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24-07-02

福建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精选9篇)

福建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篇1

各交警支队:

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13年福建统计摘要》及相关数据,现将201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05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967.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59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401.92/年;

三、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44979元/年;

四、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见附件。

附件: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32335

(二)采矿业36690

(三)制造业38588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67753

(五)建筑业42705

(六)批发和零售业44947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4305

(八)住宿和餐饮业30874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68856

(十)金融业111047

(十一)房地产业5082

5(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8680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57208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797

4(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4547(十六)教育53507(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59094(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8367

福建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篇2

1 审判中存在的争议

根据《解释》, 残疾赔偿金要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可见《解释》对于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几个赔偿项目, 采取了客观性赔偿, 并区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 赔偿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因而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对此往往难以调和。但是, 《解释》中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这两个概念本身属于类型概念, 并不具有确定性。故在审判实践中, 对于判断“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存在较大争议。有户籍说、职业说、经常居住地说、主要生活来源说等, 最终可归结为能否突破户籍标准这一问题。一种观点认为, 以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为准“一刀切”, 不做扩大化解释, 否则裁量权太大, 容易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另一种观点认为, 不能简单采用户籍标准, 而应兼顾其他标准, 如职业、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等等。

2 倾向性意见

笔者认为, 在判断“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时, 应突破户籍的拘囿。理由如下:

2.1 符合侵权法损害填补、全部赔偿原则

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 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 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 就是赔偿以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 损失多少, 赔偿多少。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损害填补, 那么, 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 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相反地, 如果在确认“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时, 忽视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 则必然导致不公正与不合理。

《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 同样基于损失填补、全部赔偿原则确立, 同时因个人的收入状况千差万别, 为了避免死亡赔偿金等过分与个人的收入状况相联系, 造成贫富差距过大的两极分化, 同时又考虑到城乡收入水平确有差别, 在既要保障受害人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妥当性和公平性的指导思想下, 对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采用了客观化赔偿, 即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标准。

2.2 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解释》提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概念, 相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规定无疑是一个大的进步。“城镇居民”并不等同于“非农业人口”, 而是较“非农业人口”更广的概念。“城镇居民”应包括以下人员:一是非农业人口。根据我国的户籍制度, “非农业人口”是指其户籍落在城镇的人员, 将此种户口人员认定为“城镇居民”,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二是进城务工并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有资料显示, 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劳动力不再从事单纯农业生产, 虽持农业人口户口, 但已“人户分离”, 由农村进人城镇, 长期在城镇工作和生活, 并达到一定期限, 其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职业状况以及收入和消费标准均发生了变化。对于这部分人而言, 如果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 其遭受的收入和财产等实际损失已完全不同于在其进城以前作为农村居民所遭受的损失, 两者相比, 前者的损失要大得多。因此, 对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 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 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 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 将其视作“城镇居民”。

3 具体适用

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 且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应当将其作为城镇居民看待。对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过相关批复, 大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均做出过指导性意见, 其通常的适用条件有二:一是农村居民实际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是以自己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在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 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 在有效期内的至事故发生时已经持有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二) 城镇内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 城镇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 受害人为产权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 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一) 与城镇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 受害人在城镇内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三) 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四) 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另外,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为农业家庭户籍, 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家庭户籍的, 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院的《解释》提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概念, 改变了单纯以户籍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做法。该《解释》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划分, 不仅是顺应当前我国人口流动和农村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权衡之计, 也是将来实现“同命同价”的必经之路。户籍改革并废除户口、破除城乡二元制已经势在必行, 要切实保障农民起码的平等权益和地位, 这是国家一项庄严而又急迫的使命, 要打破同命不同价的死亡赔偿歧视等种种基于城乡户口的歧视, 让共和国旗帜下的国人同命同价, 让户口仅仅作为一个统计符号, 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实践中予以贯彻的鲜活体现。

摘要:目前,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中如何确定受害人是按农村居民, 还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已严重影响到司法实务, 对其进行正确的界定,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福建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篇3

2011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重庆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处理自2011年5月1日零时至2012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依据。通常都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办公室于2011年4月份出台,其数据来源均为重庆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的《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3月20日,由重庆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联合发布《2010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将2010年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作了公布。其中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各项数据将成为2011年至2012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数据,也是2011年至2012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各分局交巡警支队,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

现将2010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公布如下,请在处理2011年5月1日零时至2012年4月30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2011年重庆市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1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532元

2011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77元

二、2011年重庆市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11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335元

2011年重庆市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3625元

三、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 35326元

根据统计公报,2011年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532元,增长11.3%。2011年重庆市城镇人均消费支出13335元,增长9.8%。2011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277元,增长17.8%。2011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25元,增长15.4%。因此,2011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2011年重庆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较重庆市2010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重庆市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提高了10%以上。

福建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篇4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下达200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总队直属各单位:因市统计局未提供2006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数据,为保证事故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2006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数据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处理从2007年5月1日零时至2008年4月30日24:00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待市统计局提供完整数据后,另行通知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一、居民收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70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74元/年

二、居民支出

(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399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2205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年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篇5

根据云公交〔2014〕90号文件,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一、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3236元。

二、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5156元。

三、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

四、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744元。

五、2013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97元。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福建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篇6

计算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33元;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福建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篇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四川省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数据进行计算: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0年5月1日之后2011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计算,各项指数: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904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62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57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141元;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3191元;

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27272元;

三、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13904元/年×20年=278080元

B 年龄60岁≤X≤75岁13904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13904元/年×5年=6952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4462元/年×20年=89240元

B 年龄60岁≤X≤75岁4462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4462元/年×5年=22310元

四、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2784元/年÷2=16392元

23191元/年÷2=11595.5元

五、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六、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

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

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70元/天】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20元/天】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被抚养人生活费=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抚养年限÷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赔偿指数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10857元/年×(18-X)年×赔偿指数=★元

B 年龄60岁≤X≤75岁10857元/年×(80-X)年×赔偿指数=★元

C 年龄 X≥75岁10857元/年× 5年×赔偿指数=★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3841元/年×(18-X)年×赔偿指数=★元

B 年龄60岁≤X≤75岁3841元/年×(80-X)年×赔偿指数=★元

C 年龄 X≥75岁3841元/年×5×赔偿指数=★元

如有多个抚养人的则按照比例分摊。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友情提示:在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后,因为有些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聘请的法律工作者不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在交警的调解中或者法院诉讼中少赔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法院实行不告不理,你自己起诉少计算了,法院是不会给你增加的),实际计算过程中还要考虑对方有没有交强险,有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农村户籍人口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等等问题,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找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福建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篇8

2012年02月23日,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公布了《安徽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根据该公报统计数据,安徽省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已经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相关统计数据确定。2012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06元。

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81元。

三、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232元。

四、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4957元。

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4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福建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篇9

辽 宁 省 公 安 厅

辽高法(2012)11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1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201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6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9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79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406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713元

丧葬费19,356.50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1,550元

采矿业49,244元

制造业36,462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754元

建筑业31,182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4,053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1,650元

批发和零售业32,112元

住宿和餐饮业26,242元

金融业69,494元

房地产业32,740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98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54,990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8,202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8,760元

教育45,240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1,463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0,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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