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制度职责档案

2024-08-14

消防制度职责档案(共8篇)

消防制度职责档案 篇1

(一)监督本部门员工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岗位防火巡查、检查;

(三)掌握分管范围内消防安全状况,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立即上报,并采取防范措施;

(四)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的防火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及时安排整改,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五)火灾发生时,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履行职责。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消防安全意识,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预防火灾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第二条 单位应设臵消防宣传专栏、消防宣传公益广告牌等固定消防宣传设施,提高广大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条 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员工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安全“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须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内容;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第四条 单位应积极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四)特殊工种人员,并应持证上岗;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为使单位防火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检查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度本规定。

一、实行每日巡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各岗位自查与重点部位抽查相结合的办法。

二、每日日间进行防火巡查一次,由保安负责组织实施,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或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臵情况;

4、灭火器材配臵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实施扑救。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器材配臵、维修由安保部统一负责办理,配臵、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无损。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四、对消防设施、器材应进行登记,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消防设施、器材的类型、数量、部位、检修或充装记录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五、灭火器材的维护管理要求:

1、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部门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2、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以及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3、建筑灭火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4、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5、因扑救本单位或友邻单位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安保部,补充灭火器材。

六、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1、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臵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臵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6、应按照相关标准每月进行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7、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有效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保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

六、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七、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安保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九、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十、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整改。

十一、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定此制度。

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附有图表,并病及时更新。

二、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属多产权单位应附有公共消防责任,及分工责任;

3、所在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4、单位的总平面图,重点部位图,消防排烟图,火灾自动报警及喷淋点位图,疏散示意图、消防组织机构图;

5、消防安全责任人备案表;

6、消防安全管理委托书;

7、法人、管理人的消防培训合格证;

8、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消防资格证件;

9、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10、消防安全各项制度及各项职责;

11、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及电气检测报告和维护保养合同;

1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及相关法律文书;

13、本单位消防经费保障计划等。

四、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本企业制订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及落实。

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本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档案,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消防安全档案资料要设专柜存放,分类别、分及时整理、归类、存档和妥善保存;当年资料要用资料盒分类存放,且及时整理、归类、存档和妥善保管。

六、消防安全档案保管范围: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日常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应急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管理、火源电源管理、安全管理考核与奖惩、社会承储单位安全检查与指导、工伤档案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记录、电子文档、视频监控图像等资料。

七、建立消防安全档案查阅和销毁制度,并制定相应记录和清单,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查阅和销毁。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实抓好我校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落实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制定本规定。

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召集。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会议。

二、消防安全例会研究分析单位消防安全形势,通报火险隐患情况,分析、查找产生隐患的原因,总结教训,制定针对性整改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提出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办法;研究部署酒店下一阶段的消防安全工作等。

三、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全体员工参加。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表彰先进部门和个人。

四、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内容详尽,重点内容有重点标记,会议记录要存入消防档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为有效落实、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负责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应包括: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臵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2、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3、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4、安全防护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演练后应填写记录。

消防工作职责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明确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全区的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消防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管理和监督职责,农村和社区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个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第五条 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二)制定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增长;

(四)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覆盖率;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法定时限内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八)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重大执法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明确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依托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三)建制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修订消防规划,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并批复后,将其纳入本级城乡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四)将消防工作经费、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提供一定的消防经费保障。

第八条 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总体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工作规定,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四)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加强对本单位、行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六)本部门、本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认真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审批,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原同意其使用、开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规划和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综合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形势,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每半年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召开不少于一次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并考核通报;

(四)成立由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成的常设专业委员会,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设立或撤销非常设专业委员会;

(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条 消防常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落实消防工作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宣传教育、行业系统专项治理等各项社会化职责,由牵头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例会。

基础设施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规划、城管、公安、房地产管理等部门为成员。

消防宣传教育由公安部门牵头,教育、民政、文化、卫生、科技、司法、新闻出版与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成员。

行业系统专项治理由相关行业的主管部门牵头,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部门成员。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禁止投入使用。

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地方消防经费投入政策,按规定及时拨付消防经费;监察部门对各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

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及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不断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治安、交通等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履行各自的消防监督职责,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工作考核、执法质量考评和派出所等级评定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城镇民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城管部门应依法处理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函告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 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娱乐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民政、卫生、旅游、文物、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栏,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九小场所”、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按照法定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三)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事项;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七)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酒店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消防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保卫部为单位消防档案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各部门消防资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做好公司消防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的工作;

