外费用,是不应收取的。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混淆了经营管理权和租赁权的概念。经营管理权指向具体的经营实体。而租赁权指向租赁物。经营管理权是对经营实体的经营管理,其内容复杂,包括人事任免、资金分配等内容,而租赁权的内容仅是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有人认为第三种意见是“一刀切”,不分析具体情况。其实,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除收取租金外,不得收取押金或其他额外费用。转让费往往是“炒租者”收取高额租金的借口,巨额的转让费也是出租者逃避税收的手段。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应当遏制”炒租“现象,当事人若主张返还转让费,应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一律判决返还。这样法院的判决才能对当事人的店面租赁行为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第二种意见将装修补贴等费用归入转让费,笔者认为装修补贴费应另外明列,否则在提起诉讼时不应得到保护。

2.3.2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赔偿的损失问题。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外应赔偿的损失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抑或是只有直接损失?《合同法》第58条的表述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赔偿的损失只是直接损失,只能适用《合同法》第58条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因产权人、共有权人或转租人不同意签订合同而无效的情形,损失赔偿可以应适用《合同法》第42条,即归入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的损失。出租方隐瞒了产权人不同意签订合同以及无权处分租赁店面的事实,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出租人对店面租赁合同的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

指缔约人合理信赖合同有效有成立而支出财产成本或机会成本,且该成本因合同有效成立而得以回复之利益。”信赖利益损害应包括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即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缔约人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正是由于其经磋商、谈判并信赖对方会与其签订合同。对于善意信赖人来说,机会损失确实存在,未获赔偿有失公平。机会损失应结合“第四人”就相同标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由此获得的净利润、善意缔约人的履行能力以及同行业的交易行情等因素综合认定。

2.3.3店面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中的继续履行问题。在“一屋两租”案件中,起诉的承租方往往主张合同有效且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出租方往往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那么,承租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店面租赁合同案件中出租方要履行的是将租赁店面交付给承租方承租使用的义务,这是一种非金钱债务。在出租方已经将诉争店面交付给另一份有效合同的承租方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承租方所依据的合同已没有了履行的可能,即事实上不能履行,因为,出租人按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其占有是合法占有,应当受到保护。先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即取得对租赁物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化的特征,有对抗力和排他性。而未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其享有的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请求交付租赁物的权利,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其不能对抗另一承租人所享有的具有物权特征的权利。所以起诉的承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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