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2024-07-14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1 为了贯彻执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压力管道实施安全管理,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电厂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试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等法规要求,参照集团公司和电厂的有关制度编写的。

1.3 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厂内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和管理。电厂内的压力管道均为工业管道。2 名词解释

2.1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三大类。

2.2 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2.3 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2.4 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3 职责

3.1 电厂的压力管道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3.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3.1.2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

3.1.3 参与电厂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工程项目,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及试运工作。

3.1.4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修、改造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3.1.5 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3.1.6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3.1.7 参与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3.2 电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3.2.2 建立、健全电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3.2.3 联系集团公司对在用的压力管道进行检验和注册工作。3.2.4 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运工作。

3.2.5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3.2.6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3.2.7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3.2.8 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4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制度 4.1 电厂内属于监察范围的压力管道,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试行)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注册。4.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4.2.1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峻工图(单线图); 4.2.2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4.2.3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的操作人员名单; 4.2.4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4.3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后3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3.1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4.3.2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的操作人员名单; 4.3.3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4.3.4 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5 压力管道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1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由管道所在专业的运行人员担任。

5.2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5.3 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5.4 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5.5 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5.6 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5.7 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5.8 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5.9 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5.10 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5.11 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5.12 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5.13 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5.14 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压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 5.15 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5.15.1 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 5.15.2 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 5.15.3 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5.15.4 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运行; 5.15.5 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5.15.6 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

5.15.7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6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制度

6.1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6.2 在线检查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在线检验的检验人员资格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认可。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安排检验工作。

6.3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6.3.1 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6.3.2 补偿器、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及介质流动的死角等等部位;6.3.3 支吊架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焊接接头;

6.3.4 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以及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6.3.5 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6.3.6 曾经出现过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问题的部位。

6.4 以上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是在线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际检验项目和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6.5 在线检验开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管道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事障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6.6 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如下: 6.6.1 泄漏检查;

6.6.2 绝热层、防腐层检查; 6.6.3 振动检查;

6.6.4 位置与变形检查; 6.6.5 支吊架检查; 6.6.6 阀门检查; 6.6.7 法兰检查; 6.6.8 膨胀节检查;

6.6.9 阴极保护装置检查; 6.6.10 管道标识检查;

6.7 对需重点管理的管道或者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定点测厚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

6.8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法兰间的接触电阻佳应小于0、03欧姆。

6.9 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的规定,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分为:可以使用、监控使用、停止使用。在线检验报告由使用单位存档、以便备查。

6.10 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7 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制度

7.1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7.2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7.3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7.4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3)事故设备名称;(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7.5 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7.6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8 附则

8.1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果与上级规定冲突,以上级规定为准。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由于压力管道在装置中与主体设备相比结构、原理简单, 对其重视程度就不能与主要设备相比。在我国锅炉与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已建立了一整套安全保证体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各主管部门都有相应的管理规范, 因此近年来安全事故大为减少。长期以来, 由于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认识不足,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及运行等各个环节疏于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使用登记管理

企业应首先对企业所有的压力管道进行登记。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 充分掌握企业压力管道分级、分布和工作状况。对于压力管道必须有以下资料:1) 压力管道检验报告;2) 主要部件质量报告。

每条管道在登记前必须至少进行1次定期检验。工作流程为:管道普查—定期检验—初期建档—使用登记—完善资料。

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

要加强压力管道在运转中的检查和定期检验, 做到早期觉察, 早期处理, 防止事故的发生。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人员和机构, 必须有相应资质, 检验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 应明确压力管道是否继续使用, 是否需要降级操作和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 下次检验时间等。定期检验按《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 (化生发[1995]968号) 执行。企业压力管道的检验分为:役前检验、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役前检验应由用户委托专业检验单位 (或专业技术人员) 进行, 对压力管道的制造和安装质量进行全面验收检验 (若已委托专业检验单位对管道安装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检, 则役前检验可免) 。在线检验是使用单位在运行条件下进行检验, 每年至少1次。全面检验是装置 (系统) 在停车大检修时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周期一般是每6年至少进行1次, 属于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的A级和B级管道等, 检验周期还应适当缩短。

在线检验以宏观检查为主, 检验项目有泄漏检查、振动检查、绝缘层或防腐层完好情况检查;附件完好情况检查;壁厚测定检查。全面检验以宏观检查和测厚为主, 必要时进行无损探伤和理化检验。

压力管道的检验方法: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工艺参数、施工图及施工技术规范;管材、管件及阀门等制造合格证及质量检测报告书;加工、安装记录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 其中包括无损检测报告、返修记录、热处理报告及耐压试验报告。

宏观检查项目有:

1) 在线检验的全部项目;

2) 管道表面裂纹、褶迭、重皮、局部腐蚀、碰伤变形、局部过热等;

3) 焊接接头裂纹、凹陷、错边、咬边等情况;