(三)提高消防档案管理的水平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第三条 归档范围:

(一)消防法规性文件。包括相关消防手续、消防部门下发的法律文书、文件资料或由单位颁布的各种规章制度等;

(二)消防例会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单位的各种消防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示等;

(四)单位与消防维保单位或者油烟道清洁工作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五)证件性文书资料、包括获得的各类消防荣誉牌匾,特殊工作的证书和证明等;

(六)消防设施设备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声像制品资料,包括单位各部门在日常的消防培训、演习、巡查、检查等,以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各种资料。第四条

平时归卷:

(一)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消防巡查、检查以及消防配需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二)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及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消防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三)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填写完毕或经领导批准的消防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四)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消防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登记簿上注明。第五条

立卷

(一)消防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二)归档的消防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钧应齐全完整;

(三)卷内消防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

(四)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第六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第七条

档案室安全与消防制度 篇4

一、温湿度自动测控管理:

1、自动检测、记录、存储并统计、打印档案库房温湿度数据以及曲线报表。

2、自动启动和关闭空调或者除湿或者加湿设备,对档案库房温湿度进行自

动调控,而无需人工管理。

3、动态显示档案库房内调温调湿设备工作状态。

4、实现除湿设备水满报警或者连续排水、加湿设备的缺水报警等功能。

二、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档案室内

1、不得使用电炉类电器、电加热器。如有危险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任

何人不得违章动用。

2、档案室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因故确需要动火的,必须事前报主管领导

进行防火处理后方可实施。

3、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满足

防火要求。

4、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随时消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

5、档案室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

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6、制定档案室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以便及时妥善地处理好突发性火灾事故。

7、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三、防火自动报警、灭火控制管理:

1、实现档案库房自动防火声光报警功能。

2、实现档案库房自动防火电话报警功能,当出现火情时,系统自动接通值

班电话或者单位重要电话,并语音提示为何种警情,如“单位档案室发生火警,请速来人支援。”

3、实现档案库房电子地图管理报警功能;防火报警事件自动记录、查询、迅速确认火警位置、情况,及时处置火警事件。

4、实现有火警发生时,系统自动进入灭火准备期,经系统确认火警属实后,系统将自动进行灭火。将火情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由此造成的损失。

乡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制度 篇5

一、为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村农村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在本村内要自觉遵守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三、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管理。农村消防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乡镇派出所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四、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要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负责对村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理论学习、业务训练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义务消防队员要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火灾扑救、防火安全检查、灭火演练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消防标志,不得毁坏消防设施。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暴危险物品和使用电器设备、燃气用具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制定农村防火公约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九、在火灾扑灭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和公民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

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政府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本乡、镇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各部门、村民委员会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

三、根据季节特点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五、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消防管理先进经验,布置全年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搞好年终总结,表彰防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八、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九、对不执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村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村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村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村的农业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村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重大节日、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七、积极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本村灭火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和查处工作。

村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一、乡镇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行业、本单位和各村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特别是五

一、国庆、元旦、春节的检查要专项安排,专项检查。

二、各项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加。要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对检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详细记录、存档,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三、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当场能改正的应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责令限期改正。

四、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被查单位没有及时整改的,相关单位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直至吊销各类证照,关闭场所。

五、检查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时,要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制订出具体整改措施。

六、对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村、单位,对其通报批评,对未进行安全检查,影响安全工作开展的,其主要领导要向乡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由于检查不够,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发生各类火灾事故的将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领导责任。

七、对个别村、单位和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乡镇消防联席会议制度

一、乡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要将各自负责的工作向会议报告,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三、分析当前农村火灾形势,听取村委会负责人消防安全工作汇报,根据季节安排部署阶段性消防工作,通报发生的火灾事故和存在的火灾隐患。

四、研究制订消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措施和措施,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消防保卫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大对消防的投入,为消防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联席会议由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召开,全体成员参加,并做好会议记录。

消防安全举报制度

一、举报范围:本乡内各村、企业、事业和机关存在的火灾隐患以及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举报方式:各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也可以通过电话、面谈、信件项有关部门或领导举报。

