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2024-05-09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共8篇)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篇1

贵州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病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黔人福[1995]08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各地、州、市、县(市、特区、区)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大专院校,中央在省单位:

工资制度改革后,在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作待遇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为便于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参照其他省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资照发。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至一九五二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四)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提高5—10%;但提高后,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五)特种病人(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工作人员人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连续事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40%;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

(三)事假必须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上班并经组织批准的,方能生效。凡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三、“基本工资”:机关行政人员指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指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工资和活津贴,或按规定发放的奖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可继续享受。

五、各地、各单位自行规定的病、事假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办法,严于上述规定的,可继续执行。

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 篇2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教育系统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教职工病事假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病假的审批及待遇

1、教职工因患病需请假的,须持医院诊断书及书面申请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8-1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班子研究审批(乡镇小学由乡镇中心校班子研究审批);16-31天的由学校在请假书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医院药费收据、病例、诊断书上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2、教职工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凭个人病假申请、指定医疗机构(指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经单位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并填写《五大连池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及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审批表》,报送人社局审批后,方可休假。

3、教职工病假期满,病情好转的,要上岗恢复工作。若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由人事部门批准继续休病假或者上岗工作。经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不上岗工作的,从鉴定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者,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考核部门进行辞退处理。

4、教职工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的,由学校上报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

5、根据国发[1981]52号和黑人办字[1998]31号文件规定: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90%标准发放;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

工资:

①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70%标准发放;

②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部分按80%标准发放。

6、依据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7、教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经指定医院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将其复工后的病假连续计算。

8、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二、事假的审批及待遇

1、教职工应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本职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确有特殊情况教职工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将作旷工处理。

2、请假手续: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所在学校或教育局批准,安排好课务和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

3、事假的请批:教职工请事假1-2天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3-7天的由所在学校班子研究审批(乡镇小学由乡镇中心校班子研究审批);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允许超过7天(8天及8天以上一般不予以批假,不可抗拒的极特殊情况由学校班子研究审批),超过7天未经批准私自休假者,从第8天起按旷工处理。各学校校长事假1-2天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3-7天的由市教育局局长审批,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允许超过7天;除法定节假日外,各校不得擅自决定放假或休息,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作息时间,工作期间因空岗而耽误工作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全年累计7天以内的,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按内部管理分配制度的规定处理,事假全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的,本学年不得评优,当年不得晋升教师职务,不享受年终一次奖金(绩效工资)。对未办

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及即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者予以解聘。

三、产假的期限及待遇

凡单位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对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加班。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6、产假的待遇: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年终奖金照发。

(2)工作人员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四、婚假审批及待遇

凡本单位正式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外出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五、丧假规定

教职工的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丧假。丧假假期一般为三天,工作人员的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本人自理。

六、探亲假规定

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七、本办法从二O一三年三月一日起参照实施,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各学校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的《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教职工签字确认,上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实施。

五大连池市教育局

X-004职工病事假管理规定 篇3

1.临时有事,半天以下要向部门负责人请假。

2.半天至2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向主管经理请假。

3.3天(含)以上逐级向公司经理请假。

4.无论请病假、事假一律要面请,填写病事假申请表,并及时通知行政部。如有紧急情况可以代请,但事后必须补齐申请表。

5.行政部不定期进行抽查,凡请假未及时通知行政管理部者,将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1.物业公司职工因病需要休息时,以医院诊断证明(病假条)为依据。

2.每月病假2天以内的,上岗工资照发;超过2天,超过部分按超出天数累计扣发相应工资。

3.当月病假天数较多时,扣除后月工资低于当月最低生活费的,按当月最低生活费发给。

4.一年内,累计病假达30天的,做辞退或离职处理。

三、事假

1.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

2.每请一天事假,扣一天工资。

3.当月事假天数较多时,扣除后月工资低于当地当月最低(保障工资的)生活费的,按当月最低(保障工资的)生活费发给。

4.一年内,累计事假达到20天的,做辞退或离职处理。

四、旷工

职工无正当理由而旷工一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半年内,旷工达到3天,做辞退或离职处理。

五、婚假、产假

1.在物业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休婚假、产假,否则遇上述事情的员工自动辞职。

2.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休假7天;否则休3天。

3.晚育者休60天;否则休30天;

4.因不要二胎致使手术,可休15天,但事假期间无工资;若怀孕三胎,自动辞职或辞退。

六、因工伤病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篇4

假?另外,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其病事假的管理及待遇应当 如何确定?

彭道柏律师 答:根据用人单位岗位、工作的性质,我国确定了三种工时制,分别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这三种工时 制的主要区别在于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不同,传统意义上的加班主要适 用于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只存在150%和300%的加班费,不包括 200%的加班费,不定时工时制在法律上无需支付加班费。而年休假属 于劳动者的法定福利,跟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挂钩,与用人单位实 行的工时制在法律上没有关系。因此,除了加班费计算方法的差异性 外,在年休假的安排上,特殊工时制仍然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来安排休假。