4) 弯头及弯管的异常变形。

(一) 壁厚测定

采用超声波测厚仪, 执行JB4703—94标准。对管道的弯头及三通部位进行测厚, 抽检比例:A级>50%, B级>30%, C级>10%, D级>5%, 测点位置选在易受介质冲刷或可能积液的部位。如发现异常值时, 应扩大测定比例, 找出异常厚度区域, 分析原因。

(二) 无损探伤

对宏观检查发现焊缝上裂纹及可能产生应力腐蚀、疲劳腐蚀裂纹等可疑部位进行表面探伤;A级管道焊缝≥10%, B级>5%的射线探伤 (RT) 或超声波探伤 (UT) 抽查, 其它管道由检验人员视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RT或UT抽查。若抽查中发现超标缺陷, 扩大检查比例。

(三) 理化检验

内容包括内表层及不同深度层的化学成份分析、硬度测定和金相组织检查、机械性能试验等, 检查材质劣化情况。

(四) 耐压试验与严密性试验

一般随装置贯通试压一起进行, 参照HG25002-90《管道阀门维护检修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最后做出结果评定。在宏观缺陷中, 对危害程度较大的缺陷, 如表面裂纹、重皮、错边等, 要求必须严格, 不允许存在。但对危害程度一般的缺陷, 如焊缝咬边、错边等, 则稍可放宽。出具《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确定管道使用条件和期限。

定期检验的内容基本反映了压力管道的质量状况, 为管道安全使用提供依据。对于资料短缺、遗失或内容不详的管道, 应通过定期检验, 得到以下资料:管道材料的分析报告;测定壁厚及焊缝质量基本状况;耐压试验记录。自行设计、制造的压力管道应有必要的强度计算书和安全状况评定。这样通过管道原始资料 (在线密封技术以及主要部件的修理、更换、改造等有关资料应作为内容及时收集、汇总) 的整理、审查《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填写《化工企业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 进行管道的使用登记管理。

三、总结

压力管道量多, 长期以来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 一直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企业必须按照《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摘要:企业压力管道应用普遍, 但疏于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通过定期检验, 提高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水平。

关键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企业

参考文献

[1]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 (化生发[1995]968号) .

[2]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中心所,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0.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3

摘 要:随着天然气管线越来越多,用于天然气管道的压力容器呈几何数增长,这对压力容器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主要从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管理和全面检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简单论述,旨在进一步提高压力容器的管理水平。

关键词: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全面检验

本文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①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②内直径不小于0.15m,容积不小于0.25m3;③盛装介质是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天然气管道中的压力容器主要有过滤分离器、旋风分离器、收(发)球筒、集液罐、加热器、水封罐等。

由于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国家对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压力容器在设计、制造、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各项内容。下面主要从年度检验和全面管理等方面进行简述,并结合我们在压力容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

1 压力容器的检验

每年至少有一次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的檢验,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的安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查。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三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由检验部门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规定下次检验时间。全面检查周期:安全级别为1级、2级的每6年一次;安全级别为3级的每3-6年一次。检验周期:安全级别为4级的由鉴定部门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

2 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

2.1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检查内容

①安全管理规定是否齐全,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准确,压力容器台账是否与实际一致;②压力容器图样、使用证书、产品质量证书、使用说明、监督检验说明书、以往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③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2.2 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内容

①压力容器的外观、铭牌、标志和喷涂的使用证编码是否符合规定;②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完好情况,是否有开裂、变型、泄漏、损坏等;③外表面腐蚀情况,观察是否结露、结霜;④保温层是否损坏、剥落等;⑤压力容器和相邻管道(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摩擦;⑥支座、支撑有无破损,基础有无沉降、歪斜、破裂,以及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⑦排放装置的完好情况;⑧运行期间有无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⑨有接地装置的罐体,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⑩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的完好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3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状况检查的内容

压力表:①有效时间和封印;②选型;③整体外部情况、表盘的直径与量程、精度级别;④压力表和压力容器之间装设三通旋塞或针形阀的位置、开启标记及锁紧装置;⑤压力表在同一系统上的读数是否一致。

安全阀:①有效期;②选型;③泄漏;④杠杆式安全阀,重点检查杠杆越出装置是否完好,防止重锤自由移动是否完好;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螺钉调整的铅封是否处于完好状态;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处于完好状态;⑤若安全阀和排放口中间装有截止阀,检查其是否处于全开位置,铅封是否完好。

液位计:①定期检修维护制度;②外观及附件。

2.4 年度检验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应做好相应年度检验的台账记录工作。使压力容器形成制度化的检查,具体细化到各项日常维护工作中。在以后的全面检验中,压力容器主要是以检查其记录台账为主。②应加强各专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公司一般都实现专业化管理,有些公司的同一设备不同部件归属不同专业管理。例如,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归属工艺专业管理,压力表等测量仪表由仪表专业管理。由于不同专业之间的日常、月度和年度工作安排计划不同,具体要求也不同,这就决定了压力容器不同附件的检验质量和检验进度不一样,最终在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时发现问题。