三、查办程序:分管领导审阅举报材料后,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答复举报人。

四、对于积极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挽救重大损失的举报人,镇政府视情予以奖励。

火灾统计报告制度

一、火灾统计报告工作由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

二、每月5日前公安派出所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告乡防火安全委员会。

三、统计范围为本镇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

四、统计报告内容:伤亡人数、事故起数、责任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伤亡情况。

五、火灾事故分为一般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特大火灾事故(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户5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六、报告时间要求,一般火灾应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重特大火灾应在半小时内先用电话向乡政府和县消防中队报告,同时迅速书面逐级报告。

七、火灾报告内容

一是必须报告的内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志,化学危险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灭火救援情况(接警时间、到场时间、调派力量等基本情况);重要火灾信息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二是尽可能报告的内容:灭火救援的进展情况;火灾现场相关情况(有无倒塌、爆炸危险,是否对周围建筑构成威胁等);起火单位详细情况(包括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内部消防设施、建筑耐火等级,是否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村、社和派出所负责人到场情况。

八、责任追究

各村、行政部门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要火灾信息迟报、漏报或误报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视清洁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隐情不报、故意瞒报、弄虚作假的,要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防火安全公约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村委会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义务。

三、村委会应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每季度要有安排、有检查、有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四、每个村民都要由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用电、用火管理制度,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收获季节各村、社麦场要由专人负责,建立轮流值班护场制度,每个村民要严管自家小孩,不能随意玩火,麦场打碾时拖拉机要带防火罩,分散打碾,力争建立小型麦场,场内严禁烟火,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要做到堆、垛之间必须留有2—3米的防火间距,场内必须设置醒目的防火标语,禁止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六、发现火灾时,在积极扑救的同时,应当向当地乡政府、派出所或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及时扑灭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七、对在防火灭火工作中涌现的好人好事要给予奖励。

八、对无视防火公约,不听从教育劝阻,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视其情节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安全管理,使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绝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档案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专业、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室)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档案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档案馆应高度重视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把档案安全管理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档案馆应实行档案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以主要负责人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由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档案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档案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一切档案安全隐患。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第五条:档案馆应建立档案的收集、统计、鉴定与销毁、利用与开放、库房管理、保密保卫、消防安全及档案人员岗位责任等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档案馆要加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档案馆应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档案法》、《保密法》、《消防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档案局和省档案局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档案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章:档案馆库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档案馆库房建筑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要求,库房设置远离水源、火源、污染源。各类用房符合《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要求,无危房。

第九条:档案馆库房面积应满足本地区应进馆档案接收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档案馆各类用房门窗、照明及各种供电线路、管道等应经常检查,并定期维护、更换。

第十一条:档案馆库房严禁明火装置,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杂物。

第十二条:档案、资料、检索工具应配备适应需要的装具,符合《档案装具》(DA/T6—92)行业标准。特殊载体档案应使用专门的档案装具。所有装具和档案包装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第十三条:档案馆库房应配备防火、防盗监控设备及报警系统,配有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更换。

第十四条:档案馆库房应配备保证档案安全保管的温、湿度测量和控制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档案馆库房应采用防紫外线光源,配有防高温、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防光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更换。

第四章:档案移交接收工作

第十六条:档案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接收工作,保证到期应进馆档案按质按量接收进馆。

第十七条:档案移交与销毁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建立档案移交和销毁清册。

第十八条:接收进馆的档案经消毒杀虫处理后方可入库上架,消毒杀虫情况应进行登记。

第五章: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按照《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档案柜后背与墙壁应保持10厘米以上距离。每行柜架间距应在1米至1.5米(密集架除外)。

第二十条:档案馆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温度应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35%~45%。保管磁介质档案等特殊载体档案的库房,温湿度应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库房内外温湿度应定时测记,每年对库房内外温湿度的变化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以制定综合管理计划。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档案存放应符合规范要求。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其他明火用具。严禁将饮用水和食物带入库房。

第二十三条:档案馆库房防火、防盗报警装置应确保24小时工作,档案库房管理人员进出库房应及时关灯、关门、关窗。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应定期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杜绝档案虫蛀、鼠咬、霉变、褪色、水污、破损、消磁、胶片变质等现象。已经出现破损、褪变、虫蛀、霉变、磁信号减弱、胶片变质等情况的档案要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应建立档案调归卷及档案人员出入库房登记制度,档案调阅或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调卷。非档案库房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第二十六条:档案馆库房及保存重要档案的箱、柜钥匙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档案馆计算机档案管理网络系统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电子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档案馆应认真执行国家保密工作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档案信息的.安全。