但是,由于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存在日常考勤、工作特点的特殊性,即不定时工时制主要适用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岗位。不定时工时制由用人单 位或劳动者根据岗位的需要弹性工作、机动作业,一般用人单位不考 核劳动者的工作过程,而是以考核劳动者的工作结果作为劳动报酬的 计发依据。因此,由于其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与标准工时制相比,在安排不定时工时制岗位员工的年休假时,主要应结合岗位工作的需 要,在与工作不冲突的前提下,单独来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而休假 期间的待遇可以以正常出勤的待遇支付。而综合计算工时主要适用于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行业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综合计算工时,由于有淡季和旺季的区分,或有工作与休息的区分,那麽公司也是根据工作的需要,来安排员工休年假;综合计算工时不 存在年休假与员工倒休冲抵的问题,关键点在于安排员工年休假的,要与员工确认。在这样的前提下,由于综合计算工时是按照综合计算 周期内的平均工作时间是否超出标准时间来计算加班费的,那麽在计 算平均工作时间时,休年假的天数,视同正常出勤,予以扣除,不按 照倒休来计算就可以。

关于不定时员工与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其病假、事假的管理可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篇5

事假

如需请事假以处理一些私事,则需提前一天征得部门主管的同意。并填写一份由部门主管签字的请假申请单(所有休假都必须填写请假单),然后送交人力资源部,请事假没有工资。事假最小单位为0.5天。1天以内的事假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店长批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店长请假3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病、事假工资:

1.请病假需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医生开具的证明,上交店长,经允许后方可休息。医生证明及店长签字放入本人档案。如因急病或特殊情况,可用电话向店长请假,事后补办上述手续。

2.请事假需先经店长批准方可休假,但100%扣除相应天数工资,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批假权限;1天以内请直接向你的上级主管申请,3天以内请示店长,3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店长3天以上需总经理批准。迟到及旷工:

员工因故不能准时上班的需告知上级领导,无故迟到不请假的视为旷工处理。

一、迟到

1.迟到10分钟以内:罚款10元; 2.迟到20分钟以内:罚款20元; 3.迟到30以内:罚款30元;

二、旷工

1.迟到至8:00—10:00期间才来上班的,算旷工半天,扣除当日工资。2.10:00以后才来上班的算旷工一天,扣除两天工资。

劳动法关于病事假是如何规定的? 篇6

本人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至今已满3年,现在正在休病假,单位告诉我工作5年以内职工最多可歇3个月病假,到时候就会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真的解除了,我是否可以要求索赔呢?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还有没有索赔?

还有我是12月10号和劳动服务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眼看马上就到12月10日了,我已经工作满3年,单位要是不想和我签合同我该去哪里要求索赔?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再与我续签,还有没有索赔?

[劳动法关于病事假是如何规定的?]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篇7

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豫人社薪[2014]6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其它有关规定

(一)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的组成。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津贴补贴:指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岗位津贴、奖励性补贴和改革性补贴等。奖金指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其他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四)各单位要严格病事假等假期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制度。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单位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六)原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号)、《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5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贵州省病事假管理办法 篇8

自公司发布了《员工纪律管理规定》以来,大多数员工都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加强了自我约束,使员工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所提升。但有的员工未能正确处理私人事务与公司上班的关系,经常发生不合理申请事假、病假情况,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为此,公司决定加强事假、病假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 公司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已经给予员工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保障了员工个人权益。因此,在公司上班期间,员工应当合理安排私人事务,不能随意影响正常工作。

2. 事假。

2.1.员工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或必须亲自处理的私人事务导致不能上班时,可以向公司申请事假。

2.2.事假以半天为单位。员工在当日上班期间因临时处理私人紧急事务需要外出半个小时内,应向上级管理者报告并征得同意,同时报备行政部,在《员工去向登记表》上予以注明,不作为事假考核;超过半小时的,即应按事假进行管理。

2.3.员工申请事假应提前半天填写《请假审批表》,逐级报有权人审批。基层员工1天以内经部门主管审核,3天以内逐级报总监、副总经理审批,3天以上逐级报总经理审批;

2.4.员工申请事假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时,应在事发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上级管理者,并于假后上班时当即补办请假手续。

2.5.员工事假发生未经批准或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情况,发现编造理由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事实等,均视同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3.病假。

3.1.员工因病或因伤不能正常工作时,可以向公司申请病假。

3.2.病假以半天为单位。员工在当日上班期间因急病需要外出就诊半个小时内,应向上级管理者报告并征得同意,同时报备人事部,在《员工去向登记表》上予以注明,不作为病假考核;超过半小时的,即应按病假进行管理。

3.3.员工申请病假应提前半天填写《请假审批表》,逐级报有权人审批。基层员工1天以内经部门主管审核,3天以内逐级报总监、副总经理审批,3天以上逐级报总经理审批;

3.4.员工申请病假,应提供县/区级以上正规医院的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6.员工因急病或突发性受伤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在事发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上级管理者,并于假后上班时当即补办请假手续。

3.7.员工病假发生未经批准或未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的情况,发生编造病情、未能提供有效病历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况,均视同旷工,按有关规定处罚。

3.8.员工因病或因伤住院治疗时,公司将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前往探望和慰问。

3.9.员工因病请假,需出示区、市级医院证明,一月五天以内,扣发基本工资的40%,超过五日者,按病假时间,工资全额扣发。

4.婚假。

4.1.婚假:在公司任职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五天有薪(基本工资)婚假,婚假必须提前向主管申请并附上结婚证书复印件。

5. 丧假。丧假:在公司任职一年的员工,倘若直系亲属去世,可以享有三天有薪(基本工资)丧假,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5. 产假

产假:在公司任职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有薪(基本工资)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

6.在员工申请事假或病假过程中涉及个人隐私时,所有当事人均负有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和责任。

抄送:总经办、运营部、综合部、建维部、存档:人力资源组

2013年4月1日广州陆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签发 特此通知

广州陆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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