3 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

全面检验前资料审查内容如下。

①设计单位资质、安装、设计和使用说明书等;②制造单位资质,制造日期、合格证书,以及质量证明、完工图等;③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质,以及安装时间、完工验收资料;④对进口的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性能监督,并出具检验说明、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说明;⑤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出具登记证书;⑥全年检查报告(运行时间内);⑦以往全面检验报告;⑧启停登记、运行登记、操作条件变化情况,和其他异常情况登记等;⑨重大改造和维修方案,告知资料,完工资料和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说明书等。

4 全面检验的程序和内容

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前期准备、全面检验、缺陷处理、结果汇总、结语、出具报告等,检验人员可根据实际确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工作。

检验的具体内容:外观,结构,几何尺寸,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查,如压力表、安全阀。

全面检验的问题有如下几方面。

4.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全面检验。个别规定条款要在压力容器完全隔离的条件下进行。由于油气管道的过滤分离器、旋风分离器、收发球筒等压力容器属于油气管道密闭输送系统的一部分,无法完全隔离开,故压力容器全面检测无法完全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这是一个需压力容器监管者和使用者注意的问题。

4.2 由于作业条件限制,及考虑到天然气站场停运对上、下游的影响,目前公司的压力容器均未进行耐压试验,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因此,以后压力容器检验完成后应进行耐压试验,逐步做到规范化。

5 结束语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公司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

①对压力容器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掌握压力容器在不同状态下的运行情况。②强化压力容器的采购、验收、安装、使用、维护和定期检验各环节过程中的质量控制。③加强安全附件等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或更换工作。④建立健全压力容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2]《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为规范压力管道的使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压力管道的管理。3 职责

3.1 工程技术部为压力管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本制定规定对压力管道实施全面的管理工作。

3.2 运行部负责压力管道的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并按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训练。3.3 安全环保部负责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4 内容与要求

4.1 工程技术部应确定专业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4.2 公司采购的压力管道其制造、设计、安装和检验均应符合BG/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工程技术部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4.3 工程技术部应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及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等文件;(2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4 操作人员岗位要求

4.4.1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4.2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4.4.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4.4.4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各项工艺指标操作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2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露;(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4管道振动情况;(5管道支架是否完好;(6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7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8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9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是否完好;(10是否存在其它缺陷。4.5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

4.5.1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4.5.2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防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4.5.3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4.5.4定期检查紧固螺丝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接可靠;

4.5.5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4.5.6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4.5.7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净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应进行油漆防腐。须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4.5.8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4.5.9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4.5.10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法兰联接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4.5.11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4.5.12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4.5.13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1)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的。(2)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3)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4)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的动作。(5)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6)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7)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4.6 压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管理

4.6.1必须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压力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4.6.2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4.6.3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的审查。

4.6.4对压力管道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4.6.5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4.6.6压力管道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4.6.7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

(1)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质。(2)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

(4)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的压力管道要求一致。4.6.8压力管道的维修和改造必须做到:

(1)结构合理,保证管道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

(2)管道的补焊、更换等施工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验。

4.6.9管道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空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规定温度内,卸压至大气压,放空应彻底。介质为易燃、易爆或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2)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管道隔离;

(3)清洗和吹扫:清洗可采用蒸汽、水或惰性气体。酸性液体可用弱碱洗涤、清水冲洗,强碱性介质用大量水冲洗。如系统不宜夹带水分的一般用空气或惰性气体(通常用氮气)吹扫;(4)对气体进行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4.7 压力管道检验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

4.7.1线检验是指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管道进行的检验,由设备管理部门制订检验计划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4.7.2在线检验由公司负责进行,在线检验的人员应具有经质监部门认可的资质。4.7.3在线检验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重点为:

(1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2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部位;

(3支撑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集成件以及主要受力焊缝;

(4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5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4.7.4以上规定的在线检验项目以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内容,并进行检验工作。

4.7.5在线检验开始前,应准备好与检验有关的管道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单线图、历次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报告、运行参数等技术资料。检验人员应在了解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对管道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管道隐患监护措施实施情况记录、管道改造施工记录、检修报告、管道泄漏等事故处理记录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验方案。4.7.6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1泄漏检查:主要检查管道及其附件泄漏情况;

(2绝热层、防腐层检查:主要检查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是否良好;

(3振动检查:主要检查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磨擦情况,管道是否存在挠曲、下沉及异常变形等;(4位置与变形检查:主要检查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磨擦情况;(5支吊架检查:a)支中架是否脱落、变形或腐蚀损坏;b)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有无积水现象;c)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d)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e)转达导向支架间隙是否合适,有无卡涩现象; f)承载结构与支撑辅助钢结构是否有明显的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