第六章:档案利用与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档案馆应按照相关规定开放、公布档案,严格禁止涉密信息在公共网络储存、处理、传输。

第三十条: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档案馆档案库房、办公室、查阅室应严格分开。

第三十二条:档案馆应完备档案提供利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提供利用工作,确保档案在提供利用过程中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十三条:档案馆应尽量以复印件、微缩品等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外借档案应规定归还时限并清点数量。

第三十四条:档案馆应对档案和档案工作进行登记。档案登记包括:档案接收登记、全宗名册、全宗单、档案成分和数量变化登记、档案目录和总况登记。档案工作登记包括:工作日志。人员和档案进出库房登记。档案清理、检查、外借、复制、查阅利用登记。档案利用者情况登记等。

第三十五条:档案馆应建立健全馆藏档案资料统计台账,做到物账相符,全宗卷内容完整,管理科学。

第七章:附则

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岗位职责 篇7

1.微型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明确日常值班站长及人员,确保每班有值守人员时时在岗。

2.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员应在1分钟内到现场核实火警,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赶赴现场处置。

3.消防站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做好交接班工作,接班人员未到岗前,严禁擅离职守。

4.值班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尽职尽责,不得脱岗,严禁值班前饮酒,严禁值班时玩手机、吃东西、会客等,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向单位领导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等职务人员替代值班。

5.值班人员要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训练、执勤以及灭火任务。

6.要爱护站内设施、器材、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消防站卫生干净整洁。

7.消防员应积极参加学习和训练,做好各项执勤备战工作,定期参加消防技能训练。

8.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时刻准备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微型消防站岗位职责

一、站长(副站长)职责:

1.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

2.熟悉单位基本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

3.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救援业务训练;

4.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5.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二、消防员职责:

1.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初起火灾扑救和灭火救援任务; 2.熟悉单位消防设施情况和灭火救援预案;

3.熟练掌握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完整好用;

4.负责按要求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1.熟悉本单位灭火应急处置程序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方法;

2.按照火灾报告、救援求助或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3.能够在接到火情信息后立即启动灭火救援预案; 4.熟练使用和维护通信装备,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档案工作各项职责及制度 篇8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等档案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制度。

二、组织全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文书处理、档案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

三、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纳入领导工作议事日程,逐步改善档案管理条件。

四、督促综合档案室做好各科、室平时收集、立卷、归档、移交工作。

五、经常了解、监督、检查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六、关心档案人员生活,加强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七、把档案工作作为年终考核领导的政绩内容之一。

主管档案工作领导职责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档案工作归单位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主任主管全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其领导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落实档案工作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对不适应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的规章制度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专、兼职档案员认真做好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形成、集累、归档工作,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了解档案业务知识,做好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主动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五、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档案工作,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六、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档案室档案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档案法》、《保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治区(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和档案管理法规、制度、规定,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为机关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通过学习档案业务知识和了解本单位业务情况,熟悉各类业务的档案内容。能熟练提供各种档案信息为机关职能工作服务。

二、监督指导各科(室)兼职档案员做好平时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做到归档的档案分类正确、立卷合理、书写工整、编号齐全、排列有序、查找方便,并按期限认真验收。

三、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非本单位工作人员需要调卷,须经有关领导批示。

四、提高保密意识,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工作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人员有事离岗,必须锁好门窗,杜绝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对档案库内保管的各类档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鉴定,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和鉴定小组批准后,按档案销毁规定负责销毁。

六、负责本单位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销毁等工作。

七、经常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库房的整洁,切实做好档案库的“八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和处理。

八、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及《归档文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立卷、归档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编写科学的查找工具和编研材料,努力提高档案的利用率,并做到对所管档案心中有数,统计数字准确可靠。

兼职档案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和档案管理法规、制度,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做好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做好本部门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和移交工作。档案材料要齐全,卷内文件排列顺序、档案分类要符合要求。

三、接受综合档案室对本部门档案工作、文书处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档案室搞好本机关档案工作。按规定时限将符合规范化要求的档案移交综合档案室。

四、按规范化要求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等各种检索工具。

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做到不失密、不泄密、保证档案文件材料的安全。

六、经常检查督促本部门干部职工不要用圆珠笔、纯蓝墨水、铅笔等不耐久书写材料草拟、签批、制发文件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档案工作计划、配备档案室设备、培训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负责实施。

三、组织、领导、协调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对档案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负责审批本单位档案销毁报告,对违反《档案法》、《保密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严重的应向上级档案部门和保密部门及时报告。

五、经常了解本单位档案部门的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六、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档案工作,定期表彰和奖励档案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职责

一、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全面分析、判定档案的存毁,严格按照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定期对到期档案进行鉴定、销毁。

二、鉴定工作初步结束后,对已鉴定过的档案进行审核,确定其延期保管或进行销毁,并对鉴定工作写出鉴定报告。

三、制定(修定)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保管期限。

四、定期审查已确定需要变动保管期限的档案。

五、监督检查综合档案室进行正常鉴定工作。

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书处理、档案工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文件材料的收集

(一)及时、准确地收集文件材料是保证档案齐全、完整的关键。因此,凡是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本单位的收文、发文、电报、会议文件和本单位内部使用的文件、重要电话记录、本单位编印的出版物以及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均属收集范围。本单位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单位文件归档范围、不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

(二)凡是办理完毕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要做到办完一件收集一件。属于归入文书档案保管的文件材料,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收集;属于归入业务档案保管的,由各业务部门指定的专人收集;属于归入声像档案的,由摄录部门负责收集;属于归入会计档案的,由财务部门收集;属于归入科技档案的,由有关部门收集;其他文件由主管部门负责收集。

二、文件材料的整理

(一)整理原则

文件是伴随着本单位职能活动而形成的,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整理时要“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将反映本单位职能活动面貌的历史记录(文件材料)保存下来。

(二)整理质量要求

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已破坏的文件予以修整,字迹模糊和用不耐久书写材料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抢救复制,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材料要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三)整理办法

1、公务文书按保管期限一分类法分类,科技档案、专门档案按科技、专门(业务)档案分类法分类;声像档案按声像档案管理规范分类。

2、归档文件的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文件材料的立卷

立卷是整理与保存文件材料的一种方法,是文件运转处理的最后终点与归宿,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均应立卷归档。

(一)立卷原则

立卷要根据“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反映机关工作历史面貌,便于保管和检索利用”的原则进行。

(二)立卷工作的组织

文件归档工作由综合档案室负责,专门(业务)文件材料立卷由各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科技文件材料由相关部门负责、声像材料立卷由摄录部门负责。

(三)立卷方法

1、公文。公文按保管期限一分类法整理归档,具体方法按本单位《归档文件整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2、科技文件。科技文件立卷按本单位《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执行。

3、声像材料。声像材料立卷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4、专门(业务)文件。各专门(业务)文件材料立卷按有关专门(业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5、平时归卷。做好平时归卷工作,是加强对文件的日常管理,防止散失堆积,有利于方便工作,并为最终案卷的整理归档打好基础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一定要做好平时立卷工作。

四、归档

归档,即归入档案保存。根据有关规定,各个单位均应建立归档制度,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与销毁档案文件。归档包括: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档案案卷质量要求。

(一)归档范围

1、本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有保

存价值的、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2、本机关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档案和其他门类、载体的档案和电子档案。

(二)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2、科技档案。工程和设备档案在工程竣工、设备安装终验后三个月内归档,其他科技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3、会计档案。会计终了一年后归档。

4、声像档案。一盒(盘、册)装满后即归档。

5、电子档案。参照纸质档案归档时间。

(三)归档案卷(文件)质量要求

归档案卷、归档文件须按规范化要求进行系统整理、编目、装盒。并达到有关档案案卷、档案文件质量要求。

(四)归档手续

归档案卷、归档文件归档时应编制归档清册、交接文据和有关检索工具及编研材料,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手续。

档案保管制度

档案是机关管理的真实记录,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种档案、资料分类别、期限、要求进行保管,分柜存放符合规范要求,并编制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

二、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符合技术要求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柜,库房与档案人员办公室要分开。

三、档案库房要做到门窗坚固,室内整洁,空气流通,温、湿度适宜,不存放任何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四、档案库房要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污染等措施。

五、正确使用电器设备,做到人走灯灭、机停,下班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定期做好库房内温湿度的测试记录和调整工作。

六、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单位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全宗介绍、检查记录等。

七、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资料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清查并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

八、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保管工作的交接手续。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为做好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保证档案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特制定档案库房保管制度。