阀门检查:a)阀门表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b)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c)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d)阀门操作是否灵活。

(6法兰检查:a)法兰是否偏口,紧圈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b)法兰面是否发生翘曲、变形。

(7金属软管检查: 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有无失稳现象。(8管道标识检查:检查管道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7.7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宜做到定点测厚。

4.7.8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欧,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欧。4.7.9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4.7.10检验报告: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

4.7.11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7.12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全面检验的周期一般为3年,管道检验周期可根据下述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1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长期安全运行的管道,经检验确认,检验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年。

(2属于下列情况的管道,应当缩短检验周期:(a)新管道投用后的首次检验;(b)发现应力腐蚀、开裂或严重局部腐蚀,且经检验确认可能发生失效的管道;(c)长期承受明显交变载荷的管道;(d)材料产生劣化的管道;(e)对有设计寿命要求且服役期超过设计寿命的管道;f)焊缝中存在严重超标缺陷的管道;(g)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h)检验员和公司工程技术部人员认为应该缩短检验周期的管道。

4.7.13在用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由工程技术部委托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

4.7.14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检验的安全防护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4.7.15由公司负责制定在用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全面的检验工作,按时申报全面检验。公司负责进行全面检验工作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所提供的检验的压力管道处于适宜的待检状态,提供安全的检验环境,负责检验所必须的辅助工作,协助检验单位进行全面检验工作。4.8 压力管道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

4.8.1对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和公司;

4.8.2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4.8.3压力管道事故应急纳入公司事故应急体系管理,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时,应根据公司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4.8.4 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参照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4.8.5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支持性文件

5.1 《舟山世纪太平洋化工有限公司突发事故总体应急预案》 5.2 《事故管理制度》 6 记录表格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篇5

劳部发〔1996〕140号

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了搞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理、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质介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二)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三)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四)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五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所属企业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本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工程项目设计,督促检查施工质量,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制定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计划和长期规划,组织并帮助有关单位对压力管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安全评估和整改,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四)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五)负责组织本部门压力管道安全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压力管道安全工作经验;

(六)组织研究并推广压力管道先进的安全科学技术及安全生产管理方法;

(七)开展压力管道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核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资格审查按本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和无损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本规定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进行安全监察,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现场安全监察的重点和方式。对危害程度高的压力管道应加强预防性的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二节 工业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 工业管道按其危害程度进行分级,根据分级实施安全监察。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工业管道须经其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节 公用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一条 公用管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在选线的审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用管道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在城市燃气和热力管道附近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并经过双方商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 长输管道的安全监察

第二十四条 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由劳动部负责。

从事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由劳动部培训、考核、发证,其工作对劳动部负责。

第二十五条 长输管道的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其资格审查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进行,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长输管道安装实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劳动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劳动部派出的安全监察员参加。第四章 检验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从事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按本规定要求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属的工业管道和公用管道检验单位的资格,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检验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第二十九条 压力管道检验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必须在检验单位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对其所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承担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进出口检验的检验单位,应具有公正的第三方地位。

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工作及有关的经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应保守被检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单位按有关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二)未申办安全注册手续的制造单位制造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

(三)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五)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的使用单位使用压力管道的;

(六)未取得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

(七)使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检验员、无损检测人员和焊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

(一)无证上岗的;

(二)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检验、焊接或无损探伤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其资格证书。给使用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由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的原因致使压力管道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

(二)由于压力管道检验单位漏检、错检、误判的原因发生事故的;

(三)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以上各项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用语:

(一)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

(二)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三)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四十条 国外引进装置中压力管道的设计和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规范或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用于压力管道的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附属仪器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入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另行规定。

广州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压力管道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压力管道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工业管道、热力管道的监督管理,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燃气管道的工程设计、建设(含安装、改造、修理)、验收、使用、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委员会。安全技术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组成,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社会人士列席有关专题会议。

安全技术委员会负责对压力管道安全隐患、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和预防措施,以及提出解决现有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不足的建议措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安全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经评审、发布后推荐使用。

第六条压力管道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相关政府部门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从事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压力管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节能责任,对压力管道相关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

第九条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

禁止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件。

第十条压力管道生产单位首次在本市从事压力管道许可范围内业务的,应当将单位名称、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享前款所接收的生产单位信息。

第十一条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应当加盖设计单位设计许可印章。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出具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依法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还应当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以及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监督检验的重大修理情况,按照压力管道类别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厂区外施工的,应当采取施工公告、现场安全防护等措施。

第十五条锅炉和用热设备之间相连接的压力管道总长度不超过1000米的,可以由取得锅炉安装许可的安装单位将锅炉和压力管道一并安装,并接受监督检验,纳入锅炉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施工过程中设计文件的修改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压力管道生产中的无损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无损检测单位承担。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不得以第三方出具的无损检测结果替代自行根据工程总体质量控制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修理工程,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相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移交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移交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安装质量证明、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档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游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压力管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还应当报送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压力管道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妥善管理,将有关信息纳入综合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压力管道元件销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销售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二)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元件,以及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