一、档案库房是档案资料保护和贮存的重要基地,是提供利用档案的中心,除领导批准外,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保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并设专人负责管理。库房内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三、档案进出库房,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档案收进入库,库存档案调出室外及日常的调阅、归还。

四、档案库房应设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的措施。

五、对新接收入库档案要严格检查,对有虫蛀、发霉及其它问题的档案须经科学处理后方可入库。

六、库房内安置温湿度计,每天定时测记,库房的温度应控制在14-24摄氏度之间,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之间。

七、库房内应定期打扫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八、每天下班前,应关闭库房门窗,切断水、电源,确保档案安全。

九、库房管理人员更换时,交接双方须当面清点档案,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档案收集(移交)整理制度

一、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承办部门按规范化标准要求整理立卷,按规定时限移交综合档案室。

二、归档时由立卷整理部门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案卷目录一式三份,(一份留在立卷整理部门保存备查,二份随卷移交档案室保存),当面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凭据上签字

三、会计档案由会计部门按整理立卷,在隔年五月底前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四、文书档案由办公室按规范化要求整理立卷,于次年五月底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五、照片档案在一册装满、录音、录像一盘(盒)录完后即移交综合档案室。

六、科技档案待项目(课题)完工后三个月内移交综合档案室。

七、电子文件归档时限同纸质档案。

八、符合归档标准的档案,综合档案室应及时收集进室,不符合归档标准的档案,应督促其尽快改进,使归档的档案齐全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九、综合档案室应按档案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档案馆移交进馆档案。

十、综合档案室应按档案整理原则和要求对收集来的档案进行系统化整理,使之达到规范化要求。整理完毕后及时编制整理说明。

十一、按照案卷(文件)排列顺序编制室编目录,以固定案卷(文件)顺序,在一本目录中不能出现重号、漏号,对有缺陷的档案及时修补。

十二、从事档案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原因或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签定档案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用全面、历史、发展的观点分析档案的价值,严格按照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到期档案进行签定。

二、本单位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负责档案鉴定、销毁的组织工作。初步鉴定由综合档案室和有关人员进行,初步鉴定结束后,鉴定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档案的销毁或延期保管。

三、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小组应写出鉴定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编制销毁清册,报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销毁。

四、对尚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和没有了结的债权债务的会计档案,根据需要继续保存,待毫无价值后再进行销毁。

五、经销毁的档案文件,要在收、发薄和案卷目录上注明“已销毁”字样。

六、应销毁的档案材料不得直接改作他用或不加处理当废纸出售,要达到100%的销毁,以免发生泄密事件。

七、销毁档案材料必须由二人以上监销,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八、销毁清册、鉴定报告及领导审核手续要保存备用。

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的利用工作,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为使档案提供利用有章可循,确保档案安全。特制定档案查阅制度。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利用档案、资料,须办理登记手续,涉及核心机密档案,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资料,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二、查(借)阅档案者如需复印、摘抄档案,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如需做档案证明,由档案室办理。

三、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库领导同意,履行借阅登记手续,按规定时间悉数归还,并保证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档案利用者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整洁,不得转借,不得任意拆卷、撕页、污损、删改、划杠、剪贴、擅自复印、拍照等。

五、查阅档案时严禁边阅档边吸烟,边喝茶和用手蘸水翻纸,以免损坏档案。

六、来综合档案室利用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和标准缴纳档案查阅费。

七、档案利用者调阅档案后,应将利用效果及时向档案

室反馈。

八、损坏或丢失档案,应及时汇报,追查责任,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法》、《公文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保管保密档案(如:会议记录等)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过领导批准。

三、档案人员不得把无关人员带入档案室,不得擅自保存、摘抄、使用或泄漏未公开的机密。

四、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档案人员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五、档案室保存档案必须入柜上锁,不得乱堆乱放乱挂,严防失密或丢失。

六、对档案材料的销毁。必须经过本单位鉴定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编造销毁清册,方可按保密废纸处理,实行多人监销制度。

七、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警惕,维护档案机密的绝对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

八、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出差、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档案统计制度

档案统计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统计了解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从而为档案作出定性定量分析提供第一手原始依据,根据《档案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统计工作是档案业务中的重要环节,为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方针、政策和编制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档案统计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上报和提供的数字要求准确、科学、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伪造。

三、建立档案统计台账,对移出移进的档案进行及时登记和统计,做到帐物相符。

四、建立档案利用情况统计表,做好利用效果资料的收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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