(三)建立压力管道元件进货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四)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压力管道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或者含有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压力管道,不得出租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一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

禁止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和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

第二十二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按照压力管道的类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除市政燃气管道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可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安全评估的实施细则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市政燃气管道,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以及相关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制订适合本市实际的市政燃气管道安全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压力管道经过改造、修理导致管道运行参数、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或者经过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由一、二级改变为三级的,或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压力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安装质量证明、隐蔽工程资料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书、定期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改造、修理的相关资料、日常检查、使用状况记录;

(四)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计量仪器仪表的检验、校验、检修、检定或者校准报告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压力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六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压力管道应急专项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将制定的应急专项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本年度组织演练的情况,按照压力管道类别于每年12月份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压力管道类别立即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二十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压力管道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季度和月度的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计划,并作出记录。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压力管道的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计量仪器仪表每月进行至少1次检修,按要求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作出记录。

压力管道的维护保养、自行检查以及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定记录应当至少保存6年。

第二十九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结论为停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停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确定报废的应当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对已经停用或者确定报废的压力管道,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卸压等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和事故隐患。其中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必须清除管道内的介质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压力管道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压力管道,应当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启用手续;启用已停用1年以上压力管道,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第三十一条压力管道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出租单位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二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

年度检查是指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压力管道进行的检验。检验周期每年至少1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可以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具体的检查时间。

全面检验是指按照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压力管道停止运行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按照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

定期检验可以采用基于风险检验的方法。

第三十三条年度检查可以由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自行组织进行或者委托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但对于输送危险性介质压力管道的年度检查,应当委托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年度检查的,应当确保人员资格、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以及年度检查的项目、内容符合本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检查人员应当由取得项目为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的持证作业人员担任,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经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压力管道进行年度检查的,或者进行年度检查的人员、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和项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全面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市政燃气管道的全面检验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以及相关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制订适合本市实际的市政燃气管道全面检验标准。

第三十六条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管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上次承担全面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征得同意后,可以延期检验,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于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和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同意延期检验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验周期变更的相关数据。

第三十七条实施基于风险检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向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基于风险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二)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压力管道检验资质且与基于风险检验实施机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验证性检验工作;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和基于风险检验实施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共同将检验数据提交至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并由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将数据提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承担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机构提供压力管道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在接受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时无法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情形的,可以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安全评估。安全评估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进行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保守在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压力管道元件。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自受理压力管道年度检查或者全面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现场检验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逾期不能完成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类别书面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原因及完成时限;在全部检验项目结束后1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告知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并按照压力管道类别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责令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改正,并予以处理:

(一)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三)已经报停、报废的;

(四)违规进行安装、改造和修理的;

(五)超过压力管道的参数范围使用的;

(六)其他危及压力管道安全使用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通过全面检验发现压力管道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告知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制定修复方案。可以修复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对修复部位进行检查确认;难以修复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可以采用合于使用评价的方法,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确认缺陷是否影响管道安全运行到下一个全面检验周期。

合于使用评价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根据与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签订的合于使用评价合同、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

第四十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建设基于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的压力管道数据管理系统。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设置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压力管道自检机构应当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压力管道数据交换系统,确保压力管道检验、检测数据及时提交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从业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

第四十七条压力管道焊接作业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压力管道焊接作业人员实施。

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聘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人员时,应当在其资格证书上登记聘用记录、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由聘用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四十八条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对所聘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压力管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四十九条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管道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压力管道运行不正常时,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其中对生产、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在一个许可周期内不得少于1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压力管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和压力管道元件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压力管道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在现场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接受安全监察指令的单位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严重的,在行为未改正或者隐患未消除前,应当停止从事相应压力管道活动。

第五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每年对生产和销售的压力管道元件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资质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对新建压力管道的安装工作质量和监督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中的检验检测工作可以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十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情况、检验检测报告质量、检验检测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从事压力管道活动的单位建立、健全压力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压力管道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五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以及检验、检测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压力管道事故隐患的举报,在受理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得要求申请许可、登记备案的当事人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压力管道、材料或相关产品;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压力管道生产单位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继续从事压力管道生产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首次在本市开展压力管道许可范围内业务的压力管道生产单位未将主要信息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没有按规定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内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未在图纸目录和管道平面布置图加盖设计许可印章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压力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其他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无损检测结果替代工程总体质量控制要求的检验、检测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资格证书上登记聘用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损检测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压力管道元件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四项,拒不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的.压力管道元件质量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原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制定应急专项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未定期组织演练并且记录、未向所在地的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应急专项预案有关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注销手续的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未采取安全处置措施清除管道内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输送危险性介质的压力管道的年度检查由不具备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组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年度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配备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进行年度检查的;

(三)年度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四)年度检查报告未经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的。

第六十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有按要求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压力管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合格的压力管道,国家或者省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压力管道元件,或者已经报废的压力管道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基于风险检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检验、检测,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委托未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检验的;

(二)验证性检验工作未由第三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的;

(三)检验数据未在检验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本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

第七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限将检验结果以电子数据形式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检验,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检验工作且未以书面形式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原因及完成时限,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的。

第七十一条负有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危险性介质是指具有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高温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气体、液体和液化气体。

基于风险检验是指基于对系统中固有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基础上的优化检验。

第七十四条长输(油气)管道由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分送:省府办公厅。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副市长。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广州警备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 作业风险分析

天然气输气站典型压力容器有收发球筒、旋风/过滤分离器、排污罐,最常见的作业有:收发球作业、分离器清理作业以及内部附件更换作业等。与管道关联常见作业有:流量计拆卸清理或送检、阀门更换等。由于作业情况不尽相同,一一详尽分析较为困难。因此,对于不同作业需要做共性风险分析与评估,求同存异,对同类风险从技术手段上探索一些更为简捷、规范且可靠的安全作业措施。这对于容器、管道安全作业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2]。共性风险主要有:泄漏、溅射、爆炸、窒息、自燃和中毒等风险。

2 作业安全措施

泄漏、火源、H2S等有毒气体可以采用防控火源、湿式作业、置换隔离、强制通风、实时监测等安全作业措施来解决,究其根本做法就是对危险源进行消除。

2.1 防控火源

常见引起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机械火源、电火源、化学火源及热火源。输气站主要是前三种。

机械火源的防护需要从作业工具与作业方式出发。一是使用防爆工具;二是撞击或摩擦的两部分应采用不同的金属制成;三是冷却、润滑、隔离工作面。三种方法可独立、组合运用。

电火源的防护需要从作业方与作业目标出发。一是人体、工具释放静电;二是设备接地良好,操作气体介质流速在5m/s以下,这两项是必要防护。

化学火源的防护需要从现场实际出发。焊接、机械打磨除锈等国家标准里明确的动火作业项目,火源本身无法防护。防止自燃可以采用湿式作业、化学试剂等方法消除或隔离自燃物质。

2.2 湿式作业

湿式作业主要用于降尘、阻燃,对含硫天然气管道中可能含有的Fe S粉末起物理化学作用,有效防止自燃。同时硫化氢可微溶于水,形成“氢硫酸”。氢硫酸会和溶解在水中的氧起缓慢的反应,产生不溶于水的单质硫。

2.3 置换吹扫

防止管道内天然气与空气的混合是置换的唯一目的,为避免爆炸,作业过程中进行置换就显的很有必要性,增加天然气管道的安全保障[3]。置换主要有三种操作方法:大气压力稀释置换法、压力(循环)置换法、抽真空置换法。输气站常规作业中主要采用前两种。

(1)大气压力稀释置换法[2]。氮气从一端被引入容器或系统,系统内的空气或其它气体被置换排放到另一端的大气中,系统主要在大气压力下进行吹扫。此法缺点是存在死角,局部置换不彻底。这是一种典型的采用大气压力置换或稀释来达到吹扫目的的方法,这种操作可采用一次或相同几次进行系统内气体与氮气混合,置换所用的纯氮气量可用如下计算式表示:

式中:N为导入氮气的总容量;Co为系统初始状态含量;Ct为系统最后状态含量。

如果初始状态氧含量在21%,吹扫后的氧含量在1%,则需用3.045倍的氮气容积去置换才能完成。

(2)压力循环置换法[2]。氮气从一端被引入容器或系统,使系统内的压力升高到容许压力,空气或其它气体与氮气混合,并被置换排放到另一端的大气中,主要在高于大气压力下重复进行吹扫。这也是常常采用的一种压力式循环周期置换或稀释来达吹扫目的的方法。此法缺点是耗费置换介质量多,操作步骤多。此法具体操作主要取决于容许操作压力和吹扫后需要达到的吹扫纯度,可采用一次或相同几次进行系统内气体与氮气混合,被稀释后的操作可采用如下计算式表示(假设纯氮气):

式中:n为导入氮气充压后排放的次数;Co为系统初始状态含量;Ct为系统最后状态含量;P为每次对系统充压后的压力。

通过上述计算式可知,当容器内的氧含量为21.0%,经一次吹扫稀释氧含量降到1.0%,则应将容器内的压力升高到2.1MPa。如果操作压力仅仅在0.21MPa,那么就必须采用4次以上这样的升压过程,充氮容量约为4.56倍的系统容积。随着氮气用量的减少,则排放次数及人工工作量将增加。当容器内均为天然气,经一次吹扫稀释甲烷含量降到5%,则应将容器内的压力升高到2.1MPa[4]。

(3)正反向置换。对容器、管道系统反向、正向置换是两个必须经过的过程。在置换中保证天然气低于爆炸下限。可根据作业目标的不同来确定置换方法[5]。

反向置换以安全作业为主,操作步骤为:隔离放空天然气;采用压力循环置换法,用氮气一次置换冲压2.1MPa,可保证测试甲烷含量低于5%;采用大气压力稀释置换法保持微正压隔离作业面。

正向置换以投产运行为主,操作步骤为:采用压力循环置换法,用天然气一次置换冲压1MPa,可保证测试含氧量少于2%。

(4)操作注意事项[2]:一是氮气被引入系统进/出口位置的确定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置换效果。二是系统压力的确定。系统的最高工作压力将直接影响到选用哪种吹扫置换工艺。三是分析计算控制。如果对系统吹扫是经常性的一种操作过程,那么在运行前应确定操作过程的参数,对系统内的气体进行含量分析,并做周期性检查,不必安装在线分析仪。

2.4 强制通风

天然气输气站场(阀室)强制通风设备主要是轴流风机。部分生产房屋直接加装轴流风机与测温、可燃气体探头连锁。对于输气场区通风采用大功率防腐、防爆型轴流风机,可实现有效对流通风。

2.5 实时监测

目前天然气场站监测设备主要有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仪、便携式单一气检仪、可燃气体检测仪(XP-3140),可分别实现区域可燃气体监测连锁报警、个人便携监测告警、单点检测数据采集[2]。实时监测要注意多点、多次检测,取样与动火时间间隔控制在30min内,杜绝死角,降低安全风险。

3 建议

目前,天然气输气站在操作以上安全措施时会有以下矛盾:防爆工具实用性不高,易变形;湿式作业中处理量与水的供给成正比,灌入设备内的水清理不完全易造成锈蚀;置换隔离作业氮气供给矛盾,站场运输管理成本较高;强制通风本身也是用电风险点;实时监测覆盖面不一定全面。

鉴于以上矛盾,笔者根据现场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对于压力容器和DN200及以上管道作业时,宜采取防控火源、湿式作业、氮气置换隔离、实时监测相结合的作业安全措施。以氮气置换吹扫隔离为主,湿式作业为辅。

对于DN200以下管道作业时,宜采取防控火源、湿式作业、天然气置换隔离、强制通风、实时监测相结合的作业安全措施。以天然气置换吹扫结合强制通风为主,湿式作业为辅。

参考文献

[1]张胜池,孙艳,邹宇洁,李长君.浅谈燃料容器置换动火检修焊补安全[J].纯碱工业,2002,(5):46-48.

[2]郑素君.采用惰性气体对容器管道置换的三种方法[J].深冷技术,2001,(5):22-24.

[3]杨文辉,马利.氮气置换在天然气管道中的应用[J].硅谷,2013,(8):149.

[4]沈良.天然气管道或储罐停产置换方案的探讨[J].城市公用事业,2013,(2):32-36.

压力管道施工质量管理分析 篇8

摘要:在压力管道施工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质量方面的问题。接下来主要是对压力管道工程安装及管理措施进行分析研究,进而提高压力管道施工质量。

关键词:压力管道;安装质量;技术;管理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压力管道的应用非常多,属于特种设备之一,在石油、化工、冶金、市政等领域应用广泛。压力管道的安装有着严格的要求,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会造成泄露、爆炸等,无法弥补。因此本文分析影响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主要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从根本上提高压力管道施工质量。

1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影响因素

1.1管道加工

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当中,根据现场施工要求需要对管道进行适当的切割,同时沿线涉及到弯道的部分也需要弯道处理,同时还涉及到卷管加工以及翻边方面的工作,以上操作质量都会对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产生影响。

1.2管道焊接

压力管道焊接工作质量的保障需要以焊接材料质量的控制为基础,压力管道安装中所使用的各类焊接材料需要在经过系统检查,验收合格之后方可登记入库保存,以满足后期的焊接使用要求。焊接作业工作人员需要有相应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上岗证,遵循一人一证、一岗一证的基本工作制度。在压力管道安装期间,焊缝位置的选择、坡工加工作业、焊接管口组对工作以及焊接实施作业的开展情况都是影响管道安装质量的重要因素。

1.3管道安装

管道安装环节所涉及到的工作内容包括管道预制、安装、阀门安装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产生的质量问题都将直接对整个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1.4管道检验

本环节中需要针对已经完成安装的管道整体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安装完成后的管道质量能够符合设计标准,期间会影响整体安装质量的工作内容有无损检测、压力试验、焊缝表面质量检验、外观性能检验这几个方面。

2安装前质量控制措施

在压力管道安装作业开展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系统性的施工方案,落实安装期间的质量控制要点。以施工方案为基本依据,对关键控制点以及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控制。本环节工作中,所涉及到的主要控制内容有如下三个方面:

2.1在阀门、管道、管件投入使用前,需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其基本规格、材质性能以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综合检验与控制。

2.2合金钢、管道附件、阀门需要进行光谱检验,同时做出材料标记。

2.3除肉眼对压力管道外观质量进行观察以外,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还需要对其进行专项无损检测工作,包括磁粉检测以及涡流检测等多种类型,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选择。

3安装中质量控制措施

在压力管道安装作业实施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安装项目类型众多,且各个项目之间的关系密切,相互之间有比较深入的影响。因此需要从各个分项工程的角度入手,对其安装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具体工作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3.1支吊架安装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严格参照相关规范展开作业,按照设计文件中的规定对管道支吊架的安装进行控制。同时,要求安装过程当中拉杆不存在变形弯曲的问题,且螺母与螺纹需要紧密配合,采取机械钻孔的方式对支吊架根部的垫板以及吊环进行钻孔处理,若设计标准中要求进行偏装则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偏装作业。

3.2管道组合安装

安装质量控制的最根本性目标在于确保管道组合件的刚性水平符合要求,且在对管道进行吊装后不会产生永久性变形的问题,同时,在管道安装过程当中需要通过设置临时性固定装置的方式,确保管道固定的可靠性与有效性。还需要注意的疑点是,在对压力管道的管道组合进行安装期间,工作人员需要特别针对管子与管件的坡口内壁以及外壁区域中存在的油漆或其他污垢与铁锈进行清除,在彻底清除后方能够投入对接作业(对杂物的清除需要以内外壁显现出金属性光泽为标准)。需要特别一提的是:若实际工作中所处理的管子坡口内外壁厚度在20.0mm以上,则还需要注意对裂纹以及夹层等缺陷问題进行检查。管子对接时需要确保其保持平直状态,并在接口中心20.0cm位置对焊接角的变形距离进行严格测量。

3.3管道吊装

为确保管道吊装质量,应当在吊装就位前就完成对支架的安装与焊接工作,若现场没有吊挂的环境空间,则需要预先安装临时性的管支架梁。实际工作中可以利用卷扬机或者是汽机房行车的方式,完成挂管的就位工作,同时通过钢丝绳使其能够达到吊稳挂牢的效果。针对垂直型管段,考虑到其重量较大,因此在吊装前需要通过加装抱箍的方式对其进行防滑处理。

4安装后检验质量控制措施

在压力管道安装作业完成后,安排专人对其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确保其实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在此过程当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4.1外观检查质量控制

本环节中主要需要工作人员针对压力管道表面是否存在焊接接缝以及裂缝问题进行观察,同时还需要检查压力管道相关组成件以及支承件的完整性,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检查,以确保压力管道的安装乃至投入运行后的质量能够符合设计要求。

4.2无损检测质量控制

在无损检测环节当中,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压力管道焊缝的表面性能进行观察,同时对其内部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在检测工作开展中,特别需要注意进行热处理的压力管道焊缝。具体工作中,需要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通过对焊缝以及热影响区内硬度值进行合理检测与计算的方式,将实测结果与压力管道安装标准中的要求值进行对比,以确保其满足安装要求。

4.3封闭性质量控制

在压力管道安装作业完成后,还需要遵循现行的设计规范与标准规定的压力,对管道进行强度及密封性能进行检测。此项工作对于压力管道而言是非常重要的。针对受客观因素影响,无法开展或者不宜开展水压试验,气压试验的压力管道而言,工作人员需要采取的检验方式是:针对压力管道焊口位置实施100%RT检测。

4.4冲洗吹扫质量控制

在完成对压力管道的安装工作后,为了确保其投入运行中的质量性能达到理想状态,还需要在压力管道投入正常使用前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对所安装的压力管道进行冲洗吹扫处理,此环节的质量控制意义非常显著。冲洗吹扫工作的开展必须根据压力管道的介质进行灵活选择,确保压力管道内部通过冲洗以及吹扫处理的方式,其洁净度能够有所保障,并且有效去除管道内部在安装期间所残留的各种杂物。结合具体的实践工作经验来看,压力管道的冲洗或吹扫以目测到压力管道内部所流出的水质或气体达到澄清标准、且无杂质为合格,若特殊情况下无法对压力管道排放口的颜色进行观察以判断冲洗吹扫是否达到合格标准,则建议在压力管道排气母管上安装靶板,通过对靶板上覆盖颗粒度的大小以及数量的观察来判定压力管道的冲洗吹扫是否达到合格标准。

5结语

压力管道的安装作业大多是在室外环境中所开展的,其环境条件相对较差,同时在压力管道安装方面有着非常严格的质量控制要求。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压力管道安装质量的理想,就需要严格操作规范标准,有序地展开安装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的工作思想,在正确把握压力管道安装质量影响因素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其运行性能的理想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程玉珍.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常见问题及控制措施[J].中国科技博览,2011,(31).

[2]于秀兰.浅析压力管道焊接过程的质量控制及预防措施[J].现代制造技术与装备,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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